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篇一
住所地: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因原告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起訴。
事實與理由:
在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第十一條第一款明確約定:“雙方在合同執行中,應本著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合同中發生的糾紛,若雙方協商不成時,可向對方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由此可見,雙方對糾紛的解決機關已達成仲裁協議,原告對發生的糾紛應當向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而向貴院提起訴訟違反雙方約定且與法相悖。
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
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篇二
申訴人:張先生
被訴人:某知名公司
承辦律師:郭行飛律師楊欣律師
爭議焦點:公司《職位聘用書》上薪酬承諾是否屬于“書面工作失誤”
案情簡介:2007年,申訴人原就職的公司被某知名跨國公司(即被訴人)收購,被訴人向申訴人寄發《職位聘用書》要約,申訴人接受要約,并與被訴人簽署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被訴人認為《職位聘用書》中月薪1萬多元屬于工作失誤,要求按照申訴人在原單位的'薪金報酬每月6千多元支付工資。為此申訴人委托我所郭行飛律師、楊欣律師向浦東新區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主要觀點:
申訴人: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被訴人《職位聘用書》中
關于
薪金報酬的要約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被訴人對該薪酬承諾屬于“書面工作失誤”的解釋是根本站不住腳的。申訴人要求被訴人按照《職位聘用書》上薪酬承諾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被訴人:《職位聘用書》中關于崗位、月薪和年薪、相關福利與申訴人原就職公司的薪資待遇及福利有巨大差距,屬于失誤,非被訴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顯示公平,被訴人有權對此做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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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篇三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爭議焦點最多的是合同效力,其次是解除合同,還包括租期及押金糾紛,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房屋設備的使用及賠償糾紛等。
房屋租賃合同被法院確定為無效的情況主要有:(1)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2)違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3)被確定為拆遷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5)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6)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7)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8)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司法實踐中,主張解除合同的情況和合同效力糾紛的數量相近,其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比例也相近。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為承租人未經同意違法改建、拖欠租金、擅自轉租等。承租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為出租人交付房屋不符合規定、出租人未配合辦理消防或驗收手續、承租人經營不善提前退租、第三人原因等。
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主張違約金的,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否則當事人只能按照要求違約方賠償違約損失,而不能主張違約金。根據司法實踐,在承租方違約的情況下,法院應充分考慮出租方的損失和承租方為違約所支付的成本,租賃保證金作為已經事先支付的款項,應當考慮到守約方違約損失的計算之中,酌情減免承租人應承擔的違約金數額。當然如果租賃保證金數額過高,守約方違約損失已經彌補,且出租方對合同解除也有過錯的,法院會酌情判令出租人退還部分租賃保證金。
租期及押金糾紛。私有房屋的租賃活動往往是投資活動,受租賃市場的周期性影響較大。由于租賃市場的供方競爭,導致租金和其他租賃條件的變化,承租人一旦發現廉價的租金或其他租賃條件更加寬松的住房,未等原來承租房屋的合同約定租期結束,就毀約終止合同:反過來,出租人也因為市場的變化,毀約終止合同,這都導致糾紛發生。同時,由于租期的糾紛或者原合同未約定租期,隨之導致對押金的爭議和糾紛。
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這類的糾紛同前一類糾紛的原因是類似的。即由于租賃合同是房地產經紀機構介紹訂立的,但是房地產經紀機構沒有作為租賃管理人參與管理和監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現場,往往不預先告知而突然解約,并拖欠水、電、煤氣及其他有關費用,一走了之。這給出租人帶來損失,從而引起糾紛。
房屋設備的使用及賠償糾紛。房屋租賃中,租賃雙方對房屋的裝修、設備、賠償要求都比較明確。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裝修與設備都比較好,而出租人也會明確要求使用人應當注意保護裝修和設備,但使用結果未能達到雙方預先約定的結果,可能引起糾紛。或者是使用人認為房屋的裝修及設備未達到出租人承諾的水準,或者業主認為使用人損壞了裝修及設備,等等,這些都會引起糾紛。目前,我國對房屋租賃中的房屋使用的結果沒有明確的監督條件。有些城市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雖然愿意接受租賃業務委托,但不愿意承擔租賃合同訂立后的委托管理。因此,這類租承雙方雖有租賃合同關系,但無租賃管理的糾紛不少。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賃期限;(七)房屋維修責任;(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十)其他約定。”另外,如房屋可能拆遷,建議房屋租賃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租賃房屋被燒毀是因為案外人故意縱火的犯罪行為所致時,如果承租人對于租賃房屋被燒毀沒有過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按公平原則,結合實際情況,由承租人對出租人的房屋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20__)粵民再5號)
租賃合同約定案涉房屋僅作為普通住房使用,不得用于合租及辦公的,如果承租人將案涉房產地址注冊為其公司的住所地,放置了辦公設備的,應當認定承租人違約改變房屋用途。((20__)粵民申5424號)
承租人轉租期間,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在原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可繼續享有原合同的權利,不因房屋所有權的變動而有所改變。承租人作為第一承租人兼轉租人,依約可繼續享有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等權利。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權屬有爭議的;(五)屬于違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簽定租賃合同時容易出現的合同漏洞一:對租賃標的物約定不明確,尤其是對租賃房屋的數量(合同約定租賃面積和實際租賃使用面積的誤差,決定著租金的少退多不補。)和質量(房屋租賃前后的狀況,決定著交付房屋前后的修繕義務。)約定不明確導致的糾紛。
簽定租賃合同時容易出現的合同漏洞二:對租賃房屋的使用用途約定不明確,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超負荷、掠奪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屆滿后租賃房屋的租賃狀況堪憂,甚至無法繼續合理使用。比如承租者開設娛樂場所或者餐飲行業,通宵24小時營業,可能侵犯鄰居的利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簽定租賃合同時容易出現的合同漏洞三:租賃房屋的維護義務和修繕義務約定不明確,導致合同解除時的保證金退費產生糾紛。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一般應由出租人負責維修和保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常見的違約情形主要有:(1)出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付租賃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實踐中往往表現為遲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損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斷電,道路不暢,場地不清,等等。);(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維修和保養義務。租賃房屋的缺損雖然不是因為承租人的過錯所引起,但糾紛的發生卻是頻頻出現。(3)承租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主要是遲延交付。(4)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現狀。(5)承租人擅自將租賃房屋變相轉租、轉讓、變相合租等。(6)承租人逾期不返還租賃房屋,或拒不騰房。(7)出租人利用租賃房屋套取押金、保證金、轉讓費。
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篇四
原告:?性別:男?民族:漢?出生日期:19xx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電話:135
地址:武漢市江漢區
被告:?性別:男?民族:漢,出生日期:19xx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電話:130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共計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裝修損失10060.80元;
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營損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20__年9月7日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被告將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區**莊園8#樓的房出租給原告,合同約定房屋租賃期自20__年9月8日至20__年9月7日,共計36個月。租金為每月5000元,支付時間分別為20__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__年9月7日;付款方式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__?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__年9月8日至20__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開始裝修、營業,裝修共花費?10060.80元。20__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業務期間,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將房屋租給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業務無法開展。
在此期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對方拒不繼續履行,對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與被告簽定的合同事實清晰、有效,被告違約事實清楚。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__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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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篇五
一、在雙方簽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條中約定:“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雖然該約定上海市仲裁委員會與上海仲裁委員會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夠確定就是指上海仲裁委員會。
二、盡管上海市的區域內有二家仲裁機構,但是屬于上海市的仲裁機構僅此一家,另一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顧名思義不屬上海市,他只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派出機構,不屬上海市。
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因此,雖然雙方約定是上海市仲裁委員會,名稱不夠準確,但無可爭議就是上海仲裁委員會,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該仲裁協議有效,上海仲裁委員會具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答辯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會申請仲裁,貴會
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規定,被答辯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于法相悖,懇請貴委依法作出決定予以駁回。
此致
________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
特別授權代理人:
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篇六
商鋪是商人進行經營活動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商人在從事經營活動中更愿意租賃商鋪而非高成本的自購商鋪,商鋪租賃在商事經營活動中也越來越受到青睞。受到青睞多了,也產生了不少糾紛。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商鋪租賃
合同
糾紛案例,歡迎閱讀!原告:重慶某某實業有限
責任
公司被告:重慶某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
訴訟請求: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2月3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重慶大都會廣場西側裙樓西樓商廈商鋪租賃合同》,約定由被告承租大都會西側裙樓西樓商廈五樓商鋪(共壹個,建筑面積2378平方米),承租期為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12月29日止,被告的租金繳納
時間
為每年3、6、9、12月23日以前按指定方式向原告交納下一期租金,租金以叁個月為一期繳納。同時,合同第十條第3項明確約定:“乙方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商鋪,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和已交納的其他費用,并依法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①乙方不按約定時間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達七天(自本合同約定的應繳租金之日起算)以上者”。合同訂立后,原告隨即按照約定將該商鋪交付被告使用。按照合同的約定,被告應于20xx年6月15日前繳納五月費水電費及七月份物管費,20xx年6月23日前繳納當期租金,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予交納。由于被告的違約行為非常嚴重,達到了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原告遂于20xx年7月3日依據合同約定解除了《重慶大都會廣場西側裙樓西樓商廈商鋪租賃合同》并通知被告于20xx年7月8日前退場。但直到今日,被告仍未退場。綜上所述,被告沒有權利在租賃合同解除后繼續使用原告所有的房屋,理應搬出。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案情簡介:
林某是一個下崗在家的普通上海本地人,為維持生計,在路邊商鋪開設一家小飯店。這家小飯店是林某于20xx年2月花了7萬元轉讓費從上家盤過來的。盤下飯店后,林某又斥資近10萬元對飯店進行了裝修。正式開業后飯店每天上午10點開業,一直營業到凌晨3點,由于林某夫妻倆勤勞肯干,生意倒也做得紅紅火火。可是天有不測風云,20xx年春節前,房東海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鄭某通知林某夫妻,說由于大房東浦君開發公司不同意林某在該商鋪經營飯店,要求林某在20xx年2月29日合同到期后搬走。對此,林某堅決不肯搬離,原來在20xx年簽署合同時,雖然約定合同期為兩年,但是合同中有續租條款,合同約定:20xx年2月合同到期后,再續簽兩年,租金上漲10%。不過在20xx年簽署合同時,出租方并非海天公司,也非法定代表人鄭某(因為其時鄭某正在國外),出租方是由鄭某的姨夫劉某簽字,劉某則是海天公司的負責人。林某認為,該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是四年而不是兩年,因此才會投資近17萬元來經營,現在僅兩年時間,成本尚未折算完畢。其后海天公司又決定給劉某3個月的時間,該期間內僅收取1個月的房租,4月的房租由押金代替,5月的房租不收,算是對林某的補償。
5月底,鄭某和劉某再次要求林某搬出。林某在向筆者咨詢后,向鄭某和劉某提出,林某可以搬離,但要求海天公司支付補償金7萬余元。對此雙方未能達成合意。
6月5日,鄭某和劉某帶人前來封鋪,雙方發生口角以及輕微肢體沖突,并鬧到了警署。警察要求雙方不得動手,關于合同糾紛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訴至法院。林某就此事電告筆者,筆者到達現場進行調解。不料到達現場后,情況發生了變化,鄭某聲稱要求林某交納4、5兩個月的房租,另外聲稱合同簽訂與其無關,因此無效,現在可以續租,但必須與其本人簽訂合同。但是林某因為與鄭某鬧僵,情緒激動,
堅持
要求解除合同,并起訴對方違約。筆者看到情況有變,先告知鄭某關于合同無效的理由站不住腳,林某方有足夠證據證明劉某確實有資格代替鄭某簽署租賃合同;同時安撫林某的情緒,如果現在解除合同,反而變成自己違約,不但拿不到補償,還得承擔違約責任。筆者說服了林某,并承諾第二天向鄭某支付房租,同時協商續簽合同的事宜。6月6日,筆者與林某、鄭某、以及劉某進行了會談,林某補交了4、5月份的房租后,在筆者的主持下,對續租合同條款進行了商議,達成一致。
6月7日,筆者起草了合同,林某和鄭某簽署后,這場商鋪租賃糾紛完滿解決。
律師觀點:
本案的案情并不復雜,但是在實際
生活
中卻有很多類似的案例發生,其根源在于簽訂合同的雙方對于合同法不夠了解,對于合同中應當注意的事項不明確,導致簽訂的合同有很大的瑕疵,不僅無法保證雙方的合法利益,即使到法院訴訟,也給法官的審理帶來很大的麻煩。就房屋租賃合同而言,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幾點:
1、合同簽訂雙方的主體資格。
很多租賃合同的出租方本身也是承租者,并非產權所有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二房東”。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承租者一定要注意出租人的身份,是否有權出租,如果是“二房東”,那么大方都是否同意其轉租。
2、合同期限以及續租條款。
這些條款直接關系到合同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內無故解除合同顯屬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3、解除合同以及違約事項的約定。
合同是一種契約,是雙方的一種合意。在不違背我國強制性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應當對解除合同的條件,違約后果等內容詳細約定,越詳細越好。這樣即使在合同履行中產生爭議,也比較容易溝通和解決。
最后,筆者勸告廣大讀者,產生爭議時,不要意氣用事,能夠協商或者通過第三方調解解決的情況下,盡量不要訴至法院。現在法院的案件數量巨大,法官們都在超負荷工作,一旦進入訴訟程序,解決問題的周期可能很長。
原告承諾于20xx年9月3日開業,且達到90%的開業率,沒有為被告的經營提供條件與氛圍,被告要求更換鋪位也未能得到滿足。故本案是原告違約在先,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
被告未提供證據。
經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xx年5月15日,原、被告簽訂《##國際商業廣場進場承包經營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將位于上海市閔行區滬青平公路479號上海##商業廣場內二樓c237號市場營業用房(攤位)出租給被告經營。用途為服裝。租期為20xx年5月28日起至20xx年8月29日止,共計兩年三個月。該營業用房總承包金額為58000元整。承包方式為先付款后使用,承包金于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交付原告。被告除向原告支付承包金外,還應另行向原告交付本合同的保證金1000元整,合同到期歸還被告。合同并約定,承包期間,被告不得隨意關門或停業,故無故拖延開業或關門停業一次/天,原告有權給予被告貳佰元處罰;被告連續或累計十五天不營業,原告有權收回承包攤位,終止合同,承包金不予退回。承包期滿未能續包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終止的,被告應當在合同終止將承包的營業用房(攤位)及原告提供的配套設施以正常使用的狀態交還原告并退還保證金,拒不交還的,原告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合同簽訂后,原告告向被告交付了鋪位,但被告在經營了一個月后即未再經營。此外,被告向原告交付了58000元的承包金。
二、被告返還原告承租的c237號市場營業攤位;
三、被告支付給原告的58000元承包金不予退回。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5元(已減半),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只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原 告:張小姐。代理人:楊生順律師。
被 告:昆明某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昌路。
原告訴狀:
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退還原告租金29400元、押金2940元和物管費1260元,支付違約金2940元,賠償裝修費損失42800元。以上款項合計為7934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在報紙上看到被告“昆某之春”服裝商城的招商廣告,經協商遂與被告于20xx年11月21日簽訂“昆某之春”商鋪租賃合同一份,約定原告租用被告4103號鋪面專用于“服裝”經營,租金每月2940元,租期三年,先一次性交納20xx年12月22日-20xx年12月21日共一年租金,并約定了履約保證金、甲方責任、乙方責任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將第一年租金35280元、商鋪保證金2940元、商鋪物管費1260元一次性足額交給了被告。并經被告同意進行裝修,于20xx年12月10日開張營業專賣“法國·西域威龍“品牌男裝,雖因被告管理經營原因造成原有大部分租戶撤走市場凋零情況,原告服裝店生意卻還不錯,月凈收入達5000余元。
然被告于20xx年1月23日向原告等“昆某之春”剩余所有租戶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至此整個市場被迫關門停業,原告等租戶血本無歸。此后,原告及律師多次找到被告提出退還已交款項并賠償損失。被告工作人員表示,希望原告能夠在9月份規劃改造完成重新招商時續租該鋪面,若不愿意續租同意全額退還已交租金、押金和物業管理費用和賠償裝修損失。因被告重新規劃的經營項目與服裝經營大相徑庭,續租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一開始就說明不愿意續租,但被告除愿意退還收取款項外,僅同意賠償壹萬元裝修損失費。20xx年8月30日原告代理人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被告承認爭議事項并書面告知已委托律師全權處理此事,經原告律師與被告律師聯系,被告律師不愿意協商,故原告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本案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本案亮點:出租方格式合同對其非常有利,其合同義務僅僅為將面積相符的商鋪交給承租方使用即可。本案中被告的違約點為:第一、未保障服裝經營氛圍,造成原告的僅僅擁有鋪面但沒有顧客,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其次,出租方擬將商場改為花市,在花市里賣衣服,顯然不合適;第三、被告的違約行為如何證明的問題。律師通過拍照證實商場大部分鋪面空虛,部分已經改成花市;通過證人證實出租方曾經發出過商場改行花市的書面表示,但原告僅僅持有復印件;第四、原告的裝修費用損失如何證明,律師通過裝修方出具的發票證實;第五、原告停止經營的時間如何界定,律師認為是出租方在招租過程中的欺詐行為導致原告上當受騙,而簽訂該合同,而當原告將房屋裝修完畢后,經營過程中發現被告招商不足,且原有大部分商戶卻撤出。第六、格式條款的認定,要求法院認定格式條款無效。
一審判決概括:五華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在霸王合同對原告不利的前提下,通過代理律師的努力舉證轉被動為主動。
出租方上訴:出租方認為其根本沒有違約,違約的是原告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結果:經昆明中院主持調解,原告要求被告當即支付賠償款,在此情況下同意在一審判決的款項基礎上做出稍許讓步;被告當即同意,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當即支付了全部賠償款項,原告的裝修款、支付的租金、物業管理費、被告承擔的違約金全部得到了支持。
附:一審原告律師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一、被告招租行為存在欺詐,且合同生效后不能保障商場正常經營已經構成違約。
證人證實早在20xx年7、8月份,就因為被告經理等人管理不善毆打租戶等綜合原因,造成“昆某之春”租戶撤走三、四十家,并停業幾天,之后,被告與租戶之間經常發生矛盾并一直得不到解決,被告在非正常經營的情況下,又再一次廣告招商欺騙原告入租。被告欺詐原告得逞簽約收取款項后,仍管理不善再一次造成大部分租戶撤出商場,至20xx年1月左右,商場凋零。被告已經無法保障原告等剩余租戶的正常經營,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已經構成違約。
二、被告無法經營狀態下決定重新規劃改行并“通知”原告解除合同,違約事實非常清楚。
被告為了改變經營不善造成的商場無法經營狀態,決定重新發展新的行業,故于20xx年1月23日發出書面通知(證據四)給原告等剩余租戶,“通知”第三條:“租期未滿的商戶愿意繼續經營的,公司將提供方便,按新的租金簽訂新的租賃合同,招商期內免收三個月的租金;不愿意繼續經營的……”,第四條:“同意留下的原有商戶必須服從今后商場統一的規劃調整。招商期內停止營業……”。上述條款足以證實被告違約,首先證實被告不能保證商場正常經營;其次證實被告強行解除合同后,原告無論續租與否都要停止營業,重新簽訂合同;其三、依商場狀況及被告重新改行花市事實,原告除接受解除合同外別無選擇,故被迫于1月28日搬出鋪面。庭審中被告代理人也承認經過七八個月的改造裝修,“昆某之春”已改成花市,很明顯,原告租用此鋪面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實際上發出通知后,被告的工作人員就已經向原告說明要改成“花市”,建議原告改做花,原告善于經營服裝卻不會經營花草,故隨即要求被告退還租金、押金及物管費并賠償裝修損失。被告同意退還相關費用,裝修費也同意退給,但要求原告出示裝修費用發票,經原告將裝修票據相關材料交予被告后,被告卻以種種理由希望原告能夠少一點,原告做了讓步后被告最終只愿意賠償1萬元裝修費。律師也進行了多次協商,被告蠻不講理,毫無解決問題的誠意,找出種種理由要求降低賠償數額。
三、原告主張賠償數額事實、法律依據充足,理應全額支持。
根據合同第八條第2款約定,被告違約應退還未滿租期的租金,賠償裝修費用及承擔已付剩余租金10%違約金責任。
1、退還原告剩余租金,原告經營不到兩個月,扣除兩個月租金5880元,應退還剩余租金為29400元。合同簽訂于20xx年11月21日,而合同期限為20xx年12月22日-20xx年12月21日,原告裝修完成后20xx年12月22日開業經營不到兩個月時間,即1月28日被迫撤走。
2、押金2940元和物管費1260元應全額退還,被告違約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未能實現,并造成10余萬元的損失,依合同法的規定應予退還。
3、依約違約金為剩余租期內租金的10%,剩余租金為29400元,違約金為2940元。
4、原告支付鋪面裝修費42800元,依約被告也應該全額賠償。被告企圖以裝修未“書面同意”推卸承擔裝修費賠償責任,沒有合同和事實依據。考慮到裝修時間,雙方簽訂時被告就給出1個月時間裝修,原告裝修時請示了被告,被告并沒有要求辦理任何手續,原告企圖偽造間接證據證實裝修需書面同意沒有合同依據,主張更無合理性,合同第七條5款雖然約定經同意,但并沒有“書面”字樣,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此合同被告單方提供為了重復使用而制作的,屬于格式合同,既然同意有“書面”和“口頭”兩種,從法律上將只能解釋為口頭同意。實際上被告也口頭同意了,相反,被告若有議異,早在裝修時提出來了,也不至于等到糾紛引起才提出來。
綜上,被告違反合同約定,未能保證原告正常經營并實現合同目的行為構成違約,并且被告無法經營研究改行情況下“通知”原告解除合同行為證實其應該承擔違約全部責任及糾紛期間鋪面閑置造成的租金損失責任。原告訴訟事實法律依據充分,請求法官給予全部支持,以維護合法的市場秩序,保護租賃關系中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