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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狀男方篇一
被告胡x,男,漢族,農民,x年11月2日生,住址同上。
訴訟請求:
一、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小孩胡x、胡判歸原告撫養,原告自愿承擔小孩撫養費。
事實與理由:
x年,原、被告經媒人賀方介紹相識,當時原告年僅十七歲,不懂人事,由于原告父母只生了四個女兒,有心招被告做上門女婿,原告也只好應了父母的心愿,雙方于x年登記結婚,x年6月4日生一女孩,取名胡華敏,現已成年。雙方結婚后,被告游手好閑、吃喝玩樂,對家庭極不負責,雙方感情破裂。x年兩人協議離婚,離婚后,被告又向原告檢討自己過失,以割手自殺,要求復婚,原告完全是看在小孩份上,便答應與被告復婚,于是1999年6月25日雙方又復婚,x年正月11日,生一女孩,取名胡x宏,x年正月25日生一男孩,取名張晶,可被告游手好閑的秉性非但未改,反而變本加厲,原告一直獨自默默忍受負擔小孩學費、生活費,而被告卻一直不聞不問,只管自己逍遙快活。x年6月,在深圳市水井原告發現被告與一湖北女孩非法同居,兩人大吵一架,從此夫妻分居至今,長達兩年之久,至此,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再無和好可能,今具狀前來,懇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真相,秉公裁決!
此 致
隆回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
x年7月21日
離婚起訴狀男方篇二
原告:強某,女,出生,漢族,無職業,現住,電話:
被告:學某,男,出生,漢族,個體,現住址。電話:
訴訟請求
一、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女歸原告監護撫養,由被告一次性給付撫養費;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事實與理由
我與被告于x年經人介紹相識,x年結婚?;樯慌?,x年1月28日出生,現就讀于中學。 我與被告結婚初期感情尚可,結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瑣事雙方經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罵。為此我曾于x年11月份起訴離婚,經法院x年12月份調解結案。此后,我與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時間,已連續長達42個月,雙方感情仍沒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實足以說明我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維持這樣的夫妻關系,雙方都痛苦,對正在高中就讀的孩子成長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來一直不負家庭責任,在從事個體飯店經營收入很高,但從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隱瞞收入,而且其居住地點也不固定?;橐龃胬m期間尚且如此,如果離婚判決其分期給付子女撫養費,將會是一紙空文,根本無法執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給付撫養費。
綜上,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維護我及女兒的合法權益。
此致
某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離婚起訴狀男方篇三
原告:馬××,男,x年12月××日生,漢族,××大學外語系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學××區××。
被告:吳××,女,1xx年12月××日生,漢族,××大學新聞學院副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學××區××。聯系電話:××××××
法定代理人:吳×,被告父親,70歲,文盲,現住××縣××鎮××村,聯系電話:××××××,郵編:××××××
訴訟請求: 1、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 2、離婚后原告愿意繼續請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長等家人照料; 3、女兒由原告撫養; 4、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x年1月6日結婚(補辦結婚證日期為x年8月18日)。被告于x年6月14日自縊而患有缺氧性腦病,且留有嚴重的后遺癥,如智力障礙、語言不清、記憶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長期請人照料。
1、夫妻分居兩年,沒有夫妻生活。自妻子自縊以來我們一直分居,長期沒有夫妻生活,甚至連正常人的生活都沒有,生活苦不堪言。
2、妻子的自縊嚴重地影響了我的生活、身體和工作。過去兩年來,我不僅要承擔繁重的教學和科研工作,還要照料妻子,一年四季沒有休息日,尤其是節假日護工也要回家時更忙。妻子的自縊給我帶來了沉重的精神負擔,身體狀態也明顯變壞(如高血壓,反復出現口腔潰瘍、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搶救和治療也給我帶來了沉重的經濟負擔,各種費用先后花去了十余萬元,現在的檢查費用和藥費平均每月約為20xx元.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龐大藥費開支,我一直透支身體承擔更多的教學任務,這樣才勉強維持生活。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響,以前每年都有數項科研成果,但近兩年來因為妻子的原因沒有科研成果。
3、妻子的父親及家人的糾纏嚴重地干擾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妻子自縊以來,其父柳華山胡攪蠻纏,屢屢干擾我的生活和工作。自妻子x年6月住院以來就開始耍賴,一直威脅要與我拼命。妻子出院后,他與妻弟和妻妹等人經常來我家、我父母家、妻子的工作單位新聞學院、我的工作單位外語系和學校辦公室無理吵鬧,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數次在上班時阻止我去上課。妻子家人的行為嚴重地干擾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來妻子自縊讓我就很難過,他們的所作所為更是雪上加霜。
基于上述原因,為使我能正常生活,安心教學和科研,我懇請法院解除我與妻子之間的婚姻關系。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x月xx日
附:(1)本訴狀副本 2份;
(2)身份證復印件1份;
(3)婚姻登記證明原件1份。
離婚起訴狀男方篇四
原告王____,男,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所地:____省____市________路__號__幢______房。電話:______________
被告劉____,男,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所地:____省____市____路__號__幢______房。電話:______________
案由:離婚
訴訟請求:
1、要求與被告離婚;
2、由原告撫養兒子劉__;
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約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____元歸我所有。
4、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承擔(或由被告承擔)。離婚起訴書范本。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________年__月經人介紹相識,于________年__月__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兒子劉__。由于婚前我對被告了解不夠,草率地與其結婚,婚后發現被告經常參與賭博、嫖娼等違法活動,不務正業,經我多次苦心規勸,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為,對家庭及親人極端不負責任,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加之雙方性格不合,夫妻長期分居,現夫妻感情已完全、徹底破裂,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另我們夫妻存續期間擁有夫妻共同財產約______________元?,F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并由我撫養兒子劉__,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______________元中的______________元歸我所有。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王____
________年__月__日
以上是公文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離婚起訴狀標準范本,希望大家喜歡
離婚起訴狀男方篇五
原告:吳,男,漢族,x人,19xx年xx月x日生,無業,住所地:,聯系電話:××××。
被告:王,女,漢族,x人,19xx年xx月xx日出生,x公司員工,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原告與被告離婚;
2、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3、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依法支付撫養費;
4、案件受理費由雙方分擔。
事實和理由
x年3月原告與被告經征婚相識,由于當時原告已年屆三十,考慮對方條件還不錯,受過高等教育,又有正式工作,就抱著美好的憧憬與她交往,4個月后,即x年7月登記結婚,婚后第二年12月生有一女。
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太短,對彼此性格了解還不深就草草結婚,結婚以后,發現雙方性格差異太大,根本無法溝通,經常為一點小事發生爭執,導致感情日益淡薄,加之被告與原告父母之間相處不融洽,對原告父母不尊重、不孝順,進一步影響了夫妻感情。被告生下女兒后,原告非常疼愛孩子,盡管被告每次吵架都會提出離婚,但是為了避免傷害與孩子之間的感情,原告一直沒有同意,并且對婚姻一直在做挽留的努力,無奈被告性格偏執、情緒易變,使得夫妻感情根本無法得到改善。
為了逃避這痛苦的家庭生活,x年起原告外出工作,從此雙方兩地分居,本以為距離能讓雙方矛盾緩和,無奈事與愿違,不但夫妻感情沒有絲毫改善,反而分歧越來越大,在原告短暫的回家期間,幾乎每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爭吵越來越激烈,使原告痛苦不堪。今年3月,被告與原告父母發生激烈沖突,原告得知后非常難過,遂不再對婚姻抱有希望,今年4月和7月,原告兩次回家與被告商量離婚事宜,被告表示同意離婚,并且簽有兩份離婚協議,但是被告在簽訂協議后又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反悔,不愿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失敗是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沒有感情基礎,婚后又沒有建立起感情,雖經原告多年努力,仍沒有好轉的跡象,原告對這場婚姻已徹底失去信心。因此原告只想盡快結束這場讓雙方都感到身心疲憊、痛苦不堪的婚姻。
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如:男方的戶口在廣東省a地,女方戶口在福建省的b地,兩人登記結婚,現男方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經與女方協商未果,擬向法院起訴離婚,則有權管轄的法院根據不同的情況。
1、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結婚離開b地超過一年,與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2、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結婚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與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3、若男方與女方結婚后,雙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離開b地超過一年,男方離開a地也超過一年,并且女方在d地連續居住已超過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4、若男方與女方結婚后,雙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5、若男方與女方結婚后,雙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且女方在d地連續居住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離婚起訴狀男方篇六
原告王____,男,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所地:____省____市________路__號__幢______房。電話:______________
被告劉____,男,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所地:____省____市____路__號__幢______房。電話:______________
案由:離婚
訴訟請求:
1、要求與被告離婚;
2、由原告撫養兒子劉__;
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約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____元歸我所有。
4、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承擔(或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________年__月經人介紹相識,于________年__月__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兒子劉__。由于婚前我對被告了解不夠,草率地與其結婚,婚后發現被告經常參與賭博、嫖娼等違法活動,不務正業,經我多次苦心規勸,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為,對家庭及親人極端不負責任,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加之雙方性格不合,夫妻長期分居,現夫妻感情已完全、徹底破裂,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另我們夫妻存續期間擁有夫妻共同財產約______________元?,F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并由我撫養兒子劉__,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______________元中的______________元歸我所有。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王____
________年__月__日
因為離婚案件的處理對律師的經驗要求特別高,而律師的從業年限也會影響到案件代理費的標準,故此文為一般的離婚律師收費標準且僅供參考
1.執業律師代理參與案件的調解,訴訟,除件收取3000-5000元的辦案手續費外,還應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計協商收費:
爭議標的另加收費比例
1萬元以下免收
1--10萬元(含10萬元) 標的額x(6%--9%)
10--20萬元(含20萬元) (標的額-10萬元)x(4%--8%)+(1--10萬元部分收費)
20--50萬元(含50萬元) (標的額-20萬元)x(3%--6%)+(1--10萬元部分收費)+(1--20萬元部分收費)
50--100萬元(含100萬元) (標的額-50萬元)x(2.5%--5%)+(1--10萬元部分收費)+(10--20萬元部分收費)+(20--50萬元部分收費)
100--1000萬元(含1000萬元) (標的額-100萬元)x(1%--2%)+(1--10萬元部分收費)+(10--20萬元部分收費)+(20--50萬元部分收費)+(50--1,00萬元部分收費)
1000萬元以上 (標的額-1000萬元)x(0.5%--1%)+(1--10萬元部分收費)+(10--20萬元部分收費)+(20--50萬元部分收費)+(50--1,00萬元部分收費)+(100--1000萬元部分收費)
曾辦一審又辦二審的案件可以減低收費.
2.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3.實務
法律規定,訴訟費一般由敗訴一方承擔,離婚訴訟不論離或不離一般有勝、敗訴一說,判離會涉及財產分割、孩子撫養等問題,起訴一方雖然離婚訴請得到支持,但財產分割也同時保護了其的權益,就要承擔訴訟費用。不判離雙方仍然是夫妻,財產仍然屬共有,不分彼此。所以法院一般在離婚訴訟中就訴訟費用的處理掌握為由雙方共同承擔。[
離婚起訴狀男方篇七
原告:王,女,白族,x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路號11棟3單元2樓2號,身份證號碼532901,手機:139872。
被告:李,男,白族,x年03月17日生,系云南省大理xx廠職工,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532901, 聯系電話139872。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請求將雙方婚生女李x判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1000.00元整,直至女兒能獨立生活為止;;
3、請求本著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對共計價值1932870.00元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4、請求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50000.00元;
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x年初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x年11月13日在大理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證號為“滇大民結字”,隨后雙方在父母及親友的操辦下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并于x年3月4日生育了女兒李x。目前雙方的共同財產包括房子、車子及共同存款共計1932870.00元,無共同債務。
原告與被告結婚以來,由于被告不關心原告甚至毆打原告,加之被告和婚外異性長期偷情,導致夫妻關系惡化。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一、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符合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離婚條件
1、被告長期以來的婚外情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結婚后,被告經常借加班之名半夜回家。原告剛開始覺得很疑惑,后來經過了解,才知道事情原委。原來被告在結婚前就和一個叫有夫之婦長期保持著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原告開始不相信,于是注意調取了被告的手機通話清單,發現自x年以來,被告使用過的139872號碼和該女人使用過的130號碼以換號碼、呼叫轉移、發短信等方式頻繁聯系。原告本著家庭和睦的原則,多次勸告被告珍惜美好的家庭,和這個第三者一刀兩斷,但被告對此置之不理,反而冷落疏遠原告,導致雙方感情日益惡化。雙方因此多次發生爭吵,在原告懷孕生子至今,被告一直和該婦女長期保持著不正當的男女關系。為了孩子,原告一直忍受著,獨自一個人帶著孩子生活。
2、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為深深傷害了原告,原告已經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x年10月4日,被告在面對原告關于第三者的質問時,竟然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對原告進行毆打,致原告右耳鼓膜穿孔。受傷后,原告在大理醫學院附屬醫院做了鼓膜修補手術(有醫院的病歷證明),之后留下嚴重的后遺癥,至今經常會耳內疼痛、聽力下降、心慌,以及由此引發的頭痛,給原告的生活帶來很大的痛苦,心理上也有很大的創傷。
20xx年8月,這次事件發生后不到一個月,被告又動手打過原告一次。婚后幾年間,被告經常找各種借口與原告吵鬧,有時甚至會深夜兩三點將原告從熟睡中拉起來吵鬧。幾年來,原告一直在提心吊膽中度過,原告已經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3、原被告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1)x年初原告懷孕之后,因妊娠反應大,身體無法適應,被告讓原告辭了工作,在家料理家務。孩子出生前一個月,被告不顧原告的反對,對其置之不理,讓原告獨自生活,這期間是原告的母親來陪伴和照顧原告一直至今。
(2)在孩子出生后不到一個月時,原告因膽結石病情嚴重住院一周,醫生建議立即手術,因考慮要給孩子喂奶并且孩子小需要原告照看,雙方商量等孩子三、四歲時再做手術。之后原告經常在深夜發病,發作時疼痛劇烈,嚴重時無法站立,需要有人陪護才能去醫院就診。原告因此曾多次向被告說明,不能讓原告一個人留在家中,要是病發時沒人陪我去醫院,可被告根本不理會。這兩年間,原告發病多次,需要被告陪同前往醫院時,被告總是罵罵咧咧,原告只好一個人去醫院就診。
(3)原告聽從被告的安排,近兩年一直在家帶孩子,做家務,沒有工作和收入,被告因此經常罵原告吃他的用他的。我們為此經常吵架,孩子出生幾月后至今,原告已經找過好幾份工作,但被告卻百般阻攔。在今年七月份被告強行將我留在大理后,原告便在大理找了一份工作做,可被告卻回來和我大吵大鬧,并提出要和我離婚,理由是被告去上班就不能很好的照顧孩子。
(4)結婚以后,原告提議隔兩年回娘家過次春節,眾所周知,這是探望父母的傳統節日,可結婚以來被告從未陪我回老家過過春節和中秋節,我們因諸類情況也引發多次吵架。
二、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并本著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清單附后)
鑒于被告對原告實行家庭暴力并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偷情,屬于過錯方,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照顧無過錯方及照顧女方的原則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此外,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
三、請求將雙方婚生女楊欣鈺判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1500.00元整,直至女兒能獨立生活為止;;
由于原告具備以下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有利條件,懇請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之規定,將婚生女李x判歸原告撫養,理由如下:
1、 婚生子楊x還未滿兩周歲;
2、 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母親照看,熟悉她的生活習慣;
3、 原告是大專學歷,被告是小學學歷,原告對孩子有更好的撫養和教育能力;
4、 被告的工作性質經常出差且經常應酬,沒有時間照顧孩子,而原告的工作則固定在一個城市,有時間照顧孩子;
5、 被告有吸煙、喝酒、賭博的習慣,并且煙癮及大,每天自己一人要抽兩至三包煙,對孩子的成長極其不利
關于孩子的撫撫育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由被告按每月固定收入的30%承擔,即每月1000.00元。
綜上所述,由于被告的所作所為,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雙方恩已斷、情已絕,已無和好可能。原告無奈,只有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主持公道,判如訴請。
此呈
x人民法院
起訴人:王
二0xx年0 8月 13日
附:1、共同財產清單一份;
2、起訴狀二份。
離婚起訴狀男方篇八
原告:陳,女,漢族,x年3月4日出生,住岳陽市x小區
被告:江,男,漢族,x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訴訟請求:
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判決婚生女兒江歸被告撫養;
3、判決位于岳陽樓區x處的房屋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
4、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x年相識,不久后雙方確立了戀愛關系。戀愛期間,由于原告的父母考慮到被告與原告的家庭背景,成長環境,受教育程度等差距較大,加之對被告的人品方面也有所擔憂,因此極力反對原告與被告戀愛,并多次勸說原告與被告分手。但原告堅信自己找到了終身的依靠,最終頂著家里的巨大壓力與比自己大6歲的被告走到了一起。 x年5月原被告辦理了結婚登記,x年3月20日原告生下女兒江。
原告以為婚后的生活能苦盡甘來,被告也會更加珍惜與原告的感情,但事與愿違,婚后被告對原告的態度越來越冷淡,讓原告根本體會不到丈夫的關愛和家庭的溫暖。x年原告懷孕期間,行動不便,正是需要丈夫悉心呵護的時候,但被告甚至連原告去醫院例行產檢都不愿陪同,任由原告挺著大肚孤身前往,完全致原告及腹中胎兒的安危于不顧。盡管被告的態度讓原告覺得很委屈,但原告仍希望孩子出生后,被告能夠對家庭盡到一個男人應盡的責任。可讓人意想不到的是由于被告來自農村,有非常嚴重的重男輕女的思想,在原告生下女兒后,被告甚至連家都很少回了,根本談不上盡到做父親的責任,其行為甚至連一個陌生人都不如。女兒出生后一直體弱多病,被告根本不管不問,照顧女兒的重擔全壓在原告一個人身上。平時原告除了上班,還要經常拖著疲倦的身體帶著幼小的女兒往返奔波于省城各大醫院求醫問藥。現在女兒7歲了,可以說完全是原告單獨撫養長大的,也是在沒有父愛的環境中長大的。x年被告去廣東經商,從此以后,原告與被告長期分居。在分居期間被告極少過問原告及女兒的情況,偶爾歸家對原告也是漠不關心,在外的生意、經濟收入狀況更是不讓原告知曉。更令人傷心的是,原告通過他人了解,被告在外還沾花惹草,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由于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溫暖的婚姻生活,原告曾多次提出協議離婚,被告雖然也認為沒有和好可能,但卻因財產問題與原告無法協商一致而遲遲不同意離婚,并揚言如果原告提出離婚,則讓原告分不到一分錢。
時至今日,原告認為,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雙方又沒有建立穩固的夫妻感情,且分居多年,加之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間互相照顧、互相忠實的義務,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理當結束這段婚姻。在女兒的撫養問題上,原告認為女兒年幼時體弱多病宜由原告撫養,現女兒已滿7歲,身體逐漸結實,如仍與原告繼續生活,勢必長期缺少父愛,對女兒的身心健康和成長十分不利。加之被告的經濟狀況較好,能夠讓女兒接受更好的教育,故現在應交由被告撫養為宜,被告也應當盡到做父親的責任,以彌補對女兒的虧欠。在財產的分割上,原告認為,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原告對家庭的多年付出,為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原告現居住的房屋應判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則依法分割。
終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陳
x年十一月十一日
離婚起訴狀男方篇九
原告:李,男,x年6月 2*日出生,漢族,邯鄲縣戶村鎮**人。電話: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張鳳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趙*,女,x年10月13日生,漢族,現住邯鄲市**區路239號興隆﹒城市西景小區3號樓-1-3。
電話:
訴訟請求
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依法判決婚生子李博浩宇的撫養權;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x年4月經人介紹與被告相識,相識后父母雙方經常嘮叨要盡快結婚,原被告于x年9月18日登記結婚,領取了結婚證。在舉行結婚典禮之前,被告打電話給原告說:必須買冰箱、vcd與房子,否則就不結婚,當時原告家庭條件不好,只好借錢買了冰箱與vcd,這才勉強登記結婚?;楹蟾星椴缓茫?x年11月2日生育一男名叫李博浩宇。結婚后,因被告的脾氣、性格、及生活處事方式經常與原告發生爭吵,雙方只是湊合著維持婚姻。為此,原告于x年一直在山西出差,被告便一直要求原告買房子,因原告當時經濟條件不好買不起房子,便與被告多次因房子、經濟困難等問題發生爭吵,x年協商離婚過一次。后來因孩子在邯鄲市上學便在邯鄲市租住房屋,在邯鄲居住期間,原告在單位工作(當時工資很低),為此被告不但不理解,反而因生活瑣事及一致要求被告買房子等問題與原告爭吵不休,為此原告自x年便從家中搬出在外租房與被告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間原告每月都將孩子的撫養費及學費3000元交付被告,x年原告單位換發工資卡,因給被告孩子的撫養費讓被告來戶村信用社門口取卡,在戶村信用社門口,被告與原告發生爭吵,對著原告的兩個同事用手打了原告的臉部,原告沒有理睬被告。原告與被告在分居期間,被告多次到原告單位鬧事,其行為嚴重影響了夫妻之間感情。
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無婚姻基礎,婚后感情不好,夫妻現已分居至今,無和好可能,夫妻之間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司法解釋之規定,特訴至貴院,望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據理作出公正裁決!
此致
復興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離婚起訴狀男方篇十
原告:吳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人,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無業,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被告:王________,女,漢族,________人,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____公司員工,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原告與被告離婚;
2、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3、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依法支付撫養費;
4、案件受理費由雙方分擔。
事實和理由
19____年3月原告與被告經征婚相識,由于當時原告已年屆三十,考慮對方條件還不錯,受過高等教育,又有正式工作,就抱著美好的憧憬與她交往,4個月后,即19____年7月登記結婚,婚后第二年12月生有一女。
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太短,對彼此性格了解還不深就草草結婚,結婚以后,發現雙方性格差異太大,根本無法溝通,經常為一點小事發生爭執,導致感情日益淡薄,加之被告與原告父母之間相處不融洽,對原告父母不尊重、不孝順,進一步影響了夫妻感情。被告生下女兒后,原告非常疼愛孩子,盡管被告每次吵架都會提出離婚,但是為了避免傷害與孩子之間的感情,原告一直沒有同意,并且對婚姻一直在做挽留的努力,無奈被告性格偏執、情緒易變,使得夫妻感情根本無法得到改善。
為了逃避這痛苦的家庭生活,20____年起原告外出工作,從此雙方兩地分居,本以為距離能讓雙方矛盾緩和,無奈事與愿違,不但夫妻感情沒有絲毫改善,反而分歧越來越大,在原告短暫的回家期間,幾乎每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爭吵越來越激烈,使原告痛苦不堪。今年3月,被告與原告父母發生激烈沖突,原告得知后非常難過,遂不再對婚姻抱有希望,今年4月和7月,原告兩次回家與被告商量離婚事宜,被告表示同意離婚,并且簽有兩份離婚協議,但是被告在簽訂協議后又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反悔,不愿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失敗是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沒有感情基礎,婚后又沒有建立起感情,雖經原告多年努力,仍沒有好轉的跡象,原告對這場婚姻已徹底失去信心。因此原告只想盡快結束這場讓雙方都感到身心疲憊、痛苦不堪的婚姻。
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離婚起訴狀男方篇十一
原告:王,女,白族,x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路號11棟3單元2樓2號,身份證號碼532901,手機:139872。
被告:李,男,白族,x0年03月17日生,系云南省大理xx廠職工,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532901, 聯系電話139872。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請求將雙方婚生女李x判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1000.00元整,直至女兒能獨立生活為止;;
3、請求本著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對共計價值1932870.00元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4、請求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50000.00元;
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x6年初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x8年11月13日在大理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證號為“滇大民結字”,隨后雙方在父母及親友的操辦下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并于x9年3月4日生育了女兒李x。目前雙方的共同財產包括房子、車子及共同存款共計1932870.00元,無共同債務。
原告與被告結婚以,由于被告不關心原告甚至毆打原告,加之被告和婚外異性長期偷情,導致夫妻關系惡化。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一、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符合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離婚條件
1、被告長期以婚外情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結婚后,被告經常借加班之名半夜回家。原告剛開始覺得很疑惑,后經過了解,才知道事情原委。原被告在結婚前就和一個叫有夫之婦長期保持著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原告開始不相信,于是注意調取了被告的手機通話清單,發現自x6年以,被告使用過的139872號碼和該女人使用過的130號碼以換號碼、呼叫轉移、發短信等方式頻繁聯系。原告本著家庭和睦的原則,多次勸告被告珍惜美好的家庭,和這個第三者一刀兩斷,但被告對此置之不理,反而冷落疏遠原告,導致雙方感情日益惡化。雙方因此多次發生爭吵,在原告懷孕生子至今,被告一直和該婦女長期保持著不正當的男女關系。為了孩子,原告一直忍受著,獨自一個人帶著孩子生活。
2、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為深深傷害了原告,原告已經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x8年10月4日,被告在面對原告關于第三者的質問時,竟然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對原告進行毆打,致原告右耳鼓膜穿孔。受傷后,原告在大理醫學院附屬醫院做了鼓膜修補手術(有醫院的病歷證明),之后留下嚴重的后遺癥,至今經常會耳內疼痛、聽力下降、心慌,以及由此引發的頭痛,給原告的生活帶很大的痛苦,心理上也有很大的創傷。
x7年8月,這次事件發生后不到一個月,被告又動手打過原告一次。婚后幾年間,被告經常找各種借口與原告吵鬧,有時甚至會深夜兩三點將原告從熟睡中拉起吵鬧。幾年,原告一直在提心吊膽中度過,原告已經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3、原被告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1)x8年初原告懷孕之后,因妊娠反應大,身體無法適應,被告讓原告辭了工作,在家料理家務。孩子出生前一個月,被告不顧原告的反對,對其置之不理,讓原告獨自生活,這期間是原告的母親陪伴和照顧原告一直至今。
(2)在孩子出生后不到一個月時,原告因膽結石病情嚴重住院一周,醫生建議立即手術,因考慮要給孩子喂奶并且孩子小需要原告照看,雙方商量等孩子三、四歲時再做手術。之后原告經常在深夜發病,發作時疼痛劇烈,嚴重時無法站立,需要有人陪護才能去醫院就診。原告因此曾多次向被告說明,不能讓原告一個人留在家中,要是病發時沒人陪我去醫院,可被告根本不理會。這兩年間,原告發病多次,需要被告陪同前往醫院時,被告總是罵罵咧咧,原告只好一個人去醫院就診。
(3)原告聽從被告的安排,近兩年一直在家帶孩子,做家務,沒有工作和收入,被告因此經常罵原告吃他的用他的。我們為此經常吵架,孩子出生幾月后至今,原告已經找過好幾份工作,但被告卻百般阻攔。在今年七月份被告強行將我留在大理后,原告便在大理找了一份工作做,可被告卻回和我大吵大鬧,并提出要和我離婚,理由是被告去上班就不能很好的照顧孩子。
(4)結婚以后,原告提議隔兩年回娘家過次春節,眾所周知,這是探望父母的傳統節日,可結婚以被告從未陪我回老家過過春節和中秋節,我們因諸類情況也引發多次吵架。
二、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并本著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清單附后)
鑒于被告對原告實行家庭暴力并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偷情,屬于過錯方,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照顧無過錯方及照顧女方的原則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此外,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
三、請求將雙方婚生女楊欣鈺判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1500.00元整,直至女兒能獨立生活為止;;
由于原告具備以下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有利條件,懇請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之規定,將婚生女李x判歸原告撫養,理由如下:
1、 婚生子楊x還未滿兩周歲;
2、 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母親照看,熟悉她的生活習慣;
3、 原告是大專學歷,被告是小學學歷,原告對孩子有更好的撫養和教育能力;
4、 被告的工作性質經常出差且經常應酬,沒有時間照顧孩子,而原告的工作則固定在一個城市,有時間照顧孩子;
5、 被告有吸煙、喝酒、賭博的習慣,并且煙癮及大,每天自己一人要抽兩至三包煙,對孩子的成長極其不利
關于孩子的撫撫育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由被告按每月固定收入的30%承擔,即每月1000.00元。
綜上所述,由于被告的所作所為,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雙方恩已斷、情已絕,已無和好可能。原告無奈,只有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主持公道,判如訴請。
此呈
x人民法院
起訴人:王
二0xx年0 8月 13日
附:1、共同財產清單一份;
2、起訴狀二份。
離婚起訴狀男方篇十二
原告:姓名: 性別:女 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聯系方法。
被告:姓名: 性別:男 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聯系方法。
訴訟請求
1、判決原、被告離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婚生女(子)由原(被)告撫養。
4、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承擔(或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在此敘述離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何時結婚,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和原因,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孩子多大等。例如:我與被告于x年x月經人介紹相識,于x年x月x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兒子。由于婚前我對被告了解不夠,草率地與其結婚,婚后發現被告經常參與賭博、嫖娼等違法活動,不務正業,經我多次苦心規勸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為,對家庭及親人極端不負責任,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加之雙方性格不合,夫妻長期分居,現夫妻感情已完全、徹底破裂,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另我們夫妻存續期間擁有夫妻共同財產約x元。現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并由我撫養兒子,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x元中的x元歸我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特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