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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信息管理辦法篇一
第一條 為了保護全市煙草信息網絡系統的安全,促進計算機網絡的應用和發展,保證局域網正常運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局域網絡系統,是指由市縣局(公司)投資購買、信息中心負責維護和管理的局域網設備、配套的網絡線纜設施及網絡服務器所構成的硬件、軟件集成系統。
第三條 局域網設備管理維護工作由信息中心負責,未經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安裝、拆卸或改變網絡設備。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聯網計算機從事危害局域網及局域網服務器的活動,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權的服務器。
第二章 安全管理組織
第五條 局域網安全領導小組由分管領導和辦公室信息中心、監察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信息中心在安全領導小組指導下負責具體的網絡安全運行管理工作。
信息中心配備網絡安全專管員,實行持證上崗,負責對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網絡安全管理,對各項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各縣局(公司)、部門指定1名網絡安全專管員,負責對本單位(部門)的計算機網絡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保護
第七條 未經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登陸進入局域網、服務器等設備進行修改、設置、刪除等操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盜竊、破壞網絡設施;不得采用各種手段切斷單位、部門或他人網絡的連接。
第八條 各單位從事施工、建設,不得危害計算機網絡系統的安全。無特殊情況必須保證網絡設備24小時正常運行,不得以任何理由關閉有關設備或電源。
第九條 各單位、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備案制度,真實詳盡記錄各聯網計算機的使用者和使用時間,并保留半年以上。
第十條 對外提供服務的服務器必須保持日志記錄功能,歷史記錄保持時間不得低于6個月。
第十一條 內網與外網出口處必須安裝防火墻,確保網絡不受攻擊。電子郵件服務器應具有email病毒過濾和關鍵字過濾功能。
第十二條 各單位必須做好數據備份工作,并建立應急預案。業務、專賣數據必須每天備份一次。當服務器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盡快恢復數據,確保經營管理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十三條 任何連入局域網絡的計算機均須安裝防病毒軟件和防火墻。信息中心應及時將有礙局域網絡安全的計算機斷開連接后通報其所在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凡未通過信息中心自行與isp聯網的計算機不得接入局域網。
第十五條 各單位、各部門不得泄露使用的網絡設備及服務器的登錄用戶名及密碼。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真實身份使用網絡資源,不得竊取他人帳號、口令使用網絡資源。各單位必須對局域網內計算機實行ip地址與網卡mac地址綁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ip地址設置。未經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接納網絡用戶。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單位分配的個人電子郵箱上公網注冊信息,不得訪問惡意網站和不健康網站,不要隨意打開陌生郵件。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各種網絡設備或軟件技術從事用戶帳戶及口令的偵聽、盜用活動,不得使用任何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息。
第十九條 局域網設備、連接線路及服務器等發生破壞案件后,信息中心必須及時向市局網絡安全領導小組報告。
第二十條 網絡用戶必須遵守《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管辦法》。
第二十一條 局域網及子網的系統軟件、應用軟件及信息數據要實施保密措施。信息資源保密等級可分為:(1)可向internet公開的;(2)可向廣域網公開的;(3)可向局域網公開的;(4)在本單位公開的。
第二十二條 局域網中對外發布信息的內容必須經本單位網絡安全領導小組審核備案,通過專用帳號進行發布。帳號由專人保管使用,不得隨意公布轉借。
第二十三條 未經網絡安全領導小組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主頁上開設交互式欄目,不得設立游戲站點或純娛樂性站點,一經發現,即從網上隔離,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開設的電子公告欄(bbs)必須建立信息審核員、站長和欄目主持人組成的三級管理、分級負責制;建立欄目主持人資格審定制度、用戶登記制度、日志備份制度。bbs開放期間必須有專人管理,采取有效的身份識別、安全防護和有害信息過濾保存技術,并具有安全審計功能。
第二十五條 未經網絡安全領導小組允許,任何個人或部門不得為外單位人員提供電子郵件或其他網絡服務。
第二十六條 局域網內的所有用戶有義務向網絡安全管理人員或有關部門報告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網絡安全小組應不定期檢查局域網信息發布的內容,督促信息中心和各部門對有害信息進行清除。
第二十七條 局域網接入單位和用戶必須遵守知識產權的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八條 嚴禁在局域網上使用來歷不明、引發病毒傳染的軟件;對于來歷不明的可能引起計算機病毒的軟件應使用公安部門推薦的殺毒軟件檢查、殺毒。
第五章 違規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信息中心向所在單位(部門)或個人用戶提出警告,停止其網絡使用。
1.查閱、復制或傳播下列信息: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煽動~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宣揚封建迷信、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損害單位形象和利益的;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2.破壞、盜用計算機網絡中的信息資源和危害計算機網絡安全的活動的。
3.盜用他人帳號或ip地址的。
4.私自轉借、轉讓用戶帳號的。
5.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6.不按有關規定擅自接納網絡用戶的。
7.上網信息審查不嚴, 造成嚴重后果的。
8.使用任何工具破壞網絡正常運行或竊取他人信息的。
上述違規造成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規定進行
處理,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局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x年x月1日起實行。
網絡信息管理辦法篇二
為了確保我院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安全、保密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及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計算機信息網絡使用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醫院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及其保密管理工作在院保密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科室部門負責人為本單位信息網絡安全及保密責任人,負責本單位內網絡的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工作。
二、醫院網絡中心和聯網的各科室部門的計算機室是我院計算機信息網絡的機房重地,由專人負責,各種設備的技術參數由網絡中心負責設置,以確保兩級信息網絡的安全運行。其他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網絡設備,不得擅自修改設備技術參數。
三、醫院網絡的管理部門是綜合辦公室信息中心(以下簡稱信息中心),負責醫院網的規劃、建設、應用開發、運行維護與用戶管理。醫院網絡的ip地址由信息中心統一管理,信息中心將ip地址使用情況登記備案。加入醫院信息管理網的相關科室須綜合辦公室及院領導的批準,由信息中心負責安裝調試。用戶聯網正常后,口令由個人自己管理和更改。嚴禁擅自聯入醫院網。
四、醫院網用戶必須接受醫院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
查,并對醫院采取的必要措施給予配合。醫院主頁內容和新聞動態等信息服務站由醫院指定的職能部門負責維護和服務,未被授權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不能更改其內容。
五、在醫院網絡上開辦bbs等公眾信息服務系統的單位,應按規定到信息中心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由信息中心報醫院計算機安全監察領導小組批準,并向校保密辦備案。經批準建立的公眾信息服務系統應該按照國家相關要求技術上保障“先審后貼”,還應設立相應的管理員和管理制度。相關制度包括:(1)安全保護技術措施;(2)信息發布審核登記制度;(3)信息監視、保存、清除和備份制度;(4)不良信息報告和協助查處制度;(5)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未經許可,任何入網單位或個人不得開通bbs等公眾信息服務系統。
六、所有單位和個人在醫院網上都應自覺遵守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有關規定。不允許進行任何干擾網絡用戶、破壞網絡服務和網絡設備的活動;不允許在網絡上發布不真實的信息或散布計算機病毒;不允許通過網絡進入未經授權使用的計算機系統;不得以不真實身份使用網絡資源;不得竊取他人帳號、口令使用網絡資源;不得盜用未經合法申請的ip地址入網;未經醫院許可不得開設二級代理。
七、在醫院網絡上嚴禁以下行為:
1.查閱、復制或傳播有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的信息;
3.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4.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暴力、兇殺、恐怖等;
5.破壞、盜用計算機網絡中的信息資源和危害計算機網絡安全的活動;
6.盜用他人帳號、盜用他人ip地址;
7.私自轉借、轉讓用戶帳號造成危害;
8.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9.不按國家和醫院有關規定擅自開設二級代理接納網絡用戶;
10.上網信息審查不嚴,造成嚴重后果;
11.以端口掃描等方式,破壞網絡正常運行。
八、所有入網單位和個人都應增強保密意識,嚴格遵守保密工作規則。
1.醫院網絡所有工作人員及用戶必須對所提供的信息負責,不得利用計算機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和醫院工作秘密的活動。
2.各單位應結合保密要求,制訂計算機安全保密管理的具體措施,堅持“誰主管、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對上網信息進行審查,嚴禁涉及國家秘密和醫院工作秘密的信息上網。
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資料;發展規劃、科研項目計劃;試題試卷、各類統計報表、財務預決算及職工工資資料等。科技成果、教學成果、醫院重大改革舉措等信息,若需在網上發布,必須經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4.醫院各職能部門內部管理文件、資料、數據不得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連網計算機中存儲、處理和傳遞,有條件的單位尤其是重點涉密部門存放重要資料的計算機應該單機使用,不得聯網。
九、加強涉密移動存儲介質管理。對存儲國家秘密信息(包括內部工作秘密信息)的移動硬盤、軟盤、優盤、磁帶、存儲卡等存儲介質,要按照“統一購置、統一標識、嚴格登記、集中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由校保密委員會指定信息中心統一配發給使用部門,各使用部門應當加強對涉密移動介質的使用、保存、維修及其銷毀各環節的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嚴格執行《中央辦公廳涉密移動存儲介質管理暫行規定》。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醫院有關部門將依照校紀、校規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報告司法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網絡信息管理辦法篇三
為進一步弘揚“超越自我、奮力爭先”的企業精神,為全面提高企業職工素質助威鼓勁,使我公司通訊報導工作再上一個新的臺階。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1、 通訊報導網絡分級構成,一是公司網絡;二是部門(單位)網絡。
2、 公司網絡由公司通訊員和部室宣傳員組成,歸思政部領導,依據實際情況不定期調整通訊員組成并統一安排部署報導任務。
3、 部門(單位)網絡歸屬黨支部及各部門領導,及時完成部門的通訊報導及宣傳工作。
1、通訊員必須由政治、思想、業務和文化素質較好、熱愛通訊報導工作、并有一定的文字表達能力的職工擔任。
2、通訊員的權利有:一有參加通訊報導培訓的權利;二有參加部門級生產會議的權利;三有向公司提出建設性意見的權利;四有了解安全生產動態管理及發問的權利,各部門負責人要對通訊報導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3、通訊員應盡的義務有:一積極報導發生在本公司、本部門有新聞宣傳價值的'事件,亦可及時將宣傳報導線索提供給公司思政部或本公司、部門其他通訊員;二每月至少投1篇以上的新聞稿件;三按時完成公司思政部布置的其他采訪及宣傳報導任務;四為公司宣傳工作的開展獻計獻策,促進公司宣傳網絡的發展;五自覺提高個人寫作技藝,加強自身業務水平。
1、大力開展對外通訊報道,充分利用大眾傳媒向社會宣傳我公司的工作動態、精神面貌以及社會對供電工作所關注的事宜,力爭實現全公司大的動態“報刊、網絡有載、電臺有聲、電視有影”,為我公司創造良好的外部輿論環境。
2、對外報導我公司稿件,需經公司思政部、黨總支審校、簽章發稿。重要稿件應經思政部、公司分管領導、黨總支三級審校。
1、通訊報導工作納入月度考核。
2、思政部每半年考核各黨支部(部門)通訊報導工作一次。
3、思政部對各黨支部(部門)的通訊報導情況及用稿情況每月在政工例會上通報。
4、思政部負責作好年度總結評比工作,發放新聞稿酬,評選好新聞若干篇,評選優秀通訊員、通訊報導工作先進集體及支持通訊報導工作的好領導若干,并給予表彰獎勵。
1、稿酬獎勵辦法:
被《**供電報》采用的稿件,內部獎勵為稿酬的1倍。
被省級和地市級新聞單位采用的稿件,內部獎勵為稿酬的2倍。
被國家部委級單位采用的稿件,內部獎勵為稿酬的3倍。
被國家級新聞單位采用的稿件,內部獎勵為稿酬的4倍。
《創建工作簡報》所采用的稿件,稿酬以每篇簡訊2元,消息、通訊、評論每千字20元計發,各支部獎勵自行制定。
對報導失實的稿件,取消獎勵。
2、同一篇稿件,被數家新聞單位采用,其中一篇按相應倍數兌現,其他各篇按稿酬額50%兌現。
1、本辦法由思政部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實施,原《**供電公司通訊報導管理辦法》(修訂)停止執行。
網絡信息管理辦法篇四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局信息網絡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關于加強黨政機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規定》和省廣電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局信息網絡包括:省廣電公文傳輸網,市政府電子公文傳輸網,局網站、廣電辦公樓局域網。
第三條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主管我局信息網絡安全工作,局信息中心(辦公室)負責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局各科室及有關單位按照規定的職責范圍做好廣電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職責:
1、制訂信息網絡安全的有關規定;
4、處理違反信息網絡安全有關規定的事件;
5、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五條局信息中心主要職責:
1、在局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領導下協助制定信息網絡安全的有關規定;
4、查處違反局信息網絡安全有關規定的事件。
第六條局信息網絡使用單位及科室的負責人負責本單位或本科室信息網絡的安全管理工作,并積極配合局信息中心作好網絡管理和檢查工作。
第七條局信息網絡的各使用單位應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責任制度。明確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安全管理職責。
2、安全保障制度。保障信息安全,保障計算機網絡設施、信息系統、設施和運行環境安全,保障計算機功能正常發揮。
3、安全操作制度。規定信息網絡系統的操作權限和程序。
4、安全檢查制度。經常檢查信息網絡系統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處理。
5、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條屬于國家秘密的信息,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國家秘密法》和有關規定,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計算機與機關局域網進行聯網,必須按規定在局信息中心辦理登記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自聯入網。
已聯網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如需更改與局信息網絡安全管理有關的配置信息,如ip地址、聯網接口等,必須在局信息中心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更改配置信息。
第十條對局信息網絡中發生的安全事故,有關使用單位或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擴散,保存相關記錄,在24小時內向局信息中心報告。對于重大的問題局信息中心應及時向局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匯報。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斷網整頓。
1、違反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的規定;
2、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
3、不遵守《信息網絡安全管理辦法》的;
4、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信息網絡安全事故的;
5、在網絡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限期內改進,而拒不改進的。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關系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侮辱或者誹謗他人、宣揚迷信、色情暴力等信息;不得破壞、盜用計算機網絡中的信息資源;不得危害計算機網絡的安全;不得私自轉借、轉讓用戶賬號;不得故意制作和傳播計算機病毒;不得利用計算機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機密的活動。
網絡信息管理辦法篇五
杭師大發〔2014〕40號
關于印發杭州師范大學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
各學院、部門:
現將《杭州師范大學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杭州師范大學 2014年11月4日
杭州師范大學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管理辦
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保護和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學校穩定,促進我校信息化建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計算機信息網絡,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制作、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和運行體系。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安全,包括計算機信息系統及互聯網絡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內容的安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接入學校校園網的計算機、網站、信息系統等信息網絡安全保護與管理等。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堅持“保護與管理并重”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學校各二級單位應建立相應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工作組,負責本單位產生、管理的信息安全。設有計算機信息系統、網站的部門需指定專人擔任系統管理員負責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三章
第七條
校園網是學校教學、科研、管理、服務工作的重要工具和基礎設施,由信息化中心負責日常維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機房設備、線路、修改參數等。
第八條
學校中心機房是校園網連接內外的重要計算機網絡系統設備放置的場所。出入中心機房的人員應做好登記工作,保持中心機房環境的整潔和安全。校外施工單位人員進入中心機房,應由校方管理人員陪同,并做好施工記錄。
第九條
學校中心機房為校內各二級單位提供主機托管服務。托管的主機主要用于學校網站((xxx為單位標識或網站名稱標示)。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上網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網”,確保國家秘密和學校工作秘密的安全。
第十八條
各二級單位網站日常管理的有關規定:
(一)原則上,各二級單位網站應依托于學校內容管理平臺建立,學校平臺技術條件無法滿足網站功能需求的除外。
(二)網站版面設計由網站主辦單位負責,應根據需要及時進行改版和發布信息。
(三)二級單位網站未經批準不得單獨開設論壇(bbs)等交互式欄目。
(四)網頁中引用學校有關情況的數據、口徑等須與學校主網站保持一致。
(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語言文字法》的規定,網頁名稱、標題、正文等必須使用簡體中文。需要開辦外文網頁或繁體中文網頁的,必須同時設簡體中文網頁,且外文、繁體中文、簡體中文版本內容應一致。
第十九條
設立含有“杭州師范大學”命名的官方微博、官方微信、app等新媒體,按《中共杭州師范大學委員會 杭州師范大學關于進一步加強網絡平臺建設與管理的若干意見》(杭師大黨委發〔2014〕38號)規定執行。
第五章
第二十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學校的信息系統主要包括支持教學管理與決策、科研管理與資源建設、行政辦公與決策、數字化校園運行與服務等方面的應用系統。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和使用,須嚴格執行學校信息化標準,保障基礎設施、信息系統和信息數據的安全。
(一)信息系統項目的立項、實施和驗收等各項管理規范按《杭州師范大學信息化建設管理辦法》要求執行。
(二)由校外單位開發的信息系統應與開發單位簽訂信息安全保密協議。
(三)信息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必須嚴格授權、合法使用,未經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公布或泄漏。不屬于主動公開的信息確需公開的,應按規定程序報批,以確保學校各類信息數據的安全。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等級保護相關管理規定,學校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一)學校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部門作為安全等級保護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范、技術標準確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信息化中心協助做好安全保護和管理的各項技術指導和監督工作。
(二)對新建、改建、擴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使用部門應當在規劃、設計階段確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并同步建設符合該安全保護等級要求的信息安全設施。
(三)二級及以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由信息化中心統一報上級公安部門。
(四)三級以上的信息系統需由公安部門授權機構進行系統評測。
(五)對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狀況未達到安全保護等級要求的,建設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方案進行整改。
(六)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根據國家涉密信息分級保護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保護。
第二十三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使用部門應當建立并落實以下安全保護制度:
(一)安全狀況日常檢測制度。
(二)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培訓制度。
(三)核實、登記并及時更新用戶注冊信息制度。
(四)信息發布審核、登記、保存、清除和備份制度。
(五)信息系統安全處置制度。
(六)違法案件報告和協助查處制度。
(七)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八)
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安全保護制度。
第二十四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使用單位應當落實以下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一)系統重要數據管理、備份、容災恢復措施。
(二)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防治措施,防范網絡入侵、攻擊破壞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措施。
(三)系統運行和用戶使用日志備份并保存六十日以上的措施。
(四)密鑰、密碼安全管理措施。
(六)
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信息化中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杭州師范大學校園網用戶守則
為了加強對學校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護,維護網絡秩序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學校相關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守則。違反本守則,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信息化中心提出警告、停止其使用校園網絡,情節嚴重者,提交學校相關部門或司法部門處理。1.不得利用計算機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犯罪活動,不得查閱、復制和傳播有礙社會治安和有傷風化的信息。
2.不得在網絡上發布不真實的信息,傳送具有威脅性、不友好、有損他人或學校聲譽的信息。
3.不得利用網絡竊取學校機密材料或受法律保護的資源、侵犯他人正當權益。
4.不得進行任何干擾其他網絡用戶,破壞網絡服務和破壞網絡設備的活動。這些活動包括(但不局限于)散布計算機病毒、使用網絡進入未經授權使用校園網主干設備、接入設備、各類服務器、信息系統等。
5.校園網用戶在學校網站上發現有礙社會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義務及時上報并自覺立即銷毀。
6.自覺接受校園網實名制認證管理。用戶必須對自己的用戶名和密碼負責,不得擅自轉讓用戶名和密碼給他人使用,如因密碼泄露造成損失,責任自負;不得建立任何形式的代理服務器供其他用戶上網使用。
7.不得使用軟件或硬件的方法竊取他人口令,盜用他人賬戶,非法入侵他人計算機系統。
8.學校教職工和用戶必須接受并配合學校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9.自覺遵守互聯網上網行為規范,及時反映和舉報違反網絡行為規范的人和事。所有用戶都應自覺執行國家和校園網的行為規范與準則。
網絡信息管理辦法篇六
網絡借貸其實并不難理解,一切認證、記賬、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過網絡完成,借貸雙方足不出戶即可實現借貸目的,而且一般額度都不高,無抵押,純屬信用借貸。下文是網絡借貸管理辦法全文,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釋義]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愿、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愿、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 [管理機制] 按照“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絡借貸規范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備案登記] 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包含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后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并及時將備案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還應當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涉及經營性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機構名稱] 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備案變更]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并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 [機構義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范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實名注冊]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 [借款人義務]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三)按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借款人禁止行為]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欺詐借款;
(三)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出借人條件]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并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 [出借人義務]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線下業務]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第十七條 [風險控制] 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防范信貸集中風險。
第十八條 [網絡與信息安全]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記錄并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內容等數據,留存期限為5年;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接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安全檢查和審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兩年內,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第十九條 [募集期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費用分配]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 [征信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征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報送、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電子簽名] 各方參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并具有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 [檔案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采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并妥善保存網絡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后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 [業務暫停與終止]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因解散、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被撤銷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破產隔離]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于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財產。
第四章 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
第二十五條 [借貸決策]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并確認。
第二十六條 [風險揭示及評估]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絡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并經出借人確認。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健康狀況、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客戶信息保護]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在當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客戶資金保護]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一)自行和解;
(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
(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信息披露
(三)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有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資資金運用情況、借款人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機構經營管理信息披露]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貸余額、最大單戶借款余額占比、最大10戶借款余額占比、借款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出借人數量、借款人數量、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及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機構治理結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管理團隊情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實收資本及運用情況、業務經營情況、與資金存管機構及增信機構合作情況等。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并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置備于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 [披露義務的責任主體]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三)推進行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
(四)指導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五)對本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進行解釋。
(六)定期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本轄區備案和網絡借貸行業年度監管與發展情況報告。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客戶資金存管] 借款人、出借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并根據合同約定,依照出借人與借款人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出的指令,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方應當按照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并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夸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一)備案事項發生變更;
(二)不再提供網絡借貸信息服務;
(三)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四)內部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年度審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并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機構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管部門應當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相關企業行政許可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并將誠信檔案與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或其他全國性的數據庫鏈接,實現數據共享。
第四十二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出借人及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相關從業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全國行業自律組織] 全國性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導。
第四十五條 [過渡期安排]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8個月。
第四十六條 [實施細則]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七條 [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創新理念。
民間借貸的基礎是熟人社會天然的倫理制約,熟人社會中與公平市場交易相悖的是“開不了口”,因此不便于約定借貸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網絡借貸在傳統民間借貸的基礎上加入了商業操作的要素,從而使得交易行為趨于市場化從而走向規模化。通過建立安全、高效、誠信的網絡借貸平臺,使借貸流程透明化、規范化,讓借入者和借出者雙方均受益。
右圖詳解了網絡借貸平臺的工作流程:借入者發布信息,借出者以競標方式參與。
網絡信息管理辦法篇七
教育系統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教育系統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保護與管理,維護社會穩定和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教育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是指我市教育系統內單位、個人計算機及其相關的配套設備、設施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和運行體系。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安全包括計算機信息系統及互聯網絡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內容的安全。
(一)統一規劃本地教育系統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各級管理責任,協調有關事務。
(二)制定實施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工作方案以及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
(三)對轄市(區)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四)負責與上級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管理部門的工作聯系,接受上級的安全檢查。
第六條 各轄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相應成立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區域教育系統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
第七條 各單位應在有關國家安全、保密、思想政治等領導機構指導下負責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建立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管理機構,落實責任部門,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工作。安全保護責任部門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名單、聯系電話應在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投入運行后的30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網絡安全管理部門和教育網絡信息安全主管部門備案,機構、人員有變動的,應及時補報。
第三章 安全保護和管理
第八條 教育系統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營、使用者在建網時必須考慮網絡安全系統的配置。在選用網絡安全產品時,應選購通過公安部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測、并獲得公安部安全監察局頒發許可證的產品。同時安裝正版的防黃、防毒軟件。
第九條 教育系統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營、使用者,包括各單位網站、局域網、校園網等應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建立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狀況日常檢測工作制度。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者應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對信息系統的安全進行等級備案,有必要的應委托具有資質的評測機構進行信息安全等級評測。評測結果不合格的,運營、使用者應當按照相應的安全等級保護要求進行整改。
(一)信息網絡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二)信息發布審核、登記、保存、清除和備份制度;
(三)信息網絡安全應急處置制度;
(四)違法案件報告和協助查處制度;
(八)工作交接制度。網絡與信息工作人員調離崗位時應將有關材料、檔案、軟件移交給其他工作人員,調離后對需要保密的內容要嚴格保密。接替人員應對系統進行重新調整,重新設置用戶名、密碼。
(九)及時匯報制度。發現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切斷與網絡聯系渠道,保留有關原始記錄,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網絡安全管理部門和教育網絡信息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嚴格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各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營、使用者須將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接入互聯網情況向有關部門進行登記備案,未經主管部門批準,禁止擅自利用教育系統網絡資源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計算機不得直接或間接聯入校園網、國際互聯網或其他公共信息網。確實需要聯網的一定要采取嚴密的技術防范措施,確保信息安全。
(一)網站、網頁程序代碼防漏洞、防篡改等保護措施;
(二)系統重要數據備份、容災恢復措施;
(三)計算機病毒和破壞性程序的防治措施;
(四)系統運行和用戶使用日志備份并保存2個月以上的措施;
(六)網絡安全隔離以及防范網絡入侵、攻擊破壞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措施;
(七)密鑰、密碼安全管理措施;
(八)本單位網絡注冊域名(含中文域名)有效期保護措施;
(九)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應當落實的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第十三條 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校園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社會、學校、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言論;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言論;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言論;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八)損害教育系統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九)其他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言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未經允許,擅自在本單位網絡上設置網站、上傳信息;
(六)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七)以端口掃描方式,破壞網絡正常運行;
(八)鏈接含有色情、反動言論、惡意代碼等不良信息網站;
(九)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行為。第四章 安全監督
第十六條 各單位網絡信息安全主管部門應掌握用戶的入網情況,定期組織網絡安全檢查,對所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改進意見,并存檔備查。對發現問題沒有整改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報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各單位網絡信息內容安全監控、巡查工作由本單位網絡信息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各單位網絡信息安全領導機構應負責本單位網絡信息的技術安全監查,并從技術上保證對重要信息、證據的保存、備份,對不良信息的及時刪除與處理。
第十八條 各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者應當制定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運營、使用者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的要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并服從公安機關和國家指定的專門部門的調度。
第十九條 各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者應當接受公安機關、國家指定的專門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指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提供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對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者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執行。
網絡信息管理辦法篇八
(2019年1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0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合同
法》、《商標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有關服務,是指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宣傳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營利性服務。
第四條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條 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網絡經濟發展。
第六條 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組織,建立行業公約,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二章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七條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
第八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九條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二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或者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三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絡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十四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第十五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十七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采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第十八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數據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四)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
(五)以交易達成后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對競爭對手的網站或者網頁進行非法技術攻擊,造成競爭對手無法正常經營。
第二十一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統計資料。
第二節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
前款所稱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指在網絡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尚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加載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并同意登記協議,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訂立協議,明確雙方在平臺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其與平臺內經營者的協議、交易規則,應當遵循公開、連續、合理的原則,修改內容應當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關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協議或者規則修改內容、申請退出平臺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允許其退出,并根據原協議或者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臺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平臺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平臺內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要求平臺調解的,平臺應當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平臺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平臺上開展商品或者服務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平臺內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分和標記,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三十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平臺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平臺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于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電子簽名、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絡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擬終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采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第三十三條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應當用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開。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的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第三十四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平臺內涉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節 其他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五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者提供經營資格證明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簽訂服務合同,依法記錄其上網信息。申請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自服務合同終止或者履行完畢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第三十六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采集信用信息,堅持中立、公正、客觀原則,不得任意調整用戶的信用級別或者相關信息,不得將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七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宣傳推廣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通過博客、微博等網絡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或者服務并因此取得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三十八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網絡接入、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絡商品交易相關違法行為,提供涉嫌違法經營的網絡商品經營者的登記信息、聯系方式、地址等相關數據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章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監督管理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信用檔案的記錄,對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第四十一條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對于其中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其違法行為由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的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對于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引發群體投訴或者案情復雜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查處或者指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查處。
第四十二條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的消費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處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的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第四十五條 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違法網站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暫時屏蔽或者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
第四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后,需要關閉該違法網站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關閉該違法網站。
第四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中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工作責任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發布商品或者營利性服務信息、但交易過程不直接通過平臺完成的經營活動,參照適用本辦法關于網絡商品交易的管理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實施指導意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9年5月31日發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網絡信息管理辦法篇九
網絡發票,是國家稅務局的統一標準發票。管理和應用均為網絡和紙質雙軌運行。下文是網絡發票的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加強普通發票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規范網絡發票的開具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辦理網絡發票管理系統的開戶登記、網上領取發票手續、在線開具、傳輸、查驗和繳銷等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網絡發票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標準并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公布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發票。
國家積極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
第四條稅務機關應加強網絡發票的管理,確保網絡發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網絡發票信息查詢渠道;應通過應用網絡發票數據分析,提高信息管稅水平。
第五條稅務機關應根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的經營情況,核定其在線開具網絡發票的種類、行業類別、開票限額等內容。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變更網絡發票核定內容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確認,予以變更。
第六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網絡發票應登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如實完整填寫發票的相關內容及數據,確認保存后打印發票。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線開具的網絡發票,經系統自動保存數據后即完成開票信息的確認、查驗。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取得網絡發票時,應及時查詢驗證網絡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八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網絡發票全部聯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證明,通過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金額為負數的紅字網絡發票。
第九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作廢開具的網絡發票,應收回原網絡發票全部聯次,注明“作廢”, 并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中進行發票作廢處理。
第十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網絡發票管理系統的用戶變更、注銷手續并繳銷空白發票。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通過網絡發票管理系統代開網絡發票。
稅務機關應當與受托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網絡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在線開具網絡發票,不得利用網絡發票進行轉借、轉讓、虛開發票及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三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網絡出現故障,無法在線開具發票時,可離線開具發票。
開具發票后,不得改動開票信息,并于48小時內上傳開票信息。
第十四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省以上稅務機關在確保網絡發票電子信息正確生成、可靠存儲、查詢驗證、安全唯一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試行電子發票。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減少用票成本
傳統發票至少要三聯,而網絡發票以單聯式為主體,可省2/3工本費。
省下稅控機費用
以往企業至少需要購買一臺稅控機,每臺20xx元—3000元,維護費用每年200多元。如果該系統推廣應用后,可省去這一筆費用。
實時檢驗發票真假
隨時可以打電話檢驗發票真偽。
發票抽獎更簡單方便
該系統會自動將發票數據導入抽獎系統,無須消費者人工錄入,只需提供一個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