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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篇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聯系電話:x1(李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市管理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所長。
聯系電話:郵編: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對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予以駁回,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認定事實的基本證據缺乏證據支持,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2條規定,請求再審。
請求事項: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訴訟請求;。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背景說明。
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經營的至、至線路于x年7月31日經營期限屆滿,期限屆滿前,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提出延續經營許可申請,被申請人以申請人超過申請期申請為由,先后作出了“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決定。經多次訴訟,被申請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許可”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的鄂利運管準字()、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至柏楊、刮川至團堡道路客運班線延續經營。(號判決書第15頁)。隨后被申請人于兩個月內的x年1月6日又作出了鄂利運通()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書)吊銷申請人的經營許可證。
二、申請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違法行為”是因為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導致的,申請人不具違法的故意和過失,被申請人強制申請人“違法”。行政處罰不具合法性基礎。相關事實認定不清。
(一)申請人具有連續經營的義務,不經被申請人批準,不能暫停運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運輸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利行初字第25號行政判決書(以下簡稱25號判決書)查明:“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告作出鄂利運管準字()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為許可決定”(25號判決書第15頁)。
這說明:
1、申請人為道路客運班線運營者;。
2、被申請人是申請人客運班線運輸經營管理者;。
3、x年10月28日,11月24日作出行政許可時,是在被申請人要求整改期間,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經營狀況是做過充分考察和認可的,此時已表明被申請人認可申請人是不存在安全隱患的。
4、申請人必須提供連續經營服務。不經被申請人同意,不能私自中止運營服務,即使存在安全隱患。
25號判決書列明了申請人在一審時向法庭提交的第五類證據、第六類證據和第七類(第9、10頁),被申請人除證據15外的其他證據的真實性并無異議(第14頁)。
這說明:
1、在被申請人作出處罰決定前,申請人積極消除安全隱患。
(1)x年10月16日、x年10月**日和x年12月1日提出更改車輛的申請,被申請人拒絕。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依據《湖北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工作規范》第二節:客運車輛管理第三項規定,更新的客運車輛與原車輛技術類型等級更高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準予更新。
(2)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和交警大隊反應,請求消除安全隱患;。
3、申請人無奈之下,只能在沒有消除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連續營業。也即意味著被申請人強制申請人帶隱患營業。被申請人的不作為是造成安全隱患的直接原因。
(三)對申請人x年12月1日要求更換新車的說明。
25號判決書查明:“x年12月1日,原告在收到被告責令停運通知書后,要求購買12臺安源牌19座新車,對柏楊線路進行整改,并向被告提出請示報告,同月l9日,被告要求原告妥善處理與承租戶的關系,減少新的社會矛盾,擬定切實可行的原線路客車的更新方案后,再按規定的形式和要求提出更新車輛的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公司存在安全隱患這一事實有恩施公路運輸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檢測公司)對原告公司抽查的8輛車進行檢測后,所作出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佐證”(25號判決書第18頁)。
檢測公司作出檢測的時間是x年12月24日(號判決書16頁倒數第1、2、3行)。
即:1、申請人在被檢測前已要求更換車輛,如被申請人批準,則不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
2、被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是申請人有民事糾紛。眾所周知,民事糾紛往往情況復雜,解決困難,且不是被申請人的權限范圍。在越權插手民事糾紛和消除安全隱患之間,被申請人選擇了前者,拒絕了消除安全隱患的請求,置公眾安全利益于不顧,屬違法行政行為。
4、檢測公司的檢測報告結果與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不能作為被申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
三、被申請人行政處罰證據不足。
(二)號證據程序違法,且被申請人濫用職權越權檢測,號證據不具證據效力。
1、號證據屬重復檢測形成,違反法律規定。
從申請人在一審時提交的證據44可以看出,申請人的車輛是經過xx市騰龍安全技術檢測站檢驗合格,經xx市交警大隊核,簽發合格標示,并在有效檢驗期內。該證據被申請人認可其真實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從法條上看,本條規定是強制性規定,新聞報道不是啟動重復檢測的法律事由。25號判決認為:“在媒體對原告民興公司曝光后,對其車輛進行抽檢并無妥”適用法律錯誤。
2、檢測公司提供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所核準的承檢范圍,和安全技術檢驗報告,與《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沒有任何關聯性。申請人的車輛是經過xx市騰龍安全技術檢測站檢驗合格,經xx市交警大隊審核,簽發合格標示,從被申請人在25號判決書提交的26號證據和號證據提供的兩種檢驗報告單都說明兩者檢驗的標準范圍,檢驗審定合格的執法主體都是不同的。安全技術檢驗的目的是是否允許機動車上路行駛。而綜合性能檢測的目的是是否允許從事經營活動。
被申請人履行了公安交通管理的職責,屬濫用職權行為。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的。”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道路運輸條例)沒有列明的違法行為,不應受到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可以受到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列明在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五條所規定的行為。而沒有“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吊銷經營許可證。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一條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明顯超出了道路運輸條例所設定的處罰行為、種類、范圍和幅度。不能作為吊銷經營許可證的法律依據。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
再審申請書篇二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xx年xx月xx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xx年xx月xx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xx)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第×項、第×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多項事由應逐項列明),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寫明要求撤銷××人民法院(20x×)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寫明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3、寫明要求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主要根據事實、證據與法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或不當以及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的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篇三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干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于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須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審申請書篇四
申請再審人:xxx(一、二審訴訟地位),性別,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職業,住所(戶籍地,現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同時寫明現居住地,以下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全稱、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以下同。)。
通信地址:xx省xx市(縣)xx區(鄉)xx街(鎮)xx號,郵政編碼;手機、辦電、宅電。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xxx(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號內注明與當事人的關系),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姓名、單位、職業。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被申請人:xxx(一、二審訴訟地位),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x縣(市、區)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號;二審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一終字第x號。(經再審的同樣列明)。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因xx糾紛一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號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第x項,依法改判……。
2、……(逐項列明具體請求)。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二款規定的事由為依據,將認為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事實及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x項。……〔闡明新的證據名稱、證明內容及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x項的理由〕。
2、……(本部分要與申請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對應,將能夠說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情況簡明扼要條理清晰地逐條闡明。)。
綜上,申請再審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x款第x項之規定,特申請對本案再審。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件:
1、xxx人民法院x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x份。
2、……(將申請再審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文書、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對應的序號。)。
(簽名、捺印、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篇五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干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于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須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15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賄賂,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____對被申請人______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2015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于______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債務屬于貸款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的錢莊及打擊貸款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申請再審人______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____與再審被申請人______之間債務存在貸款行為。被申請人______已償還的債務是屬于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項極大可能是貸款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貸款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審申請書篇六
再審申請人:湖北xxxxx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系該公司經理,住所:湖北省xx市xx路x—xx號,聯系電話:xxxxxxx。
請求貴院依法撤銷(20xx)赤民初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書,依審判監督程序對該案進行再審。
為了順利得到湖北三國赤壁旅游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國開發公司,下同)赤壁三國城園林古建工程的施工權,不知什么時候開始,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又名徐雄,下同)未經我公司許可、授權,擅自偽造我公司行政章,以我公司名義與三國開發公司簽訂建筑承包合同,取得了該工程的施工承包權。三國開發公司未認真審查,將工程發包給無任何資質、證件的徐尤好。他們兩者之間什么時候訂立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原審原告什么時候發生工傷事故、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的一審、二審,直至赤壁市人民法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號立案、審理、判決,沒有任何人、任何單位通知或傳喚我公司參與訴訟,完全由徐尤好偽造我公司的印章等相關手續,一手操作,我公司全然不知。
20xx年11月17日,赤壁市人民法院執行庭工作人員來大冶查封、凍結、扣劃我公司賬戶195925元之后,我公司才知道上述情況。20xx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因涉嫌偽造我公司印章被三國開發公司的工作人員舉報,而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事實上,我公司與三國開發公司開發的三國赤壁城項目無任何關系,原審原告張大志并未與我公司形成勞動關系。20xx年10月13日,張大志下午下班受傷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完全是案外人。
我公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且系偽造;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現在,我公司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赤壁市人民法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完全錯誤,應當依法予以撤銷、進行再審。
為此,我公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貴院依法撤銷(20xx)赤民初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法決定再審,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20xx年12月8日。
再審申請書篇七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請求貴委將案件移送至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管轄。
事實與理由:
貴委受理訴申請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綜上,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特向貴委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請求貴委將該案件移送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此致
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再審申請書篇八
再審申請書,再審申請書是申請書的一種,下面再審申請書范文,給大家做為參考。
再審申請人謝從軍,男,漢族。1968年11月22日生。經湖南婁底市婁星區茶園鎮魚嶺村一字組。
被申請人肖振國,男,漢族, 1966年2月9日生。經湖南婁底市婁星區石井鄉大 村大善組,現住婁底市婁星區東方豪苑。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20××)婁中民三終字第103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再審。
申請再審請求:1、請求依法對事故塔吊進行技術分析鑒定。
2、判定被申請人賠償再審申請人損失100萬元。
3、判定被申請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序。
1、沒有按照合議庭組成成員名單審理案子。原合議庭組成成員通知審判長為婁星區法院的庭長石婕,擔任審判長,而開庭時卻臨時更換審判長俞院長,同時陪審員也空缺,這嚴重地違反了程序。
2、再審申請人起訴時是產品質量糾紛,而一審擅自改為購銷合同糾紛,不尊重當事人意愿,擅自變更案由,違反了我國《民訴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則,既使要變更案由法院也應征得當事人同意。
3、《民訴法》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庭審中再審申請人就自己的主張提供了國家建筑城建機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技術分析報告,質證時被申請人不認可,但又沒有提出理由,當庭再審申請人提出由法院提交鑒定,而法庭對此沒作出任何表達。
根據《民訴法》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既然再審申請人,提供了技術報告,被申請人要不服只有二種選擇,要么是認可,要么就提出相互的證據來推翻這一報告,如既不認可,也沒有相反的證據來推翻那么只有申請法院組織鑒定。
而法院對此情況也未經說明并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作出鑒定或不予鑒定的結論。背后幫助被申請人說話,在沒有任何科學的論證之前武斷不認可再審申請人的科學依據, 完全是袒護申請人是嚴重的司法不公行為。
二、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1、該案是產品質量出現的重大質量事故,應該適用產品質量法律,而法院卻將其適用合同法完全是錯誤的。
2、原審法院把電機、機械及標準節混為一談。他們把標準節看成電機機械完全是指鹿為馬,標準節與電機等都是分離的,標準節的使用年限有15年,那么被申請人必須對15年的標準節負責。質量保障期限是15年,根本不能適用買賣合同的所謂“二年”規定。
三、國家城建機械的鑒定結論包括了同批次同型號的塔吊而該廠生產的5610型塔吊實為不合格產品。
1、經國家建筑城建機械質量檢驗中心審查,被申請人在生產環節存在很多問題,根本不能生產正規的合格產品。
a、出具的qtz63塔機的形式試驗報告和形式試驗合格證,其主參數主:最大臂長55米、臂端吊重1噸(俗稱5510);但事故塔機的最大臂長56米,臂端吊重1噸(俗稱5610),再審申請人的完全與此一樣。
b、出具的出廠編號為10-5的qtz63事故塔機生產日期和制造監督檢驗證書的簽發日期分別為2010年5月5日和6日,產口合格證時間為2010年11月9日,而出具的、為說明10-5塔機標準節主弦桿材料質量的相關文件的時間均為2010年11月29日與再審申請人的不差分毫。
c、僅出示了2個人的'焊工操作證,且其中一人的操作證已經過期。再審申請人的問題塔吊正是出自這些人之手。
樣對本案至關重要的證據,原告既然當庭口頭提出申請,那法庭就應征求對方意見,如果不能統一,法庭就應該引導主持對問題事故塔吊進行重新鑒定,法庭就應該作出中止審理進行重新鑒定的裁定,故對此一問題一審不作鑒定而武斷否定科學的鑒定結論也是違法的。
三、一審適用法律錯誤
1、該案是由產品質量出現重大塔吊倒塌事故而發生的賠償糾
紛,應該施用產品質量法律,而一審適用合同法完全是適用法律錯誤,再審。
2、一審將產品質量的責任推卸申請人承擔完全是有意偏袒被申請人包庇被申請人。原告與被告在購買該吊機時有合同約定的保質期。而該合同中明確了該質保期是征對吊機的電機部份和機械部分,而該塔吊標準節既不屬機械部分也不屬電機部分,它的有效期在15年,那么在該標準節的有效期被申請人必須對其質量承擔責任。
而一審法院故意指鹿為馬、偷換主題,妄圖達到偏袒和包庇被申請人的目的,這是典型的妄法裁判。
四、國家城建機械的鑒定結論包括了再審申請人的塔吊
1、再審申請人所買的塔吊5610型與被鑒定的塔吊屬于一種類型、一批次產品。
2、所鑒定的5610型塔吊與再審申請人的5610型塔吊是同一工廠、同一車間、同一工序、相同工人、同一批次生產出來的。
3、所鑒定的5610型塔吊存在的問題是焊接不牢、設計不合理,
正常情況都會壞。而再申請人所購的5610型塔吊問題一致。
4、被鑒定的5610型塔吊與原告的5610型塔吊都是同一張設計
圖紙、同一工藝、同一批次生產出來的,也同樣存在焊接不牢、設計不合理的問題。
5、如果被申請人能提供每生產一臺5610型塔吊出來都有單獨的設計圖紙和單獨的工藝流程等證據出來,那再審申請人無話可說。但對此證,據被申請人至今都無法提供。但一審包庇被申請人不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產品5610型塔吊是存在焊接和設計不合理屬于自身潛在的大問題,無疑要承擔再審申請人產品5610型塔吊的質量責任,而一審法院故意為其分解就是為被告逃避責任做保護傘。只要是一張設計圖、同一工藝流程、同一批次的5610型塔吊都是存在同一問題——標準節開裂倒塌。
五、政府各部門的文件與幾次協調會就是證據
對被申請人的問題塔吊機,市委市政府各部門非常重視。市建委、安監局幾次發文通報停止使用被告產品5610型;市建委、質監局、安監局幾家單位聯合辦公協調處理。
再審申請人在一審向法院提交了幾份文件、幾份協商函,該文件和協商函上對再審申請人的5610型質量問題的賠償還在協調函上專題提出,指導再審申請人起訴索賠。這么多的政府部門簽發的紅頭文件和協商函難道不是證據?這些紅頭文件還不能證明這一質量問題的事實嗎?而一審講沒有證據完全是顛倒黑白。
1、再審申請人提供了國家最高權威機構的鑒定結論,庭審中被申請人沒有提供任何可以推翻該鑒定的證據,也沒提出重新鑒定,故原鑒定就應該予以確認,而一審否認該鑒定明顯是包庇被申請人。
2、一審提供的損失表一清二楚,一審憑什么不認可?
3、二臺塔吊到目前為止光是租金損失就二百多萬元。
故一審完全是有意庇護被申請人,嚴重違反司法公正。
七、再審申請人依法提出上訴并在上訴請求中要求二審依法對事故塔吊進行技術分析鑒定,但二審以一般不予鑒定而不鑒定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完全喪失了司法為民,維護公平正義的原則。
綜上所述,依據上述事實和理由敬請請人民法院依法審查立案進行再審,切實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
此致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申請再審人:×××(一、二審訴訟地位),性別,××××年××月××日出生,×族,職業,住所(戶籍地,現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同時寫明現居住地,以下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全稱、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以下同。)
通信地址:××省××市(縣)××區(鄉)××街(鎮)××號,郵政編碼;手機、辦電、宅電。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號內注明與當事人的關系),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姓名、單位、職業。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縣(市、區)人民法院,(2007)×民初字第×號;二審×××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民一終字第×號。(經再審的同樣列明)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號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第×項,依法改判……
2、……(逐項列明具體請求)。
申請法定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二款規定的事由為依據,將認為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事實及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項。……〔闡明新的證據名稱、證明內容及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項的理由〕。
2、……(本部分要與申請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對應,將能夠說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情況簡明扼要條理清晰地逐條闡明。)
綜上,申請再審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之規定,特申請對本案再審。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件:
1、×××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份。
2、……(將申請再審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文書、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對應的序號。)
申請人:×××
(簽名、捺印、蓋章)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篇九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xx、性別x、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省市縣路),聯系電話,郵寄地址。委托代理人: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公司,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xxx,經理。原審被告:申請再審人xx與被申請人xx因xx糾紛一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并加蓋手印)(企業公司等加蓋公章)。
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篇十
地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做出的(xxxx)xx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存在民事訴訟法第xxx條之第x項、第x項規定的應當再審的情形,申請再審人對該份判決不服,特具文申請再審。
1、撤銷二審判決,改判支持申請再審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xx有限公司(下稱“xx公司”)存在長期克扣工資的情形,并在懷疑申請再審人將跳槽的情況下便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為此,申請再審人依法提起仲裁并起訴。
原審判決采信xx公司單方制作的沒有證明力的證據,便認可xx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并導致錯誤地認定申請再審人對工資發放情況沒有異議。因此,原審判決嚴重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申請再審人擅自改變工作時間缺乏充分的證據支持。
原審作為認定依據的船期安排表、考勤表、電子郵件、員工手冊等證據都不具備證明力。
1、船期安排表等系xx公司單方制作,甚至沒有提供原件,其真實性不應予以認可。
2、考勤表為xx公司單方制作、未經過申請再審人的書面確認,考勤表、電子郵件表現形式為電腦記錄,系屬復印件,未經過公證認證,更何況電腦主機在xx公司掌握之下、xx公司可能隨時篡改記錄,這樣的證據形式缺乏起碼的可信性。
3、員工手冊系xx公司單方制作,未有證據表明員工手冊系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之規定經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確定并在勞動關系建立之時告知申請再審人。該員工手冊不構成雙方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申請再審人不應受該員工手冊之規定約束。
以上證據均不應采信,因此無從認定申請再審人擅自改變工作時間,無從認定xx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存在合法依據。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并導致錯誤地認定申請再審人對工資發放情況沒有異議。
工資單所載的備注是xx公司之單方意思表示,其所注之內容系推定員工以不作為的默示方式表明對工資數額無異議。
我國《民法通則意見》第66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顯然,備注不具備法律效力,申請再審人也根本無需按照這些內容回應xx公司,因此備注內容不能用于推定申請再審人對工資數額沒有異議。也就是說,法院以沒有法律效力的工資單備注作為印證案件事實的證據缺乏基本的邏輯前提。
事實上,就工資數額問題,申請再審人曾多次提出過異議。二審庭審過程中,xx公司亦承認申請再審人經工資數額問題提出過口頭異議。
本案中,申請再審人之主張事實與法律依據充分,請貴院嚴格司法,改判支持申請再審人之全部訴訟請求。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簽字、捺印)。
日期: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