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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爭議解決應該首選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精選10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2-10 04:55:12
2023年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爭議解決應該首選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精選10篇)
時間:2023-12-10 04:55:12     小編:紫薇兒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爭議解決應該首選篇一

第一條(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內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詞定義如下:

(1)“業主”,名稱將在第二部分中具體標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業。

主的法定繼承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包括業主的受讓人。

(2)“承包人”指標書被業主接受的投標人或投標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

代表,繼承人和經業主同意的受讓人。

(3)“工程師”指第二部分中確定的工程師人選,或經書面通知承包人,由。

業主隨時任命的代行工程師職責的工程師人選。

(4)“工程師代表”指任何常駐工程師、工程師助手,或由業主或工程師任。

命履行第二條規定的職責的人選。對工程師代表的授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臨時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條款、技術規范、圖紙、標價的工程量表、單價或價。

格表、標書、接受證書和合同協議(如已完成)。

(7)“合同價格”指在接受證書中確定的數額,可按合同條款的規定增減。

(8)“建筑設備”包括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全部設備,但不包括構造永久性工。

程的材料。

(9)“臨時性工程”指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各種臨時工程。

(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將施工和維修的永久工程。

(11)“技術規范”指在標書或標書修正中確定的規范,也包括由工程師提。

供或書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12)“圖紙”包括技術規范中包含的圖紙,經工程師書面同意的對圖紙的。

修正,以及由工程師提供或書面同意的其他圖紙。

(13)“現場”指建筑工程師設計的永久性或臨時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

場地,以及業主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場所、或其他合同中規定構成現場的部分。

(14)“同意”指書面同意,包括隨后對口頭同意的書面確認。

(二)合同內容需要時,單數表示的詞也包括復數的含義,反過來也是這樣。

(三)合同條款中的標題和邊注不被視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解釋合同不予考慮。

(四)“費用”一詞包括現場內外發生的通常費用開支。

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二條工程師應負責履行發出指令、頒發證書等合同規定的義務。如果在業。

主對工程師的任命中要求工程師在履行其部分職責時需經業主特殊同意,應在第二。

部分中予以規定。

工程師可隨時書面授權其代表代行其職權,但應向承包人和業主提交書面授權。

文件。在授權期間,工程師代表的決定對承包人和業主來說等同于工程師本人的決。

定。

以下情況如此辦理:

(1)工程師代表未否定的工程、材料,工程師仍有權否定,并決定拆除相應。

的建筑。

(2)若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的決定不滿意,有權提請工程師親自判定。

轉讓和分包。

第三條未經業主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合同收益(除。

了向承包人的開戶銀行支付到期款項外)轉讓。

第四條承包人不得分包整個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未經工程師的。

書面同意,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工程師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將承。

擔合同義務。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為、失誤、失職將象承包人及其代理人、

工人的`行為、失誤、失職一樣,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為某部分工程提供勞力將不。

被視作分包。

合同文件。

第五條(一)在第二部分將寫明下列條件: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

合同適用哪國的法律,按哪國法律解釋;

如果文件用同一種以上語言書就,文件按哪種語言解釋,就在第二部分中將其。

定為以這種語言為準。

(二)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條款比其他條款更具約束力。

構成合同的幾個文件可互相解釋,在發生歧義和不一致時,將由工程師向承包人作。

出解釋。

如果工程師對歧義進行解釋時,導致承包人增加未預見的開支,經工程師證明,

業主應支付相應的款額。

第六條(一)工程圖紙將由工程師保管,但需免費向承包商提供兩份副本。

如果承包人需要更多副本,則自己承擔費用。完成合同工程后,承包人將圖紙全部。

(二)承包人所在工程現場保留。

一份圖紙副本,以便工程師及其代表,或工程。

師書面授權的人士隨時審查。

(三)如果工程師不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供圖紙或命令,導致工程延誤或中斷,

在此情況下承包人要書面通知工程師。通知中應詳細描述所需圖紙、命令,為什么。

需要,何時需要,以及否則可能造成的延誤和停工。

(四)如果因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在合理時間內提供上述圖紙和命令,而導致承。

包人誤工和/或增加開支,工程師將決定延長承包人的規定工期。且只要開支合理,

承包人將得到補償。

第七條在工程進行中,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提供正確施工所需的圖紙和。

指示。承包人應執行且受其約束。

一般義務。

第八條(一)根據合同條款,承包人要認真進行工程建設維護工程。只要合。

同規定需要,為了建設和維護工程承包人應暫時或長期提供勞力、材料、建設機械。

等。

(二)承包人將對施工現場操作和建筑方法的恰當、穩定、安全負全部責任。

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規定,承包人對工程師決定的永久性和臨時性工程的設計、規格。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爭議解決應該首選篇二

a國的一家業主和b國的一家國際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之間,就在a國的一座學?。

校的施工建設,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現將合同全文介紹如下:?。

合同?。

日期:1983年3月30日?

地點:_____市?。

本合同經下述雙方簽署:?。

1._______市衛生局局長______先生(以下簡稱甲方)?。

2._______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經理_______先生(?。

1983年3月20日由______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授權)(以下簡稱乙方)?。

出生地:_______(國家)?。

國籍:_______(國家)?。

總部:_______(國)_______市?。

在a國的通訊地址:___________信箱?。

鑒于甲方要興建的______學校10000m2的教學樓,乙方提交報價已?。

于1983年2月10日被_____市衛生局招標委員會接受并已中標。根據a?。

 ̄?。

國___部1983年2月5日第318號決議,雙方締約于下:?。

(一)合同內容?。

乙方要完全、準確地按照該合同條款、技術規范、設計圖紙、工程量表、價格?。

表及與合同條款有關的書面協議,在____市對_____學校10000m2的?。

教學樓(該工程為樓房,包括全套家俱、設備、空調)進行施工。?。

乙方承認自己對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確的理解,在此基礎上同意締約,?。

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合同金額?。

本合同總金額為_______第納爾。兌換美元的比例為70%。?。

這個金額是用單價乘實際工程量的方法計算出來的,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

至于“分段工程”則根據臨時報表進行支付。臨時報表的書寫方法應是雙方在合?。

同中一致同意的。對乙方的支付要根據合同及其附件的規定。?。

合同價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為施工所承擔的所有費用、開支、義務、各種?。

稅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維修費及在合同期內規定的保修、保養費。乙?。

方無權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價格,如市場物價上漲,貨幣價格浮動,生活費用?。

提高,工資的基限提高,調整稅法、關稅及稅務,在a國國內或國外新增加賦稅。?。

 ̄?。

(三)工期?。

乙方必須根據本合同第___號附件的說明,在自移交場地之日起的380天?。

之內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節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內。如果乙方由于某些?。

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認為不可能按期完工的話,可書面通知甲方,說明原因,并提出?。

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證實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四)移交場地?。

根據甲方向乙方發出的通知,進行工地交接,交接時須簽訂紀要,雙方各持一?。

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場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內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紀?。

要,并將紀要的復印件寄給乙方。起草紀要之日等于乙方接收場地之時。?。

(五)查看工地?。

乙方承認在簽訂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周圍的環境,掌握了所有與工程施工?。

有關或對施工有影響的情況,如地質土壤情況、水源、當地氣候情況、道路、交通?。

流量、勞動力的提供范圍等。由這些因素產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負責。?。

(六)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自被通知中標的第2天起的30天內,向甲方寄存履約保證金,金額為?。

該合同總額的20%,或在指定期限將以前寄存的投標保證金補充到上述比例。該?。

合同只有在寄存保證金之后才對甲方產生義務。?。

用現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條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按第五十?。

六條規定,保函須在合同整個執行期中都有效,直到最后交付工程為止。?。

該保證金始終都由甲方保存,作為乙方完美施工和履行甲方權利的保證。乙方?。

應在甲方發出掛號函件后,最多在一個月內,按可能業經被扣除的金額的相同額度?。

補足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沒收保證金的余額,或者從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

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擔費用。甲方有權索賠,只要用掛號函件通知乙方即可,無?。

須訴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

甲方有權從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債務。?。

(七)圖紙和規范完整無缺?。

甲方提交的任何技術說明、設計、繪圖中的所有錯誤或疏忽,隨時可以更正。?。

乙方應親自審查規范、設計、圖紙的有效程度,并在適當的時候把自己的意見告訴?。

甲方。在甲方接受這些意見的情況下,甲方就要對這些意見負責,就如同是其自己?。

提出來的一樣。?。

(八)施工進度計劃表?。

乙方自接收工地起,15天內向甲方遞交一份施工計劃,闡明為完成本合同工?。

程所采用的方法、施工進度、施工安排、運進施工現場的設備,以及建立臨時設施?。

等。乙方應根據甲方意見和施工進展情況,對自己的施工計劃進行調整。?。

(九)合同內容的變更?。

甲方有權調整合同內容,但增加或減少的工程量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5%。?。

實際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在合同金額的15%之內,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補償。?。

上述調整金額,要用業已議定的單價計算。如果沒有這種單價,則在責成乙方?。

進行調整時的當地市場價格或世界市場價格的基礎上進行計算。?。

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如果乙方認為提出的調整會導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或交工,?。

乙方可以自通知進行調整之日起最多兩個星期內向甲方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否?。

則,等于放棄權利。這樣,乙方就要在原工期內完成包括調整部分在內的工程,并?。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爭議解決應該首選篇三

甲方:

乙方:

本合同經下述雙方簽署:

2.________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以下簡稱乙方);經理____先生(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_____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授權)。

出生地:________(國家)。

國籍:________(國家)。

總部:________(國)________市。

在________國的通訊地址:________信箱。

鑒于甲方要興建的________________,乙方提交報價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________招標委員會接受并已中標。根據________國________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______號決議,雙方締約于下:

(一)合同內容。

乙方要完全、準確地按照該合同條款、技術規范、設計圖紙、工程量表、價格表與合同條款有關的書面協議,在________市對________________進行施工。

乙方承認自己對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確的理解,在此基礎上同意締約,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合同金額。

本合同總金額為________.兌美元比例為70%.

這個金額是用單價乘實際工程量的方法計算出來的,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至于“分段工程”則根據臨時報表進行支付,臨時報表的書寫方法應是雙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對乙方的支付要根據合同及其附件的規定。

合同價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為施工所承擔的所有費用、開支、義務、各種稅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維修費及在合同期內規定的保修、保養費。乙方無權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價格,如市場物價上漲,貨幣價格浮動,生活費用提高,工資的基限提高,調整稅法、關稅及稅務,在________國國內或國外新增加賦稅。

(三)工期。

乙方必須根據本合同第____號附件的說明,在自移交場地之日起的____天之內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節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內。如果乙方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認為不可按期完工的話,可書面通知甲方,說明原因,并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證實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四)移交場地。

根據甲方向乙方發出的通知,進行工地交接,交接時須簽訂紀要,雙方各持一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場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內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紀要,并將紀要的復印件寄給乙方。起草紀要之日等于乙方接收場地之時。

(五)查看工地。

乙方承認在簽認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周圍的環境,掌握了所有與工程施工有關或對施工有影響的情況,如地質土壤情況、水源、當地氣候情況、道路、交通流量、勞動力提供范圍等。由這些因素產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負責。

(六)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自被通知中標的第二天起的30天內,向甲方寄存履約保證金,金額為該合同總額的20%,或在指定期限內將以前寄存的投標保證金補充到上述比例。該合同只有在寄保證金之后才對甲方產生義務。

有現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條件第11條規定的條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保函須在合同整個執行期中都有效,真到最后交付工程為止。

該保證金始終都由甲方保存,作為乙方完成施工和履行甲方權利的保證。乙方應在甲方發出掛號函件后,最多在一個月內,按可能業經被扣除的金額的相同額度補足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沒收保證金的余額,或者從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擔費用。甲方有權索賠,只要用掛號函件通知乙方即可,無須訴諸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

甲方有權從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債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爭議解決應該首選篇四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和________市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嚴肅履行。

第一條:工程項目。

一、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編號: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范圍和資料:全部工程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各單項工程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五、工程造價:全部工程施工圖預算造價人民幣________元,其中:人工費________元。(各單項工程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第二條:工程期限。

一、開竣工日期:依照國家頒布的工期定額,經雙方商定,本合同工程開竣工日期如下:

全部工程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各單項工程開、竣工日期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二、施工前各項準備工作,雙方應根據工程協議書中第三條規定,分別負責按時完成。

三、在施工過程中,如遇下列狀況,可順延工期。順延期限,應由雙方及時協商,簽訂協議,并報有關部門備案。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而_________停工者;。

2.因甲方變更計劃或變更施工圖,而不能繼續施工者;。

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圖、供料、供設備或所需材料、設備不合要求,而_________停工或不能順利施工者。

第三條:物資供應。

一、全部工程所需的物資按下列第項供應方式辦理:

1.特殊材料、統配部管材料及統配部管機電產品,均由甲方負責采購,供應至乙方指定地點。其他材料由乙方負責采購供應。

2.統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負責辦理申請、訂貨、調劑合用,特殊材料及統配、部管的機電產品,由甲方負責采購供應至乙方指定地點,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負責采購供應。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設備由甲方采購供應到現場或指定的加工地點。

4.其他方式:

二、由甲方負責供應材料和設備的品種、規格、數量及進場期限,詳見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三、成套設備和非標準設備,由甲方負責辦理申請、訂貨及加工,引進成套設備在交付乙方前,由甲方負責檢驗(甲方委托乙方總包承辦設備訂貨及非標準設備加工,應另簽訂協議)。

四、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應部門規格、品種或材質不能滿足工程要求務必以其他規格、品種代替或加工處理時,應事先取得原設計單位和甲方同意,并由三方簽訂協議后實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發生的量差、價差及加工費,應按現行規定辦理結算。

五、凡應附有合格證明的材料,在進場時務必由供應方負責驗證;如無合格證明,務必經供應方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其試驗費用,應由供應方負擔。因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對有出廠合格證明的材料要求重新試驗,其試驗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六、由甲方負責供應的材料和設備,如未按期供應或規格、質量不符要求,經雙方努力仍無法解決,因此造成乙方的損失,應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工程款結算。

一、全部工程造價的結算方式。按下列第項規定辦理:

1.以審查后的施工圖預算加增減變更預算進行結算。

2.按施工圖預算加包干系數確定的包干造價結算,包干范圍以外的費用;另按有關規定付款。

3.按標準施工圖單方造價包干結算,包干范圍以外的費用,另按有關規定付款。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預算定額規定的人工費結算。

5.招標的工程,按中標的價款結算。

二、工程款撥付與結辦法,按現行規定辦理(詳見附件)。

第五條:施工與設計變更。

一、乙方要依據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以及設計要求組織施工,要全部到達合格。

二、要堅持按圖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設計。如遇下列狀況給對方適成窩工、返工、材料、構件的積壓、施工力量和機械調遷等損失,應由職責方負擔:

1.施工中如發現設計有錯誤或嚴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7天內與原設計單位商定,提出修改或變更設計文件,經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后,方準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設計變更超出原設計標準或規模時,應在施工前按審批程序重新報批,經審查處審核工程預算,經辦銀行審查投資后,并由甲乙雙方簽訂協議,方可施工。否則,任何一方不得強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緩建,甲乙雙方對在建工程,應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4.在施工中,如發現甲方投資不足,不能按時撥付工程進度款,而中途停建、緩建,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三、乙方應嚴格執行隱蔽工程驗收制度,凡隱蔽工程完成后,務必經過驗收作出記錄,方能繼續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隱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檢查驗收,并作好記錄,重大或復雜隱蔽工程,應由乙方書面通知甲方和設計單位共同進行驗收,并辦理隱蔽工程驗收手續。如甲方未屆時參加,乙方可自行檢查驗收,甲方應予承認。

四、甲乙雙方在施工中遇到工程生項,應按定額管理辦法報批。變更工程協議所附的變更預算,應在施工前及時送經辦銀行,做為結算工程款之依據。

第六條:竣工驗收、結算與保修。

一、乙方在單項工程竣工前5日將驗收日期以書面通知甲方屆時驗收,如甲方不能按時參加驗收,須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另訂驗收日期,但甲方須承認竣工日期,如再不按時參加驗收,其所發生的管理費和各項損失均由甲方承擔。并償付給乙方按預算造價每日萬分之一的逾期違約金。

二、竣工工程驗收合格,從驗收之日起3天內,乙方向甲方移交完畢。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驗收后的工程發生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三、本項工程中的單位工程,如需單獨移交甲方,在移交時,雙方應辦理中間驗收手續,作為該單位竣工工程驗收之依據。

四、在進行竣工工程驗收中,如發現工程質量不貼合規定,乙方應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并在雙方議定的措施和期限內完成。經驗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應償付給甲方按預算造價每日萬分之一的逾期違約金。

五、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種材料或設備雙方均無法解決,致使該項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經雙方研究同意,可做減項竣工,并對已完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和辦理移交手續。

六、竣工工程驗收,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技師檢驗標準及施工圖為依據。在進行竣工驗收時,乙方應在驗收前10天向甲方帶給以下文件:

1.增減變更文件和其他洽商記錄;。

2.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中間交工驗收記錄;。

3.工程竣工后,應繪制竣工圖,工程變更不大的由施工單位在原施工圖上加以說明,提交建設單位存檔。工程變更較大的,能夠由建設單位自繪或委托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繪制竣工圖。

七、乙方在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后,屬于民用建設項目應于竣工驗收后15天內,屬于工業建設項目,應于竣工驗收后30天內,將竣工結算件送交甲方進行審查。甲方應在接到竣工結算件后,民用建設15天內,工業建設20天內審查完畢,如到期未提出異議,由經辦銀行審定撥款。

八、工程竣工驗收后,乙方對施工的土建工程質量負責保修一年,采暖工程保修第一個采暖期內。在保修期內,確由施工單位職責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氣、堵塞等質量事故,乙方應負責無償修理。(屬于專業性建筑安裝工程按_____各有關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辦理)。

九、工程未經驗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甲方承擔職責。

第七條:違約職責和_____。

一、由于乙方職責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驗收合格日期計算)每逾期一天,應償付給甲方按預算造價萬分之一的逾期違約金;屬于包工不包料的,每逾期一天,應償付給甲方按預算人工費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

二、甲乙雙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種應付款項,如拖期不付,按銀行的短期貸款利率償付給對方逾期付款違約金。

三、實行合理化推薦獎和提前竣工獎的,甲乙雙方應根據有關政策的規定,另行協議。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申請各級城鄉建設委員會或雙方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解決不了的,可選取下述第項處理:(1)向建筑物所在地的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附則。

一、預算審查手續,由建設單位將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附施工圖預算)送市建設工程合同預算審查處審查。要求鑒證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鑒證。

二、在本合同簽訂之前,雙方簽訂的施工準備合同(工程協議書),可做為本合同之附件。

三、招標工程,按《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暫行辦法》簽訂合同。

四、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同附件。

一、工程項目一覽表。

二、全部施工圖紙。(合同正本有此附件)。

三、施工圖預算。(合同正本及建設銀行有此附件)。

四、甲方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一覽表。

五、有關協議:

第十條:合同份數及有效期。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并分別報送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副本一份。

二、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并結清尾款后失效。

建設單位(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建工單位(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爭議解決應該首選篇五

本合同經下述雙方簽署:

2.________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以下簡稱乙方);經理____先生(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_____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授權)。

出生地:________(國家)。

國籍:________(國家)。

總部:________(國)________市。

在________國的通訊地址:________信箱。

鑒于甲方要興建的________________,乙方提交報價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________招標委員會接受并已中標。根據________國________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______號決議,雙方締約于下:

(一)合同內容。

乙方要完全、準確地按照該合同條款、技術規范、設計圖紙、工程量表、價格表與合同條款有關的書面協議,在________市對________________進行施工。

乙方承認自己對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確的理解,在此基礎上同意締約,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合同金額。

本合同總金額為________.兌美元比例為70%.

這個金額是用單價乘實際工程量的方法計算出來的,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至于“分段工程”則根據臨時報表進行支付,臨時報表的書寫方法應是雙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對乙方的支付要根據合同及其附件的規定。

合同價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為施工所承擔的所有費用、開支、義務、各種稅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維修費及在合同期內規定的保修、保養費。乙方無權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價格,如市場物價上漲,貨幣價格浮動,生活費用提高,工資的基限提高,調整稅法、關稅及稅務,在________國國內或國外新增加賦稅。

(三)工期。

乙方必須根據本合同第____號附件的說明,在自移交場地之日起的____天之內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節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內。如果乙方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認為不可按期完工的話,可書面通知甲方,說明原因,并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證實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四)移交場地。

根據甲方向乙方發出的通知,進行工地交接,交接時須簽訂紀要,雙方各持一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場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內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紀要,并將紀要的復印件寄給乙方。起草紀要之日等于乙方接收場地之時。

(五)查看工地。

乙方承認在簽認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周圍的環境,掌握了所有與工程施工有關或對施工有影響的情況,如地質土壤情況、水源、當地氣候情況、道路、交通流量、勞動力提供范圍等。由這些因素產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負責。

(六)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自被通知中標的第二天起的30天內,向甲方寄存履約保證金,金額為該合同總額的20%,或在指定期限內將以前寄存的投標保證金補充到上述比例。該合同只有在寄保證金之后才對甲方產生義務。

有現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條件第11條規定的條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保函須在合同整個執行期中都有效,真到最后交付工程為止。

該保證金始終都由甲方保存,作為乙方完成施工和履行甲方權利的保證。乙方應在甲方發出掛號函件后,最多在一個月內,按可能業經被扣除的金額的相同額度補足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沒收保證金的余額,或者從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擔費用。甲方有權索賠,只要用掛號函件通知乙方即可,無須訴諸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

甲方有權從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債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土木建筑工程(國際)合同條件。

第一部分共同條件。

定義與解釋。

1.定義。

本合同(按下文規定的定義)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此處為其所規定的含義:

(a)“雇主”,是指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造、安裝或交付進行招標并將雇承包人的該一方以及雇主名下的合法繼承人,但不包括(經承包人同意者除外)雇主的任何受讓人。

(b)“承包人”,是指其投標已被雇主接受的個人或多人、商號或公司,并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c)“工程師”,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師,或由雇主隨時指派并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

(d)“工程師的代表”,是指駐工地工程師或工程師的助理,或任何由雇主或工程師隨時指派來履行本文件第2條所規定的職責的工程建筑管理員,其職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e)“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應進行的工程。

(f)“合同”,是指合同條件、說明書、圖紙、經標價的建筑工程清單、費率與價格表(如果有的話)、投標書和合同協議。

(g)“合同價格”,是指投標書所列明的,但經根據下文所載規定予以增減的金額。

(h)“施工設備”,是指為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按本條下述定義)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一切設備器械或諸如此類性質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構成或正在構成永久性工程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他各物。

(i)“臨時工程”,是指為本工程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

(j)“圖紙”,是指說明書中所提到的圖紙和任何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對這類圖紙所作的修改,以及工程師隨時提供或書面認可的其他圖紙。

(k)“現場”,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進行本工程的土地和其他場所,以及任何由雇主為本合同的目的而連同本合同中特別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場所。

(l)“經認可”,是指業經書面認可,包括對先前的口頭認可所作的隨后的書面確認;而“認可”是指書面認可,包括上述情況。

單數與復數。

視文中需要,僅表明單數的詞也包括復數在內,反之亦然。

頁旁小標題或注釋。

這些一般條件中的頁旁小標題或注釋均不得被認為是本合同條件的組成部分,也不得作為解釋本共同條件或本合同時的考慮因素。

工程師的代表。

2.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和權力。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是視察和監督本工程,并試驗與檢查有關本工程所要使用的材料與做工。他無權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除本文件下面或本合同其他地方另有明文規定者外,他無權命令進行任何會引起遲延的工程或指示雇主作任何額外支付,也不能對本工程作任何變更。

工程師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把授予工程師的任何權力和授權委托給工程師的代表,并應將所有這種權力和授權的書面委托的副本提交給承包人。工程師的代表在這種委托范圍之內(但不是委托范圍之外)給予承包人的任何書面指示或認可,應如同工程師所作出的指標或認可一樣,對承包人與雇主具有約束力。但是必須以下述為條件:

(a)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工作或材料未予不認可,并不損害工程師日后不認可該工作或材料并下令予以推倒、清除或拆毀的權力。

(b)如果承包人對于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任何決定感到不滿意,他應有權把此問題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隨即對該決定予以確認、撤銷或更改。

轉讓與轉包。

3.轉讓。

承包人未經雇主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組成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好處或利益(付給承包人銀行的任何根據本合同到期應付的款項不在此列)。

4.轉包。

承包人不得把整個工程轉包出去。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未經工程師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無理不予同意)不得把本工程的任何組成部分轉包出去,如予同意,不得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人對任何分包人或分包人的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和疏忽,就如同對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或疏忽一樣,應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按計件方式提供勞動力,不應認為是本條所說的轉包。

合同的范圍。

5.合同的范圍。

本合同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經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合同文件。

6.語言。

(1)制訂本合同文件所用的語言應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說明,如果本合同文件用不止一種語言寫成,則還應在第二部分中指定解釋本合同所據以為準的該種語言,即其中指定的“主要語言”。

(2)文件相互解釋: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共同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的各項條款規定,應成為任何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中各項條款規定的主導,在上述條件下,構成本合同的若干文件應視為是彼此相互解釋的,如有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應由工程師對之作出解釋和調處,工程師應即為此向承包人發出指示,指示應按何種方式完成該項工作。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遵照任何這種指示執行而為承包人帶來的任何費用,由于文件的這種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并不在而且有理由不在承包人所預計之列,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雇主應按可以合理負擔此項費用的金額支付這筆額外款項。

7.圖紙的保管。

(1)圖紙應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有承包人免費提供圖紙副本2份,承包人如還需要更多的副本,應由承包人自費提供和制作。在本合同履行完畢時,承包人應把所有根據本合同提供的圖紙退還給工程師。

承包人應就執行根據本合同規定的工程或其他事項所進一步需要的任何圖紙或說明書,給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以適當的書面通知。

圖紙副本應有一份保存在現場。

(2)上述提供給承包人圖紙副本中的一份,應由承包人保存在現場,該份圖紙應供工程師、工程師的代表和經工程師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員在一切適當時間檢查和使用。

8.進一步提供的圖紙和指示。

工程師應完全有權在本工程進行過程中,隨時向承包人提供為了本工程的正確和適當的進行和維護的目的而必須進一步提供的圖紙和指示,承包人應予執行并受其約束。

一般義務。

9.合同協議。

承包人應邀立約時,應按附件所列并視情況經過必要修改的格式簽訂合同協議(由雇主承擔費用制訂)。

10.履約保證書。

如果投標書中載明,承包人承諾在需要時取得一家保險公司或銀行的擔保或是提供兩名合適而殷實的擔保人,同承包人一道負有連帶責任地向雇主承擔義務,按不超過投標金額10%的金額根據保證書的條件擔保照章履行本合同者,則該保險公司或銀行或擔保人以及該保證書,均應是須經雇主認可的。而取得這種擔保或提供這種擔保人以及所要訂立的這種保證書的費用,應統由承包人承擔,但本合同另有規定者除外。

11.現場檢查。

投標書應認為是根據雇主在其為投標的目的提交給承包人的文件中所應提供的有關水文、氣候和自然條件的數據資料所制訂的。但是承包人應檢查和考察現場及其周圍環境,并應在提交投標書以前(盡可能)確實弄清現場的形狀與性質、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工作和材料的數量與性質、進入現場的交通工具以及他可能需要的居住設備,總之,他應親自取得一切有關風險、意外事件和其他可能影響其投標的各種情況的必要資料(按上所述)。

投標的充分條件。

12.不利的自然條件和人為的障礙。

承包人應被認為在投標以前,已確實弄清他對于本工程的投標以及在標價的建筑工程清單和費率與價格表(如有的話)中所列的費率與價格都是正確和充分的。此費率與價格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應包括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一切義務和為本工程的正確建成與維護所必需的一切事物。但是,如果在本工程進行中,承包人遇到自然條件或人為的障礙,而此種條件或障礙并非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應能合理預見的,則承包人應立即將此書面通知工程師的代表。如果工程師認為,此種條件或人為障礙并非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應能合理預見的,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雇主則應支付由于此種條件而加給承包人的額外費用,包括由于遇到此種條件或障礙而引起的以下適當而合理的費用:

(b)以及承包人在未得到工程師具體指示情況下,可采取的任何經工程師認可的正當合理措施所引起的適當而合理的費用。

13.工作必須使工程師滿意。

除了法律上不可能或實際上不可能以外,承包人必須嚴格按照本合同要求進行,建成和維護本工程,做到使工程師滿意,并應執行和嚴格遵循工程師對于涉及或有關本工程的任何事項(不論本合同中是否提到)所作的指示和指導。承包人只領受工程師或(在按照本文件第2條所提到的限制條件下)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指示和指導。

14.應提供的方案。

在承包人的投標被接受以后,承包人如經要求應當盡快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表明他所建議本工程進行的步驟次序和方法的方案,請工程師認可,并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提出要求時,應向他們書面提供關于承包人對進行本工程以及承包人打算提供、使用或建造的(視情況而定)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所作安排的詳細資料。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提交這種方案并經他們認可,或者向其提供這種詳細資料,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15.承包人的監督權。

承包人應在本工程進行中,并在其后工程師認為是正當履行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承擔的義務所必需的期間,給予或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該認可隨時可予撤銷)一名有法定資格的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應當常駐本工程,并應把他的全部時間專用于本工程的監督。如果工程師撤銷此項認可,承包人應在接到撤銷此項認可的書面通知以后,盡快(在考慮到下文所述需要替換他的情況下)將該處理人撤離現場,而且日后不得再雇用他擔任現場任何工作,并應由經工程師認可的其他代理人來替換他。這種指定的代理人或代表應代表承包人領受工程師或(在按本文件第2條規定限制條件下)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指示和指導。

16.承包人的雇員。

(1)承包人有關本工程的進行和維護應在現場提供和雇用:

(b)以及為本工程的正確而及時的進行和維護所必需的熟練、半熟練和非熟練工人。

(2)承包人為了或關于本工程的進行或維護而雇用的任何人員,如果工程師認為其行為不當或不稱職或玩忽職守,或者工程師另外認為雇用該人是不合需要的,工程師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將該人撤離本工程,而且非經工程師書面允許,不得再雇用該人從事本工程。任何因此而撤離本工程的人員應盡快地由經工程師認可的稱職的替換人員接替。

17.工程定位。

承包人應負責按工程師書面規定的原始基準點、線和高程對本工程進行準確和正確的定位,負責本工程所有各個部分的位置高程、尺寸和定線正確無誤(按上所述),并負責提供與此有關的一切必需的儀表器具和勞動力。如果在本工程進展中的任何時候,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在位置高程,尺寸或定線上出現或發生任何錯誤,承包人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要求,應自行承擔費用糾正此種錯誤,使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滿意。除非此種錯誤是由于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書面提供的不正確的數據資料所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糾正此種錯誤的費用應當由雇主承擔。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定位或任何線或工程所作的檢查決不應免除承包人對此項定位的準確性所承擔的責任。因此,承包人應當仔細保護和保持本工程定位中所用的一切水準基點、龍門板、標樁和其他各物。

鉆孔和勘探挖掘。

18.如果在本工程進行中的任何時候,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進行鉆孔或進行勘探挖掘,應以書面命令提出此項要求,而且除非建筑工程清單中已列有關于這種預期的工作的臨時金額,否則應被認為是根據本文件第51條的規定所命令的一項追加的要求。

19.守衛與照明。

承包人在必要的時候和地方,或者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或者經合法當局提出要求時,應自行承擔費用為有關工程提供和保持全部照明、保衛、圍攔和看守,以保護本工程或保障公眾或其他人員的安全和方便。

20.對工程的照管。

(1)從本工程開始到完成,承包人應承擔全部責任照管本工程及一切臨時工程,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例外風險除外)使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或任何臨時工程遭受任何損壞、滅失或傷害,原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予以修理和彌補,使得本工程在竣工時處于良好的狀態,并且在一切方面都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師的指示。如果任何這種損壞、滅失或傷害,是由于任何例外風險引起的,承包人在經工程師要求并符合本文件第65條規定的情況下,應予以修理和彌補,如上所述,其費用則由雇主承擔。承包人還應對他在為了履行本文件第49條規定的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所引起的對本工程的任何損害負責。

(2)“例外風險”包括:戰爭、戰爭行動(不論是否已經宣戰)、入侵、外國敵人的行動、叛亂、革命、或者軍事政變或篡權、內戰或(非承包人自己的雇員之間的)**、騷動或騷擾,或者是雇主使用或占有已經對之出具竣工證書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者是完全由于工程師對本工程的設計所造成的原因,或者是由于并非承包人方面的合理預見性和能力所能預見或合理預防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所造成的(所有這些,在此都統稱為“例外風險”)。

21.工程的保險等。

承包人在其根據本文件第20條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應以雇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對他根據本合同條款應予負責的,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一切滅失或損壞按下述方式投保。使雇主和承包人得到保險的范圍包括本工程施工期間,也包括維護期間,由于維護期開始以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引起的滅失或損壞,以及承包人在為了履行其根據本文件第49條所承擔的義務,而進行任何作業的過程中所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

(a)對本工程和臨時工程按隨時所進行的這種工程的全部價值保險。

(b)對材料、施工設備和承包人運至現場的其他各物,按這種材料、施工設備和其他各物的全部價值保險。

這種保險應按雇主認可的條件(不得無理拒絕認可)向保險人投保,承包人凡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但是,在承包人上述義務與責任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本條所載任何規定都不得使承包人有責任對需要修理和重建任何所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程投保。

22.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

(1)承包人(除說明書另有規定者外)應就由于本工程的施工和維護而可能引起的一切損失和對任何人身或任何財產所受傷害或損害(并非承租人或占用人所遭受的對現場的土地或莊稼的表面或其他損害)的權利主張,并就任何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給雇主以補償。但是,此處的任何規定都不得被認為使承包人應有責任就對下列情況的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費給雇主以補償:

(b)雇主在任何土地上或其下或其中對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進行施工的權利;

(d)由于雇主、雇主的代理人或雇員或其他承包人(非本承包人所雇用的)在本合同期間的任何行為或疏忽所造成的對人身或財產的傷害或損害,或者與此有關的任何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

但是還必須規定:為了本條的目的,“現場”一詞應認為只限于說明書中規定的或圖紙上表明的其中土地和莊稼由于進行本工程而將不可避免地受到妨礙或損害的范圍。

(2)雇主應就有關本條第(1)款限制性條款中所提到的事項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失,并給承包人以補償。

23.第三方保險。

(1)承包人在開始進行本工程之前(但在不限制其根據本文件第22條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的情況下),應為防止并非由于本文件第22(1)條限制性條款中提到的事項所引起的、在進行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對任何財產(包括雇主的財產)或對任何人身(包括雇主的任何雇員)的任何損害、滅失或傷害進行保險。

(2)第三方保險的最低金額:此項保險應按雇主認可的條件(不得無理拒絕認可)并應至少按投標書中所列金額,向保險人投保,承包人凡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

24.工人遭受工作事故。

(1)對由于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他人員遭受任何工傷事故而應依法支付的任何損害賠償費或補償,除了由于雇主、雇主的代理人或雇員的任何行為或違約所造成的工傷事故者外,雇主均不應承擔責任,而承包人應就所有這種損害賠償費和補償(上述例外情況除外)并就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各項費用和開支,給雇主以補償。

(2)承包人應把此項賠償責任向經雇主認可的(不得無理拒絕認可)保險人投保,并應在他雇用任何人員在本工程工作的全部期間繼續此項保險,如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該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但是,對于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任何人員,如果分包人已就對這些人員的賠償責任,按照使雇主能根據保險單得到補償方式進行保險,則承包人根據本款承擔的進行上述保險的義務應屬已經履行,但承包人應要求該分包人凡經要求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此項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

25.對承包人沒有投保的補救辦法。

如果承包人未就本文件第21、23和24條中提到的各項保險或根據本合同條款應由他投保的任何其他項保險進行保險和使之保持有效,則在這動情況下,雇主可以就任何此類保險項目投保和使之保持有效,并支付為此目的所必需的保險費,并隨時從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上述雇主所支付的金額,或以此作為到期債務向承包人索還。

26.發通知和付費。

承包人應按有關進行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者任何地方當局或其他合法當局的規章條例或細則的要求,并按其財產或權利在任何方面受到或可能受到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影響的一切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則和規章條例的要求,發出一切應發的通知和支付一切應付的費用。

承包人應在各個方面遵守可適用于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上述法規、法令或法律,或者任何地方當局或其他合法當局的規章條例或細則的規定,以及遵守上述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則和規章條例,并就對于違反任何此類法規、法令和法律、規章條例或細則的一切罰款和各種賠償責任,給雇主以補償。但是,凡經工程師證明為正當應付并由承包人支付的關于此類費用的一切款項,應由雇主付還給承包人。

27.化石、文物等。

在本工程現場發現的一切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和建筑物,以及其他在地質學或考古學方面有價值的遺物或物品,應在雇主與承包人之間認為是雇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他的工人或任何其他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這種物品,并應在這種物品發現之時和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項發現通知工程師的代表,并按工程師的代表的指示處理這種物品,其費用由雇主負擔。

28.專利權和使用費。

承包人應就對于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所使用的任何施工設備、機器、工具或材料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他受保護權提出的一切權利主張和訴訟,并就任何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雇主免受損害并給雇主以補償。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應為取得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所需要的石頭、沙子、礫石、泥土或其他材料支付一切噸位稅和其他使用費、租金,以及其他付款或補償(如果有的話)。

29.妨礙交通和毗鄰的財產。

為進行本工程和任何臨時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一切作業,應在遵照本合同的要求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以免不必要地或不適當地妨礙公眾方便或妨礙進入和使用公、私道路和人行道或不論雇主或任何其他人員擁有的財產,承包人應就由于或有關任何這種只要是承包人應對之承擔責任的事項所引起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雇主免受損害,并給雇主以補償。

30.臨時運輸。

(1)承包人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任何運輸損壞或傷害連接現場的或在通往現場途中的任何公路或橋梁,尤其應選擇路線,選擇和使用車輛并限制和分配裝載量,以便盡可能合理地限制這種由于把設備和材料運出入現場而不可避免地產生的臨時運輸,并使該公路和橋梁不致遭受不必要的損壞或傷害。

(2)特殊的負載:如果承包人認為有必要搬運一車或數車施工設備機械或預制件或工作部件經過部分公路或橋梁,而這種搬動很可能會損壞公路或橋梁,除非對公路或橋梁進行特別保護或加固,則承包人應在這種載運車輛開上公路或橋梁以前,把要載運的重量和其他細節以及他對保護或加固上述公路或橋梁的建議,通知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如果工程師在接到此項通知后14天內沒有以相反通知指出此項保護或加固是不必要的,則承包人就可以實行此項建議或工程師對此所提出的修改。并且,除非上述保護或加固所必需的各項工作已列入承包人所提出的供定價的建筑工程清單,否則其費用或開支應由雇主付給承包人。

(3)對臨時運輸索賠要求的處理:如果在本工程進行期間或在其后的任何時間,承包人收到由于進行本工程而引起的有關對公路或橋梁的損壞和傷害的任何索賠要求。應當立即將此報告工程師,其后,雇主應就此項索賠要求、談判解決辦法、并支付一切應付款項,并應就此和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給承包人以補償。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任何這種索賠要求或其中的一部分是由于承包人方面沒有遵守和履行其根據本條第(1)和(2)款所承擔的義務而造成的,則經工程師證明由于承包人沒有遵守或履行上述義務而所應賠償的金額,應由承包人付給雇主。

(4)水路運輸:如果由于本工程的性質,要求承包人采用水路運輸,本條上述各項規定應解釋為:“公路”包括水閘、碼頭、防波堤或與水路有聯系的其他建筑物,而“車輛”則包括船只,并應具有相應效力。

31.給予其他承包人的機會。

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的要求,為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并為雇主和任何其他合法當局所雇用的在現場上、或現場附近進行任何未包括在本合同之內的工作、或執行雇主簽訂的任何有關或附屬于本工程的合同的工人,提供進行其工作的一切合理機會。但是,如果承包人應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的書面請求,向任何這種其他承包人或雇主或任何這種當局提供由承包人負責維護的任何公路或道路,或允許他們使用現場上的承包人的腳手架或其他設備,或向他們提供任何性質的其他服務,則雇主應就這種使用或服務按工程師認為合理的金額支付給承包人。

32.設備、材料和勞動力的供應。

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供應和提供一切施工設備、臨時工程、臨時和永久性工程所有的材料、勞動力(包括其監督)、往來現場和在本工程內和周圍的運輸,以及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要的各類其他物品。

33.竣工現場的清理。

在本工程竣工時,承包人應從現場清除和撤離一切施工設備、剩余物料、垃級和各種臨時工程,使整個現場和工程清潔并處于良好狀況,使工程師滿意。

勞動力。

34.勞動力的雇用。

(1)承包人應自行安排雇用一切當地的或外地的勞動力,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并安排其交通、住宿、膳食和付給工資。

(2)供水:承包人應在合理可行情況下,根據當地條件,對現場供應充足的飲用水和其他用水供承包人的職員及工人們使用,使工程師的代表感到滿意。

(3)酒類或藥物:承包人不得違反現行的法規法令和政府規章或命令而進口、出售、贈送、實物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酒類或藥物,或允許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員進口、出售、贈送、實物交易或處理這類物品。

(4)武器和:承包人不得同任何人員交換任何武器或任何種或作其他的處理,或允許或容忍上述這種交換或處理。

(5)節日和宗教習慣:承包人對待他所雇用的一切工人,應適當尊重一切公認的休息節日和宗教方面或其他方面的習慣。

(6)流行病:如果發生任何流行病,承包人應遵守和執行政府或當地醫療衛生當局為處理和撲滅此種疾病而制定的條例、命令和要求。

(7)妨害治安行為等:承包人應隨時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雇員出現任何非法的**或妨害治安行為,以維持治安和保護本工程鄰近的人員和財產免遭上述**或行為的妨害。

(8)分包人遵守事項:承包人應對其分包人遵守上述各項規定承擔責任。

(9)任何有關工人和工資的其他條件,應視需要和第二部分第34條第(9)、(10)等款所列。

35.關于工人等情況的申報。

承包人如經工程師要求,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格式和間隔時間向工程師的代表或其辦事處提交詳細報告書,說明承包人各個時候在現場上雇用的管理人員和各級工人的數目,以及工程師的代表要求有關雇工數目的資料。

材料與做工。

36.材料與做工的質量和試驗。

(1)一切材料和做工均應屬于合同規定的各該種類并符合工程師的指示,并應不時接受工程師在制造或制作地點或在現場或在所有任何這類地點指導進行的試驗。承包人應提供為檢查、測量和試驗任何工作及所用的任何材料的質量、重量或數量,所通常需要協助的儀器、機械、勞力和材料,并應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在把材料投入本工程以前,提供材料的樣品供試驗。

(2)樣品費用:如果說明書或建筑工程清單中明確意指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的提供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費用,否則應由雇主承擔費用。

(3)試驗費用:進行任何試驗的費用,如果說明書或建筑工程清單中明確意指或規定進行這種試驗,并且(在僅僅做負荷試驗或者為了確定任何完成的或部分完成的工作的設計是否適合于旨在達到的目的而做試驗的情況下)這種試驗在說明書或建筑工程清單中已詳細列出,足以使承包人能在其投標中予以定價或估算在內,則應由承包人負擔。

(4)未規定的試驗等的費用:如果工程師命令進行的任何試驗,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

a)并非意指或規定進行的試驗;

b)或(在上述情況下)未詳細列出的試驗;

c)或雖意指或規定進行,但工程師命令,要由一名獨立的人員在除了現場或受試驗材料的制造或制作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試驗。

如果試驗結果表明,該做工或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或工程師的指示,則此項試驗費用應由承包人負擔,否則由雇主負擔。

37.進入現場。

工程師和他所授權的任何人應能隨時進入本工程和現場,以及進入正在為本工程進行工作或提供材料、制成品和機械的一切車間和地方,承包人應為他們進入這些地方或獲得進入的權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

38.在覆蓋以前對工程的檢查。

(1)任何工作未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認可不得予以覆蓋或置于視線之外,承包人應提供充分機會由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檢查和測量任何將要覆蓋或置于視線之外的工作,并在水久性工程就位以前檢查其基礎。承包人應在任何這種工程或基礎準備就緒或即將準備就緒以供檢查時,及時通知工程師的代表,而工程師的代表除非認為此項檢查沒有必要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否則應為檢查和測量該工程或檢查該基礎的目的而出席,不得無理拖延。

(2)移去覆蓋物和打開:承包人應按工程師不時作出的指示,將本工程任何部分移去覆蓋物或從中打開,并應使各該部分恢復原狀和修補好,使工程師滿意。如果任何各該部分是在依照本條第(1)款的要求執行后予以覆蓋或置于視線之外的,并經認為是按照本合同進行的,則將其移去覆蓋物、從中打開、恢復原狀和修補等各項費用均應由雇主負擔,但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所有上述各項費用均應由承包人負擔,并應由雇主向承包人索還或可由雇主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予以扣除。

39.清除不適當的工作和材料。

(1)工程師在本工程進行過程中應有權隨時發出書面命令:

a)在該命令規定的時間內從現場清除工程師認為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材料;

b)代之以適當的和合適的材料;

c)并拆除工程師認為其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并按要求重建(不管其以前的任何試驗或中期付款)。

承包人違約。

(2)如果承包人拖欠不執行上述命令,雇主有權雇用其他人員進行此項工作并付給工資,由此產生的或伴隨而來的一切費用開支均應由承包人負擔,并應由雇主向承包人索還或可由雇主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予以扣除。

(1)承包人應在接到工程師的書面命令時,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進行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并應在暫停時間,在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情況下適當地保護本工程并保證其安全。承包人在根據本條規定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方面所招致的額外費用,包括所有現場應支付的日常工資、薪水、設備的折舊和保養、現場的雜費和本合同的一般管理費,均應由雇主負擔和支付,除非這種暫停是:

a)本合同另有規定者;

c)或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安全所必需者。

但是,除非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的命令后的28天內將其索賠意向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否則承包人將無權索還任何此種額外費用。工程師應就其認為是公平合理的“索賠要求”,解決和決定應付給承包人的這種額外款項。

(2)如果根據工程師書面命令(本款稱之為“暫停命令”)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進展暫停一段時期或連續幾段時間總計達90天,或者如查工程師在先前已發出為期不到90天的暫停命令以后,又在這一暫停期限屆滿時起不到90天以內,再次發出不論是關于整個工程的或是(如果先前的暫停命令僅影響本工程的一個部分)影響或包括本工程的一部分的暫停命令,則在上述任何情況下,承包人可以送交工程師一份書面通知,要求工程師在接到此通知后的28天內許可繼續進行已暫停進行的本工程或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未在上述時間內給予這種許可,承包人通過再送一份書面通知,可以(但并非必須)選擇如下:如果此項暫停僅影響本工程的一部分,則按本文件第51條的規定刪除該部分對待;如果此項暫停涉及整個工程,則按雇主放棄本合同對待。

開工時間和遲延。

41.工程的開始。

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書面命令后,應在投標書指定的期限內,在現場開始本工程,并應以應有的速度進行,不得遲延,但如有工程師明文批準或命令者或安全屬于非承包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者除外。

42.現場的占有。

(1)除本合同可規定應讓承包人隨時占有的現場各部分的范圍和各該部分應向承包人提供的順序以外,在遵照本合同關于本工程進行順序的任何要求的條件下,雇主將隨著工程師發出開始本工程的書面命令,讓承包人占有為使承包人能按照本文件第14條所提到的方案(如果有的話)或者按照承包人應以書面通知向工程師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始和繼續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現場各部分,并將隨著工程的進展,隨時讓承包人占有為使承包人能按照上述方案或建議(視情況而定)以應有的速度進行本工程施工所進一步需要的現場各部分。如果由于雇主方面沒有按照本條規定讓承包人占有現場各部分而使承包人招致遲延或費用開支,工程師應準許延長工程完成時間,并證明他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對所招致開支的償付金額,該金額應由雇主支付。

(2)道路通行權等:承包人應為取得他所需要的有關進入現場的特別的或臨時的道路通行權負擔一切開支和費用。承包人還應自費提供他為本工程的目的所需要的在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施。

43.竣工的時間。

在遵照說明書中有關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應在整個工程竣工前完工的任何要求的條件下,本工程應在投標書所指定的時間內全部竣工,從投標中所指定的開工期限的最后1天起算,或根據文件第44條允許的延長時間計算。

44.竣工期限的延長。

如果任何額外的或追加的工作量,或可能發生的不論何種其他特殊情況,使承包人有正當權利延長竣工時間,工程師應確定這種延長時日。但是,工程師并無義務要考慮任何額外的或追加的工作或其他特殊情況,除非承包人在這種工作開始后或這種情況出現后的28天內,或其后盡快地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有關他認為自己有權延長時間的任何權利主張的充分而詳細的材料,以便當時能對該權利主張作出調查。

45.夜間或星期日不工作。

在遵照本合同所載的相反規定的條件下,任何長久性工作,除下文規定者外,非經工程師的代表書面許可不得在夜間或星期日(如果當地公認休息日)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進行,為拯救人命或財產或為本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的或者是絕對必需的工作除外,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的代表。但是,本條規定不適用于任何通常采用輪班制或兩班制進行的工作。

46.進度。

承包人根據文件第5條所提供的全部資料、設備和工人,以及本工程進行和維護的方式、方法與速度,應是同一種類的,并應按使工程師滿意的方式進行。如果任何時候工程師認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度太慢,不能保證本工程在規定的或延長的竣工時間內完成,工程師應將此以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應采取他認為必要的措施,而工程師則可同意加快進度,以便使本工程能在規定的或延長的竣工時間內完成。如果此項工作未在夜間進行,承包人應在請求許可在夜間和白天一樣工作。如果得到工程師這種許可,承包人應無權因這樣做而獲得任何額外支付,但是,如果這種請求遭到拒絕,而又沒有相當的、切實可行的加快工程進度的方法,則竣工的時間應延長僅由于這種拒絕所致的一段時間。進行夜間作業不得有不合理的噪音或干擾。承包人應就由于在進行作業時所產生的噪音或其他干擾而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與此賠償責任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各項費用和開支,給雇主以補償。

47.對延期規定的違約償金。

(1)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本文件第43條規定的時間內或延長的時間內完成本工程,承包人應向雇主支付投標中規定的金額,作為對這種違約規定的違約償金,而不作為對本工程竣工日期按本文件第43條規定的時間或延長的時間(視情況而定)所超過的每1天或不足1天的罰款。雇主在不妨礙其他補償方法的情況下可以從他手頭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討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扣除該項違約償金的金額,支付或扣除該違約償金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義務,或免除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其他義務與責任。

(2)規定的違約償金的削減: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本工程中的任何一部分,業經工程師按本文件第48條出具竣工證書,并已由雇主占有或使用,則對延期規定的違約償金,有關出具該竣工證書以后的任何延遲時間應按業經證明已竣工部分的價值占整個工程的價值的比例予以削減。

(3)對提前竣工的獎勵:如果希望在本合同中規定對提前完成本工程或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支付獎金,應在第二部分第47條(3)中予以規定。

48.竣工證書。

當工程師認為本工程已基本竣工并已令人滿意地通過本合同規定的最后試驗時,工程師應在接到承包人關于將在維護期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的書面保證后,對本工程出具竣工證書,本工程的維護期應從出具此項證書之日開始。但是,工程師可以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對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出具這種證書,并應根據承包人的書面申請對業已竣工使工程師感到滿意而且已經為雇主占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出具這種證書。當給予本工程的一部分以這種證書時,應當認為該部分已經竣工,而且該部分的維護期應從出具這種證書之日開始。但是,按上述規定對上述被占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所出具的竣工證書,不得認為是證明任何需要恢復原狀的地面或表面工程的竣工,除非這種證書明確如此說明。

維護和缺陷。

49.維護期及修理。

(1)本條件中,“維護期”一詞應指投標中指定的維護期限,從工程師按照本文件第48條證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計算,或者如果工程師根據第48條出具不止一份證書時,則從各該證書出具之日起分別計算,而與維護期有關的“本工程”一詞則應作相應的解釋。

(2)為了使本工程在維護期滿之時或期滿之后盡快交付給雇主時,處于維護期開始時的同樣完好狀態(正常的磨損除外)使工程師感到滿意,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在維護期間或在維護期滿后14天內根據工程師或以工程師名義在維護期滿之前所進行檢驗的結果可能以書面向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對缺陷、不完善之處、收縮或對其他缺點進行修理、改正、重建、矯正和彌補等一切工作。

(3)進行修理工作等的費用:如果工程師認為之所以需要進行這種修理工作是由于使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或者由于承包人方面忽視或沒有遵照改造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義務所致,則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進行所有這種修理工作。如果工程師認為之所以必需進行修理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則應作為追加工作確定這種修理工作的價值并予以付款。

(4)如果承包人不進行上述工程師要求他做的任何工作,雇主有權用他自己的工人或請其他承包人進行此項工作,如果此項工作是屬于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進行的工作,雇主應有權向承包人索回此項費用,或可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作此項工作的費用。

50.承包人進行調查。

承包人如經工程師書面要求,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調查造成任何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的原因。如果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不是屬于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應予負責之列者,承包人在上述調查中所進行的工作的費用應由雇主承擔。但是,如果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是屬于上述承包人應予負責之列者,進行上述調查工作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按照本文件第49條的規定自行承擔費用對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進行修理、矯正和補救。

修改、增補與刪除。

51.變動。

(1)工程師應對于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狀、質量或數量作出他認為可能是必要的變動,并用為此目的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他如認為可取,應有權命令承包人去做下列任何一項,而承包人應照辦:

a)增加或減少本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

b)刪除任何此類工作;

c)改變任何此類工作的性質或質量或種類;

d)改變本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線、方位和大小;

e)進行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種類的追加工作,所有這種變動決不應使本合同無效,但是所有這些變動的價值(如果有的話)在確定本合同價格的金額時,應予以考慮。

(2)有關各項變動的命令應是書面的:承包人沒有工程師的書面命令,不得作任何變動。但是,如果當任何工作數量的增加或減少并非由于根據本條發出命令的結果,而是由于其數量超過或不足建筑工程清單所規定的數量,則對這種工作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不應要求有任何書面命令。但是,又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工程師認為任何這種命令以口頭方式發出是可取的,承包人應遵照執行這種命令,而工程師不論在該命令執行之前或之后對這種口頭所作的任何書面確認,均應認為是屬于本條所指的書面命令。但是,又如果承包人就工程師的任何口頭命令,向工程師作出書面確認,而此項確認未遭工程師的書面否認,則此項確認即應認為是工程師的書面命令。

52.變動的估價。

(1)工程師應就其命令進行的任何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或刪除的工作確定他認為應對投標中指定的金額予以增加或減少的金額(如果有的話)。所有這些工作均應按工程師如果認為適用于本合同所規定的費率估價。如果本合同沒有載明任何適用于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費率,則應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商定合適的價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確定他認為合理而適當的價格。

(2)但是,如果任何刪除或增加部分的性質或工作量都同整個合同工程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的性質或工作量有關,工程師認為由于這種刪除或增加,使本合同對本工程任何項目所規定的費率或價格變得不合理或不適用,則應由工程師和承包人商定一個合適的費率或價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在考慮到各種情況之后另外確定他認為合理適當的費率或價格。

但是還必須規定,除非在該命令發出之日以后(而在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情況下,則在此項工作開始之前或在其后)已盡快地發出書面通知:

a)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師關于他要求額外付款或變動費率的意圖;

b)或由工程師通知承包人關于他準備視情況變動費率或價格的意圖,否則就不得按本條第(1)款增加本合同的價格,或按本條第(2)款變動費率或價格。

(3)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時,發現各項變動(由于任何有關改變材料和(或)勞動力價格的條款所引起者除外)的最后結果,較投標所指定的金額增加或減少15%以上,則本合同價格的金額應按工程師和承包人雙方商定的金額進行修正。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在考慮到一切實質性的和有關的因素(包括承包人的雜費和管理費)之后,確定在他認為是合理而適當的金額。

(4)計日工作:工程師如果認為有必要或合乎需要時,可以書面命令任何增加的或替代的工作均應按計日工作進行,這樣,對這種工作應根據建筑工程清單內的計日工作表所規定的條件和承包人在其投標中確定的費率與價格支付承包人。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必要的收據或其他憑證以證明所付金額,并應在定購物料以前先把關于該物料的報價單提請工程師認可。

對于所有按計日工作進行的工作,承包人應在此種工作持續進行期間,每天向工程師的代表提交此種工作所雇用的全部工人的姓名、工種和時間的準確清單一式2份,以及列明此種工作所用的全部物料與設備(已按照本文件上面提到的表計入百分比增加的設備除外)的品名及數量的報表也一式2份。每份清單和報表如果或經認為正確無誤,其中一份將由工程師的代表簽字后退還承包人。每個月終,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的代表提交一份關于所使用的勞動力、材料和設備(上述例外除外)的價格報表,這種清單和報表如果沒有全部和準時提交,承包人就無權得到任何支付。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由于任何原因,要承包人按上述規定送交這種清單或報表并非切實可行的,則工程師應有權批準對此種工作按計日工作(在對此種工作所用的時間和設備及材料感到滿意時)或是按他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價格付款。

(5)權利主張:承包人應每月一次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一份賬目單,詳細列舉(盡可能詳盡)承包人認為自己有權提出的對任何增加的費用的各項權利主張,以及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命令已在當月進行的一切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凡沒有列入此項詳細賬目單內的對任何這類工作索取償付的要求,將一概不予考慮。但是盡管承包人沒有遵守此項條件,如果他已在盡早的時機,通知工程師關于他打算就這類工作提出權利主張,則工程師仍有權批準對任何這類工作付款。

設備、臨時工程的材料。

53.本工程的專用設備。

(1)承包人所提供的一切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一經攜入現場就應當認為是專供本工程的施工和建成之用,未經工程師的書面同意(不得無理拒絕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其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移走(為了將其從現場的某部分移至另一部分者除外)。

(2)設備的撤離:在本工程竣工時,承包人應把他所提供的留在現場的所有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以及任何未使用的材料撤離現場。

(3)除本文件第20條和65條有規定者外,雇主在任何時候對上述任何施工設備、臨時工程或材料所受的損失或傷害概不負責。

(4)設備的再輸出:對于承包人為本工程的目的而輸入的任何施工設備,在按上述規定撤離現場后,雇主將在需要的情況下協助承包人就承包人再輸出這種施工設備獲得必要的政府的批準同意。

(5)海關放行:雇主在需要時將協助承包人就本工程所必需的施工設備、材料和其他各物取得海關的放行。

(6)任何涉及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的其他條件,包括有關支付或減免關稅或其他進口稅、港口費、碼頭費、卸貨費、引水費和任何其他費用或應付款的各項條件,視需要在第二部分第53條第(6)、(7)等項中予以規定。

54.對材料等的認可不得是默示的。

本文件第53條的實施,不得被認為工程師默示是對其中所提到的材料或其他事項的任何認可,也不得妨礙工程師在任何時候拒絕任何這種材料。

測量。

55.數量。

建筑工程清單中所列出的數量是對工作的估計數量,不能作為承包人為履行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義務時應進行的本工程的實際的和準確的數量。

56.應予測量的工程。

除另有規定者外,工程師應按照本合同通過測量查明和確定按本合同完成的工作的價值。當工程師要求對本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測量時,他應通知承包人的指定代理人或代表,承包人應立即參加或派一名稱職的代表人協助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進行此項測量,并應提供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詳細資料。如果承包人不參加或者忽略或遺漏派代理人參加,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認可的測量應被認為是對工作的正確的測量。為了測量要用記錄和圖紙進行測量的長久性工作的目的,工程師的代表應對這種工作逐月作出記錄和圖紙,承包人在得到書面邀請參加檢查時,應在14天內參加與工程師的代表一道檢查并同意這些記錄和圖紙,并應在業經同意的記錄和圖紙上簽字,如果承包人不參加檢查和同意任何這種記錄和圖紙,則這些記錄和圖紙就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如果承包人在檢查這些記錄和圖紙以后,同意這些記錄和圖紙或同意后不在其上簽字,除非承包人在進行此項檢查后的14天內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書面通知,提出這些記錄和圖紙是不正確的各個方面,請工程師決定,否則這些記錄和圖紙仍應被認為是正確的。

57.測量方法。

除本合同另有特別說明或規定者外,不論任何一般的或當地的習慣,本工程仍應測量凈值。

臨時金額和直接成本金額。

58.各項臨時金額。

(1)在建筑工程清單中(不論是在簽訂本合同時未作詳細規定而應由承包人進行的工作,還是應由按下文規定的指定的分包人進行的工作)列出的每一項臨時金額(非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的直接成本價格)連同承包人已經計入此項金額的費用和利潤(如果有的話)均應從本合同價格中予以扣除,并應代之以下列各項計入本合同價格:a)與該臨時金額有關的工作系經工程師命令并由承包人進行的情況下,對這樣進行的工作按本文件第52條所估定的價值;b)與該臨時金額有關的工作系經工程師命令并由指定的分包人(定義見下文)進行的情況下,承包人按工程師的指示所實際支付給該分包人的金額(但是必須遵照本條第(5)款的規定)以及(如果承包人已把有關費用和利潤的任何金額計入與該工作有關的的臨時金額)一項金額其所占實際支付金額的比例與上述費用和利潤占上述臨時金額的比例相同者。

(2)直接成本項目:建筑工程清單中的每一項金額其中包括(占該金額的全部或部分)應為本工程提供的或用于本工程的貨物或材料的直接成本價格者,應由以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指示為該貨物或材料所支付的實際價格(但是必須遵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代替直接成本價格而變動,同時本合同價格則應按照建筑工程清單中的金額由于此種代替所增加或減少的金額而予以增減(視情況而定)。對于列入直接成本價格的關于勞動力的任何金額,不得由于上述實際價格高于或低于直接成本價格而變動。但是,對于所有其他費用和利潤,則應按照根據建筑工程清單中所規定的有關的直接成本的該一具體項目的百分比或者(如果無此種百分比時)根據承包人列入投標書作為調整直接成本金額的百分比而得出的金額,予以增加或減少(視情況而定)。

(3)臨時和應急項目的使用:在建筑工程清單中所列的各項經規定為臨時或應急的款項,只能憑工程師的指示和決定動用。如果該款項全部或部分未經動用,則應從本合同價格中減去未動用的金額。

(4)提供證明等:承包人如經工程師要求應出示全部有關臨時項目或直接成本項目開支的報價單、發票、證件以及賬目或依據。

(5)現金折扣:承包人根據本條第(1)款(b)項或第(2)款的規定,按工程師的指示付給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義)的任何金額,只要是在承包人收到雇主該項付款之前支付的,為了根據本條第(1)或(2)款(視情況而定)調整本合同價格的目的,應在上述原包人實際支付的金額上增加這一實際付款額的2.5%,而與此有關的任何現金折扣的好處,均應轉給雇主。

(6)分包人義務的轉讓:如果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義)已就他所進行的工程或他所供應的貨物或材科和承包人承擔任何超過本合同規定的維護期一段期間的持續義務,承包人應在維護期滿后的任何時候應雇主的請求并由雇主承擔費用把此項義務尚未屆滿期間的好處轉讓給雇主。

59.指定的分包人。

(1)可能經雇主或工程師指定或選定或認可的一切專家、商人和其他人員,其所進行的任何工作或供應的任何貨物的臨時或直接成本金額已列入建筑工程清單者以及根據建筑工程清單或說明書的規定要求承包人把任何工作轉包給并正在進行此種工作和供應此種貨物的一切人員,均應被認為是承包人所雇用的分包人,并在下文稱之為“指定的分包人”,但是,雇主或工程師不得要求承包人、或認為承包人有義務雇用任何不愿意同承包人簽訂包含有如下條款的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人:

a)指定的分包人將就作為分包合同主題的工作或貨物向承包人承擔如同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條款向雇主所承擔的同樣的義務和責任,并將就此并就凡是由此引起的或與此有關的或是由于未履行這種義務或責任所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并給承包人以補償。

b)指定的分包人將就其本人、其代理人、工人及雇員的任何疏忽,就其本人或其人員對承包人為本合同的目的所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工程的任何濫用,并就上述一切權利主張,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并給承包人以補償。

(2)對指定的分包人的款項的支付:工程師在根據本文件第60條出具其中包括對任何指定的分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或所提供的貨物付款的任何證書以前,應有權要求承包人提出適當證據證明,先前證書中所包括的對該指定的分包人的工作或貨物的一切付款(減去保留額),已由承包人如數支付或清償;如未支付或清償,除非承包人:

a)以書面通知工程師,說明他有正當理由扣留或拒絕此項支付;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爭議解決應該首選篇六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定的原則,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承包工程概況__________________。(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內容、承包的范圍、開工和竣工日期、質量等級等內容)

第二條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的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條主要是用于涉外方面的)。

第三條圖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圖紙提供的日期、套數、保密要求以及圖紙的解釋等)

第四條甲乙雙方駐工地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在單位中的職務)。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基礎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工程進度計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工程監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包括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等)。

第八條人事同價款及其調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工程預付款及工程價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工程驗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決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保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爭議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當事人各執_______份。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__(寫明生效的時間或者條件)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承包方(蓋章):________。

發包方(蓋章):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

代表人(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爭議解決應該首選篇七

(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內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詞定義如下:

(1)“業主”,名稱將在第二部分中具體標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業主的法定繼承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包括業主的受讓人。

(2)“承包人”指標書被業主接受的投標人或投標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繼承人和經業主同意的受讓人。

(3)“工程師”指第二部分中確定的工程師人選,或經書面通知承包人,由業主隨時任命的代行工程師職責的工程師人選。

(4)“工程師代表”指任何常駐工程師、工程師助手,或由業主或工程師任命履行第二條規定的職責的人選。對工程師代表的授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臨時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條款、技術規范、圖紙、標價的工程量表、單價或價格表、標書、接受證書和合同協議(如已完成)。

(7)“合同價格”指在接受證書中確定的數額,可按合同條款的規定增減。

(8)“建筑設備”包括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全部設備,但不包括構造永久性工程的材料。

(9)“臨時性工程”指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各種臨時工程。

(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將施工和維修的永久工程。

(11)“技術規范”指在標書或標書修正中確定的規范,也包括由工程師提供或書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12)“圖紙”包括技術規范中包含的圖紙,經工程師書面同意的對圖紙的修正,以及由工程師提供或書面同意的其他圖紙。

(13)“現場”指建筑工程師設計的永久性或臨時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場地,以及業主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場所、或其他合同中規定構成現場的部分。

(14)“同意”指書面同意,包括隨后對口頭同意的書面確認。

(二)合同內容需要時,單數表示的詞也包括復數的含義,反過來也是這樣。

(三)合同條款中的標題和邊注不被視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解釋合同不予考慮。

(四)“費用”一詞包括現場內外發生的通常費用開支。

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二條工程師應負責履行發出指令、頒發證書等合同規定的義務。如果在業主對工程師的任命中要求工程師在履行其部分職責時需經業主特殊同意,應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規定。

工程師可隨時書面授權其代表代行其職權,但應向承包人和業主提交書面授權文件。在授權期間,工程師代表的決定對承包人和業主來說等同于工程師本人的決定。

以下情況如此辦理:

(1)工程師代表未否定的工程、材料,工程師仍有權否定,并決定拆除相應的建筑。

(2)若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的決定不滿意,有權提請工程師親自判定。

轉讓和分包。

第三條未經業主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合同收益(除了向承包人的開戶銀行支付到期款項外)轉讓。

第四條承包人不得分包整個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未經工程師的書面同意,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工程師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將承擔合同義務。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為、失誤、失職將象承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為、失誤、失職一樣,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為某部分工程提供勞力將不被視作分包。

合同文件。

第五條。

(一)在第二部分將寫明下列條件: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

合同適用哪國的法律,按哪國法律解釋。

如果文件用同一種以上語言書就,文件按哪種語言解釋,就在第二部分中將其定為以這種語言為準。

(二)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條款比其他條款更具約束力。構成合同的幾個文件可互相解釋,在發生歧義和不一致時,將由工程師向承包人作出解釋。

如果工程師對歧義進行解釋時,導致承包人增加未預見的開支,經工程師證明,業主應支付相應的款額。

第六條。

(一)工程圖紙將由工程師保管,但需免費向承包商提供兩份副本。如果承包人需要更多副本,則自己承擔費用。完成合同工程后,承包人將圖紙全部歸還工程師。

(二)承包人所在工程現場保留一份圖紙副本,以便工程師及其代表,或工程師書面授權的人士隨時審查。

(三)如果工程師不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供圖紙或命令,導致工程延誤或中斷,在此情況下承包人要書面通知工程師。通知中應詳細描述所需圖紙、命令,為什么需要,何時需要,以及否則可能造成的延誤和停工。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爭議解決應該首選篇八

第一條(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內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詞定義如下:

(1)“業主”,名稱將在第二部分中具體標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業主的法定繼承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包括業主的受讓人。

(2)“承包人”指標書被業主接受的投標人或投標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繼承人和經業主同意的受讓人。

(3)“工程師”指第二部分中確定的工程師人選,或經書面通知承包人,由業主隨時任命的代行工程師職責的工程師人選。

(4)“工程師代表”指任何常駐工程師、工程師助手,或由業主或工程師任命履行第二條規定的職責的人選。對工程師代表的授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臨時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條款、技術規范、圖紙、標價的工程量表、單價或價格表、標書、接受證書和合同協議(如已完成)。

(7)“合同價格”指在接受證書中確定的數額,可按合同條款的規定增減。

(8)“建筑設備”包括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全部設備,但不包括構造永久性工程的材料。

(9)“臨時性工程”指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各種臨時工程。

(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將施工和維修的永久工程。

(11)“技術規范”指在標書或標書修正中確定的規范,也包括由工程師提供或書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12)“圖紙”包括技術規范中包含的圖紙,經工程師書面同意的對圖紙的修正,以及由工程師提供或書面同意的其他圖紙。

(13)“現場”指建筑工程師設計的永久性或臨時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場地,以及業主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場所、或其他合同中規定構成現場的部分。

(14)“同意”指書面同意,包括隨后對口頭同意的書面確認。

(二)合同內容需要時,單數表示的詞也包括復數的含義,反過來也是這樣。

(三)合同條款中的標題和邊注不被視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解釋合同不予考慮。

(四)“費用”一詞包括現場內外發生的通常費用開支

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二條工程師應負責履行發出指令、頒發證書等合同規定的義務。如果在業主對工程師的任命中要求工程師在履行其部分職責時需經業主特殊同意,應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規定。

工程師可隨時書面授權其代表代行其職權,但應向承包人和業主提交書面授權文件。在授權期間,工程師代表的決定對承包人和業主來說等同于工程師本人的決定。

以下情況如此辦理:

(1)工程師代表未否定的工程、材料,工程師仍有權否定,并決定拆除相應的建筑。

(2)若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的決定不滿意,有權提請工程師親自判定。

轉讓和分包

第三條未經業主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合同收益(除了向承包人的開戶銀行支付到期款項外)轉讓。

第四條承包人不得分包整個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未經工程師的書面同意,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工程師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將承擔合同義務。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為、失誤、失職將象承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為、失誤、失職一樣,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為某部分工程提供勞力將不被視作分包。

合同文件

第五條(一)在第二部分將寫明下列條件: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

合同適用哪國的法律,按哪國法律解釋;

如果文件用同一種以上語言書就,文件按哪種語言解釋,就在第二部分中將其定為以這種語言為準。

(二)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條款比其他條款更具約束力。構成合同的幾個文件可互相解釋,在發生歧義和不一致時,將由工程師向承包人作出解釋。

如果工程師對歧義進行解釋時,導致承包人增加未預見的開支,經工程師證明,業主應支付相應的款額。

第六條(一)工程圖紙將由工程師保管,但需免費向承包商提供兩份副本。如果承包人需要更多副本,則自己承擔費用。完成合同工程后,承包人將圖紙全部歸還工程師。

(二)承包人所在工程現場保留一份圖紙副本,以便工程師及其代表,或工程師書面授權的人士隨時審查。

(三)如果工程師不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供圖紙或命令,導致工程延誤或中斷,在此情況下承包人要書面通知工程師。通知中應詳細描述所需圖紙、命令,為什么需要,何時需要,以及否則可能造成的延誤和停工。

(四)如果因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在合理時間內提供上述圖紙和命令,而導致承包人誤工和/或增加開支,工程師將決定延長承包人的規定工期。且只要開支合理,承包人將得到補償。

第七條在工程進行中,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提供正確施工所需的圖紙和指示。承包人應執行且受其約束。

一般義務

第八條(一)根據合同條款,承包人要認真進行工程建設維護工程。只要合同規定需要,為了建設和維護工程承包人應暫時或長期提供勞力、材料、建設機械等。

(二)承包人將對施工現

場操作和建筑方法的恰當、穩定、安全負全部責任。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規定,承包人對工程師決定的永久性和臨時性工程的設計、規格不負責任。

第九條如果修正需要承包人簽訂并執行的一個合同協議,協議由業主人準備并承擔費用。

第十條為了執行合同,承包人在標書中應承諾按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和業主共同同意的保險公司、銀行或其它保障機構開出的保函。保函數額不超過驗收證書中所要求的保函數額。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承包人將負擔全部費用。

第十一條業主應在招標文件中向投標者提供經過考察獲得的有關工程的水文及地層資料。標書正是以這些資料為基礎的,但承包人對自己的理解負責。

承包人被視作在提交標書前,已檢查了工程現場及周圍環境,掌握了關于工程性質的信息,包括地層情況,水文、氣候狀況,完成工程所需材料,到達現場的交通和食宿問題等。總之,承包人被認為已掌握了可能影響投標的一切必要信息,包括風險,偶發事件。

第十二條承包人被認為在其標書的工程量表和價目表中已規定好價格。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這一價格已被認為包含了其履行合同義務,正確執行合同的全部所需。如果執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遇到一些他認為有經驗的承包人也不能預見的情況或人為障礙(天氣狀況除外),他將向工程師代表提交書面通知。如果工程師確認其不可預見性,將要求業主支付承包人在這種情況下增加的費用。包括:

(1)為執行工程師相應指示的合理費用;

(2)在沒有工程師特別指示時,采取工程師同意的恰當措施的合理費用。

第十三條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建設工程,要得到工程師滿意的肯定。無論合同中是否有規定,工程師有關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必須執行。承包人只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在第二條的情況下接受其代表的指示。

第十四條(一)承包人中標后,應在第二部分條件中規定的時間內向工程師提交一份執行合同的順序計劃,待工程師肯定。承包人隨時應工程師或其代表的要求,提供詳細敘述他進行工程安排的書面報告。

(二)一旦工程師發現工程實際進度與上述計劃不符,將要求承包人提供一份修改的計劃,保證在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

(三)承包人向工程師或其代表提供這樣的計劃,并不免除他的任何合同責任。

第十五條承包人在工程進行過程中或在工程師認為履行合同義務必要時,提供監督管理。承包人或其一位經工程師書面同意的全權代表應隨時在現場,并負責監督管理。工程師可隨時撤銷對全權代表的確認,如果這樣,承包商應在接到書面通知后,撤銷對其的授權,不再錄用他,并提供替代人選。全權代表將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按第二條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第十六條(一)承包人在工程進行中,需在現場雇用如下人選:

(1)在自己的專業范圍內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能勝任監管工作的副代理人,工人領班和帶頭人。

(2)為及時妥善地完成工程所需的熟練、半熟練和非熟練工人。

(二)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立即解雇其雇用來執行合同的人員,這些人員在工程師看來未履行職責或不稱職。被解雇的人員未經工程師的書面同意,不得再被雇用。被解雇人員的職位應立即由工程師同意的稱職人選接替。

第十七條承包人負責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正確地開始工程,保證工程位置、面積、水平面及各部分組合的質量,提供工程所需工具、設備和勞力。如果在工程進行中,在這些方面發生錯誤,承包人應負擔改正的費用,直至令工程師或其代表滿意,除非這些錯誤是由工程師或其代理提供的不準確的書面資料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改正費用由業主承擔。工程師或其代表對開工和任何水平面路線的檢查并不免除承包人保持其正確的義務,承包人應仔細保護保存開工中使用的水準基點、觀測軌道、測標等。

第十八條如果在工程進行中,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鉆孔或挖深坑,應書面提出要求。除非這一費用已包括在工程量表中,否則這一要求將被視作根據第五十一條提的附加要求。

第十九條承包人在需要的時間和地點,或應工程師或及代表的要求,或應權威機構的要求,自己承擔費用提供燈光,警衛等來保衛工程,保障公眾的安全和便利。

第二十條(一)從工程開始到按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竣工證書中規定的日期,承包人負全部責任。如果工程師發出部分永久性工程的竣工證書。則承包人從證書中規定的日期起不再對這部分工程負責,這部分工程的責任轉至業主。承包人要對尚未完成將在維護期內完成的工程負全部責任,除了“意外風險”以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損害、損失,承包人要負責負擔費用修理好,以確保永久性工程完工時狀態良好,符合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師的指示。如果發生“意外風險”,則承包人按工程師的要求和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修復,費用由業主承擔。承包人在完成未竣工工程或履行第49、50條合同義務時,操作對工程造成損害,也要負責任。

(二)“意外風險”包括戰爭、敵對(無論是否宣戰)、侵略

,反叛、革命、騷亂或軍事政變內戰,或在工程進行中,由承包商的雇員、分包人制造的動亂、混亂,或業主使用、占用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由于工程師工程設計的原因,由核燃料燃燒或有毒爆炸物引起的輻射和污染,以及爆炸引起的各種后果,以音速、超音速飛行的飛行物的聲波壓力,和其他有經驗的承包不能預見的事件,所有這些被稱作“免除風險”。

第二十一條不限制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任義務,承包人要以業主和承包人的聯合名義,對按合同條款在第二十條規定的時間內對除免除風險以外的任何損失投保,同時還要對維護期前產生的原因在維護期內造成的損失和承包人為履行第四十九、五十條義務而采取行動引起的損失投保,應保險:

(1)工程及應放入工程中的材料、設備,或加上第二部分相應條款規定的款額;

(2)承包商購買的替代建筑工具和其他物品。

保險人和保險條款均需經業主同意,業主不得無緣由地不同意。承包人應要求隨時向工程師或代表出示保險單和已付的保險金收據。

第二十二條(一)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對建設和維護工程中人員傷害、材料損失及財產損失對業主造成的損失和索賠進行補償,及對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開支等進行補償,以下補償和損失除外:

(1)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占用土地;

(2)業主在任何土地上建設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權利;

(3)為按合同規定建設和維護工程構成的不可避免的人員和財產損失;

(4)由業主其代理人、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的行為或失職造成的人員和財產損失,承包人認為由業主的代理人造成的損失,且可公正的認為是業主的責任,由此引起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開支等。

(二)業主應對按(一)款規定導致承包人遭受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和開支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一)在開始建筑工程前,承包人在不限制其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的情況下,應對非第二十二條原因造成的,而由執行工程合同造成的財產(包括業主的)損失或人員(包括業主的雇員)傷害,其所要承擔的責任投保。

(二)保險人和保險條款均需業主的同意,業主不得無緣由的不同意。保險金額不少于標書附件的規定。承包人應要求隨時向工程師或其代表出示保險單和已付的保險費。

(三)應有這樣一個條款,即發生承包人應得到補償的損失時,而該保險受益人為業主,則保險人就這一損失造成的開支、費用對業主進行補償。

第二十四條(一)業主不對由承包人或再承包人雇用的工人受傷或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除非事故或傷害是由業主或其代理人的行為或過失引起的,承包人應補償業主,補償由此引起的索賠、訴訟、費用、開支等。

(二)承包人應對發生這樣的事故為自己所負的責任投保。保險人應經業主同意,但業主不得無緣由地不同意。承包人應在雇用工人完成工程的過程中繼續保險,應要求隨時向工程師或其代表出示保險單和已付的保險費收據。如果再承包人已為其雇用的工人投保,但以業主為補償對象,則承包人的投保義務被視作已履行。承包人需要求再承包人隨時應要求向工程師或其代表出示保險單和已付的保險費收據。

第二十五條如果承包人未履行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條的保險義務,或其他合同要求的保險義務,業主將進行相應投保,支付保險金,隨時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或認作承包人的負債。

第二十六條(一)承包人應注意所有國家、政府的法律、法規、條例、規章制度及與執行工程合同有關的地方或其他權利機構的規章細則,以及財產和權利將受到工程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并交納規定的費用。

(二)承包人將遵守以上法規、制度,如因違反上述法規而使業主受懲罰,將保險業主得到補償。

(三)如果工程師確認承包人應付這樣的費用,則業主應再支付給承包人。

第二十七條任何在工程現場發現的化石、錢幣、有價物、或文物、建筑物和其他具有地質、考古價值的物品均屬業主的財產。承包人應采取恰當的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其他人移走或損壞這些物品,并立即通知工程師代表,然后按代表的指示處理這些物品,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二十八條承包人應保證業主不受對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設備、機械材料方面受保護權利和專利權,設計、商標等侵權行為引起的索賠和訴訟的損害,并對其所受損害、支付的費用、開支進行補償。除另有規定外,如果要為工程建設需取得石頭、沙子、砂礫、泥土和其他材料,承包人負責支付噸位費、使用費租金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凡是工程建設所需要的操作,只要符合合同的要求,均可進行,但不應在不恰當的情況下妨礙公眾的便利,不應妨礙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和占用,無論財產所有人是業主還是其他人,如果發生承包人負責的這類事件,承包人應保證業主不受由此引起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開支的損害,并對其進行補償。

第三十條(一)承包人應采取各種必要的手段,防止與工程現場相通的公路、橋梁由于施工而遭受損害。承包人和再承包人應選擇路線、車輛,限制分散卸貨,使因運輸設備、材料到施工現場增加的運量被限制在合理范圍內,從而避免對公路、橋梁不必要的損害。

(二)如果承包人需要運送貨物經過部分公路、橋梁,包括建筑設備、機械,建成的部分工程,而這種運送極有可能損壞公路、橋梁,除非采取特殊保護和加固措施。承包人在運送貨物前應通知工程師或其代表貨物的重要及其他特殊事故,還要告知他打算采取的保護、加固方法。除非工程師在接到通知14天內指示不必要采取這樣的方法,承包人將采取行動或按工程師的要求實施修改后的方案。除非承包人在工程量表中包含了保護加固公路、橋梁的任務,保護加固費用由業主向承包人支付。

(三)如果在工程進行中或以后的時間里,承包人因工程損壞公路、橋梁而被要求索賠,應立即告知工程師。業主將商洽解決辦法并支付索賠款,并對承包人因此受到的索賠、訴訟、損害、費用、開支進行補償。如果工程師認為造成索賠或部分索賠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未履行其上述(一)(二)的義務,則經工程師確認的由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補償給業主。

(四)如果工程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運輸,上述條款中的“公路”應包括船閘、碼頭、防波堤或其他有關的水路設施,“運輸工具”應包括船只,上述條款同樣有效。

第三十一條對不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和業主簽訂的其他與合同工程有關的輔助合同項目,承包人按業主的要求,為其他業主雇用的承包人及其工人,業主雇用的工人和其他在工程現場可雇用的機構進行工作提供合理的機會。如果承包人應工程師或其代表的要求,為其他承包人業主或其他機構使用他負責維護的路段提供便利,或使用他施工現場的腳手架等其他設備,或提供類似的服務,則業主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師認為合理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在工程期間,承包人應保證工程現場沒有不必要的障礙物,妥善儲存、處置建筑設備和多余的材料,從現場清理走殘余物、垃圾和其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第三十三條工程完成后,承包人應把所有建筑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從現場清理走,使其整潔,令工程師滿意。

第三十四條(一)承包人自己安排雇用當地或其他來源的勞工,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負責勞工的交通、食宿和工資。

(二)只要按當地情況可行,承包人應向工程現場的人員、工人提供適當飲用水和其他用水,并令工程師代表滿意。

(三)除非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承包人不得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處置任何烈性酒和毒品,也不得允許再承包人、代理人或雇員進口、銷售、贈予和易貨及處置。

(四)承包人不得也不允許向他人給予、易貨,處置任何武器。

(五)承包人在處理與雇用工人的關系中,應充分考慮公認的節假日及導致和其他習俗因素。

(六)一旦爆發了傳染病,承包人將遵守并執行政府或地方醫療衛生機構為治療疾病所制定的規章、命令及要求。

(七)承包人應隨時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雇員中發生非法騷亂或混亂行為,并保證工程附近地區人員和財產的安全、和平。

(八)承包人要對其再承包人遵守上述條款負責。

(九)其他有關勞工和工資的條款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三十四條作出規定。

第三十五條承包人應工程師的要求,向工程師代表或其辦公室,按要求的格式和時間提交一份詳細報告,報告其在工程現場雇用的監督人員和不同等級工人的情況。如工程師代表要求,還應報告建設設備的情況。

材料和工藝

第三十六條(一)各種工程材料和工藝均應符合合同的規定和工程師的指示,且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驗。檢驗可在制造、裝配地、施工現場或合同規定的任何地點。承包人要為檢查、測量、檢驗工程及其質量,或材料的重量、數量提供所需的幫助、工具、機械、勞力和材料,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應將材料在應用于工程前提供樣品供檢驗。

(二)如果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則提供樣品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否則費用由業主支付。

(三)合同中明確要求的檢驗,其費用由承包人負擔。對于那些貨載檢驗和工程設計是否符合要求的檢驗,在合同中均有列舉,承包人可將其費用計入投標價格。

(四)如果是工程師要求的檢驗,而

(1)合同中沒有規定,或

(2)合同中未列舉,或

(3)雖有規定,但工程師指示由獨立的第三人在現場、制造、裝配地以外的地點進行檢驗,當檢驗表明工藝、材料不符合合同條款或工程師指示時,檢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否則,費用由業主負擔。

第三十七條工程師和他授權的任何人隨時可以去工廠、工程準備地或工程所需材料、制成品、機械的來源地。承包人應為他們獲得這種權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幫助。

將被覆蓋或遮掩的工程,并在永久性工程開始前檢查地基。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工程師代表部分工程或地基待于檢驗。工程師代表不應拖延這樣的檢驗,除非他認為檢驗沒必要,并通知承包人。

(二)應工程師的指示承包人要隨時打開已覆蓋的工程部分,并負責再次施工至工程師滿意。如果被覆蓋和遮掩的工程部分符合合同的要求,且滿足(一)的條件,則開蓋和再施工費用由業主承擔。否則,所有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第三十九條(一)在工程施工中,工程師有權隨時書面要求:

(1)按要求把工程師認為不合適的材料在指定的時間內從現場清理走;

(2)用合適的材料替換;

(3)無論先前是否檢驗過或已支付中期付款,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的材料要換掉,不合格的工藝要重新施工。

(二)如果承包人未執行工程師的上述命令,業主有權雇用其他人完成以上工作。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雜費業主可從承包人處取得,或由業主從該支付給承包商的錢款中扣除。

第四十條(一)承包人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在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內,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如有必要在此期間要負責保證工程的完好,承包人按工程師指示這樣做所產生的額外費用,由業主承擔。但以下情況除外:

(1)在合同中規定的停工;或

(2)由承包人的錯誤而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3)由工程現場天氣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4)非由工程師或業主的錯誤引起,或不由第二十條“免除風險”引起的,為正確施工或保證工程安全的停工。

如果承包人不在工程師提出要求后的28天內書面通知工程師其要求,則無權獲得額外的費用。如果工程師認為承包人的要求是合理的,則由他來決定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額和停工時間。

(二)如果按工程師的要求,工程或部分工程停工九十天后仍未得到工程師重新開工的命令,除了上述(一)中(1)(2)(3)(4)的情況外,承包人將向工程師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八天內決定重新開工。如果在此期間仍未得到開工的決定,承包人可書面通知(但不一定這樣做),視只影響部分工程的停工為對這部分工程的省略,視影響整個工程的停工為業主放棄合同。

開工時間和延誤

第四十一條在接到工程師的書面通知后(除非在工程師命令或認可,或承包人不能控制的情況下),承包人應在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期限內開始工程施工,且迅速不拖延。

第四十二條(一)業主在工程師書面命令開工后,應授權承包人使用部分現場,使承包人能開工和按第十四條規定的進度計劃施工。此后業主按施工計劃的要求,在書面通知工程師后,應授權承包人使用施工所需的其他現場部分。如果業主不能按本條規定授權承包人使用現場,而導致承包人誤工或增加費用,由工程師決定延長完工期,并確定應由業主承擔的補償承包人的合理費用開支。

(二)承包人將承擔通向施工現場的特殊或臨時道路通行費用。承包人將支付為進行工程而在現場外膳宿供應費用。

第四十三條按合同要求,在整個工程完成前各部分工程要完工,整個工程應在合同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期限從標書附錄中規定的開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可按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延期。

第四十四條非由于承包人的錯誤行為,而由于增加工程量或工程延誤或特別惡劣的天氣原因,或其他可能發生的特殊情況,承包人有權要求工程延期。延長時間由工程師決定,并分別通知業主和承包人。除非承包人在額外工程開始后或特殊情況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代表提交詳細情況,說明其有權獲得延期,工程師不一定把增加工程量和特殊情況列入考慮。承包人提供的情況要準備接受調查是否屬實。

第四十五條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規定,未經工程師代表的書面允許,任何永久性工程不得在確認的休息時間一夜間或星期天進行,也不得在其他當地的假日進行。但為挽救生命或財產或維護工程安全需要采取不可避免的行動時,承包商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代表,本條款的規定不適用于傳統輪作或倒班進行的工作。

第四十六條如果因承包人無權要求工程延期的原因,工程師認為工程進度太慢,不能確保按規定時間或在延長期限內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將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工程師將同意加速工程進度,以便能在規定時間或延長期限內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承包人無權要求他人為采取這樣的措施多付款。如果因接到工程師這樣的通知,承包人需得到其允許在休息日一夜間或星期日或當地的假日工作,工程師不得無故拒絕。

第四十七條(一)如果承包未在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程,將向業主支付合同中規定的違約罰款,此罰款不作為第四十三條規定時間與實際確認完工時間之差的罰款。在不損害其他補救措施的同時,業主可從他手中任何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上述違約罰款。而這一切均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義務和合同規定的他的其他義務。

(二)如果在全部工程完工前,部分工程按第四十八條規定已經工程師確認完成,業

主已開始使用,且合同中沒有其他條款作相應規定,則應支付的違約罰款按已完成工程占全部工程價值的比例削減。

(三)如果愿在合同中規定有關全部或部分工程完工的獎勵,可在第二部分的第四十七條規定。

第四十八條(一)當全部工程完成且令人滿意地通過了合同規定的最后檢驗,承包人將向工程師或其代表發出通知,并承諾在維修期內將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上述通知和承諾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且被視作承包人的要求,要求工程師提供工程竣工證書。工程師應在承包人發出通知后的21天內向承包人發出工程竣工證書,上面注明他確認的按合同完工的日期,并交給業主一份證書副本;或給承包人書面指示,指出他認為在發出證書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工作。工程師在書面指示后還應指出影響工程完工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在令工程師滿意地完成工程并修正缺陷后的21天內有權收到竣工證書。

(二)同樣,按(一)規定的程序,在如下情況下,承包人可要求工程師發出竣工證書:

(1)在合同中規定了另外完工期限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完成;

(2)工程的一部分已經完成,令工程師滿意,且已被業主占用。

(三)如果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完成且令人滿意地通過了合同規定的最后檢驗,工程師應在全部工程完工前發出這部分工程的竣工證書。一旦證書發出,承包人即被視作已承諾在維修期完成未完成的工作。

(四)如果針對部分工程在全部工程完成前發出了竣工證書,如證書中未明示,并不視作在地面或地表重做工作已完成。

缺陷責任

第四十九條(一)“缺陷責任期”一詞指標書附錄中定義的缺陷責任期,從工程師按第四十八條規定確認的完工日開始計算。如果工程師發出了多份竣工證書,則分別從其完工日開始計算,各部分工程的缺陷責任期作相應規定。

(二)為了按合同的條件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后盡可能快地將工程轉給業主且令工程師滿意(合理損耗除外),承包人應盡快完成按48條的規定在完工日尚未完成的工作。在缺陷責任期內,或缺陷責任期結束后14天內,工程師或其代表如在檢查中發現問題,書面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應負責修理、修正、再建、調整、改正缺陷和其他錯誤。

(三)如果工程師認為需要修理等工作是因為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藝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因為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中明確規定或不言而喻的他的義務,則修理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如果工程師認為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則費用將得到評估,算作增加的工作量。

(四)如果承包人未做前款工程師要求的工作,業主有權雇用他人做此工作。如果工程師認為此工作本應由承包人自己支付費用完成,則產生的費用業主可向承包人索取,或從應付給承包人的錢款中扣除。

第五十條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承包人應在工程師的指導下,對施工過程中或缺陷責任期出現的缺陷、瑕疵和錯誤進行檢查。除非上述缺陷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負責,檢查工作的費用由業主承擔。如果確應由承包人負責,則檢查費用由承包人負擔,且他應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自負費用進行修理和改進。

變更、增加和省略

第五十一條(一)若工程師認為有必要,他可對工程的形式、質量、工程量作變更,他有權要求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

(1)增加或減少合同工程的工程量;

(2)省略部分工作;

(3)改變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質量;

(4)改變部分工程的地層、路線、位置和面積;

(5)為完成工程增加必須的工程量。

但這樣的變更不會使合同失效,變更所需費用將在確定合同價格時予以考慮。

(二)沒有工程師的書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變動。如果增加或減少工程量不是由于本款規定的要求,而是因為與工程量的規定相比或多或少,則不要求書面命令。如果工程師因為某種原因認為可以口頭命令,則承包人應按命令去做。不論在承包人開始執行命令前后,工程師提出的對口頭命令的書面確認,都被視作本款意義上的書面命令。如果承包人在7天內書面向工程師確認其口頭命令,工程師14天內未與駁回,則被認為是工程師所作書面命令。

第五十二條(一)所有按工程師命令增加或省略的工程量均應按合同價格表中工程師認為適用的項目進行估算。如果工程師認為沒有合適的項目可供選用,則應由工程師和承包人商談達成一個適當的價格。如果雙方意見有分歧,由工程師決定一個他認為適當的價格。

(二)如果工程師認為因工程量有所增加或減少,使合同中規定的某項工程的價格不再合理,則應由工程師和承包人商談達成一個適當的價格。如果雙方意見有分歧,則由工程師決定一個他認為適當的價格。

除非書面命令給出后,或在增加工程量的情況下在工作開始之前,盡快給出以下通知,不得按上述(一)增加或減少工程量,不得按(二)改變價格。

(1)承包人通知工程師他打算要求額外付款或改變價格,或

(2)工程師通知承包人他打算改變價格。

(三)如果在確認工程完工后,發現增加或減少的工作量超過驗收

(1)變動命令累計的結果,和

則合同價格應由承包人和工程師商量修正。如果雙方意見不一致,由工程師在考慮使用材料,相關因素及承包人執行合同總費用等因素的基礎上決定價格。

(四)如果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可書面命令增加的工程或替換工程采用加班形式完成。承包人將按合同中加班表的有關規定,以其標書中附錄的價格表為基礎得到支付。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必要的收據、憑證,在訂材料之前,向工程師提交報價表,待其批準。

針對所有加班進行的工程,承包人應在其進行中每天向工程師代表提供詳細清單,注明所有加班人員的姓名、職務和加班時間,一式兩份,還應提供說明書,標明加班中使用的材料和設備的規格、數量(不包括前面提到的按加班表增加工程量所使用的設備),一式兩份。清單和說明書經工程師代表確認后,將在其中一份上簽字,退還承包人。

每月末承包人應向工程師代表提交一份標價的說明書,說明使用的勞力、材料和設備。如未及時完整地提供清單,將得不到支付。如果工程師認為要求承包人按上述規定提交清單和說明書是不現實的,則工程師有權決定對加班工時及使用的材料、設備支付合理的款額。

(五)每月承包人應向工程師代表提交一份詳細、全面的報告,說明他認為自己應得的增加款額,和前一個月他應工程師要求增加的工程量。

對未包括在清單內的工程量和費用不能要求中期或最終支付。如果承包人在事先書面告知工程師他將對增加的工作量要求付款,則即便他未遵守上述規定,工程師有權要求對這樣的工程量和費用進行支付。

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第五十三條(一)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建筑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在運到施工現場后,均視作完全用于工程施工。除非是把它們從現場一部分移到另一部分,否則在沒有工程師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移動。而工程師不得無故不同意。

(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應即時從現場把所有建筑設備、臨時工程及剩余的材料清理走。

(三)除了在第二十條和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下,業主對上述建筑材料、臨時工程及材料的損失、損壞不負責任。

(四)如果因工程需要,需進口某些建筑設備,業主應幫助承包人在需要時從政府部門得到必要的許可,以便按上款清理現場時再出口這些建筑設備。

(五)業主應幫助承包人在需要的時候為工程所需的建筑設備、材料和其他物品通關。

(六)其他影響建筑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的條件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五十三條中作出規定。

第五十四條執行第五十三條并非暗示工程師同意選擇這樣的材料或其他與工程相關的事項,也不妨礙工程師拒絕使用某種材料。

計量

第五十五條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估計數字,不應認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義務所進行的實際工程量。

第五十六條除非另有規定,工程師應計量并決定按合同進行的工程量的價值。如果工程師要對某部分工程進行計量,應通知承包人授權的代理人或代表。代理人或代表應立即參加或派一名有資格的代理人幫助工程師或其代表進行計量,并提供所有工程師或其代表要求的詳細情況。如果承包人未參加或未派代理人參加,則工程師進行的計量或他同意的計量被視作對工程量的正確計量。如果計量永久性工程時需要記錄和圖紙,工程師代表應按月準備記錄和圖紙。如果承包人被書面要求,應在14天內參與檢查這些記錄和圖紙,并決定是否同意工程師代表準備的記錄和圖紙,如果同意應簽字。如果承包不參加檢查,記錄和圖紙則被視作是正確的。檢查完畢后,承包人應在14天內書面通知工程師代表哪一部分記錄和圖紙他認為不正確,由工程師作出決定,否則即使承包人不同意或不簽字,記錄和圖紙也被視作是正確的。

第五十七條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工程計量應采用凈值,不管慣例和當地習慣怎樣。

暫定金總額

第五十八條(一)暫定金總額是指在合同工程量表中規定的,按工程師的指示使用全部、部分或不使用,以進行工程,提供貨物、材料、服務或用于偶發事件款額。合同價格應包括工程師可同意使用的與暫定金總額有關的工程、供貨或服務費用。

(二)對每一筆暫定金總額,工程師有權命令:

(1)進行工程,包括承包人提供貨物、材料、服務。合同價格應包括按第五十二條確定的工程、貨物、材料和服務的價值。

(2)由指定分包人進行工程,提供貨物、材料或服務。將付給承包人的款項按第五十九條(四)確定和支付。

(3)承包人采購貨物和材料,將對給承包人的款項按第五十九條(四)確定和支付。

(三)承包人應工程師的要求,應提供臨時費用支出的所有有關報價、發票、憑證、帳目和收據。

指定分包人

第五十九條(一)所有在合同暫定金總額項下進行工程或提供貨物、材料

、服務的專家、商人、手工工人和其他人,由業主或工程師同意,選擇或指定,還有按合同規定由承包人分包完成工程,提供貨物、材料、服務的人,均被視作由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在此合同中稱為“指定分包人”。

(二)在承包人有合理原因拒絕時,可不因業主或工程師的要求,或出于某種義務雇用指定分包人。承包人也不雇用那些在下列條件下拒絕參加分包的人:

(2)指定分包人應保證承包人不受因指定分包人、其代理人、工人的疏忽或錯誤使用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合同的建筑設備、臨時工程而引起的索賠的損害,并負責賠償。

(三)如果暫定金總額項下的服務包括設計任何一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確定與工程一體的設備機械的規格,這樣的要求應在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中明確規定。指定分包合同應說明,負責提供此種服務的指定分包人應保證承包人不受因未履行義務而引起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開支等的損害,并對承包人進行賠償。

(四)由指定分包人負責進行的工程,提供的貨物、材料或服務中,以下應包括在合同價格中:

(1)按分包合同和工程師的指示,承包人應支付的和已實際支付的款項;

(3)對其他費用和收益,若承包人在工程量表中已規定了該項目對暫定金總額相應的比率,則以此比率乘以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款項;若沒有這樣的條款,承包人在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比率視作在工程量表中的如此規定。

(五)在按第六十條發出證書前,若其中包括指定分包人進行工程,提供貨物、材料或服務應得到的支付,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供合理的證明,證明除先前證書已包括的保留物外,指定分包人的所有工作已得到支付。除非下列情況,承包人將被視作拖欠:

(1)書面通知工程師其有充足理由延遲或拒絕支付;和

(2)向工程師提供充足證據,其已書面通知指定分包人。

在此情況下,業主有權在工程師頒發證書后,向指定分包人直接支付承包人應付的款項,再從業主支付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抵銷。

如果工程師證明業主已直接向指定分包人作出支付,則其在頒發證書給承包人的同時應把業主已支付的款項扣除,但工程師應按合同規定,不延誤頒發證書。

(六)如果指定分包人在進行工程,提供貨物、材料、或服務中對承包人承擔的義務超過維修期,則在維修期結束后,承包人應把由這種未結束義務帶來的利益應業主的要求轉給業主,費用由業主承擔。

證書和支付

第六十條(一)除非另有規定,將按第二部分第六十條的規定,每月支付一次。

(二)如果業主向承包人預付款,用于建筑設備、材料的費用,應在第二部分第六十條中作出支付和償付的相應規定。

(三)如果為工程施工,需從國外進口材料、設備,或從國外輸入勞務,或從國外輸入勞務,或因某種特定情況,合同項下的一部分支付需按第七十二條規定使用某種外幣,則此情況下的支付應在第二部分第六十條中作出規定。

第六十一條只有第六十二條提及的缺陷責任證書,可視作對工程的接受。

第六十二條(一)只有當工程師簽發了缺陷責任證書并把它交給業主,說明工程已完工并接受保修,情況令他滿意,合同才能視作執行完畢。工程師應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后28天內頒發證書。如果工程的不同部分有不同的缺陷責任期,則以最近到期的為準。如果在缺陷責任期內,按第四十九條和五十條的規定,命令承包人進行的工作已完成并令工程師滿意,則不管先前業主是否已進入、擁有或使用這部分工程,工程師都應盡快頒發證書。頒發缺陷責任證書不構成將按第二部分第六十條的規定向承包人支付第二筆保留金的前提。

(二)除非承包人在頒發本條款規定的缺陷責任證書前,就與合同有關的事務或與進行工程的有關事務提出書面索賠,業主將不再對其承擔任何義務。

(三)盡管頒發了缺陷責任證書,承包人和業主仍應負責合同規定發生在頒發證書前而在頒布證書之時尚未履行的義務。合同將被視作對雙方繼續有效,以便決定的性質和多少。

補救措施

第六十三條(一)如果承包人破產,或收到被接收指令,或提出破產申請,或作出有利其債權人的安排,或同意在其債權人組織的委員會監督下執行合同,或公司將進行清算(非為合并或重組而進行的自愿清算),或未事先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而轉讓合同,或其貨物嚴重受損,或工程師書面向業主證明,他認為承包人:

(1)已放棄合同;或

(3)在收到工程師書面通知拒絕接受

某些材料和工程后28天內未從現場清理走這些材料,或未推倒工程重建;或

(5)不顧損害良好的工藝技術,或公然對抗工程師的指示,把部分合同分包出去,業主可在給出書面通知14天后,進駐工程現場,驅逐承包人,但合同并不因此無效,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責任不予免除,也不影響合同規定的業主及工程師的權利和權力。業主可自行完成工程或另雇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按合同條款,業主和其他承包人可使用他們認為合適的,為進行工程師專門保留的建筑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業主可隨時出售上述設備、工程和未用的材料,出售收入用于支付合同規定承包人應支付給他的款項。

(二)在業主進駐工程和驅逐承包人之后,工程師應盡快通過詢問雙方或調查單方面決定,到進駐時為止,對承包人按合同已進行的工程部分應支付多少款額,以及未使用或只部分使用的材料和建筑設備、臨時工程的價值。

(三)如果業主進駐工程,驅逐承包人,他將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后,且待施工、保修費用、延遲完工損失和發生的其他費用確定并被工程師確認后履行對承包人的支付義務。承包人有權得到的款額為,工程師確認若承包人妥善完成工程應接受的款額減去上述各項費用的差。如果上述費用超過承包人若妥善完工應接受的款額,承包人應要求應向業主支付超過的部分。超過部分視作承包人對業主的負債,業主可相應收回。

第六十四條如果在工程進行中或缺陷責任期內,因全部或部分工程發生事故或其他事件,工程師或其代表認為補救或修理工作需馬上進行以確保工程的安全,而承包人無法或不愿馬上進行工作,業主可雇用他人完成工程師或其代表認為必要的工作,并作出支付,如果工程師認為業主進行的上述工作,承包人按合同有義務自負費用完成,則業主發生的所有費用可向承包人要求支付,或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或其代表應在上述緊急事件發生后,盡快書面告知承包人。

特殊風險

第六十五條

(一)除了對在特殊風險發生前已按第三十九條規定被視作不適用的工程,承包人對由以下定義的特殊風險導致的工程損壞,業主或第三方財產損失以及人員傷亡事件不負補償或其他責任。業主要保證承包人不受上述情況引起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開支等的損害,并對承包人進行補償。

(二)如果工程或在現場、現場附近及運輸經過現場的材料,或承包人其他用于或將用于工程的財產將遭受由特殊風險導致的損害,承包人有權得到支付,用以:

(2)修整工程被破壞、損壞部分;

(3)修整材料和承包人其他用于或將用于工程的材料。

(三)由地雷、炸彈、炮彈、手榴彈或導彈、爆炸或沖擊導致的,或由戰爭爆發引起的受傷或死亡被視為特殊風險的結果。

(四)除以下關于爆發戰爭的規定外,業主應向承包人支付因特殊風險導致的進行工程所增加的費用和雜費,但不包括在特殊風險發生前按第三十九條規定視作不適用的工程的重建。業主一旦知道費用將增加,應立即書面通知工程師。

(五)特殊風險指戰爭、敵對狀態(宣戰或未宣戰)、侵略、外國敵對行動、第二十條規定的核及壓力波風險,即將進行工程或工程施工、保修所在國發生反叛、革命、軍事政變、篡權、內戰,只限于承包人和分包人雇工進行工程中發生的騷亂、動亂、混亂。

(六)如果在合同進行中,世界上爆發戰爭,無論是否宣戰,且戰爭在財政或其他方面對工程造成了實質影響,在合同按本條款規定終止前,承包人應繼續盡力完成工程。業主在戰爭爆發后可隨時書面通知承包人終止合同。這樣的通知發出后,合同將終止,但雙方在本條款下的權利和第六十七條的操作不終止,且不損害任何一方因以前發生的違約而獲得的權利。

(七)如果合同按本條款規定終止,承包人應迅速從現場移走所有建筑設備,并提供便利使其分包人同樣去做。

(八)如果合同終止,業主應向承包人支付在終止日前已完成的工程尚未得到支付的部分,款項將按合同規定的價格計算,再加上:

(4)按本條款(一)(二)(四)規定應追加的支付;

(6)在合同終止時

,遣送承包人的工作人員和與工程有關的雇用工人的合理費用。

對本條款下業主應支付的款額,業主有權從承包人應付款中抵銷,包括對建筑設備、材料的預付款和所有在合同終止日根據合同業主有權從承包人收回的款額。

失效

第六十六條如果因為戰爭或其他雙方無法控制的因素,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無法履行其合同義務,或根據合同適用法律,雙方不必繼續履約,則業主針對已進行工程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額等于按第六十五條規定合同終止情況下,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額。

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七條如果業主與承包人或工程師與承包人之間就合同本身或工程施工發生爭議或分歧,無論是在工程進行中,還是完工后,無論是在合同終止、放棄前后,無論是在違約前后,應首先提交工程師。工程師在應一方要求后90天內,將其決定書面通知業主和承包人。此決定將是最終的,對業主和承包人有約束力的,對業主和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應繼續盡力執行工程合同,無論業主或承包人是否要求仲裁。如果工程師書面通知他的決定九十天后,業主或承包人未提出仲裁的要求,則此決定將仍為最終的,有約束力的。如果工程師未在規定的90天內通知他的決定,或業主或承包人對其決定不滿意,則業主或承包人可在收到決定通知或九十天限期結束后的九十天內,將爭議提交仲裁。如果工程師的決定不是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爭議和分歧將由按《國際商會仲裁條款》的規定由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員裁定。仲裁員有權檢查并改正工程師的決定意見、指示、證書或價格評估。在仲裁過程中,任何一方都可提供當時供工程師作決定的證據、爭論。即便工程師曾作出決定,仍不妨礙他作為證人在仲裁員面前就提交仲裁的爭議分歧作證。盡管工程尚未完成,仲裁仍可進行,而在工程進行過程中業主、工程師和承包人的義務不因仲裁而改變。

通知

第六十八條(一)業主或工程師按合同條款發出的證書、通知、書面命令均應郵寄至承包人的主要經營場所,或承包人指定的其他通訊地址。

(二)所有給業主或工程師的通知均應寄至第二部分條款分別指定的地址。

(三)任何一方可把指定地址改為工程所在國的另一地址,但應事先書面通知另一方。工程師需書面通知雙方。

業主違約

第六十九條(一)如果業主

(2)干涉、阻礙或拒絕應要求同意頒發這樣的證書;

(3)破產、公司進行清算(并非為了重組或合并的目的);或

(4)書面通知承包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或經濟狀況混亂,無法再履行其合同業務。承包人如果提前14天書面通知業主,有權終止合同雇傭關系,并向工程師提交通知副本。

(二)當14天到期后,盡管有第五十三條(一)的規定,承包人應迅速從現場移走他帶來的所有建筑設備。

(三)如果合同如此終止,業主應象合同按第六十五條規定終止時一樣對承包人承擔同樣的支付義務,但除了第六十五條(八)規定的款項,業主還應向承包人支付由于如此終止合同給承包人帶來的損失。

費用與法規的變更

第七十條(一)有關合同價格的調整,應在第二部分第七十條中就勞工、材料費用的增減,以及其他影響工程進行的費用作出規定。

(二)如果在提交標書最后期限前30天之后,在工程進行國,國家的法律、法規、法令以及地方和其他權力機構的法規有所變化,或適用這些法律法規,將使承包人在進行工程中的費用發生增減(非本條款(一)所述增減),費用的變化經工程師確認后,由業主支付增加的費用,收回減少的費用,合同價格作相應調整。

貨幣和匯率

第七十一條如果在提交標書最后期限前30天之后,工程所在國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對合同價格計價貨幣實行貨幣管制或貨幣流動管制。業主應補償由此對承包人造成的損失,且不損害承包人行使此種情況下可行使的其他權利和救濟措施。

第七十二條(一)如果合同規定對承包人的支付全部或部分使用外幣,則支付不受特定外幣和工程所在國貨幣間匯率變化的影響。

(二)如果業主要求標書中只使用一種貨幣表示,而支付將用多種貨幣,且承包人已聲明他要求用其他貨幣支付的比例和數額,則由工程所在國中央銀行決定的,提交標書最后期限前30天當日的匯率將用于換算外幣支付部分款額。這一點應由業主在提交標書前告知承包人或在投標文件中寫明。

(三)如果合同規定用多種貨幣支付,當按第五十八、五十九條規定全部或部分使用臨時費用時,其中用外幣支付比例和數額將按本條款(一)(二)的規定確定。

第二部分特定條款

(略)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爭議解決應該首選篇九

建設方:泗縣劉圩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甲方)。

投資運營方:徐州翰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響應泗縣縣委、縣政府加快新農村建設號召,促進農民致富,發展泗縣農村經濟,進一步落實招商引資工作,加快城鎮化項目進程,甲乙雙方愿意為劉圩鎮鎮政府啟動新農村建設項目精誠合作。

甲乙雙方本著優勢互補,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反復協商,就劉圩鎮新農村建設合作建設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總則。

甲方同意以甲方自有新農村建設項目用地:規劃之四山村約100畝(附圖),以實際丈量為準。

新農村建設用地價格及使用年限,甲方根據有關新農村建設政策規定的價格執行規劃用地性質為新農村建設用地,土地使用年限50年格執行。

甲方負責以甲方的名義申報各項建設手續,并在所有手續完善后,交乙方建設開發,費用由乙方承擔。其他任何規費及稅金乙方概不負責。

雙方協商,為便于今后工作,成立新農村建設領導班子,甲方履行法律手續,乙方全權負責投資建設及銷售。

二、合作范圍。

甲乙雙方合作的范圍:

四山村新農村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房屋及配套設施的施工建設,以及通過有關部門批準規劃范圍內。為本項目服務的配套設施的項目建設,和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拆遷及青苗補償。

四山村新農村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平整。

四山村新農村建設用地范圍內修建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包括水、電、有線及無線通訊、地下給排水網、廣播電視線路接入、郵電等服務設施的建設。

雙方依據政府最終批準的規劃,按地方政府要求進行實施。

雙方依據政府最終批準的規劃確定的綠化及其他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標準。

拆遷村莊的土地復墾平整。

新農村建設單體的定向銷售。

新農村建設過程中的政策宣傳及執行,及在實施過程中的執行問題。

三:責任范圍。

甲乙雙方的合作方式及責任范圍。

甲方負責協調建設用地,落實政策實施要求。

甲方負責協調政策落實,甲方負責協調新農村建設地塊的地質勘探工作費用有乙方承擔。

甲方負責協調四山村新農村所涉及到的所有村民房屋拆遷丈量和異地安置房屋購買合同簽訂事宜。

四:乙方責任:

乙方負責四山村新農村建設資金投入。

乙方負責四山村新農村該項目的土地測量圖紙設計,銷售宣傳施工實施,及工程驗收。

乙方嚴格按劉圩鎮政府上報批準后的四山村新農村建設方案要求實施,如有變動必須經劉圩鎮政府批準后方案實施。

乙方在實施過程中,若甲方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應積極態度對政策的落實宣傳,國家各項扶持資金的到位都應努力去做。

乙方在實施過程中。應遵守當地民風民俗,不做違規違法之事,交付一個合格工程。

五;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依據本協議精神,按國家政策享受泗縣新農村建設的及獎勵政策。

同時將本協議交由四山村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通過后本協議正是生效。

本協議生效后,將本協議上報縣新農村建設辦公室規劃局國土、建設部門通過并獲得建設所需的各項批文及政策支持。

責成村民委員會和被拆遷人達成拆遷協議,落實國家對拆遷戶的政策補貼及時到位,落實過度費按時分發確保拆遷戶平穩過度。

辦理建設房屋產權證明,確保搬遷村民獲得合法產權。

本協議簽訂后應嚴格保守商業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商業機密,更不得將約定給乙方項目擅自交由第三方合作開發。

如因少數村民因客觀原因不能購買開發房屋的,甲方負責將銷售尾盤的不動產無償過戶至乙方名下。確保乙方合法利益。

六、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的權利:按本協議精神,分享甲方利益以外的開發收益。

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本協議約定的出資義務或合同權利轉讓第三方。

協同甲方完成開發建設前的各項文件報批及拆遷過程的輔助工作。

按計劃開工建設,并保證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驗收合格。

在開發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的相關法規。

七、實施步驟。

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須將本協議約定事項交由四山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獲得通過后本協議正式生效。

本協議生效后,乙方組織規劃方案設計等工作,需要上報縣國土、規劃及縣新農村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同意后方可實施。

獲得前述各項批準后,應及時成立共建辦公室,及開工前各項準備,以便于工作順利開展,共建辦公室成立后,乙方負責拆遷政府補貼外的資金及前期建設準備工作、甲方負責協調落實政府各項扶持資金到位的前期工作。

共建設辦原則上以村民委員會為主,遇到原則情況,甲方應積極主動協調解決和強力解決建設過程中實際問題。

八、違約責任。

本協議簽訂后,雙方應嚴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約定,因乙方資金不及時到位影響雙方約定的開發時間和進度的,每延期一天按履約保證金的0、5%支付甲方違約金,延期達三個月以上的加倍支付違約金,延期達六個月以上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乙方不得異議。

因乙方建設工程驗收不合格,致使無法整改補救,乙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九、其他。

第九條在本協議簽訂生效后,項目啟動后將前期工作經費貳拾萬元,匯至甲方指定的雙控賬戶或則合同終止。

甲方在協議簽約生效7日,向乙方全面提供前期所需各項資料及場地,以便于乙方按時施工。

甲方向乙方提供四山村新農村建設用地必須在合同生效10日內手續辦理完畢,同時提供相應合法文件。

本協議生效后,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變動有其他未進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另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應。

本協議一式八份,雙方各執四份。政府其他部門需要備案之合同,由雙方共同提供。

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日期:日期: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爭議解決應該首選篇十

本合同經下述雙方簽署:

2.________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以下簡稱乙方);經理____先生(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_____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授權)。

出生地:________(國家)。

國籍:________(國家)。

總部:________(國)________市。

在________國的通訊地址:________信箱。

鑒于甲方要興建的_____________,乙方提交報價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________招標委員會接受并已中標。根據_______國________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______號決議,雙方締約于下:

(一)合同內容。

乙方要完全、準確地按照該合同條款、技術規范、設計圖紙、工程量表、價格表與合同條款有關的書面協議,在________市對_____進行施工。

乙方承認自己對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確的理解,在此基礎上同意締約,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合同金額。

本合同總金額為________。兌美元比例為70%。

這個金額是用單價乘實際工程量的方法計算出來的,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至于“分段工程”則根據臨時報表進行支付,臨時報表的書寫方法應是雙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對乙方的支付要根據合同及其附件的規定。

合同價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為施工所承擔的所有費用、開支、義務、各種稅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維修費及在合同期內規定的保修、保養費。乙方無權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價格,如市場物價上漲,貨幣價格浮動,生活費用提高,工資的基限提高,調整稅法、關稅及稅務,在________國國內或國外新增加賦稅。

(三)工期。

乙方必須根據本合同第____號附件的`說明,在自移交場地之日起的____天之內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節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內。如果乙方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認為不可按期完工的話,可書面通知甲方,說明原因,并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證實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四)移交場地。

根據甲方向乙方發出的通知,進行工地交接,交接時須簽訂紀要,雙方各持一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場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內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紀要,并將紀要的復印件寄給乙方。起草紀要之日等于乙方接收場地之時。

(五)查看工地。

乙方承認在簽認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周圍的環境,掌握了所有與工程施工有關或對施工有影響的情況,如地質土壤情況、水源、當地氣候情況、道路、交通流量、勞動力提供范圍等。由這些因素產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負責。

(六)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自被通知中標的第二天起的30天內,向甲方寄存履約保證金,金額為該合同總額的20%,或在指定期限內將以前寄存的投標保證金補充到上述比例。該合同只有在寄保證金之后才對甲方產生義務。

有現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條件第11條規定的條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保函須在合同整個執行期中都有效,真到最后交付工程為止。

該保證金始終都由甲方保存,作為乙方完成施工和履行甲方權利的保證。乙方應在甲方發出掛號函件后,最多在一個月內,按可能業經被扣除的金額的相同額度補足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沒收保證金的余額,或者從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擔費用。甲方有權索賠,只要用掛號函件通知乙方即可,無須訴諸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

甲方有權從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債務。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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