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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民事答辯狀應該篇一
被答辯人:xxxx,男,1x年生,x族,xx省彌渡縣人,個體,住彌渡縣彌城鎮號,身份證號碼:5329。
因原告訴答辯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求請求。
事實與理由
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有明確約定。
原告系專門從事家裝業的個體人員,20xx年9月經人介紹后擬為答辯人位于xx市滿江片區"號"別墅房進行裝修。經原告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充分的考察和測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答辯人進行裝修,最初原告向答辯人的報價為8萬多元。答辯人認為價格過高,就不打算讓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測量,重新提出裝修報價為:62877.50元。答辯人認為該報價比較合理,遂同意將自己的房屋裝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辯人提供了一份《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對裝修工程量和單價均予以明確。其中也明確結算按現場實際發生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計算,但同時也明確約定如有增加施工項目的甲乙雙方先行簽訂《工程變更單》確認工程項目及工程價款后,乙方再行組織施工。同時,原告還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室內裝修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書》,其中還特別承諾所有施工工藝保證符合相關《室內裝飾施工工藝驗收規范》的要求。否則答辯人有權對其作出經濟上的罰款及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索賠。因此,在原告裝修施工之前,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進行了明確約定。
原告開始施工之后,答辯人一直按照施工進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項工程內容,雙方就進行計量,然后由答辯人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這有原告向答辯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據(共計63000元的工程款)為證,根本不存在原告墊付大筆工人工資維持施工進度的問題。另外,由于原告惡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膠漆工人的工資,導致承接該項工程的楚雄人二人生活困難,向答辯人提出請求之后,答辯人還替原告墊付了刮瓷及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答辯人還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費1200元,登高梯租賃費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裝燈具的情況下甩手不管,答辯人又另外請人安裝燈具,支付燈具安裝費6000元。這樣答辯人總共支付的工程款達到83500元,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當時的報價。
原告提出答辯人的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約560平方米,這完全是歪曲事實!
當然,這也是原告認為答辯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個理由,然而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辯人的購房合同當中明確載明房屋建筑的總面積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辯人加蓋的約152.2平方米的面積,答辯人房屋總面積約為337.31平方米,答辯人的房屋就在那兒,只要一測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測量,已約337.31平方米的面積計算,原告當時的報價62877.50元是比較客觀的。其中提出答辯人還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無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進行計算,當然與事實不符。
原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不僅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嚴重影響了答辯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裝修施工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按照原告提供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4項約定,原告要進行強弱電改造布置,包括負責開管槽、埋線管、穿線。然而,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在地面上根本沒有開管槽,而是直接在線管上鋪設地板,而且其布線極不合理,就像一張亂七八糟的網。當時答辯人已經向原告提出質疑,但是原告滿口承諾沒有問題。最后直接導致答辯人室內有好幾個開關無法使用,廚房的電源會有自動跳閘現象。由于原告的布線混亂,根本無法查出問題的原因,不僅給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帶來不便,而且也給答辯人的房屋留下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原告對答辯人房屋的四個衛生間地磚的鋪設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其中一間臥室內衛生間淋浴器下的水直接往衛生間門口流向臥室,導致根本無法在衛生間使用淋浴器;一間臥室內衛生間淋浴器下的水沒有從下水的地漏流走,而是往里流向馬桶的方向;另一間臥室內的衛生間的下水也不流向地漏,而是直接流到浴盆的底部,形成積水;
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
另外原告貼墻磚不規范,有空鼓現象;原告在對主客廳的背景墻測量時嚴重失誤,導致定制的木花格兩端沒有雕花,形成空白,影響美觀;由于原告的失誤,導致答辯人的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被迫廢棄。
原告對約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對答辯人的三樓衛生間沒有布線,鏡前燈無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顏色嚴重不搭配,影響美觀。
《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5項開關插座以及47項筒燈、射燈,原告沒有安裝。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開關插座和燈具還沒有安裝,答辯人為了慶賀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殺豬請客,同時確定了女兒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況下答辯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將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完畢,但此時原告竟然背信棄義,乘人之危,獅子大開口,要求答辯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裝修費用。答辯人認為,自己支付的裝修費用已經遠遠超過了原告當時的報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無理要求。但由于女兒的婚期臨近,而且布線是原告完成,其他人來安裝不方便,為了盡快完成裝修掃尾工作,答辯人答應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費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離開了裝修工地。答辯人為此還專門請當時的介紹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為答辯人完成掃尾工作,萬般無奈之下,答辯人只有另行請人完成了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等裝修掃尾工作,并支付安裝費6000元。
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行為。
原告報價僅為62877.50元,然而實際達到83500元,現在又提出還欠59281.33元,如果這樣,在沒有增加施工項目的情況下比原先的報價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這無非由兩種解釋,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先以低價誘使答辯人將裝修工程交給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這種欺詐行為不應當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沒有完成十幾萬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應當賠償答辯人的經濟損失。
由于原告存在違約行為,其裝修質量嚴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經給答辯人造成了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開關插座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480元;
筒燈、射燈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640元;
3、電線布置不合理、三樓衛生間未布線,應當賠償答辯人20xx元;
4、四個衛生間地磚重新鋪設費用(包含拆除原有地磚費用),按每個3000元計共120xx元;
5、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修復費用1000元;
6、墻磚空鼓重新安裝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子廢棄損失1200元;
9、答辯人墊付刮瓷和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
以上9項共計30620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超額向原告支付了裝修工程款,現答辯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裝修質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由于其屬于無證經營人員,答辯人正苦于投訴無門,不料原告竟然惡人先告狀,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判令其賠償答辯人經濟損失30620元。
此呈
x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x月x日
被告民事答辯狀應該篇二
答辯人:劉晟澤,男,56歲,北京市人,漢族,小學文憑,戶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區十三陵鎮
答辯事由:
請求法院確認徐丹與劉晟澤于1994年簽訂的《買賣房屋契約》有效,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
被告在 1994 年與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爺爺徐廷勝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將原告的父親遺留下來的房屋以14500元買了下來。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在簽訂合同時徐敏 17 歲,尚未成年,父母親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顧生活,所以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劉晟澤已經在原購買房屋的基礎上加蓋了新的房屋,現有房屋應歸劉晟澤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經在 1986 年被國家征用,土地性質已經變為國有土地, 所以徐丹與劉晟澤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標的合法、確定。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買賣房產契約中明確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糾紛與買方無責任。”,因此應該按協議規定保護被告的利益。雖然房產買賣未辦理物權登記,只是簽訂了協議,但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已經生效。
綜上,徐丹與劉晟澤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有效的。且房屋產權應歸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劉晟澤
20xx年3月18號
附:答辯狀副本1 份。
其它證明文件 7份。
被告民事答辯狀應該篇三
答辯人:繁昌縣萬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蕪湖市繁陽鎮環城東路84號
法定代表人:陳建,總經理
答辯人就答辯人與原告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在成立清算組后已經對公司清算的事宜進行了公告,原告起訴答辯人仍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而提起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原告在起訴狀中一共提供了六組證據,其中第六組證據中的《繁昌縣萬好置業有限公司清算報告》中顯示萬好置業于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組并通知債權人申請債權,xx年9月29日萬好置業將清算事宜在《蕪湖日報》進行了公告。xx年12月31日萬好置業清算完畢。
第六組證據中的《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顯示,繁昌縣工商行政部門于xx年4月15日準予對繁昌縣萬好置業進行注銷登記。
可知,萬好置業在清算過程中已經盡到了通知告知義務,萬好置業解散的事實也得到了國家行政機關的許可,所以在法律上萬好置業作為獨立的民事責任承擔主體已經消亡。新成立的萬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登記的企業法人,其余萬好置業是不同的民事主體,原告在起訴狀中仍然要求萬好房地產有限公司承擔本不應該承擔的債務責任的訴求于法無據。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繁昌縣萬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被告民事答辯狀應該篇四
答辯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根據本案的法律事實,夫妻雙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備《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與答辯人于20xx年在深圳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經過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納了對方,20xx年農歷正月十二,答辯人按照福建老家當地的習俗舉辦婚宴,將原告迎娶進門,20xx年4月5日兩人登記結婚。婚前漫長的相識相愛過程,使得兩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礎,原告提出“雙方未進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結合,共同生活期間矛盾不斷”不符合事實。
2.原告在訴狀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加之被告脾氣暴躁,對原告極不信任,經常無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漸淡薄,現已經到了無法共居的地步”,對此說法答辯人不同意。原告與答辯人覺得彼此合適才會結婚,雙方婚后一直關系不錯,20xx年8月兒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樂融融,令旁人羨慕。20xx年夫妻二人來到長沙后,雖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順利,雙方偶爾發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現象。
3.自從今年7月原告不顧答辯人的反對到酒店上班之后,開始與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時語氣曖昧,甚至夜未歸宿(以前從未有過),面對答辯人的詢問言辭閃爍。答辯人并非無端猜疑原告,原告為人單純,現在的社會各種誘惑很多,答辯人對原告某些言行舉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評,也完全是為了家庭幸福著想。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故意在語言上夸大了雙方的分歧和矛盾,憑心而論,答辯人和原告一起走過8年,有苦有樂,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還不錯,不應該隨隨便便就談離婚。
4.原告起訴離婚后,答辯人曾幾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會呆上兩三個小時。因為原告上班的地方離答辯人住處很近,答辯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雖然有時態度惡劣,但有時態度也很好,并且曾說過即使離了婚以后還是可能復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離婚,有明顯的意氣用事的成分,也與這兩年家庭經濟條件較差有一定的關系。雖然原告提出離婚,但雙方遠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從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還是從愛護孩子的角度,答辯人都堅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溫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則》中有這樣一句話:“在這個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會有兩百次離婚的念頭和五十次掐死對方的想法。”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與情節,駁回原告的起訴,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二、本著澄清事實的目的講一下原告訴狀中其他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兒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隨原告居住在外婆家。20xx年小孩出生后到20xx年回長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20xx年回長沙后,原告執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辯人一直是不同意的。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課的時候就回父母的住處,來回跑很不方便,對小孩上學和門面生意都有影響。
2.原告稱:“原告一直未參與經營(油漆生意),故這筆借款應全部由被告個人償還。”對此答辯人不同意。答辯人夫婦回長沙后,由于行業經驗不足,加上起步資金比較緊張,希望夫妻兩人能同心協力,共同把門面經營好。原告與答辯人屬于共同經營,是“夫妻店”,原告對生意的開展、借貸等情況都是清楚的。退一步說,答辯人做油漆生意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實際參與經營,這筆借款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非答辯人個人債務。當然,答辯人目前生意已見起色,作為一個丈夫和孩子的父親,無論如何,答辯人會擔起家庭的責任,通過自己的努力去還清借款,不斷充實家庭經濟基礎,希望原告能給答辯人一些時間。
3.答辯人夫妻共同債務共有28萬元。答辯人夫妻在這幾年做生意的過程中,陸續向銀行和雙方的親戚朋友借了28萬元用于周轉,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訴后還一度承認過,只是鑒于親友的關系,當時很多借款都沒有寫借條。包括原告起訴狀中提到的10萬元,有2萬沒有寫借條,另外8萬是在起訴前原告讓答辯人補寫的。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判決不準離婚。
此致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被告民事答辯狀應該篇五
xxxx人民醫院
住址:xx市xx路七號
因xxx要求xxx人民醫院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答辯人與xxx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答辯人x年6月10日與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訂立了一份口頭合同,由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把答辯人的一個高壓電表柜拆除,xxx是受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委托來拆除高壓電表柜的,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直接合同關系。
的傷害賠償應由xx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其一,根據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對其職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圍內所受到傷害應負責任,x xx的傷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體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委托的xxx在拆除高壓電表柜的過程中,存在著嚴重違反操作程序的行為,未盡一個電工應盡的注意。
3.答辯人對xxx傷害賠償不應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人致他人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而本案中答辯人與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訂有合同,高度危險來源已通過合同合法地轉移給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成為該危險作業物的主體,xx在操作過程中受到傷害,這是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合同客體造成自己員工的傷害行為,與答辯人無關。
綜上所述,xxx人民醫院為不適合被告,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x月x日
被告民事答辯狀應該篇六
在原告查勇訴被告羅平和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貴院已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一被告羅平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其中有代理答辯的權利。現在我根據本案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答辯如下:
1、 我的當事人只是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承包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時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除此之外,并沒有代理或者代表第二被告為任何行為。
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第二被告只是委托我的當事人做代理人,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劉旭也到場,劉旭作為第二被告的代表簽字后,也順便叫我的當事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簽了字。因此,在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并簽字的情況下,真正能代表第二被告的是劉旭,我的當事人在上述兩份合同的簽訂中只是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而已,并不能代表第二被告,更不能代表第二被告履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或其他任何行為。
2、對于爭議標的的31個項目,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之間是轉承包關系。
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政府落實工程承包以前,我的當事人想掛靠第二被告,承包以后,第二被告覺得利潤不高,就將工程轉承包給了我的當事人,第一批11個項目中,按照合同約定是每畝1600元(含稅收和費用),第二批的20 個就按照每畝750元(裸價,不含任何稅收和費用)。以至于我的當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義與原告所簽訂的轉承包合同,第二被告都不予以追認,因此,第二被告與我的當事人之間就只是轉承包關系。
3、我的當事人與原告之間又是轉承包關系。
由于第二被告與我的當事人之間只是轉承包關系,我的當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義與原告所簽訂的轉承包合同第二被告又不予以追認,因此,在我的當事人與原告所簽訂的合同中,凡是標明屬于第二被告的權利義務就都轉為我的當事人來享有或承擔,對第二被告沒有約束力,但是,我的當事人對原告所履行的權利義務只能在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所簽訂的合同中第二被告對我的當事人履行的權利義務范圍內進行。
在轉包給原告的兩批項目中,我的當事人只是每畝提了100元后就全部拿給原告了。因此,轉包給原告的第一批11個項目,按照合同約定是每畝1500元(含稅收和費用,即所有稅收和費用都由原告承擔),第二批的20 個項目就按照每畝650元(裸價,不含任何稅收和費用)。
4、進度款支付情況。
我的當事人將工程轉承包來后,第二被告就派陳陟作為代表對整個工程進行監督,并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相關的進度款。在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進度款的過程中,我的當事人給陳陟說:“查勇所做的工程是我包給他的,可以將進度款直接打給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項最后都全部算為對我方的工程預付款”。到現在為止,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的預付工程款中,打在查勇、羅永明、龍濤、陳昌華的賬戶上的都有。共計支付的預付工程款為:840000元。
5、工程驗收情況。
原告對我的當事人說工程已全部完工,叫我的當事人請相關部門來驗收。經相關部門驗收的結果為所有項目都不合格,要求按規定進行整改。我的當事人就催促原告及時進行整改,原告叫龍濤只對其中的幾個點做了整改,上級主管部門來看過后,讓再次按規定進行整改,原告卻以種種借口一直拖著
不去整改,并說“我情愿不要那幾個點的面積”。因為上級來看的是我的當事人的全部工程,為了不影響全部工程的驗收,直到20xx年8月,我的當事人又通知原告必須要整改才行,他說他在威寧的工程把錢占用了,資金很困難。為了顧全大局,我的當事人自己出錢找施工隊去進行了整改,最后才通過驗收。
6、結賬情況。
第二被告于20xx年6月從納雍縣厙東關鄉政府結賬后就立即通知我的當事人來結賬,針對第一、二批項目(也即是我的當事人轉給原告的兩批)的結賬情況為:第一批應付:318.50(畝)乘以1600(含費單價)減161660.55(稅收和費用)等于347939.45元;第二批應付為:617.63(畝)乘以750(裸包單價)等于463222.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811161.95元,已預支840000.00元,實際超支了28838.05元。現已全部結清。
我的當事人結賬后,就立即通知原告來結賬,原告來后,知道已經超支了,就說他要與他的合伙人商量后再說,隨即就走了。過了大約五六天后,我的當事人聽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說,原告打電話給他說:要起訴。以后就沒有再與我的當事人以及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聯系過。
我的當事人與原告的結賬應為:第一批應付:318.50(畝)乘以1500(含費單價)減161660.55(稅費和費用)等于307589.45元;第二批應付為:617.63(畝)乘以650(裸包單價)等于401459.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709048.95元,已預支840000.00元,實際超支130951.05元。
7、超支的原因。
第一、由于原告與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是在姑開鄉時就認識的,也是好朋友,原告就憑借熟人的條件盡量向第二被告方的代表陳陟要預付款或是請幫
借款后用工程款來抵。導致,在第二被告對厙東關鄉范圍內的所有施工人員預支的進度款中,預支給原告的是最多的。
第二、原告請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幫他借10萬元,按3%的利息支付,并且承諾將所借10萬和從借款之日起到厙東關鄉小規模土地開發工程款結清時止的利息作為厙東關鄉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的預支款,但是先打103000元(含第一個月的利息)的借條。
第三、20xx年3月6日,原告向陳昌華所打的22000元借條。因為原告欠白泥村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的民工工資,農民工已多次到厙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反映:“要求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直接從原告應得的工程款中扣取”。厙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要求第二被告一定要配合把此事處理好。經厙東關鄉政府領導和白泥村支部書記陳昌華電話與原告聯系,原告同意從該工程款中扣取22000元人民幣在陳昌華支書的賬上,由陳昌華支書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最后由原告打借條給陳昌華。在第二被告把22000元給我的當事人方,由我的當事人方轉給陳昌華后,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就要求陳昌華把原告打給他的借條直接轉給我的當事人方,視為我的當事人方直接支付了22000元的工程預付款給原告。
8、違約責任。
本答辯狀上述第5項已述,原告所做的所有項目當時都沒有通過驗收,也不按要求進行整改。依據我的當事人與原告簽訂的承包合同第七條之規定,乙方(原告)不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工程任務、保證工程順利通過驗收的,應向甲方(羅平)支付每項目20xx元的違約金,然而,該合同中的11個項目都未通過驗收,原告應向我的當事人共支付20xxx11=22000元的違約金,給我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我的當事人保留追訴權;另外的20 個項目,雖然我的當事人沒有與原告簽訂合同,但是比照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簽訂的這
20個項目的合同,以及比照我的當事人與唐軍、丁紅所簽的合同,違約責任都是:承包方不按規定期限保質保量完成全部工程的,發包方有權扣除10%的工程款作為違約金,我的當事人對原告的這20個項目的總工程款為401459.50元,違約金就應為401459.50x10%=40145.95元,給我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我的當事人保留追訴權。原告總共應向我的當事人支付的違約金為22000+40145.95=62145.95元。
另外,對于原告已超支的130951.05元。根據我的當事人與原告簽訂的承包合同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按同期同類商業貸款利率的2倍,自我的當事人通知原告結賬之日起計算至退還之日止。
綜上所述,第二被告在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承包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時,我的當事人只是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對于該項目,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之間是轉承包關系,我的當事人與原告之間又是轉承包關系,現在,原告已超支,且違約,還找借口不來結賬。因此,我的當事人和我在此請求貴院駁回原告對我的當事人(第一被告羅平)的訴訟請求,并且要求原告承擔62145.95元的違約金,將超支部分的130951.05元及利息退還給我的當事人。
此致
納雍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董均
20xx年8月30日
被告民事答辯狀應該篇七
原告訴被告羅平和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貴院以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二被告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其中的一項權利為代理答辯,現在我根據案件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答辯如下:
1、工程先開工后補簽合同
我的當事人于20xx年8月初向納雍縣厙東關鄉政府承包了厙東關鄉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的建設工程,工程承包后,雖然承包合同還未簽訂,但發包方要求我的當事人趕緊開工,所以我的當事人把工程轉包后(也沒簽合同,要等上述合同簽了后才簽。)就先安排施工。合同一直到20xx年8月底才簽訂,隨即我的當事人就向轉承包人簽訂。
2、第一被告只是作為我的當事人在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的代理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項并不能代理,更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為其他任何行為。
在我的當事人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我的當事人委托第一被告做代理人,我的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且簽字后,順便讓第一被告也在合同上以代理人的身份簽了字。因此,第一被告只是在上述兩份合同的簽訂中作為我的當事人的代理人而已,在我的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并簽字的情況下,
真正能代表我的當事人的是劉旭,第一被告并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更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為其他任何行為。否則,一切都與我的當事人無關。
3、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只是轉承包關系。
在向厙東關鄉政府承包工程以前,第一被告想掛靠我的當事人,承包后,我的當事人覺得此項工程利潤不高,又沒時間管理,就將工程轉包給了第一被告。從此,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就只是承包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我的當事人就該承包合同的相對人就只是第一被告,與其他任何施工方(原告等)無關。
4、第一被告將部分工程以我的當事人名義轉包給原告所簽的合同對我的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由于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只是承包關系,我的當事人對該份合同并不予以追認,我的當事人也沒有在該份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并且,原告在與第一被告以我當事人名義簽訂合同時,第一被告均未持有我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證明、函件以及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可以證明第一被告是我的當事人的代表的相關材料,并不構成表見代理,說明原告是有過錯的。因此,該份合同與我的當事人無關,一切責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負。
5、我的當事人預付工程進度款情況。
我的當事人將工程承包給第一被告后,就派陳陟代表我的當事人對整個工程進行監督,并向承包人第一被告方支付相關的進
度款。在我的當事人的代表陳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進度款的過程中,第一被告給陳陟說:“查勇做的工程是我包給他的,可以將進度款直接打給原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項最后都全部算為對我方的工程預付款”。到現在為止,我的當事人的代表陳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的預付工程款中,打在羅永明(原告的妹夫,也是其管理人員)、龍濤(與原告一伙的)、陳昌華(白泥村支書,工程民工代表,對此人的打款也是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的要求。)的賬戶上的都有。共計支付的預付工程款為:840000元。
6、工程完工后的結算情況。
我的當事人于20xx年6月從納雍縣厙東關鄉政府結賬后就立即通知第一被告方來結賬,針對第一被告方第一、二批項目(也即是第一被告轉給原告的兩批)的結賬情況為:第一批應付:318.50(畝)x1600(含費單價)—161660.55(稅收和費用)=347939.45元;第二批應付為:617.63(畝)x750(裸包單價)=463222.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811161.95元,現已全部結清。
總之,第一被告只是在我的當事人與厙東關鄉人民政府簽訂合同時作為我當事人的代理人,并不能代理或者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為其他的任何行為。我的當事人與第一被告之間只是轉承包關系,并不是什么掛靠關系。在第一被告將部分工程以我的當事人名義轉包給原告簽合同時,第一被告也沒有持有能證明是我的當事人的代表的任何相關資料,第一被告的行
為并不能構成表見代理,說明原告存在過錯。我的當事人也沒有在該份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又不予以追認,故該份合同對我的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一切責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負。綜上,我的當事人對該工程的合同相對人就只是厙東關鄉政府和第一被告,與這兩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如原告等)都毫無關系。并且,工程完工后,我的當事人從相關部門結賬后就立即向第一被告方結清了工程款。因此,我的當事人和我在此請求貴院駁回原告對我的當事人(第二被告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此致
納雍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唐明晉
20xx年8月30日
被告民事答辯狀應該篇八
答辯人:李繼傳,男,1977年8月15日,漢族,現屬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鎮騰飛實業公司貨運司機,住址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清華路7號。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供審判庭參考: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部分基本沒有異議,但對定殘日的確定存在疑問,希望被答辯人在關于時過七個多月之后才進行定殘鑒定問題上給出合理解釋,以期讓人信服,法庭明鑒;
二、在賠償金的確定問題上,我存在較大疑問
在殘疾賠償金和受害人店內財產損失問題上,我基本認可。但是總的來說,賠償清單列舉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過于粗略簡單,難以使人確定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其一、屬于需要正式憑單票據、意見書或鑒定書的加以佐證的項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方無法認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其二、對某些項目的賠償金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上存在疑問,被答辯人應當依法計算準確數額,而不能擴大賠償要求。
關于誤工費的計算,根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應屬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對此受害人無法提出收入狀況的證據,應當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20xx—20xx年度賠償標準中規定的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約每天43元。在誤工時間上應為2月1日至定殘日前一天即9月11日,共223天;
關于被撫養人生活費,依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的計算方法,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海南數據8293元)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海南數據2556.56元)。本案正屬于此種情形,因此在計算時應當將賠償設計最長年限的20年分開計算,才合理合法;
關于24萬元的護理費,答辯人認為明顯過高。《最高法解釋》第二十一條有規定,護理費用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對于收入狀況和人數我沒有異議,然而將護理期限定為最高的20年并不盡合理,沒有充足理由支撐;
其三、被答辯人存在明顯不合理的請求項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致人殘疾情況下,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為殘疾賠償金。受害人在已經要
求了殘疾賠償金后,不能再重復要求精神損失費,希望法庭依法評判。
在司法鑒定費的承擔問題上,答辯人保留辯論和質疑的權利。
三、關于責任分配問題,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我有幾點意見。
首先,根據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江大隊于20xx年2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承擔事故的全部過錯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實際上我認為騰飛公司與我在賠償問題上脫離不了干系是有據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復函》(20xx)民一他字第23號中曾明示:“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的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掛靠單位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懇請法庭仔細考量,適當的認定我與騰飛公司之間的責任分配關系。
其次,根據保險有關規定,車輛在有交強制險的情形下,首先應由昌平保險公司在醫療費10000元,死亡或殘疾110000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責任方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只能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相應的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其合理部分費用進行賠償,對超過賠償限額的部分不承擔賠償義務,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儋州市江緬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繼傳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答辯狀副本1份
被告民事答辯狀應該篇九
答辯人:劉xx,男,漢族,1971198xx年xx月xx日生,現住:蘭州市安寧區xxxx,工作單位:
被答辯人:陳xx,女,漢族,1984年xx月xx日生,現住:蘭州市城關區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我離婚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同意解除與被答辯人陳xx的婚姻關系
我與陳xx的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我與陳xx結婚之初感情尚可,但由于在婚姻存續期間陳xx與我在性格方面差異較大,經常無故對我進行指責、謾罵,多數情況我都能克制自己的情緒,出于禮讓的態度,保持沉默,但陳xx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得寸進尺,不斷因為家庭瑣事同我進行爭吵,我稍作解釋回應,陳xx輕則摔砸家庭財物,重則對我進行暴力攻擊。考慮到上述事實發生在其懷孕和哺乳小孩期間,我處處隱忍,但還是沒有讓陳xx悔過,在不斷對我進行侮辱、謾罵、攻擊的同時,還經常對我的父母進行謾罵,對我家的親屬進行語言攻擊,并要求我和我的父母、親屬斷絕關系,我父母在出面調解我們之間的矛盾時,指著我母親口出穢語,將我及我父母的手機摔壞,還誣陷我母親偷區她的錢物,最終導致我母親心臟病發作住院手術。且被答辯人多次在同我爭吵后,叫來其母親,其母親不但對陳xx不勸阻,反而和陳xx抱起孩子就回陳xx父母家,并拒絕我上門看望孩子,剝奪我作為父親的監護、探望權。
我和陳xx走到今天,很大程度是因為我的原因,是因為我對陳xx的態度太縱容、太放任,是因為我處處隱忍,事事隨其愿,才讓陳xx對我及我的父母的惡劣惡略態度不斷升級,導致多年來撫育我長大的母親心臟病發作,并留下后遺癥,隨時都有生命的危險。我常常在反思自己,為什么善良換來的卻是如此結果?
在我母親手術住院和回家療養期間,為了方便照顧我母親,我經常在父母處居住,陳xx不但不來探望,反而誣陷我母親沒有手術,是裝病,并告訴我要和我們家斷絕關系。同時,在得知我母親確實生病事實后,反而在家和我岳母將我家里所有的名貴酒水都喝完,以示對我母親的心臟病進行慶祝。我的父母都是老老實實的老百姓,在陳xx懷孕和生完小孩都對其進行了無微不至的照顧,做飯、洗衣服家務活全包干,在陳xx對我和我父母進行謾罵、砸摔乃至暴力攻擊時,也從來一聲不吭,希望能換回陳xx的良知,我實在不明白為什么換來的卻是如此狠毒的回報。
在我母親病情初愈,我返回家時,家中所有的電器及大部分家具都被陳xx轉移,將結婚照片撕毀,對房屋內設施也進行了損壞。在我要求要探望孩子時,陳xx態度強硬,拒絕我探望,并揚言要找他們家人及社會人員來教訓我,教訓我的父母。
試問是問陳xx,還有沒有天理,還有沒有底限,還有沒有人的基本良知?綜上所述,我對陳xx已經心灰意冷,我和陳xx的感情確已破裂,我同意和陳xx解除婚姻關系。
二、對被答辯人起訴狀相關問題的答復
1.我非常疼愛自己兒子劉xx,我除了言語上不善表達外,我對自己的兒子在感情和物質上進行了全身心的投入,孩子的尿不濕、奶粉都是我和我父母購買。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情況與事實不符,說我不愛男孩,聲稱不要孩子,不管孩子,沒有事實根據。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聲稱我在孩子出生后同一女子外出游玩一月之久。實際情況是我在孩子出生后不堪陳xx的謾罵、侮辱、且其動不動讓我滾出家門,當時我的一個表妹(我舅舅的女兒)正好有事要去外地辦理,需要人陪同,我在安排好自己父母對孩子照顧事宜后才離開,同時我的父母也代我履行了對孩子的照顧義務。
3.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聲稱我不在回家三月之久,事實情況是我母親心臟病發作,需要有人看護,且在心臟手術期間也需要有人看護照顧。且20xx年3月27日,被答辯人同我爭吵并對我謾罵,并要求我滾出家門,我為了照顧母親,同時被答辯人不讓我回家居住,因此我不得不在父母處居住以方便照顧。
4.被答辯人聲稱我長期不給孩子生活費用不屬實,被答辯人和我共同居住期間,由于其沒有工作收入,家里所有開支都是我和我父母支付,被答辯人在搬回其父母家后拒絕我探望孩子,也拒絕我去其父母家,導致我不能履行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5.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聲稱我毆打其母親沒有事實根據,由于本案和其母親沒有直接關系,我不想對其母親發表過多評論,但有一個事實必須闡明,我對其母親自同被答辯人結婚以來都非常尊重,不可能發生毆打的事情,但其母親在陳xx對我進行謾罵、侮辱乃至暴力攻擊時,不但不勸阻反而還經常在一邊幫腔,冷嘲熱諷,說我是和尚,除了吃飯、睡覺、看書外什么都不會,也不和她們說話溝通,即便這樣我也是保持沉默,從來沒有和其母親發生正面沖突。我和陳xx的婚姻走到今天,其母親也有很大的因素。
三、 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由答辯人撫養兒子劉xx,且被答辯人無需支付撫養費
1.被答辯人有嚴重的暴力傾向,且有酗酒的惡習,其心態不同于正常母親,經常對孩子的照顧采取放任的態度,孩子目前還不滿一歲,不能翻身,其經常放任孩子在爬臥的姿勢下啼哭,且孩子經常啼哭至窒息,被答辯人開脫說為了治孩子哭鬧的毛病。如果孩子隨被答辯人生活,孩子的生命安全將受到威脅。
2.被答辯人性格暴戾、具有攻擊性,傳統倫理道德觀念嚴重缺失,不利于孩子成長,其同答辯人以及被答辯人父親都有嚴重的家庭矛盾,如果孩子由其撫養,很難保證孩子不受其不良性格的影響,從有利孩子品德健康的角度,懇請法院考慮。
3.被答辯人哺乳期已經結束,孩子目前已經停止母乳,全部食物營養均由奶粉提供。
4.被答辯人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來源,不可能保證孩子正常生活開銷。答辯人有穩定的工資收入,物質上對孩子的成長提供保障,同時答辯人的父母都有穩定的收入,答辯人如取得孩子的撫養權,答辯人父母愿意無償幫助答辯人共同撫養孩子成年。
5.答辯人的性格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答辯人性格善良,通情達理,沒有不良惡習,對待生活的態度積極向上,能夠在今后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發揮積極的作用,能夠保證被答辯人的探望權。
以上答辯意見,懇請法院采納。
此致
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被告民事答辯狀應該篇十
審判員: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擔任本案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現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本案原告李x與第二被告陳xx合同糾紛一案,將我公司起訴至法院并要求支付報酬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違反合同的相對性原理。20xx年元月31號原告李x與被告陳xx簽定協議,并協議約定由原告協助被告陳xx承攬建筑工程,被告陳xx向原告支付報酬,該協議充分表明當事人為原告李x與被告陳xx,并且該協議有且只有兩方當事人,其中一方為原告李x,另一方為被告陳xx,我公司不是該協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也未從委托任何人從事過居間服務。因此該合同只能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效力,不能約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據合同法的相對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報酬及違約金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
第二,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從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為居間人,被告陳世奇為委托人,但是在對居間人的資格,什么人才能從事居間服務方面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民法理論界爭議較大,著名的民商法專家xx民教授認為居間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因為居間活動是一種中介活動,屬于商業活動的范疇,任何一種商業活動都要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的登記或批準,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裝店,目前就這種觀點理論界也基本上達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綜上所述事實可以明確:本案的關鍵在于合同的主體是誰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以上事實和代理意見,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認定,并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代理人:x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被告民事答辯狀應該篇十一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被告民事答辯狀應該篇十二
答辯人:陳ⅹⅹ,女,x年10月1x日出生,漢族,住ⅹⅹ縣ⅹⅹ鎮ⅹⅹ路ⅹⅹ號。
被答辯人:熊ⅹⅹ,男,x年x月30日出生,漢族,住ⅹⅹ縣ⅹⅹ鎮ⅹⅹ路ⅹⅹ號。
因熊ⅹⅹ訴陳ⅹⅹ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和陳述的事實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答辯人全面履行合同于法無據。
買賣合同第七條明確約定:"若出賣人翻悔,出賣人須退還買受人所交的定金(即人民幣肆拾萬元整)并賠償買受人的損失人民幣(貳拾萬元整);若買受人翻悔,則出賣人只退還買受人所交給出賣人的貳拾萬元整定金,且此協議解除。"
對于該條該項之約定,答辯人認為至少說明了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之時,已經預見到了可能存在一方翻悔(即違約)的情況,并且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翻悔的情況下怎么處理,該規定實際上屬于違約處理條款,那么,根據意思自治,當一方違約時,該違約條款應當優先適用,另一方也只能選擇適用該約定,即只能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否則違約條款就沒有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因此,被答辯人要求法院判決答辯人全面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
第二,根據該條款之約定,一方違約,承擔違約責任后,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有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在上述條款中,買賣雙方明確約定如果一方翻悔的,承擔違約責任后,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買賣雙方均有以承擔違約責任為條件來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買受人要求法院判決出賣人強制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合同依據,并且判決強制履行難以執行,因此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第三,買賣合同把定金和違約金合并在一起加以約定,如果出賣人違約,須退還買受人所交的定金并賠償損失貳拾萬元,對于定金,是要求退還而不是要求雙倍返還,即退還后賠償貳拾萬元損失即可,通過約定放棄了定金罰則;如果買受人違約,出賣人退還買受人貳拾萬元,對于這貳拾萬元我們認為就是違約金,因為如果適用定金罰則,則是肆拾萬元(即要雙倍返還定金)。可見,既然買受人違約承擔貳拾萬元違約責任,那么出賣人違約也只能承擔貳拾萬元違約責任,雙方之間承擔的違約責任的大小和程度才是一致的,再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答辯人認為,在本案中,當事人之間通過明確具體的約定選擇了違約金罰則,放棄了定金罰則,無論哪方違約,均承擔貳拾萬元違約責任。
二、本案是被答辯人違約在先,答辯人并沒有違約,而是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先履行抗辯權。
根據房屋買賣協議第三條之約定:"待買受人付清全部房款(交款時雙方同時到ⅹⅹ縣信用合作聯社將出賣人的該房的抵押權證全部取出)后,出賣人不再享有該房的任何產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此房的一切房產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即歸買受人所有。"該約定說明被答辯人有先付清房款并協助答辯人到銀行取出房產權屬證明的義務,然后答辯人才有協助被答辯人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義務,雙方履行義務有先后之分,即被答辯人履行義務在先,答辯人履行義務在后,現被答辯人未付清購房款,根據合同約定,答辯人有權拒絕交房和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違約在先,答辯人是合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先履行抗辯權,且被答辯人要求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于法無據,因此,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ⅹⅹ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x月x日
被告民事答辯狀應該篇十三
、
答辯人:解德祥
性別:男 出生年月:1979年11月24日
民族:漢 工作單位:中鐵國際多式聯運阿克蘇項目部 職業:
住址:巨野縣獨山鎮解海村
被答辯人:康環英
性別:女 出生年月:1980年10月12日
民族:漢 工作單位:
職業:
住址:巨野縣獨山鎮高海村
答辯人因康環英訴離婚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1、依法判令雙方離婚。
2、婚生女孩解曉柔由答辯人撫養,由被答辯人支付撫養費用。
3、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
1、20xx年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媒人介紹認識,并于20xx年5月17日辦理了結婚登記,20xx年12月16生育女孩解曉柔。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為了整個家庭,答辯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將收入除去生活費用外全部給于家庭。而被答辯人不求上進,好吃懶做,將自己封
閉于家中。該種性格給婚生女孩解曉柔帶來了嚴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語言表達能力較差。
2、被答辯人自婚后一直沒有生活來源,全憑答辯人全力支撐家庭收入、開支。被答辯人嚴重的缺乏預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曉柔20xx年12月16日出生,至20xx年2月28日時,未辦理上戶手續并將此事不告知答辯人。以上兩種情況,給婚生女孩解曉柔受教育等帶來極大的不穩定性和不良影響。
3、目前答辯人工作穩定,收入均衡,能給婚生女孩解曉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條件。
所以請求法院秉著為婚生女孩解曉柔將來負責的原則,將婚生女孩判給答辯人撫養。
此致
巨野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解德祥
20xx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