“方”即方子、方法。“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將方法呈于案前,即為“方案”。方案能夠幫助到我們很多,所以方案到底該怎么寫才好呢?以下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方案范文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人臉識別方案公司篇一
一、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二、人臉識別考勤系統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1、管理員統一為員工設置人臉識別圖像。
2、考勤機全天開機,所有員工上、下班,都必須錄入面像考勤。
3、考勤時,將面部置于考勤機前方,對準屏幕,待語音提示“本人姓名”后,即操作成功。 考勤結束后,應立即離開考勤機,不得重復、隨意錄入面像考勤。
4、考勤機已設定管理員,其他人員不得隨意操作考勤機界面。
5、嚴禁惡意破壞考勤機,如發現人為損壞,由當事人雙倍賠償。
6、因停電或設備故障導致考勤機無法運行的,臨時使用簽到表。
三、考勤管理
1、由于公司崗位不同,人員上班時間不盡相同,請嚴格按照公司的規定時間上下班,不遲到, 不 早退,不無故曠工。
2、考勤時間:
(1)實行上下午上班制度的員工,每日考勤三次:
(2)實行倒班制的員工,按交接班時間進行簽到和簽退。
無故不考勤或因其他原因未考勤且沒有及時上報的一律按曠工計。
3、遲到、早退10分鐘以內罰款20元,10分鐘—30分鐘以內罰款50元。
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未滿半天的,視為曠工半天;滿半天不滿一天的,視為曠工一天。
4、因公或特殊原因(停電、不能識別等)無法簽到者,由本人填寫考勤補登記錄單,部門負責 人簽字后,送人力資源審核、備案。
5、無人臉識別考勤的職工,一律按無效考勤處理。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人臉識別方案公司篇二
本案較為不同尋常的一點,在于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援引了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作為處罰的法律依據。因為司法解釋是對司法機關如何適用法律的解釋,理論上僅在司法機關內部具有約束力,對行政機關并沒有直接的效力。在2004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行政機關可否直接適用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中,就曾明確:“行政機關在辦案時可以參考有關司法解釋,但不宜直接適用司法解釋。”而本案對司法解釋的直接使用,也提醒企業在開展合規工作時司法解釋也是重要的依據。
本案中,當事人為了使用人臉識別系統,已經開展了大量的合規工作,比如起草了知情同意書,在入口玻璃門上貼了關于使用人臉識別的溫馨提示,并在入口處防止了告知書。但市監部門仍然認為這些合規措施仍然無法達到合法收集的要求。
在《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6條中,對維護公共安全以外的人臉識別技術,除了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進行告知以外,還應當獲取單獨同意。而本案中盡管《關于收集人臉信息的知情同意書》,但僅會在收集面部信息后獲取書面同意,無法在收集前獲得單獨同意。
在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商業化時,單獨同意極難獲得。一方面需要進行有效告知,本案中當事人已經基本實現;另一方面需要單獨同意,而單獨同意的獲得需要個人的意思表示,無法默示作出,大多數時候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獲取單獨同意,需要從保安、銷售等人員服務的各個層面優化流程與話術。
而對于人臉識別這樣的敏感場景,或許不可缺少的是通過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來降低風險。當然,這也是另外一個話題了。
人臉識別方案公司篇三
4、客人結賬前要求開具發票的,應把客人所開具的每張發票號碼及總共張數列示出來放于放于該客人資料夾中,并在千里馬系統中注明已開票張數及金額,并提醒接班收銀員注意,在客人結賬時,應核對其發票總額是否消費金額一致,并將所有發票號碼抄寫于結賬單上,上交財務部審核。
8、在酒店其他收銀點出現系統故障或特殊原因暫時無法開具發票的,前臺收銀點應本著互助的原則有義務給予代開,開具時,需該點收銀員當場親自簽名,注明為_,收銀員因特殊原因無法離開收銀臺的,須先電話向前廳收銀點說明原因并告知由某某服務員拿單前往代開(須在該賬單存根聯上注明“請前臺_”并簽名),當天前往前臺收銀點補簽名,未接到收銀員代開通知及未在賬單上簽名的,前臺收銀點拒絕代開。
10、 客人刷預授權押金或因種種原因離店未結賬而由前臺收銀手工托收結賬的,客人補開發票可不受一個月期限限制,于客人前來結賬當日給予開具。
以上規定請前廳收銀點嚴格遵守,每日由夜審員監督執行并在發票登記冊上檢查及簽名確認,次日交日審員復核。凡違反以上規定任意一條,財務部視情節嚴重性給予當事人10-100元處罰,并賠償多開金額部分的10%稅金,如發現弄虛作假等舞弊行為,上報公司領導作出更嚴肅的處理。
人臉識別方案公司篇四
1、遵循最小必要原則,以誠信的對價為基礎,基于產品或服務的實現的必要而進行用戶個人信息的處理。
2、應當向用戶公開人臉信息等敏感信息的處理規則,包括處理的目的、方式、范圍;同時遵循與用戶的授權約定,禁止出現超越用戶同意的范圍、權限使用的行為。
3、在基于知情同意原則上處理人臉信息等敏感信息的,應當征得自然人或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或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得自然人或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筆者認為本條的處理要避免出現捆綁授權的情形,同時在協議文本中將關于人臉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作為獨立條款,或是在個人信息處理條款中將該等信息進行加粗、下劃線等顯著的標注,實現用戶的充分知情同意。也可以考慮在首次處理用戶人臉信息前以單獨彈窗的方式取得用戶的同意。
4、在與用戶的協議中,明確約定用戶的刪除權以及告知用戶對其人臉信息的刪除路徑。根據《規定》內容,當信息處理者違反約定約定處理人臉信息的,自然人有權請求刪除該人臉信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即使信息處理者以雙方沒有對人臉信息的刪除作出約定進行抗辯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5、人臉信息的授權若是無期限、不可撤銷、可任意轉授權的,自然人有權以主張請求確認格式條款無效,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筆者對幾款涉及人臉信息處理的app進行查閱,發現在用戶協議中仍然約定用戶進行無期限、不可撤銷、可轉授權的授權。
6、采取應有的技術措施或者必要的措施確保收集、存儲的人臉信息的安全,避免出現人臉信息的泄露、篡改、丟失,包括對于人臉信息等敏感信息采取加密存儲和傳輸,將敏感信息和其他信息隔離存儲,不存儲原始人臉信息等。
而對于個人而言,無疑該《規定》通過舉證責任的分配等規定為自然人保護個人信息提供了更為全面的指引,除了有權要求信息處理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還有權要求處理者承擔包括律師費在內的損失賠償,以及通過申請行為禁令的方式保護自身人格權益。盡管有前述規定,但筆者認為個人維權的現實不易,仍恐怕難以在短時內緩解。
人臉識別方案公司篇五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差旅費用報銷管理,規范差旅費支出審批程序,根據《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等財會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差旅費是指員工因公外出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其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會議費、培訓費、公雜費等。
第三條 差旅費報銷要嚴格執行財務聯簽辦法,據實報銷。各單位(部門)應嚴格執行出差報銷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不得隨意延長出差時間,不得繞道游覽名勝古跡。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一)公司中層及以下人員出差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需要乘坐飛機的,事前經副總指揮批準方可乘坐,并在機票上簽字后方可報銷。
(二)兩人及兩人以上人員出差,可按職務高的人員標準乘坐交通工具。
(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由公司經營部按年度統一辦理。
(四)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從晚8時至次日晨7時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8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憑據報銷。乘坐硬座時,按硬座票價的60%發放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五)非特殊情況不得租賃公司以外車輛出差。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五條 住宿費
(一)凡在省內出差,可以住延安市車村煤礦在延安和西安辦事處,若辦事處員滿,辦事處主管應出據相關證明,方可在外住宿。西安辦事處住宿標準50元/人,出據西安辦事處住宿收款收據,回本單位予以報銷。
(二)住宿費要按規定的標準,憑住宿發票報銷(注:住宿發票需填寫住宿人單位名稱、住宿人數、住宿天數),高于標準部分自理。確因特殊情況住宿費超標準,需經公司副總指揮批準后方可據實報銷。
參加會議出差的員工,如果會議統一安排住宿,住宿費超標準,經公司副總指揮批準并憑會議組織單位出具的有效憑證據實報銷。
(二)辦事處員滿時住宿標準:
單位:元/間/天
(三)公司中層及以下人員出差住宿,原則上兩人一個標準間。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員為單數,其單個人員可選擇單間住宿或標準間包住,其住宿費按照不超過上述規定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四)兩人及兩人以上出差,職務低的員工可隨同職務高的住同一檔次的酒店或賓館。
第四章 伙食補助
第六條 伙食補助
伙食補助主要用于員工出差期間就餐開支。
(一)員工的伙食補助費,以城市間交通費票據和住宿費
票據為憑據,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
(二)不分途中、住勤和職務級別,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遠離縣城城區以外進入項目地的野外補助35元;一般地區50元;省會城市60元;直轄市、特殊地區(指深圳、廈門、珠海、汕頭市及海南省,下同)80元。
(三)連續乘坐車船超過8小時(含8小時)的,途中伙食補助費50元。
(四)發放伙食補助后出差期間就餐費不予報銷,因工作需要所發生的招待費報公司副總指揮批準方可招待。
(五)經工會組織安排到外地療養、休假的人員(途中實行包干),持療養證明,按療養天數每天全額發放20元補貼。
第五章 公雜費
第七條 公雜費主要用于員工的訂票費、退票費、寄存費、市內交通費等。
(一)公雜費除市內交通費外,其他費用憑票據實報銷。
(二)市內交通費實行每人每天費用包干辦法。
標準為:公司領導60元;公司中層人員40元;公司主管及以下人員30元。
(三)出差地車站(或機場)至賓館往返一次的交通費據實報銷,不在包干費用以內。
(四)員工自帶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不再補助市內交通費。
第六章 會議、培訓差旅費
第八條 會議、培訓期間差旅費
(一)員工外出參加會議,比照出差標準報銷。凡交納會議費的,會議期間不發放伙食補助費,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規定報銷。
會議費需憑領導批準的會議通知和合法票據報銷,報銷費用不得超出會議通知中所列標準。
(二)員工外出學習、培訓,培訓費中包括食宿費的,學習培訓期間(不包括途中)不發伙食補助費,乘車途中按正常出差發放。培訓費中明確不包括食宿費的,可發放伙食補助。學習、培訓期間公雜費不予報銷。培訓資料費和培訓費憑培訓通知及合法票據報銷,報銷費用不得超出培訓通知中所列標準。
(三)員工出差、培訓期間,因游覽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參觀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用公款進行的請客、送禮、游覽等。
(四)所有的學習班、研討班、培訓班等,必須經副總指揮批準后方可參加。
第七章 調動、錄用等人員發生的差旅費
第九條 調動、搬遷發生的差旅費
(一)員工調動工作,由單位(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報單程交通費、托運費、住宿費,費用不得超過出差人員標準。
(二)新錄用來公司的高校畢業生、安置的退伍轉業軍人等只報銷來單位的單程路費。
(三)赴外地支援工作等人員,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原單位(部門)按照上述差旅費規定報銷;工作期間的生活待遇、出差差旅費等由接受單位承擔。
(四)被借用人員,公司只負擔借出人員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城市間交通費及伙食補助。
第八章 探親旅費
第十條 探親旅費
(一)探親人員應按直線乘車路線購買車票,繞道的路費自理,由于交通不便,必須中途轉車、轉船的,可按出差規定標準報銷一天的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及標準的住宿費自理。
(二)職工因家屬來單位,本人不再回家探親,經單位(部門)領導批準,可將其家屬來單位的往返路費視同職工本人探親報銷。
(三)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應以其父母或配偶戶口所在地為準,如到其它地方探望,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一)差旅費單據和差旅費以外單據必須分別粘貼,差旅費報銷憑證不得粘貼其他與差旅費無關票據。同時必須按照財務部門的要求粘貼差旅期間的費用原始單據。
(二)員工出差,可按財務聯簽辦法等規定到財務部門辦理預支借款。借款應限制在辦理出差事項所需開支的額度內。
(三)員工出差歸來,應于十天內到財務部門辦理出差費用報銷。前款不清,無特殊理由可拒絕其辦理再次借款。出差歸來三個月不辦理報銷手續,一律不予報銷。
(四)員工的短途差旅費按月度歸集、統一報銷。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公出應遵守公司關于職工外出的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經營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打印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