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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外匯管理新規篇一
答:支持保稅區快速、健康發展是我國外匯管理的一貫政策。自保稅區設立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先后于1991年和1995年發布了《保稅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和《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規范保稅區外匯收支活動,并對區內企業經常項目外匯帳戶、貿易項下外匯收支和進出口核銷管理給予了一定的傾斜政策,對促進保稅區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保稅區管理政策進行逃騙匯,外匯管理局出臺了一些政策措施,及時遏制了外匯違法活動。
近年來,保稅區的經營環境已經得到了較大的改善,國家各部門的管理政策逐步完善,監管措施和手段不斷提高。與此同時,保稅區以外的外匯管理政策也在朝著不斷便利企業經營的方向調整改革。目前來看,1995年發布的《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中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保稅區發展現狀,或與其他管理部門的政策不配套。在這種新形勢下,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保稅區外匯管理政策又進行了一定的調整,發布了新的《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新《辦法》主要貫穿了兩點指導思想:一是外匯管理政策要與海關、財政、稅務和外經貿等部門的政策相配套,共同促進保稅區發展;二是在堅持“經常項目可兌換、資本項目外匯嚴格管理”的基礎上,對符合保稅區功能、有利于保稅區規范健康發展的業務實行一定的政策傾斜和優惠。
問:這次發布的《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與以往相比,有哪些大的調整?
答:此次政策調整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對保稅區內企業統一頒發《保稅區外匯登記證》。保稅區內企業,無論是中資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都應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領取《保稅區外匯登記證》。外匯局將不再向區內外資企業單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證》。《保稅區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是保稅區內企業在外匯管理領域的身份證明,貫穿于企業經營活動的始終,企業辦理有關外匯收支活動,都必須出示《登記證》。《登記證》的統一管理,將有利于外匯局對保稅區內企業實施統一跟蹤監管,也便于銀行辨別保稅區企業的身份。
第二,規范保稅區內企業購匯行為。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期間,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保稅區逃騙匯,國家外匯管理局暫停辦理區內企業購匯。鑒于保稅區經營環境的不斷改善,新《辦法》根據保稅區的基本功能,放開了三類購匯:加工企業和貨物分撥企業可以用產品內銷所得人民幣購匯;以人民幣注冊設立的區內企業可以用注冊資本中實際到位的人民幣投資資金購匯;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的利潤、股息和紅利可以購匯匯出。
第三,放寬保稅區內企業外匯帳戶管理。1995年發布《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時,由于一些保稅區沒有完全封閉監管,為了防止資金非法流動,只允許企業在保稅區內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帳戶。為便利企業資金調撥,新《辦法》取消了企業必須在保稅區內金融機構開戶的限制性規定,允許區內企業在注冊地銀行開立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帳戶,經批準也可以在注冊地以外開立資本項目外匯帳戶。
保稅區外匯管理新規篇二
問:我國境內禁止外幣計價結算,為什么保稅區可以用外幣計價結算?
答:保稅區是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保稅區與境外之間(一線)貨物進出,海關實行備案管理,不征關稅;而對保稅區與境內區外之間(二線)貨物的往來,實行報關管理。在外經貿管理上,除一些特殊貨物外,一般貨物進出口不納入許可證、配額管理。
因此,與海關、外經貿管理方式相適應,新《辦法》要求保稅區與境外之間的一切經濟往來,必須以外幣計價結算,不得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保稅區與區外之間貿易項下保稅貨物的往來,必須以外幣計價結算,不得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保稅區與區外之間非保稅貨物項下交易,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區內行政管理機構的各項規費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區內機構之間以及保稅區之間的經濟往來,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問:您能詳細介紹一下保稅區內企業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嗎?
答:鑒于保稅區內企業與境外和區外的貿易往來均以外幣計價結算,為了簡化企業手續,減少匯兌損失,加快資金周轉,外匯管理局一直允許保稅區內企業開立外匯帳戶,并且不實行限額管理。
新《辦法》規定,區內企業開立外匯帳戶,應當經外匯局批準。外匯帳戶分為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和資本項目外匯專用帳戶兩大類。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原則上只能開立一個,并且應當在企業注冊地銀行開立。資本項目外匯專用帳戶可以在注冊地銀行開立,也可經開戶地外匯局核準后,在注冊地以外地區開立。
問:您能否詳細介紹一下保稅區內企業購匯的有關規定?
答:由于保稅區與境外之間的經濟交易以及與區外之間的貨物往來均以外幣計價結算,因此,保稅區內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當不會有過多的人民幣收入,也不需用人民幣購匯支付。因此,新《辦法》中規定區內企業應從其外匯帳戶中向境外和區外支付,原則上不得購匯支付。同時,考慮到企業客觀需要,放寬了三類購匯:
首先,由于保稅區內中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一般以人民幣投資,在建設期間這些企業還沒有外匯收入,借用國內外匯貸款也有一定難度,因此允許其用人民幣注冊資本金購匯向境內外支付。
其次,由于貨物分撥企業和加工企業,是符合保稅區功能發展的主要企業類型,它們在向區外機構分撥其產品或經批準加工產品內銷時,是以人民幣結算,因此,允許區內的貨物分撥企業和出口加工企業用在境內銷售所得的人民幣購匯向境內外支付。
第三,由于保稅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利潤、股息、紅利匯出是外商投資的根本保證,因此,允許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獲得的人民幣利潤、股息、紅利購匯匯出境外。
新《辦法》明確,保稅區內企業的對外支付,必須首先使用其自有外匯,自有外匯不足支付的,方可購匯支付。而且,區內企業購匯支付時,無論是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支出,還是資本項下的外匯支出,均應當持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或經外匯局核準后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辦理。
問:對保稅區內企業經常項下的外匯收支是如何規定的?
答:我們對保稅區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實行“放開一線、管住二線”的原則。保稅區內企業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應當存入經常項目外匯帳戶中,需要結匯的,可以直接到注冊地銀行辦理。
區內企業經常項下向境外或區外的外匯支付,原則上應先使用自有外匯資金,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自有外匯不足支付的,根據新《辦法》的規定,區內加工企業和貨物分撥企業可以用產品內銷所得人民幣購匯匯出;以人民幣注冊設立的區內企業可以用注冊資本中實際到位的人民幣投資資金購匯匯出;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的利潤、股息和紅利可以購匯匯出,其他區內企業不得用人民幣購匯支付。
保稅區外匯管理新規篇三
1、各部門主管應于每月的月末、周末制定本部門上月、上周工作小結,下月、下周工作計劃草案,計劃及總結應以kpi指標及分析為主。
2、各部門的工作計劃草案經總經理辦公會協調平衡后,下達正式的目標管理月計劃書及每周任務書,由總經理及責任人簽名確認。
3、部門主管應制訂出目標進程控制表格或看板,對目標達成率及工作進度進行考核,經常檢查本部門工作計劃/任務的完成進度,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并及時向總經理匯報。
4、每個計劃期末,各部門主管應總結本期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以及工作中需改善的地方、遇到的困難及解決辦法等,并在總經理辦公會上匯報,確定本期計劃/任務的完成率。
5、計劃期內未完成的工作需說明未完成的原因,并重新確定完成的具體日期,需其他部門配合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協調。
6、各期的工作計劃/任務及其完成情況評定結果將存放各部門主管的個人檔案中,作為業績考核的內容,并與當月工資掛鉤。
7、一般員工的工作計劃/任務由各部門主管安排,工作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在部門例會上確認,經部門主管及總經理評定后放入員工個人檔案,作為對員工個人考核的依據。部門主管應對員工業績實行看板式管理,并公布結果。
8、所有試用的員工還應于每周周末對上周的工作進行總結并填制<××公司試用人員周總結報告書>。
報表及單據管理
1、公司各部門使用的報表、單據應制定統一的格式并編號,編號規則:××公司xx部號,如有修改,應填寫<文件修改申請單>,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修改。
2、各類報表、單據的傳遞應及時有序并作好記錄。
3、有權知曉報表內容的人員應按公司保密規定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未經授權不得向外發散。
4、各責任部門應按規定的報送對象,報送時限及時準確的報送各類報表。逾期報送或不報送,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將予以行政處罰。
信息檔案資料管理
1、正式文件使用公司標準文檔格式,即有標識、公司名稱、地址、郵編、電話、傳真的信箋紙格式,并注明公司(部門)名稱、簽發人、發放部門、日期等。一般技術材料、培訓材料、表格等可簡化,保留公司商標即可。
2、第一行文件編號:字體宋體、右對齊、字號五號字。
3、文件編號:
(1)向上級管理部門的報告文件或對外發函:××公司(辦)字第[20xx]號。
(2)經理簽發的管理文檔:××公司(通)字第[20xx]號。
(3)銷售部管理文件:××公司(銷)字第[20xx]號。
(4)服務部管理文件:××公司(服)字第[20xx]號。
(5)財務部管理文件:××公司(財)字第[20xx]號。
文件編號由總經理秘書統一進行編號。一般事務性聯絡可使用<工作聯絡單>,不必統一編號。
4、文件標題:字體黑體、居中、加粗,字號小二號。
5、正文:字體宋體、字號小四號、行距1、5倍。
6、簽發:公司通用管理文件及對外公文或函件由總經理簽發;各部門管理文件交總經理審核后由部門經理(主管)簽發。
7、發放:正式文件發放到各部門或班組需有文件發放記錄。
8、保存:公司所有文件(報送總公司文件、接收總公司文件及其它外部發出及接收的文件)副本由總經理秘書統一保存。
9、傳真:對外發傳真,統一使用公司標準文檔格式,傳真前附上附頁,說明傳真目的、主題等。
10、借閱:因工作需要借閱文檔,由借閱人申請,經文檔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辦理借閱手續,借閱和歸還要進行登記。
顧客檔案的管理
1、顧客檔案是公司主要的資源,由各業務部門負責收集與管理。
2、各業務部門應及時將該部門的顧客檔案進行分類、整理、編制檔案目錄。
3、任何員工不得向外部泄露顧客檔案所記載的涉及顧客個人隱私的有關資料。
會議材料管理
1、會議舉行后,會議記錄人員應及時整理會議紀要。
2、整理好的會議紀要經領導批準后分發給有關部門和個人。
3、會議材料須統一格式、編號、歸檔管理。
技術資料的管理
1、技術部門應及時將本部門的技術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建立技術資料檔案。
2、借用技術資料需辦理審批及登記手續。
人事檔案及員工業績檔案管理
1、建立員工人事檔案,每位員工的人事檔案包括:求職表、員工調動呈批表、身份證明復印件、社會保險卡復印件、入職登記表、勞動合同、培訓協議、照片等。
2、人事檔案由管理部行政辦統一管理。
3、建立員工業績考核檔案。員工業績檔案包括:試用人員任務書、周計劃總結、干部每月每周任務書、述職報告、獎罰記錄等。
4、員工業績考核檔案由總經理秘書統一管理。
[篇四:4s店配件倉庫管理制度]
一、入庫
1、各種產品在未辦理入庫手續前不得入庫。
2、產品入庫時要有入庫單,庫房管理人員按單上所列產品名稱、品種、數量、規格點收,清點無誤后在入庫單上簽字。
3、無入庫單或入庫單與實物不符時,不能辦理入庫手續,并通告有關人員,重新核查。
4、產品入庫時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安全無隱患后,方可入庫。
5、貴重特殊產品要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驗收鑒定后再入庫。
6、產品入庫后要及時入帳(總帳及分類帳)。
二、出庫
l、產品出庫時要審查計劃、手續是否齊全完備。
2、產品出庫后要及時銷帳(電腦帳及明細帳)。
3、產品沒有送貨單,出庫單一律不得出庫。
三、產品保管及安全防范
1、產品按種類,形號分類放置,不得混放。
2、建立崗位責任制、設專人負責,定期點驗庫存產品,做到帳物相符。
3、倉庫通道出入口要保持暢通,倉庫內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4、嚴禁將易燃易爆及強酸強堿等危險品、腐蝕產品帶入庫存。
5、倉庫內、消防、通風、機械車輛、等由專人管理、維修,無關人員不得操作。
6、各種產品碼放、搬運入庫時應先內后外、先下后上;出庫時應先外后內、先上后下,先進先出,防止坍塌傷人及損壞機械設施。各種產品不得拋擲。
7、所有人員不得攜帶火種入庫(如打火機、火柴、香煙等),引火產品請暫交門衛保管。
8、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倉庫管理人員辦公室。
9、私人物品不得私自入庫存放。
10、庫存產品要碼放整齊,做到離墻離地,防止受潮霉變。
保稅區外匯管理新規篇四
為加強辦公用品使用的管理,節約開支、避免浪費,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辦公用品分類:
1、常用品:圓珠筆(芯)、水筆(芯)、鉛筆、橡皮、墨水、膠水、回形針、大頭針、裝釘針、稿紙。
2、控制品:名片、文件夾、壓桿夾、文件架、計算器、釘書機、筆記本、會議紀錄本、信封、筆筒、鋼筆、白板筆、水彩筆、固體膠、膠帶、標簽紙、涂改液、更正帶、檔案盒、檔案袋、皮筋、刀片、圖釘、票夾、印臺(油)、量具、刀具、軟盤、刻錄盤。
3、特批品(不列入辦公用品費用考核):印刷品(各類宣傳單、各類表格、文件頭等),財務帳本、憑證,蘋果機彩色墨盒及打印紙,u盤等。
二、辦公用品使用對象:各公司主管以上管理人員、職能和業務部門員工,具體由各公司核定。
三、申購和采購:辦公用品常用品由人事行政部門根據消耗情況進行申購備領,控制品和特批品由使用部門(人)提出申購,控制品經各公司總經理批準,特批品經董事長批準;批準后的《申購單》交采購中心執行購買。未填寫《申購單》及未經領導批準擅自購買的不予報銷。
四、管理和發放:
1、辦公用品由人事行政部門統一保管,并指定保管人,按公司核定的費用標準向使用人發放。
2、采購人員應將所采購的物品交保管人辦理登記入庫手續,保管人根據采購價格核定物品單價,計入領用部門(人)費用,并在每月終填報《辦公用品使用情況匯總表》。
3、各部門應指定專人領取辦公用品。
五、各部門費用核定及有關規定:
1、各公司各部門應按總部核定的辦公用品費用定額標準嚴格把好申購和領用關。保管人不得超標發放辦公用品,確因工作需要超標領用的,應經分管領導同意。
2、核定的費用實行增人增費、減人減費,各部門增人或減人,其費用由人事行政部門根據人員變動情況進行調整。
3、各部門因特殊情況需增加費用的,應以書面形式報批,經分管領導審核后,由總經理特批,并報請總部增加該項費用。
4、辦公用品使用實行月統計年結算,截止時間為每月終和年終12月31日。由人事行政部門出具報表,財務部審核。費用超支在超支人年終獎金中扣除,節約費用計入下年度使用。
5、各公司可根據總部下達的辦公用品定額自主確定各部門及各使用人的辦公用品使用標準。
六、其它規定:
1、各部門要控制和合理使用辦公用品,杜絕浪費現象。水筆芯、圓珠筆芯、膠水、墨水、涂改液、計算器等辦公用品重新領用時應以舊換新。
2、凡調出或離職人員在辦理離職或交接手續時,應將所領用的辦公用品(一次性消耗品除外)如數歸還。有缺失的應照價賠償,否則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3、辦公設備的耗材及維修費用。
1)電腦、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等辦公設備的耗材及維修費用,總部另定定額標準。屬多個公司共用的,按集團總部規定的標準進行分攤;屬各部門或個人保管使用的,計入所在公司定額費用。
2)耗材包括:打印、復印紙,激光打印機碳粉、硒鼓,針式打印機色帶,噴墨打印機墨盒(水),復印機碳粉,傳真紙,鼠標,鍵盤等;其申購由設備使用部門(人)負責,并經總經理批準,屬多個公司共用的,由指定管理公司的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申購。
3)辦公設備的報修參照耗材申購程序辦理。
七、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保稅區外匯管理新規篇五
由于績效考核辦法運行一段時間及中心三基座談會提出得問題,需對中心績效考核辦法及實施細則補充以下規定,具體如下:
1、為方便員工安排自己的休假,由員工決定可折假或不折假,須在休假前在中心備案,如折假按中心制度執行,如不折假由各站統一安排上班,常規輪休不在此列。
2、對非壬辰產假類,上班超過半年后,才能休全年的超時假,否則只能請一半的超時假;休小產假須在返崗時向統計復核除證明外的醫院就診手續或復印件,統計員復核簽字后,辦理銷假,否則按事假核算。
3、班組需制定班組內部考核制度。
4、高級技師或技師在聘期內享受其相關待遇。
5、中心勞動紀律檢查。所有違反勞動紀律有關的內容均執行與公司統一標準的處罰,處罰考核由中心(各站總獎金中直接扣除)考核到個人及相關責任人。 中心領導、值班干部負責勞動紀律自查、抽查。發現各站、專業組當月職工違紀的情況,與站長、當天值班干部及班長月度獎金掛鉤。管理技術層,當月違紀超過2人次(公司檢查和中心檢查合計),按當月違紀人次合計扣減額的20%分別扣減中心黨政主要領導獎金;環境站、計量站當月違紀超過2人次(公司檢查和中心檢查合計),按當月違紀人次合計扣減額的20%、30%分別扣減站長、班長獎金;油品站當月違紀合計超過3人次,按當月違紀人次合
計扣減額的20%、30%分別扣減站長、班長月度獎金;
6、油品站、環境監測站制定站內lims考核制度。
7、環境監測站系數調整。因環監站班組建制改變,總定員人數暫無變化,依據人力資源處崗位等級、以及中心崗位難度等級確定總系數。系數核定崗位:班長4名,倒班10名,輪值白班4名。
8、因宣傳工作推動難度較大,對原新聞宣傳稿獎懲力度調整。對個人和集體的獎罰均在原基礎上增加一倍。
質量計量檢驗中心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保稅區外匯管理新規篇六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合同專用章(以下簡稱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防止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不正當經濟活動,保證以合同專用章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各有關業務單位從事經濟活動訂立合同可以使用公司統一的合同專用章,行政管理單位及其他單位不得使用合同專用章。業務單位的范圍由公司規定。
第三條 公司各有關單位辦理刻制合同專用章必須嚴格執行下列程序:
1、由申請單位寫出申請報告同時注明合同專用章用途和專門保管人員,并附章樣和枚數。由部門領導簽字報請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同意,并報法律管理部門備案。
2、申請單位持申請報告由集團公司統一辦理,刻制合同專用章必須按照公司統一規格、樣式。
3、申請刻制的合同專用章,刻制后須送法律管理部門印模備案。
第四條 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1、合同專用章僅限于訂立各類經濟合同時使用,不能代替行政公章。持有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各單位對本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承擔全部責任。
2、各單位行政公章(法人章除外)不能作為合同專用章使用,對外不能用于訂立合同等一切經濟活動。
3、一般情況下,合同業務員不得攜帶合同專用章外出訂立合同,
如確需攜帶時,應由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并出具書面借據,且制定相應的保管措施后方可借出。出借人及借出人對該合同專用章在外借期間承擔全部責任。
4、各有關單位指定專人(合同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合同專用章及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的管理,掌握本單位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情況,建立合同專用章使用記錄臺帳,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
5、各有關單位合同專用章出現丟失的,應登報掛失,并報告集團公司,同時到法律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合同專用章的變更
1、各有關單位需要增刻或變更合同專用章,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2、各有關單位變更合同專用章后,應當將報廢的合同專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門銷毀,不得私自存用。
第六條 注銷營業資格的單位,應當將合同專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門銷毀。
第七條 有丟失、變更、作廢合同專用章的部門應及時將章樣發函告知有關合作單位。
第八條 凡因使用和保管合同專用章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按違紀處理;對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違法經濟活動的,要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法律管理部門行使解釋權。本辦法未盡事宜,按《青島鋼鐵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保稅區外匯管理新規篇七
總則
一、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職工明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三、 本制度規定從公司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病防治的職責范圍,凡本公司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四、 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后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范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一、 總經理的職責
1、 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 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建立三級職業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業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 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4、 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5、 根據“三同時”原則,企業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 親自參加企業內發生 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7、 對本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 企業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在總經理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規定,在企業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 組織制訂(修改)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督促執行。
2、 根據企業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人員職責。
3、 制訂企業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并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4、 直接領導本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
5、 組織對公司干部、職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6、 經常檢查公司和各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7、 經常聽取各部門、車間、安技人員、職工關于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
8、 對企業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9、 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三、企業技術部門的職責
1、 編制企業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2、 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規程,制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3、 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4、 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四、 專(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職責
1、 協助領導小組推動企業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規和標準。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并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 組織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
3、 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4、 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5、 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訂制度、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 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7、 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8、 負責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五、 分廠廠長職責
1、 把企業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貫徹到每個具體環節。
2、 組織對本廠職工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3、 督促職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加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4、 定期組織本廠范圍的檢查,對車間的設備、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報領導小組,采取措施。
5、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并及時組織搶救。
6、 對本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部責任。
保稅區外匯管理新規篇八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實驗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護實驗室及外聘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才流動的合理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及上級有關政策,結合喀斯特重點實驗室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聘人員,指實驗室從正式職工范圍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城鄉各類人員。
第三條 外聘人員崗位設置應限制在實驗室后勤服務,實驗室科研與教學原則上不設置外聘人員崗位。
第四條 符合設置外聘人員崗位的部門,所需人員應優先從實驗室正式職工中聘用,在正式職工中無合適人選的情況下可聘用非正式職工。
第五條 外聘人員招聘要遵循平等、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招聘信息、招聘結果要公布;要按照先實驗室待聘職工,后實驗室職工待業配偶、子女及校外社會人員的順序擇優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過1年。
第六條 招聘小組人員應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第七條 實驗室聘用非正式職工,不管經費開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個月以上都要報人事處審批,人事處備案。
第八條 審批程序:實驗室申請,審核,人事處批準。
第九條 外聘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身體健康;(2)具備勝任本崗位工作能力;(3)年齡不小于20周歲;(4)無涉嫌政治、經濟、刑事及其他問題。
第十條 外聘人員工資每月不應低于貴州省的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學校負擔工資的,由人事處確定標準,計財處劃撥到實驗室,實驗室代發。由實驗室自籌經費負擔工資的,由實驗室確定標準并報人事處審核后發放。外聘人員工資要按月發放。
第十一條 外聘人員醫療、養老、失業、生育、工傷社會保險均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其各類保險費用均按經費開支渠道由學校或實驗室承擔,人事處代扣并建立個人帳戶。
第十二條 實驗室按國家規定提供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條件,發放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由實驗室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三條 外聘人員因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術教育與培訓,可參加實驗室組織的各類政治思想學習、業務學習及其他文體活動。外聘人員在實驗室服務期間,參加與本職工作相關學習深造(如中專達大專、專升本、攻讀研究生,送外培訓等)者,學成歸來簽約二年的,學習費用與差旅費按正式員工報銷標準報銷50%,學成歸來簽約三年至五年的報銷70%,學成歸來簽約五年以上的全部報銷。
第十四條 外聘人員工作時間、加班加點和休息休假均應與正式職工等同。
第十五條 人事處為實驗室外聘人員主管部門。外聘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屬于學校負擔工資的,由人事處負責設崗和定薪,實驗室具體考核和管理;屬于實驗室負擔工資的,人事處負責政策指導和用工審批手續,實驗室負責設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條 對外聘人員均實行勞動合同管理與辦證管理。外聘人員受聘一個月以上的,經人事處批準后由用工單位和受聘人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書必須明確勞動期限、勞動任務、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待遇、雙方違約應承擔的責任和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事項,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過1年。合同書一式三份,人事處、實驗室、受聘人本人各執一份。合同期滿,如續聘需重新簽訂合同及辦理有關手續。簽訂勞動合同書后,實驗室持勞動合同書到保衛處、計生辦辦理有關證件,聘期已滿或辭聘、解聘,實驗室應及時報告學校主管部門,并負責收回有關證件送交保衛處、計生辦。人事處和實驗室應對勞動合同書進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七條 實驗室必須對外聘人員進行上崗和常規教育,特別是對有毒有害有危險等工作的外聘人員,要經常進行安全生產和技術方面的培訓,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十八條 實驗室對外聘人員應平等對待,不得歧視,不得隨意延長工作時間和無故克扣拖欠工資。實驗室因違反本規定出現勞資等方面的糾紛,或被政府有關部門處罰,由實驗室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外聘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實驗室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損害實驗室利益,一旦發現違法亂紀和有損實驗室利益等行為,一律辭退,并追究本人責任。
第二十條 實驗室與受聘人員發生勞動爭議,盡量協商和調解解決;協商和調解無效,可依法仲裁和訴訟解決。
第二十一條 按照上級勞資統計與用工年檢要求,實驗室應隨時向人事處提供外聘人員工資發放表、人員異動及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人事處、保衛處、計生辦將不定期對實驗室進行勞動用工檢查,一經發現違反上述規定,將追究實驗室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外聘人員若中專達大專、專升本或在職攻讀研究生、送外培訓人員,學成后未滿服務期離開實驗室的,應全額退還實驗室所提供的學費及學習期間出差補助,并根據實際情況補償一定的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具體由喀斯特環境與地質災害防治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負責解釋。
保稅區外匯管理新規篇九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單位對各中標單位、各類人員至每個員工所規定的在他們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應負的責任制度。
單位根據各中標單位、各類人員的不同職責范圍制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現已成為完整的制度體系,為督促責任制的落實,做到安全生產工作時時處處有人管,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⑴本辦法依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制度。
⑵本辦法適用于單位各個部門、各中標單位、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的考核。
⑶中標單位、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落實到位,并實行一級對一級負責:實行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各單位、各部門、各類人員自簽訂之日起,安全生產責任生效。
⑷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的考核,實行分級考核的辦法,即:單位負責人對單位部門負責人,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管理人員進行考核。 ⑸安全生產責任考核采用等級系數法,詳見附表。從“安全工作狀況”和“工傷事故情況”兩個方面考察和綜合。“安全工作狀況”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的安全的重視程度,安全工作職能部門的工作以及“人、機、環境”等三方面的因素所決定。“工傷事故情況”是安全情況的重要標志。
⑹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單位每半年進行一次考核,項目部、班組每季節進行一次考核,考核依據安全生產檢查情況按照附表內容進行計算評比等級,即d值越大安全性越好,安全性分為5個等級即: d=8~9 一級安全等級 安全
d=7~7.99二級安全等級 較安全
d=5~6.99三級安全等級 一般
d=3~4.99四級安全等級較不安全,應該全面加強安全管理
工作
d<3五級安全等級 極不安全,應停產整改
保稅區外匯管理新規篇十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千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鞍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千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及保護地帶。
第三條凡進入風景區的國內外旅游者,風景區和保護地帶內的單位、居民與保護、管理、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相關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鞍山市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市政府對風景區的規劃、保護和利用實行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保護風景區名勝資源、文物、自然生態環境;
(二)實施風景區規劃,科學利用、合理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三)植樹綠化,護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蟲害和防止水土流失;
(四)建設、管理和保護風景區設施,改善游覽服務條件;
(五)審查、監督風景區內的建設項目和衛生防疫監察管理;
(六)保護佛教、道教正常的宗教活動;
(七)其他管理事項。
第五條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協助管委會做好風景區管理工作。
第六條管委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經批準的風景區總體規劃及其詳細規劃。風景區內村鎮建設規劃及集體土地、山林利用規劃,應當服從風景區規劃。
保護地帶各項專業規劃及其所在地城市分區規劃的編制,應當征求管委會意見。
風景區規劃按照法定程序編制和報批后,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確需調整和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七條風景區的一切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及其所處的環境,均屬風景名勝資源。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風景名勝資源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進行保護和管理。
第八條對風景區內的寺廟、碑碣、石刻、石雕、古建筑、古墓葬等人文景物必須嚴格保護,禁止占用、拆遷、損毀、破壞等行為。對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必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規定嚴格保護,及時修繕。
第九條對風景區的古樹、名木、奇峰、異石、地熱水、名泉和冰川遺跡必須實行特殊保護,應當建立檔案,懸掛標牌,制定保護措施。
第十條在風景區內禁止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第十一條對風景區的水體,除按風景區規劃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應當保持原狀,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變。
禁止向前款規定的水體排放、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
管委會應當會同市相關部門對水體進行定期檢測。
第十二條加強風景區林木的保護,做好植樹綠化、封山育林、護林防火和防止病蟲害工作,按照規劃要求進行撫育管理。
風景區內國有林木的撫育、更新性采伐,管委會必須預先提出計劃,報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禁止采伐名木古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風景區內集體所有的林木及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必須經管委會同意,再按有關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不得擅自采挖苗木、花、草、藥材及珍稀植物。因科研、教學需要采集標本、野生藥材及其他林產品的,必須經管委會同意,在指定地點限量采集。
第十三條風景區應當切實維護好動物的棲息、繁殖環境,為野生動物創造必要的棲息、繁殖條件。禁止獵捕和傷害野生動物。
第十四條風景區和保護地帶內,應當加強防火管理工作。管委會防火指揮部全面負責防火、滅火的組織領導;凡在風景區內和保護地帶內的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居(村)民委員會均為聯防單位,應當簽訂聯防協議;健全防火組織,完善防火設施,劃定責任區,落實責任制。
一切進入風景區的機動車輛,必須配帶滅火器,進入風景區的人員,禁止在規定的吸煙地點以外區域吸煙;禁止攜帶、存放易燃、易爆品;禁止篝火、野炊、燒荒、燒紙;禁止損壞防火設施。
第十五條風景區內各項建設應當嚴格執行風景區規劃。風景區內的建筑物布局、設計,均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工程施工時,必須嚴格保護施工現場周圍的景物與環境。
禁止違反風景區規劃,在風景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逐步遷出。
禁止在風景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在風景區內從事以上兩款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管委會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風景區內禁止建設工礦企業及有礙景觀的工程設施。對原有企業及工程設施應當進行清理整頓,凡有礙觀瞻的,應當限期改造、拆除或者外遷。
禁止在風景區內從事木材加工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在風景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管委會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十八條保護地帶內要保護好地貌、山體、林木植被,搞好封山育林、植樹綠化。
保護地帶內的各項建設,都應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設施。
保護地帶原行政管理和隸屬關系、權屬不變。管委會根據規劃對保護地帶提出環境要求,由當地行政管理機關實施。
千山東路倪家臺至千山正門段公路兩側,鞍會公路上石橋至廟宇嶺段公路兩側的建設規劃、建筑物的設計,應當與風景區的景觀相協調。
第十九條管委會應當確定各景區、景點的游覽接待容量和游覽路線,制定旅游旺季疏導游客的具體方案,有計劃地組織游覽活動。不得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人。
風景區的游覽票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條進入各游覽區的車輛,必須執行管委會關于車輛的管理的規定,按指定路線行駛,在規定的地點停放。
第二十一條風景區的服務網點和公用設施,由管委會統一規劃和管理。進入風景區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地點和經營范圍文明經營。
禁止倒賣風景區各類門票(證)。
第二十二條管委會應當加強風景區內的衛生防疫監察管理。設置必要的衛生設施,妥善處理污水、垃圾,保持整潔優美的游覽環境。對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管委會應當加強風景區的安全管理。游覽區的險要部位,都應當設置安全設施。未設安全設施或者安全設施損壞的,應當暫時封閉。危巖險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及時排除,險峰峭壁應當設警牌,保障游人安全。
第二十四條風景區應當加強治安管理,經常進行治安巡邏檢查,及時制止、處理破壞風景名勝資源和危及游人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進入風景區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員,應當愛護風景名勝資源和各項安全設施、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風景區的有關規定。不準私自在景物上刻劃、涂寫;不準隨地吐痰、便溺;不準亂扔果皮、食品、包裝物;不準亂倒垃圾、污物。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委會依據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在風景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風景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在風景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管委會審核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或者在風景區內亂扔垃圾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部門已經予以處罰的,管委會不再處罰。
第二十八條風景區工作人員因失職而造成火災、人身傷亡、景物損毀及其他事故的,分別由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保稅區外匯管理新規篇十一
根據主流現有雜志的發展情況,配合主流傳媒實行的“項目經營為核心”的媒體運作策略,本著“面向市嘗自我管理”的宗旨,為了使各編輯部的工作健康有序的運轉,使各雜志的各項工作更加科學化、規范化、合理化,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為使本制度具有更強的操作性,各刊應制定相應管理和經營計劃。
主流傳媒編輯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條根據主流傳媒發展規劃的有關精神及具體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1、編輯部人事工作基本原則為全員聘任制、流動制、開放制。
2、編輯部組織制度的原則為精干、有效、民主、制衡。
第三條 全員聘任制。
1、各雜志主編由公司各項目負責人聘請,須為大學本科以上學歷,3年以上從業經歷。
2、受聘責任編輯可為全、兼職兩種方式。
3、受聘資格:嚴格按照公司編輯的招聘制度執行。
第四條 各編輯部實行人員流動制
各責任編輯被錄用后,進行1—3期的見習編輯,如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為雜志編輯,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到期后自行取消;若屆時在資格條件允許下有意繼續工作,各編輯部可繼續聘任。各編輯在相關雜志工作期間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遵守組織紀律;編輯部也會按照編輯部考核及獎懲條例定期對各位編輯做出考核評估,將此作為考核工作業績的主要內容之一, 不合格的要做出相應處理。
第五條 各編輯部人事聘任范圍實行開放制,受聘編輯面對全國各高校應屆畢業生或已有相關工作雜志經歷的人。
第六條 各編輯部設有顧問委員會和編委。委員由相關專家和公司領導擔任。
第七條 各編輯部設主編1人,其任務是全面領導和指揮編輯部的工作。
第八條 各編輯部每期出版設執行編輯兩名,其任務主要是完成本期出版的所有流程工作,并負責處理辦公室所應承擔的各項日常事務,全體責任編輯要認真協助其工作。執行編輯的產生由全體討論通過,并實行輪流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內容如有修改,必須經編輯委員會審議批準。
主流傳媒編輯部考勤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證各編輯部工作正常進行,加強其嚴肅性及全體編輯的紀律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編輯部可視情況自己制定座班或不座班制度。
第三條 組織召開的會議或舉辦的活動開始之前,參加人員必須到主編處簽到,并不得代簽。
第四條對無故曠會或無故不參加活動兩次者提出警告。對無故曠會或無故不參加活動達三次者,經編輯委員會討論后報請主管部門,做出相應的處理。
第五條請假制度
(一) 屬于可請假的特殊情況為臨時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或活動和有事外出兩種。
(二) 若有特殊情況,各編輯可向主管負責人請假。
(三) 所有請假情況都必須在編輯部備案。
(四) 請假期間,責任編輯可委托另外一名編輯代行職責。
第六條例會制度
(一) 全體編輯會議每月召開一次;
(二) 組稿會定期召開;
(三) 如有特別事件則臨時召開會議。
第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于主流傳媒集團。
編輯工作制度
為規范本公司各刊物編輯管理,特制訂此制度。
一、工作準則
1.遵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地處理每篇來稿,不敷衍了事。
2.執行國家新聞出版法規以及公司的有關文件規定。
3.按程序進行編、審、校工作,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4.嚴把稿件質量關,不徇私舞弊。
5.加強專業學習,提高編輯業務水平。
6.認真嚴肅對待作者署名,標示作者擁有版權、文責自負。
7.檔案管理制度。(1)作者檔案管理,詳盡記錄每一位作者的有關情況。(2)刊物的管理,把以往刊物的目錄、選題方向、欄目策劃等一一記錄在案,以便日后查詢。
8.堅持考勤制度,不缺席,不隨意離崗。
二、稿件編、審要求
1. 編輯人員須熟知上級有關政策,了解讀者需求,切實了解相關學科知識,并對其某一領域有所研究,且有深思熟慮的獨道見解。
2.編輯人員須有效加工來稿,使稿件質量達到發表水平。初審后擬不錄用的稿件,并交編務匯總;符合初審要求的稿件,由相應的責任編輯寫出《初審意見書》,不少于100字,原則上送編輯部主任二審;再由編輯部主任交主編審定。
3. 二審稿往返時限:2-3周。
4. 每篇稿件自投稿日起,審定應在1個月內完成。
5. 在1月內將所負責的所有稿件及審稿意見書交編務匯總登記。
6.編務協助編輯及時通知并收集被錄用稿件的磁盤。
7.錄用的稿件在送交印刷廠之前,責編應先進行規范處理,編輯部主任和印制部負責人做好清樣工作。
三、稿件校對
1.稿件實行三校終審制:一、二、三校由責任編輯負責,清樣由編務和編輯部主任負責整理,終審由主編負責。
2. 對錄用的稿件,按《期刊編排規范》編輯校對,嚴格文圖規范。
3. 校對差錯率(語言文字和標點符號)不超過 1.6 %00;標題、圖題、表題、作者姓名項目不出現錯誤;內容上不出現政治、宗教、外交、民族等觀點表述和名稱錯誤。
4. 完成校對工作,不延誤印刷出版日期。
四、其他事項
1. 雜志社管理基本采取向上負責的制度,即執行主編對公司負責,各部門主任對執行主編負責,部門人員對部門主任負責。
2.考勤和工作量的完成首先有各部門主任監督部門成員完成,主編則監督各部門主任的工作狀況。主編的工作有公司高層監督,所屬成員有監督和彈劾執行主編的義務。
3.每期的執行編輯輪值時間不得隨意請假或離開編輯部。
4.編務、編輯部主任及時統計編輯工作量,統計編輯費和稿費,由主編審核交總編審定,交辦公室結算審稿酬金。
主流傳媒各編輯部審稿程序、方式
一、審稿程序
1.實行三次審閱制:責任編輯初審,編輯部主任二審,編輯部集體討論三審。
2.各責任編輯認真做好初審工作。
3.經初審、二審的稿件,由主編、編輯部主任、執行編輯和編輯集體討論后決定取舍。
二、審稿方式
1.采用責任編輯意見實名制,主編意見原則上保密。
2.稿件達到入選質量要求但需作進一步修改的文稿,修改后還要由主編復審。
3.《審稿簽》撰寫格式由各編輯部自行制定。
中英文對照的撰寫與校對
一、 中、英文標題意義必須一致,英文標題大小寫應統一,標題的句首和實詞首字母大寫;
二、中文姓名、漢語拼音姓名應一致、準確,拼音姓氏大寫,名字中間用連字符,名字首字母大寫;如:劉麗紅liuli-hong;張斌zhangbin
三、中、英文[摘要]內容應互相對應,表達順暢、符合語法;
四、中、英文[目錄]的文章標題和姓名必須與正文的標題和姓名保持一致,英文大小寫一致。
保稅區外匯管理新規篇十二
一、應急處置工作意義
要從講政治、講大局,保證國家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確保網絡與信息安全的重要意義。要對邪教組織及其它境外敵對勢力利用網絡信息進行煽動和破壞活動以及進行有組織的網上大規模“黑客”與病毒攻擊保持高度警惕,消除麻痹大意和僥幸思想,繼續深入開展互聯網有害信息的清理整治,組織實施本校園網有害信息的安全防范及應急處置工作,進一步明確責任,落實工作措施,確保校園網絡信息安全。
二、應急處置工作的目標
在最短時限內,及時、果斷處理在本區范圍內傳播的校園網有害信息,遏制有害信息在校園網中擴散,最大限度減輕社會危害,并搜集掌握犯罪線索,打擊網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校園信息安全和政治穩定。
三、校園網應急處置工作包含的主要內容
(一)有害信息內容:
1、攻擊黨和國家領導人;
2、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3、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4、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5、捏造或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惡意攻擊黨委、政府領導同志,嚴重擾亂社會政治、經濟秩序;
6、宣傳邪教、色情、暴力、兇殺,教唆犯罪;
7、歪曲報道我區重大政治、經濟、文化事件;
8、其他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信息。
(二)嚴重違法犯罪活動:
1、利用互聯網、校園網大規模進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煽動民族仇恨,破壞民族團結活動。
2、利用互聯網、校園網組黨結社,進行反動勾聯、邪教活動。
3、利用網絡技術進行大規模破壞社會穩定,擾亂金融秩序的活動。
4、利用互聯網、校園網大規模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非法入侵,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遭受重大損失的活動。
四、組織領導
成立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教育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五、職責與任務
(一)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開展對校園網進行信息監控和巡查,刪除、過濾有害信息,采取技術措施封堵有害信息的傳播途徑,控制有害信息在校園網擴散,及時上報學生動態。
(二)主動與有關部門做好網絡與信息安全的銜接工作,做到權責明確,應急處置渠道暢通。要根據師生使用公共網絡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有害信息通過公共網絡在校內擴散。
六、應急處置基本程序及處置方法
1、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在接到案情報告后,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立即采取刪除、過濾等技術手段及時處置有害信息的傳播擴散。必要時,可按公安等業務主管部門統一要求關閉相關網站和欄目并保存相關技術數據和資料。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偵察案件線索、查找信息源頭工作。
2、在開通校園網時間內,由網管人員實行監控,發現異常情況和有害信息,應在1小時內報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七、應急處置工作要求和紀律
1、接到案情報告或通知后,應立即行動,及時采取處置措施。
2、在處置工作中,參加處置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法。
3、嚴格報告制度,及時上報情況。
4、嚴格工作責任制,對工作不落實、行動遲緩、措施不力以及清查處理后,網站上仍有相關有害信息出現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保稅區外匯管理新規篇十三
一、自覺遵守賓館管理制度,要講文明,講禮貌,講道德,講紀律。要積極進取,愛崗敬業,善于學習,掌握技能。
二、要著裝上崗,掛牌服務,要儀表端妝,舉止大方,規范用語,文明服務,禮貌待客,主動熱情。
三、客房服務員,每天要按程序,按規定和要求清理房間衛生,填寫客房清潔日報表,要認真細致;要管理好房間的物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四、外來住宿人員,要有本人身份證或有效證件進行登記后,方可入住。
五、不得隨意領外人到房間逗留或留宿,未經賓館經理同意不準私開房間,為他人(含職工)提供住宿、休息及娛樂等。
六、檢查清理客房時,不得亂動和私拿客人的東西,不準向客人索要物品和接收禮品;拾到遺失的物品,要逐一登記交公。
七、不準他人隨意進入前臺;前臺電腦要專人管理與操作,不準無關人員私自操作;打字、復印、收發傳真,要按規定收費。
八、工作時間不準離崗,有事向領導請假,不準私自換班和替班,不準打撲克,織毛衣,看電視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九、認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特別是做好妨火防盜工作,要勤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