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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增加條款篇一
第x章第x條由原先的:
x市x有限公司。
變更為:
xx市x有限公司
其它條款不變。
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股東簽名要本人簽名。
章程修正案增加條款篇二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于x年x月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會議由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決定對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條、第二章第三條進行修正。
原章程:
1、第一章第二條公司住所:x市路號。
2、第二章第三條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方式:實物;
修正為:
1、第一章第二條公司住所:x市社裕華路號。
2、第二章第三條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貨幣,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時間x年xx月xx日;
,出資方式:實物,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時間x年xx月xx日;
全體股東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x有限公司
x年x月xx日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90日后)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7.要求用a4紙、字體較小(如四號或小四)的字打印,頁數多的可雙面打印,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章程修正案增加條款篇三
一、章程總綱第一自然段增加(以下黑體字)“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以上黑體字);“無黨派民主人士”改為“無黨派人士”;“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和國外僑胞”改為“(以下黑體字)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以上黑體字)、臺灣同胞和(以下黑體字)海(以上黑體字)外僑胞”,章程總綱第四自然段、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和第二十條作類似修改。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進程中,結成了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參加的,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以下黑體字)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以上黑體字)、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包括(以下黑體字)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以上黑體字)、臺灣同胞和(以下黑體字)海(以上黑體字)外僑胞在內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二、章程總綱第三自然段“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后增加“(以下黑體字)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團結和民主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兩大主題。(以上黑體字)”相應刪去章程總綱第六自然段中“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
三、章程總綱第四自然段刪去“原來屬于剝削階級的人,絕大多數已經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增加“(以下黑體字)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以上黑體字)”。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我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消滅了剝削制度,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我國社會階級狀況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工農聯盟更加鞏固。知識分子同工人、農民一樣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依靠力量。在人民革命和建設事業中同中國共產黨一道前進、一道經受考驗并作出重要貢獻的各民主黨派,已經成為各自所聯系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以下黑體字)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以上黑體字)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日益發揮其重要作用。全國各民族已經形成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宗教界的愛國人士積極參加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以下黑體字)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以上黑體字)、臺灣同胞和(以下黑體字)海(以上黑體字)外僑胞熱愛祖國,擁護祖國統一,支援祖國建設事業。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國的愛國統一戰線具有更強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國人民團結戰斗、建設祖國和統一祖國的一個重要‘法寶’,它將更加鞏固,更加發展。”
四、章程總綱第五自然段增加“(以下黑體字)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共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以上黑體字)”,刪去“民主和法制的建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面臨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由于國內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我國人民同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的斗爭還將是長期的,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但已經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要(以下黑體字)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以上黑體字),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事業、(以下黑體字)共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以上黑體字)的政治基礎上,盡一切努力,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能團結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維護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以下黑體字)不斷(以上黑體字)促進社會主義(以下黑體字)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以上黑體字),為實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而奮斗。”
五、章程總綱第六自然段增加“(以下黑體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促進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合作,充分體現和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以上黑體字)”刪去“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并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作用。”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以下黑體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以上黑體字)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根據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以下黑體字)促進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合作,充分體現和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以上黑體字)”
六、章程第二條第一款中刪去“組織參加本會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這一款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增寫一款,作為第四款:“(以下黑體字)參政議政是對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上黑體字)”
七、章程第三條增加“(以下黑體字)法規(以上黑體字)”和“(以下黑體字)政治文明(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宣傳和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以下黑體字)法規(以上黑體字)和各項方針、政策,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以下黑體字)政治文明(以上黑體字)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事業。”
八、章程第四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以下黑體字)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以上黑體字)。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進社會生產力的解放和發展。”
九、章程第七條中增加“積極傳播先進(以下黑體字)文化,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通過各種形式,積極傳播先進(以下黑體字)文化,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以上黑體字),開展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紀律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章程第十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組織和推動委員在自愿的基礎上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以下黑體字)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上黑體字),學習時事政治,學習和交流業務和科學技術知識,增強為祖國服務的才能。”
十一、章程第十二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人才強國戰略”,“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各類人才(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以下黑體字)人才強國戰略和(以上黑體字)知識分子政策,(以下黑體字)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以上黑體字),以利于充分發揮(以下黑體字)各類人才和(以上黑體字)知識分子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十二、章程第十三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以上黑體字)和發展(以下黑體字)平等團結互助的(以上黑體字)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以下黑體字)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數民族的意見和要求,為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以下黑體字)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以上黑體字)和發展(以下黑體字)平等團結互助的(以上黑體字)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以下黑體字)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以上黑體字),增進各族人民的大團結和維護祖國的統一貢獻力量。”
十三、章程第十四條中增加“宗教(以下黑體字)信仰自由(以上黑體字)政策,(以下黑體字)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宗教(以下黑體字)信仰自由(以上黑體字)政策,(以下黑體字)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以上黑體字),團結宗教界愛國人士和宗教信仰者為祖國的建設和統一貢獻力量。”
十四、章程第十五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歸僑、僑眷(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僑務政策,加強同(以下黑體字)歸僑、僑眷和海(以上黑體字)外僑胞的聯系和團結,鼓勵他們為祖國的建設事業和統一祖國的大業作出貢獻。”
十五、章程第二十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設若干界別(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第一款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以下黑體字)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以上黑體字)、臺灣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以下黑體字)設若干界別(以上黑體字)。”
十六、章程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對地方委員會的關系和地方委員會對下一級地方委員會的關系是指導關系”中刪去“一”,并將此句移到第十九條作第二款。第二十四條中增加兩款:
“(以下黑體字)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應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在本界別中有代表性,有社會影響和參政議政能力(以上黑體字)。
(以下黑體字)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要密切聯系群眾,了解和反映他們的愿望和要求,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以上黑體字)。”
十七、章程第二十五條“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全體常務委員過半數通過”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常務委員(以下黑體字)會全體組成人員(以上黑體字)過半數通過”;刪去此條末尾的“地方委員會同。”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以下黑體字)和地方委員會(以上黑體字)全體會議的議案,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常務委員(以下黑體字)會全體組成人員(以上黑體字)過半數通過。各參加單位和個人對會議的決議,都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
十八、章程第二十七條中“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修改為:“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以下黑體字)充分發表各種意見(以上黑體字)、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
十九、章程第三十條增加“(以下黑體字)及界別設置(以上黑體字)”和“(以下黑體字)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后(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
“每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以下黑體字)及界別設置,經(以上黑體字)上屆全國委員會(以下黑體字)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后,由(以上黑體字)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每屆全國委員會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時,(以下黑體字)經(以上黑體字)本屆(以下黑體字)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后,由(以上黑體字)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章程第四十一條也作了同樣修改。
二十、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加預備會議的有關程序,修改為:“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以下黑體字)前召開全體委員參加的預備(以上黑體字)會議,選舉(以下黑體字)第一次全體會議(以上黑體字)主席團,(以下黑體字)由主席團(以上黑體字)主持(以下黑體字)第一次全體會議(以上黑體字)”。
二十一、章程第三十七條末、第四十八條末各增加同樣內容的一款,作為第三款:“(以下黑體字)主席會議受常務委員會的委托,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以上黑體字)。”
二十二、章程第四十三條中刪去“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不設秘書長。”
章程修正案增加條款篇四
根據本公司年月日第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增加股東和注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公司。”
現改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
現改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
現改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
現改為:
全體股簽字蓋章:
通常,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權分別為公司股東以及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所享有。例如,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場合,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共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權力則歸屬于公司股東會。此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場合,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發起人制訂,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過創立大會通過。無論發起設立還是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屬于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之一,這與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一致。
顯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享有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的權力,是股東權利的自然延伸,在公司設立階段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發起人直接創制;而在公司運行階段,公司章程的修改權則交由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加以行使。持有法定比例以上的股東、董事會可以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議案的提案權,但并無最終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權。這是兩種不同屬性之權,并在公司章程修訂過程中缺一不可。
公司章程有實質意義上的章程與形式意義上的公司章程之分:前者就是指由股東大會制定的規范公司組織與活動的規則本身;而后者則僅指記載上述規則的書面法律文件。因此,對公司章程的修改也可以分為對公司章程的實質修改和對公司章程的形式修改,而公司法意義上的公司章程修改應該包括兩個部分。
形式意義上的對公司章程的修改,除了公司章程文字的增刪、結構布局的調整之外,通常是在股東大會因董事會、高級經營管理層依據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變更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后,為追認此種變更的合法性,所做的公司章程的必要修改;涉及這類修改事項的往往是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或者高級經營管理層即可決定的事項,同時一般不涉及公司對外、對內相關權利義務關系的實質變更或者解除、消滅。
而對公司章程的實質修改,似應同時具備兩個要件:第一,從內容上來講,應屬于公司法第八十一條所列明的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第二,從程序上來講,只有經過股東大會事先通過公司章程修改議案,才能夠實施的公司對外交易、對內治理行為,即這類公司行為的正當性、合法性,必須經過修改公司章程方能獲得。在近期發生的多起上市公司修改章程被社會公眾、監管機關以及交易所質疑關注問題中,大多數即是針對公司章程的實質修改而言。
例如,20xx年2月,桐君閣擬通過修訂公司章程限制股東權利,被深交所要求作出說明。20xx年1月,隆平高科擬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設置反收購條款,以限制野蠻人惡意收購公司。但目前我國公司立法、證券立法上均未明確規定惡意收購的具體標準,因此,隆平高科修改公司章程的舉動有可能存在限制投資者依法收購上市公司之虞,而被深交所發出關注函關注。此外,京山輕機公司章程修訂、美達股份20xx年公司章程修訂等案例中都存在類似問題。面對深交所的質疑,桐君閣和隆平高科此次均以選擇放棄公司章程相關條款的修訂,避免了事件的持續發酵,為事件劃上了一個“句號”,至于這個“句號”是否夠圓,或許應另當別論。
上市公司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乃法律賦予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之一,也是維護股東和公司權益的重要保障。但公司章程的修訂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第一,合法原則。人們已經就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違背和規避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了共識,但對公司章程與交易所規則沖突時的效力關系問題有不同認識。實際上,上市公司在交易所掛牌交易,須以接受交易所規則規制為前提,雖然交易所交易規則不是法律法規,但仍然對上市公司具有拘束力。
第二,維護股東利益原則。在桐君閣章程修訂案中,針對交易所的關注,桐君閣直言其修改公司章程的理由在于確保第一大股東地位、確保公司董事會穩定,避免惡意股東干擾影響公司經營決策。這就涉及公司在保護大股東利益的時候是否也考慮到了中小股東利益、是否限制或者可能損害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問題。在隆平高科公司章程修正案中,也存在限制股東對董事和監事的提名資格、限制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等妨害股東行使共益權的問題。
第三,不得損害債權人和其他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
章程修正案增加條款篇五
根據×× 年×× 月×× 日股東會決議,對公司章程進行如下修正:
1、原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修改為: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其余條款不變。
公司名稱 公司(加蓋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章程修正案增加條款篇六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90日后)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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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增加條款篇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公司于 x 年 x 月 x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變更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 ” 。
現修改為:
“:
” 。
二、第六條原為:。
現修改為:
“:
第 x 條原為:
“ 公司股東簽名:
公司
x 年x月x日
章程修正案增加條款篇八
章程修正案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 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規定,經本公司股東研究決定,對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 條:公司名稱修改為: 有限公司;
第 條:公司住所修改為:
第 條:經營范圍修改為:
第 條:公司注冊資本修改為 萬元;
公司實收資本修改為 萬元;
第 條:股東修改為:
第 條:營業期限修改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章程修正案增加條款篇九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月日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90日后)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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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增加條款篇十
根據*年*月*日股東會議精神,對《公司章程》第*章第*條和第*章第*條進行如下修正: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認繳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貨幣
貨幣
合計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xx萬元,以上出資股東已約定于x年xx月xx日前足額繳納。
第*章第*條修正為:公司名稱唐山*有限公司。
第*章第*條修正為:公司住所高新區。
第*章第*條修正為:經營期限至 年 月 日。
第*章第*條修正為:經營范圍。
第*章第*條修正為:公司類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
章程其余條款內容不變
本章程修正案自全體股東簽字之日起生效。
全體股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