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結構性存款合同存款合同成立篇一
結構性存款,通常是指商業銀行在吸收客戶存款的基礎上加入一定的衍生產品結構,通過與國際、國內金融市場各類指數掛鉤,使投資者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較普通存款更高收益的產品。結構性存款掛鉤標的種類較多,常見的掛鉤標的包括境內外利率、匯率、股票、基金、商品價格指數等。
根據上述原則,結構性存款屬于嵌入衍生工具,應按嵌入衍生工具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現金流量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
其他
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的衍生工具。若企業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其結構性存款連同其他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企業可以將該結構性存款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是,如果(1)嵌入衍生工具對混合工具的現金流量沒有重大改變;或者(2)類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顯不應當從相關混合工具中分拆,則企業不應將嵌入衍生工具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1)與主合同在經濟特征及風險方面不存在緊密關系;
(2)與嵌入衍生工具條件相同,單獨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義。
(二)實務應用應關注問題
1、單獨存在的工具是否符合衍生工具的定義
(3)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
其中,實務中容易混淆的是對特征(1)的判斷。首先,應區分該工具的變量屬于金融變量還是非金融變量。當屬于非金融變量時,該變量不能與合同的任一方存在特定關系。例如,如果結構性存款計算利息的變量,是以存款方的某項財務指標(收入、凈利潤等)為基礎的,則該結構性存款中嵌入的工具,不滿足衍生工具的定義,不應對該結構性存款進行分拆。
2、基礎變量是否具有真實性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上述準則及證監會規定了嵌入衍生工具的一般處理原則,但是,在實務中,還需要根據結構性存款所約定的基礎變量變動是否具有真實性。當約定的基礎變量極不可能發生時,表明該基礎變量不具真實性,從而使形式上的衍生工具不具真實性。此時,根據合同經濟實質,此類結構性存款實質上和一般定期存款沒有區別,從而不需要再執行上述分拆分析,按一般定期存款的處理對此類結構性存款進行處理即可。
具體的,當結構性存款的實質是一般定期存款時,如果其短于一年,屬于流動資產性質,并且銀行對該項結構性存款提供相應的存款單/存款證明,證明該款項屬于企業賬戶存款,則企業可以將該類結構性存款作為銀行存款核算。如果銀行無法提供相應的存款單證明該款項屬于企業賬戶存款,且預計不會提前支取,則企業應將該結構性存款作為貸款和應收款項核算,并作為“其他流動資產”在報表中列報。如果期限超過一年,且預計一年內不會支取的,則應作為“其他非流動資產”列報。
結構性存款合同存款合同成立篇二
;近期,有關銀行結構性存款監管升級的消息四起,引發市場對結構性存款問題的高度關注。根據報道,6月以來,大中型銀行陸續收到銀保監會的窗口指導,要求規范結構性存款管理,且在9月底以前壓降至年初規模,年底前進一步壓降至年初的2/3。
此外,6月12日,北京市銀保監局發布《關于結構性存款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要求結構性存款增長過快的銀行逐月壓降結構性存款規模、杜絕“假結構性存款”、“企業套利”與“資金空轉”。
截至2020年5月末,結構性存款規模為11.84萬億元,比年初增長2.24萬億元。前五個月增量超過2017年全年增量水平,接近2018年全年增量。這表明在2019年規范壓降185.84億后,結構性存款在2020年上半年出現了快速反彈。
數據顯示,2020年,對公結構性存款新增1.88萬億元,個人結構性存款新增3622億元,對公結構性存款增長較快。2020年以來,因為突如其來的疫情,貨幣政策維持寬松態勢,財政部和監管機構發布了一系列支持實體經濟的舉措,比如再貸款、再貼現,資金利率很低,目前結構性存款利率為3.5%-3.7%,部分對公企業或存在套利空間的可能性。
對銀行而言,結構性存款作為主動性負債,是在存款競爭激烈的環境下迫不得已的選擇。隨著監管的規范,2020年結構性存款新增幅度較大的銀行有一些壓力,但對整個銀行體系而言,各家銀行都重回同一起跑線競爭存款,有利于降低銀行的負債成本,有效疏通利率的傳導機制,最終起到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的作用。
事實上,監管層控制結構性存款的初衷在于杜絕“假結構”,進而抑制套利。受經濟活力放緩、居民儲藏性資金需求較高以及資金套利等因素的影響,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自年初以來呈現快速增長勢頭。截至2020年4月,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規模為12.1萬億元,比年初增長2.54萬億元,存量占比為6.49%,比年初提升1.07個百分點。
在存量結構上,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結構性存款占比分別為4.49%和8.53%,比年初分別提升0.69個百分點和1.46個百分點。如果涵蓋大額存單、協議存款等其他高成本資金,商業銀行主動負債占比將更高。以股份制銀行為代表的中小銀行,主動負債存量占比較高,存款定期化現象較為嚴重。目前,結構性存款平均久期為4-6個月,價格基本保持在3.5%-4.0%的水平,與債券、票據等之間存在套利空間。
年初以來,對公銀行結構性存款增長快于零售銀行,國有大銀行和股份制銀行快于城商行和農商行。據此推測,典型對公業務主導的國有大銀行和股份制銀行的結構性存款增長較快。
正是由于結構性存款的高成本特征,使之成為商業銀行差異化營銷的攬存“利器”,主要操作表現為在期權部分設置不可行權條件,并通過提高ftp將結構性存款轉化為高收益“類固收”產品,ftp定價以shibor作為基準利率,繞開了自律機制的約束。此外,大型企業具有較強的溢價權,往往會要求提高結構性存款價格,甚至出現大量超ftp授權審批現象,這會在很大程度上抬高整個結構性存款的價格水平。
近年來,監管層在打擊假結構、明確發行結構性存款產品的主體資質方面出臺了若干政策,并將結構性存款保底利率納入自律管理范圍,但執行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由于久拖未決,目前結構性存款已成為核心負債成本居高不下的核心約束,這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的宏觀政策發生直接沖突。加上結構性存款與金融市場利率的大幅背離衍生出廣泛套利行為,是資金“套利空轉”的重要載體。
盡管一些銀行已加強了對兩年期以上大額存款和協議存款的量價限額管理,并制定了逐步壓降結構性存款的計劃,但在監管層看來,單純靠銀行的自我約束效率較低,控制結構性存款的增長仍需要“有形之手”。于是,直接要求銀行壓降結構性存款規模的行政指令出臺也符合監管邏輯。不過,這種行政指令方式屬于應急手段,更具有長效機制的手段應是逐步推進“假結構”向“真結構”的轉變,通過貨幣政策價格信號的傳導,引導結構性存款利率緩慢下行,推動存款利率的并軌。
此次監管對結構性存款的升級主要針對企業“票據貼現-購買結構性存款”的套利行為,以進一步疏通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
從利率環境來看,為了減少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對實體經濟(尤其是中小企業)的沖擊,貨幣政策持續加碼,企業融資成本迅速下降,票據利率已從3.3%左右降至3月末的2.94%。但由于存款利率相對剛性,且2017年以來存款的重要性提升(銀行需滿足各類流動性監管要求),存款競爭壓力加大,不少銀行不得不通過結構性存款的方式“高息攬儲”。
根據融360的數據,截至5月末,結構性存款到期收益率仍高達3.67%。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通過“票據貼現-購買結構性存款-再開票”的循環無風險獲取70bp左右的“套利”。
從量的角度來看,2020年1-4月,企業票據融資增加了1萬億元,同時全國對公結構性存款大幅增加了2萬億元,其中主要是中小型銀行(包括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增加了1.5萬億元。
根據國盛證券的預計,結構性存款的主要增量來自于股份制銀行,主要基于以下兩點:第一,2019年10月《結構性存款新規》出臺,明確要求具備普通型衍生品資質的銀行才可以發行;第二,從上市股份制銀行數據來看,3月末其整體存貸比為95.5%,高于其他類型銀行,存款壓力較大。
在監管的高壓下,5月通過結構性存款進行套利的行為或有所放緩。一方面,5月票據貼現僅增加不到1600億元,同比僅多增420億元,少于3月、4月的1100億元、2040億元;另一方面,5月m2增速維持在11.1%,而m1增速提升1.3個百分點至6.8%,表明活期存款增長回暖。
根據初步測算,在極端情況下,如果按全部結構性存款2020年年內余額壓降至2019年年末的2/3進行計算,則需要在4月底的基數上壓降5.8萬億元。根據光大證券的推測,目前政策只是對增量較快的機構進行定向窗口指導,預計壓降規模明顯小于上述極端數值,但不排除部分增速較快的股份制銀行可能受到的影響較大。
一般來說,結構性存款被從嚴管控后,不會減少存款總量,但可能產生結構性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銀行體系存款資金的結構性不平衡。需要壓降規模較大的銀行面臨到期產品無法續作產生的流動性管理壓力,考驗其客戶關系管理能力,部分存款可能流失,需要做好存款的承接工作。對這些銀行而言,其可能的選擇包括:一是通過其他存款產品的創新加強存款留存;二是通過發行同業存單方式補充結構性存款壓降帶來的資金缺口。對于同業負債占比離1/3監管要求尚存一定距離的銀行而言,適度使用同業存單替代部分結構性存款資金,有助于負債成本的降低,但一定程度上可能會面臨損失部分對公客戶的問題。
二是部分銀行可能會預防性調高備付率水平。若客戶走款,部分銀行會在信貸投放并未出現明顯上漲的情況下,面臨存貸比等指標的上升,其中一些銀行可能會預防性調高備付率水平,進而對資金利率形成擾動。甚至不排除貸款節奏和能力也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擾。正常情況下,這種干擾受到的影響較小。
三是銀行需創新手段穩存增存。在形成新的均衡之前,流動性不平衡帶來存款增長冷熱不均,需要銀行創新手段穩存增存,而不是靠打政策擦邊球的方式提高負債規模。而銀行對于存款的留存,將主要取決于替代產品的收益率、一攬子綜合金融服務的能力等方面。
對金融市場而言,壓降結構性存款使得短期貨幣政策更注重節奏。在社融增速已升至12.5%、且國內疫情取得階段性控制、經濟企穩預期升溫的情況下,短期貨幣政策或更注重節奏,避免利率下行過快使得企業套利過于活躍,對結構性存款的監管升級也正是基于這一點因素的考量。盡管壓降結構性存款不會造成存款的滅失,但可能會造成結構性分布的不平衡和壓降虛增。目前來看,市場對6月信貸增長仍保持樂觀,但下半年需求啟動仍有待觀察,實體經濟信用可得性預計不受影響。
但從中長期來看,利率下行趨勢仍較為確定。一方面,全球疫情仍在擴散,外需不確定性仍然較大,經濟下行壓力并未見減少;另一方面,壓降高成本結構性存款的本身就是在引導全社會無風險利率的下行,從而減輕銀行負債端的壓力。
對此,我們可以參考2019年年初的“票據套利”監管歷程。2019年3月,監管開始嚴查“假結構性存款”與企業套利后,貨幣政策邊際也有所收緊,主要表現為10年期國債利率從3.1%上升至4月底的3.4%左右,但隨著中美貿易摩擦的不斷升級,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貨幣政策再度轉向寬松。
對銀行業而言,降低全行業負債成本,實際上對存款基礎較好的銀行構成利好。如果全行業2020年全年高成本結構性存款將壓降5.7萬億元,一部分或可以轉化為普通存款,減輕負債端的壓力。根據4月末數據靜態測算,到9月底(壓降至年初水平),全行業結構性存款將壓降2.5萬億元,占存款總額的1.37%;全年(壓降至年初的2/3)將壓降5.7萬億元,占存款總額的3.09%。預計這部分資金或一部分將轉化為低成本一般性存款,數據顯示,上市銀行2019年年末存款成本率僅為2.05%,低于結構性存款3.67%的成本率。
從銀行個體來看,銀行間的分化加大。對于存貸比較高、存款壓力較大、將結構性存款作為吸收存款的重要手段的銀行,監管升級會加大其存款流失的壓力,進而影響其資產擴張的速度。不過,對于存款基礎較好的優質銀行,主要是受制于存款惡性競爭,緩解客戶留存的壓力,才將結構性存款作為一個金融產品的補充形式。在這種情況下,監管趨嚴并不會影響其正常運營,反而會因客戶競爭壓力較小而相對受益。
事實上,結構性存款的演化與發展有其必然性。從中國商業銀行存款業務發展的演化脈絡可知,銀行存款增長經歷了由外匯占款驅動到影子銀行信用派生驅動的過程,但隨著雙順差的結束以及金融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大,商業銀行存款的內源式增長動力已顯不足。在此背景下,結構性存款作為商業銀行的一種主動負債,在利率市場化的大背景下開始呈現蓬勃發展態勢。從本質上看,創新類高成本存款的增加是利率市場化深化推動的必然產物,只不過在當前經濟環境下未必是適當的產品。
目前,結構性存款在銀行負債體系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而且涉及銀行、居民、企業等多方利益格局。如此之大的體量以及覆蓋面,決定了監管層對于結構性存款出手比較慎重。因此,對結構性存款的壓降搞“一刀切”的可能性較小,而定向調控或是權宜之計。而且,這種審慎也避免了貨幣市場、債券市場的劇烈波動,且未觸動銀行存款增長和客群關系的利益格局。
光大證券認為,未來,結構性存款價格也有必要進行約束規范,通過結構性存款“壓量控價”,推動無風險利率譜系逐步收窄。以結構性存款為代表的高成本主動核心負債被管理對銀行體系負債成本控制是利好,有望對行業凈息差產生正貢獻。對個體銀行而言,客群經營才是長期發展的核心所在。伴隨著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利率市場化加快推進,商業銀行對公業務的議價能力不斷下降,而具高客戶黏性、高綜合收益率的零售業務漸成各家銀行的發力重點。長期來看,通過有效的客群經營,形成對客戶更強的議價能力來構筑自身的“護城河”,才是商業銀行發展的核心所在,零售業務主導的銀行競爭力將被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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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協議存款金額:
乙方在甲方存入人民幣元整。
2.協議存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協議存款(以下簡稱“協議存款”)期限為五年零一個月。協議存款起存日、起息日、到期日以甲方向乙方開立的協議存款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為準。自甲方開立該《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之日起計息。
3.協議存款利率:
3.1本合同項下的協議存款按固定利率計息。存款年利率為.%,中途不做調整。
4.計息規則:
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協議存款利息時,遵循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
存款計息的規定,采用逐筆計息法計算利息:
計息期為整年(月)的,計息公式為:
利息=本金__年(月)數__年(月)利率
計息期既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計息公式為:
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年利率(%)÷360
5.協議存款地點:
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以甲方指定的如下分支行為協議存款的存放地點:。
6.協議存款憑證:
6.1以協議存款起存日為準,甲方至少提前三個工作日將存入金額、日期、存款地及存款賬號書面通知乙方。甲方保證于協議存款自乙方賬戶匯入甲方指定賬戶之日,為乙方開具協議存款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壹(大寫)張,金額合計為人民幣元整。該《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應注明“協議存款”和“按年月日雙方簽署的協議存款合同條款執行”字樣。
6.2甲方保證自協議存款起存日起按季向乙方提供書面協議存款對賬服務,按乙方要求提供協議存款詢證服務。
7.還本付息方式:
賬戶名稱:________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賬號: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系統號:
協議存款第61個月的利息,在到期日隨本金一并支付,按照第4條計息規則計算當月利息。
7.2利息(或本息)歸還日為法定節假日或銀行休息日的,劃款時間順延至法定節假日或銀行休息日后第一個銀行工作日。
8.融資條款:
乙方如急需用款,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甲方融資管理制度向甲方申請將《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變更為《單位定期存單》,并以該《單位定期存單》為質押的權利憑證辦理質押融資;但該約定并不意味著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融資,具體以甲方最終的審批結果為準。如乙方獲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甲方可以拆借形式向乙方提供融資,拆借規模、期限、利率按交易發生時的市場情況商定。
9.違約責任:
甲方應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7條約定于付款日將應付款項匯入乙方指定賬戶,則甲方應按照延期到賬的實際天數和尚未支付的協議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余額,按日利率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并且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單方解除本合同的行為或主張不能免除甲方承擔本條款項下違約責任的義務。
10.提前支取:
10.1.2政府監管機構確認乙方發生嚴重的流動性風險等情況;
10.1.3乙方出現流動性緊張;
10.1.4其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的情況。
10.2.3上述計息期超過六個月(含六個月)不足一年的,計息利率為協議存款起息日適行的金融機構人民幣陸個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基準利率。
10.2.4上述計息期超過一年(含一年)不足二年的,計息利率為協議存款起息日適行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壹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基準利率。
10.2.5上述計息期超過二年(含二年)不足三年的,計息利率為協議存款起息日適行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貳年期期整存整取存款基準利率。
10.2.6上述計息期超過三年(含三年)不足五年的,計息利率為協議存款起息日適行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叁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基準利率。
10.2.7上述計息期超過五年(含五年)的,計息利率為協議存款起息日適行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伍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基準利率。
10.3上述重新計提的利息,扣減該協議存款項下甲方已實際支付乙方的利息后,在提前支取日隨本金一并支付。
11.保密責任:
11.1除非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關規定以及任一方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規定要求披露信息,未經對方事先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公司、企業、組織或個人提供或泄漏與對方業務有關及與本合同有關的資料和信息,但任何一方因制定、履行、修改本合同而向其員工或聘請的中介機構披露本合同相關內容除外。披露方應確保其員工或聘請的中介機構知曉并承諾遵守本合同規定的保密責任。
11.2如任何一方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關規定以及任一方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規定須披露與對方相關資料和信息的,該方應在法律、行政法規準許的范圍內,在披露前書面告知對方。
12.合同的解除與掛失處理:
12.1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未達成書面協議前,本合同不得被視為變更或解除。乙方按照本合同第9條的規定單方解除本合同的情形除外。
12.2乙方的協議存款開戶證實書遺失,乙方應持單位公函,向甲方申請掛失,甲方重新辦理新的存款手續。
13.爭議解決:
雙方同意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以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14.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項下全部事項履行完畢時終止。
14.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未盡事宜,雙方商定后簽訂書面的補充合同,補充合同未約定的,適用本合同約定;補充合同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補充合同約定為準。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結構性存款合同存款合同成立篇四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在銀行存款過程中對存款對象確實出現了重大誤解,造成了較大的損失,在發現后李某及時向銀行提出了退款,因此應判令銀行退還誤存的款項。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與銀行之間的服務合同并不存在重大誤解,李某只是對將款項存入王某賬戶的行為產生了重大誤解,故銀行不具有返還義務,王某雖然身份不能明確,但可以將其以虛擬人的形式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查明事實后可以判決由王某返還。
第三種意見認為,李某與銀行之間的合同即使存在重大誤解,但合同履行后,銀行作為該款項的保管人而非所有人,對該款項不享有所有權從而也就不享有處分權,不能承擔返還義務。該筆存款的戶主王某身份不明又無法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故只能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為進一步厘清案件的相關法律問題,下面筆者嘗試從兩個方面對此案進行分析。
[分 析]
一、關于李某與銀行之間是否存在重大誤解的問題
1、李某是否對合同的性質存在誤解?當事人針對同一物訂立合同,但對合同標的物本質或性質認識錯誤,可以構成重大誤解。比如將出租誤認為出賣,將出借誤認為贈與等。在對合同性質產生誤解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將發生重大變化,而且產生此種誤解也完全違背了當事人在訂約時所追求的目的,因此應作為重大誤解。本案中李某對其到銀行存款的行為及銀行為其提供服務的內容是明確清楚的,追求的目的也是在銀行幫助下存款,并未將存款行為理解為其他任何的民事行為,所以李某對合同的性質不存在誤解。
2、李某是否對當事人身份產生了誤解?對對方當事人身份產生誤解,主要發生在一些基于當事人的信任關系和注重相對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例如在加工承攬、委托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對人的技能、信用、資歷、身份等情況,當事人的身份對于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具有重要意義。如果對對方當事人產生誤解,則應構成重大誤解。本案中服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分別為李某和銀行,李某將存款交由銀行工作人員要求存款時應當明確的知道為自己服務的是銀行,也只有銀行才具有幫助李某完成該服務合同的技能和資格,所以李某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身份也未產生誤解。
(1)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如誤把柴油發電機當作汽油發電機購買,將工業酒精當作食用酒精購買等。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會使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誤解者遭受重大損失,當屬重大誤解。
(2)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如將90號的水泥當作130號的水泥購買,將黃金手飾當作黃銅手飾出賣等。倘若標的物的質量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訂約目的或重大利益,則產生誤解時,必使誤解者的訂約目的不能實現或者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故應作為重大誤解對待。非此情況,則應認為一般誤解。
(3)對標的物規格的誤解,如誤把50噸的起重機當作100噸的起重機等。這種誤解也可以視為對標的物品種、質量的誤解,在給誤解人造成較大損失時,構成重大誤解。
(4)對標的物的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內容的誤解,會給誤解者造成重大損失時,也構成重大誤解。
本案中李某與銀行服務合同的標的物是50000元人民幣,從李某攜款到銀行,將錢交給銀行工作人員要求存入50000元人民幣,再到銀行工作人員清點,并按李某要求存入的過程中,該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所存的是50000元人民幣這一事實都是清楚的,未發生任何的爭議。李某對這50000元人民幣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等均不存在錯誤認識。
4、如果本案依李某請求,按重大誤解撤銷了存款行為,就應依據我國《民法典》第61條“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的規定,由銀行返還李某50000元,并由有過錯方賠償損失。問題的關鍵出現了,銀行能返還取得的50000元嗎?答案是不能。因為李某的存款所有權并非由銀行取得,而是由卡主取得。銀行沒有得到存款所有權,當然就不負有返還的義務。
綜上所述,李某在其與銀行之間的服務合同中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均不存在錯誤認識,并不構成重大誤解,銀行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過錯,故李某不能要求銀行返還50000元。
二、關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
本案其實存在兩個民事行為,一個是李某與銀行之間的服務合同,另一個是李某將存款存入王某賬戶的行為。
李某在后一個民事行為中,本意是將錢存入自己的賬戶,但因將借記卡拿錯,使得對該民事行為的對方當事人產生了錯誤認識,將錢存入王某賬戶的后果完全與李某存款行為的目的相悖,并且使李某承受了很大的損失,應當屬于重大誤解。
結構性存款合同存款合同成立篇五
人民幣單位協定存款合同
人民幣單位協定存款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國建設銀行_______行
甲、乙雙方就開立人民幣協定存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在乙方開立人民幣協定存款賬戶,雙方依照《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單位協定存款章程》和《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單位協定存款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協定存款業務。
二、甲方在乙方開立協定存款賬戶的賬號:_____________,其基本存款額度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
三、甲方承諾不在協定存款賬戶上辦理透支業務。
四、乙方按季對甲方協定存款賬戶進行結息。協定存款賬戶中基本存款額度以內的存款按結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計息;超過基本存款額度的存款按結息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協定存款利率計息。
五、對協定存款賬戶銷戶的,如果在結息日銷戶,超過基本存款額度的存款按協定存款利率計息;如果不在結息日銷戶,超過基本存款額度的存款從上一結息日起到銷戶日止,不再按協定存款利率計息,而按銷戶日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雙方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對賬。
七、本合同的有效期為一年。合同期滿,如雙方均未書面提出終止或修改合同,本合同自動延期,其協定存款賬戶繼續使用。
八、合同期滿,甲方需要銷戶,必須于距合同到期日10天前向乙方提出書面銷戶通知,并于到期日辦理銷戶手續。乙方將甲方協定存款賬戶的存款本息結清后,全部轉入甲方在乙方的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同時協定存款賬戶銷戶。
九、合同期內,甲方原則上不得要求銷戶,如遇特殊情況,須向乙方提交書面銷戶申請,乙方在收到銷戶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答復。乙方審核批準后,按前條規定為甲方辦理銷戶手續。
十、本合同不得質押,且不具任何證明之作用。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十二、本合同經雙方蓋章、簽字后,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經辦行負責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人民幣單位協定存款合同
人民幣單位協定存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