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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陪審員事跡材料篇一
推薦信
?人民法院:
茲有我單位?同志,該同志自任職以來始終保持政治上的堅定、清醒,嚴格要求自己,工作態度端正,團結同志,遵紀守法,在工作崗位上勤勤懇懇、兢兢業業,能全面熟練的完成各項工作。表現出了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工作作風,具有較強的獨立工作能力。
鑒于該同志各方面的綜合表現,已具陪審員資格,同意推薦張敏娜同志申請陪審員的資格。
??.街辦
2014年11月3日 篇二: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運行困境與完善
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運行困境與完善
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運行困境與完善
一、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結合我國的審判實踐看,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在運行中取得了一定的進步,對審判工作起到了極大的作用,但在實際運行中卻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人民陪審員適用的任意性
根據《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一)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該規定明確了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審理的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審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但什么是“社會影響較大”至今沒有法律明確進行界定。在實踐中造成了兩種現象:其一,一些法院因為擔心人民陪審員的審理案件的水平不高從而影響案件的審理效果,或者認為對人民陪審員無法控制,在審理有些案件時往往以“案件影響不大”為借口,不適用陪審程序;其二,目前經濟日益發達,法院訴訟案件明顯增多,尤其是民事案件,但法院辦案法官有限,大量的案件積壓,相當一部分案件本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卻因為各種原因被隨意組成合議庭,利用人民陪審員制度來達到增長審限的目的。表面上看是利用人民陪審員加強案件的審理效果,實際上是浪費司法資源,使簡單案件復雜化,增加了訴訟費用和耗費了當事人的時間,使案件久而不決,令當事人反響很大。
(二)人民陪審員的選任要求過高及“專職陪審員”的出現無法實現人民陪審的根本目的
1、人民陪審員選任的隨意化,造就了一批專職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中一部分系在職人員,由于他們從事人民陪審員只是兼職行為。當本職工作與兼職工作發生沖突時,有些人往往會犧牲兼職工作,對于法院的邀請以各種理由予以推卻,或者是事先定好的合議庭時間無法準時到庭,造成法院案件審理工作很被動。人民陪審員中的另有一部分人屬于退休人員或自由職業者,這部分人時間自由,對于法院的邀請積極性較大。加上目前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時并沒有實行隨機制,因此人民陪審員人選的確定權就掌握在法院業務審判庭庭長和審判員手中,在案件決定適用陪審程序后,有些庭長或審判員往往挑選一些與自己關系比較好、比較熟悉、時間較充裕的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理,這樣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某些法官和某些人民陪審員的固定搭配。這些人民陪審員就成了這個法官合議庭成員的必備人選,成為專職陪審員。
2、人民陪審員信息未公開化,導致回避權的形式化。目前每屆人民陪審員選出后并未在普通老百姓中進行廣泛公開宣傳,在個案審理法庭開庭前也未組織當事人對人民陪審員的適用進行選擇,致使當事人對人民陪審員的信息無從知曉,對陪審員是否適合參加案件審理,是否符合回避條件一無所知,使得當事人的回避申請權形同虛設。
(三)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現象普遍存在
有些法院重形式輕實質,把人民陪審員參與陪審作為一項形式,以及人民陪審員自己對職責認識的不足,這雙重認識短板造成人民陪審員無法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陪審職
能,導致“陪而不審”現象普遍存在。
二、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運行困境的成因
1、法院審判人員對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作用的不重視
法院的審判人員對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作用認識不夠,認為國家規定的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理只是為了實現對民眾表面公平的政治手段,且陪審員沒有一定的法律修養和法律知識,對審理案件沒有實質性的幫助,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后,審判人員還需對其進行法律知識講解和釋明,這樣給審判人員增加了額外的工作量,所以一些審判人員在案件確實需要組成合議庭審理時往往并不想選用人民陪審員,只有在一些公告案件、為了延長審限等一些情況下才決定選用人民陪審員。
2、人民陪審員自身對自身參與審理案件的作用認識不夠
雖然已選任的人民陪審員主要集中于大專以上學歷的人中,但大部分的人員基本上都不是法律專業畢業,他們的法律知識水平有限,未經過比較系統的法律知識學習,對專業性較強的法律問題也難以理解透徹。在一些雙方爭議較大、案情復雜、法律關系復雜的疑難案件審判中,陪審員幾乎是陪而不審,從而在案件評議時,陪審員難以與法官站在同一層面上討論案件,不能發表自己對案件的觀點,只能跟隨主審法官的觀點人云亦云。
3、案件當事人對人民陪審員作用的認識不高
我國的人口素質普遍不高,老百姓對法律及法庭審理案件的程序了解不夠,對人民陪審員與法官組成合議庭參與案件審理所起的作用認識不多,認為案件的決定權還在于法官,人民陪審員只是個陪襯,因此在案件審理的整個階段,當事人的眼光只盯著法官是否公正、廉明,對人民陪審員沒有任何的看法。他們對待人民陪審員的這種消極態度也助長了一些陪審人員走過場、做樣子的心態,來了不審案,審了不評案。
三、完善我國的人民陪審員的幾點建議 1、1、縮短人民陪審員的任期,將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由五年進行適當的縮短,并對任期內的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次數進行限制,這樣可以防止陪審專業戶的產生。每年對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的情況進行調查,對人民陪審員在案件審理中的表現進行考評,對走形式、趕場子、“出工不出力”的人員及時進行談話,仍不改正的下屆不得任用。
2、確定人民陪審員的審案范圍,對“社會影響較大”進行具體規定。筆者認為可適用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的案件應該包括涉及專門知識的案件、老百姓反響較大、當事人對案件的反映有較大出入、當事人申請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案件等。
3、實行人民陪審員隨機產生、當事人選擇、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制度。建立詳細的陪審員個人檔案,包括陪審員的職業性質、背景、特點,區分一般陪審員和專業陪審員。在案件開庭審理前組織當事人共同選擇人民陪審員。可首先從人民陪審員資料庫中隨機抽
取數名一般陪審員和專業陪審員,并對陪審員的基本情況向當事人介紹,再由當事人選擇確定陪審人員,在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由法院隨機確定。
4、統一人民陪審員的管理機構,便于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和報酬的發放。現實中各人民法院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部門各不相同,一般設立在政工處、監察室或立案庭,或者就干脆就沒有一個專門的部門管理。這樣導致人民陪審員沒有組織性、沒有紀律性可言,對自己的法律責任不明確,容易滋生腐敗,導致辦“人情案”現象的發生。因此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就必須先明確規定人民陪審員的所屬管理機構,然而筆者認為這樣的管理機構不宜設立在法院,只有人民陪審員所屬的機構脫離法院,才能使人員陪審員與法院之間不具有人身和利益的依賴關系,使人民陪審員真正行使和法官同等的審判權,實現對法院審理案件的監督權,真正體現司法民主。)篇三:xx同志在頒發人民陪審員任命書儀式上的講話
xx同志
在頒發人民陪審員任命書儀式上的講話
(201x年x月x日)
同志們:
今天,我們在這里隆重集會,向區x屆人大常委會第x次會議任命的xx名人民陪審員頒發任命書。從今天起,各位陪審員就獲得了參與審判工作,行使國家審判權力的法律資格。為此,我代表區人大常委會向大家表示熱烈的祝賀!
依法審判、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保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任命的人民陪審員,如何履行好神圣使命,行使好審判權力,不辜負人民的重托,是在座各位認真思考的問題。借此機會,提幾點要求和希望: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做好人民陪審工作的責任感 人民陪審員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是法律賦予人民陪審員的社會定位。人民陪審員來自人民,是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現在,人民已把審判權交給了你們,希望在今后的審判工作中,要不斷增強責任意識,把司法為民宗旨落到實處,切實體現人民意志,維護人民利益。
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于弘揚司法民主。我國憲法賦予公民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力。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就是人民
群眾在司法領域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的一種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通過陪審橋梁,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以陪審員的身份參與審判活動,讓群眾協助司法、見證司法、掌理司法,充分體現司法的民主功能,在更大程度上實現人民民主。
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于促進司法的“公正與效率”。人民陪審員制度,促使司法走進人民,增強了社會對司法裁判的認可度。人民陪審員具有“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和通民情、知民意的優勢,能夠注重從社會道德標準等方面對案件進行分析、判斷,與法官形成思維互補,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確保裁判公正。同時,通過人民陪審員向廣大人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使司法活動更加貼近社會生活、貼近時代要求,有利于為司法贏得社會的認同,也有利于進一步加強訴訟調解,及時化解糾紛,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于保證司法廉潔。人民陪審員參與法院的案件審判,對于提高審判活動的透明度,促進司法公開,在合議庭內部形成自我約束機制,保證司法廉潔具有重要作用。還有助于抵御各種外界因素對司法審判的干預,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
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還具有廣泛的教育功能。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是法治精神、法治觀念向社會滲透的重要渠道,主要體現在培育公民的政治素質,增長公民的法律知識等方面。公民作為陪審員能直接了解具體案件的裁判過程,并向廣大人民群眾進
行宣傳教育,對于整個社會法律意識的提高都是有益的。
二、發揮“五個作用”,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重要期盼和要求,是人民群眾捍衛公正的最后屏障。為切實維護司法公正,人民陪審員在工作中要注意發揮好“五個作用”:
一是要發揮好“審判員”的作用。當好審判員是對人民陪審員第一位的要求。為此,要熟悉基本的法律,熟悉訴訟程序,掌握基本的庭審技巧,努力提高分析判斷、認定事實和證據以及適用法律的能力。要大膽負責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充分發揮自己在技術性、專業性等方面的優勢,與法官形成良性互補,共同實現司法公正。二是要發揮好“調解員”的作用。要充分利用人民陪審員根植于基層、置身于群眾、熟悉社情民意、了解群眾訴求等優勢,積極參與案件庭前調解,努力化解各種矛盾。通過陪審員講“情理”和法官講“法理”的結合,提高案件調解的成功率。三是要發揮好“咨詢員”的作用。要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擁有專業技術知識的優勢,為法官在辦理房地產、勞動爭議、醫療事故、未成年人犯罪等糾紛案件中發揮各自的特長,提供可行的幫助。四是要發揮好“監督員”的作用。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共同審判案件,經歷每一個庭審環節,可以實現對審判實體和程序的監督,從而,增強審判活動的透明度,有效防止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人民陪審員要充分發揮好這方面的作用,努力促進司法廉潔。五是要發揮好“宣傳員”作用。人民陪審員要結合審判工作,積極
做好法律宣傳工作,普及社會公眾的法律知識,提高群眾依法辦事的意識和能力。同時,要在深入、客觀了解法院工作的基礎上,通過自身的影響力,加大對法院工作的宣傳力度,增強社會各界對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進一步增強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
三、強化“五種意識”,切實加強自身建設
人民陪審員在依法參與庭審的過程中,享有與法官相同的全力,權力意味著職責,也要履行與法官相同的職責,恪守相同的職業要求。為此人民陪審員必須按照提高司法能力的要求,大力加強自身建設,努力提高政治業務素質,依法行使好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
一是要強化黨的領導和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的意識。在政治上要自覺接受黨的領導,在執法上要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法院工作實施監督,是法律賦予的一項重要職權。人民陪審員和法院審判人員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必須把接受這種監督作為法定義務,自覺接受監督。
二是要強化廉潔自律意識。人民陪審員是“不穿法袍的法官”,要嚴格按照《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人民陪審員一系列規章制度的要求,心存正義、信守廉潔,積極抵御各種對司法審判的干預,自覺維護司法形象,確保司法公正。
三是要強化學習意識。人民陪審員在以后的陪審工作中,要樹立起勤于學習的理念,不斷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
審判技能,盡快熟悉訴訟程序,盡快適應審判工作。
四是要強化修養意識。人民陪審員在參與陪審案件期間,要注重自身形象,遵守司法禮儀,加強自身修養,自覺約束業外活動,努力樹立良好的個人形象。
五是要強化為民意識。要時刻牢記司法為民宗旨,正確處理好審判工作與本職工作的關系,科學合理地安排時間,認真落實司法為民舉措,傾聽人民心聲,化解人民疾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不負人民期望,努力做一名讓黨放心、讓人民滿意的人民陪審員。
同志們,新崗位、新任務、新職責給人以新的挑戰和考驗。希望大家時刻牢記人民的重托,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本著對法律、對人民負責的態度,切實履行好審判職責,充分發揮作用,為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為我區的平安、穩定,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篇四:我國陪審制度的功能及其實現
我國陪審制度的功能及其實現
劉計劃
【摘要】在當今中國,陪審制度不僅具有重要的政治意蘊與司法功能,而且對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以實現審判獨立與完善刑事審判程序具有獨特的技術功能。只有科學設置陪審制度,上述功能才能得以實現。《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的制定,是對我國陪審制度的重大發展,不過規定仍顯簡略,且其中的一些條款與陪審制度的本質和規律不盡契合,抑制了陪審功能的發揮。應對我國陪審制度進行實質化改造,保障其功能的充分實現。
【關鍵詞】陪審制度 政治意蘊 司法功能 技術功能 實質化改造
現代陪審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現在,透過普通公民參與審判活動,表達民意以實現司法民主、制衡法官以避免司法擅斷、擴大審判公開以促進司法公正、阻遏司法異化以保護自由等方面。基于自身重大的功能,陪審制度不僅在一直實行的國家彰顯活力,而且近年來在俄羅斯、西班牙、日本、韓國等國被相繼引入或重建。[1]可見,即便在法官職業化高度發展的現代法治國家,陪審制度依然具有獨特的價值與強盛的生命力。我國人民陪審制度蘊藏著三重重要的功能,然而制度建構不足導致其功能隱而不顯,進而于制度層面備受質疑。本文擬探討我國陪審制度的功能,并提出若干改造建言,但求助益于我國陪審制度的完善。
一、我國陪審制度的政治意蘊與司法功能
陪審作為一項司法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成果與體現,是一種實現公民政治參與的基本形式,因此也是一項政治制度。我國堅持人民陪審制度,乃實現司法民主與政治民主、建立司法制度民主基礎的重要機制與根本要求。黨的十七大報告首次把民主理念擴展到了“從各個層次、各個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新高度,提出“堅持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從各個層次、各個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進一步加大了解決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問題的力度,把社會公平正義賦予了民主新意。人民陪審制度使得普通公民能夠普遍地直接行使審判權,因此是一種實現直接民主與政治參與的極好形式,契合十七大的要求,故具有重要的政治意蘊。人民陪審制度對于推進我國法治事業亦頗具意義:公民借以親身參與審判活動,目睹法律的實現過程,有利于培養法治觀念與主體意識,鍛煉與提高參與司法乃至政治生活的能力;可擴大法律在社會中的傳播,強化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作用,進而有助于推動法治進程。
我國人民陪審制度的司法功能可歸結為以下三個方面:
1.糾防司法專斷,促進司法公正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學教育蓬勃發展,大批高層次法律人才進入各級人民法院,大大提升了法官整體的專業化水準。然而事實表明,法官的專業提升并不必然帶來司法公正。特別是在當前社會轉型時期,受現行法院內外部體制的缺陷與審判程序粗疏的限制,加之法官職業道德建設遲滯等多方面的原因,司法專橫、司法擅斷、司法腐敗導致的司法不公積弊仍遭社會詬病。而人民陪審制度的一項重要功能就在于,由作為被告人“同類人”的人民陪審員分享司法裁判權,對職業法官進行同步監督和制約,從而糾防司法專斷與腐敗,實現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即便未來我國法官職業化程度漸次提高,陪審制度所具有的監督法官、促進司法公正的功能也是無可替代的。那種認為只要實現法官職業化就可以消除司法不公的想法是片面的法治理想主義的表現,是不切實際的。現代法治經驗表明,司法職業化與司法民主化之間乃互補關系,共同服務于司法公正。
2.在司法活動中體現社情民意與社會公平
司法正義和社會生活緊密關聯。人民陪審員的陪審,可以糾正法官長期形成的僵化的思
維定式與積久成習的職業偏見,有利于把公平正義注入個案,保持司法的活力,促進法律的發展。必須看到,在現代司法專業化、法官職業化的時代,普通大眾的參審仍具有特殊的意義。因為“法律所要求于審判之人者,乃系一對于人的生活實況、復雜微妙的現實社會,曾親加探究,即一知悉人情義理、能理解他人之煩惱與痛苦之人,亦即擁有素樸的庶民感情之人,如此始能了解何謂公平與正義,并據而作出深具說服力的裁判;而此所謂素樸的庶民情感,屬與其曾否受過專業之法律訓練無關”。[2] 3.提升司法權威與公信力
近年來,隨著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種社會矛盾和法律糾紛錯綜復雜,呈現出新的特點,雖然司法改革不斷推進,司法的功能愈益增強,但司法活動中仍不時暴露出各種問題,司法權威性不足,司法的公信力仍面臨危機。在這樣的情勢下,黨的十七大提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而人民陪審制度理應成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以實現上述目標的重要內容。代表民間力量的人民陪審員實質性地參與審判活動,可以更好地貫徹公開審判原則,有助于消除暗箱操作,將法庭審理的各個環節都置于社會大眾監督之下,從而增加人民了解與監督審判的途徑。如此則有利于消除當事人、社會公眾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既存隔膜,增進對司法的理解與信任,提升司法權威與公信力。有學者甚至認為,對現代法治國家而言,陪審制度就人民對刑事司法的理解認同以及使人民對其司法公正性產生信賴的貢獻更大。[3] 總之,當今中國推行人民陪審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的民主性與正當性,對于完善我國司法制度與政治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在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框架下,人民陪審制度只能完善,不能弱化,更不能廢除。
二、我國陪審制度的技術功能
就技術功能而言,我國陪審制度對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以實現審判獨立與完善審判程序,蘊藏著巨大的推動力,可以成為我國司法體制改革與審判程序完善的重要推手。
(一)陪審制度能夠推動獨立審判憲法原則的實現
1.有利于排除外部干擾,促進法院獨立審判的實現
審判獨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這是國際公認的一項基本原則。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亦有言:“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4]我國憲法確認了審判權獨立行使原則。《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然而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法院審判仍受到種種干擾。當下,法院獨立審判的價值尚未被充分認識,在實踐中仍或多或少存在著外部干預的情形,具體表現有:地方特別是縣、市級黨委政法委協調案件;[5]地方黨委、人大、政府等部門的個別官員影響、干預法院審判案件;新聞媒體的不當報道以及來自被害人一方或者社會公眾的輿論壓力;強調法院與檢察機關之間的配合關系,致使法院和檢察機關過從甚密,以及對憲法關于檢察機關所謂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定位的誤讀,使得法院受制于檢察機關導致自身獨立性不足,審判制約公訴指控的功能乏力,[6]等等。面對外部干預與壓力,法院對故意殺人等重大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犯罪指控是否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定罪標準、量刑尤其是否適用死刑等問題有時難以做到獨立裁判。[7]實務中法院普遍面臨所謂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沖突與矛盾,有時為追求“社會效果”而犧牲法律的公正,乃至釀成冤錯。
法院之所以受到外部干預而不能實現獨立審判,主要是因為法院的獨立性弱,這與現行司法體制乃至政治體制直接關聯。由于人事和財政的不獨立,法院不得不處處受制于地方黨委和政府。其實那些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名而進行的協調、干預,并非黨領導司法工作的正當方式,而是對審判獨立實施的嚴重而難以阻遏的侵害,損害了黨的根本利益和憲法與法律的權威。尤其要看到,有的人打著黨的領導的旗號干涉審判,其實是行保護私利之實,更是在
破壞法治,損害黨的威信,侵蝕黨的執政基礎。早在1979年《刑法》、《刑事訴訟法》即將實施時,黨中央就曾向全黨發出明確指示:“加強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切實保障法律的實施,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作用,切實保證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國家法律是黨領導制定的,司法機關是黨領導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機關的職權,這首先就是損害黨的領導和黨的威信。黨委和司法機關各有專責,不能互相代替,不應互相混淆。為此,中央決定取消各級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8]然而時至今日,來自法院外的種種干預包括地方黨委政法委的協調等并沒有根絕。
在法院獨立審判受到外部干預的情況下,完善的人民陪審制度對于推動審判獨立的實現必定能夠發揮重要作用。因為人民陪審員來自社會各個階層,參加案件的審理具有隨機性,其人身和意志獨立性強,可以保持其判斷和裁決的獨立性,能夠實施獨立的裁斷力,實為阻斷法院外部干預、推進法院獨立審判的重要力量。人民陪審員陪審案件,如果能夠實質性地發揮作用,必然有助于強化審判公開、消除暗箱操控,有力抵御來自法院外部的各種干預,切斷法院與檢察機關之間藕斷絲連的聯系,實現控審分離,從而增強法院審判活動的獨立性與中立性。由此不難得出結論,人民陪審制度有助于破解法院外部干預難題,推動審判獨立憲法原則的實現。2.有利于消除法院內部長期形成的行政化積弊,解決審級不獨立與法官不獨立的問題,進而實現審判庭的獨立審判功能
阻礙我國獨立審判的另一個因素是法院內部的行政化積弊較深,主要表現為,法官的身份獨立和職務保障機制沒有建立起來,在法院內普遍存在院、庭長審批案件制度以及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的制度。現行對審判庭裁決進行行政式審查的機制,固然某種程度上適應了過去一個時期法官整體專業素質不高的現實,在提高裁判質量方面有其積極意義和一定的合理性,但由此造成的審判行政化的弊端更大,往往導致審判法官相對于庭長、院長與審判委員會失去獨立性,致使審判背離直接言辭原則與審判公開原則,審理者與判決者分離,也為法院內的行政化干預、暗箱操作埋下了隱患。由于法官的考績及升遷較大程度上掌握在法院行政領導手中,法官的獨立性受到削弱,不僅法官的積極性與自主性易于受挫,也導致審判責任難以認定與真正追究。此外,法院系統內存在著下級法院與上級法院之間就個案事實認定與適用法律問題進行請示與答復的做法,也是審判行政化的突出表現。
人民陪審員來自于社會各個階層,與法院不存在依附關系,相對于法官而言,他們對于上級法院與法院內部的行政領導體制以及院長、庭長而言,獨立性強,能夠擺脫法院系統內的各種行政干預。因此,如果在合議庭中有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人民陪審員能夠獨立發揮自身作用,就必然會沖擊審判工作的現行行政化管理模式,也就不可能在合議庭之外再保留法院內部的行政化審查機制,從而有助于改變審判行政化的局面。筆者認為,我國進行了多年的法官職業化建設以及司法改革,已經鍛造出了專業化的法官群體,為法官獨立審判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法院內部的審判行政化審核機制逐漸失去了必要性并暴露出顯見的違背程序公開性與背離審判自身規律的嚴重弊端。在此背景下,人民陪審員的陪審可以促進合議庭的獨立,有助于消除法院系統內部的行政化積弊。
3.有利于消除合議庭形式化積弊,促進合議制度的實質化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刑事案件須以合議制進行。為了規范合議庭的工作程序,充分發揮合議庭的職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1日、2002年8月12日先后發布了《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上述文件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合議庭的組織機能,不過合議制功能的發揮仍不盡如人意。因為合議庭中的其他法官相對于審判長而言,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究其原因,除了來自法院外部的干預與法院內部的審批機制外,主要是因為法官難以與審判長平等決策、合
議程序不規范、審判程序形式化等。
毫無疑問,相比較而言,人民陪審員比法官更具有獨立性,這在法官獨立性缺乏保障的我國尤為如此。因此,若建立有效制度,人民陪審員在合議庭中更能實現有效參與以及對審判長與承辦法官的監督與制約,進而有助于消除合議庭形式化積弊,促進合議制度的實質化。
(二)陪審制度有利于完善審判程序[9] 我國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庭審方式進行了重大改革:庭前審查由實體性審查改為以程序性審查為主、實體性審查為輔的原則,并初步建立起控辯雙方舉證、質證、辯論的庭審架構,實現了庭審方式由超職權主義向控辯式的轉型。庭審方式改革預期為力避法官預斷,實現庭審實質化,充分發揮庭審功能。然而法官預斷仍然存在。一是因為實行主要證據復印件移送主義,更甚者實務中卷證移送方式出現復活,二是因為未要求審查法官與審判法官分離。而庭審實質化不足,庭審功能未能充分發揮。一是因為證人出庭率低,證據調查多為宣讀檢方卷證,二是因為法官于開庭前閱讀控方卷證,在庭后閱讀控方移交的全案卷證(含未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以補充心證。故此,控辯式庭審方式改革離預期目標尚有不小差距。在庭審改革陷入困境之際,陪審制度的切實施行除實現審判公開化,還能夠推動證據展示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直接言詞原則、辯論原則、集中審理原則、合議制等現代刑事審判原則與規則的確立與貫徹,糾防庭前預斷與筆錄審理主義積弊,推動證人出庭實踐,便于辯護權充分行使,實現庭審實質化,充分發揮庭審功能。因此,人民陪審制度能夠促進審判程序的完善,推動控辯式庭審方式改革取得成功。具體來說,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有助于推動證據展示規則與庭前整理程序的建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的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僅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僅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人民檢察院移送法院的主要證據復印件,這就導致辯護律師在庭前無法全部知悉指控證據,難以進行充分的辯護準備,也易致檢方實施證據突襲,降低審判效率。自2008年6月1日起生效的修正后的《律師法》第34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該規定在立法上解除了對辯護律師的閱卷限制,然而從辨定真相、公平、審判管理的角度,[10]仍然需要建立控辯雙方相互展示證據的規則,這也是我國控辯式庭審方式改革的要求。近年來,由于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司法部之間就控辯雙方證據展示的范圍存在爭執導致這一規則遲遲未能建立起來。為了保障人民陪審員更有效率地陪審,必須強化集中審理,在庭前的準備期間盡量明確案件爭議點。這就有利于推動證據展示規則與庭前整理程序的建立和實施。
[11] 2.有助于推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建立
實務上,我國刑事法庭基本上不進行有關證據能力尤其是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即便辯護方提出調查指控證據合法性的申請,法庭也很難進行有效的審查。究其原因,無外乎是因為法庭的權威性不足,法院審查指控證據的合法性仍然缺乏制度支持。[12]事實上,即便我國在刑事訴訟法乃至憲法中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如果由法官在法庭上審查排除非法證據,則無法消除非法證據對法官心證已然形成的影響,即仍會“污染”法官心證。可見,如果對非法證據的審查排除程序與法庭審理程序不加區分,為實施證據合法性審查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可能發揮作用。而設若人民陪審員實質參審,就可以更好地實現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功能。因為為了保障陪審效率,應當在庭前或者在人民陪審員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證據能力的審查,也就可以避免當庭排除的非法證據對裁判者產生影響。
3.有利于排除預斷,拋棄以筆錄為中心的審理方式,實現直接言詞原則與辯論原則 正如有學者批評的那樣,現行刑事訴訟是以警察制作的供述筆錄為中心進行審理的一種
方式。[13]偵查、起訴與審判之間聯系過于緊密,致使審判的獨立性不足。而在陪審案件中,由于多方面原因,人民陪審員不應允許也不可能有時間在庭前或庭后閱讀繁雜且冗長的供述筆錄、證言筆錄等檢方卷證,因此只能在法庭上通過聽取證據調查和法庭辯論形成裁判,這樣就可以避免預斷的形成,降低法官預斷對庭審公正的侵害;也自然必須采取直接言詞原則與辯論原則,以法庭上的口頭作證、交叉詢問與法庭辯論為中心進行審理。這樣就能夠充實法庭審理的內容,為辯護提供平等的機會。
4.有利于實現迅速和集中的審理
法庭審理應當集中進行,這是公正與效率的要求。我國刑事審判實務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審理拖拉現象,集中審理原則貫徹不足。[14]而有人民陪審員陪審的案件,如日本實行裁判員制度的情形,法庭審理結束后必須立即評議,而且“為了迅速審理案件,必須對案件進行集中的連續審理,以確保審判的實效性”,為此,“檢察官和律師應當在開庭前的準備階段,充分進行證據和爭點的整理,為集中審理做好準備。所以,對一般案件來說,從開庭到作出判決可能大約只需要一兩天時間”。[15] 5.有助于完善合議庭評議與表決程序
評議與表決是法庭審理的重要程序,直接關涉判決的正當性。然而刑事訴訟法并未對評議與表決的具體程序作出規定,致使合議與表決規則缺失。最高人民法院為彌補缺憾而于《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第10條對合議庭評議案件時發表意見的先后順序作了技術性規定,即“先由承辦法官對認定案件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適用法律等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后發表意見;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后發表意見。對案件的裁判結果進行評議時,由審判長最后發表意見。審判長應當根據評議情況總結合議庭評議的結論性意見”。然而實踐中合議庭評議過程并不規范,庭審結束立即進行評議并作出裁判結論的應有要求往往并非通行的做法,定期宣判率較高,導致合議存在形式主義之弊。而對于陪審案件,法庭審理結束理應立即進行評議、表決并宣判。因此,陪審制度呼喚完善的評議與表決程序,也具推動相關規則建立的功能。
三、我國陪審制度的實質化改造
無庸諱言,我國陪審制度長期流于形式,人民陪審員被指淪為“陪襯員”、“聾子的耳朵”,這使得陪審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毫無疑問,克服陪審形式主義弊病,是實現陪審功能的根本前提。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28日通過了《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雖然《決定》第1條、第11條規定,人民陪審員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但《決定》施行三年來,陪審制度流于形式的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人民陪審員仍然未能發揮預期作用,陪審制度的功能仍停留在應然層面。筆者認為,必須對我國陪審制度進行實質化改造,才能保障人民陪審員獨立地、有效地參與陪審,才能實現陪審制度的應有功能。這種實質化改造應當包括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1.科學限定陪審的適用范圍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在批評人民陪審員在評議案件時一言不發,陪而不審,多將其歸責于人民陪審員素質不高與責任心不強。其實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除了人民陪審員個人原因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絕大多數陪審案件因被告人認罪而缺乏爭議。對于這樣的案件,陪審的必要性本身就值得懷疑。須知,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尤其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人民陪審員不可能發表不同的意見,這就易造成人民陪審員沒有發揮作用的印象。為了真正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應當科學限定適用陪審的案件范圍。需要陪審的案件應限定為有爭議的案件與量刑極重的案件,如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不認罪且申請適用陪審的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這樣才更具有現實意義和必要性。因為前兩類案件的定罪或量刑易產生爭議,人民陪審員在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方面更具 篇五: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朝民初字第02216號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1)朝民初字第02216號
法定代表人郁瑞芬,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成剛,北京市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來伊份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松榆里36號樓東側平房。法定代表人劉松山,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蔣玲玲。
被告北京來伊份公司未答辯。
以上事實,有名稱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核準商標轉讓證明、證書、推薦信、照片、報紙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之間的權利沖突問題。判斷北京來伊份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來伊份”字樣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遵循保護在先權利、誠實信用和維護公平競爭原則,并以制止市場混淆為標準。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來伊份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含有“來伊份”字樣企業名稱的行為;
如果北京來伊份商貿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縣陪審員事跡材料篇二
xxx,男,1976年6月出生,漢族,本科學歷,高級講師,先后任職中國共產黨漳縣縣委宣傳部副部長、縣委黨校副校長,2014年5月被漳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為漳縣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5年來,他先后參與陪審刑事、民事等各類案件200余件,多次到定西看守所、安定法院、岷縣法院、隴西法院參與重大案件陪審,到基層宣講法律500多場次,在甘肅日報、甘肅經濟日報、中新網、定西日報等報刊宣傳報道漳縣典型案例及法院工作20篇(條),多次受到市委、縣委縣政府的表彰獎勵,從2014年到2017年連續三年被評為漳縣人民法院優秀陪審員,是漳縣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的優秀代表。他熱愛人民陪審員工作,為人公正無私,樂于奉獻,虛心向學。在工作中,他堅持原則,不斷積累經驗,真正做到理論聯系實際,依法審判。在他參與審判的200余件案件中,沒有一件是誤判的。他還注意加強與法官們的交流、溝通,正確處理好與其他同志的關系,法官們特別喜歡和他一起審案。同時,他能正確處理好陪審與本職工作的關系,做到陪審、工作兩不誤。
一、認真學習法律知識,提高審判業務素質
人民陪審員工作是一項神圣而光榮的工作,在審判過程中有等同法官的權力。為正確行使權力,必須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和法律水平。從任命那天起,他就深感責任重大,使命光榮,人民陪審員,代表著廣大人民群眾,既要對法律負責,又要對當事人負責,為了不辜負人民群眾的期望,也為了認真履行好人民陪審員職責,他時常總結反思陪審工作。在逐步積累經驗的過程中,他深感自己法律知識淺薄,雖然本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對他來說,運用自如,但要真正做好人民陪審工作,還得從頭學起,除了積極參加省、市人民培審員培訓班的學習之外,他還通讀法院法律基礎知識、陪審工作基本原則等內容,提高自身素質,增強陪審能力。還利用工作之余,主動聽取案件審理過程,摘錄相關資料,翻閱法制文獻、收看法制報道等,且經常與法院同志進行交流、溝通、相互切磋、積累經驗。
2016年5月,縣法院安排xxx到定西市中院參加為期一周的陪審員業務培訓,而當地政府剛好組織縣上部分干部外出貴州省參觀、考察。據悉,到貴州省學習考察,是他期盼已久的愿望。由于縣法院工作人員業務忙,人手少,讓xxx負責帶隊漳縣5名陪審員參加培訓,他毅然放棄貴州參觀考察活動,自駕車帶著5名不同職業不同崗位的人民陪審員全心全意投入到人民陪審員的培訓,課堂上虛心聽講,由于培訓班不提供食宿,課后他又在人生地不熟的定西市新城區為大家聯系食宿,受到大家的一致稱贊,受到法院同仁的好評。他在審判過程中,邊審邊學,審學結合,不斷提高法律水平,也增強了審判能力。
二、遵守審判紀律,依法辦案
在多年的陪審工作中,每次開庭前,xxx同志都要認真查閱案卷或是向審判長詢問案由及主要事實,就該案涉及的相關法律,先學一遍,使自己對該案大致有個了解。在庭審中服從安排,認真聽取審判長對案情及法律、法規的分析,與合議庭其他成員互相尊重,共同合作,依照事實和法律,做到準確、及時,合法地行使審判權。
自從擔任人民陪審員以來,他一直用法官守則約束自己,從未接受過當事人的吃請送禮,從未發生過任何違紀現象。去年十月,他接手一宗離婚案,其中的一個當事人張某某,通過他的一個好友帶著禮品找到他,要他關照并隱瞞財產轉移的事實。他嚴詞拒絕,當場退還禮物,指出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要立即糾正,還給朋友和當事人講解了法律知識,要他們遵紀守法。
一個陪審案件一般要跑三次法院——庭審前閱讀卷宗材料、開庭審理、合議,許多民事案件往往多次調解,則需花費更多的時間,而學習和培訓等活動又可能占去部分休息時間,因此,當好人民陪審員不僅要求自己要有付出和奉獻精神。漳縣法院地處濱河路上,離xxx的工作單位比較遠,每次接到陪審通知,他都會妥善安排好自身的工作,克服一切困難,提前到庭,確保庭審工作的順利進行。漳縣有些山區交通不便,當事人遲到是常有的事,所以陪審案件誤餐誤點是常有的事,但他對人民陪審員的工作始終保持熱心不變。通過案件庭審,也收獲到很多:一是當事人的理解和肯定,這于xxx而言是最大的收獲;二是法律知識的增長和個人視野的開闊;三是案件調解成功時的個人成就感。
三、正確處理好陪審與本職工作的關系
xxx同志先后作為縣委宣傳部、縣委黨校的領導,還兼任全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辦公室工作、宣傳報道、全縣理論宣講培訓工作,工作任務非常繁重。擔任陪審員到法院陪審要占用一些工作時間,參加培訓活動又可能占去部分業余時間,工作更加重了,還要照顧多病的妻子、80多歲的老母和孩子,屬于自己的時間更加少了。他堅持以本職工作為主,克服家庭困難,堅決不耽誤每一次陪審工作。到法院執行陪審工作時,根據預約,提前安排好本單位工作,使其不受影響或少受影響。他有許多工作都是犧牲節假日和休息時間完成的。他還把在法院陪審時學到的法律知識結合到自己單位的工作中去,促進了本職工作,為全縣領導干部進行了多次法律知識講座,使學員們獲得更多的法律知識,得到同事和上級領導的一致好評。他先后還被市委市政府評為“2018年定西好新聞獎”,多次被縣委縣政府評為“外宣先進個人”、“先進理論工作者”等。
多年來,xxx同志就是這樣履行人民陪審員職責,踐行法律精神,出色地完成人民賦予他的陪審任務,展示了人民陪審員的風采。
縣陪審員事跡材料篇三
xxx,男,1976年6月出生,漢族,本科學歷,高級講師,先后任職中國共產黨漳縣縣委宣傳部副部長、縣委黨校副校長,2014年5月被漳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為漳縣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5年來,他先后參與陪審刑事、民事等各類案件200余件,多次到定西看守所、安定法院、岷縣法院、隴西法院參與重大案件陪審,到基層宣講法律500多場次,在甘肅日報、甘肅經濟日報、中新網、定西日報等報刊宣傳報道漳縣典型案例及法院工作20篇(條),多次受到市委、縣委縣政府的表彰獎勵,從2014年到2017年連續三年被評為漳縣人民法院優秀陪審員,是漳縣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的優秀代表。他熱愛人民陪審員工作,為人公正無私,樂于奉獻,虛心向學。在工作中,他堅持原則,不斷積累經驗,真正做到理論聯系實際,依法審判。在他參與審判的200余件案件中,沒有一件是誤判的。他還注意加強與法官們的交流、溝通,正確處理好與其他同志的關系,法官們特別喜歡和他一起審案。同時,他能正確處理好陪審與本職工作的關系,做到陪審、工作兩不誤。
一、認真學習法律知識,提高審判業務素質
人民陪審員工作是一項神圣而光榮的工作,在審判過程中有等同法官的權力。為正確行使權力,必須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和法律水平。從任命那天起,他就深感責任重大,使命光榮,人民陪審員,代表著廣大人民群眾,既要對法律負責,又要對當事人負責,為了不辜負人民群眾的期望,也為了認真履行好人民陪審員職責,他時常總結反思陪審工作。在逐步積累經驗的過程中,他深感自己法律知識淺薄,雖然本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對他來說,運用自如,但要真正做好人民陪審工作,還得從頭學起,除了積極參加省、市人民培審員培訓班的學習之外,他還通讀法院法律基礎知識、陪審工作基本原則等內容,提高自身素質,增強陪審能力。還利用工作之余,主動聽取案件審理過程,摘錄相關資料,翻閱法制文獻、收看法制報道等,且經常與法院同志進行交流、溝通、相互切磋、積累經驗。
2016年5月,縣法院安排xxx到定西市中院參加為期一周的陪審員業務培訓,而當地政府剛好組織縣上部分干部外出貴州省參觀、考察。據悉,到貴州省學習考察,是他期盼已久的愿望。由于縣法院工作人員業務忙,人手少,讓xxx負責帶隊漳縣5名陪審員參加培訓,他毅然放棄貴州參觀考察活動,自駕車帶著5名不同職業不同崗位的人民陪審員全心全意投入到人民陪審員的培訓,課堂上虛心聽講,由于培訓班不提供食宿,課后他又在人生地不熟的定西市新城區為大家聯系食宿,受到大家的一致稱贊,受到法院同仁的好評。他在審判過程中,邊審邊學,審學結合,不斷提高法律水平,也增強了審判能力。
二、遵守審判紀律,依法辦案
在多年的陪審工作中,每次開庭前,xxx同志都要認真查閱案卷或是向審判長詢問案由及主要事實,就該案涉及的相關法律,先學一遍,使自己對該案大致有個了解。在庭審中服從安排,認真聽取審判長對案情及法律、法規的分析,與合議庭其他成員互相尊重,共同合作,依照事實和法律,做到準確、及時,合法地行使審判權。
自從擔任人民陪審員以來,他一直用法官守則約束自己,從未接受過當事人的吃請送禮,從未發生過任何違紀現象。去年十月,他接手一宗離婚案,其中的一個當事人張某某,通過他的一個好友帶著禮品找到他,要他關照并隱瞞財產轉移的事實。他嚴詞拒絕,當場退還禮物,指出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要立即糾正,還給朋友和當事人講解了法律知識,要他們遵紀守法。
一個陪審案件一般要跑三次法院——庭審前閱讀卷宗材料、開庭審理、合議,許多民事案件往往多次調解,則需花費更多的時間,而學習和培訓等活動又可能占去部分休息時間,因此,當好人民陪審員不僅要求自己要有付出和奉獻精神。漳縣法院地處濱河路上,離xxx的工作單位比較遠,每次接到陪審通知,他都會妥善安排好自身的工作,克服一切困難,提前到庭,確保庭審工作的順利進行。漳縣有些山區交通不便,當事人遲到是常有的事,所以陪審案件誤餐誤點是常有的事,但他對人民陪審員的工作始終保持熱心不變。通過案件庭審,也收獲到很多:一是當事人的理解和肯定,這于xxx而言是最大的收獲;二是法律知識的增長和個人視野的開闊;三是案件調解成功時的個人成就感。
三、正確處理好陪審與本職工作的關系
xxx同志先后作為縣委宣傳部、縣委黨校的領導,還兼任全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辦公室工作、宣傳報道、全縣理論宣講培訓工作,工作任務非常繁重。擔任陪審員到法院陪審要占用一些工作時間,參加培訓活動又可能占去部分業余時間,工作更加重了,還要照顧多病的妻子、80多歲的老母和孩子,屬于自己的時間更加少了。他堅持以本職工作為主,克服家庭困難,堅決不耽誤每一次陪審工作。到法院執行陪審工作時,根據預約,提前安排好本單位工作,使其不受影響或少受影響。他有許多工作都是犧牲節假日和休息時間完成的。他還把在法院陪審時學到的法律知識結合到自己單位的工作中去,促進了本職工作,為全縣領導干部進行了多次法律知識講座,使學員們獲得更多的法律知識,得到同事和上級領導的一致好評。他先后還被市委市政府評為“2018年定西好新聞獎”,多次被縣委縣政府評為“外宣先進個人”、“先進理論工作者”等。
多年來,xxx同志就是這樣履行人民陪審員職責,踐行法律精神,出色地完成人民賦予他的陪審任務,展示了人民陪審員的風采。
縣陪審員事跡材料篇四
任職報告
職務:人民陪審員姓名:***
尊敬的市人大常委會:
我叫***,男,**周歲,大學本科學歷,***專業。通過嚴格的考試及審核,我很榮幸的被任命為人民陪審員,感謝市最高權力機關***屆人大常委會第***會議上對我的任命,我也深感人民陪審員責任的重大,但我堅信我能夠并出色地完成我的工作。本人善于學習,了解我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條例的基本內容和要件,我將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夠自覺服從市人民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覺接受市人大的監督,努力發揮一名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正確行使一名人民陪審員的權力,秉公執法,不負人民期望,不辱使命。我將嚴格遵守陪審員行為規范:堅定政治信念,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依法獨立審判,約束業外活動,保持司法廉潔,加強自身修養,遵守司法禮儀。并將認真履行陪審員的義務: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事實和法律,秉公辦案;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清正廉明,忠于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我將嚴格要求自己,從以下幾方面做好人民陪審員工作:
一、加強學習,提高自己的履職能力
首先,加強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
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特別是加強對黨的十八大精神的學習,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努力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其次,要努力學習法律知識,加強法制觀念,熟練掌握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的運用,并將學習掌握的法律知識運用的履職實踐中,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履職能力。
二、履行的職責
(一)、查閱案卷權。人民陪審員對自己參與審理的案件,可以審查、核實和查閱全部案卷材料,沒有明確的范圍限制。
(二)、參與庭審權。一是刑事訴訟中的訊問權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詢問權。二是調查核實權。人民陪審員有權在法庭上調查核實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出示的證據,有權對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出示證據予以調查核實。
(三)、表決權。一是事實認定權。二是證據認定權。三是法律適用權。四是同等投票權。
(四)、參與調解權。應遵循:一是自愿原則。如果當事人一方堅持不愿調解的,人民陪審員不能強迫或變相強迫其進行調解,而應當會同合議庭其他成員及時作出判決。二是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只有基本事實查清、是非分明后,雙方達成的協議才能被當事人自覺履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當事人反悔或不自覺履行調解協議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調解過程中沒有做到查明爭議事實和分清是非責任。三是、合法原則。當事人處分不得違背法律、政策的規定,或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利
益,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解。
(五)、將不同意見寫進筆錄權和簽字權。將不同意見寫進筆錄是對法官進行監督的一個重要方式。司法解釋規定,“發現評議筆錄與評議內容不一致的,應當要求更正后簽名”。
最后再次感謝市人大常委會對我的的任命,我將以飽滿的熱情和高度的責任感,認真的完成人民陪審員的各項工作,為推進我市司法民主、公正盡一份力,做一名令人滿意的合格的人民陪審員!
謝謝!
**年**月**日
縣陪審員事跡材料篇五
陪審員培訓心得體會:圍繞情與法,當好陪審員
作為一名人民陪審員,要充分發揮自身的靈活性。當然,靈活性不能等同于隨意性,靈活性是立足于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消除原被告戒心,減輕原被告壓力,縮短心與心距離,盡可能做到坦誠相見,推心置腹,尤其是一些民事案件,審案調解當中的靈活性尤為重要。例如,我參與審理的一樁離婚案,審判長在開庭前,對案件做了個大致的說明,使我對案子有了一個較為明晰的了解。他希望我先做做雙方的工作,看有沒有挽回的余地。我首先見到原告母女,耐心傾聽了她們的訴述,然后設身處地,推心置腹地做工作,用身邊活生生的例子正反舉例,甚至用我自己的親身體會或是至親的婚姻聚散,耐心說服。因為我是一名陪審員,本身就來自于群眾,所以容易和原告以平等的位子融到一起,消除她們的戒心,經過我近一個小時的耐心說服,原告思想有所動搖,我又趁熱打鐵,讓隨后趕來的被告家人表態度、表決心,最終,雙雙達成一致,原告答應再給予被告三個月時間“以觀后效。”原告有了臺階下,終于表示出同意撤訴的意思。俗話說,寧毀十座廟,不散一家人。自己雖然累點,但看到一個面臨破裂的家庭得以破鏡重圓。心里舒坦得就像吃了蜜一般的甜。
如果說審判長、審判員側重的是法的話,人民陪審員則更多的是側重于情。一次我參與陪審兩名未成年輪奸少女案,看到庭上兩雙懵懂無知的眼睛,我不由想到與之同齡的兒子,我的心被深深刺疼了。開完庭,我就提出我的意見,主張對兩個孩子做出重教育、輕判決的主張;還有一起案子,一名婦女冒充女方娘家嫂子騙婚,得了600元好處費,庭審完畢,我一方面痛斥這位婦女的無知無恥,讓其汗顏,另一方面當審判長征求我的意見時,我以數額小,被告屬于初犯,且態度誠懇為由,建議當庭釋放;但是,對那些人人痛恨的、社會影響巨大的案子,我也積極提出自己的主張。有一宗飛車搶包的案子,我就主張對犯罪嫌疑人做出較重的判決,一方面讓社會大快人心,一方面實實在在起到震懾犯罪的作用。還有一起弟弟告哥哥侵占房產案,耐心聽完雙方的“我好他不好”的冗繁陳述,我作了一首打油詩送給他們:兄弟對簿公堂,父母地下凄涼。一生奔波窮忙,只為兒女無恙。兒子娶妻生子,女兒外嫁他鄉。原想喘一口氣,孰料禍起蕭墻。只為三間西廈,外加五間北房。兄弟各寫辯狀,妯娌惡語相向。爭說自己有理,老死不相來往。母親不忍猝看,撒手先走匆忙。父親罹患癌癥,半年臥病在床。都說自己孝順,掏錢如同擠瘡。還是村委調解,才算達成意向。弟拿一千五百,哥訴家庭窘況。弟說哥不孝順,一紙告到公堂。哥辯弟是胡說,聲音激奮洪亮。本是同根藤蔓,相煎令人神傷。不如罷息撤訴,一家和睦歡暢。促使他們首先剖析自己的不是,然后握手言和。
作為一名人民陪審員,還要有自己的頭腦和主張,而不是“陪襯”當綠葉。有一個綁架案,審到最后,被告當庭突然翻供,說是這一切全是原告一手導演的苦肉計,鑒于案件出現重大變故,當審判長征求我的意見的時候,我就積極闡述自己的主張,堅決要求將此案件退回公安部門,補充偵查。
作為一名人民陪審員,必須具有剖事明理的能力。有一宗案子,甲帶著乙騎摩托,被丙撞倒,乙經搶救無效身亡,甲也受到重傷臥床不起。事故鑒定,甲、丙事故責任各半。但在法庭上,甲的委托人為了推卸甲的責任,百般狡辯,作無罪陳述。休庭期間,我揭露了甲思想的不正確性、自私性,促使其代理人汗顏。再次庭審,甲不再做無罪陳述,而是誠懇地期望得到死者家屬的諒解,并對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不再做任何逃避。
作為一名人民陪審員,要主動參與到案件的整個審理。對一些民事案件,要主動參與調解。融法于理,融法于情。一名年輕人無證駕駛無牌無照車,致人重傷逃逸。考慮到該案后果嚴重,但社會負面影響較小的實際情況,我就主動見到被告家屬,希望他們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部分盡快到位,這樣法院就能減輕壓力,視具體情況給予輕判,被告家屬當即答應盡快做到民事賠償,為孩子盡可能減輕刑罰創造條件。
還有一起案件,張某到溫某家討賬,言語不和發生肢體沖突,溫某由于有心臟病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張某夫妻本來不和要鬧離婚,對張某冷漠以對,這會就更是對此事置若罔聞了,而溫某家屬,得不到賠償,就要求重判張某。我受法庭委托參與調解,幾次約請張某的弟弟積極賠償,又耐心說服溫某的親人接受賠償,并作出不再追究張某刑事責任的承諾。法庭減輕了壓力,對張某做出緩刑的判決;張某免除了牢獄之災,重見天日;溫某家屬考慮到溫某有心臟病,且得到了合理的賠償,也算是比較滿意。
作為一名人民陪審員,在參與審理調解中應重證據,切忌“想當然”。我曾經參與審理一個爺爺告孫子不盡贍養義務,要收回自己門面房的案子。剛開始聽到這個情況,我的第一感覺是,孫子肯定是個搗蛋鬼,否則老爺爺張某會在耄耋之年告孫子?但是通過仔細審案,認真取證,才知道事情不是那么簡單。老人兩兒三女,不幸的是,兩個兒子先后發生橫禍離世。這無疑對老人是個重大打擊。老人只好依靠三個女兒輪流贍養。其中一個女兒難免生出非分之想,欲霸占娘家侄兒所應繼承的、由老人兒子在世時修建的、但戶主是老人名字的門面房,由于自己不好出面,只好軟硬兼施,假托老人之名告娘家侄兒不孝順老人。但實際卻是,老人年僅25歲孫子,不僅不是起訴狀上說的那樣置老人年邁多病于不顧,而且還多方噓寒問暖,極盡孝順只能是。洞悉真相,我建議法庭依理而判,原告及其女兒愧顏,孫子不僅維護了自己的權益,也得以清白。
總之,作為一名陪審員,就應該經常堅持法律法規的學習,珍惜每一次陪審機會,正確行使人民陪審員的權力。發揮一名人民陪審員在處理案件中的橋梁、紐帶作用,樹立起在人民群眾中的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