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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調查報告篇一
隨著三個五年普法規劃推進式的實施,我省農村法治化水平有了較大的提高,農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有所增強。在全社會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農村依法治理的法治環境大有改觀。
農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脫離他們賴以生存的鄉村的法治環境。筆者認為,農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微觀上是進行法治宣傳教育,在宏觀上就是要造就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讓農民在良好地法治環境中形成法制觀念、培養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從“一五”普法到目前正在實施的“四五”普法正是有條不紊地實踐著這個目標。只有形成一個全社會崇尚法治的社會環境,法治國家的目標才能實現。在我國目前以政府推進為主要方式的法治進程中,這樣的“法治環境”需要各級政府去營造。“三五”規劃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是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四五”規劃的目標是實現由提高公民法律意識向提高法律素質的轉變。可見,法律觀念、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相互之間具有緊密的聯系。因此,農村的基層政權和組織應當對法制觀念、法律意識、法律素質有明確的認識,才能夠使其職責有明確的定位、行動有明確的方向。
通過調查和資料分析,我們發現,農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著一些現象:1、在職責上缺乏明確的定位。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各級政府的法定職責,還是具有政策性和臨時性的工作?作為推動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基層政權機關和組織,應當充分認識到普法和依法治理是政府的職責。2、在方法上往往以法律條文的宣講作為硬性指標。由于對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存在模糊認識,灌輸法律條文幾乎成為培養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的主要方法。3、在實施過程中未能形成基層組織與農民之間的雙向互動關系。“普法”似乎也在向農民“攤派”法律知識,“依法治理”則是以法律為“罰則”治理鄉村。4、在評價機制上,注重于形式的普及,有些經驗于文字總結與模仿復制。盡管這些問題是非主流的現象,但是在今后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不能不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存在這些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點則是認識問題和觀念問題。為此,必須明確什么是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如何“增強公民法律意識”和“提高法律素質”?
法律意識是人們關于法律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法律意識包括法律思想(理論)、法律觀念(法制觀念)和法律心理。法律意識有個體法律意識、群體法律意識和社會法律意識之分,個體(公民)法律意識的形成取決于公民的法律心理,以及法治環境的影響。群體法律意識具有團體性和多樣性的特點,在我國農村不應忽視傳統性和地域性的沖擊和扭曲。社會法律意識是全體公民普遍的法律心理和觀念,它與傳統的法律文化、主流法律觀念的傳播有著密切關系。社會法律意識和群體法律意識是公民的個體法律意識形成的重要環境因素。個體法律意識和群體法律意識對社會法律意識內容與發展有較大的作用。在通常情況下三者是協調一致的,但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能發生沖突。
筆者認為,“一五”普法在于喚醒公民的法律意識;“二五”普法在于培養積極向上的群體法律意識;“三五”普法著眼于營造全體公民共同的社會法律意識。“四五”規劃就是在三個五年普法的基礎上,為鞏固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提出了由法律意識的培養轉變為法律素質的提高,因為法律素質是法律意識的內在本質。由于傳統法律文化和法律觀念的影響,農民的法律意識與依法治國、依法治省提出的目標還存在著差距,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應當主要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培養農民對法律價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識的追求。法治國家的社會基礎則是公民對法律的尊重和敬仰,因為法律的價值代表著公平、正義和秩序。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目的是建設一個法治社會,這是各級政府的職責,但是不能因此認為普法和依法治理就是政府的單方行為。作為以行政指導為主要特征的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動中,各級組織特別是政府部門,不僅應當將法律知識告之于民,而且還要讓農民知道法律的價值是什么?法律是人們安居樂業的行為規則,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武器,懲罰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讓農民真正認識到法律的功能和價值,法律才能讓農民所接受,對法律的認知和運用才能從自發到自覺。我省農村基層人民政府推行的“送法下鄉”、“送書到戶”的活動,有其積極的因素,應當予以肯定。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人手一冊法律書,不等于人人都知法和懂法了。
2、讓農民通過生產和生活實踐,全面、正確地理解法律。長期以來,傳統法制觀念中,“法即是刑”、法就是“懲罰”的觀念影響著人們對法律的正確理解。誠然,對違法者的懲戒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不是法的全部。在普法的法制宣傳中要力戒這種片面的傾向。農村的社會生活受到法律調整的領域十分廣泛,普法和依法治理中應當結合農村的特點,在農業生產和日常生活中給農民予以法律幫助和法律引導。例如,農民負擔問題;打白條問題;糧食收購問題;計劃生育問題等等。讓農民通過法律幫助和指導,認識到保護老百姓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只有這樣,作為農村中主要社會主體的農民才能形成法律觀念、培育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
3、充分尊重用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方式。在農村存在著一種較為普遍的法律觀念和法律心理:解決矛盾和糾紛,總是謀求法律訴訟之外的方式來解決,無論正當與否,一般都把訴訟看作不光彩之事。作為普法推進者的基層組織往往遷就這種現實,解決糾紛與矛盾以息事寧人為原則,有時甚至不惜犧牲法律原則。今后在普法中,首先應當樹立法律的權威,以法律為原則作為解決爭端的依據和方法。各級政府應當正確地引導和評價公民的訴訟活動,尤其是農民訴政府的行政訴訟案件,更應當端正認識。
我省農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存在著許多認識問題、觀念問題以及法律實踐中急待解決的現實問題。現在將這些問題有重點的提出來,針對性地解決這些問題或制定相應的對策,將會大大推動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在農村普法與依法治理工作中,實際承擔具體工作的基層政權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它們的工作直接關系到農村實施普法和依法治理規劃的實際效果。普法和依法治理的長遠性目標是實現法治國家,階段性目標是實現各個時期普法“規劃”提出的具體任務,基本出發點和歸宿則是建設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肩負著如此重任和職責的基層組織對其法律地位應有正確的定位。
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全社會的工作,應當動員社會各階層參與。鄉、鎮人民政府是我國基層行政機關,其行政事務千頭萬緒,各項行政工作如計劃生育,農業稅費、農業生產等等,很難說哪項工作為主,哪項為次。如果將普法和依法治理僅僅理解為某項工作職責(并且有專人負責貫徹落實),這可能有悖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本意。筆者認為,普法和依法治理并不是一項單列的工作,它是貫穿于各項工作中的原則精神,在政府工作的各項職責中都要體現與貫徹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的原則。換言之,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主體(推進者)是任何部門與任何人員。任何工作必須以普法和依法治理原則為指導,我們不能把普法與依法治理僅僅理解為是司法行政部門的職責。從這個意義上講,基層組織是普法與依法治理的參與者、倡導者、推廣者與服務者。
村民委員會是我國農村基層自治性群眾組織。它雖不具有國家機關的性質。但村民委員會的組織形式與法定職能,使其在普法與依法治理工作中應當發揮積極和重要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對村民進行守法教育;2.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3.調解民間糾紛,促進村民團結和家庭和睦;4.協助政府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生產秩序、生活秩序;5.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的職責和任務與普法和依法治理所提出主要任務是相同的,基層群眾性組織組織的各項工作正是亦步亦趨地實踐著普法與依法治理的目標。目前,農村普法工作中,應當充分發揮村委會的功能和作用,使其從被動地完成工作任務轉向積極地開展普法宣傳。
調查發現,農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工作方法上存在許多有待改進的地方。
首先,在“普法”工作上,主要表現出的特點是放任性和無序性。農民往往把收看電視中的法制節目,作為自發的法治思想的啟蒙。誠然,法律的普及可通過多種渠道,在當今電視已作為簡便、快捷、普及的傳媒工具,其在普法工作的功能不可低估。有些工作開展比較好的地方,還利用農村廣播網進行宣傳,利用集市大會進行集中宣傳,利用村民大會請司法人員上法制課。還有的地方采取“知識帶動型”普法,即向在校的中小學生進行有意識的普法教育,再通過學生將法律知識傳播到廣大農戶等等,這些都不失為好方法。筆者認為,凡是有利于普法工作實施的經驗,都應當是值得肯定的好方法。但是針對當前農村普及法律的工作方法存在放任性和無序性的局面,我們應當著手做好以下工作:
1、在傳媒工具上,開展多渠道、多方式的普法工作。可以利用電視中現有法制節目,還可以利用農村有線廣播。在調查中農民普遍反映,了解法律知識的渠道主要于電視,如中央電視臺的“今日說法”,xx電視臺的“法眼看天下”等都是農民十分喜愛的節目。因此,筆者建議,能否將現有的電視法制節目進行整合,開設電視節目的法律頻道,專門地、系統地、生動地宣傳法律。在依法治國和依法治省的大環境下,開設法律頻道電視節目作為推進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實施手段是很有必要的。這對于廣泛地宣傳與普及法律,拓寬普法渠道,改進工作方法都有積極的意義。我省的有關部門可以在這些方面進行嘗試。
2、在普法的工作方針上,農村普法不能只把農民當作普法的對象。根據普法規劃的精神,農村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是針對農村各級組織和公民。特別是“執法者”的法律觀念、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對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起著決定性的影響。因此,筆者認為,農村各級組織在普法和依法治理中首先應當從“自律”開始,將自己作為法律的學習者和接受者,模范地執行和遵守法律、法規,然而才是法律的推廣者。對于農民則應采取多種形式,結合生產,生活實際,切實地運用法律去幫助農民解決實際問題,讓法律的服務功能、保障功能、授益功能得到充分發揮,改變“法就是制裁”的觀念,讓農民從“要我學法律”到“我要學法律”。
其次,農村“依法治理”工作中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是民事調解。傳統法律文化與法律觀念,直接影響著人們的法制觀念和行為準則。在農村,調解成為“執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以息事寧人,止爭息訟為目標的調解,在法律上、在觀念上、在文化上都有很深的社會基礎。因此充分運用調解的方法,對建立我國農村安定的生產、生活、秩序和法律環境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有些地方將調解的范圍已擴大到無所不及的領域,如果把調解作為解決一切矛盾糾紛的必經手段,則可能沖淡了法律的權威性。筆者認為,在肯定調解為行之有效的方法的同時,應當樹立法制觀念并且尊重當事人運用訴訟等法律手段的權利與選擇。必要時基層組織應當鼓勵與宣傳訴訟方式的積極意義。如果一味排斥、回避或阻礙“打官司”,甚至將訴訟本身附加許多非法律因素,那么我們通向法治的道路也不會是坦途。畢竟司法是法治的保障。
實地調查中反映較集中是普法的經費問題(有關文字材料卻沒有提及),經費緊張制約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進行。誠然,普法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財力支持,希望有關部門予以重視。但是,筆者認為,對普法經費也應當澄清一些誤區。普法和依法治理要求在各項工作中都應當普及法律知識,培養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這些內容是在日常工作中必須得到體現和實施。不能因為在工作職責中增加了“法治”的內涵,就應當相應地增加“經濟”成本。遵守法治規則和秩序是各級組織與人員應盡的義務,而且依法治理只會降低和減少耗損,提高執法水平。當然,我們應當在重視解決經費問題的同時,動員和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農村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動,如:法律援助、法律扶貧、法律志愿者等等都是解決資金問題的有效途徑。
在農村工作中,減輕農民負擔始終是一個重要話題,從中央到地方一般都把“農民負擔”作為專用術語并賦予特定內容予以關注。
我們在調查中發現“農民負擔”一詞越來越具有貶義、甚至有“違法”的意味。我們應當認真思考,農民應該不應該有“負擔”?應當負擔哪些義務?“減輕農民負擔”是減輕什么“負擔”?如何減輕農民負擔?這些問題都與法律有直接和間接的聯系。所謂負擔,主要是指社會主體所承擔的責任、任務或者費用。農民負擔是指農民作為生產者應當依法向國家交納的各種稅費。不可否認,當前我國農民負擔相對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的收入而言是比較沉重的。這里有政策性問題,但更多是執法工作中存在違法、恣意地對農民增加的“負擔”。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三令五申,嚴禁增加農民負擔,大力減輕農民負擔,但是有些地方收效甚微。筆者認為,解決農民負擔的根本途徑是將農民負擔法治化。讓農民在依法履行法定義務的同時,能夠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各級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也應當強化這樣的工作職責,就是要切實維護法律保障機制和保證行政救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途徑的暢通。只有將農民負擔問題納入法制軌道,喚醒農民的法律意識,制約行政權力的濫用,才能一勞永逸地解決農民負擔問題。在具體作法上,筆者建議:
1、用“農民負擔法治化”代替“減輕農民負擔”的提法。因為,農民負擔是農民依據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稅費義務。承擔和履行法定義務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減輕”農民負擔是相對于“增加”農民負擔或者農民負擔過重而言的,這里除了政策性因素之外,農民對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增加的負擔,完全有權利依法行使法律“抵抗權”,予以拒絕。對此,司法機關應當正確發揮法制保障功能,成為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堅強后盾。長期以來使用的“減輕農民負擔”一詞,其內涵已經發生了變化。所減去的額外稅賦既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容易使農民造成負擔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錯覺,難以分清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從而形成強烈的對立情緒。使用“農民負擔法治化”用語,不僅明確了農民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而且也寓意著法津同時依法保障農民們合法權益。這種提法的變換,其意義遠遠超過詞語本身的含義。
2、加強農村和農民的權利和義務的立法。將農民法定義務(負擔)及其承擔形式以法律規范的形式予以公布,通過地方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明確權利和義務。對農民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立法的意義,不僅僅在于有法可依,更重要地是強化農民乃至全社會的法律意識,這對于農民義務法治化和推進農村法治化的進程,其意義是十分重大的。我國是農業大國,我省是農業大省,在這個方面實行立法,不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關于農民法定權利義務的立法應當力求詳盡,防止執法中由于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使得法律規范流于形式。
3.基層組織的執法人員應當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農民負擔問題的出現,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原因之一是基層組織及其執法人員違反法律和政策,任意增加農民負擔。“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規劃將執法人員作為重點教育對象,要求他們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自身法律素質、秉公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4.疏通農民尋求法律救濟的渠道。農民負擔問題納入法制軌道之后,法律的“雙刃之劍”的功能應當充分體現出來。法律要求農民依法履行法定義務,同時,法律對農民的合法權益予以依法保障。對于任何部門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農民可以依法尋求法律救濟,對于行政機關的行政侵權行為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獲得國家行政賠償。然而,現實的法律實踐并不樂觀。盡管最高人民法院曾經指示,對涉農案件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提供快捷的法律通道。但是有些地方法院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對農民負擔案件仍然存在不立案或拖延審判的現象。農民在尋求法律救濟的道路上,出現了不會告、不敢告、不能告或者告不贏的不正常現象。法律救濟渠道的不暢,必然導致法律在農民心目中的公信力和權威性的下降。有些地方的農民對于“負擔”問題采取抵制、對立和越級上訪等手段,可見,暢通的法律救濟不僅僅是在保護個案中農民的合法權益,對于在我們農業大國和農業大省建設良好的法治環境,建立法治社會有著極其深遠的意義。
法治社會調查報告篇二
調查目的:對義縣農村地區法律建設的現時情況及其特點,和農村人對法律的看法及當遇到法律糾紛時采取方法以及這種現象所存在的原因等方面進行細致的分析,并對義縣農村法律的教育和普及程度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議。
調查時間:
調查對象:
調查方式:本次調查報告主要是采用以走訪為主,其它調查方式為輔的調查方式。
通過在義縣劉龍臺鎮走訪及調查,我發現,農民關心的涉法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征地補償問題。之所以征地補償問題會成為義縣農村居民首要的法律問題,我通過調查后得知,這是由于義縣正在大力開展招商引資活動,致使政府需要征地,征地必然帶來補償,而補償當中產生法律糾紛也就不為奇怪了。產生法律糾紛必然有其深刻的社會因素,而產生法律糾紛的原因卻是復雜的,涉及的當事人無非就是政府和當地村民。可能的原因,我認為有如下幾點:一是賠償價款協商不一致,政府所付的補償款項少,致使村民無法接受,或者是村民要求的太多,導致政府無法接受;二是征收的土地面積與協商不一致,對于土地征收面積的大小,雙方是有矛盾的,因此產生糾紛也就不奇怪;三是被征地的農民的安置與協商不一致,其主動權在政府,村民很少參與到規劃中的,只能被動的接受政府的規劃方案。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這個問題占到了本次調查的第二位,從此可以看出,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做的非常不如意。面對商家時,消費者畢竟屬于弱勢群體,弱勢群體的權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這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就其原因來說主要是商家對消費權益不夠重視,沒有樹立誠信交易的理念,目光短淺。其次,消費者維權的途徑不多,消費者協會畢竟屬于民間機構,它只能起到一個調節的作用,對于解決復雜的問題和矛盾嚴重的問題便顯得蒼白無力了。再次,消費者維權的成本大,一般的成本包括,來回的路費,誤工費,時間等等。如果采取仲裁和訴訟的方法則成本就更加巨大。因此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就成了義縣農村居民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之一了。
(三)勞動合同糾紛問題。這個問題占到了本次調查的第三位,可見義縣農民工在就業時的合法權利沒有得到很好的保障。面對就業單位時,農民工同樣是弱勢群體。出現勞動合同糾紛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淡薄,不尊重勞動的合法權益。而農民工的法律意識也不夠,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同時其維權的成本也是非常大的,政府保護農民工這個弱勢群體的力度還是不夠大。
此外,在婚姻、鄰里等方面涉及法律的問題也比較多。
通過對調查得出的數據分析,我們可以了解到目前義縣農村普法主要存在以下幾個主要的問題:
一是農村法制宣傳存在"死角"。為加快新農村建設,提高農民收入,近年來,國家施行了一系列的惠民政策,廣大農民自主經營性增強,"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發生變化,流動速度加快,為集中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帶來了困難。在調查中發現,有些村對于法制宣傳僅限于村部內的一兩塊宣傳欄,試問能有幾個村民經常跑到村部來看著宣傳欄學習法律知識,這樣的法制宣傳浮于表面,只是村里為了應付上級檢查,而農民群眾本身根本得不到教育,形成"死角"。
二是個別村領導干部對法制宣傳認識不到位。農村工作紛繁復雜、千頭萬緒,很多是硬指標,也很多是軟指標。法制宣傳,對有些村干部來說,是很好糊弄的事情,因為它不像其他工作一樣,看得見、摸得著。所以對組織群眾,宣傳黨對新農村建設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國家法律法規,都停留在一般號召上。遇到矛盾糾紛繞道走,了解問題一般化,分析問題一般化,解決問題一般化,不善于運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糾紛,有些村干部甚至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導致村民很多越過村委會這一級,直接到鄉鎮政府上訪,嚴重影響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是法制宣傳物質條件欠缺。義縣有些村的集體經濟不是很寬裕,甚至負債不少。要進行法制宣傳,不是光靠嘴上說說就行了的,沒有一定的物質基礎,無力支撐普法經費,宣傳讀本的緊缺、宣傳設備的落后,這些都是制約農村法制宣傳的客觀原因。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農村普法人員力不從心,在一定程度上也使農村法制宣傳在廣度和深度上大打折扣。
對于以上問題的出現,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方面來加強普法宣傳力度:
一是整合資源,提高宣傳效果。整合科技、文化、法律"三下鄉",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配以文字、圖片、漫畫等進行趣味性、生活化的法制宣傳。另外,農村居民居住地分散、人員流動性較大,組織起來進行規模性的宣傳教育并不實際,但是,我們卻可以利用農村學校這個得天獨厚的資源條件開展"法進校園"活動。學校學生來自各村各戶,而且人數多,有固定的學習教育場所和豐厚的師資力量,我們可以在農村中小學中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再讓學生回家向家長宣傳法律,這種家長和孩子間的互動能使家長更好的學習到法律。
二是提高村干部的思想認識,加強領導。政府應加強對村領導干部的宣傳教育,把思想統一到新農村建設目標和任務上來,充分認識法制宣傳教育是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制保障。村領導干部要"一手抓經濟建設,一手抓法制建設",切實做好農村法制宣傳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深入持久地開展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增強農民的學習法律的熱情,調動農村學習法律的積極性,從而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協調發展。
三是增加普法教育經費,以最低的成本創造最高的效果。對確實無法支持農村普法經費的的村居,鎮財政應適當進行傾斜,給予一定的經濟扶持,使農村法制宣傳得以順利開展。同時,各村也應考慮到自身經費的實際情況,在法制宣傳的形式上多下功夫,節約成本,以最低的成本創造最優的成果,務求法制宣傳的到位。
當然只有通過個人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農村的法律基礎才會越來越提高。一些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農村群眾的生活才會更幸福、更快樂。
法治社會調查報告篇三
xx年暑期,我系根據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團省委、省~教育廣大青年大學生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偉大實踐中認真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樹立和認真落實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引導大學生在實踐中熏陶思想感情、充實精神生活、提高道德境界、增長知識才干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們政法系的專業特色,組建xx師范學院法律志愿者服務隊,以傳承“五四”報國志,“服務和諧社會,提高思想政治素質”為宗旨,以“走入社會,服務群眾”為原則,組織學生深入到農村、社區等社會生活的第一線,通過開展以“送法下鄉”、“送法進社區”、“送法進大墻”、組織學習科學發展觀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等主要形式的志愿活動,大力傳播科學文化和現代文明、弘揚科學精神、推廣法治思想。
我們服務隊主要通過設立法律咨詢臺,發放傳單,問卷調查,制作海報、墻報等多種方式進行法律宣傳,解答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疑難問題,受到了群眾的一致好評,使xx師院法律志愿者服務隊在群眾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展示了當代大學生朝氣蓬勃的一面,為xx師范學院在社會中樹立了良好的形象,現總結匯報如下:
我們法律志愿者服務隊的第一站是到xx縣呂村鎮呂村集進行“送法下鄉,服務社會”的法律援助活動,在這流火的七月,我們在王老師的帶領下,激情如火,熱情如歌,本著“用我所學,服務社會”的宗旨,帶著“建設和諧社會,完善自我”的滿腔豪情奔赴xx縣呂村鎮呂村集與xx縣法院呂村鎮派出法庭、呂村集村委會聯合開展法律援助活動,受到xx縣人民法院呂村鎮法庭的大力支持,并取得了顯著的效果。
為了解該村的法律普及的現狀,我們精心制作了關于普法狀況的調查問卷。通過對收回的有效問卷的統計分析,我們得知,當農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由于對法律的不了解,他們并不是首選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對于獲知現行的法律時,他們主要通過廣播電視的渠道。這些情況使我們清醒的認識到,進一步深入加強農村的法制宣傳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在農村的普法活動過程中,媒體所起到以及將要起到的積極作用。
根據當前農村普法的“切入點”——民事糾紛,有針對性的宣傳有關法律。隨著經濟的發展,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往農村中常見的爭水、爭界上的糾紛明顯的減少,而日前常見的糾紛是合伙糾紛、婚姻糾紛、贍養糾紛、借款糾紛等,為了使這寫糾紛在法律的范圍內成功調處,我們利用廣播,散發普法宣傳材料,出版法律宣傳墻報宣傳法律法規。并為村辦小學贈送了《中華德育歌》宣傳小冊子,讓孩子們從小就接受法律與道德方面的教育,為將來成為一名“懂法、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創造條件。
在活動過程中,我們對有關農村土地的征用、占用、流轉等問題,進行細致耐心的解答;針對家庭暴力、重男輕女等問題,進行了《婚姻法》、《繼承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條文和法律規范的宣讀和講解,為農村婦女的權益保障撐起了一把法律“保護殺。此外我們認真解答了在外務工人員經常遇到的拖欠工資、工傷理賠、用工欺詐等問題,為外出務工的人員提供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途徑和方法。一個年輕人離開咨詢臺時說:“有了法律知識,再去打工心里就有底了”。
通過這次活動,讓廣大的呂村鎮朋友得到一次法律知識教育,幫助村民了解法律法規在日常生活中的運用,以及如何運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使我們的專業知識得到一次實際運用,并得到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鍛煉,也樹立了我院大學生的良好形象,提高了我們的專業知識以及創新能力,為建設和諧社會,進一步加強農村法治宣傳教育,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7月15日,我們法律志愿者服務隊聯合“依法治市辦公室”在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來到了暑期社會實踐的第二站——安鋼生活六區,開展了以“讓法律走進生活”為主題的法律宣傳活動。
在殷都區司法局和梅園莊街道辦事處的協助下,活動正式拉開帷幕,市殷都區司法局鈔副局長作了熱情洋溢的講話,xx日報等媒體記者對本次活動進行了相關報道。
我們根據安鋼生活區務工人員集中的特點,重點對他們進行了法律常識教育,以及根據現在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現象,我們為青少年進行了法律知識輔導,對關系到青少年切身利益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重點進行了宣傳教育,使青少年進一步了解了相關法律法規內容,增強了依法自我保護的意識,同時也加強了自我約束的意識。
當我們拿出精心準備的1000份以“服務和諧社會”為主題的調查問卷開展調查時,居民們都表現出了極大的熱情,認真回答我們的問卷,其中有效問卷率為90.7%,這些資料讓我們了解到目前小區居民的法律知識普及程度,以及通過設立咨詢臺,和居民進行了面對面的交流,解答了諸多法律上的疑問,同時也利用文藝表演中穿插有獎法律知識問答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向小區居民宣傳了法律知識,實現了雙方的互動,最大限度的調動了居民的積極性,提高了社會實踐的實效性,使居民們疑惑而來滿意而歸。
7月20日,法律志愿者服務隊在黨總支書記羅令姣等老師的帶領下來到社會實踐的最后一站——xx市監獄,對服刑人員開展了以“攜法同行,再塑人生”為主題的手拉手幫教活動。
在青年志愿者法律援助幫教大會上,政法系黨總支書記羅令姣老師和xx市監獄監獄長分別做了重要講話,充分肯定了這次互利雙贏的活動,認為它不僅可以鞏固服刑人員的教育成果,提高服刑人員的思想道德水平,還可以鍛煉在校大學生的理論聯系實踐的能力。我系共向市監獄捐書3000余本,xx市監獄領導對大學生的幫教活動表示熱烈的歡迎并向我系贈送錦旗以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