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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1.1 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 生產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1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如下;
2.1.1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1.2 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 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2.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2.1.4 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2.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2.2.1 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2.2 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2.2.3 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2.2.4 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2.2.5 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2.2.6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2.2.7 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2.2.8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部批準;
2.2.9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2.10 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2.2.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2.2.12 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2.2.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2.2.14 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2.2.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2.2.16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2.3 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2.4 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2.5 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2.6 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2.7 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2.8 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2.9 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2.10 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公司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等。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4.1.行政部負責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4.2.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員)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5.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5.1.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5.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職業健康體檢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5.6.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6.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
6.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6.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6.4.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為加強江西建工集團公司指揮部施工機械安裝(拆卸)、運輸、使用、維修、檢測的規范化管理,使各環節的工作有章可循,確保施工機械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使用,提高機械使用率,特制定本規定。
適用于江西建工集團指揮部所有的施工機械在安裝(拆卸)、運輸、使用、維修、檢測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無
1.《機械管理工作程序》gpec/ltc/s1/02
2.《施工機械安全管理規定》qb/gpec - 20xx
3.《起重工具管理程序》gpec/ltc/s1/06
4.《吊機防風工作程序》gpec/ltc/s3/01
5.《車輛交通安全管理》qb/gpec - 20xx
6.《大件吊裝、運輸工作程序》gpec/ltc/s2/02
1.工程技術部是江西建工揮部施工機械管理部門
2.工程技術部負責江西建指揮部配置的所有施工機械的安裝(拆卸)、運輸、使用、維修、檢測工作,負責建立“四支隊伍”并確保其安全可靠運作。
3.工程技術部負責、塔吊、物料提升機的日常保養及指揮部外租機械的管理。
4.主要分承包商負責自身配置的施工機械安全管理。
5.安全科對指揮部施工機械管理進行安全監督。
6.1.施工機械進、退場
6.1.1.進入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程工地的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具有出廠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合格證書,指揮部外租機械須提供防書面防風措施,并在合同中明確。
6.1.2.施工機械進、出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地,必須填寫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地《起重機械進、出場申報表》報總包。
6.2.施工機械安裝、拆卸
6.2.1.施工機械安裝拆卸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并在合同中明確。
6.2.2.施工機械在安裝或拆卸前,必須編寫起重機安裝拆卸作業指導書,作業指導書必須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并報監理存檔。
6.2.3.施工機械在安裝或拆卸應配足各工種人員,并必須經過勞動部門專門培訓并取得相應有效證件。
6.2.4.施工機械在安裝或拆卸前必須辦理危險施工安全作業票并按規定的審批,對安裝或拆卸人員進行該施工機械安裝或拆卸工作的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和簽證工作,安裝拆卸人員應按該施工機械的安裝或拆卸作業指導書中的要求進行作業。
6.2.5.對新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技術工況性能的施工機械,在使用前應根據施工機械實際安裝工況、現場條件、吊裝作業要求來決定試驗負荷和試驗工況。
6.2.6.施工機械在安裝完畢后應按規定進行試吊,試吊合格后方可進行移交,并做好交接手續。
6.2.7.對施工機械拆下的部件、附件、配套備用設備、專用工具、專用油料和備品,要分類妥善安全保管,并定期進行檢查、保養、翻新。
6.3.施工機械使用
6.3.1.施工機械操作人員與指揮人員、起重工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后方可上崗。
6.3.2.根據工程施工的不同階段、不同作業(如:大件設備吊裝、大型吊機裝拆、大型設備運輸等)的各類危險因素,進行超前管理,控制危險因素。組織專業人員對危險因素進行分級劃分,其次制訂危險因素預防控制的具體方案,再對方案、安全措施進行交底,落實專人負責并明確責任,使危險因素真正在施工現場得到有效控制。
6.3.3.建立施工機械臺帳和單機檔案,隨著工程施工進度對施工機械的需求及時更新施工機械臺帳。單機檔案包括:設備及機組人員,操作人員上崗證,本機安全檢驗合證,進、出場登記表,吊機防風方案卡,安全操作規程,起重作業十不吊,吊機安裝、改工況作業指導書(危險作業票、技術、安全措施交底簽證表、安裝記錄、試驗記錄及報告等),機械月度檢查記錄、機械月度保養記錄,檢修記錄、運行記錄。
6.3.4.施工機械使用時,司機應嚴格執行該吊機的安全規程,工作前應做好吊機各項目檢查,同時確認環境、地質、氣象是否達到吊機作業要求,工作完畢應正確填寫行車日記,如工作需要連班必須做好交接班工作。
6.3.5.起吊重量達到施工機械額定負荷的95%及以上,或兩臺及兩臺以上施工機械抬吊同一重物,在高壓線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時和其他特種吊裝作業時,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并應有施工負責人在現場指導。
6.3.6.加強大型吊機的防風工作,確保大型吊機在大風季節的施工安全,應針對吊機的特點和防風要求制定吊機防風方案卡,確定防風通道、防風場地、防風材料和輔助吊機、防風作業人員、防風作業程序等。
6.3.7.起重作業應遵守以下“十不吊:
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吊;
斜拉斜吊不吊;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活動物不吊;
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吊;
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埋地下或凍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有連接的物件不分開不吊;
非起重人員指揮或無證人員操作不吊。
6.4.施工機械檢查、維護保養
6.4.1.制定施工機械的月度檢查、保養計劃,為防止出現缺保、漏檢現象,工程技術人員實行跟蹤檢查和監督,并對檢查、保養情況進行記錄,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和故障,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6.4.2.大型施工機械由專人負責每月進行一次例行保養,每日進行一次日常保養,大修或裝、拆后進行一次專項保養;每月按檢查表進行一次專項檢查。以上檢查和保養工作必須保存相關記錄,工程技術部負責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6.4.3.施工機械發生故障需要檢修時,必須由維修人員進行仔細的檢查以確定檢修項目,在檢修工作之前對檢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并簽證,檢修人員應按該起重機的檢修作業指導書或方案的要求進行檢修作業。
6.4.4.施工機械檢查、維護保養發現的不符合情況分別由指揮部、工程技術部及各部分負責消缺。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第1.0.1條為了在鐵路施工高處作業中,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做到防護要求明確,技術合理和經濟適用,制訂本細則:
第1.0.2條本細則適用于鐵路施工及一般構筑物施工時,高處作業中臨邊、洞口、攀登、懸空、操作平臺及交叉等項作業。
第1.0.3條本細則所稱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 gb3608一83規定的“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 )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第1.0 .4條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2.0.1條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第2.0.2條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貢任制。
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第2.0.3條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條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第2.0.5條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2.0 .6條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上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0.7條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
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條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第2.0.9條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應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第2.0.10條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主要受力桿件,力學計算按一般結構力學公式,強度及撓度計算按現行有關規范進行.但鋼受彎構件的強度計算不考慮塑性影響,構造上應符合現行的相應規范的要求。
第一節臨邊作業
第3.1.1條對臨邊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措施,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欄桿或欄板的陽臺、料臺與挑平臺周邊,雨篷與挑檐邊,無外腳手的屋面與樓層周邊及水箱與水塔周邊等處.都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二、頭層墻高度超過3.2m的二層樓面周邊,以及無外腳手的高度超過3.2m的高度周邊,必須在外圍架設安全平網一道;
三、分層施工的樓梯口和梯段邊.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桿。
四、井架與腳手架等與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必須設助護欄桿。地而通道上部應裝設安全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問,應予分隔封閉。
五、各種垂直運輸接料平臺.除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臺口還應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
第3.1.2條臨邊防護欄桿桿們的規格及連接要求,應符合卜列規定:
一、毛竹橫桿小頭有效直徑不應小干70mm ,欄桿柱小頭汽徑不應小于80mm ,并須用不小于16號的鍍鋅鋼絲綁扎,不應少于3圈,并無瀉滑。
二、原木橫桿上桿梢徑不應小于70mm ,下桿稍徑不應小于60mm ,欄桿柱梢徑不應小于75mm 。并須用相應長度的圓釘釗緊,或用不小于12號的鍍鋅鋼絲綁扎,要求表面平順和穩固無動搖。
三、鋼筋橫桿上桿直徑不應小于16mm,下桿直徑不應小于14mm。鋼管橫桿及欄桿柱直徑不應小于18mm ,采用電焊或鍍鋅鋼絲綁孔固定。
四、鋼管欄桿及欄桿均采用ф48×(2.75--3.5 ) mm的管材,以扣件或電焊固定。
五、以其他鋼材如角鋼等作防護欄桿桿件時,應選用強度相當的規格,以電焊固定。
第3.1.3條搭設臨邊防護欄桿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m ,下桿離地高度為o.5--o.6m,坡度大于l:2.2的層面,防護欄桿應高1.5m,并加掛安全立網。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桿長度大于2m時.必須加設欄桿柱。
二、欄桿柱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在基坑四周固定時,可采用鋼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鋼管離邊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0cm。當基坑周邊采用板樁時,鋼管可打在板樁外側。
2.當在混凝土樓面、屋面或墻面固定時,可用預埋件與鋼管或鋼筋焊牢。采用竹、木欄桿時,可在預埋件上焊接30cm長的∠50×5角鋼,其上下各鉆孔,然后用10mm螺栓與竹、木桿件拴牢。
3.當在磚或砌塊等砌體上固定時.可預先砌入規格相適應的80×6彎轉扁鋼作預理鐵的混凝土塊,然后用上項方法固定。
三、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相干的連接,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桿在上桿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當欄桿所處位置有發生人群擁擠、車輛沖擊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時.應加大橫桿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桿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擋腳板或40cm的擋腳笆。擋腳板與擋腳笆上如有孔眼.不應大于25mm。板與笆下邊距離底面的空隙不應大于10mm。接料平臺兩側的欄桿,必須自上而卜加掛安全立網或滿扎竹笆。
五、當臨邊的外側面臨街道時.除防護欄桿外.敞口立面必須采取滿掛安全網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閉處理。
第二節洞口作業
第3.2.1條進行洞口作業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產生的,使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設置防護設施:
一、板與墻的洞口,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桿、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防護設施。
二、鋼管樁、鉆孔樁等樁孔上口,杯形、條形基礎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門等處,均應按洞口防護設置穩固的蓋件。
三、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設置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第3.2.2條洞口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設防護欄桿、加蓋件、張掛安全網與裝柵門等措施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樓板、平臺等面上短邊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須用堅實的蓋板蓋沒。蓋板應防止挪動移位。
二、平臺面等處邊長為25--50cm的洞口、安裝預制構件時的洞口以及缺件臨時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蓋板、蓋住洞口。蓋板須能保持四周擱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邊長為50--150cm的洞口,必須設置以扣件扣接鋼管而成的網格,并在其上滿鋪竹笆或腳手板。也可采用貫穿于混凝土板內的鋼筋構成防護網.鋼筋網格間距不得人于20cm。
四、邊長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桿,洞口下張設安全平網。
五、位于車輛行駛道旁的洞口、深溝與管道坑、槽,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干當地額定卡車后輪有效承載力2倍的荷載。
六、墻而等處的豎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應加裝開關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護門,門柵網格的問距小應大于15cm ,也可采用防護欄桿,下設檔腳板(笆)。
七、下邊沿至樓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臺等豎向洞口,如側邊落差大于2m時.應加設l--2m高的臨時護欄。
八、對鄰近的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性的其他豎向的孔、洞口,均應予以蓋沒或加以防護,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條洞口防護欄桿的桿件及其搭設應符合本規范第3.1.2條、第3.1.3條的規定。
第一節攀登作業
第4.1.1條在施工織織設計中應確定用于現場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設施,現場登高應借助建筑結構或腳手架上的登高設施,也可采用載人的垂直運輸設備。進行攀登作業時,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設施。
第4.1.2條柱、梁和行車梁等構件吊裝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應在構件施工圖或說明內作出規定。
第4.l.3條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應大于1100n。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應按實際情況加以臉算。
第4.1.4條移動式梯子,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驗收其質量。
第4.1.5條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
第4.1.6條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l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
第4.1.7條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第4.1.8條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 ,支撐應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第4.1.9條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臺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條鋼柱安裝登高時,應使用鋼掛梯或設置在鋼柱上的爬梯,掛梯構造見附錄四附錄圖4.1。
鋼柱的接柱應使用梯子或操作臺,操作臺橫桿高度,當無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lm ,有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l.8m。
第4.1.11條登高安裝鋼梁時,應視鋼梁高度,在兩端設置掛梯或搭設鋼管腳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時,其一側的臨時護欄橫桿可采用鋼索,當改用扶手繩時,繩的自然下垂度不應大于l / 20 ,并應控制在10cm以內。
第4.1.12條鋼層架的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層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時,對于三角形屋架應在屋脊處,梯形層架應在兩端,設置攀登時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選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間距不應大于40cm ,毛竹梢徑不應小于70mm 。
二、屋架吊裝以前,應在上弦設置防護欄桿。
三、屋架吊裝以前,應預先在下弦掛設安全網,吊裝完畢后.即將安全網鋪設固定。
第二節懸空作業
第4.2.1條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第4.2.2條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第4.2.3條構件吊裝和管道安裝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鋼結構的吊裝,構件應盡可能在地面組裝,并應搭設進行臨時固定、電焊、高強螺栓連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設施,隨構件同時上吊就位。拆卸時的安全措施,亦應一并考慮和落實。高空吊裝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層架、桁架等大型構件前,也應搭設懸空作業中所需的安全設施。
二、懸空安裝大模板、吊裝第一塊預制構件、吊裝單獨的大中型預制構件時,必須站在操作平臺上操作。吊裝中的大模板和預制構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嚴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裝管道時必須有己完結構或操作平臺為立足點,嚴禁在安裝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條校板支撐和拆卸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道守下列規定:
一、支模應按規定的作業程序進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嚴禁在連接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并嚴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結構復雜的模板,裝、拆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措施進行。
二、支設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應設斜撐,并應設立操作平臺。低于3m的可使用馬凳操作。
三、支設懸挑形式的模板時,應有穩固的立足點。支設臨空構筑物模板時,應搭設支架或腳手架。模板上有預留洞時,應在安裝后將洞蓋沒。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臨邊或洞口,應按本細則有關章節進行防護,拆模高處作業,應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設支架。
第4.2.5條鋼筋綁扎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綁扎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二、綁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墻和邊柱等鋼筋時,應搭設操作臺架和張掛安全網.懸空大梁鋼筋的綁扎,必須在滿鋪腳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臺上操作。
三、綁扎立柱和墻休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內的柱鋼筋,可在地面或樓面上綁扎,整體豎立;綁扎3m以上的柱鋼筋.必須搭設操作平臺。
第4.2.6條混凝土澆筑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澆筑離地2m以上框架、過梁、雨篷和小平臺時,應沒操作平臺,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件上操作。
二、澆筑拱形結構.應自兩邊拱腳對稱地相向進行;澆筑儲倉,下口應先行封閉,并搭設腳手架以防人員墜落。
三、特殊情況下如無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扣好保險鉤,或架設安全網。
第4.2.7條進行預應力張拉的懸空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行預應力張拉時,應搭設站立操作人員和設置張拉設備的牢固可靠的腳手架或操作平臺。雨大張拉時,還應架設防雨棚。
二、預應力張拉區域標示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張拉鋼筋的兩端必須設置檔板。檔板應距所張拉鋼筋的端部1.5--2m ,且應高出最上一組張拉鋼筋0.5m ,其寬度應距張拉鋼筋兩外側各不小于lm 。
三、孔道灌漿應按預應力張拉安全設施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4.2.8條懸空進行門窗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裝門、窗、油漆及安裝玻璃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樘子、陽臺欄板上操作。門、窗臨時固定,封填材料未達到強度,以及電焊時,嚴禁手拉門、窗進行攀登。
二、在高處外墻安裝門、窗,無外腳手時,應張掛安全網,無安全網時,操作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進行各項窗口作業時,操作人員的重心應位于室內,不得在窗臺上站立,必要時應系好安全帶進行操作。
第一節操作平臺
第5.1.1條移動式操作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操作平臺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操作平臺的而積不應超過10m2,高度不應超過5m,還應進行穩定驗算,并采用措施減少立柱的長細比。
三、裝設輪子的移動式操作平臺,輪子與平臺的接合處應牢固可靠,立柱底端離地而不得超過80mm 。
四、操作平臺可用ф(48—51)×3.5mm鋼管以扣件連接,亦可采用門架式或承插式鋼管腳手架部件,按產品使用要求進行織裝:平臺的次梁.間距不應在于40cm,臺面應滿鋪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并應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條懸挑式鋼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懸挑式鋼平臺應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其結構構造應能防止左右晃動,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懸挑式鋼平臺的擱支點與上部拉結點.必須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設置在腳手架等施工設備上。
三、斜拉桿或鋼絲繩,構造上宜兩邊各設前后兩道,兩道中的每一道均應作單道受力計算。
四、應設置4個經過驗算的吊環,吊運平臺時應使用卡環.不得使吊鉤直接鉤掛吊環。吊環應用甲類3號沸騰鋼制作。
五、鋼平臺安裝時,鋼絲繩應采用專用的掛鉤掛牢,采取其他方式時卡頭的卡子不得少于3個。建筑物銳角利口周圍系鋼絲繩處應加襯軟墊物,鋼平臺外口應略高于內口。
六、鋼平臺左右兩側必須裝置固定的防護欄桿。
七、鋼平臺吊裝,需待橫梁支撐點電焊固定,接好鋼絲繩,調整完畢,經過檢查驗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鉤,上下操作。
八、鋼平臺使用時,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發現鋼絲繩有銹蝕損壞應及時調換,焊縫脫焊應及時修復。
第5.1.3條操作平臺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臺上人員和物料的總垂暈,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應配備專人加以監督。
第二節交叉作業
第5.2.1條支模、粉刷、砌墻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于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第5.2 .2條鋼模板、腳手架等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
第5.2.3條鋼模板部件拆除后,臨時堆放處離樓層邊沿不應小于lm ,堆放高度不得超過lm 。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條結構施工自二層起,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均應搭設安全防護棚。高度超過24m的層次上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第5.2.5條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件或處于起重機把桿回轉范困之內的通道,在其受影響的范圍內,必須搭設頂部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廓。
第6.0.1條鐵路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第6.0.2條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第6.0.3條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二、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三、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第6.0.4條安全防護設施的臉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二、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三、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四、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度;
五、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第6.0.5條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1、目的:為了加強罐內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
2、范圍:進人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責任者:安全部、罐內作業單位
4、程序:
4.1切斷
4.1.1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對設備與外界連接的管道、設施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對動力電源的切斷,應采用取下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4.2.清洗、置換和清理
4.2.1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
4.2.2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
4.2.3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3采樣、分析或檢測
4.3.1檢修作業人員進入危險設備內前,要對設備內的狀況進行分析或檢測,并符合下列條件:
4.3.1.1含氧量在18~21%之間;
4.3.1.2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4.3.1.3其他可燃性氣體低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4.3.2對危險設備內的氣體或粉塵進行取樣分析或檢測不得早于進入設備作業前30分鐘,所采取的樣本應是設備內的最高濃度;工作中斷后,作業人員再次進入前應重新采樣分析或檢測。
4.3.3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4.4電氣及安全防護措施
4.4.1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照明電壓應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電壓,狹小或潮濕場所應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電壓;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4.2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4.3 .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4.4在設備內多層交叉作業應搭設腳手架、安全作業平臺,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4.4.5設備內作業嚴禁拋擲工具、材料,也不得將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邊上或設備頂部,以防墜物傷人。
4.4.6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加強設備內通風。
4.5安全監護
4.5.1設備外應配備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5.2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5.3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5.4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異常情況發生,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
4.6罐內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6.1 《罐內作業許可證》由危險設備所屬單位專職安全員認真填寫許可證上設備所屬單位、設備名稱、設備內介質、檢修作業時間、檢修作業內容、設備切斷置換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簽名等內容后,交由檢修單位填寫。
4.6.2檢修單位在接到《罐內作業許可證》后,檢修項目負責人認真填寫該證上檢修單位、檢修單位負責人簽名、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和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等內容。
4.6.3在完成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各項準備工作,落實安全措施,經現場分析或檢測檢查合格后,依序由現場檢測分析人、危險設備所屬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員分別簽名后,《罐內作業許可證》生效,檢修單位方可開始作業。
4.6.4 《罐內作業許可證》為一式二聯,第一聯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聯由檢修單位留存。
4.6.5進入罐內作業涉及動火的,按公司《動火管理制度》執行并辦理相應的動火許可證。
4.6.6在檢修作業過程中,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現場監護人(包括設備所屬單位和檢修單位)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對于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竄入或析出危險物質的情況下,現場檢測分析人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并最多每隔30分鐘進行檢測分析一次;一旦發現異常,及時通知設備內作業人員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進入作業。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濟南熱電有限公司明湖熱電廠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內容:
1、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2、有限空間分為三類:
(一)密閉設備:如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
(二)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發酵池、垃圾站、溫室、料倉等。
4、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單位須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根據作業現場和周邊環境情況,檢測有限空間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值、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值、有毒氣體濃度值等。未經檢測,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
5、在作業環境條件可能發生變化時,作業單位應對作業場所中危害因素進行持續或定時檢測。作業人員工作面發生變化時,視為進入新的有限空間,應重新檢測后再進入。
6、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處于安全環境,檢測時要做好檢測記錄,包括檢測時間、地點、氣體種類和檢測濃度等。
7、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單位應根據檢測結果對作業環境危害狀況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8、在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9、作業人員應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救援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當有限空間存在可燃性氣體和爆炸性粉塵時,檢測、照明、通訊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配備可燃氣體報警儀等。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驗、維護,以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10、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檢修、清理作業的,作業單位應實施作業審批工作制度。作業單位或負責部門提出申請,經生技處和安教處審批同意,并辦理工作票后方可工作。未經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11、作業單位應在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并告知作業者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12、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應明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嚴禁在沒有監護人員的情況下作業。
13、廠委托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承包管理,規范承包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承包單位應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14、作業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置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15、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者應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三、考核:
按廠綜合考核細則執行。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條為保證檢維修作業過程中人員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寧夏石化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裝置停工檢修及維修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裝置停工檢修,公司應成立檢修指揮部,安全環保、設備、技術、生產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其成員要分工明確,并對其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行政一把手對本單位安全檢修全面負責。
第四條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應由裝置負責人組織負責生產、技術、設備、安全及生產操作等人員共同對停工、工藝處理和開工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評價,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計劃,編制風險評價報告書,經公司相關部門批準后,對員工進行培訓,同時對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交底。
第五條承擔檢修項目的承包商,應按照項目所在單位的安全技術交底并進行現場勘察,對項目工藝和施工現場進行風險評價,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計劃并明確責任,編制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書,在檢修開始5天前報機動處、質量安環處審查合格,同時對承包方人員進行培訓后,方允許作業。
第六條各單位在檢修工作開始前,應對本單位參檢員工和承包方的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檢修教育。
第七條外委的檢維修項目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甲乙雙方必須遵守甲方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項條款。
第八條凡參加檢維修的特種作業人員都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否則不準作業。
第九條裝置停工方案內容應包括:
1、停工范圍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處理方法;
3、工藝處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裝置的盲板流程圖;
5、對重點的反應器、加熱爐、大機組等,必要時,應制定單元停工方案;
6、各項工作的標準及負責人。
第十條各生產裝置及公用工程系統的停車、各種物料的進出等,應以生產調度指令為準,服從公司統一安排。
第十一條裝置停工,可燃液體物料要退出裝置區或送到裝置的罐區存放;可燃固體物料要運出裝置區;非可燃物料且開工后繼續使用的應包裝好,存放在不礙檢修作業的區域;三廢的排放應嚴格執行環保管理規定,不允許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的介質。
第十二條停工期間,裝置按計劃儲存物料的設備、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須加盲板與外界隔離,并掛上鎖掛簽做好能量隔離。同時應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檢、記錄,防止發生跑料、冒料、超溫、超壓等事故。
第十三條裝置停工時,廠房通風設施,有毒、有害物質及三廢的處理設施,火炬系統等應最后停運,防止有毒、有害物質不能及時處理,釀成事故。
第十四條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在檢修作業前,應進行相應的蒸汽吹掃、熱水洗煮、中和、氮氣置換或空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再含有殘余物料。氣體分析應符合:可燃氣體濃度(液體蒸汽)不超過該物質與空氣混合物爆炸下限10%(體積),有毒氣體含量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氧含量19%~23.5%(體積)。分析合格后應加盲板與系統隔絕。不進行檢修作業的上述設備、容器、管道也應進行相應的工藝處理,以保證停工期間的安全。
第十五條設備在工藝處理合格后需打開人孔時,其內部溫度要降到40℃以下,壓力要處于常壓,設備上的人孔應從上至下依次打開。應先打開底部排空閥,確認內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開人孔時,螺母應對角逐漸松動,并應有防止物料濺噴傷人和人孔蓋螺栓傷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內少量可燃物料殘渣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擊、碰撞。
第十六條裝置停工工藝處理結束后,裝置區內生產污水系統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統的井、口、池都要封死蓋嚴,明溝、暗井、地面、平臺及其設備、管道外表(保溫層)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凈。
第十七條裝置的氮氣系統應由專人管理,防止與儀表風、壓縮風互串。
第十八條裝置全面檢修開工,必須經公司檢修指揮部停工驗收小組聯合驗收合格,具備停工檢修條件后,方可進行。
停工驗收小組聯合驗收合格的條件是:
(一)裝置停工工藝處理全部結束并達到安全動火條件,有退料、置換、分析的記錄;
(二)有盲板流程圖及其盲板登記表;
(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條要求。
(四)風險評價和消減措施應符合《化工與銷售分公司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管理規定(暫行)》要求。
第十九條凡進入檢修現場人員都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做到安全著裝。每個裝置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急救器具、設專人保管。
第二十條裝置停工檢修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檢修中必須嚴格用火、有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二十一條使用高壓水槍作業,必須執行其安全操作規程,采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停工檢修期間,廠區消防道路必須保證暢通無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裝備必須處于充足和完備好用狀態。
第二十三條檢修期間不接待參觀、實習人員,實行24小時廠區專人巡邏檢查,關鍵設備、要害部位應建立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
第二十四條檢修現場要做到文明施工,嚴禁野蠻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業環境。
(一)檢修使用的設備、材料、化工料等物質都要整齊有序地存放在適宜地點;
(二)檢修更換下來的帶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廢舊金屬設備、管道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三)檢修更換下來的設備、管道、閥門、廢舊物質及工業垃圾等,要及時清理、運出施工現場;
(四)檢修時,各種射源要妥善處置,做好防護或設警戒區,嚴防射源傷人;
(五)檢修時,不準碰砸篦子板、走梯、護欄及電纜;不準以工藝管線作為通道的基礎,必要時應設垮線橋通行。拆除篦子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圍欄,防止人員墜落,工作結束要立即恢復;
(六)對容器、管道、設備等進行水壓試驗時,必須用兩個量程相同并經校正的壓力表安裝在易觀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緊固件都應緊牢,一般情況下不準用壓縮氣體作試壓介質,特殊情況,使用壓縮氣體作試壓介質時,須經試驗單位的總工程師批準。無關人員不得在試驗現場停留。
(七)施工作業不應將生產設備、管道、電桿和建、構筑物作為鋼絲繩承力的地錨,特殊情況需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
第二十五條安全、消防、保衛人員要深入檢修現場,實行安全監督檢查,協助作業人員做好個人防護,擬定安全措施;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及其它違紀行為。
第二十六條氣防、醫療急救等部門應處于備戰狀態,備好急救藥品、器械、車輛及救護人員。
第二十七條檢修項目完成后,施工單位要及時進行現場清理,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檢修與生產雙方應嚴格交接手續,檢修項目應通過質量驗收。在確認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結束,安技裝備復位并檢驗合格后,由檢修所在單位組織對裝置檢修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達到開工條件時,方可進入生產開工準備階段。
第二十八條裝置開工要制定開工方案,內容應包括:
(一)單機試運、氣密試驗、氣體置換和安技裝備的調試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項;
(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三)開工程序、范圍、工藝參數;
(四)開工過程的安全技術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設備,在接受物料前必須按規定進行氣體置換;應按盲板流程圖逐個抽出盲板,并進行復核。
第三十條檢修后的壓力容器、儲罐、管道必須按規定進行試壓、試漏和氣密試驗;通訊、照明、安技裝備要全面檢查處于完好;凡需要進行試驗的設備、儀表都應試驗檢查合格;安全聯鎖都應進行實際聯校,以確保裝置開工生產的安全。
第三十一條檢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項目都必須有相應操作規程及安全規程,并向操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公布,做好培訓。
第三十二條裝置開工,應按開工方案執行,服從公司調度統一指揮,檢修單位應對其檢修項目派駐“保運”人員,及時處理故障,保證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開工前進行系統氮氣置換要按開工方案進行。裝置接送化工料時,要注意檢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設備的預熱、排凝,防止水擊損壞設備。
第三十四條裝置開工正常后,組織生產檢修人員全面驗收,分別整理技術資料歸檔。
第三十五條檢修計劃必須在設備管理平臺進行上報,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六條日常維修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由申請作業單位的負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作業許可證”,明確維修內容和技術要求,并對工藝過程可能產生危害進行識別,針對存在風險提出相應生產工藝削減風險措施并組織落實,分別在“設備檢(維)修作業工作票”的相應欄內簽字(欄內提出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內補充)。
第三十七條維修單位根據維修所在單位提出的維修內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風險對維修作業過程進行現場風險評價,提出削減風險措施并組織落實(欄內提出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內補充)。
第三十八條檢修結束后由甲乙雙方有關人員共同對維修情況進行驗證,確認無誤后進行試驗,達到標準要求,雙方共同在“驗收意見”欄內簽字。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機動處負責解釋。
第三二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本制度規定了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有關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屬各單位。
3、特殊工種操作規程技術要求高,作業危險性大,為規范其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保證作業人員的安全以及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4、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統一到總公司質量技術安全部登記注冊。
5、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市勞動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有上崗證后方可上崗。
6、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該特種工不得上崗作業。
7、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體格檢查,身體不適應特殊工種工作條件的人員,不得錄用。
8、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體檢,按國家現行勞動保護條例需要調離作業崗位時,及時辦理調崗,對特殊工種職業病患者要安排治療休養。
9、項目部要對進場的特種工進行入場安全教育,并對其進行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教育,施工前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特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按時發放,并督促其正確使用。
10、對違章指揮,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執行,且應向有前領導反應。
11、特種工必須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不得偽造,涂改或轉借。
12、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必須嚴格按本制度執行。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九
為保證文明、快速、高效裝卸,積極打造一流裝卸搬運團隊,經研究,公司特制定裝卸管理制度,望認真遵守。
安全第一,輕拿輕放,堆碼穩固,預留通道,橫看成行,豎看成列,標簽向外,箭頭朝上,大不壓小,重不壓輕,好不壓壞,木不壓紙,方不壓圓,干濕分開。
第一、裝卸人員入職后必須掌握公司倉庫區域劃分情況,以及各區域的具體功能作用:
第二、倉庫貨物堆放要求:各個客戶的貨物間要留有間隙或其他明顯標識區分,以防混淆
第三、操作員、裝卸人員(含叉車司機)入職后必須掌握倉庫內各類搬運和裝卸設備的日常維護、正確使用與管理的方法。
第四、公司的叉車司機必須能進行叉車日常維護和普通故障的排除;裝卸人員必須懂得各類手推車的結構、維護與使用。
第五、叉車作業時,一定要有人員在旁指揮與協助,其他人員不得在旁圍觀,要特別注意人員與貨物的安全,不要損壞被裝卸的貨物和臨近的貨物,保證貨物堆碼與擺放整齊、平穩。
第六、裝卸人員在用各類手推車(老虎車)時,在裝貨物時不得強行將手推車插入貨垛底,原則上要有人從旁協助,以保證貨垛底層貨物包裝的完好性;卸車時不能用拋甩、腳踢的方式使貨物快速存放到位。
第七、裝卸人員入職后要學會在捆綁貨物、防雨篷布時繩子打活結的方法。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十
1目的
規范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2.1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范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2.2動火作業的范圍:
2.1.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電鉆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1.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2.1.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1.5使用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編制依據
aq3022-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釋義
4.1特級動火作業
4.1.1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的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
4.1.3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4.1.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4.2.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
4.2.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2.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4.2.5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4.2.6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4.2.7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
4.2.8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二級動火作業
4.3.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廠區外的系統管網;
4.3.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3.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4.3.5生產裝置區、罐區內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綠化帶等;
4.3.6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4.4三級動火作業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
4.5固定動火區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4.6“三不動火”
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
4.7五大紀律
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
4.8 《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
5職責
5.1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核。
5.2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采樣分析,并對分析檢測數據準確性負責。
5.3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作業人員職責
a)動火作業人員(電焊、氣割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動火作業;
b)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d)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后方可離開現場。
5.4.2監護人員職責
a)動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對動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志,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c)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
d)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并報告相關負責人。
e)動火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5.4.3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a)負責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b)負責動火分析申請。
5.4.4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簽署意見(特級動火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
5.火2收。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須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6要求
6.1管理原則
6.1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6.1.3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
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
6.2管理內容
6.2.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b)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級動火處理。
c)盲斷點的選取應本著與作業點最近的原則,液體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壓蒸汽清洗,氮氣置換要選好置換路徑,不留死角;應盡量避免直接向大氣釋放置換氣體,不得已時,應選好放空點,避免對人員造成傷害。
d)動火作業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e)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f)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g)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h)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i)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j)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k)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l)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m)電焊機回路線應直接接于焊接本體,嚴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或管道上,二次線(把線)絕緣必須良好。
n)動火過程中能夠對空的人孔、手孔、法蘭連接、低排或高排應全部打開。
o)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驗分析合格方可繼續動火。
p)一張動火票只限用于一處動火點(一般情況10米作業范圍內同一平面且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可以作為一處動火點),不得用以多處動火點;需要同時進行多處動火作業的,每一處動火點必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動火票。全面停工檢修期間15米范圍內不影響視線時可按照一處動火處理。
q)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2特級動火管理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6.2.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作業前,所屬單位應通知生產調度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3在受限空間內動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
a)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b)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監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6.2.4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a)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b)動火前必須進行氣體取樣分析,特級、一、二、三級動火作業在作業前1小時內,申請單位向化驗中心提出委托,化驗中心對動火部位和環境進行動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結果上簽字。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應選擇足夠的檢測點以確保動火分析的樣品具有代表性,確保測試點符合檢測要求,裝置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線上動火的,必須對設備管線內部的氣體進行有效的分析。
c)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米。
d)收到動火分析結果后超過30分鐘未動火,應重新分析。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e)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f)一級動火時限已到,還需要繼續動火的,在重新辦理動火票前,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g)一、二級動火作業過程中,每隔4小時由專業分析人員測爆分析一次,分析報告單粘貼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時就結束的作業而沒有進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要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寫明施工結束時間并簽字)。
h)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工作程序
參見hse-01-04-25《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9附件
hse-01-04-26-c01 《特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2 《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4 《三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5 《固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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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罐(溝、坑)內作業必須辦理罐(溝、坑)內作業許可證。
1)在無著火爆炸危險和無毒無害的容器(溝、坑)內檢修,由車間負責人辦理下罐作業許可證。夜間由值班主任批準,外來單位施工,由外來單位會同現場負責人辦理。
2)特殊危險的罐(溝、坑)內作業,必須經安全領導小組審核,報總經理批準。
3)作業因故中斷一天以上,應重新補辦作業許可證。
2、檢修作業人員在進入罐(溝、坑)內作業前,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做到清洗置換不合格不進,電源物料未切斷不進,安全設施、工具、行燈、防護用品不全、不合格不進,沒有監護人不進。
3、罐內動火作業除按動火規定執行外,動焊人停止焊接作業時,嚴禁將焊槍放在罐內。
4、作業前應切斷電源,切斷與此罐相連通的水、氣、料閥,在電閘和閥門上掛警告牌。
5、罐(溝、坑)內作業要按設備深度搭設安全梯及臺架。在作業中嚴禁內外投擲材料或工具。
6、罐(溝、坑)內作業可視具體作業條件,采取通風措施(嚴禁直接接通氧氣)。對通風不良及容積小的設備。作業人員應采取間歇作業,不得強行連續作業。
7、作業竣工時,檢修人員和監護人員共同檢查罐(溝、坑)內外,在確認無誤、監護人在罐(溝、坑)內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入孔,不得自行封閉。
人事檔案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員工晉升管理制度 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二
⑴電焊機一、二次接線必須設置安全防護罩。
⑵電焊機外殼必須有良好的接地線
⑶電焊機設備的安裝、修理必須有電工進行,焊機在使用中發生故障焊工不得隨意拆修焊接設備。
⑷焊工推送閘刀時,不要正對電閘,防止因短路造成的電弧火花燒傷面部、手部、,必要時應戴絕緣手套。
⑸電焊鉗應有可靠的絕緣。在容器焊接時,不允許用簡易的無絕緣焊鉗,防止電焊鉗等焊件發生短路燒毀電焊機或發生其它意外。焊接完畢后,電焊鉗要放在可靠的地方,再切斷電源。
⑹電焊工在施焊前必須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在狹小或潮濕的作業環境區內必須穿著干燥的衣服和可靠的絕緣手套和絕緣鞋不要靠在鋼板上。
⑺更換焊條時,要戴好防護手套,不得用裸露的手直接接觸電焊條或電焊鉗。
⑻電焊用電纜必須絕緣良好,不要把電纜放在電弧附近或熾熱的焊件上,防止高溫損壞絕緣層,電纜要避免碰撞,磨損。發現破損應立即修好或更換。
⑼電焊工要熟悉和掌握有關預防觸電急救方法等知識,嚴格遵守有關部門制定的安全措施,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三
為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保障公司各項生產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對本企業所有作業安全的管理。
所有從業人員都必須遵守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從業人員在進行危險化學品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各崗位操作規程。
2.在危險化學品作業期間,要高度集中精神,嚴禁打鬧嬉戲,嚴禁在工作場所進食、飲水或喝飲料。
3.從業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不能直接接觸會引起過敏和皮膚吸收引起中毒的化學品。
4.應對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資料進行認真學習,并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掌握好應急處理方法。
5.對工作場地,要定期仔細地對各個方位進行徹底檢查。
6.裝卸物品時應注意人身安全和產品安全,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7.運輸時必須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公路危險品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8.檢維修時嚴格執行《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和《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及《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aq-bzh-06
《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aq-bzh-26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aq-bzh-27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四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紡織公司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的作業安全管理,用以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廠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高溫作業等危險作業。
2.術語、定義
2.1廠內動火作業:在公司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2.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入設備內部;進入專用管道、地溝、地井、煙道;進入專用貯料倉、庫等,進行清堵、檢測、維修、養護等。
2.3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
2.4高處作業:公司內一切超過2米的登高作業。
2.5高溫作業:公司內部涉及高溫崗位的作業活動。
3.職責
3.1安全辦公室職責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3.1.1安全辦公室為作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作業安全管理。
3.1.2負責公司內各項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檢查執行及考核工作。
3.2相關作業部門職責
3.2.1負責各項危險作業的實施,協助主管部門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
3.2.2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4.管理內容及方法
4.1
特種作業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1.1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程序。
4.1.1.1由作業或被作業部門提出指定專人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4.1.1.2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全辦公室或相關部門簽發并進行監督,注重時效性。
4.1.1.3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安全辦公室、作業部門各一份。
4.1.2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
4.1.2.1安全作業許可證應注明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
3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4.1.2.2應規定具體的防范措施和作業區域。
4.1.2.3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
4.1.2.4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4.1.3安全作業許可證的使用要求
4.1.3.1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
4.1.3.2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識。
4.1.3.3防范措施應告知所有作業人員,并按規定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
4.1.3.4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按防范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4.1.4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4.2動火作業
按照《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
4.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4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4.3.1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勞動組織工作,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將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進入設備作業前,由設備所屬單位進行可靠的置換沖洗,確保清除干凈。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辦公室或相關部門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3.3特殊情況需在不置換的情況下進入設備短時間作業,必須由設備所屬單位第一負責人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并親臨現場加強監護,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長管防毒面具或空氣呼吸器以及其它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確保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完好。
4.3.4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面具。
4.3.5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4.3.6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35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
4.3.7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向外投擲工具及器材。
4.3.8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閉設備孔。
4.4臨時用電作業
5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按照《臨時用電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
4.5
高處作業
4.5.1高處作業的定義
4.5.1.1高處作業是指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4.5.1.2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4.5.2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4.5.2.1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經安全辦公室辦理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5.2.2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4.5.2.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5.2.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6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4.5.2.5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5.2.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5.3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5.3.1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內。
4.5.3.2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5.3.3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5.3.4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區域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備注欄內。
4.5.3.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5.3.6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5.3.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7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4.5.3.8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5.
檢查與考核
5.1檢查
5.1.1安全辦公室負責對公司內所有危險作業安全作業證的監督檢查。5.1.2相關部門協助安全辦公室負責對安全作業證落實的檢查。
5.2考核
5.2.1凡未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的部門安全辦公室將按公司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5.2.2安全管理規定中未涉及的部分將對部門負責人進行50元罰款。
6.
報告和記錄
6.1動火安全作業證
6.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證
6.3臨時用電作業證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五
第一條 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復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設備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 一級吊裝作業:介于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 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設備(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 對于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設備、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 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設備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 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并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 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并現場有監護人。
第八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準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 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第十四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第十六條 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 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 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 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 吊裝作業的項目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設備。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項目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 吊裝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十四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 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 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設備部門審查后,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準。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技安部門會同設備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 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