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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合同法的特別規定(優秀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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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合同法的特別規定(優秀18篇)
時間:2023-12-19 10:36:06     小編:文鋒

生活當中,合同是出現頻率很高的,那么還是應該要準備好一份勞動合同。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合同法規定篇一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勞動合同法規定篇二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秳趧臃ā芬幎?,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翱梢浴倍直砻?,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規章制度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甲方:

乙方: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個月,自__年_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_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簽字:

簽約日期:___年___月___日_____

簽約地點:

勞動合同法規定篇三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本條實際上是用詞不嚴密的表現,該條可以得出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從條款規定看,兩種理解都沒有錯,但是,一個法條不可能有兩種理解,否則無法操作。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采納了第二種理解,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意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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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篇四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規章制度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勞動合同法規定篇五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大連市勞動合同法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各級工會應依法幫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本單位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情況。有可能產生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將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情況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狀況、學歷和職業技能等證件。

第八條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文本,也可以自制文本。用人單位自制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合同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中、外文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內容為準。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終止、解除的條件;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保守商業秘密、培訓、福利待遇等其他內容。

第十條 勞動合同文本一式二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勞動合同訂立時,由用人單位、法人代表或其書面授權委托的代理人和勞動者本人簽字、蓋章。勞動合同訂立后用人單位應在簽訂之日交付勞動者本人一份。

勞動合同訂立后當事人可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鑒證。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約定,國家、省、市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條款的,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證金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

(三)法律、法規確認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但勞動者已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和待遇。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應當與勞動者補簽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從續訂之日起,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將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續訂勞動合同時,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20xx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續訂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從續訂之日起,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續訂的;

(二)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1日24時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

(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三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也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確定為1至6級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役期內的;

(五)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在集體合同期限內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為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按照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和有關待遇。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三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在3日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直接送達給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信日期為送達日期。勞動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采取公告送達,通過市地級以上新聞媒介通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勞動者轉為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檔案關系移交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者失業后,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第三十二條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月工資標準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支付,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三條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標準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支付,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四)當事人未訂立或未續訂勞動合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五)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屬于本條(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發給勞動者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其中,患重病(勞動能力鑒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上,下同)和絕癥(癌癥等危及生命難以治愈的重大疾病,下同)應分別發給不低于9個月和12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和合同期同時屆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發給勞動者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其中,患重病和絕癥的應分別發給不低于9個月和12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月工資標準與三十三條相同。

第三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可計算為本企業工作年限:

(一)因單位分立、兼并(合并)、合資、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或成建制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原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其原單位的工作時間計算為本企業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經上級組織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指令性調動的職工,其調動前單位的工作時間與調動后本企業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三)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和城鎮知識青年下鄉插隊的年限,計算為首次接收安置單位的本企業工作年限。

(四)原固定職工轉為勞動合同制(單位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時,其轉為勞動合同制前的連續工齡與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后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第三十六條 勞動合同終止,非國有性質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生活補助費。國有企業20xx年10月6日前(國發〖1986〗77號廢止前)錄用的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時(辦理退休的除外),用人單位應按照文件廢止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月計發標準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20xx年10月6日后,國有企業錄用的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由主管部門(或原用人單位)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補發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由用人單位一次性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三)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證金及其他費用,或扣押勞動者身份證明和其他證件的,責令其限期返還,并按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錢、物金額的60%、扣押證明每件1000元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而未提前通知的,應按勞動者上月應發工資加發1個月工資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對原用人單位承擔不低于經濟損失總額70%的連帶賠償責任。

損失包括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本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出資培訓的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賠償培訓費。勞動者培訓后工作滿5年以上的不再賠償,不滿5年的按用人單位實際出資的培訓費金額,和勞動者培訓后每工作一年減不少于20%的比例賠償。

第四十四條 醫療期限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期限。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不少于3至24個月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20xx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6個月;5年以上不滿20xx年的為9個月;20xx年以上不滿20xx年的為12個月;20xx年以上不滿20xx年的為18個月;20xx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三)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包括在內。

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休息,間斷性休息按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按上述規定醫療期為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18個月、24個月的,分別按6個月、12個月、15個月、18個月、24個月、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四)對患有重病和絕癥的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能痊愈的,應適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不得少于24個月。

(五)勞動者在醫療期間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由用人單位發給,支付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四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辦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20xx年12月25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的《大連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勞動合同法規定篇六

甲方(企業):_____。

性別: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在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的'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并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修改如下,其他約定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與原勞動合同一同保存。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確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本協議文本。

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合同法規定篇七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秳趧臃ā芬幎ǎ瑒趧雍贤梢约s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

規章制度。

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我在以往的求職經歷中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好多企業在簽訂合同時,都會這么對試用期員工說:“試用期有試用期的合同,轉正之后才簽正式合同,這兩份合同不一樣。”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焙唵螐姆l上看,你簽署這類試用期合同,本質就是勞動合同,其中約定的試用期不成立。

同時,由于試用期合同結束,轉正時,公司還要與你簽署一份勞動合同。這樣相當于連續簽了兩次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這一點來看,簽署試用期勞動合同真是得不償失。

如果對試用期合同作進一步研究,可以發現,《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設立試用期的一大意義所在。但是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在實踐操作中是比較困難的,使得試用期的設立不能達到很多用人單位的預期。但是,如果利用《勞動合同法》第44條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規定則可以方便得結束試用不滿意的員工。

當然,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約,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過好在金額不算多,除了試用期正好六個月的人以外,其他只需要給半個月工資就行。

有人會問,這樣做雖然有便利,但仍然會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呀。其實,在簽署轉正時的勞動合同時,如果將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包含之前試用期合同的期限,就相當于覆蓋了之前的勞動合同。加上試用期合同中對試用期的描述與轉正時簽署的那份相互印證,更加強化了這兩份合同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所以也就不存在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者在簽署勞動合同時,發現只簽署試用期期限的,最好拒絕,要求公司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執行。(完)。

1.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并不得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以上兩條是可以選擇的,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其中的任一條來執行。

4.在試用期,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5.勞動者可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的,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根據實際情況試用期辭退工資的結算時間應該從試用期工資離職時結算。如果辭退屬于違法,可要求繼續上班或要求賠償金。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您可以向勞動局投訴,要求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以及被拖欠的工資。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定篇八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辭職,即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二是辭退,即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與辭退的差別在哪里呢?一般來說,勞動者辭職是因為本人意愿或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而單位辭退勞動者就需要依法按勞動者每工作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工作(半年以上未滿一年按一年算,計一月薪;未滿半年按半年算,計半月薪)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有很多單位想讓勞動者主動辭職,以避免支付補償金。有時候采用的手段很極端,殊不知這樣的非法手段下,即使員工主動辭職,單位也是免不了要支付賠償的。甚至,因為涉及到非法解約,存在違法行為,還將面臨支付勞動者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懲罰。

1、非法調崗降薪。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崗位,不得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報酬。但是如果勞動合同上約定了單位可根據需要調動勞動者的話,則不屬于非法調崗了。

2、未依法提供福利待遇。

法定的社會福利有社保,勞動待遇有單位應提供勞動者應有的勞動保護用品,應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勞動技能培訓。如果單位未依法購買社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得到解約補償,還可以要求補齊社保。

3、存在非法管理條例。

每個用人單位都有自己的管理條例,有該單位員工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但是,這些規定并不是法律條例,它可能存在一些違法的條約。比如說高額的遲到罰金、曠一罰十的規定、強制性捐款甚至強令冒險作業等。這些管理規定或者作業規程可能本身就是違法的,意在剝削壓榨勞動者;面對這些非法條例,勞動者可以拒絕執行,因此解除勞動合同也能依法獲得經濟補償。

4、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獲得勞動報酬是每個勞動者最基本的權利,《勞動法》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發放工資;不得隨意拖欠、克扣勞動者的工資。對于勞動者的基本工資,加班費,約定的提成、獎金等,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勞動者如果因單位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協商不到位,勞動者可以依法起訴,要求單位發放拖欠的應發工資并同時支付解約補償金。

以上4種情況下,即使是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必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勞動法》明文規定了的,如果你的單位非要違法操作,你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文檔為doc格式。

勞動合同法規定篇九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篇十

離職是常見的社會現象,下面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

法離職規定”,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脫離其所擔任的職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法規定篇十一

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aaaa,歡迎參考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市和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各級工會應依法幫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本單位的。

規章制度。

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情況。有可能產生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將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情況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狀況學歷和職業技能等證件。

第八條勞動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文本,也可以自制文本。用人單位自制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合同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中、外文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內容為準。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紀律;。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保守商業秘密、培訓、福利待遇等其他內容。

第十條勞動合同文本一式二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勞動合同訂立時,由用人單位、法人代表或其書面授權委托的代理人和勞動者本人簽字、蓋章。勞動合同訂立后用人單位應在簽訂之日交付勞動者本人一份。

勞動合同訂立后當事人可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鑒證。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約定,國家、省、市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條款的,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第十五條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證金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

(三)法律、法規確認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但勞動者已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和待遇。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應當與勞動者補簽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從續訂之日起,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將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續訂勞動合同時,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20xx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續訂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從續訂之日起,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續訂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1日24時為準。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

(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三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八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也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確定為1至6級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役期內的;。

(五)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在集體合同期限內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為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按照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和有關待遇。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三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在3日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直接送達給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信日期為送達日期。勞動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采取公告送達,通過市地級以上新聞媒介通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勞動者轉為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檔案關系移交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者失業后,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第四章經濟補償。

第三十二條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月工資標準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支付,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三條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標準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支付,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四)當事人未訂立或未續訂勞動合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五)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屬于本條(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發給勞動者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其中,患重病(勞動能力鑒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上,下同)和絕癥(癌癥等危及生命難以治愈的重大疾病,下同)應分別發給不低于9個月和12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和合同期同時屆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發給勞動者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其中,患重病和絕癥的應分別發給不低于9個月和12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月工資標準與三十三條相同。

第三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可計算為本企業工作年限:

(一)因單位分立、兼并(合并)、合資、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或成建制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原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其原單位的工作時間計算為本企業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經上級組織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指令性調動的職工,其調動前單位的工作時間與調動后本企業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三)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和城鎮知識青年下鄉插隊的年限,計算為首次接收安置單位的本企業工作年限。

(四)原固定職工轉為勞動合同制(單位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時,其轉為勞動合同制前的連續工齡與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后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第三十六條勞動合同終止,非國有性質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生活補助費。國有企業20xx年10月6日前(國發〖1986〗77號廢止前)錄用的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時(辦理退休的除外),用人單位應按照文件廢止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月計發標準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20xx年10月6日后,國有企業錄用的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由主管部門(或原用人單位)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補發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由用人單位一次性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勞動者。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三)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證金及其他費用,或扣押勞動者身份證明和其他證件的,責令其限期返還,并按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錢、物金額的60%、扣押證明每件1000元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而未提前通知的,應按勞動者上月應發工資加發1個月工資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對原用人單位承擔不低于經濟損失總額70%的連帶賠償責任。

損失包括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本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出資培訓的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賠償培訓費。勞動者培訓后工作滿5年以上的不再賠償,不滿5年的按用人單位實際出資的培訓費金額,和勞動者培訓后每工作一年減不少于20%的比例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醫療期限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期限。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不少于3至24個月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20xx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6個月;5年以上不滿20xx年的為9個月;20xx年以上不滿20xx年的為12個月;20xx年以上不滿20xx年的為18個月;20xx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三)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包括在內。

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休息,間斷性休息按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按上述規定醫療期為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18個月、24個月的,分別按6個月、12個月、15個月、18個月、24個月、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四)對患有重病和絕癥的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能痊愈的,應適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不得少于24個月。

(五)勞動者在醫療期間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由用人單位發給,支付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四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辦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20xx年12月25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的《大連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勞動合同法規定篇十二

我國勞動法是對試用期有所規定的,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2019。

法試用期規定”,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翱梢浴倍直砻鳎瑒趧雍贤屑s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

規章制度。

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勞動合同法規定篇十三

1、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分析,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培訓義務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履行的服務期義務是相對應的,該規定同時考慮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利益。

2、按照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用于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用人單位使用法定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不能作為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件。

3、對用人單位來說,只有在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必須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用于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之外,又專門撥出經費,為勞動者提供特定項目的專門培訓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4、對勞動者來說,如果所在單位拿出專門資金對其進行培訓,勞動者就有義務向單位作出自己更多的貢獻,雙方對此既然有約定,雙方就應當遵守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5、法律對勞動者違反培訓服務期約定向用人單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是有規定的,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其實這是對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的一種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如要求勞動者履行服務期則必須先期專門撥出經費,為勞動者提供特定項目的專門培訓或向勞動者提供相關的額外福利待遇,而此時如果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對于違約金的計算一般按服務期等分金額,以勞動者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即如約定服務期為6年違約金6萬,勞動者工作3年后要求解除合同,則應承擔3萬元的違約金。

在現實

生活

中,一些用人單位往往約定的服務期限長于勞動合同期限,其目的就是為了掌握續簽合同的主動權。但必須注意的是,用人單位約定服務期或者強制性地續簽剩余服務期的勞動合同,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就是其專門出資培訓了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提供了特殊待遇。

勞動合同法規定篇十四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有效聯系地址:

電話:

電子郵箱:

緊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訂立本勞動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雙方同意,勞動合同期限采取如下第種形式:

(1)本合同為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作任務為:。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根據工作任務完成及收尾工作的需要安排合同終止的具體時間。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乙方同意在崗位(工種)工作,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內容,同時應完成公司或上級交待的其它任務。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按照制度進行績效考核,認可考核結果將作為調整乙方崗位、薪酬及判定乙方是否勝任工作的依據。

2、甲乙雙方確認工作地點為。

甲方在上述工作地點的其它門店、分支機構有需要時,乙方同意服從甲方安排到其它門店或分支機構工作。

如甲方的經營機構搬遷,乙方同意相應變更工作地點。

乙方同意,根據崗位及甲方的經營需要接受到外地出差的安排。

3、乙方同意,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將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1)連續兩個月無法完成月任務業績指標的;

(4)員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在公司工作,公司認為不利于工作需要調崗的;

(5)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發生變化,導致崗位必須進行調整的。

(6)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身體狀況以及甲方生產經營的需要等情況,需要調崗的。

(7)績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或不勝任工作的;

(8)單位規章制度所規定的應調整崗位的情況的;

(9)其它原因:

乙方同意,薪酬標準參照調整后的崗位薪酬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1、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工資標準按下列標準執行:。

試用期工資標準:上述工資標準的80%,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2、甲方于每月日左右發放工資。乙方同意,如遇客觀情況變化、生產經營困難等,甲方可告知乙方適當推遲工資發放時間,但延遲發放不得超過一個月。

3、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根據經營情況、甲方規章制度和乙方的工作內容、工作崗位、工作職務、工作地點、工作業績、工作表現等因素,調整乙方的勞動報酬,但數額不得低于實際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乙方同意計算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按本條第1款約定的月工資標準計算。甲方在該月工資標準之外另外發放的津貼、補貼、獎金等項目不計算在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之內。

5、乙方若對某月工資、獎金或福利待遇有異議,應在發放之日起三日內向甲方書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對該月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沒有異議。

1、乙方所在崗位執行標準工時制;如所在崗位有申報特殊工時制,則以申報的工時制度為準。

2、在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乙方因完成工作任務的需要,確需加班的,應當填寫加班申請單,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視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加班時間以實際發生的時間為準。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加強職業危害防護。

1、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同意甲方可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2、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屬于嚴重違紀行為,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2)未經甲方同意在其他單位從事兼職工作;

(3)自營、從事經營或投資與甲方競爭企業、競爭性業務或與甲方相關聯的業務的;

(6)工作中不服從管理,不按領導的正當指令行事的,經再次要求仍不服從的;

(7)不服從工作分配擅自離開崗位的;

(8)違反甲方的保密條款,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的;

(12)乙方行為給甲方信譽造成損害的,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乙方行為被媒體所報道者;

(13)與客戶發生肢體沖突或劇烈言辭沖突的,無論何種原因;

(14)提供虛假的票據進行報銷,或報銷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相符合的,無論金額多少;

(15)其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

1、乙方應當于辦理入職手續時提交參加社會保險所必需的真實、合法、完整的資料,如因乙方拒絕、延遲提交資料或提交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所導致的一切后果和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不能補繳社會保險及乙方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利益等一切后果和/或責任、補繳費用和/或滯納金等)應由乙方承擔。

2、甲方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按甲方規章制度執行。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

(6)甲方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它情形。

3、本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繼續在甲方工作而甲方無異議,則視為本勞動合同自動延期一年,并可多次自動延期。但甲方已向乙方發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或者確已不再上班時除外。

4、雙方符合依法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時,如乙方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乙方應在原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未書面提出申請的,視為乙方放棄續簽勞動合同。

1、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包括甲方客戶、交易對方及其他甲方對其負有保密義務的主體的商業秘密。

出于對商業秘密保護的需要,勞動合同終止前3個月內,甲方可以變更乙方的崗位。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可以在乙方提出后正式解除前變更乙方的崗位。

上述保密義務不僅應在乙方在職期間,而且在乙方離職(不論任何原因)后仍應履行。

2、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或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辦理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應依據甲方要求交接經辦的業務工作、歸還當時占有的公司財物和文件資料、結清借款以及簽署相關工作交接單等其他相關手續。雙方同意在簽署交接單后方視為辦結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甲方在工作交接辦理完成時支付。

3、如經甲方在乙方離職時或提前通知,則乙方在雙方關系解除或終止后(無論因何種原因)兩年內應遵守競業限制義務,而無需再行約定。

如無其它約定,則競業限制補償金按乙方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不足12個月按實際月份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向乙方支付。但甲方可以隨時通知乙方終止競業限制的履行,同時免除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義務。

如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退還甲方支付的全部競業限制補償金,并按乙方離職前一年的全部收入的五倍為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同時仍應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4、乙方在職期間接受費用超過3000元的專業技能培訓后,如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則乙方應按未履行的勞動合同年限折算,向甲方返還相應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另行約定處理。

1、雙方確認,乙方在工作期間所產生的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技術資料,、開發、總結的概念、創意、文件及所出版的書籍,工作日志、培訓材料、操作手冊、音像資料等),無論何種形態(文字、圖畫、音像等),其全部知識產權均屬于甲方享有。

2、乙方確認,甲方已如實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用人要求、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情況,并已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它情況告知乙方。

3、乙方確認,其向甲方提供或填寫的入職登記表、履歷上的信息完全真實有效。乙方與其它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亦不受其他用人單位競業限制義務的限制。

4、甲方通過本協議中列明的乙方聯系方式的任何一種(包括電子郵箱),就本合同之履行向乙方發送相關通知、發布規章制度與文件、布置工作等,均視為有效送達與告知乙方。

乙方同時授權,在其處于聯系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其“緊急聯系人”作為乙方的受委托人,該受委托人享有代為進行和解、調解、代領、接受相關通知以及代為變更、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

5、乙方確認已認真閱讀、理解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并同意遵守執行。此處的規章制度包括《員工手冊》等長期的綜合的制度,也包括甲方依照法律程序訂立且以書面或內部電子網絡等方式向乙方公示的通知、須知、辦法和細則等單項規章制度,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職位說明、各類行為準則等。

甲方規章制度將通過下述方式公示乙方:(a)書面傳閱;(b)電子郵件送達;(c)甲方辦公網絡或公司網頁;(d)其他合理可行的方式發布給全體員工或符合該規章制度適用范圍的相關員工,乙方確認將隨時查收。

6、本合同生效前雙方已訂立的勞動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失效。

7、本合同約定之崗位或工種,乙方已知悉其錄用條件,包括規章制度里規定的錄用條件、崗位錄用條件及下列錄用條件:

(1)按甲方要求提交入職材料,包括辦理社會保險的全部材料,同意將社保關系轉入;

(2)工作能力、表現勝任甲方安排的工作和甲方規定的崗位職責;

(4)與原用人單位已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5)與原用人單位不存在競業限制約定或不在限制范圍之內;

(6)未通緝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審、監視居??;

(7)按本合同約定時間到崗;

(8)入職后不得拒絕按甲方制定的勞動合同版本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拒絕繳納社會保險;

(9)不應隱瞞曾經受過法律處罰或者紀律處分的事實;

(10)試用期內請假不得超過三天,遲到不得超過五次,不得有曠工;

(11)具備本崗位所要求的各項技能的;

(12)試用期考核應合格;

(13)完成試用期內工作任務:掌握崗位工作技能;

(14)其它:

乙方認可甲方有權對其進行試用期考核,考核可能有相當程度的主觀因素。如有異議,仍以甲方的考核結論為準。

1、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乙方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和招收錄用費用。

(2)對甲方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有形或無形的經濟損失;

(3)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查費用、公證費用等;

(4)本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按前述約定乙方需對甲方負賠償責任的,甲方可在乙方工資或經濟補償金中扣除。工資、經濟補償尚不足以彌補損失的,乙方仍需賠償損失。

1、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及勞動仲裁機構管轄。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署后生效。

簽訂時間:年月日。

勞動合同法規定篇十五

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相關規定原來也有)。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篇十六

合同編號:

勞動合同書。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住所:

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身份證地址:

居住地地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至年月日止,期限為月。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從事工作,工作地點在。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種工時制度。

1、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九條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乙方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產)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規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五、社會保險。

第十一條甲方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和四川省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建立健全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十三條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乙方基礎信息說明。

乙方身份證地址與實際居住地地址不相符的,其實際居住地地址為:

/。

乙方其他聯系方式:

(1)家庭固定電話:(2)e-mail:(3)緊急聯系人姓名、與本人關系:(4)緊急聯系人聯系方式: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的不看,不該問的不問,不該說的不說。

3、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或勞動合同終止后24個月內,必須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擅自對外披露。

4、如因失、泄企業機密給甲方或利益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指一萬元及以上)及嚴重損害企業信譽的,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的經濟及法律責任,并解除勞動合同,且甲方不用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

三、特別告知事項。

(一)如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對乙方予以辭退,并無需對乙方進行任何經濟補償。觸犯國家法律的,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失職或徇私舞弊,使公司利益遭受嚴重損害或造成嚴重影響的直接責任者。

3、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發事件處程中拖延懈怠和推諉塞責,造成嚴重后果者。

4、因管理不善或不認真履行崗位責任,造成所轄資產流失金額達到一萬元以上者。

5、責任意識淡薄,致使引發重大責任事故,使公司利益遭受嚴重損害或造成嚴重影響者。

6、瞞報、虛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事故或重要情況、重要數據,造成嚴重后果者。

7、嚴重違反公司體系、制度和流程規定,盲目決策和指揮,造成嚴重損失或嚴重影響者;

動合同者或合同履行期間乙方主動離職的,甲方將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者;

3、當出現客觀情況發現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且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勞動合同變更事項達成一致協議的。

(四)對于合同中需要變更的事項,甲乙雙方均需用書面方式予以確認,如因一方發生諸如地址、聯系方式等變更的,應立即用書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如因未及時告知而導致相關資料或信息無法送達,其后果由變更方自行承擔。

甲方對涉及乙方權益的相關文件或決議,除有乙方本人親自簽收外,還可以通過電子郵件、信件、報紙公告或緊急聯系人代為簽收等其他方式進行送達,其效力等同于乙方本人簽收。如因乙方發生上述信息變更而未告知甲方,導致甲方所做的相關規定及決議等無法及時送達的,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不能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對抗甲方的正常決定。

四、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署相關協議。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后,具有同等效力。

勞動合同法規定篇十七

第十九條。

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意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勞動合同法規定篇十八

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該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為有雙倍罰薪的存在,所以上述規定可以規范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不訂立的情況,但隱患是,用人單位會不會強迫勞動者“自愿”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呢?或者會不會出現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律規定而出現“只用工十年”的怪圈呢?這是我們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但總體上講,上述規定已經是立法的重大進步了。

四、只允許在兩種情況下,讓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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