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人都應該習慣性地總結自己的行為和思維方式,以促進個人的成長。如何撰寫一篇完美的總結是每個學習者都需要思考和探索的問題。希望通過這些范文的學習,大家能夠提高自己的寫作水平。
免責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一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就糾紛解決方式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而喪失了就該糾紛提起訴訟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仲裁協議就該爭議起訴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停止訴訟,法院也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的司法管轄權。這是仲裁協議法律效力的重要體現。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據。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同時,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又受到仲裁協議的嚴格限制。仲裁庭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而對仲裁協議約定范圍之外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免責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二
雙方于年月日在佳木斯市區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因雙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雙方自愿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有關事項,依《民法典》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男方與女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的撫養:
轉載自 www.cdxkw.cn
1、雙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兒子,取名:,離婚后兒子由女方直接撫養生活。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元,在每月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2、男方可在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送回女方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與女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1、不動產分配方案:
2、動產分配方案:
(1)機動車。
(2)首飾。
(3)雙方各自名下的其他私人財產(如衣服、手機等)歸各自所有。
四、債務承擔:
1、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2、婚前個人債務:
婚后個人債務:
五、離婚后,一方不得干擾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不得有故意損壞另一方名譽的行為,否則承擔違約金元。
六、雙方確認對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能夠自行處分自己的行為和財產。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書生效時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協議書,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情形。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
雙方立協議人簽字:
男方:_____女方:_____。
日期:_____日期:_____
免責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三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應該區別對待,單純性的“忠誠協議”的約定或承諾,例如“損失費”、“賠償款”、“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的約定或承諾屬于違約責任,應確認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如“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典型案例】
關于夫妻忠誠協議,最典型的一個案例是上海市閩行區人民法院的一個判例。 原告曾某(男方)離婚后通過征婚,與也曾離異的賈某(女方)相識。經過短暫的接觸,幾個月后雙方登記結婚。由于兩人均系再婚,為慎重起見,2000年6月,夫妻倆經過“友好協商”,簽署了一份“忠誠協議書”。
協議約定,夫妻婚后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觀和責任感。協議書中還特別強調了“違約責任”:若一方在婚期內由于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為(婚外情),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協議簽訂后,在婚姻存續期間,賈某發現曾某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
2002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與此同時,賈某以曾某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依據雙方達成的忠誠協議,判決曾某支付對方“違約金”30萬元。后曾某不服上訴,二審中經法官調解,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曾某向賈某支付25萬元,雙方握手言和。 此判決一出,實際是認可了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立即引起了法學理論界的軒然大波,由此也引發了夫妻忠誠協議到底是否有效的爭論。
在此情形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具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適用問答選登(二)》,就忠誠協議方面問題作出了回答:《婚姻法》第4條所規定的`忠誠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如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這一解答,實際上又否認了忠誠協議的效力。
【各方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協議有效。夫妻忠誠協議屬于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并不違法,夫妻忠誠本來就是法律規定的內容,屬于法律明確的要求,協議雙方等于把法定的義務變成了約定的條款,法院應當予以認可;婚姻本身即契約,一方在背叛對方之前,就得考慮違約所要付出的代價。從這個意義上說,忠誠協議對于維系婚姻穩定將起著積極作用。
第二種意見認為協議無效。婚姻關系是人身關系,以愛情為基礎,不能通過協議設定,夫妻間應相互忠誠僅僅是一種價值取向,而不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責任;《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而非“必須”,“應當”意在提倡,只有“必須”才是法定義務。法律允許夫妻對財產關系進行約定,但不允許通過協議來設定人身關系。人身權是法定的,不能通過合同來調整。
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一式______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免責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四
合同原件是指經雙方當事人合議一致后簽字或加蓋雙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證明力的一種,合同原件在證據學上可被認定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是一種直接來源于爭議事實而且可以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傳真件也屬于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但是與原件相比較,傳真件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由雙方互相傳真并直接就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于復印件,屬于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其次,應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件證明力大小。有時,即使傳真件的性質屬于原件,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在當事人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所使用的傳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諾尚未成立,該傳真件就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或者,在可以證明合同關系成立的傳真件之后,雙方當事人就約定事宜又簽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則該傳真件也不能作為認定合同內容的證據。
最后,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前,要先鑒別傳真件的真實性。傳真件的內容可以通過復印等手段進行變造,因此,傳真件在作為原件時雖具有完全證據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過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
對于確認傳真件的證據效力,首要方法是詢問對方當事人對傳真件的質證意見。若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進一步詢問傳真件上的傳真標志、傳真號碼等是否屬于該當事人所有。如對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來確認傳真件證據效力。
另外,也可查詢電信部門發出傳真方的電話機在特定時間傳真的檔案記錄,與傳真件相對照。該等證據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請法律調取,電信部門的檔案記錄保存時間也需要引起注意。
從證據角度來說,掃描件是圖片,作為復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
掃描件相當于復印件,僅憑此去打官司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鑒定出來,如原件真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掃描件即使鑒定真實,仍不能直接作為證據認定,這就是兩者區別。
實務操作中的注意事項。
證明力最強的是加蓋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存在某些實際困難以致無法獲取。
原件,只能取得相關傳真件或掃描件,雖然傳真件和掃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無論是掃描件、傳真件還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則便談不上證明力度。如果是掃描件最好用彩色掃描,傳真件、掃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時進行比對,才能真正具備法律效力。
同時為了使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雙方均同意傳真件、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可以借助網絡平臺,通過電子郵箱或qq等傳輸合同、合同履行簽認等電子文本,并保存相關記錄,以備發生糾紛時做證據使用。
點評。
通過上述內容的解答,相信各位讀者對合同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區別有了認識,在合同管理及保管上,一定要保存好合同原件。
值得一提的是,使用合法電子簽章軟件簽訂的電子合同原件法律效力等同于紙質合同原件,證明力與紙質合同原件一樣。
文檔為doc格式。
免責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五
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所以,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三項內容,其中關于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這與離婚訴訟是一種復合之訴的道理是一樣的。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在西方,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在婚前簽訂關于財產、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等問題的婚前協議書是非常普遍的。由于我國的傳統觀念,簽訂婚前協議在我國并不流行。很多戀人在結婚前根本不會想到簽訂結婚協議書,在人們的傳統觀念里,認為簽訂婚前協議太傷感情,并不是一件浪漫的事。但是,目前全社會離婚率呈上升態勢,夫妻離婚時,產生爭議最多的往往就是關于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準夫妻”在向往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時也應該對婚姻危機有一個前瞻性的認識,因為誰也不能確定未來到底如何發展。而一份未雨綢繆的婚前協議,不僅能避免夫妻雙方在將來離婚時產生爭議,也能在爭議發生時公平、合理地處理問題,同時還可以簡化離婚程序和節省各方人力、物力和財力。
至于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關鍵要看婚前協議書是約定什么的。婚前協議書的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男女雙方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關于財產方面的協議,我國相關法律也有明確規定。比如《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至于婚前協議書是否需要公證,法律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是否公證,應該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當然,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書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通常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書,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先采用的。
以上就是關于婚前協議書的簡單介紹。簽訂婚前協議書不僅要對財產分割、個人財產認定等方面作出一個總體的約定,更要注重相關細節的約定。我們建議您在簽訂婚前協議書前最好能夠向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進行咨詢;或者直接委托律師為您擬定婚前協議書。這樣能更加全面地完善婚前協議書的相關問題的約定,避免日后離婚時矛盾的再次發生。
免責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六
那些輕視人民調解協議書的人可要注意了,今后可不要隨隨便便“毀約”了。從11月1日起,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將不得隨意撕毀、拒不履行雙方自愿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的。與此同時,司法部也頒布了《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置、組成和運行機制,調解民間糾紛的范圍,方式和分工,程序和要求,以及人民調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這兩部法規都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調解協議以誠為本
上法庭將被作為證據
根據相關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法律界人士說,對調解協議法律地位的確認意味著人民調解協議在法庭上將被作為一種證據對待。過去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如一方當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這個過程中,調解協議變成了可有可無的東西。而今后,調解協議一旦達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但調解協議這時就變成一個證據,法院受理后審查你這個協議是否有效,只要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況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為解決當事人糾紛的依據,以裁判的形式維護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因此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應以誠信為本遵照履行,隨意反悔將行不通。法學家們認為,調解協議的“橡皮圖章”變硬了,這表明法律對于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加強了。
只有經過公證
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法律界人士同時提醒人們注意,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意味著具有強制執行效力,除非經過公證。即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執行調解協議,必須經過公證。這是因為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而民事合同本身是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只有在經過公證程序公證后,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具有債權內容的調解協議,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調解協議
訴訟時效為兩年
此外,還要提醒注意的是人民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原糾紛的訴訟時效因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而中斷。調解協議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后,當事人以原糾紛起訴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協議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的判決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要求變更撤銷
誰主張誰舉證
當事人提出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將依法支持,但是,提出主張的當事人必須舉證。
點評: 與訴訟制度接軌
法律界人士指出,以前調解協議缺乏法律的約束力,當事人可以隨意反悔,這不僅挫傷了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還無助于公民“誠信”意識的培養和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也不利于社會穩定長效機制的形成。以往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認為人民調解在處理糾紛中起不到什么作用,便出爾反爾,或調解后仍紛紛起訴到法院,使法院非訴案件所占比例較大。在80年代每發生17起民事調解只有1起訴訟到法庭,而現在1.7起民事調解就有1起告到法庭。這不僅加重了法院辦案壓力,也削弱了調委會的權威性和聲譽。合法調解協議書有了法律效力后,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程序的接軌,使法院可以減少一般民事案件,集中力量辦理重要案件。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因如下:
一方面,這是由于企業調解委員會的性質決定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既不是司法、仲裁機構,也不是行政機關,而是在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專門處理企業內部勞動爭議的職工群眾組織。因此,企業勞動爭議調解與審判、仲裁活動不同,調解活動參加人不具有訴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調解委員會沒有對勞動爭議的強制處理權,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也沒有法律強制力保證。
另一方面,對調解協議的履行,《勞動法》第80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1條都是這樣規定的: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協議應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并沒有明確規定。這也說明,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是主要依靠當事人之間的承諾、信任,以及道德規范的約束,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因此,當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協議時,無論是另一方當事人還是調解委員會都不能強迫履行協議。
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并未規定法院調解應采用的方式。實踐中最為流行的'則是所謂“背對背” 的調解方式,即法官與當事人各自協商,在雙方之間穿針引線,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的意見。除此之外,還可以嘗試調解應當公開進行,即從調解開始到達成調解協議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這樣有利于杜絕調解人員的暗箱操作,有助于雙方當事人的自由協商達成協議。
法官在調解過程中應處于中立、公正和消極的地位,法官不應發表個人意見讓各方當事人接受,而是要居中主持調解,引導雙方和平協商,互諒互讓。不管用什么方式調解,法官一定要對自己調解的案件負好責任,不能“和稀泥”,不能強制或壓制調解。鑒于我國群眾法律素質不高的基本國情,如果當事人調解不成時,法官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的請求作出評價,并幫助他們了解訴訟中潛在的有利點和不利點,以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對案件作出評價時,注意不能以“法律就是這樣規定”、“判決無非也是這樣”等法律精神來迷惑或變相的威脅當事人,使其擔心得不到利益而作出錯誤的判斷。
調解書的制作要具備必要的說理和邏輯,應把證據的認定、適用的法律等寫入調解書,因為調解的過程和理由所體現的是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和實體公平的實現過程,可以使外人足以相信得出的結論是令人信服和公正的,且減少了拒簽調解書的頻率和反悔率。
免責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七
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一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為,它的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
口頭協議一律無效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
二.格式要求。
1、標題:雙方單位名稱事由,協議書三部分組成。
2、正文:條款內容。
1、協商目的。
2、協商目的責任。
3、協議的時間和期限。
4、協商目的條款和酬金{價格明確總額大寫必須明確貨幣種類}。
5、履行條款期限。
6、違反條款的責任處理。
7、落款{簽署}。
8、簽署日期
三.范文。
協議人:______,男,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
協議人:______,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
協議人______、______雙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____年__月__日生育兒子______。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方某與王某自愿離婚。
二、兒子方____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6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三、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座落在____路____小區____室商品房一套,價值人民幣____萬元,現協商歸女方______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給付男方______現金38萬元,此款在本協議簽訂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歸女方所有。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若有債務,在誰的名下則由誰來承擔。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時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時送回王某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王某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免責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八
《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3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這一規定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調解書必須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據此,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方式。二是調解書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才能生效。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調解時需要確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經其同意,調解書也應當同時送達其簽收。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簽收調解書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其次是記入筆錄的調解協議的生效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2款規定,不需要制作調解書只記入筆錄的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后果。
第一,結束訴訟程序。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的結案方式之一。調解協議生效,表明人民法院最終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民事訴訟程序也因此而終結,人民法院不得對該案繼續進行審理。
第二,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調解協議生效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調解協議中得到確認,民事爭議已得到解決,當事人不得對此法律關系再發生爭議。
第三,不得以同一訴訟標的、同一的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調解協議生效后,民事糾紛已依法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訴訟標的、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對于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或者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原告如果有新情況、新理由,在6個月屆滿后,還可以第二次起訴,請求法院審理解決。
第四,不得對調解協議提出上訴。調解協議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達成的,當事人一旦接受調解協議,就意味著放棄了上訴權。因此,無論是在一審、二審還是再審程序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均不能提起上訴。
第五,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書具有強制執行力。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達成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如果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生效后,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第五條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
(一)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議無效:
(一)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下列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因履行xxx年月日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書)而發生爭議。現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同意將爭議提交惠州商事調解中心按該中心現行有效的調解規則進行調解。
雙方一致(可選擇):。
1、選定先生/女士擔任調解員。
2、委托調解中心代為指定調解員。
并同時確認如下事項(可選擇):。
1、經調解達成和解協議后,雙方同意將和解協議提交惠州仲裁委員會制作成仲裁裁決書,賦予其可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2、經調解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的,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惠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以及時有效地解決爭議。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xxx年月日。
免責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九
合同原件是指經雙方當事人合議一致后簽字或加蓋雙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證明力的一種,合同原件在證據學上可被認定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是一種直接來源于爭議事實而且可以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傳真件也屬于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但是與原件相比較,傳真件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由雙方互相傳真并直接就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于復印件,屬于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其次,應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件證明力大小。有時,即使傳真件的性質屬于原件,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在當事人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所使用的傳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諾尚未成立,該傳真件就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或者,在可以證明合同關系成立的傳真件之后,雙方當事人就約定事宜又簽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則該傳真件也不能作為認定合同內容的證據。
最后,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前,要先鑒別傳真件的真實性。傳真件的內容可以通過復印等手段進行變造,因此,傳真件在作為原件時雖具有完全證據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過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
對于確認傳真件的證據效力,首要方法是詢問對方當事人對傳真件的質證意見。若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進一步詢問傳真件上的傳真標志、傳真號碼等是否屬于該當事人所有。如對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來確認傳真件證據效力。
另外,也可查詢電信部門發出傳真方的電話機在特定時間傳真的檔案記錄,與傳真件相對照。該等證據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請法律調取,電信部門的檔案記錄保存時間也需要引起注意。
從證據角度來說,掃描件是圖片,作為復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
掃描件相當于復印件,僅憑此去打官司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鑒定出來,如原件真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掃描件即使鑒定真實,仍不能直接作為證據認定,這就是兩者區別。
實務操作中的注意事項。
證明力最強的是加蓋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存在某些實際困難以致無法獲取。
原件,只能取得相關傳真件或掃描件,雖然傳真件和掃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無論是掃描件、傳真件還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則便談不上證明力度。如果是掃描件最好用彩色掃描,傳真件、掃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時進行比對,才能真正具備法律效力。
同時為了使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雙方均同意傳真件、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可以借助網絡平臺,通過電子郵箱或qq等傳輸合同、合同履行簽認等電子文本,并保存相關記錄,以備發生糾紛時做證據使用。
點評。
通過上述內容的解答,相信各位讀者對合同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區別有了認識,在合同管理及保管上,一定要保存好合同原件。
值得一提的是,使用合法電子簽章軟件簽訂的電子合同原件法律效力等同于紙質合同原件,證明力與紙質合同原件一樣。
免責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十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應該區別對待,單純性的“忠誠協議”的約定或承諾,例如“損失費”、“賠償款”、“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的約定或承諾屬于違約責任,應確認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如“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關于夫妻忠誠協議,最典型的一個案例是上海市閩行區人民法院的一個判例。原告曾某(男方)離婚后通過征婚,與也曾離異的賈某(女方)相識。經過短暫的接觸,幾個月后雙方登記結婚。由于兩人均系再婚,為慎重起見,20xx年6月,夫妻倆經過“友好協商”,簽署了一份“忠誠協議書”。協議約定,夫妻婚后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觀和責任感。協議書中還特別強調了“違約責任”:若一方在婚期內由于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為(婚外情),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協議簽訂后,在婚姻存續期間,賈某發現曾某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
20xx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與此同時,賈某以曾某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法院經過審理,依據雙方達成的忠誠協議,判決曾某支付對方“違約金”30萬元。后曾某不服上訴,二審中經法官調解,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曾某向賈某支付25萬元,雙方握手言和。此判決一出,實際是認可了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立即引起了法學理論界的軒然大波,由此也引發了夫妻忠誠協議到底是否有效的爭論。在此情形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具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適用問答選登(二)》,就忠誠協議方面問題作出了回答:《婚姻法》第4條所規定的忠誠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如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這一解答,實際上又否認了忠誠協議的效力。
第一種意見認為協議有效。夫妻忠誠協議屬于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并不違法,夫妻忠誠本來就是法律規定的內容,屬于法律明確的要求,協議雙方等于把法定的義務變成了約定的條款,法院應當予以認可;婚姻本身即契約,一方在背叛對方之前,就得考慮違約所要付出的代價。從這個意義上說,忠誠協議對于維系婚姻穩定將起著積極作用。
合同來調整。
律師查閱了大量法院判例,并與多位法學專家研討,認為當前法律界對待夫妻忠誠協議效力上,主流觀點還是趨向于有效說,但應該注意其約定而區別對待。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應該區別對待,單純性的“忠誠協議”的約定或承諾,例如“損失費”、“賠償款”、“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的.約定或承諾屬于違約責任,應確認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如“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一)、民法理論而言,“忠誠協議”屬于私法范疇,奉行意思自治原則。夫妻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簽署了忠誠協議,意在實現關于婚姻的某種意思自治。但這種意思自治不是任意的無邊界的自由,要受到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重約束,也即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如果上述條件全部滿足,則該行為應被評價為民事法律行為,并產生相應的法律約束力。那么在“忠誠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時,該行為應當是對夫妻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的。
(二)、認定夫妻忠誠協議,合于夫妻忠誠義務之立法本意。我國《婚姻法》第4條。
(三)、并不是所有的夫妻忠誠協議都是有效的,實踐中需要審慎對待。
1、受脅迫、欺騙情況下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無效。
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當然,這里的脅迫應該是指比較嚴重的情形。
2、“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張離婚,只能是單方權利。夫妻之間“不得離婚”、“必須離婚”等約定,因違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則是無效的。同時,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夫妻雙方事先通過忠誠協議約定或承諾“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能損害到子女的合法權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監督權和裁判權,該約定顯然無效。
綜上所述,就具體個案來說,筆者傾向于應當認定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這是因為,認定利大于弊,且具明顯的意義優勢。同時,律師忠告那些準備付諸協議的夫妻,一定要慎重對待,不僅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同時也不能不切實際約定過高的數額,如果顯失公正,法官也不會支持。
免責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十一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應該區別對待,單純性的“忠誠協議”的約定或承諾,例如“損失費”、“賠償款”、“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的約定或承諾屬于違約責任,應確認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如“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免責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十二
網絡服務使用協議作為傳統格式合同在網絡時代的一種新興形式,它的產生和發展有著深刻的必然性,其廣泛運用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同時也給法律帶來了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為促進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的健康發展,使其能夠兼顧公平和效率,有必要對其法律效力問題加以研究和探討,并尋求恰當的解決途徑。
本文除前言和結語外,共分為四章。
第一章,探討了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的概念、法律性質、主體及特點,得出網絡服務使用協議是一種電子格式合同的結論。
第二章,敘述了美國法院和美國立法機構對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的態度及其變化,然后從促進中國互聯網產業的發展和與國際接軌的角度討論中國認可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的必要性和網絡服務使用協議有效的幾個必要條件。
第三章,主要是具體分析了網絡服務使用協議中協議修改、免責聲明、違約賠償和法律的適用和管轄等典型條款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筆者針對完善我國網絡服務使用協議提出了幾點建議,認為應立法、行政、行業自律等多方面考慮,來平衡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失衡地位。以達到使網絡服務使用協議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獲得最大效率的目的,并為完善迅速發展的網絡世界的法律規則略盡綿薄之力。
那些輕視人民調解協議書的人可要注意了,今后可不要隨隨便便“毀約”了。從11月1日起,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將不得隨意撕毀、拒不履行雙方自愿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的。
與此同時,司法部也頒布了《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置、組成和運行機制,調解民間糾紛的范圍,方式和分工,程序和要求,以及人民調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這兩部法規都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調解協議以誠為本
上法庭將被作為證據
根據相關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法律界人士說,對調解協議法律地位的確認意味著人民調解協議在法庭上將被作為一種證據對待。過去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如一方當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這個過程中,調解協議變成了可有可無的東西。
而今后,調解協議一旦達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但調解協議這時就變成一個證據,法院受理后審查你這個協議是否有效,只要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況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為解決當事人糾紛的依據,以裁判的形式維護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因此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應以誠信為本遵照履行,隨意反悔將行不通。
法學家們認為,調解協議的“橡皮圖章”變硬了,這表明法律對于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加強了。
只有經過公證
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法律界人士同時提醒人們注意,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意味著具有強制執行效力,除非經過公證。即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執行調解協議,必須經過公證。這是因為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而民事合同本身是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只有在經過公證程序公證后,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具有債權內容的調解協議,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調解協議
訴訟時效為兩年
此外,還要提醒注意的是人民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原糾紛的訴訟時效因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而中斷。調解協議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后,當事人以原糾紛起訴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協議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的判決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要求變更撤銷
誰主張誰舉證
當事人提出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將依法支持,但是,提出主張的當事人必須舉證。
點評: 與訴訟制度接軌
法律界人士指出,以前調解協議缺乏法律的約束力,當事人可以隨意反悔,這不僅挫傷了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還無助于公民“誠信”意識的培養和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也不利于社會穩定長效機制的形成。
以往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認為人民調解在處理糾紛中起不到什么作用,便出爾反爾,或調解后仍紛紛起訴到法院,使法院非訴案件所占比例較大。在80年代每發生17起民事調解只有1起訴訟到法庭,而現在1.7起民事調解就有1起告到法庭。這不僅加重了法院辦案壓力,也削弱了調委會的權威性和聲譽。
合法調解協議書有了法律效力后,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程序的接軌,使法院可以減少一般民事案件,集中力量辦理重要案件。
免責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十三
協議人:
(一)________(姓名),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姓名),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__與________是原配夫妻,共生有____個子女,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別無其他子女。________與________夫婦共同建造(購買)了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產證號為____________。現結合家庭實際情況,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就上述房產歸屬事宜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一、上述位于____________的房產分歸________所有。
二、其他子女對上述房產的.分歸均無異議。
三、________、________對父母盡贍養義務。
四、本協議生效后,________及時持相關手續去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五、本協議經當事人簽字生效。
六、本協議一式____份,當事人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協議人:
(備注:1.本協議書僅為參考格式,申請人可根據需要依法對協議書的內容作適當調整。
2.申請人在使用本參考格式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3.文書中需填寫的內容應在電腦上填寫完畢后再打印出來,除簽名外不得手填。)。
本人柏林祥,出生一九三五年,現年六十五歲,其妻王樹珍,生于一九三九年,現年六十一歲,家住鹽城市伍佑鎮永明四組,皆已花甲有余,畢生有兩個兒子,大兒:柏中明,大兒媳:吳建霞;二兒:柏中根,二兒媳:高秀榮,皆已生子,成家立業,實屬幸事,常言道,有千年之父子,無千年之弟兄,各房點燈各房亮,如今我倆老意欲將全部家產按兄弟倆平分贈予你們,每人各得壹份,望你們分得家產后各自努力,勤儉治家,振興家門。
房產:堂屋叁間,廚房叁間,現將此房產及全部家具用品分成兩份。
大兒:柏中明,常屋東壹間半,廚房北壹間半,家具用品,睡柜壹只,書櫥壹只,鋪板床壹張,園桌面壹張,張柜壹只,家神柜壹只,大桌子壹張,小桌子壹張。
二兒:柏中根,堂屋西壹間半,廚房南壹間半,家具用品,睡柜壹只,書櫥壹只,鋪板床壹張,加元桌面壹張,三門櫥壹只,碗柜壹只,回腳床壹張,書桌壹張,四抽屜壹張。
廚房暫由父母居住,等二老百年后由兄弟二人平分。
關于父母的贍養,每戶每年支付贍養費伍佰元。必須在每年年初支付,不得拖延。
父母二人年齡已高,身體一年不如一年,所需看病,醫療費除父親單位報銷外,其余部分由兄弟二人共同承擔,若父母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服侍及照料之義務由兄弟二人輪流共同承擔,費用共擔。
兩位老人百年后由二兄弟處理后事,喪葬費費由兄弟二人共同承擔。
此協議一式三份,由父母、大兒子大兒媳、二兒子二兒媳各執一份。
父母親簽字:
大兒子:二兒子:大兒媳:二兒媳:見證人: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免責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十四
甲(是名字)、乙(是名字)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區某民政局領取結婚證,同時享有法律效率,成為合法夫妻。
_________年,由于我們感情破裂(寫出理由),深知不能共同在生活下去,經過協商,夫妻雙方甲(是名字)、乙(是名字)同意離婚,并以書面形式達成共識,具體內容如下。
1.寫出你們的條件和財產分割內容。
具體事宜,如上所述,甲(是名字)、乙(是名字)對此并無異議,此協議,一式兩份,甲(是名字)、乙(是名字)各執一份。
特此聲明,此協議簽字后,立即生效。
女方: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免責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十五
1、協議也即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屬于私法的范疇,對于私法來講,法不禁止皆可為。只要該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么該協議在你們當事人之間就是有效的。
2、你所說的情況參雜了各種問題,但歸根到底與法律的規定并不沖突,是你理解的問題。譬如你所說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對外承擔全部責任,但協議約定雙方分擔責任,這個協議在你們雙方之間是有法律效力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對于第三人,這個協議對其是無效的。
1、只要協議書的內容沒有法律所禁止的規定,并且是在雙方公平、自愿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有法律效力。
2、如果協議中的內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規定,也不能完全否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但對法律有禁止規定的條款將無效!
3、自行達成的協議是可以反悔的,但在訴訟中將做為一項考量的參照。經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公證部門等主持達成的協議完全有效。
律師:婚內忠誠協議是指夫妻之間違反忠實義務的一方給付對方若干財產的協議。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應當作狹義理解,是指夫妻一方與第三方發生性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生自由權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與情投意合的異性自愿發生性行為,屬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是一種基本權利,高于其他權利。夫妻忠誠協議,就是通過一紙協議,將夫妻雙方一些基本人身權利予以限制甚至是剝奪,就其本質而言,是違背《憲法》的,因此無效。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是一種道德上的`義務,違背這種義務要受到道德的譴責,但不能以法律加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說明《婚姻法》第四條是一個宣言性的條款,它本身是不可訴的,法律對忠實義務沒有強制執行力,只能與有關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條款一起援引提起離婚訴訟。
關于忠誠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如果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如雙方自愿,無論按原協議,還是簽訂新的協議都沒有問題。如果以訴訟的方式離婚,按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編輯:請結合本期案例談一下違背忠誠義務后離婚產生的財產分割問題。
律師:法律為了維護公序良俗,保護受害者一方的利益,《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對無過錯一方增加了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如果雙方都違背忠誠義務,《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期案例中,婚房的價款雖系由丁杰的母親賬戶轉賬至開發商處,但在備案合同中為丁杰與姜玲兩個人的簽名,契稅證亦記載為共同所有,應該認定為對房產權屬的處分行為,房產不能視為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丁杰是過錯方,因此只獲得了40%的房屋折價款。
免責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十六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那么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下文律伴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有效的離婚協議須具備的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
(3)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婚姻法》解釋二關于離婚協議效力的規定。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該條款的適用上要求的是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提交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已經確認的離婚協議,而不是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的性質具有人身與財產方面的雙重性,離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撫養權的行使、撫養費的支付等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范疇,而財產分割與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范疇。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因離婚協議兼有人身屬性與財產屬性,因而在適用法律上,筆者認為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可以補充適用。
3、離婚協議的效力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離婚協議的效力,尤其是在簽訂離婚協議后但未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并沒有統一的標準,甚至不同的法院就同一問題所出的判決也不盡相同。如下面,是以某法院為例,對離婚協議的效力的看法:
律伴讓法律服務更便捷!律伴網()律伴讓法律服務更便捷!
(1)離婚協議成立的時間是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
簽訂《離婚協議書》屬于夫妻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依法設立、變更、中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因離婚涉及身份與財產雙重屬性,在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前提條件下,應當自雙方達成明確的離婚意思表示,并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達成一致的書面意見時(即簽字)成立。
(2)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取決于所附條件是否成就。
離婚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協議性質。離婚涉及到身份關系的變動,協議離婚以當事人雙方合意為前提,且其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系。
免責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十七
男女雙方于20年月日在區/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雙方的感情一直不和,現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共同財產的分割等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基于不影響子女生活和學習的原則,雙方本著相互體諒的態度,協助辦理如下各項事宜。
第二條:婚后于20年月日出生的兒子/女兒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支付時間是每月十五日之前支付下個月的撫養費;支付方式為銀行轉賬。女方接受撫養費的賬號為:。
本條約定的撫養費,可以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以及生活消費水平的變化作適當的調整,具體調整數額,有雙方另行協商。
本條約定的撫養費,僅是指一般的生活和教育需要費用。如兒子/女兒因特殊情況需要有重大支出,除緊急其概況外,女方應提前通知男方,由雙方協商確定支付比例。
第三條:男方每月有探視兒子/女兒一次的權利。女方應為男方的探視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四條:雙方財產的分割方式如下:
(一)位于市區/縣路號單元號,共平方,登記戶主為的房產,歸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萬元,作為補償。協議經登記生效后,女方應于30日內,向男方支付完畢;男方應在30日內,配合女方將房產過戶到女方名下。(二)婚后20年月日所購牌汽車,歸男方所有,男方無須向女方支付補償。
(三)婚后各自的戶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雙方互不補償。
(四)其他共同財產的分割約定。以上所寫為假設狀況,具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書寫。
(五)雙方婚前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屬于歸各自所有。
第五條:共同債務的分擔方式如下:
(一)因購房向男方親屬所借款項,由男方負責償還;因購房向女方親屬所借款項,由女方負責償還。(二)其他債務,以誰借誰還為原則,由各自承擔。
第六條:雙方承諾在本協議簽署之前,均沒有隱匿或轉移共同財產的情形。如一方違反該承諾,隱匿或轉移共同財產,則另一方不僅有權全額獲得被隱匿或轉移的財產,同時還有權要求對方支付與所隱匿或轉移財產相等數額的賠償。
第七條: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履行上述協議。如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可以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離婚登記機關留存一份。本協議,經登記生效后,雙方即應按照該協議履行。
男方:(簽字)女方:(簽字)年月日年月日。
男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民族:____族,工作單位:____,現住址:________.女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民族:____族,工作單位:____,現住址:________.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____城區(縣)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因__________(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有關事項,依《婚姻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一、男方________與女方________自愿離婚。二、子女的撫養:
1、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有一兒子/女兒,取名:________,離婚后兒子/女兒隨男方/女方直接撫養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________元,在每月____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撫養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____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兒子/女兒隨其生活或娛樂。如臨時或節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兒子/女兒十周歲以上時,探望權的行使應尊重兒子/女兒的意見,不可強行按本協議執行。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1、房產:a夫妻雙方婚后購有坐落在____路____號____小區____棟____單元____號的樓房一套,登記在男方/女方(或雙方)名下,屬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雙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擔。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________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付清。
b夫妻雙方婚后購有坐落在____路____號____小區____棟____單元____號的樓房一套,購房時以男方/女方為主貸人向____銀行按揭貸款購買,首付及按揭還款都來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該房屬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雙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擔。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________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內的家用電器及家具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____萬元,歸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____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付清。
2、機動車輛:____年____月____日購有____牌汽車一輛,離婚后歸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________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付清。
3、股權、股票、債券等:(如前述依協議詳定)4、債權與債務:(如前述依協議詳定)5、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財產(如首飾、衣服等)歸各自所有。
四、離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____________女方住:____________五、其他協議事項:________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案一份。立協議人: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協議雙方于年月日,在辦理登記結婚手續,結婚證號碼: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離婚協議: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在婚姻期間生有一子/女(年月日)由女方/男方撫養,男方/女方每個月支付小孩子撫養費元;三、男方/女方一次性補償給付女方/男方元;四、男方/女方每月享有至少一次探視權,具體時間和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公司一處(位于),轎車一臺(車牌號粵),房產一處(位于,面積平方米),以上財產的債權債務由男女雙方共同享有和承擔。
六,雙方無共同存款;七、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各自對外的債權、債務,離婚后由各自享有或承擔。
八、男女雙方清楚知道雖協議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九、本協議的男女雙方自愿簽訂,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們自愿離婚,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同意本協議的各項安排,亦無其他不同意見。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本協議由男女雙方簽字,自取得《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免責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十八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么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當然,如果是對婚前財產的協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至于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法律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種認為協議要經過公證才有效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否公證,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通常經過公證的協議,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秀采用的。
婚前協議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是不太一樣的,例如西方婚前可協議子女撫養權、贍養費給付等等,但這些在我國法律中卻是無效的。一份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具體是怎樣的,還要視具體協議內容而定。
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該付多少、自由處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約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罰多少錢等。
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后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監護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
若是經由上述流程,這份契約當然是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但是它并沒有直接強制執行的效力。
這是大家要特別注意的! 其實,準新人們也不必為了是否簽訂一紙婚前協議書而煩惱不已。婚前協議書能讓雙方在基本問題上有最基本的保障,可是更重要的是,小兩口在進入婚姻之際,雙方應該都要用心共同經營婚姻生活。若是真的生活不下去,倆人都能有好聚好散的心態才能好好解決后續問題。這樣的心態應該比婚前協議更為重要!
一些另類“婚前協議”,協議中并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等普通條款,取而代之的是誰做飯、誰喂狗、夜不歸宿要交“空床費”等另類條款。 相關法律專家指出,對于包含方方面面的另類“婚前協議”,有些明顯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則,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涉及財產等方面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丈夫夜不歸宿,支付‘空床費’給妻子”、“婚后男方每月上繳部分工資的生活費以供家用,違反則受財政懲罰”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目前也已有男女雙方離婚后,一方依照“婚前協議”得到賠償或因“婚前協議”引起雙方矛盾的事例。因此,新人們最好在簽訂這種另類“婚前協議”時先考慮清楚,不可把這種另類“婚前協議”當成兒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