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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權答辯狀篇一
地址:
被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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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因與原告向______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原告之間糾紛的發生是由原告先引起的,____年____月____日,答辯人因原告蓋房子時侵占了答辯人家里的宅基地一直不給予補償而找其理論。當時答辯人站在馬路上只是和原告的丈夫肖x講理,但肖x惱羞成怒,脫下上衣就用拳頭來打答辯人,這時原告趕到,不問青紅皂白上來就幫其丈夫打答辯人,并脫下其腳下的高跟鞋砸向答辯人的臉,使答辯人的臉被砸傷,答辯人被原告夫妻二人毆打忍無可忍,才從地上撿了一個磚頭砸向肖x,卻碰巧砸到原告。答辯人在這次糾紛中也受了輕微傷,有____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的鑒定為據。故本次糾紛責任不全在我方,原告也要負有一定的責任。
二、原告所主張的醫藥費憑相關的正規發票,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依據法律規定和相關鑒定。另外,原告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辯人的答辯請求。
此致
______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人身侵權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肖xx,男,漢族,1963年12月3日生,阜陽市人,住潁州區京九辦事處xxx隊58戶。電話:.
被答辯人:周xx,女,漢族,1981年3月2日生,阜陽市人,住潁州區京九辦事處xxx隊4戶。電話:.
答辯人就針對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民事糾紛一案簡要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糾紛的發生是由被答辯人先引起的。20xx年10月9日,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家蓋房子時侵占了答辯人家的宅基地一直不給予補償而找其講理。當時答辯人站在大路上只是和被答辯人的丈夫肖x講理,但肖x惱羞成怒,脫下上衣就用拳頭來打答辯人,這時被答辯人趕到,不問青紅皂白上來就幫其丈夫打答辯人,并脫下其腳下的高跟鞋砸向答辯人的臉,使答辯人的臉被砸傷,答辯人被被答辯人夫妻二人毆打忍無可忍,才從地上撿了一個磚頭砸向肖x,卻碰巧砸到被答辯人。答辯人在這次糾紛中也受了輕微傷,有阜陽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的鑒定為據。這次糾紛責任不全在我,被答辯人也要負一定責任。
被答辯人所主張的醫藥費憑相關的正規發票,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依據法律規定和相關鑒定。另被答辯人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辯人的答辯請求。
此致
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肖xx
二零xx年三月二十九日
人身侵權答辯狀篇三
答辯人:______
地址: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
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答辯人因與原告向______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訴訟主張所依據的事實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因原告雇請答辯人采用非硬連接牽引裝置的牽引方法幫其牽引故障車,臨危采取措施不力存在重大過錯,故應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答辯人與原告相鄰居住,素來關系甚好。____年____月____日時許,答辯人駕駛農用三輪車由______鎮,途經______村組楊門前的鄉村公路時,遇原告的故障正三輪摩托車,原告當即雇請答辯人為其牽引故障車,并要求答辯人返回坊方向。答辯人礙于情面,勉為其難地應允幫其拖車。繼而,原告將自備的一根火麻繩,一端系于答辯人駕駛的農用三輪車車尾,一端系于原告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的前減震軸上。隨后,由答辯人駕駛的農用三輪車牽引原告駕駛的故障正三輪摩托車向客坊方向行駛。行駛中,因路面坑坑洼洼,兩車行進艱難。當兩車行至鎮石橋灣村組許門前鄉村公路時,遇路亂坑大,原告未鳴笛示警,突然緊急制動,以致繩斷車翻,釀此事故。
原告雇傭答辯人,采用不安全的非硬連接牽引裝置的牽引方法要求答辯人幫其牽引故障車,對其本身具有的危險性,原告應是熟知的。其采用不安全的非硬連接牽引裝置的牽引方法要求答辯人幫其牽引故障車的行為違法。本案中,兩車處于前后相系的拖行狀態,答辯人駕駛農用三輪車僅限于動力作用牽引原告駕駛的故障正三輪摩托車,不能對車后原告駕駛的故障正三輪摩托車進行合理的控制,原告應當履行謹慎注意義務,采用合理的方式告知答辯人行駛速度,遇非常情況時,應當采用有效的鳴笛等方式通知前車。然而,原告放棄了臨危應當采取的合理方式,采用了臨危緊急制動的不當措施,致其操作失控而釀成事故。原告采用不安全的不當方法要求答辯人幫其牽引故障車,在行進過程中處置不當,未確保安全是釀此事故的主因,故原告難辭其咎,理當后果自負。
二、原告雇請答辯人為其牽引故障車,彼此間形成雇傭勞動關系。由因索果,原告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應當依法駁回。
答辯人受雇于原告,彼此間形成雇傭勞動關系,即答辯人與原告為雇員與雇主關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不屬侵權主體,盡管原告是本案賠償權利主體,因與答辯人存在雇傭勞務關系,故原告亦是本案賠償義務主體。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選任不當、漠視安全、怠于注意等作為與不作為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性,理應承擔其雇傭活動中產生的法律后果。雇傭活動中,雇主是最大受益人,根據“利之所在,損之所歸”的報償理論,原告在本案中應承擔因雇傭活動產生的'法律后果,不能以選任或監督雇員已經盡到相當注意義務而主張免責。
綜上,答辯人受雇于原告,依其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幫其牽引故障車的行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實屬出于好意,救人于危難,其行為未超出授權范圍,更無主觀故意,亦無過錯,故本案不具備侵權民事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答辯人不應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原告以“答辯人車速過快拖翻電麻木卡斷其左腳”為由訴請答辯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其前無事實根據,后無法律根據。據此,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