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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費管理制度【最新2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及公司所屬企業業務招待費的管理工作,堵塞漏洞,減少不合理支出,總公司對業務招待費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條 業務招待費的使用原則
業務招待費的使用要符合公司的有關規定和會計準則的有關要求,只能用于與公司業務工作相關的招待支出,不能用于高消費場所和正常招待之外的支出。
第三條 業務招待費的使用范圍
1、用于上級主管單位、政府部門到單位檢查指導工作及兄弟單位之間的因公接待。
2、用于公司承辦的各種會議的招待。
3、用于各部門對外工作的必要招待。
第二章 業務招待費的管理
第四條 總公司及公司所屬企業財務室對業務招待費的使用程序及每次就餐標準負責把關;具體程序是:由接待業務經辦人員向公司所屬企業負責人提出申請,由公司所屬企業負責人根據招待人數及級別確定用餐標準和接待飯店,并向總公司總經理提出書面報告,特殊情況可電話請示后,補簽,經同意后方可實施,完畢后經辦人或公司所屬企業負責人做好此次業務招待的詳細記錄。
第五條 公司及公司所屬企業財務管理人員按照報銷程序認真把關,嚴格內部管理制度及招待費管理制度,并做好招待費的記錄、核查工作。
第六條 公司及公司所屬企業財務管理人員每月將本單位招待費支出情況進行核查匯總、并填制業務招待費支出明細表,按規定時間上報總公司總經理。
第三章 業務招待的標準
第七條 公司及公司所屬企業需進行業務招待,由公司所屬企業負責人根據招待人數及級別確定用餐標準和招待飯店后,報請總公司總經理,經總經理同意,安排就餐;就餐完畢,由財務室管理人員或公司所屬企業參與接待的負責人或公司所屬企業經辦人根據實際發生金額結算。
第四章 其它有關規定
第八條 公司及公司所屬企業應嚴格按照公司財務規定的業務招待費標準執行。
第九條 業務招待費由財務室管理人員根據實際發生金額報銷;凡未經許可擅自結算業務招待費者,業務招待費用一律自理。
第十條 凡未完善就餐手續而發生的招待費用一律自理;并對當事人處以所發生業務招待費金額50%的罰款。
第十一條 招待來客時,嚴格控制陪餐人數,一般情況下,陪餐人員只限于主管領導、部門負責人及直接業務人員。陪餐人數一般不能超過來客人數。
第十二條 在特殊情況下(如長時間加班、去外地工作等),員工在工作期間不能正常就餐的,可申請工作餐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次10元。申請程序為:單位負責人報請所屬企業領導,由公司所屬企業領導報請總公司總經理,同意后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 總公司總經理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業務招待。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總公司。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招待費管理制度【最新2篇】二
一、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公司業務招待管理、規范招待費報銷審批流程、有效控制公司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公司所有的員工,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各部門及員工應本著真實、必要、節約、合理的原則支付各項招待費用。
二、業務招待管理規定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業務招待是指各單位為了業務拓展、協調及維護社會關系等進行必要的社會活動。
第五條業務招待開支范圍
(一)為接待客戶及其他有關人士準備的餐飲等活動;
(二)為接待客戶及其他有關人士購買的必要的禮品;
(三)因商務需要而安排客戶及其他有關人士進行考察;
(四)其它必要的招待費用。第六條業務招待費申請流程
(一)每次業務招待前應詳細填寫《業務招待審批表》相關事項并向上級主管進行申請,凡是事先未經申請獲批的業務招待費一律不得報銷;
(二)特殊情況下申請人若不便獲得書面批準,則必須通過電話、手機信息及電子郵件方式獲得上級批準后方可開支業務招待費;
(三)公司業務招待費每次開支金額小于500元的,由申請人部門經理批準;開支金額滿500元不滿3000元的,由分管副總審批;招待費開支金額滿3000元以上的,須再向總裁/董事長審批;
(四)長期駐外的公司員工原則上不得報銷任何業務招待費(特殊情況下應按流程申請獲批后方可支出業務招待費)。
第七條禁止報銷的業務招待費
(一)因個人原因或事務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報銷;
(二)各公司或部門超過當月、季度或年度預算的業務招待費不得報銷,特殊情況由總裁/董事長審批報銷;
(三)虛擬招待名目或對象的業務招待費不得報銷;
(四)未批注或無法說明交際招待對象及用途的業務招待費不得報銷;
(五)虛列、多報的業務招待費不得報銷;
(六)無法提供真實、有效票據的業務招待費不得報銷;
(七)不具備簽單權限的人簽署的業務招待費結算金額不得報銷;
(八)若經批準接受外部單位邀請參加旅游性質的考察或會議期間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報銷。
三、業務招待費報銷辦法第八條業務招待費報銷規范
(一)公司員工報銷業務招待費,均應提供真實、合法、足額的票據,并附上當次招待的付款小票或清單,票據余額不足、與實際付款金額不符或不符合規定的部分,不得報銷;
(二)報銷業務招待費應詳細填寫“費用報銷單”并附在《業務招待審批表》上;
(三)各種業務招待費在當月25日前發生的,應當月報銷;業務招待費在當月25日之后發生的,可延順到下個月報銷;逾期三個月的業務招待費須經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特批后方可報銷;
(四)申請人報銷業務招待費應將票據規范、整齊、牢固地粘貼在“報銷單據粘貼單”上;
(五)凡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業務招待費,財務人員拒絕受理。第九條業務招待費報銷審批流程
(一)各種業務招待費須經過有效審批后方可報銷,未經有效審批不得報銷;
(二)上級與下級共同參加業務招待活動,由同行的最高上級負責支付并申請報銷業務招待費,不得以下級名義申請報銷業務招待費;
(三)需預先借款招待的須持批準后的《業務招待審批表》,填寫“借款審批單”,列明用款計劃,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后,經財務負責人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借款;
(四)員工因業務招待借款的“借款審批單”須附在《差旅審批表》上,收回款項時應另開收據,不再退還原“借款審批單”
(五)業務招待時借款,應本著“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則,延誤工作責任自負,特殊情況由總經理特批,對各部門違反規定給予借款而造成財務混亂的,追究財務經辦人及負責人的責任。
(六)公司業務招待費報銷審批流程表
(七)公司總監/副總以上職位人員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無論金額大小,均應由董事長審批通過后方可報銷;董事長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由股東指定的達標審批通過后方可報銷;
(八)超過月度預算及其它期間預算的招待費,必須經財務經理審核后交董事長/總經理審批。
四、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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