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報記錄、通報、倒查追責、檢查督導等制度機制落實不到位,配套措施滯后,未建立上下一體的強制填報、信息直報功能的信息平臺;以下是可圈可點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2024年縣司法局教育整頓個人自查自糾問題清單
一、整治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問題。
1.少數領導干部不了解、不重視、不帶頭記錄填報,推動落實“三個規定”不力,造成責任傳導層層遞減;
2.教育宣傳力度不夠,部分干警不清楚、不掌握“三個規定”內容,不愿、不會、不敢或不如實填報,社會認知程度不高,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普遍共識尚未形成;
3.相互請托,接受請客送禮或其他利益,違反規定說情打招呼,過問干預案件;
4.與涉案對象或利益關系機構和個人不正當接觸、交往,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
5.填報記錄、通報、倒查追責、檢查督導等制度機制落實不到位,配套措施滯后,未建立上下一體的強制填報、信息直報功能的信息平臺;
6.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違規接觸、交往的;
7.司法人員違反辦案回避制度的;
8.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
9.接受當事人、律師、特定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10.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二、社區矯正人員脫管漏管問題。
11.在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請、收受賄賂、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審核把關不嚴,違規違法辦理外出、遷居等導致脫管、漏管;
三、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參股貸;配偶、子女及其配違規從事經營活動。
12.經商辦企業的;
13.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者證券的;
14.違規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15.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16.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17.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醐、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
18.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
19.投資入股或變相投資入股礦產、娛樂場所等企業的;
20.受雇于任何組織、個人的;
21.利用職權推銷指定與本人從事工作或分管領域相關聯產品的;
22.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2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其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違規任職、兼職取酬;
四、司法人員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原法院、檢察院人員充當司法掮客,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潔。
24.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違反規定在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職業,或者在幕后擔任“法律顧問”、行政輔助人員,充當司法掮客,搞利益輸送;
25.司法人員與律師不正當接交往,特別是律師向司法人員行賄或介紹賄賂等,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潔;
五、公證違規違法執業,不履職盡責,損害群眾利益。
26.公證人員嚴重違反公證程序規則,不履行審查核實職責,為不真實、不合法事項出具公證書;
27.公證人員故意違規違法辦理錯證、假證,私自出具公證書,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紀律作風等其他方面存在的問題。
28.思想方面,廉政意識不強的問題;
29.斗志方面,精神狀態不振的問題;
30.作風方面,作風建設不實的問題;
31.紀律方面,遵章守紀不嚴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