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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篇一
本規定所稱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章,局機關各科室章,局屬事業單位章,業務專用章。
1、除由上級機關發放的公章外,統一由辦公室負責制發。
刻制公章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新成立或更改名稱的單位刻制公章,需填寫書面申請,經局領導批準后,由局辦公室持單位介紹信、機構設置批件及印章式樣到公安機關辦理刻印手續,并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刻字社刻制。局屬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必須刻制業務專用章時,需填寫書面申請,經法制科審核,局領導批準后,由局辦公室辦理刻制手續。
2、局辦公室對局屬各事業單位、局機關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進行壓印登記。未經發文和壓印登記的不準啟用。如擅自啟用造成后果的,將視情追究相關責任。
3、單位更名、撤銷,須及時將原公章送交局辦公室封存或銷毀。對字跡已經模糊或缺損的公章要及時向局辦公室申請更換。更換公章不再發啟用通知。
4、對于因客觀情況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寫明有關情況,經局領導批準同意后,將公章上繳局辦公室。
1、需要使用局行政章的文件材料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局發文一律憑局領導簽發、審閱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經局領導審閱同意后用印。對不符合手續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蓋章。下屬單位必須建立相應用章登記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單位文件材料蓋章的第一責任人,蓋章時必須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嚴禁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等上面加蓋局行政章或業務專用章。
3、局行政章不準攜帶出門或離開辦公室使用,特殊情況必須經局領導同意。
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齊年蓋月”(即印章的左邊緣與落款日期的年相齊,月、日蓋在印章的下面);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1、局行政章由辦公室負責保管,業務專用章由相關單位負責保管,局機關各科室章、局屬事業單位章及業務專用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實加強責任心,認真保管好公章。防止他人隨意蓋章。
3、對保管使用不當,擅自使用或亂放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追究相關責任。
事業單位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篇二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促進公益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于各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統稱會計制度)等,由財政部根據本準則制定。
第四條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目標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與事業單位財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事業單位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社會管理、作出經濟決策。
事業單位會計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辦(上級)單位、債權人、事業單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第五條事業單位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第六條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事業單位各項業務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
第七條事業單位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第八條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量。
第九條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的,由財政部在會計制度中具體規定。
行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的,由財政部在相關會計制度中規定。
第十條事業單位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支出或者費用。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統一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能夠全面反映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情況。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對于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業單位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和對單位財務狀況及事業成果的影響在附注中予以說明。
同類事業單位中不同單位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統一的會計政策,確保同類單位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事業單位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反映、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管理、決策需要相關,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事業單位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會計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資產
第十八條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
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貨幣資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
短期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和預付賬款。
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的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長期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和債權性質的投資。
在建工程是指事業單位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種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和設備安裝工程。
固定資產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等。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無形資產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進行計量。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計量。
以支付對價方式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資產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取得資產時所付出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價值等金額計量。
取得資產時沒有支付對價的,其計量金額應當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的,其計量金額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由財政部在相關財務會計制度中規定。
負債
第二十四條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的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繳款項等。
短期借款是指事業單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內(含1年)的各種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務,包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應付款項和預收賬款。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事業單位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津貼補貼等。
應繳款項是指事業單位應繳未繳的各種款項,包括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款項、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的非流動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
長期借款是指事業單位借入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借款。
長期應付款是指事業單位發生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主要指事業單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應付租賃款。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的負債應當按照合同金額或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
凈資產
第二十九條凈資產是指事業單位資產扣除負債后的余額。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的凈資產包括事業基金、非流動資產基金、專用基金、財政補助結轉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結余等。
事業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其來源主要為非財政補助結余扣除結余分配后滾存的金額。
非流動資產基金是指事業單位非流動資產占用的金額。
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具有專門用途的凈資產。
財政補助結轉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各項財政補助收入與其相關支出相抵后剩余滾存的、須按規定管理和使用的結轉和結余資金。
非財政補助結轉結余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項收入與各項支出相抵后的余額。其中,非財政補助結轉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專項資金收入與其相關支出相抵后剩余滾存的、須按規定用途使用的結轉資金;非財政補助結余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非專項資金收入與各非專項資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第三十一條事業基金、非流動資產基金、專用基金、財政補助結轉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結余等凈資產項目應當分項列入資產負債表。
收入
第三十二條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的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財政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基本支出補助和項目支出補助。
事業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經營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經營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的收入一般應當在收到款項時予以確認,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進行計量。
采用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收入,應當在提供服務或者發出存貨,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予以確認,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或者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進行計量。
支出費用
第三十五條支出或者費用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的支出或者費用包括事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經營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業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上繳上級支出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經營支出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事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和經營支出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的,應當正確歸集開展經營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數;無法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或比例合理分攤。
事業單位的經營支出與經營收入應當配比。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的支出一般應當在實際支付時予以確認,并按照實際支付金額進行計量。
采用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支出或者費用,應當在其發生時予以確認,并按照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
財務報告
第三十九條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條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四十一條財務報表是對事業單位財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情況等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由會計報表及其附注構成。
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
(三)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二條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報表。
資產負債表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分類列示。資產和負債應當分別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
第四十三條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的事業成果及其分配情況的報表。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應當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費用的構成和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情況分項列示。
第四十四條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財政補助收入、支出、結轉及結余情況的報表。
第四十五條附注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遵循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聲明;
(二)會計報表中列示的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包括其主要構成、增減變動情況等;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事業單位財務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附則
第四十七條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事業單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
第四十八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對本準則的適用,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本準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財政部印發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財預字〔1997〕286號)同時廢止。
事業單位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篇三
單位印章一般由其上級單位或組織刻制下發。如情況特殊,經上級授權,下級單位或組織也可按照上級要求和有關規定,持批準制印的證明文件到當地公安機關核準登記的.制印單位刻制。單位內設機構的印章由本單位辦公室統一刻制。機關各種業務專用印(章)由使用印(章)的部門按有關規定報批后刻制。任何單位和部門都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或變更印(章)名稱、規格和字號。
(一)單位行政印章(含鋼印)由本級辦公室保管;黨組印章由本級人教科保管;紀檢組印章由本級機關紀檢監察部門保管;機關各部門印章(含各類業務專用章)由該部門保管;基層單位印章由本單位保管;掛靠社團的印章自行保管。
(二)印章實行入柜存放和專管員制度。印章管理員遇事出差時,其所在部門領導要及時指定代理人。印章管理員調整時,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并更換印章保險柜密碼。
(三)印章管理員不得將印章隨身攜帶,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將印章帶離辦公區使用,須報經本部門主要領導或局領導批準,并在當日內回歸原處。
(一)使用單位印章實行登記制度,《印章使用登記薄》必須載明用印單位、日期和用印原因、經手人及審批人等內容,以便備查。
(二)本單位與其他單位聯合發文時,印章管理員應仔細審閱會簽文原稿和成文公文,凡會簽文原稿未經本機關有關部門審核和本單位領導簽發意見或會簽文原稿與成文公文內容不一致的,不得在成文公文上加蓋本單位印章。
(三)未經本單位或本部門領導人批準,機關各部門印章管理員不得使用本單位或本部門印章對外出具各種證明文件。
(四)印章管理員未經請示所在部門或本單位領導同意,不得在本單位的空白介紹信、單位信箋或其他書寫紙張上加蓋本部門或本單位各類印章。否則,造成一切不良后果全由印章管理人員負責。
(五)掛靠社團的印章和機關各部門的業務專用章也要規范使用,防止失控。
事業單位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篇四
摘要財務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管理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強化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能夠為行政事業單位更好地發揮職能提供更好的保障。本文通過具體論述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重要性,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完善措施,切實提高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水平。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重要性措施
行政事業單位在當前財務管理的過程中,依然存在對財務管理工作認識不到位、會計基礎工作薄弱、收支管理不規范的問題。因此需要強化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切實提高行政事業單位的資金使用效率,讓行政事業單位的職能能夠充分地發揮出來,有效推動行政事業單位更好地發展。
(一)有利于提升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水平
行政事業單位在不斷運行的過程中片面重視實物資產管理,卻忽略了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強化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能夠有效提升行政事業單位的實物資產管理和無形資產管理水平,從而更好地服務于我國的可持續發展建設。
(二)有利于提高行政事業單位的資金使用效益
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強化各項資金在使用前和使用中的控制,讓各項財務指標能夠真實地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的資金使用效率。企業真正認識到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中存在的不足點,為調整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策略提供準確的數據依據,促使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的使用效益真正得到提升。
(三)有利于優化控制行政事業單位的支出
在行政事業單位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強化財務管理,便需要嚴格遵循規范化的財務管理制度,構建科學合理的支出限制制度,并嚴格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靈活控制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收支。其中,將撥款放置在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重要位置,統籌監管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資金情況,并靈活地對行政事業單位在各個領域中的情況進行控制,這樣才能夠讓行政事業單位更好地服務于社會發展。[1]
(一)增強財務管理意識,深化對資金運用的認知
為了能夠最大限度地提升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水平,需要增強財務管理人員的管理意識,加深財務管理人員對資金運用的認知。首先,作為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部門,應該全面審核各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對各個行政部門在獲取資金方面存在的困難有一定程度的了解,逐步樹立起良好的財務管理意識。其次,行政事業單位在開展財務管理工作的過程中,應該堅持將財務管理工作與管理者的業績考核緊密結合起來,讓財務管理人員能夠真正認識到財務控制的重要性,合理加大財務控制的力度。[2]
(二)強化內外監管,增強財務管理的成效
內外監管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過程中一種非常重要的手段。因此,為了能夠最大限度地提升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水平,便需要強化行政事業單位內部財務管理的監管,定期監察行政事業單位在不斷發展過程中的各項業務,并對監察出來的各項問題進行準確分類,一旦遇到重要的問題便需要及時向上級管理部門匯報。[3]同時,行政事業單位在財務管理的過程中,還需要加大政府部門與社會監管部門的管理力度,充分發揮出行政事業單位在各個項目發展過程中的價值效益,綜合分析財務支出的運營情況和財務風險防范的措施,以此保證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能夠穩定健康地進行。
(三)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提升財務管理效率
從當前行政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審批手續,構建科學的貨幣資金管理制度,讓行政事業單位的資金管理更加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部門需要嚴格按照財務管理制度的要求,細化每一位財務管理工作人員的職責,明確了解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的內容,以此保證財務處理的嚴謹性,讓各項費用開支更加透明化。這樣便能夠最大限度地提升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水平。
(四)編制資金使用計劃,從嚴控制支出
行政事業單位應該嚴格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編制資金使用計劃,合理制定費用的消耗限額和定額,嚴格控制各項開支的標準。尤其是針對一些節約潛力大和管理薄弱的支出項目,應該采取重點的管控措施,從而最大限度地提升行政事業單位的資金使用效率。
(五)加大會計業務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
現代新經濟常態下,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對財務管理人員自身的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其不但要求財務會計人員必須會核算和記賬,而且還要求財務管理人員積極參與到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因此,行政事業單位需要不定期地開展財務管理崗位技能培訓,積極組織財務人員學習新的會計制度,最大限度地提升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讓其能夠更好地服務于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為了能夠最大限度地提升自身的財務管理水平,便需要制定科學合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強化財務監管;深化對資金應用情況的認知,從而有效增強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實效性,讓行政事業單位的職能能夠更好地發揮出來。
(張嘉忠單位為陸裝學院;張偉單位為豐臺體育學校)
參考文獻
[1]胡海鷗.《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影響探析[j].財會學習,2019(19):78-79.
[2]李艷玲.基于新預算法視角下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問題分析[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9(16):45-46.
[3]程慶明.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中常見的問題與應對策略分析[j].財會學習,2019(26):49.
事業單位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篇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從下列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中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干項目:
(一)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大型項目;
(二)高科技并能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的項目;
(三)跨地區并對全國經濟發展或者區域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四)對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五)其他骨干項目。
第三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可能,實行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資金分散、保證投資落實和資金供應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確定。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的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公司),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范圍和第三條規定的原則,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平衡后,每年可以向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提出列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申請。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進行綜合平衡,在所申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確定國家重點建設預備項目;在所申請項目批準開工后,正式確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國家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確定后,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公布。
第六條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工期,安排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
第七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籌劃、籌資、建設、生產經營、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生產安全等進行嚴格管理。
建設項目法人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根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和合同,負有撥付建設資金責任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銀行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的建設進度,保證撥付建設資金。
第九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設備儲備資金,各有關銀行和部門應當優先安排。
第十條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在安排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時,應當預留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特殊需要。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以及設備儲備資金。
第十二條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與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征地有關的協調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設備采購,由建設項目法人依法公開進行招標,擇優選定中標單位;但是,按照規定經批準可以議標、邀請招標的除外。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投標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甲級(一級)資格(資質)。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中標單位,未經建設項目法人的同意,不得將合同轉包或者分包。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銀行,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電力、交通、郵電、供水、供熱等單位,應當優先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對施工和生產用電、物資運輸、郵電通信和用水、用熱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十五條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優先供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所需的設備、材料,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收取費用;但是,法律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報送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情況和資料,并抄報有關主管部門和銀行。
第十八條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直接配套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進度,同步進行建設。為配套的項目提供建設資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保證按照項目的建設進度撥付建設資金。
第十九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建成并經過試運營,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由建設項目法人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進行初步驗收。
初步驗收合格的,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的,經過運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項目后評價。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未按照規定撥付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地方投資的部分連續兩年未按照規定撥付的,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有權停止審批該地方下一年度的新開工項目。
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挪用、截留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由審計機關、財政機關追還被挪用、截留的資金,予以通報批評,并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擾亂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生產經營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進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或者責任事故的,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篇六
第一條 為了完善我縣貸款資金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制度,促進我縣貸款資金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健康發展,規范貸款資金的使用,有效監管貸款資金的流向,不斷提高貸款資金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項目的初期策劃和選址等工作應注重可行性和操作性,由業主單位或者業主委托的實施單位負責策劃、調查、研究、確定,應避免選取群眾矛盾多、容易激化群眾矛盾的地段。
第三條 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的地形圖測繪、規劃測量、概念性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國土測量、礦產壓覆、地災評估、用地復墾、水土保持、能源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地質勘查、造價咨詢的編制單位由業主單位研究按相關規定、相關程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業務能力強的單位。編制單位須按相關程序進行調查、勘測等作業并出具報告成果。報告成果保證真實可靠,由業主單位送發改、國土、規劃等行政職能部門辦理立項審查等其他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必須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履行。合同簽訂嚴格按照合同會簽程序,會簽程序走完后方可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合同的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施工圖紙會審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參加。施工圖紙會審由監理工程師負責進行現場記錄,匯總整理成會議紀要。施工圖紙會審紀要,四方共同會簽并加蓋公章,作為指導工程施工和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十六條 施工合同、圖紙會審等工作完成后,應準備好相關資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質監、安監手續和建設施工許可證,并交納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項目施工條件成熟后,施工單位應根據項目要求編制好項目開工申請報告、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監理單位審查,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查通過后,下發項目開工令。開工令一式三份,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各一份。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編制好項目監理實施規劃大綱和實施細則,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上報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 現場施工協調例會由監理工程師主持。現場施工協調例會規定參加人員:業主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及其他相關人員,有重要事項需要協調,邀請主要領導參加。
第二十條 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現場施工協調會,現場施工協調例會內容:聽取施工單位關于本周工程項目的施工進度、施工質量等完成情況、下周工作安排計劃及施工中存在問題的匯報;監理工程師總結評價,指出上周施工單位施工中的不足和施工單位存在的問題,提出下周工程項目的工作要點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辦理簽證原則:凡屬設計施工圖紙修改或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減少或變更等合同約定之外的工作內容,均應辦理現場簽證。
第二十二條辦理現場簽證程序
(一)由施工單位提出現場簽證內容;
(二)經專業監理工程師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認可;
(三)業主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現場簽證確認。
第二十三條 合同約定之外的工作內容:必須附有設計修改或變更圖紙、經批準的變更意向、技術要求、專項施工組織計劃及彩色照片等書面資料,相關資料必須符合合同的約定及國家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變更工程應按變更工程管理規定報相關領導批準后才能實施。
第二十五條 辦理工程量現場計量驗收單原則:凡屬設計施工圖紙技術要求的工程量現場計量,均應辦理工程量現場計量驗收單。
第二十六條 辦理工程量現場計量驗收單程序:由施工單位提出工程量現場計量驗收單內容和計劃安排,經監理工程師、業主代表共同現場計量,驗收核定確認。
第二十七條 工程量現場計量驗收必須嚴格遵循:經相關單位批準的設計圖紙、技術要求和施工組織設計,行業標準及國家規范。
第二十八條辦理工程量現場計量驗收單的時效性:工程量現場計量驗收單必須在下道工序實施前,由各方現場驗收確認,單一認可、事后補辦及未經批準均不能作為結算依據。
第二十九條 對工程量現場計量驗收工作,施工單位必須提供現場實際的測量資料報告,經監理單位、業主單位批準,方可進行收方驗收簽字確認。
第三十條工程量現場計量驗收單必須經工程總監審查,報業主單位審定。工程量現場計量驗收參加人員必須嚴格認真,對現場計量的數量和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設計變更的原則
(一)施工中發現設計有錯誤或有嚴重不合理的地方;
(二)實際情況與設計有出入或設計未考慮的地方;
(三)凡實際工程量與投標清單工程量有出入者(含多算、少算、漏算)均應按變更程序辦理。
(四)因業主單位的要求更改或調整設計。
第三十二條設計變更的辦理原則:凡屬變更工程均應事先由施工單位提出變更意向申請,變更意向申請經批準并由監理工程師下達變更令后,施工單位才能組織實施,變更工程完工并質檢合格后應及時辦理變更報告,變更報告審批后才能計量。
第三十三條變更意向申請辦理程序
(一)單項工程造價在5萬以內變更工程審批程序:施工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文件,經設計、監理及業主單位相關人員依次簽審原件一份,復印三份各單位加蓋公章后下發,設計單位均應出具變更設計文件。
(二)單項工程造價在5萬以上變更工程審批程序:單項變更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經縣較大工程變更聯合審查組查勘會商后,經縣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實施;單項變更增加造價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經縣較大工程變更聯合審查組查勘會商后,由業主單位研究確定后再報常務副縣長批準實施;單項變更增加造價100萬元以上的,須報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委常務會議研究批準后實施。
(三)變更意向申請文件應按監理提供的文件格式和要求整理,注明變更依據和理由,附變更的工程量計算單及現場彩色照片等原始資料。
第三十四條 變更報告辦理程序:變更意向獲得批準并實施完畢后,施工單位應及時編制和申報變更報告,變更報告的審批程序:設計、監理及業主單位相關人員依次簽審原件一份,復印三份各單位加蓋公章后下發,變更報告應按監理單位提供的文件格式和要求整理,變更工程量的確認,監理單位和業主單位相關責任人應嚴格把關。
第三十五條 工程進度編制原則:根據施工合同約定、施工設計圖紙。工程項目進度計劃根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實施。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內容:月度工程項目計劃的文字形象進度說明、分部分項計劃安排及完成工程量、完成計劃完成投資。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必須及時報監理單位、業主單位審核。施工總進度計劃一經批準,是工程項目管理進度控制的目標計劃,業主單位必須督促監理單位嚴格監督管理實施,確保批準的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實現。
第三十六條工程進度月報表由施工單位根據合同約定、監理工程師條例和工程項目的實際完成情況,按照工程建設備案制規定的工程報表格式,在每月25日前編制完成。工程月報內容:本月工程項目的建設實施概況、進度概要,形象進度及其說明、質量分析、分部分項完成的實際工程量等。如果該工程由業主單位委托其他單位或指揮部負責實施,上報工程進度月報表時,必須同時遞交一份工程進度月報表給業主單位。
第三十七條 項目建設進度報告
(一)監理單位根據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月報,通過對工程建設進度的監測、檢查和比較分析,在每月28日前編制完成。
(二)項目建設進度報告內容:工程項目的建設進度的近期趨勢,對工程建設進度的監測、檢查、比較分析圖表,進度的偏離程度、偏離原因分析和相應的措施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現場材料設備進場驗收原則:根據設計圖紙、合同約定、行業標準及國家規范。現場材料設備進場驗收:由施工單位通知監理工程師組織驗收,業主單位代表或其委托方代表必須參加現場驗收簽字確認。現場材料設備驗收規定:根據施工設計圖紙和合同的約定,材料設備進場必須具備相關的材料設備產品合格證、性能檢測報告或質量許可證等。
第三十九條 現場材料設備的進場檢查驗收,是確保工程量的一個重要環節,業主代表必須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督促監理單位并參加嚴格控制現場材料設備的進場質量關。
第四十條文字、圖片等資料嚴格按照市政工程建設備案制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進行分類、整理、移交、歸檔。
第四十二條隱蔽工程項目檢查驗收: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安排,業主代表或其委托單位代表參加驗收簽字確認。
第四十三條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檢查驗收: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安排,業主代表或其委托單位代表參加驗收簽字確認。
第四十四條 單位工程項目驗收: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安排,業主代表或其委托單位代表參加驗收簽字確認。
第四十五條 工程項目初驗:由施工單位提出工程項目初驗工作報告和計劃安排,報監理工程師審核同意,經業主代表或其委托單位代表批準后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實施,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備案制管理規定要求進行。
(一)部初驗參加單位:業主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
(二)正式初驗參加單位:業主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質監站等相關單位。
第四十六條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
(一)施工單位提出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報告和計劃安排,報監理單位審核同意,業主代表或其委托單位代表提出審查意見,報業主單位領導批準。
(二)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由業主代表組織實施。參加單位:施工、監理、設計、單位、質監站、接養等相關單位。
第四十七條 一般工程驗收資料由施工單位按照工程建設備案制管理規定要求整理準備,監理工程師、業主代表參加現場檢查評定,通過檢查評定后簽字確認。
第四十八條 工程進度款支付程序:
(一)據審核批準的工程計量文件,由施工單位提出支付申請單。
(二)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進度款提出具體審核意見。
(三)業主代表核算簽字確認。
(四)業主代表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業主單位領導、縣常務副縣長審定。
(五)業主單位核算后據合同向稅務單位提供開票證明。
(六)工程進度款支付審批程序按照縣工程項目資金支付相關規定執行。
(七)施工單位必須自覺接受業主單位監督,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否則業主單位有權代為支付。
第四十九條如果該項目由業主單位委托指揮部或其他單位負責實施,業主單位每季度組織單位紀檢監察、工程技術、財務及縣紀檢監察、縣財政相關人員對項目進度情況、工程款支付情況進行核查。單次付款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人民幣,施工單位申請支付前必須通知業主單位進行現場核查。未經過核查的,業主單位可以暫停本次支付。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提出工程結算報告,經監理單位,業主代表或其委托方代表會簽同意后報業主單位領導審核批準。
第五十一條工程項目結算資料的核算確認要求和送審程序:
(一)審查核算要求:必須審核工程量的準確性。必須審核工程量、工程簽證、合同變更、質量認定、價格認定、材料調差等是否嚴格按簽字程序確認,對不符合規定的工程量、工程簽證、合同變更、質量認定、價格認定堅決不允許進入工程結算中。必須嚴格對所有審核內容進行復核、審核。
(二)審查核算程序:業主單位要求對結算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審核后報送縣審計局預結算審計中心審計。施工單位按照工程進度款的結算審查審定批準程序辦理工程結算手續,進行工程結算支付。
第五十二條 工程項目結算書一式五份: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審計部門、業主單位各一份。
第五十三條 工程結算付款辦法嚴格按照工程款支付辦法的程序確認,嚴格審核工程項目各階段工程付款的正確性,對最后一次工程結算付款必須按照合同規定抵扣工程預付款、工程質量保證金后,嚴格按照審查審核批準的付款流程辦理。
第五十四條 在工程保修期內,業主代表或其委托單位代表應定期回訪,掌握工程交付后的使用情況,并處理保修期內的工程質量投訴問題。
第五十五條對于政府采購服務項目,屬于合同中約定的,在服務期限和服務范圍內的項目,業主單位應做好項目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事業單位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篇七
今年來,市++局黨組高度重視,采取有力措施,認真落實意識形態工作主體責任,不斷加強++系統意識形態工作,確保本單位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決維護中央權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現將一年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情況匯報如下:
一、抓住重點,意識形態主體責任得到全面落實
一是強化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的主體責任意識。局黨組書記認真履行意識形態工作第一責任,把本單位意識形態工作牢牢抓在手上,帶頭抓意識形態工作,帶頭管陣地、把導向、強隊伍,層層傳導壓力,要求并指導黨組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分管部門、行業的意識形態工作。二是認真學習領會上級精神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局黨組第一時間傳達學習中央、省委、市委關于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結合“兩學一做”和“學轉促”學習教育活動,通過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支部學習,深入學習研討,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意識形態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和指示精神,切實增強領導班子及成員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憂患意識,提高掌握本單位意識形態領域的領導權、管理權和話語權的能力素質。三是加強對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局黨組將意識形態工作納入全局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與全市++重點工作緊密結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實、一同檢查、一同考核。制定了市++局加強意識形態工作的實施方案,制定了實施細則和責任清單,與各縣區++局、本局各科室分別簽訂意識形態工作責任書,局黨組召開專題會聽取機關支部關于意識形態工作的報告,分析研判本系統意識形態工作,查找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牢牢掌握意識形態領域的領導權、管理權和話語權。四是強化對意識形態工作的檢查考核。把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關于意識形態工作決策部署情況納入執行黨的紀律尤其是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反分裂斗爭紀律監督檢查,加強對系統內的意識形態問題的監督執紀問責,并將意識形態工作納入干部的量化考核指標內,每年作為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和獎懲的重要依據。+月份組織對各縣區++局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情況進行督查,發現問題,要求整改。
二、抓好學習,隊伍思想政治素質得到全面提高
今年來,局黨組以落實黨組中心組學習計劃為重點,以黨員干部教育為平臺,結合“兩學一做”和“學轉促”活動,堅持中心組學習、干部政治理論學習和支部學習、個人自學,一是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組織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馬克思主義“五觀”、黨史知識、“五個認同”的學習教育,領導干部帶頭領講;二是通過中心組學習、干部集中學習專題學習、傳達了中央、省委及市委關于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實施辦法和具體方案。專題學習《++市維護意識形態安全問責制度》、《++市維護意識形態安全具體措施》、++市宣傳部《宣傳思想工作“十加一”工作機制實施方案》、《++市委貫徹落實<黨委(黨組)網絡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的實施方案》、《++市宣傳思想工作要點》、《++市落實<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規則>的實施方案》、學習《++市2017年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專題學習重點內容安排》;三是學習黨的新聞宣傳紀律。認真學習掌握《++市宣傳思想陣地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市關于進一步加強網絡輿情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關于加強新聞宣傳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制度措施。局黨組帶領全局干部通過層層傳達、座談討論、學習培訓、專題調研、學習問答等形式,反復學核心要義,反復講紀律規矩,認真領悟領會,切實增強做好意識形態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全力維護意識形態領域安全。
三、抓實舉措,意識形態主導權得到全面掌控
一是加強網絡隊伍建設。加強新聞信息員、網絡評論員隊伍建設,積極組織網評員參加++系統信息調研宣傳骨干培訓班,著力提高基層干警撰寫新聞稿件的能力。明確了1名分管領導主抓宣傳思想文化和文明創建工作,同時培養了3-5名網評員隊伍,完善信息發布機制,準確推送正面信息,掌握網絡意識形態主導權。二是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為適應互聯網信息技術發展趨勢,運用宣傳新媒體,建設政務新平臺,開辟聯系服務群眾的新陣地,在政務公開、普法宣傳、法律服務、法律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初步顯現。三是加強文化陣地培育。工作中,始終緊緊圍繞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這一主線,廣泛開展志愿者服務、結對幫扶、道德傳播等文明創建活動,積極引領++干部職工做道德的楷模、行業的尖兵、文明的典范,有力促進了全市++系統干部職工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思想自覺、文化自覺、責任自覺和道德自覺。
四、抓住重點,強化意識形態陣地管理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書記+++同志在++++++時的講話精神和重要批示及++市委相關文件精神,++市++局積極行動,按照要求高標準開展發聲亮劍系列活動,全體干部主動發聲亮劍,進一步筑牢了意識形態領域斗爭的主動權,夯實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的社會基礎。及時召開干部大會進行傳達學習,分別于5月19日、27日召開干部大會和黨員大會,全文學習了++市委組織部開展中心組學習1次、開展座談討論2次,全體干部主動發言,談感悟,確保了活動的扎實開展。
事業單位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篇八
第一條為加強事業單位印章管理,保護事業單位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社會秩序,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督管理機構)登記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印章,指事業單位名稱印章(含各種質料)、專用印章(指冠以單位名稱的鋼印、財務章、合同章、發票章等專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條事業單位名稱印章為圓形,直徑不得超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冠以單位法定名稱的鋼印直徑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其他專用印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
印章印文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字體為宋體。
第五條事業單位經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單位名稱,應與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登記的單位名稱相一致。
第六條事業單位刻制印章須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核準備案后,到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刻制單位刻制。
(一)有效期內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舉辦單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紹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其他有關申請材料。
第七條事業單位刻制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的,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本單位出具的介紹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按第六條程序辦理。
冠以事業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僅限單位內部使用,不得對外。
第八條事業單位自依法設立登記,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刻制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事業單位辦理名稱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時,將原登記的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送交監督管理機構,并在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新刻制的單位名稱印章的印跡和專用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事業單位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向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印章的印跡時,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刻制印章核準備案證明。
事業單位印章的印跡經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后,印章方可啟用。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辦理法人注銷登記時,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收繳事業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由監督管理機構收繳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
無法收回的,由監督管理機構發布印章廢止的公告。
第十四條監督管理機構對收繳的和事業單位送交的印章,應填寫《收繳事業單位印章憑證》,并登記造冊。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印章損壞或遺失,應在報刊上發布印章作廢或遺失聲明,并將損壞的印章送交監督管理機構,持作廢或遺失聲明的證明和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收繳事業單位印章憑證》,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內,將新刻制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事業單位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損壞或遺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經聲明作廢后,將損壞的印章送交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變更、注銷登記后,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保留原名稱印章的,應填寫《事業單位印章封存申請表》,根據實際情況承諾需要保留時限,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蓋公章,并經原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后,與印章一并上交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封存手續。
自批準事業單位名稱變更或注銷之日起,保留封存時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七條監督管理機構對收繳封存的事業單位印章應妥善保管,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條封存印章的使用,僅限于原事業單位名稱變更、注銷登記核準之日前的未結束事項,不得在新事項上使用。
事業單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須填寫《事業單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請表》,注明使用理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舉辦單位公章后,到監督管理機構當場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條監督管理機構將收繳的印章送交公安機關,填寫《事業單位印章送交登記表》,由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省監督管理機構送交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公安機關,市、縣(市、區)監督管理機構送交同級政府公安機關。
印章由公安機關負責銷毀。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辦理注銷(撤銷)、變更單位名稱登記后,應將刻制的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登記造冊,送交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銷毀。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
嚴禁買賣、出租、出借印章。
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未經公安機關辦理核準備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收繳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承制事業單位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經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刻制單位,違反第六條規定承制事業單位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權、徇私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