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范文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反恐工作匯報材料篇一
工作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下簡稱《反恐怖主義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斗纯植乐髁x法》的出臺,對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為切實做好《反恐怖主義法》的學習宣傳,提高廣大師生對《反恐怖主義法》的認識,進一步提升師生反恐意識和能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要把學習宣傳《反恐怖主義法》作為學校今后一個時期法治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師生的反恐怖主義教育,為《反恐怖主義法》的施行營造良好的氛圍,努力構建和諧校園。
二、工作內容。
(一)認真開展《反恐怖主義法》學習教育活動。
1.學校黨委理論中心組帶頭學。組織召開黨委理論中心組專題學習《反恐怖主義法》擴大會,學校領導班子,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各系(部)、處(室、中心)負責人參加,學校黨委書記作中心發言,并對學校學習宣傳《反恐怖主義法》工作進行部署。(時間安排:2016年3月中旬;負責部門:黨委宣傳部)。
12.學校邀請公安機關組織民警深入學校開展“反恐一課”宣傳教育,結合反恐防恐對廣大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師生的反恐安全意識,培訓師生面對暴力恐怖活動時,如何緊急避險、快速報警、迅即疏散、機智勇斗等方式和常識。(時間安排:2016年3月——6月;負責部門:黨委宣傳部、保衛處)。
3.各系(部)、各處(室、中心)利用周二政治學習時間,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本部門師生認真研讀《反恐怖主義法》,準確把握其基本精神?!緯r間安排:2016年3月——6月;負責部門:各系(部)、各處(室、中心)和各黨總支(支部)、學生工作處】。
4.組織一次反恐防暴演練,提高廣大師生在發生縱火、爆炸、槍擊、砍殺等恐怖襲擊時的避險自救能力。(時間安排:2016年3月——6月;負責部門:保衛處、黨委辦公室)。
1.在校園內懸掛有關學習宣傳《反恐怖主義法》的橫幅,在宣傳櫥窗出版“學習宣傳《反恐怖主義法》”板報。(時間安排:2016年3月-12月;負責部門:黨委宣傳部)。
2.在學校廣播站開辟“學習宣傳《反恐怖主義法》”專欄,每天用5分鐘時間廣播《反恐怖主義法》的內容。(時間安排:2016年3月-5月;負責部門:團委)。
3.利用學校網站、微信、微博、qq群進行《反恐怖主義法》的學習教育。及時上傳學習資料,報道學習活動(時間安排:2016年3月-6月;負責部門:各部門)。
三、加強領導,務求實效。
學校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反恐怖主義法》公布施行的重要意義,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把學習宣傳《反恐怖主義法》作為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打贏反恐怖斗爭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領導,各部門一把手對此項工作要負總責,精心組織,積極推進,確保學習取得實效。
反恐工作匯報材料篇二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工作機構與職責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四章情報信息與調查第五章應對處置。
則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防范和打擊恐怖主義,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反對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任何人宣揚、煽動、教唆、幫助、實施恐怖主義,不分民族、種族、宗教信仰,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動人員提供庇護或者給予難民地位。
任何國家機關不向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出政治妥協或者讓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提供資金支持。
第三條國家將反恐怖主義納入國家安全戰略,綜合運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教育、宣傳、科技、外交、軍事等手段,充分調動一切力量和資源,嚴密防范和嚴厲懲治恐怖活動,查處取締一切恐怖活動組織,堅決反對和禁止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思想,最大限度預防、降低和消除恐怖主義危險和危害。
第四條國家設立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實行專門工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依靠、動員所有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個人共同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各職能部門在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協調下,建立聯動配合機制,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及時向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以及人員。
公安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履行反恐怖主義職責的緊急需要,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條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依法懲治恐怖活動,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
第七條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堅持防范為主、懲防結合,先發制敵、保持主動的原則,重在防范恐怖主義思想的形成和傳播、恐怖活動組織的形成和擴大,力爭將恐怖活動消滅在預謀階段和行動之前。
第八條任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實施恐怖活動犯罪,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構成恐怖活動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章工作機構與職責第九條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其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在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本地區反恐怖主義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反恐怖主義工作方案、措施,必要時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第十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根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部署,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開展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普及反恐怖主義法律知識和預防、應急技能,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反恐怖主義教育,指導、監督、檢查、評估學校的反恐怖主義教育培訓工作。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反恐怖主義知識和應急演練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增強學生的反恐怖主義法律知識和預防、應急技能。
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正確的民族觀、宗教觀、國家觀和相應知識的教育引導,消除民族分裂和極端主義思想,教育各民族群眾、宗教教職人員學法守法,依法進行宗教活動。
網信、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反恐怖主義宣傳。
第十五條網絡與信息系統運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機關標準要求,綜合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加強網絡安全防護、技術檢測、風險預警、應急響應和處置等各項工作,保護網絡和信息系統運行安全。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電信和互聯網的設計、建設和運行中預設技術接口,將密碼方案報密碼主管部門審查。未預設技術接口,或者未報審密碼方案的,相關產品或者技術不得投入使用。已經投入使用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電信業務、互聯網服務的,應當將相關設備、境內用戶數據留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拒不留存的,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落實網絡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發現含有恐怖主義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刪除相關信息,保存相關記錄,并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從事互聯網加密傳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向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備案密碼方案,配合主管部門調查工作。
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等主管部門發現含有恐怖主義內容的信息的,應當及時責令有關單位停止傳輸、刪除相關信息,或者關閉相關網站、關停相關服務。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執行,并保存有關記錄,協助進行調查。對國際互聯網上傳輸的含有恐怖主義內容的信息,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技術措施,阻斷傳播。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防范和調查恐怖活動,可以使用有關電信和互聯網的技術接口,可以要求服務提供者或者用戶提供解密技術支持。
第十七條航空、鐵路、水上、公路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運輸、寄遞物品開封驗視、客戶身份查驗等安全查驗制度以及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對禁止運輸、寄遞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用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不得運輸、寄遞。第十八條對下列危險物品,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安全管理: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品;
(二)槍支、彈藥;
(三)弩、管制刀具等管制器具;
(四)核、生物、化學、導彈、常規武器相關兩用物項和技術。必要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前款規定的危險物品在特定區域、時間的生產、進出口、運輸、銷售、使用實施管制。
第十九條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危險物品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生產和進口單位應當做出電子追蹤標識,并對爆炸物品添加安檢示蹤標識物;
(三)對運輸工具通過定位系統實行全國聯網管理;
(五)對廢舊危險物品實行集中處理。
危險物品丟失、被盜、被搶、被騙的,應當立即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作、生產、儲存、運輸、進出口、銷售、提供、購買、使用、持有危險物品。公安機關發現的,應當予以扣押;其他部門發現的,應當予以扣押,并立即通報公安機關;其他單位、個人發現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落實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防范恐怖主義融資活動。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的職責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人民銀行、民政、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的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違法犯罪嫌疑的,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向主管部門報告財務和資金來源情況。
第二十二條海關應當加強對進出境旅客攜帶貨幣現鈔和無記名有價證券的監管,發現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立即通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前款規定的限額標準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規定。國家根據需要可以決定對特定商品和服務禁止使用現金和實物交易。第二十三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符合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需要。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公安機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參與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公安機關以及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在高速公路、城市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重要交通路口、公共交通站點和大型市場、商場、廣場等公共區域以及重點部位,安裝具有視頻圖像采集、人像比對、車牌識別等功能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以及隔離防撞、緊急報警、安檢防爆等防范恐怖活動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
第二十四條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極端主義,禁止實施下列極端主義行為:
(一)制作、傳播、持有宣揚極端主義的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宣揚極端主義的;
(六)為宣揚、傳播、實施極端主義提供信息、資金、物資設備或者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發現極端主義行為,經責令停止而不停止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相關人員,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對有關資料、物品予以收繳,對有關信息拍照、復制后予以清除,對違法網站、帳號、手機號碼予以關閉、封停,對有關非法場所予以查封。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宣揚、傳播極端主義的資料、物品、信息的,應當報告、上繳公安機關。第二十六條對有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傾向,或者曾參與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人員,有關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和監護人應當進行教育矯治。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指導監獄、社區矯正機構對服刑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罪犯進行管理、教育、矯正等工作,與有關部門做好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對刑滿釋放后仍具有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傾向的人員,刑罰執行機關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和村(居)民委員會進行教育管控。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有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傾向,或者曾參與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人員進行民族、宗教政策、知識教育,做好教育轉化工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部門應當組織對曾參與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人員開展文化知識、勞動技能教育培訓,提供社會保障和就業服務,使其回歸正常生產、生活。第二十七條防范恐怖活動的重點目標,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和營運、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范圍提出,報本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確定:
(一)大型群眾性活動和重大活動;
(五)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建筑物、建設工程;
(六)國家規定的警衛對象;
(七)監獄和看守所;
(八)重要國家機關和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研制、生產、儲存單位;
(九)駐外外交機構特別是駐戰亂或者恐怖襲擊多發國家、地區的外交機構;
(十)其他可能受恐怖活動威脅的重大目標。
第二十八條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防范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二)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配備、更新防范和處置設施、設備;
(三)指定相關機構或者落實責任人員,明確崗位職責;
(四)實行風險評估,實時監測安全威脅,完善內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六)為擔負重點目標警戒、巡邏任務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提供必要的保障。涉及國計民生、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的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防護措施,明確安全責任,建立網絡安全監測預警系統,加強安全監測和預警通報,保障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安全?;A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發生重大攻擊事件的,應當及時向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網絡安全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開展事件調查和應急處置。第二十九條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對有故意犯罪、嚴重違法記錄或者其他不適合情形的人員,應當調整工作崗位。
第三十條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對進入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對違禁品和管制物品,應當予以扣留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對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并可以扭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一條對運營中的航空器、列車、船舶、城市軌道車輛、公共電汽車等重點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營運、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加強安全檢查和保衛工作。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相關標準和實際需要,對重點目標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
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保障相關系統正常運行。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三條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的各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制定防范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工作方案、措施,開展日常檢查和定期演練,及時排查、消除隱患,為擔負重點目標警戒、巡邏任務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提供執勤業務指導和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掌握重點目標的基礎信息和重要動態,指導、監督營運、管理單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公安機關、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重點目標進行警戒、巡邏、檢查。第三十五條對重點目標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單位、場所、行業、設施,其主管部門和營運、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在重點國(邊)境地段和口岸設置攔阻隔離網、視頻圖像采集和防越境報警設施。
公安機關邊防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邊防部隊應當嚴密組織國(邊)境巡邏,加強對抵離國(邊)境前沿、進出國(邊)境管理區和國(邊)境通道的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物品,以及沿海地區出海船舶、港澳船舶、來靠大陸的臺灣船舶的查驗,防范和打擊恐怖活動。第三十七條對恐怖活動人員和恐怖活動嫌疑人員,應當不準其出境入境、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證件作廢。
第三十八條檢驗檢疫機關、海關發現恐怖活動人員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物品的,應當依法扣留,并立即通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第四十一條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建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設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平臺,實行跨部門情報信息運行機制,篩查、發現、監控恐怖活動以及嫌疑人員,統籌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搜集、研判、共享、核查、反饋和情況通報工作。有關部門應當依托跨部門情報信息機制,實現情報信息報送、研判和共享。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事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開展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以及調查恐怖活動線索,經批準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有關部門搜集的有關線索、人員、行動類情報信息應當及時統一歸口報送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
第四十三條地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建立跨部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情報信息搜集、研判,實現情報信息共享。對重要的情報信息、線索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部門,涉及其他地方的緊急情報信息應當及時通報相關地方。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建立基層情報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條各級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本法第五條規定的報告恐怖活動和恐怖活動嫌疑、本法第三章規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以及第六章規定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實行信息化管理,有關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與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聯網,實行信息分類、分級共享和“大數據”研判應用。
前款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實現對可疑情況的自動研判、報警。第四十六條本法規定安裝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部署和要求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綜合研判。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接到恐怖活動嫌疑報告或者發現恐怖活動嫌疑的,應當進行調查。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可以依法對嫌疑人員盤問、檢查、繼續盤問或者傳喚、詢問,采集其面部肖像以及指紋、聲紋、虹膜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并留存其簽名。
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可以通知其他人員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
第四十八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按照公安機關統一部署執行武裝巡邏任務時,經現場指揮員同意,可以對有恐怖活動嫌疑的人員當場進行盤問并查驗其證件。
第四十九條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根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信息和材料。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可以向有關部門、單位查詢銀行賬戶、征信、收支等信息,對涉及恐怖活動資金實行網絡查詢和監控。
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可以采取扣押、查封、凍結等措施,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依照前二款規定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處罰和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第五十一條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地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以及有關情報部門經對有關情報信息研判、核查,認為恐怖事件可能發生或者需要做好安全防范、應對處置工作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通報做好安全防范、應對處置工作。
第五十二條對恐怖活動嫌疑人員,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其危險程度,責令其遵守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約束措施: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住所、區域;
(二)不得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商業活動;
(三)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特定公共場所;
(四)不得接受特定公共服務或者購買、使用特定物品、設施、設備;
(五)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六)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活動情況和經濟來源情況;
(七)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公安機關保存。公安機關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方式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不需要繼續采取約束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五十四條國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體系。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區分各類恐怖事件的規律、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分級、分類制定國家應對處置預案,具體規定恐怖事件應對處置的組織指揮體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處置程序以及事后社會秩序恢復等內容。各地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部門以及重點目標營運、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應對處置預案。
第五十五條應對處置恐怖事件,各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成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指揮機構,實行指揮長負責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人可以擔任指揮長,也可以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其他成員單位負責人擔任指揮長。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別重大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指揮;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的跨區縣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由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指揮,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可以視情派員參加。
第五十六條恐怖事件發生后,發生地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確定指揮長。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按照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和指揮長的統一領導、指揮,協同開展打擊、控制、救援、救護等現場應對處置工作。
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對應對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必要時調動有關反恐怖主義力量進行支援。
第五十七條發現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處置,并報告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人民武裝警察發現正在實施恐怖活動的,應當及時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機關。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尚未確定指揮長的,由現場的公安機關職級最高的人員擔任指揮員?,F場應對處置人員無論是否屬于同一單位、系統,均應當服從指揮員的領導。指揮長確定后,現場指揮員應當向其請示、報告工作或者有關情況。第五十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人員、停留在境外的公共交通運輸工具以及海外油氣管線等重要設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襲擊時,國務院外交事務、公安、國家安全、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旅游、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啟動預警和應對處置預案,協調有關國家采取相應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或者人員遭受嚴重恐怖襲擊后,經與有關國家協商同意,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組織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派出工作人員赴境外開展應對處置工作。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駐外使領館警衛分隊,應當在使領館負責人指揮下參與應對處置。第五十九條制止和處置恐怖活動,應當優先保護直接受到恐怖活動危害、威脅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條應對處置恐怖事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決定由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組織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二)現場管制;
(三)交通管制;
(四)互聯網、無線電、通訊管制;
(五)出境入境管制;
(六)空域、海(水)域管制;
(九)組織公民參加反恐怖主義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十)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災害的必要措施;
(十一)其他應對處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應對處置措施,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批準;采取前款第七項規定的應對處置措施,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應對處置措施應當明確適用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一條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備、攜帶武器的應對處置人員,對在現場持槍支、刀具以及爆炸物、劇毒物等危險物品,正在或者即將實施暴力行為的人員,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二條恐怖事件發生、發展和應對處置信息,原則上由恐怖事件發生地的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新聞媒體報道時不得夸大恐怖事件、渲染恐怖氛圍以及發布殘忍、不人道場景。第六十三條恐怖事件應對處置結束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幫助受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工作、生產和生活,穩定受影響地區的社會秩序和公眾情緒。
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恐怖事件立案偵查,查明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和結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動組織、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視情給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適當的損失補償,并向失去居住和基本生活條件的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及時提供居住和生活的基本保障。衛生、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為恐怖事件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提供心理、醫療、法律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條國家優先保障建設被恐怖事件損壞的交通、通信、網絡、廣播電視、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生產、生活設施。
第六十七條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對恐怖事件的發生和處置工作進行全面分析、總結評估,提出防范和應對處置改進措施,向上一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報告。第六章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第六十八條對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組織、人員,可以認定為恐怖活動組織、人員。
第六十九條對恐怖活動組織、人員,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認定,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辦公室公告。
對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名單,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并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辦公室公告。
第七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認為組織、個人屬于恐怖活動組織、人員的,應當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辦公室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據材料。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辦公室接到申請后,應當及時提請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進行審查、決定。
第七十一條對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國務院公安部門決定對涉及有關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予以凍結;
(三)恐怖活動人員是外國人的,依法逮捕、引渡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提供信息、資金、物資設備或者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與其進行交易;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七十二條對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認定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辦公室提出復核申請。
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有關中央主管機關簽訂的合作協議,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交流與合作。
第七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政策對話、情報信息交流,依法開展反恐怖主義執法合作和國際資金監管合作。國務院國家安全部門可以根據前款規定工作的需要,向有關國家和地區派駐安全代表。在不違背我國法律和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前提下,我國邊境地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報經國務院或者中央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與相鄰國家的地區、主管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交流、執法合作和國際資金監管合作。第七十五條涉及恐怖活動犯罪的刑事司法協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關條約和法律規定執行。
第七十六條經與有關國家達成協議,并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可以派員出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
經與有關國家達成協議,并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派員出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
第七十八條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及其辦公室、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責任制,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反恐怖主義工作負責。第七十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將反恐怖主義工作經費分別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國家對反恐怖主義重點地區、部門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對應對處置大規??植朗录o予經費保障。
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有關部門,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建立反恐怖主義專業力量,配備必要的反恐怖主義專業設備、設施,加強專業訓練和合成演練。
第八十一條有關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在縣級、鄉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力量、志愿者隊伍。
第八十二條國家對專職直接從事反恐怖主義工作人員的津貼、職級等給予優待。第八十三條對因履行反恐怖主義工作職責導致傷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八十四條因報告和制止恐怖活動,或者從事反恐怖主義工作,致使本單位、本人及其近親屬面臨危險的,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單位的真實名稱、地址或者個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近本單位、接觸本人及其近親屬;
(三)對人身、住宅和單位辦公、經營場所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四)變更個人及其近親屬的姓名,重新安排住址和工作單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八十五條對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報告恐怖活動、恐怖活動嫌疑或者協助防范、打擊恐怖活動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八十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研究、培訓,開發反恐怖主義技術、設備。第八十七條國家設立反恐怖主義基金,用于獎勵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撫恤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等。
第八十八條反恐怖主義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存在瀆職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檢舉、控告。有關主管部門接到檢舉、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回復檢舉、控告人。
第八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有關部門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十一條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及其辦公室、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發現恐怖活動組織、人員或者恐怖活動嫌疑,有條件報告但未向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發生嚴重后果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三條航空、鐵路、水上、公路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未實行運輸、寄遞物品開封驗視、客戶身份查驗等安全查驗制度以及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或者對禁止運輸、寄遞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用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承運的,由主管部門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第九十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可以并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依法向公安機關提供電信和互聯網的技術接口、解密技術支持的;
(四)未通過網絡信息安全評估,上線互聯網新應用,造成恐怖主義內容傳播的。
從事互聯網加密傳輸服務的企業未向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備案密碼方案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九十五條對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未向主管部門報告財務和資金來源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第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煽動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
(二)制作、傳播、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三)展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宣揚極端主義的;
(四)詆毀、侮辱、歧視其他民族和宗教的;
(五)以恐嚇、騷擾等方式驅趕其他民族和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員離開居住地的;
(六)阻擾、干涉他人與其他民族和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員交往、共同生活的;
(七)利用民族、宗教名義干涉他人生活習俗、方式和生產經營的;
(八)強迫他人參加宗教活動的;
(九)強迫他人展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十)強迫他人向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教職人員捐獻或者提供勞動的;
(十二)組織、教唆、強迫未成年人參加宗教活動或者不參加義務教育的;
(十三)強迫他人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的;
(十四)為宣揚、傳播、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提供信息、資金、物資設備或者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可以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屢教不改的,從重處罰。
第九十七條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違反公安機關責令其遵守的約束措施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八條防范恐怖活動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本單位防范和應對處置預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備防范和處置設施、設備的;
(三)未落實工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
(六)未根據城鄉規劃、相關標準,建設和運行技防、物防設備、設施的;
(七)未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的。涉及國計民生、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的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的營運管理單位未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防護措施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機場、火車站、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未對進入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九條金融機構和非特定金融機構對國務院公安部門決定凍結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未立即凍結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條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范、情報調查、應對處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一百零一條阻礙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阻礙人民警察、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第一百零二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情節較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停產停業;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有關證照或者撤銷登記。
則
第一百零四條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企圖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引發社會恐慌、影響國家決策、制造民族仇恨、顛覆政權、分裂國家的思想、言論和行為。本法所稱恐怖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宣揚、煽動、教唆恐怖主義的;
(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三)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的;
(五)其他恐怖活動。本法所稱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恐怖活動而組成的人員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人員,是指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以及實施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恐怖活動的人員。
本法所稱恐怖事件,是指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本法所稱極端主義,是指歪曲宗教教義和宣揚宗教極端,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視社會、反對人類等極端的思想、言論和行為。
第一百零五條因采取恐怖事件應對處置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六條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同時廢止。
反恐工作匯報材料篇三
各位領導:
大家好!
根據市、區反恐辦工作要求,現將我公司20**年反恐怖防范工作做以下簡要匯報。
20**年,供水公司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上級領導正確領導和大力支持下,緊緊圍繞“安全供水,優質服務”的中心,堅持轉變方式、調整機構、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的經營方針,以積極探索,開拓創新,保障供水、規范管理的宗旨,團結和帶領全公司職工,不斷創新工作思路,改進工作作風,不斷將各項工作推向前進,現將今年來的反恐怖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體負責公司的反恐怖安全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各項反恐措施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了安全保衛和組織機構,完善了各項安全保衛制度、措施,研究日常狀態和緊急狀態防范等級措施,明確責任主體,制定工作規范,落實人防、物防、技防設施標準。達到及時、準確地掌握涉恐基礎信息,有效管控各類危險物品、重要目標和重點部位,最大限度地防止恐怖襲擊事件的發生。
三、建立了反恐怖重點單位信息員、安全員制度,及時收集掌握和上報各類影響安全的涉恐涉爆情報信息,加強對水源地深井泵房、沉沙池、加氯間、庫房等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做到事事有檢查,檢查有記錄。
四、設立保衛科,公司撤銷了原物業公司承擔保衛的職能,設立保衛科強化公司安全保障職能。
五、堅持領導帶班制度,安排好值班巡邏工作,實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對重點目標“沉沙池、清水池、加氯間、泵房”實行24小時值班、巡防、監控、看護制度,確保全市的正常生產生活供水。
七、建立了各類應急預案,做好防火災,防爆炸、防破壞、防泄漏等事故的發生,今年以來,共組織消防應急演練一次,液氯泄漏應急演練一次,供水搶修應急演練一次,確保了在各類事故發生時,當班人員井然有序,正常面對。
八、建立了危險化學品登記檢查制度,嚴格管理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品、危險品的管理,公司化驗室人員天天有檢查,檢查有記錄,使用有記錄。
九、從解決實際困難入手,抓好初信初訪,努力化解矛盾。發揮黨組織的思想教育工作優勢,開展黨員與群眾結對幫扶活動,每位黨員同志經常與結對幫扶職工進行談話,交流溝通思想,了解職工思想動態,關心他們的生活、工作,做好思想工作,幫助他們解決緊迫的實際問題,穩定職工情緒,積極預防和有效控制危害公共安全的群體事件的發生。
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公司安保工作,加強與公安機關的聯系溝通,積極主動向公安機關反映、報告工作,接受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切實維護公司內部穩定,確保公司內部安全。積極參與平安社區、平安單位的創建活動,與周邊單位建立周邊區域安全聯防管理協調聯系制度,各單位互相聯動,積極協作,共同做好本區域內的安全聯防管理工作,預防各類安全事件的的發生。
繁重,還有更大的重任在等著我們,我們要以時不我待的緊迫感,只爭朝夕的責任感,樹立強烈的憂患意識、危機意識,未雨綢繆,居安思危,在來年的各項工作中全力以赴,扎實工作,全面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確保安全優質供水,服務全市人民。
反恐工作匯報材料篇四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四章情報信息。
第五章調查。
第六章應對處置。
第七章國際合作。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范和懲治恐怖活動,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對任何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出妥協,不向任何恐怖活動人員提供庇護或者給予難民地位。
第三條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五)其他恐怖活動。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組織。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人員,是指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本法所稱恐怖事件,是指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第四條國家將反恐怖主義納入國家安全戰略,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加強反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運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教育、外交、軍事等手段,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
第五條反恐怖主義工作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防范為主、懲防結合和先發制敵、保持主動的原則。
第六條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應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
第七條國家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在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本地區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八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分工,實行工作責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并根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部署,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動配合機制,依靠、動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共同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義務,發現恐怖活動嫌疑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對舉報恐怖活動或者協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民或者機構實施的恐怖活動犯罪,或者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恐怖活動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刑事管轄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
第十二條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根據本法第三條的規定,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外交部門和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對于需要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應當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應當立即予以凍結,并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被認定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認定不服的,可以通過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申請復核。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復核,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認定的決定。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作出撤銷認定的決定的,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資金、資產已被凍結的,應當解除凍結。
第十六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管轄權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于在判決生效后需要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的,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義意識。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恐怖活動預防、應急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文化、宗教、互聯網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加強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范、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十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落實網絡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發現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刪除相關信息,并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網信、電信、公安、國家安全等主管部門對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責令有關單位停止傳輸、刪除相關信息,或者關閉相關網站、關停相關服務。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執行,并保存相關記錄,協助進行調查。對互聯網上跨境傳輸的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電信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技術措施,阻斷傳播。
第二十條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不得運輸、寄遞。
前款規定的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
第二十一條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生產和進口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槍支等武器、彈藥、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作出電子追蹤標識,對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檢示蹤標識物。
運輸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運營中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的運輸工具通過定位系統實行監控。
有關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嚴密防范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擴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對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特定區域、特定時間,可以決定對生產、進出口、運輸、銷售、使用、報廢實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現金、實物進行交易或者對交易活動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條發生槍支等武器、彈藥、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發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依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開展調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作、生產、儲存、運輸、進出口、銷售、提供、購買、使用、持有、報廢、銷毀前款規定的物品。公安機關發現的,應當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門發現的,應當予以扣押,并立即通報公安機關;其他單位、個人發現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采取臨時凍結措施。
第二十五條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海關在對進出境人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有價證券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立即通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符合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組織、督促有關建設單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樞紐、城市公共區域的重點部位,配備、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等防范恐怖襲擊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對宣揚極端主義,利用極端主義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發現極端主義活動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將有關人員強行帶離現場并登記身份信息,對有關物品、資料予以收繳,對非法活動場所予以查封。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宣揚極端主義的物品、資料、信息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九條對被教唆、脅迫、引誘參與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或者參與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人員,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和監護人對其進行幫教。
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對服刑的恐怖活動罪犯和極端主義罪犯的管理、教育、矯正等工作。監獄、看守所對恐怖活動罪犯和極端主義罪犯,根據教育改造和維護監管秩序的需要,可以與普通刑事罪犯混合關押,也可以個別關押。
第三十條對恐怖活動罪犯和極端主義罪犯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監獄、看守所應當在刑滿釋放前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服刑期間的表現,釋放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等進行社會危險性評估。進行社會危險性評估,應當聽取有關基層組織和原辦案機關的意見。經評估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監獄、看守所應當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議,并將建議書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對于確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在罪犯刑滿釋放前作出責令其在刑滿釋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決定。決定書副本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被決定安置教育的人員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安置教育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安置教育機構應當每年對被安置教育人員進行評估,對于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見,報決定安置教育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決定。被安置教育人員有權申請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檢察院對安置教育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遭受恐怖襲擊的可能性較大以及遭受恐怖襲擊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的單位、場所、活動、設施等確定為防范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報本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防范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二)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配備、更新防范和處置設備、設施;
(三)指定相關機構或者落實責任人員,明確崗位職責;
(四)實行風險評估,實時監測安全威脅,完善內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相關標準和實際需要,對重點目標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保障相關系統正常運行。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對重點目標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單位、場所、活動、設施,其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
第三十三條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對有不適合情形的人員,應當調整工作崗位,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公安機關。
第三十四條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禁品和管制物品,應當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現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五條對航空器、列車、船舶、城市軌道車輛、公共電汽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營運單位應當依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加強安全檢查和保衛工作。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掌握重點目標的基礎信息和重要動態,指導、監督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履行防范恐怖襲擊的各項職責。
公安機關、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重點目標進行警戒、巡邏、檢查。
第三十七條飛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空域、航空器和飛行活動管理,嚴密防范針對航空器或者利用飛行活動實施的恐怖活動。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在重點國(邊)境地段和口岸設置攔阻隔離網、視頻圖像采集和防越境報警設施。
公安機關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應當嚴密組織國(邊)境巡邏,依照規定對抵離國(邊)境前沿、進出國(邊)境管理區和國(邊)境通道、口岸的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邊地區的船舶進行查驗。
第三十九條出入境證件簽發機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恐怖活動人員和恐怖活動嫌疑人員,有權決定不準其出境入境、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證件作廢。
第四十條海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發現恐怖活動嫌疑人員或者涉嫌恐怖活動物品的,應當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檢驗檢疫機關發現涉嫌恐怖活動物品的,應當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旅游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境外投資合作、旅游等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中國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駐外機構、設施、財產加強安全保護,防范和應對恐怖襲擊。
第四十二條駐外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應對處置預案,加強對有關人員、設施、財產的安全保護。
第四章情報信息。
第四十三條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建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實行跨部門、跨地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統籌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搜集工作,對搜集的有關線索、人員、行動類情報信息,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統一歸口報送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建立跨部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對重要的情報信息,應當及時向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報告,對涉及其他地方的緊急情報信息,應當及時通報相關地方。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靠群眾,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建立基層情報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事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因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依照前款規定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義應對處置和對恐怖活動犯罪、極端主義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條有關部門對于在本法第三章規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中獲取的信息,應當根據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的要求,及時提供。
第四十七條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地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以及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有關情報信息進行篩查、研判、核查、監控,認為有發生恐怖事件危險,需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應對處置措施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并可以根據情況發出預警。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通報做好安全防范、應對處置工作。
第四十八條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應當對履行反恐怖主義工作職責、義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調查。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接到恐怖活動嫌疑的報告或者發現恐怖活動嫌疑,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迅速進行調查。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嫌疑人員進行盤問、檢查、傳喚,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紋、虹膜圖像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和血液、尿液、脫落細胞等生物樣本,并留存其簽名。
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關情況的人員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地點接受詢問。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相關信息和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查詢嫌疑人員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情況復雜的,可以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根據其危險程度,責令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遵守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約束措施: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指定的處所;
(二)不得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從事特定的活動;
(三)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特定的場所;
(四)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活動情況;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公安機關保存。
公安機關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方式對其遵守約束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
采取前兩款規定的約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不需要繼續采取約束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五十四條公安機關經調查,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偵查。本章規定的有關期限屆滿,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的,應當解除有關措施。
第六章應對處置。
第五十五條國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體系。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針對恐怖事件的規律、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分級、分類制定國家應對處置預案,具體規定恐怖事件應對處置的組織指揮體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應對處置程序以及事后社會秩序恢復等內容。
有關部門、地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應對處置預案。
第五十六條應對處置恐怖事件,各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成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指揮機構,實行指揮長負責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人可以擔任指揮長,也可以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其他成員單位負責人擔任指揮長。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別重大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指揮;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的涉及多個行政區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由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指揮。
第五十七條恐怖事件發生后,發生地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確定指揮長。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織,按照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和指揮長的統一領導、指揮,協同開展打擊、控制、救援、救護等現場應對處置工作。
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對應對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必要時調動有關反恐怖主義力量進行支援。
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第五十八條發現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行處置,并向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報告;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發現正在實施恐怖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控制并將案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尚未確定指揮長的,由在場處置的公安機關職級最高的人員擔任現場指揮員。公安機關未能到達現場的,由在場處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或者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職級最高的人員擔任現場指揮員。現場應對處置人員無論是否屬于同一單位、系統,均應當服從現場指揮員的指揮。
指揮長確定后,現場指揮員應當向其請示、報告工作或者有關情況。
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境外的機構、人員、重要設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襲擊的,國務院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商務、金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旅游、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啟動應對處置預案。國務院外交部門應當協調有關國家采取相應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境外的機構、人員、重要設施遭受嚴重恐怖襲擊后,經與有關國家協商同意,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組織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派出工作人員赴境外開展應對處置工作。
第六十條應對處置恐怖事件,應當優先保護直接受到恐怖活動危害、威脅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條恐怖事件發生后,負責應對處置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決定由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對處置措施:
(二)封鎖現場和周邊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在有關場所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三)在特定區域內實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對特定區域內的交通運輸工具進行檢查;
(四)在特定區域內實施互聯網、無線電、通訊管制;
(五)在特定區域內或者針對特定人員實施出境入境管制;
(八)組織志愿人員參加反恐怖主義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九)其他必要的應對處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應對處置措施,由省級以上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決定或者批準;采取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應對處置措施,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決定。應對處置措施應當明確適用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二條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備、攜帶武器的應對處置人員,對在現場持槍支、刀具等兇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險方法,正在或者準備實施暴力行為的人員,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緊急情況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條恐怖事件發生、發展和應對處置信息,由恐怖事件發生地的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發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報道、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不得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在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過程中,除新聞媒體經負責發布信息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批準外,不得報道、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
第六十四條恐怖事件應對處置結束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幫助受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生活、生產,穩定受影響地區的社會秩序和公眾情緒。
第六十五條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給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適當的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條件的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及時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衛生、民政等主管部門應當為恐怖事件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提供心理、醫療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恐怖事件立案偵查,查明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和結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動組織、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對恐怖事件的發生和應對處置工作進行全面分析、總結評估,提出防范和應對處置改進措施,向上一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報告。
第七章國際合作。
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合作。
第六十九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政策對話、情報信息交流、執法合作和國際資金監管合作。
在不違背我國法律的前提下,邊境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或者中央有關部門批準,可以與相鄰國家或者地區開展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交流、執法合作和國際資金監管合作。
第七十條涉及恐怖活動犯罪的刑事司法協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經與有關國家達成協議,并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可以派員出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派員出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第七十二條通過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處罰、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我方承諾不作為證據使用的除外。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將反恐怖主義工作經費分別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國家對反恐怖主義重點地區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對應對處置大規模恐怖事件給予經費保障。
第七十四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有關部門,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建立反恐怖主義專業力量,加強專業訓練,配備必要的反恐怖主義專業設備、設施。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指導有關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力量、志愿者隊伍,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七十五條對因履行反恐怖主義工作職責或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導致傷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七十六條因報告和制止恐怖活動,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作證,或者從事反恐怖主義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經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觸被保護人員;
(三)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四)變更被保護人員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單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采取不公開被保護單位的真實名稱、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護單位,對被保護單位辦公、經營場所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七十七條國家鼓勵、支持反恐怖主義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開發和推廣使用先進的反恐怖主義技術、設備。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履行反恐怖主義職責的緊急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任務完成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并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因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補償。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補償。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參與下列活動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二)制作、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三)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飾、標志的;
(四)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條利用極端主義,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以恐嚇、騷擾等方式驅趕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的;
(三)以恐嚇、騷擾等方式干涉他人與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嚇、騷擾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習俗、方式和生產經營的;
(五)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六)歪曲、詆毀國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規,煽動、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八)煽動、脅迫他人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的;
(九)煽動、脅迫未成年人不接受義務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極端主義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
第八十二條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動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行為,窩藏、包庇,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未立即予以凍結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落實網絡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情節嚴重的。
第八十五條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的。
第八十六條電信、互聯網、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依照規定對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決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條防范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備防范和處置設備、設施的;
(三)未落實工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
(五)對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未依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未依照規定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違反公安機關責令其遵守的約束措施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條新聞媒體等單位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報道、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或者未經批準,報道、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范、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九十二條阻礙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阻礙人民警察、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九十三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從事相關業務、提供相關服務或者責令停產停業;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有關證照或者撤銷登記。
第九十四條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有關部門接到檢舉、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回復檢舉、控告人。
第九十五條對依照本法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扣留、收繳的物品、資金等,經審查發現與恐怖主義無關的,應當及時解除有關措施,予以退還。
第九十六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章附則。
第九十七條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同時廢止。
反恐工作匯報材料篇五
做好工作是基礎,做好自己的工作是你的責任。但如何讓別人知道你做得很好也需要長期的學習和積累。寫工作報告是一個好方法。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為切實加強我公司反恐安保工作,有效避免和減少不法分子襲擊事件,實現“確保安全、萬無一失”的目標,按照秦皇島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2020年反恐怖工作要點要求,結合自身實際,陸續開展了一系列反恐防范工作,現將具體情況匯報如下:
我公司高度重視安全保衛反恐防范工作,為有效推進此項工作,專門成立了以總經理為組長的反恐工作領導小組,年初組織召開反恐專題會議,將反恐防范工作進行層層分解,逐級落實,進一步明確、細化了安全責任,確保了反恐防范工作的扎實有效推進。
我公司認真堅持“穩定壓倒一切”理念,把反恐工作作為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年初,根據反恐專題會議要求,制定了《反恐專項應急預案》,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的崗位職責和安全職責,大力營造反恐工作氛圍,有效加強了員工對于反恐防范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營造全員參與反恐工作的濃厚氛圍。
公司各部門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按照“統一指揮、協同有序,高度戒備、反應迅速,科學決策、高效處置”的工作原則,全面查找存在的安全隱患和薄弱環節,推行了一系列反恐安全防范舉措,確保公司安定有序、和諧發展。
(一)人防。
我公司樹立大局觀念,提高反恐安保意識,重點對保安人員進行管理,根據疫情防要求,進一步加強外來人員登記和詢問力度,杜絕無關人員私自進入公司。并定期召開公司安全會議,強調安全防護和領導帶班值班制度等工作情況。
(二)物防。
為進一步明確公司各部門的崗位職責和安全職責,一是年初復工后,我公司針對今年疫情防控,購買體溫計和口罩,要求所有員工上班期間戴口罩,并對所有員工體溫定時檢測;二是4月投入1500余元對我公司的滅火器進行更換,進一步加強我公司的火災防控工作。
(三)技防。
為有效預防和控制暴力恐怖事件的發生,我公司擬定了反恐專項應急預案,并在9月組織開展了一次反恐應急安全警示教育,進一步提高了廣大干部職工應對突發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應能力和處置能力。
總之,通過公司領導的周密部署和全體職工的共同努力,我們以扎實的工作、嚴謹的措施,真正的把反恐防范工作抓緊、抓實、抓到位,確保了2020年我單位的安全穩定。
“安全高于一切,責任重于泰山”,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是學校取得優異成績的重要前提條件,也是學校可持續發展的基矗一年來,我校堅持把德育、安全放在學校工作的首位,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把創建“平安校園”建設入學校管理的重要內容,常抓不懈,取得了顯著成績。創建“平安校園”一年來,我校師生員工遵紀守法、秩序井然,無違法犯罪及其它治安事件發生。學校的安全教育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推動教育教學改革,提高教育質量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奠定了良好的基矗在開展創建“平安校園”中,我校積極行動,認真總結、抓住重點、突破薄弱,取得了新的進步,使創建工作真正落到實處,發揮作用。
創建“平安校園”是關心青少年成長,關心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又一舉措。學校帶領廣大師生員工認真學習有關文件精神,了解創建目的意義,知曉創建標準過程,理解創建工作和學校常規管理的關系。認真分析我校面臨的形勢,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刊出安全、法制??靸x式上進行安全教育,學校制定了班級管理制度,將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學校利用年段集會、班級活動,加強安全、法制教育,做到早宣傳、早認識、早預防。我們充分利用宣傳媒體,加強安全教育,使師生們認識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復雜性,增強了遵紀守法的意識,提高了自我防范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為了確保創建目標的順利實現,學校成立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副校長任副組長,德育主任、總務主任、工會主席、教務主任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做到明確分工,齊抓共管。
我們嚴格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強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針,堅持“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校長對全校的安全工作負責,班主任對班級安全工作負責,教職工均有維護學校安全和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與義務,做到網絡清楚,職責分明。我們一直把安全列入對班級、對班主任考核的內容。學期初,校長與全校老師一一簽訂了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責任書,做到主要領導負責抓、其他領導分頭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形成黨政工團等統一協調齊抓共管的格局,以確保學校師生員工的安全。
程中做好相關記錄,對其存在的問題進行糾正,使問題得到及時妥善處理。定期查找學校存在的各種問題和安全隱患,如定期檢查學校校舍、教學設備、生活設施等各類基礎設備是否完備;定期檢查學校用水用電、防火防盜、等安全設備是否齊全;定期檢查食品衛生安全及校園環境衛生,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和病毒、傳染病的傳染等等。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及時派專人進行整治。
為了貫徹落實教育部、公安部關于維護學校和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六條措施”、“八條措施”以及教委有關文件精神,切實維護學校及周邊良好治安秩序,保證校園正常的教育、學習和生活秩序,確保廣大師生的人身財產安全,努力創建一個安全、文明、和諧的學校及周邊環境,確保校園安全。
我校歷來注重對師生的安全和法制意識的教育,一年來未發生過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群體性安全責任事故。
法教育,認真宣傳《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社會治安的有關法律、法規。全體師生遵紀守法,形成了良好的校風、教風、學風和工作作風,學校領導廉潔自律、民-主管理、依法治教,從未出現師生違法犯罪行為。
一年來,學校認真貫徹落實上級相關部門關于學校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會議精神,把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我校的年度工作計劃。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大對學校周邊地區治安秩序的整治力度,對其存在的安全隱患及問題進行全面的排查,重點檢查學校周邊環境治安秩序是否穩定。將發現的隱患和問題形成書面上報相關主管部門協同整治、清理。通過調查表的形式,通過治理,我們學校及周邊環境的治安秩序較為穩定,絕大多數的師生對其表示滿意。加強對校園外來人口的管理,設置《來訪登記表》對來訪人員實行嚴格的驗證、記錄制度,防止一些不法人士混進校園,不給為非作歹者有可趁之機。
開展各種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設立校長信箱,對師生反饋上來的意見和問題,學校領導及時給予解決、處理,從未發生過師生集體上訪或個人上訪的事件或行為。加強對重點部門和重點人員的監控,認真執行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暢通的信息渠道和嚴格的信息上報機制,反映學校有關安全穩定和教育教學的信息動態。
總之,在開展創建“平安校園”的工作中,我校積極行動、認真總結、結合實際、抓住重點、突破薄弱,取得了新的進步,使創建工作的具體任務、措施真正落到實處、發揮作用。今后,我們將進一步改進工作,不斷探索綜合治理、創建“平安校園”的新路子新經驗,為建設“平安校園”作出應有的貢獻。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對反恐怖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上級反恐維穩工作安排和部署,赤水路政執法大隊結合當前反恐形勢和高速公路行業反恐實際,多舉措向反恐維穩發聲亮劍扎實做好各項工作。
交通運輸行業反恐工作任重道遠,責任重大,一直以來,我大隊就深以為然,高度重視反恐工作。為切實加強對反恐工作的組織領導,我們相應成立了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小組,由大隊長親任組長,副大隊長任副組長,各中隊長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綜合辦,負責反恐日常協調工作。領導小組的成立,為反恐工作打下扎實的組織基礎。
為強力推進反恐工作,我大隊認真履行反恐工作職責,及時召開反恐工作會議,傳達各級反恐工作會議精神和相關文件精神,學習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研究部署并督促落實反恐各項工作措施。研究制定并出臺印發了《赤水路政執法大隊反恐工作實施方案》,對反恐工作的指導思想、組織領導、工作職責、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進行了明確。加強對管段內高速公路反恐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特別是人員密集區如服務區(停車區)、加油站以及各收費站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要求和上級部門反恐工作部署,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好反恐工作應急預案。
一是召開反恐防暴工作部署會和推進會,傳達學習各級關于反恐工作會議精神,安排部署相關工作。二是督促行業相關單位加強對反恐防暴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學習,全面提升干部職工和從業人員反恐防暴意識讓,做到有反恐意識、懂反恐知識、會發現苗頭、知報告方式。三是積極開展宣傳工作,聯合交警和養護部門對管段內收費站服務區等人流密集地點進行集中宣傳,發放宣傳資料100余份,張貼橫幅2幅,接受群眾咨詢服務50余人次。不僅提升了群眾對反恐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對預防和減少恐怖主義滋生土壤,促進了社會安定團結。
大隊將安全生產檢查與反恐怖檢查結合,針對隧道、橋梁等易造成重大事故的路段,加強日常的監管力度,從源頭上消除暴恐事件可能發生的隱患,有效消除影響高速公路行業安全穩定的各種涉恐隱患和現實威脅。今年以來,大隊共檢查橋梁67座,隧道2個,均未發現異常情況。另外,為落實相關反恐防范制度和措施,大隊積極開展內部經常性檢查,定期對辦公場所消防安全等設施進行檢查,同時結合實際在辦公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設備,確保各項防控措施落實到位;同時結合管段實際不斷完善各類應急處置預案,通過參與應急搶險、突發事件等應急演練,切實提高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水平。
為充分發揮好高速公路各單位優勢,大隊會同“一路三方”除聯合開展巡查外,同時會同地方相關部門建立工作協調聯動機制,聯合進行安全隱患和反恐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嚴格落實反恐工作高速公路保暢任務。
管段內“一路三方”及地方相關部門相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及時建立微信群,準確及時共享互通反饋相關信息,切實加強反恐信息的共享與互通;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確保遇緊急情況第一時間迅速上報并積極妥善處置。
2021年,根據某某公司反恐工作部署要求,某某公司緊緊圍繞全力防范化解管控各類風險,從嚴從實從細做好“保穩定、護安全、促和諧”工作,實現了“五個確?!蹦繕耍阂皇谴_保了公司安全生產持續穩定;二是確保公司不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政治事件;三是確保了公司不發生嚴重暴力恐怖和個人極端事件;四是確保了公司不發生到省進京上訪事件;五是確保了公司不發生重大負面輿論事件。主要工作如下:
根據某某公司有關工作要求和工作需要,調整下發了《關于成立某某公司綜治內保反恐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成立了由公司黨政領導任組長,班子副職人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反恐工作領導小組、綜治工作領導小組和內保工作領導小組,實行“三個牌子一套人馬”,指定綜合部負責日常工作,制定了工作職責,明確了工作任務。下屬三級經營部也相應成立了反恐工作小組,明確了反恐工作分管領導和兼職人員,初步建立了上下聯系的工作渠道,確保了公司反恐日常工作有人抓落實,工作不脫節。
一是把反恐工作納入到《某某公司基層單位綜合管理考核辦法》,做到與綜治內保工作同部署、同考核,保障了公司反恐工作常態化有序運作。二是層層簽訂責任書。公司與羊城實業簽訂《內保反恐工作責任書》后,根據《內保反恐工作責任書》要求和公司實際情況,分別與下屬11個經營部和3個職能部門簽訂了《2021年綜治內保反恐工作責任書》,把責任目標、工作要求、工作責任傳遞到廣大干部職工。三是強化考核機制建立。根據公司工作實際,把反恐工作按照一二三四類工作標準,納入新修訂的《某某公司基層單位綜合管理考核標準》進行考核,從而確保了公司涉恐工作有序推進和落實。
在反恐日常工作中,堅持“防范先行,以防為主”的工作思路,有序推進反恐防范工作。一是在“穆斯林齋月”、全國“兩會”等各敏感節點,把反恐工作融入到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同步進行,實行以公司分管領導為組長,相關職能部門參與的分片區常態化包保督導檢查,督促公司內各經營部嚴格按照上級反恐工作部署要求,抓好貫徹落實。期間共開展集中檢查多次,按要求建立了《安全風險問題庫》和《反恐督導檢查問題清單》,及時整改消除主要安全隱患2處。二是全面實行辦公場所封閉式管理,結合公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從2021年1月27日起,公司本部及各經營部辦公場所全面實行“封閉式”管理。凡進入辦公場所人員一律登記,一律測體溫,一律安全查驗,確保公司不發生影響安全穩定的治安事件。三是加強重點人員排查穩控工作,根據上級部署要求在全國“兩會”前夕,以內保主管人員牽頭,信訪主管人員配合,集中開展不穩定因素排查活動,從掌握路內糾紛、路地糾紛、施工糾紛、職工內部糾紛、減員增效引發的勞資糾紛入手,分析研判可能引發的不穩定情況,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重點人員穩控在當地,確保不發生越級群訪事件,確保各個敏感節點安全穩定萬無一失。
以“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為指導思想,以辦公院區內部治安防控為重點,充分發揮人防、技防、物防“三位一體”防控體系作用,一是購置反恐防范器械。年內,在資金困難的情況下,仍擠資8100元,購置8件套反恐器械12套,配置到公司本部門衛及11個經營部,不同程度增強了公司反恐處恐能力。二是利用已安裝的“門禁”設施系統配合實行封閉管理。目前,站車經營部、廣汕經營部“門禁”作用良好,公司本部已為職工配發放門禁卡40多個,正在為啟用“門禁”系統做準備工作。三是加派公司本部門衛安保力量,挑選體格強壯、責任心強的職工守護辦公院區,24小時輪班值守。年內,公司內未發生任何治安事件。
根據上級部門有關反恐宣傳教育月活動要求,公司結合實際重點加強了對“春運”、“黃金周”支援廣州南站干部職工的反恐意識宣傳教育,組織援站干部職工參與車站組織的安全培訓,學習車站反恐工作相關內容,落實好車站反恐工作的有關措施要求。據不完全統計,全年共有近300名干部職工參加了車站組織的安全培訓。此外,主動參與車站反恐演練。在車站每年舉辦的“119”消防反恐演習到來之際,協調駐站經營單位、經營班組相關人員,參與車站組織的“119”消防反恐演練,不斷提升駐站干部職工防恐處恐能力。
反恐怖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標準高、嚴要求,工作中雖然公司內沒有發生大的問題,但也存在一些工作不到位的問題,如反恐怖意識不夠強烈、裝備不夠完備、兼職人員配備不到位等,有待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
各位領導:
大家好!
根據市、區反恐辦工作要求,現將我公司20xx年反恐怖防范工作做以下簡要匯報。
20xx年,供水公司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上級領導正確領導和大力支持下,緊緊圍繞“安全供水,優質服務”的中心,堅持轉變方式、調整機構、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的經營方針,以積極探索,開拓創新,保障供水、規范管理的宗旨,團結和帶領全公司職工,不斷創新工作思路,改進工作作風,不斷將各項工作推向前進,現將今年來的反恐怖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體負責公司的反恐怖安全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各項反恐措施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了安全保衛和組織機構,完善了各項安全保衛制度、措施,研究日常狀態和緊急狀態防范等級措施,明確責任主體,制定工作規范,落實人防、物防、技防設施標準。達到及時、準確地掌握涉恐基礎信息,有效管控各類危險物品、重要目標和重點部位,最大限度地防止恐怖襲擊事件的發生。
三、建立了反恐怖重點單位信息員、安全員制度,及時收集掌握和上報各類影響安全的涉恐涉爆情報信息,加強對水源地深井泵房、沉沙池、加氯間、庫房等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做到事事有檢查,檢查有記錄。
四、設立保衛科,公司撤銷了原物業公司承擔保衛的職能,設立保衛科強化公司安全保障職能。
五、堅持領導帶班制度,安排好值班巡邏工作,實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對重點目標“沉沙池、清水池、加氯間、泵房”實行24小時值班、巡防、監控、看護制度,確保全市的正常生產生活供水。
七、建立了各類應急預案,做好防火災,防爆炸、防破壞、防泄漏等事故的發生,今年以來,共組織消防應急演練一次,液氯泄漏應急演練一次,供水搶修應急演練一次,確保了在各類事故發生時,當班人員井然有序,正常面對。
八、建立了危險化學品登記檢查制度,嚴格管理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品、危險品的管理,公司化驗室人員天天有檢查,檢查有記錄,使用有記錄。
九、從解決實際困難入手,抓好初信初訪,努力化解矛盾。發揮黨組織的思想教育工作優勢,開展黨員與群眾結對幫扶活動,每位黨員同志經常與結對幫扶職工進行談話,交流溝通思想,了解職工思想動態,關心他們的生活、工作,做好思想工作,幫助他們解決緊迫的實際問題,穩定職工情緒,積極預防和有效控制危害公共安全的群體事件的發生。
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公司安保工作,加強與公安機關的聯系溝通,積極主動向公安機關反映、報告工作,接受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切實維護公司內部穩定,確保公司內部安全。積極參與平安社區、平安單位的創建活動,與周邊單位建立周邊區域安全聯防管理協調聯系制度,各單位互相聯動,積極協作,共同做好本區域內的安全聯防管理工作,預防各類安全事件的的發生。
繁重,還有更大的重任在等著我們,我們要以時不我待的緊迫感,只爭朝夕的責任感,樹立強烈的憂患意識、危機意識,未雨綢繆,居安思危,在來年的各項工作中全力以赴,扎實工作,全面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確保安全優質供水,服務全市人民。
6月19日,我市召開反恐怖工作匯報會,向到我市開展新中國成立70周年安保反恐怖防范專項督導檢查的省督導檢查組,匯報我市反恐怖工作情況。
省工信廳副廳長呂欣,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市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吳朝武出席會議并講話。
呂欣對我市前期所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給予充分肯定。呂欣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對做好新中國成立70周年反恐怖防范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認識,充分認識到做好安保反恐怖防范工作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的政治要求、是貫徹落實全國和全省反恐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是確保新中國成立70周年大慶安全穩定的重要環節;要抓住重點,全力做好新中國成立70周年安保反恐怖防范各項工作,全面強化管控措施,提升整體防范能力,堅決消除各項隱患和現實威脅;要精心組織,進一步強化責任落實,強化工作聯動,強化督導檢查,強化宣傳引導,確保新中國成立70周年反恐防范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吳朝武強調,曲靖市堅持把防范打擊暴恐活動置于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的高度來謀劃,始終繃緊反恐怖斗爭這根弦,將反恐怖工作作為建設平安曲靖、法治曲靖的重要舉措。下步工作中,曲靖市將以此次督導檢查為契機,堅持問題導向,找準突出問題及根源,采取過硬措施強力整改,進一步抓實情報信息工作,抓實基礎防范和摸排管控工作,抓實查緝堵截工作,抓實應急處置工作,抓實反恐實戰保障工作,不斷提升反恐維穩能力和水平,堅決防止發生暴恐案事件,為新中國成立70周年大慶營造安全穩定的政治社會環境。
副市長、市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聶濤主持會議,并對貫徹落實好此次會議精神提出要求;曲靖軍分區司令員、市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楊鳳兵及相關成員單位的領導參加會議。
反恐工作匯報材料篇六
各位領導:
大家好!
根據市、區反恐辦工作要求,現將我公司20xx年反恐怖防范工作做以下簡要匯報。
20xx年,供水公司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上級領導正確領導和大力支持下,緊緊圍繞“安全供水,優質服務”的中心,堅持轉變方式、調整機構、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的經營方針,以積極探索,開拓創新,保障供水、規范管理的宗旨,團結和帶領全公司職工,不斷創新工作思路,改進工作作風,不斷將各項工作推向前進,現將今年來的反恐怖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體負責公司的反恐怖安全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各項反恐措施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了安全保衛和組織機構,完善了各項安全保衛制度、措施,研究日常狀態和緊急狀態防范等級措施,明確責任主體,制定工作規范,落實人防、物防、技防設施標準。達到及時、準確地掌握涉恐基礎信息,有效管控各類危險物品、重要目標和重點部位,最大限度地防止恐怖襲擊事件的發生。
三、建立了反恐怖重點單位信息員、安全員制度,及時收集掌握和上報各類影響安全的涉恐涉爆情報信息,加強對水源地深井泵房、沉沙池、加氯間、庫房等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做到事事有檢查,檢查有記錄。
四、設立保衛科,公司撤銷了原物業公司承擔保衛的職能,設立保衛科強化公司安全保障職能。
五、堅持領導帶班制度,安排好值班巡邏工作,實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對重點目標“沉沙池、清水池、加氯間、泵房”實行24小時值班、巡防、監控、看護制度,確保全市的正常生產生活供水。
七、建立了各類應急預案,做好防火災,防爆炸、防破壞、防泄漏等事故的發生,今年以來,共組織消防應急演練一次,液氯泄漏應急演練一次,供水搶修應急演練一次,確保了在各類事故發生時,當班人員井然有序,正常面對。
八、建立了危險化學品登記檢查制度,嚴格管理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品、危險品的管理,公司化驗室人員天天有檢查,檢查有記錄,使用有記錄。
九、從解決實際困難入手,抓好初信初訪,努力化解矛盾。發揮黨組織的思想教育工作優勢,開展黨員與群眾結對幫扶活動,每位黨員同志經常與結對幫扶職工進行談話,交流溝通思想,了解職工思想動態,關心他們的生活、工作,做好思想工作,幫助他們解決緊迫的實際問題,穩定職工情緒,積極預防和有效控制危害公共安全的群體事件的發生。
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公司安保工作,加強與公安機關的聯系溝通,積極主動向公安機關反映、報告工作,接受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切實維護公司內部穩定,確保公司內部安全。積極參與平安社區、平安單位的創建活動,與周邊單位建立周邊區域安全聯防管理協調聯系制度,各單位互相聯動,積極協作,共同做好本區域內的安全聯防管理工作,預防各類安全事件的的發生。
繁重,還有更大的重任在等著我們,我們要以時不我待的緊迫感,只爭朝夕的責任感,樹立強烈的憂患意識、危機意識,未雨綢繆,居安思危,在來年的各項工作中全力以赴,扎實工作,全面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確保安全優質供水,服務全市人民。
反恐工作匯報材料篇七
1、了解如何識別恐怖分子。
2、了解恐怖分子的手段。
3、知道在各種場合中遇到恐怖分子襲擊時應當采取何種措施自救、他救。
4、知道如何使用公共場合中的各種防暴設施。
5、學會如何報警,會使用準確的報警語言。
二、教學內容:反恐防暴專題安全教育知識。
三、教學過程。
什么是恐怖主義?(解釋)。
2014年3月1日晚昆明市發生一起由新疆分裂勢力策劃組織的嚴重暴力恐怖事件。據新華社消息,10余人統一著裝,蒙面持刀,在昆明火車站砍殺群眾。截至3月2日6時,已造成29人死亡,130余人受傷。面對突如其來的恐怖襲擊,我們應該怎么辦?恐怖襲擊有那些手段,這就是我們這一節課的主要內容。
(一)常見恐怖襲擊手段有哪些。
常規手段:
(4)網絡恐怖襲擊活動。利用網絡散布恐怖襲擊、組織恐怖活動、攻擊電腦程序和信息系統等。
(1)神情恐慌、言行異常者;
(4)在檢查過程中,催促檢查或態度蠻橫、不愿接受檢查者;(5)頻繁進出大型活動場所;(6)反復在警戒區附近出現;(7)疑似公安部門通報的嫌疑人員。
(三)被恐怖分子劫持后怎么辦?
(1)保持冷靜,不要反抗,相信政府;(2)不對視,不對話,趴在地上,動作要緩慢;(3)盡可能保留和隱藏自己的通訊工具,及時把手機改為靜音,適時用短信等方式向警方(110)求救,短信主要內容:自己所在位置,人質人數,恐怖分子人數等;(4)注意觀察恐怖分子人數,頭領,便于事后提供證言;(5)在警方發起突擊的瞬間,盡可能趴在地上,在警方掩護下脫離現場。
(四)遇到縱火襲擊怎么辦?
(1)掩蔽物最好處于自己與恐怖分子之間;(2)選擇密度質地不易被穿透的掩蔽物。如墻體、立柱、大樹干,汽車前部發動機及輪胎等;但木門、玻璃門、垃圾桶、灌木叢、花籃、柜臺、場館內座椅、汽車門和尾部等不能夠擋住子彈,雖不能作為掩蔽體,但能夠提供隱蔽作用,使恐怖分子在第一時間不能夠發現你,為下一步逃生提供了時間;(3)選擇能夠擋住自己身體的掩蔽物。有些物體質地密度大,但體積過小,不足以完全擋住自己身體,就起不到掩蔽目的。如路燈桿、小樹干、消防栓等。(4)選擇形狀易于隱藏身體,如立柱;不規則物體容易產生跳彈,掩蔽其后容易被跳彈傷及,如假山、觀賞石等。
(五)遇到槍戰怎么辦?
(1)快速掩蔽。要快速趴下或蹲下,隱蔽于桌子、沙發、吧臺,立柱等的下面或后面;在室內聽到外面槍擊聲,不要出來觀看,及時躲避在沙發或床側面。不要躲避在門后或衣櫥內;(2)及時報警。撥打110或撥打飯店報警電話報警;(3)檢查傷情。自救互救;(4)事后協助。向警方提供現場信息,協助警方調查。
四、總結:恐怖襲擊發生后該做些什么?
1、保持冷靜和耐心。
2、遵從警察和救援人員的建議。
3、關注廣播或電視中相關的新聞報道。
4、如果襲擊發生在身邊,檢查自己的傷勢,可能的話對身邊的人員進行急救。
5、確認安全后,請盡早與家人聯系。
反恐工作匯報材料篇八
為提高我縣應對恐怖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的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維護社會穩定,結合當前暴力恐怖事件的特點,我院對反恐安保工作進行了梳理自查,堅決做好隱患消除及應急處置工作?,F將有關工作匯報如下:
院領導班子高度重視反恐防恐及醫療機構安全保衛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親自抓、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嚴格落實值班制度及重大事件限時上報制度,切實增強反恐防恐及醫院安全保衛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結合當前形勢,完善反恐和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流程,并再次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學習,確保重大醫療糾紛、涉醫群體事件及其他暴恐、邪教惡性事件在事態升級擴散前得到及時有效處置。
控探頭16個。并計劃20xx年分兩次邀請本地派出所特警來院指導我院安保人員正確掌握使用反恐裝備,開展演練,不斷提升醫院內人防、物防和技防水平,努力把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嚴格按照衛生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操作規范要求,規范執業行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防范重大醫療事故的發生。妥善處置現有醫患糾紛案件,已采取有力措施積極化解,防止因糾紛處置不當引發公共事件發生。
根據任務不同,分類健全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隊伍,我院按照要求組建兩組反恐應急作戰單元,做好應對突發事件應急準備。目前急救藥品、器械儲備充分,必備應急物資準備充足,急救設備隨時處于完好狀態,應急作戰單元保持隨時待命狀態。
總的來說,我院的反恐安保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與當前總體工作形勢嚴峻要求相比還有差距。我們將認真按照縣衛計局部署要求,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責任意識、穩定意識,嚴格落實各項安保措施,加強安全防范工作,全力以赴確保就醫環境安全和諧,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