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判篇一
近期,我參與了一項關于買賣合同糾紛的實訓項目,通過模擬真實的案例和角色扮演,我對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程序和其中的法律原則有了更深刻的理解。通過這次實訓,我認識到糾紛的產生往往是因為合同雙方在簽約階段沒有充分明確和細化合同條款,同時也揭示出了在處理合同糾紛時應注重公正、公平以及如何利用有效的證據進行問題解決等諸多問題。在未來的職業生涯中,這些經驗將對我的法律實踐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
首先,我認識到簽約階段是避免買賣合同糾紛的關鍵。通過參與實訓項目,我了解到合同條款的明確性和完備性對于糾紛的產生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一份合同應該包括雙方對于交易物品、價格、交貨時間等方面的詳細約定,以免給糾紛的解決帶來不確定性。此外,我還了解到在簽約過程中應特別注意法律的適用和可行性,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通過充分明確合同條款,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后期的糾紛發生。
其次,我在實訓中學到了處理買賣合同糾紛時應注重公正和公平。買賣合同糾紛涉及的金額較大,關系到買賣雙方的核心利益,因此在處理糾紛時必須保持公正的原則。法律對于合同糾紛的分配原則有明確的規定,相關的法律條文和法律解釋對于糾紛處理有著明確的指導作用。實踐中,我們應該盡量遵守這些原則,確保對于雙方的利益進行公平的權衡和判斷。此外,我還學到了在處理糾紛時要站在客觀的立場,多方考慮各種因素,尊重事實,避免主觀臆斷,以避免對于某一方的不公正對待。
進而,在實踐中我發現,掌握和利用有效證據對于解決買賣合同糾紛至關重要。在實訓項目中,我親身經歷了證據收集、整理和運用的過程。我了解到合同破裂和違約的糾紛解決需要雙方提供證據以證明自己的權益。因此,在處理糾紛時,我們要善于發現并收集有力的證據,通過分析和運用這些證據節省爭議的解決時間和成本。同時,我也認識到在證據收集過程中需要注意證據的真實性和公正性,避免操縱證據以達到自己的目的,以維護司法公正。
最后,這次實訓讓我明白了解決買賣合同糾紛需要運用現有法律法規和相關判例以及判斷力和分析能力。在實踐中,我通過對相關法律文獻和判例的學習,對于法律解釋和司法實踐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為合同糾紛爭議解決提供了參考。同時,在角色扮演和法庭模擬中,我能夠在限定時間內迅速分析問題、提出觀點、辯護和反駁,這些經驗對于未來的法律實踐和爭議解決至關重要。
通過這次買賣合同糾紛實訓,我受益匪淺。我深刻認識到合同的明確、公正和證據的重要性,同時也意識到要用法律和法規的基本原則去研究和分析問題,以做出公正的判斷。這些經驗和體會將對我未來法律職業生涯的發展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提醒我要不斷學習和積累,做好自己在法律糾紛解決方面的工作。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判篇二
原告滄州市興濟動物藥廠。
被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設備有限公司。
8月13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書面合同一份。按照合同約定,被告為原告設計制作干燥設備一套;在合同書中雙方明確約定被告負責在原告處現場施工完工(部分工作在被告廠里完成);合同價款為69.98萬元。該合同簽訂前,被告已經先期選派技術員到原告處進行了實地考察,并于207月31日根據原告生產工藝及物料特性提出02―0756號《發酵物噴霧干燥設備機組技術方案》,該技術方案被吸收為合同附件。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總計支付價款56.71萬元。被告也按約定在原告處施工,并于3月14日將設備制作安裝完畢。但是一經試車,發現該設備不能滿足生產要求。之后,被告多次派技術人員現場考察設備調試安裝情況,并制定多個整改方案,均未能取得明顯效果。6月9日被告方張賽鋼副總經理帶隊一行三人再次到原告處,雙方共同對該設備進行分析論證,最終達成包括該設備“達不到合同設計標準”、“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等內容的共識。之后,被告終止了對設備的調試,雙方就解除合同、退還價款、賠償損失等問題產生爭執。
元月5日,原告首先就解除合同、退還價款56.71萬元和賠償直接損失40萬元的要求提起訴訟。204月24日,在河北省青縣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青民初字第260號民事調解書,主要內容為:一、被告方同意原告請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價款的訴訟請示,被告方認可因其產品質量不合格而對原告造成的直接損失31萬元;二、被告方于200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給付原告貨款56.71萬元并于2005年6月19日前自行拆除完畢本案所涉及的干燥設備(以被告提交證據圖紙為準),被告拆除其設備時不得對其它部件或輔助設施進行破壞、毀損;三、被告如在2005年6月19日前不能將設備完全拆除,原告方有權自行拆除,并且原告方保留向本院提起請求被告賠償直接損失31萬元及其它拆除費用的權利。被告方如在2005年6月19日前將其設備完全拆除清理完畢,原告放棄主張31萬元直接損失的權利。雙方簽收調解書后,雖然被告按約定給付貨款56.71萬元,但是卻未能如期對設備進行拆除,按調解書的.約定,被告應該賠償原告直接經濟損失31萬元及相關拆除費用。
另外,合同所涉及的干燥設備機組是原告擬投產生產線主要的、必需的組成部分,因該設備質量不合格,致使整條生產線始終未能投產,不僅占用大量資金,而且為原告造成重大可預期利益損失。按照《合同法》規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就該項損失給予賠償。因雙方當事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故原告就以上兩項損失一并提起訴訟,要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直接經濟損失31萬元及相關拆除費用9萬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其它經濟損失158萬元。以上合計198萬元。
二、案件分析。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違約一方應該賠償對方損失。損失從性質上可以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被告對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是明確無疑的,只要能夠提供損失的證據即可。在本案中原告提出了間接損失賠償的要求,間接損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預期的利益,又稱為可得利益損失。
三、《合同法》條文。
第112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數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判篇三
(**縣檔案局里)。
電話。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周。
再審事由:_________________。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之規定,懇請貴院院長對該案提請再審。
再審請求:_________________。
2、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一審、二審、再審的訴訟費用。
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申請人申請再審的事實:_________________。
二、申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及法律依據:_________________。
2、原《民事訴訟法》第208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規定,案外人提出異議應當在執行過程中提出。結合該案,**縣房地產管理所于20__年7月12日向申請人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書,至此,財產轉移的登記手續已經履行完畢,申請人對上述房產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執行程序結束。
而本案案外人孫國民于20__年7月13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顯然,其提出異議的時間不在執行過程中,因此,其提出的異議應當依法駁回。但法院并未查清這一事實,致使申請人已經享有的財產權利遭到嚴重侵害。
三、本案新的證據及法律依據: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判篇四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轉讓事宜達成如下條款,雙方對協議條款的含義均已理解且無異議。
一、轉讓標的:
乙方購買甲方所有的位于______廠房及土地使用權,土地轉讓面積以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面積為準,土地權屬證號為:______。
二、轉讓范圍及價款:
1、轉讓上述土地使用權和所有廠房及配套基礎設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綠化、水電、管網,配套基礎設施詳見設施清單,轉讓標的質量以現狀為準。
2、土地使用權、廠房及廠房內裝飾等轉讓價格為:______人民幣。
三、付款方式:
1、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______萬元整,于合同簽訂之日付款人民幣______萬元整。
于乙方進駐甲方工廠當日支付。
之后若乙方反悔不愿購買或因乙方無法立項、證照無法辦理或乙方自身的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履行合同,則_________萬元定金不退,若甲方反悔不愿轉讓或因甲方自身的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履行合同,則雙倍退還定金。
2、余款______萬元,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份付款人民幣______萬元,余款人民幣______萬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給甲方。
四、標的物交付:
1、乙方交清定金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部分廠房交付給乙方裝修,甲方于年____月____日前正式將房屋交付于乙方,乙方進駐甲方廠房后暫時以租賃形式行使租賃權,可以對廠房內房屋進行裝修、加蓋,以乙方單位的名義行使正常經營的權利,但廠房,水電等所有物業均由乙方負責維修。
2、乙方在付清余款人民幣______萬元整之后,甲方于付清當日開始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手續。
財產轉移手續以甲方單位股權轉讓的方式或者重新注冊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新公司的名義進行股權轉讓的方式將所有財產轉讓給乙方,以工商備案轉讓日期為準,該日期前的所有第三方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承擔,該日期之后的所有第三方債權債務均由乙方負責承擔,與甲方無關。
如上述兩種方式均不能辦理,甲方可以直接將土地廠房轉讓給乙方并辦理相應轉讓手續,具體方式雙方協商并另行簽訂合同。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確認本協議所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其所有,除土地使用權的押貸款之外不存在查封、凍結、出租、為他人擔保等第三人主張權利等權利瑕疵;如有相應瑕疵,甲方應積極予以解決,否則,乙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雙倍返還定金。
2、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辦理甲方廠內的房屋所有權證,為乙方提供甲方所現有的相應辦證資料,所有權證的所有人為甲方,辦理所有權證所有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待乙方付清所有轉讓款時,通過上述第四點第2條的方式辦理房產的過戶手續,過戶給乙方,廠房產權的轉讓稅費包括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由甲方承擔的稅費均由乙方承擔。
3、甲乙雙方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中需要繳納稅費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自繳納應繳稅費。
但如通過股權轉讓方式轉讓,需要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兩次以上轉讓的,則甲方只承擔第一次轉讓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甲方支付的稅費,其他稅費均由乙方承擔。
4、乙方保證其受讓土地及廠房用于正常生產經營,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5、雙方均同意口頭另行約定乙方提前進入甲方廠內進行生產經營的準備性工作,包括裝修,加蓋等,但在裝修加蓋的過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以及給甲方及甲方職工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與甲方無關。
6、甲乙雙方均需保證提供給對方的所有資料均真實、完整、準確、合法。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轉讓金額20%的違約金。
2、如因乙方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或乙方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不能付清款項,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因土地廠房過戶所繳納的稅費,乙方所繳納的稅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同時乙方在甲方廠區內所加蓋房屋及裝修等歸甲方所有,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七、本協議約定的財產清單、營業執照,界限界址等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另行簽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甲、乙雙方產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____區人民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判篇五
住址: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府前西街28號。
被答辯人:張xx,男,漢族,196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區xxxx村人,住xxxx小區1號樓3單元1103號,電話:1371691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張xx訴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本案不具備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
一、涉案房屋不符合“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購買的商品房已交付使用,該房屋已經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足以證明房屋的主體結構在質量方面沒有問題。且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房屋主體結構有質量問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被答辯以房屋主體質量嚴重不合格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需要以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或監督單位出具的核驗結論為依據。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如果被答辯人沒有向法院提供這方面的證據材料,被答辯人也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涉案房屋不符合“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即使被答辯人能證明所述房內頂板不平整以及廁所頂部漏水情況屬實,此問題也應屬質量瑕疵問題,不屬于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所謂程度達到“嚴重”是指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經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認定影響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則居住人應以醫院病歷證明或相關部門技術檢查認定結論為準。而本案明顯不屬于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三、退一萬步來說,即使證明房屋質量有問題,也應該先修復,故被答辯人跳過修復環節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不應支持。
《建筑法》六十二條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以上法律規定都說明了當出現質量問題時,應當首先進行修復而非直接解除合同。只要房屋的主要居住功能和安全性都沒有因為這個瑕疵被根本地影響,通過修復,完全可以被彌補。也就是說涉案房屋不管是一般質量問題還是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首先都應適用修復原則,而不是單方解除該合同,這樣做更符合合同法保護交易的立法精神。否則,一出現質量問題就退房明顯不利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確保交易安全與穩定。故被答辯人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明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缺乏基本的事實與法律依據,請貴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平谷區人民法院答辯人: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判篇六
委托人:xxx,男,漢族,19年月日生,浙江省武義縣履坦下坭村號,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茲委托黃棟在委托人張曉陽訴被告陳望建借款合同糾紛中,擔任委托人的代理人。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有權代為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有權代為和解、調解;有權代為處理與本案訴訟過程中有關的一切實體及程序事宜。
此致
xx市官渡區人民法院。
委托人:
受托人:
2014年3月10日。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判篇七
厡告:xx,男,生于1986年6月7日,漢族,高中文化,城鎮居民,身份證:xx.暫居住xx,(手機:xx)。
被告:xxx,女,1965年11月22日生,漢族,初中,城鎮居民,住xx。系厡告之母。
被告:xxx,男現年42歲,漢族,文化不祥,住xx,現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確認訟爭之房物買賣協議無效,并由被告被告2返還厡告房屋,由厡告退還被告被告24元。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原,被告各承擔一半。
事實與理由:訟爭之房物系被告被告1和劉奎在1994年購買的大竹縣城關區開發辦所修建的,位于大竹縣竹陽鎮東湖大樓一單元602號住房一套。沒有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只由合作建房協議一份,劉奎與被告1因糾紛,于3月5日到大竹縣民政局自愿離婚,對于該房屋由劉奎和被告被告1自愿贈送給厡告原告(當時系16歲正在讀書)。205月被告被告1以原告之母身份將該房出賣給了被告被告2,出賣價格款為:42000元,原告之父劉奎對此不知情。原告高中畢業于至底當兵復原,復原后在廣東打工至今,致原告無房居住,原告為此提起訴訟。)。
綜上,被告與原告,由原告之母被告被告1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請依法判決如原告之訴訟請求。
原告:原告。
12月28日。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判篇八
是指出賣人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此處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農村房屋等各類合法性質的.房屋。
預約合同。
是指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者就雙方在一定期限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協議,一般以“認購書”、“訂購單”、“意向書”等形式表現,且多約定了定金。商品房預約合同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房屋基本狀況、商品房總價款、簽署正式買賣合同的期限、定金條款等內容。
購房者簽訂預約合同可以防止其他買家搶購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暫緩付款,以冷靜思考或籌措資金;開發商簽訂預約合同可以鎖定購房者,有利于按計劃售房。
預售合同。
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屋價款的合同。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銷售合同。
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廣義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包括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違約責任等。
委托合同。
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商品房委托給中介機構代理銷售,并向中介機構支付酬金的合同。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是指經濟適用房所有者將經濟適用房所有權轉讓給他人,他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經濟適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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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一般判篇九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一、甲方房屋(如有共有權人,甲方已經取得了共有權人對轉讓該房屋的一致同意)坐落于建筑面積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
二、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總金額__萬元。
(大寫:拾萬仟佰拾元整)。
三、乙方于__年__月__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__萬元。
(大寫:拾萬仟佰拾元整)。
待房屋過戶后公積金貸款支付剩余房款__萬元。
(大寫:拾萬仟佰拾元整)。
乙方保證房屋過戶后一個月內付清余款。
四、甲方應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之時,將上述房屋及全部鑰匙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接收。接收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歸乙方行使,該房屋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訊費、網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五、甲方負責將該房屋所有權更改給乙方所有。辦理產權時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并保證不管以后房價如何上漲,絕不反悔。
八、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將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甲方保證在房款付清時,將房屋交付乙方,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責任。
九、甲方及配偶共同擁有一套住房,辦理房產證所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若甲方及配偶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全部由甲方承擔。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
__年__月__日。
甲方(出賣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受人):
身份證號碼:
現有甲方在敦厚村委修形村一宅基地,面積約200平方米的一塊土地上建房造屋后轉讓于乙方,該塊地為集體土地,現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該房屋為七層,乙方購買的房屋為該單元的西半個單元,從地起第二層,住房加樓梯間的面積為125平方米,樓上為趙厚芳,樓下為車庫,東面為劉傳燕房屋,南面為劉傳燕房屋,西面為敦厚村房屋,北面為縣婦幼保健院。柴間為該棟樓的北面,樓梯間起第二間,面積為平方米,東面為,南面為,西面為,北面為。總面積為平方米,總計人民幣為壹拾柒萬元整。
二、該房屋為磚混結構,甲方必須達到國家建筑標準(乙方有權請質檢人員檢查質量),若有質量問題,必須由甲方維修,維修由甲方負責。
三、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將該房和柴間的使用、出租、買賣、占有、公攤面積等權利一轉讓給乙方,永遠有乙方所有,如以后可以辦理集體轉國有土地的手續,則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辦理所涉稅收和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四、該房屋轉讓后,如政府規劃需要拆遷,所得補償款按本棟樓各戶購房所占面積統一分攤。
五、甲方負責水、電到戶(開房費由乙方負責)負責安裝室內鋁合金門窗和進戶門。
六、乙方必須預付購房金計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剩下的在辦好土地證和房產證后全部付清。
七、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望雙方自覺遵守,否則,出現問題由造成方負全部責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概況。
甲方將自有的坐落在____市____街____巷___號______(小區)___棟___單元___樓___號的房屋___間(套),建筑面積___平方米、使用面積___平方米,類型___出租給乙方作___使用。裝修及設備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_個月,甲方從___年___月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將房屋轉租、分租、轉讓、轉借、聯營、入股或與他人調劑交換的;。
2.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個月或空置__月的。
合同期滿后,如甲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乙方擁有優先承租權。
租賃合同因期滿而終止時,如乙方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可與甲方協商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第三條租金、交納期限和交納方式。
甲乙雙方議定月租金___元,交納方式為____支付,計人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元)由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交納給甲方。先付后用。以后每個___月付款一次,應在付款期末前___天支付。
第四條租賃期間的房屋修繕。
甲方對出租房屋及其設備應定期檢查,及時修繕,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戶內上水、下水、照明電)和門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乙方應當積極配合。
第五條租賃雙方的變更。
2.乙方需要與第三人互換用房時,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應當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乙方必須遵守當地暫住區域內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交納水、電氣、收視、電話、衛生及物管等費用。乙方的民事糾紛均自行負責。水、電、氣底數各是:水____噸,電____度,氣____方。
第七條甲方收乙方押金____元,乙方退房時,結清水、電、氣費,交還鑰匙后,由甲方退還乙方押金____元。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條的約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負責賠償___元。
2.租賃雙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條約定的有關條款的,違約方負責賠償對方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應補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以天數計算向甲方交付違約金。
4.乙方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甲方有權責令停止轉讓行為,終止租賃合同。同時按約定租金的___%,以天數計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本合同期滿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繼續使用承租房屋,按約定租金的___%,以天數計算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后,甲方仍有終止合同的申訴權。
第九條免責條款。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損毀或造成乙方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賃管理機關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向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執1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動作廢。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住址:住址:
日期:
甲方(出賣人):身份證件號碼:
乙方(買受人):身份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經過有好協商,就房屋買賣一事,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三)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見房產證;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出賣人還應當將附屬于該房屋的陽臺、走道、樓梯、電梯、樓頂、裝修、衛生間、院壩、其他設施、設備,轉讓給買受人,其轉讓價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價款中,不再另行支付價款。
第二條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沒有設定擔保、沒有權屬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條計價方式與價款按建筑面積計算價款,房屋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總金額人民幣元整;房價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為: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給甲方定金(人民幣)_______(大寫)。
元,(小寫)。
元。該定金條款的約定,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條款的調整。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時充抵房款。
第四條房屋價款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
第一期: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付人民幣_______萬元;。
第三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幣_______萬元。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據。
第五條。
1、甲、乙雙方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應在正式交付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2、雙方定于。
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
3、甲方應在。
前將其落戶于該房屋的戶籍關系遷出。
4、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
第七條甲、乙雙方同意,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在辦理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及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承擔違約責任。并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按下列約定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取得,其土地使用權證證載權利和相關出讓合同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乙方。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劃撥取得,根據有關規定,其轉讓需交納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金;雙方約定,該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除本條第二款已有約定外,辦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第八條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房產過戶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的總額3%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第九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3%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甲、乙雙方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轉移登記,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則雙方提出申請的時間為該房屋所有權按的轉移時間。
第十一條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十二條該房屋正式交付時,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按下列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管轄。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_____份,乙方留執_______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自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地址:
地址:現住址:
現住址: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甲方為______省_____市_____區/鎮________居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守法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房屋情況。
該房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座落:______市______區_______村。設計用途居民自住用房,建筑結構,建筑層數為____層。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
該房房土地來源為:農村集體土地劃撥,房屋建于_________年使用至今為______年。
第二條該房屋價款規定。
該房屋按照協商以總價計算,價款為_______萬元,計_______元(大寫)。
第三條房屋交付日期
經雙方簽訂合同后,乙方付清甲方房款_______日內方可交付。甲方在將房屋交付乙方時如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時,且不能履行合同,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處理:
1、變更合同。
2、解除合同。
第四條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時間。
如甲方無異議,乙方將在合同簽訂_______日內按一次性付款形式付款。
第五條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處理:
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乙方有權按照下述約定,追究甲方違約責任,約定為:
合同繼續履行。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房屋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每日按房屋價款的萬分之七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乙方逾期付款的處理。
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甲方有權按照下述約定,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約定為:
合同繼續履行。乙方應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乙方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乙方還應每日按房屋價款的萬分之七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房屋質量及保修責任。
甲方交付的房屋的質量和設備等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甲方的承諾(特別是房屋主體結構的質量需要達到國家關于房屋居住的要求),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和承諾的,甲方應承擔責任。乙方在房屋主體結構完好情況下,承擔維修責任。
第八條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權力延伸的規定。
該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權利由甲方保證為本人所有,且甲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按照合同規定將所屬房屋售于乙方。乙方作為購買者享有該房屋及其土地使用的一切權利,且雙方需聲明乙方在購買該房屋后,擁有對于房屋及與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處置權利(包括被征用、改造、遷移產生的賠償或者其他形式所產生的賠償均由乙方所得,與甲方無任何關系,且甲方后代不得對乙方及其后代進行追償)。
該合同由雙方所在村委會給予認可,甲方應將該房屋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轉交于乙方,乙方在法律規定和適當機會下將其作廢,并在村委會的證明和市/區政府規定的條件下重新辦理乙方對于該房屋的農村集體使用證。
第九條公證人的規定。
本合同在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村村委會的公證下簽訂,雙方對于村委會的公證給與肯定和贊成。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判篇十
房屋合同糾紛是指房屋買賣過程中出現的糾紛,包括售房廣告引起的糾紛、認購書相關的糾紛、房屋買賣合同價款支付相關糾紛、房屋交付相關的糾紛、延期辦證的糾紛、懲罰性賠償的糾紛、二手房買賣的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與房屋按揭關系的沖突與協調、有關包銷的糾紛等。
同名圖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兩部,分別由法律出版社和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是指出賣人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此處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農村房屋等各類合法性質的房屋。
是指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者就雙方在一定期限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協議,一般以"認購書"、"訂購單"、"意向書"等形式表現,且多約定了定金。商品房預約合同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房屋基本狀況、商品房總價款、簽署正式買賣合同的`期限、定金條款等內容。
購房者簽訂預約合同可以防止其他買家搶購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暫緩付款,以冷靜思考或籌措資金;開發商簽訂預約合同可以鎖定購房者,有利于按計劃售房。
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屋價款的合同。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廣義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包括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違約責任等。
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商品房委托給中介機構代理銷售,并向中介機構支付酬金的合同。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是指經濟適用房所有者將經濟適用房所有權轉讓給他人,他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經濟適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
是指農民將農村自有居住性房屋轉讓給他人,他人支付價款的行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涉及農村宅基地的問題,對合同效力需嚴格按法律規定進行確認。
原告:陳瑤瑤 女 漢族 1988年01月24日出生 身份證號:110104198801240825 住址: 聯系電話:
被告:張春鵬 男 漢族 1969年08月10日出生 身份證號:132929196908103430 住址: 聯系電話: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2、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辦理房屋過戶事宜的違約賠償人民幣200000元; 3、本案訴訟費及其它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2年7月25日,原告經北京市嘉禾家美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介紹,與被告簽訂了關于北京市朝陽區廣渠路28號210號樓16層1908a的《房屋買賣合同》,并于當日交付了購房定金人民幣50000元。
雙方同意,被告應配合原告在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即2012年8月25日前)辦理完畢該房屋過戶事宜,原告亦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義務,進行網簽及后續房屋過戶事宜,被告均以各種借口予以拖延,導致該房屋至今未辦理任何過戶手續。按照約定,被告拖延逾期辦理過戶手續視為違約,被告應支付原告逾期辦理房屋過戶事宜的違約賠償人民幣200000元.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判篇十一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
地址:
共有人:
姓名:國籍:
身份證護照。
委托代理人姓名: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鋪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規劃用途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鋪,現定名暫定名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施工許可證號為。
__________。
第二條商鋪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鋪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__________。
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鋪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鋪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地下一層號商鋪。
該商鋪平時作為商業用房,戰時無條件服從國家需要。
該商鋪屬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筑層數為地下一層。
平方米。
第四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鋪價款:
該商鋪單價為每平方米元,總金額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第五條套內建筑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鋪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據實結算房價款;。
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部分,買受人按約定的單價補足房款;。
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部分,出賣人按約定的單價返還買受人。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鑒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不予計價,雙方同意對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部分互不找補。
第七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在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價款的,出賣人給予買受人占付款金額%的優惠,即實際付款額為_千百拾萬千百拾元整。
2、分期付款。
買受人應當按以下時間如期將房價款當面交付出賣人或匯入出賣人指定的銀行。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計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3、按揭付款。
買受人應于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買受人應于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買受人付清前述首付款后,應按銀行要求持有關材料于_年月日前到銀行辦妥按揭貸款手續。
4、其他方式。
_________。
第八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超過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判篇十二
聯系方式同上。
聯系方式同上。
被告1:******。
住所:惠州市南壇******樓。
電話:
被告2:******。
住所:惠州市惠城區******。
電話:0752-***。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被告1向四位原告賠償返還定金10萬元。
2、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9.6萬元。
3、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產生的律師費1萬元。以上三項合計70.6萬元。
4、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雙方于20xx年4月11日簽訂《購房合同》,買賣位于廣州市番禺區******室的房屋,總樓價298萬元,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書范文。合同第三條約定“買賣雙方須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10天內前往銀行遞交申請借款所需的全部資料,逾期視為違約。”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了10萬元的定金,而被告以各種理由拖延辦理銀行的提前還款及原告的'借款手續,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理會。
原告為了全面履行合同,于20xx年11月1日向被告發出《催促辦理銀行提前還貸的通知函》,催促履行合同。
***于20xx年12月1日明確表示不將物業售予原告,而***于20xx年12月30日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將物業售予原告,原告便于20xx年1月1日發出《通知函》確認相關事實。于20xx年1月7日發出《再次通知函》再次確認相關事實。
***于20xx年1月9日明確表示:如果要繼續履行合同,則必須將房價總款從298萬元提高到350萬元,原告便于20xx年1月11日發出《通知函(第四次)》確認相關事實。
被告對原告發出的四封函件至今未有任何回復或對上述相關事實提出異議。
被告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條款將物業售予原告,已嚴重違反合同。根據合同第11條約定,被告除返還定金外,還需按總樓價的20%支付違約金。以及第13條約定,支付原告產生的律師費。
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此致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月日。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判篇十三
合同立協雙方。
出賣人:
注冊地址:
郵編:
營業執照號碼:
資質證書號碼: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買受人:
注冊地址:
郵編:
營業執照號碼:
資質證書號碼: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廠房出售買賣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廠房基本情況:
1、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弄______支弄______號______號廠房平方米,土地面積_____平方米,按房產證為準。
2、土地使用權限為_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到____年___月___日止,實際年限按產權證為準。
二、廠房價格:
1、廠房價格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總成交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以下第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日內支付總成交金額的%即元;。
余款在產權證由甲方變為乙方后日內結算并給付。
2、分期付款。
簽約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萬元。
其余房款應在產權證由甲方變為乙方之后日內結算并給付。
四、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在房屋交付時,房屋建筑面積和套內建筑面積以有資質的房屋測繪機構實測面積為準,如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有差異的,按建筑面積結算差價。
五、交房期限及交付條件。
1、屬于現售廠房的,甲方應在_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廠房交付乙方使用。
2、屬于非現房銷售的,甲方應在_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的廠房交付乙方使用。
3、甲方承諾與該廠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通水。
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通電。
4、甲方保證銷售的廠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保證本廠房沒有銷售給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證該廠房沒有司法查封或其他收到限制交易的情況。
六、其他費用。
1、本廠房買賣所產生的規費和稅費應由甲乙雙方按規定各自承擔;。
2、物業服務費元/平方米·月,由乙方承擔;。
3、電費按元/度計收,遇電價上調除外。
七、其他規定:
1、甲方在工業廠房交付后房屋權屬登記中心。
3、乙方所購產權房可以自由轉讓或出租給其他方辦業,但必須通知管理方,受讓或承租方企業可以以本廠房地址進行工商注冊。
4、廠房內土地屬批租,廠區內按現有的設施配套使用給乙方,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簡易棚及房屋,甲方須協助乙方辦理搭建必備的簡易棚手續。
5、乙方所購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舉辦高污染、高用電量的項目。
6、乙方在所購房屋內組織生產、經營或生活必須遵紀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納稅,按其交付各項規定費用。
7、乙方使用的用電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予以協助辦理,增容費用由乙方向有關部門按規定交納。
8、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確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過程后,則乙方有權支配和使用該廠房,甲方無權干涉。
10、本廠房的質量保修期為交付后一年內有效。
八、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乙雙方和執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電話:電話:
簽約日期:年_月_日
簽約地址: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判篇十四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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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一般判篇十五
民事判決書。
浦民二(商)初字第3999號。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場,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1557號。
負責人李x清,經理。
原告李x清,男,1965年9月6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xx鎮xx村3區107號。
原告吳x元,男,1965年9月4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仙居縣xx鎮xx村田xx南26號。
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張x法,上海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男,1961年,2月2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xx路5530弄110號304室。
被告陳x華,女,1973年4月2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麗水市xx區xx鄉xx村184號。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浪,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波,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場(簡稱xx浴場)、李x清、付x春、吳x元訴被告張x、陳x華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林曉君獨任審判,于2008年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張x法,被告張x、被告陳x華以及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浪、陳如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李x清、付x春、吳x元訴稱,原告、被告雙方與2007年5月21日簽訂了《承包經營協議》一份,原告將經營的浴場給兩被告經營,經營期從2007年7月1日至該浴場房屋拆遷之日,年租金為人民幣280,000元(以下幣種同),協議簽訂時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幣100,000元,租金三個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協議還對違約賠償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浴場及大量的設施交付被告,前期被告還能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但是自從2008年4月1日起被告沒有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的承包費,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拒絕,直到2008年7月15日,被告避而不見,原告發現浴場設施多有損壞。故原告要求判令:
1、解除原告、被告之間2007年5月21日簽訂的《承包經營協議》;。
4、被告連帶支付水電費17,695.50元;。
5、訴訟費由本案被告承擔。
被告張x、被告陳x華辯稱,原告所稱不是事實,雙方于2008年7月11日就已經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2008年4月至6月的款項以及裝修費用,雙方已經結算,原告還需退還7000元給被告,基于當時原告、被告之間已經協商解除《承包經營協議》,原告已經將原告的相關權利給現在的案外人戴x富經營,并且達成兩份股權轉讓協議。因為被告沒有和原告簽訂書面合同,原告企圖獲取不當利益來起訴被告。該合同協商一致解除是有原因的,浴場要額外收取被告營業執照費用,故產生爭議,所以雙方就協商解除,最終達成協議,被告一直經營至6月底,5月27日之后原告付x春多次來看點,被告所述浴場內物品損壞也不是事實,原告曾經兩次清點浴場內的物品,我方沒有避而不見。同意以判決形式解除合同,即使要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租金、6月分的`水電費,也已從10萬元押金中扣除,余下原告已經返還被告7,000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1、承包經營協議,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承包經營關系。
證據2、物品移交清單,證明2005年5月21日原告將浴場內物品移交被告,由被告張x簽收。
證據3、信件,證明2008年7月5日被告還沒有退還浴場,有協商的意愿,被告張x寫信要求原告寬限幾日協商拖欠的承包經營費和水電費。
證據4、收款存根,證明2008年7月18日原告替被告繳納了水電費17,695.50元,浴場還是由被告經營的。
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不能證明被告有違約行為;對證據2的復印件真實性有異議,但是被告當時接手的物品已經還給了原告,不能反映全部的事實;對證據3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關聯性有異議,這些證據是針對停水停電問題向輕紡市場交涉時形成的,與被告沒有直接關系,也無法反映被告有違約行為;對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7月11日已經解除合同,原、被告雙方就解除合同協議后續事宜是由原告負責解決,是否真的交了水電費,被告不清楚,且不是正式的發票,只是輕紡市場敲章的復印件。
兩被告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1、2008年7月11日收據存根,證明原、被告之間已經協議解除承包經營協議而將款項退還被告,部分設施返還被告,如果不解除合同,不存在原告方支付被告費用,上面有付x春和被告簽名。
證據2、2008年7月11日xx浴場轉讓協議,證明基于承包協議解除,原告與案外人戴年富于2008年7月11日簽署的xx浴場轉讓協議,時間一致。原告將浴場轉給案外人經營,2008年6月12日起抄就是水電費,見證人是三原告個人。
證據3、股份轉讓協議,證明基于原告被告一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的案外人與原告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租金起算時間為2008年6月20日。
證據4、2008年9月17日的案外人戴x富的說明,證明原告訴訟后案外人戴x富向被告承諾到場解決爭議。
證據5、協議書及收據,證明原告被告協議解除合同承包經營協議,致使原告與案外人上海xx實業有限公司之間的租賃熱水器協議也解除。
證據6、被告申請證人王x福、林x江出庭,證明原告、被告解除合同時,被告對熱水器租賃也解除了協議,證人與戴x富、原告三個自然人協商過這件事。
原告方對證據1上的簽名無法確認,原告不叫付春,雙方從來沒有達成協議;對證據2,是復印件,對浴場轉手經營的事實確認,但是與本案無關,我們主張的是轉讓之前的租金;對證據3,與本案無關,原告有權收取轉讓之前的租金;對證據4,原告認為不能證明原告、被告雙方曾經達成了協議,被告張x與原告xx貿易公司的協議沒有xx公司的公章;對證據5,與本案無關;對證人出庭證明的事實,原告認為證人與被告有利害關系,對證言的真實性、關聯性不予認可,也不能證明達成了解除承包協議的意向,也不能證明是否達成協議。
根據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證據及庭審筆錄,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四原告和兩被告于2007年5月21日簽訂了《承包經營協議》一份,原告方將浴場交給兩被告經營,經營期從2007年7月1日至該浴場房屋拆遷之日,年租金為人民幣280,000元,協議簽訂時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幣100,000元,租金三個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協議還對違約賠償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浴場及大量的設施交付被告,被告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但是從2008年5月份雙方產生了爭議,并協商解除合同。同年6月12日,李x清將其xx浴場股份總額三分之一轉給戴x富,轉讓款19萬元。7月11日,吳x元、付x春與戴x富簽訂xx浴場轉讓協議,兩原告將xx浴場股份以40萬元轉讓給戴x富。同日“付春”向兩被告出具了欠條,內容為“今欠張x人民幣7000元整作為對張x對xx浴場廣告監控等的補償款。待張x將樓頂電爐拆除及一臺電腦拿回來浴場后,一次性付清7000元整,以上事情爭取在3-5天內完成,特此雙方證明”。簽字人為“付春”和兩被告,張x并寫明“錢已拿到”。被告自2008年4月起未支付租金,xx浴場6月的水電費為17,695.5元,而被告在簽訂承包經營協議時付給原告10萬元的押金。
本院認為,四原告與兩被告的《承包經營協議》依法成立,應予確認。本案的質疑焦點是雙方是否在2008年7月已協商解除承包經營協議并且結算完畢,原告是否有權主張訴訟請求的款項。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至2008年7月11日原告方已經將xx浴場股份轉讓給他人,而同時與兩被告進行了結算。盡管被告因客觀原因只能提供證據的復印件,但所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且原告方不否定其股份轉讓的事實,也間接證明了原告與被告結束經營關系的事實。現原告要求解除協議,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對此予以確認。被告辯稱,即使不認可欠條的結算結果,被告在原告方處的10萬元押金,也足以支付原告的租金和水電費,本院認為被告的辯解具有事實和理由,原告方不能證明被告存在違約的事實,故對原告方要求兩被告支付租金、違約金、水電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對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吳x元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費2728元(原告已預付),減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吳x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林曉君。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沙洵。
文檔為doc格式。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判篇十六
房屋買賣在人們生活中較為普遍發生,為此而產生的糾紛及訴訟也較多,其中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對合同效力的認定,筆者據此談點看法。
《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備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關于該條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關于曹根田與張仁吉房屋買賣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政策、法律的請示報告》中已作出批復:《意見》第五十六條的精神只適用于解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后,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即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已于1983年12月17日發布實施,故在此前有關房屋買賣糾紛的解決,適用《意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此后的有關糾紛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取書面形式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對房屋買賣合同應采用何種形式才有效,目前意見不一。有人認為書面形式的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人認為在合同其他要件滿足的條件下,只是口頭形式的合同也有效。要弄清楚這個問題,首先要認識到在我國房屋買賣合同是法律許可唯一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特殊買賣合同。所謂“特殊”,是因為房屋買賣合同除了具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以下特性:1、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特指作為商品進入市場流通的房屋;2、房屋買賣合同是轉移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協議;3、房屋買賣是就房屋不動產所進行的交易,其法律調整不僅適用合同法,而且適用有關不動產的法律、行政法規。
其次,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須按下列要求提交證件:……(二)購買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據此,可以看出,我國對城市私有房屋的買賣其合同形式的規定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不是口頭形式。那么,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又是如何規定的呢?目前,有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不能不說是立法上的一個漏洞。但對究竟應采取何種形式,并非不能找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9日對《關于范懷訴郭明華房屋買賣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批復中指出:“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立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稅或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后,方能認定買賣有效”。從以上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才能成立。但對此也不能絕對化,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故在此種情形下,合同也能成立。
三、如何理解《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指出,買賣房屋必須在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其所有權的變更方生效。此處的“登記”與《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登記”是否一個意思,筆者認為,此“登記”并非彼“登記”。《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的“登記”指對合同本身進行登記,相當于登記備案的意思。某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生效要經過特別程序后才產生法律效力,如我國的中外合資經營法、中外合作經營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律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從這一規定也可看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所規定的“登記”,是對合同本身的登記,未履行登記手續,則該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四、如何理解房屋過戶登記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影響。
對買賣雙方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按約定交付房款及管理房屋,但未辦理過戶登記,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有人認為,應在辦理過戶登記后合同才生效,其理由一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二是未辦理過戶登記則所有權尚未發生轉移。從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以第一種理由來否定合同的效力是站不住腳的。但究竟如何理解過戶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依法律行為而使不動產物權發生變動的,以絕對辦理登記為必要,如不進行登記,即使有物權變動的事實,但在法律上也絕對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從這兩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負有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并轉移所有權的義務,合同是否有效與所有權是否轉移即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無必然聯系。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單方責任未履行成不得成為合同無效的理由。因為這些責任的實際負擔人不是僅向合同對方當事人承諾履行,更主要的是應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而這些責任與合同密切相關,履行這些責任既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應該履行的合同義務,又是對方開始履行合同的基礎保障。
因此,這些是合同有效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而不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構成要素,并不能因該義務的履行與否而決定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前發布實施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此規定指出,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登記備案問題,應當屬于行政管理部門的一種合同管理措施,不是確認合同效力的必要條件。《解釋》對此予以明確,避免了司法審判權與行政管理權之間的沖突。從這一解釋的精神也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屋過戶登記與否對合同本身的效力并無影響,故前面所說的第二種理由也不正確。
五、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能否購買該組織成員的房屋。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判篇十七
《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備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關于該條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關于曹根田與張仁吉房屋買賣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政策、法律的請示報告》中已作出批復:《意見》第五十六條的精神只適用于解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后,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即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已于1983年12月17日發布實施,故在此前有關房屋買賣糾紛的解決,適用《意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此后的有關糾紛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
二、房屋買賣合同應采取何種形式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取書面形式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對房屋買賣合同應采用何種形式才有效,目前意見不一。有人認為書面形式的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人認為在合同其他要件滿足的條件下,只是口頭形式的合同也有效。要弄清楚這個問題,首先要認識到在我國房屋買賣合同是法律許可唯一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特殊買賣合同。所謂“特殊”,是因為房屋買賣合同除了具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以下特性:1、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特指作為商品進入市場流通的房屋;2、房屋買賣合同是轉移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協議;3、房屋買賣是就房屋不動產所進行的交易,其法律調整不僅適用合同法,而且適用有關不動產的法律、行政法規。
其次,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須按下列要求提交證件:……(二)購買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據此,可以看出,我國對城市私有房屋的買賣其合同形式的規定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不是口頭形式。那么,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又是如何規定的呢?目前,有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不能不說是立法上的一個漏洞。但對究竟應采取何種形式,并非不能找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9日對《關于范懷訴郭明華房屋買賣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批復中指出:“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立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稅或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后,方能認定買賣有效”。從以上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才能成立。但對此也不能絕對化,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故在此種情形下,合同也能成立。
三、如何理解《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指出,買賣房屋必須在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其所有權的變更方生效。此處的“登記”與《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登記”是否一個意思,筆者認為,此“登記”并非彼“登記”。《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的“登記”指對合同本身進行登記,相當于登記備案的意思。某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生效要經過特別程序后才產生法律效力,如我國的中外合資經營法、中外合作經營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律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從這一規定也可看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所規定的“登記”,是對合同本身的登記,未履行登記手續,則該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四、如何理解房屋過戶登記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影響
對買賣雙方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按約定交付房款及管理房屋,但未辦理過戶登記,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有人認為,應在辦理過戶登記后合同才生效,其理由一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二是未辦理過戶登記則所有權尚未發生轉移。從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以第一種理由來否定合同的.效力是站不住腳的。但究竟如何理解過戶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依法律行為而使不動產物權發生變動的,以絕對辦理登記為必要,如不進行登記,即使有物權變動的事實,但在法律上也絕對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從這兩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負有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并轉移所有權的義務,合同是否有效與所有權是否轉移即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無必然聯系。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單方責任未履行成不得成為合同無效的理由。因為這些責任的實際負擔人不是僅向合同對方當事人承諾履行,更主要的是應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而這些責任與合同密切相關,履行這些責任既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應該履行的合同義務,又是對方開始履行合同的基礎保障。
因此,這些是合同有效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而不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構成要素,并不能因該義務的履行與否而決定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前發布實施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此規定指出,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登記備案問題,應當屬于行政管理部門的一種合同管理措施,不是確認合同效力的必要條件。《解釋》對此予以明確,避免了司法審判權與行政管理權之間的沖突。從這一解釋的精神也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屋過戶登記與否對合同本身的效力并無影響,故前面所說的第二種理由也不正確。
五、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能否購買該組織成員的房屋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判篇十八
尊敬的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定,安徽至達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擔任其與吳勇買賣合同糾紛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職責。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本案庭審調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實,本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被告雙方之間具有合法的買賣合同關系。被告自2012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從原告處購買電力護套管,每次原告將貨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點,被告驗收合格并在銷售單上簽字確認。銷售單明確記載了買賣雙方、日期、商品名稱、數量、價款等事項,經過被告簽字確認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電話錄音也證實了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及被告尚欠貨款131376元的事實。
二、被告主張原告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貨物完全合格,雙方口頭約定當場驗貨,被告在接受時已經檢驗完畢并簽字確認。根據該貨物的性質及交易習慣,產品的規格及厚度是能夠及時檢驗的,也不存在隱藏的瑕疵。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規定,被告已經對貨物檢驗完畢。
2、原告截至至2014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關于貨物質量問題的任何通知。自2012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貨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沒有以質量為由進行抗辯,從電話錄音中可以證實。現被告以此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證據來加以佐證,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事實,首先被告提供的證據有偽造之嫌,達不到證明目的;其次海欣機械發出的函為2013年4月16日,一般該貨物的使用是及時掩埋,為何會堆積暴曬達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屬實市政早就會將貨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實常理。
3、被告關于付款的交易習慣及海欣公司所稱的工程未經過驗收之觀點完全不符合事實。首先原告與被告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雙方也沒有關于等工程驗收之后再付款的約定;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工程未驗收合格,且也無法證明該工程所使用的電力護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提問時關于和海欣公司簽訂合同及原告買賣貨物的時間上自相矛盾,由此可見,其與海欣公司簽訂的合同完全是偽造的,且新站區橋鑫建材銷售部已經工商機關確認在2011年11月11日被注銷,合同主體也是無效的,被告聲稱依然在納稅,至今未提供證據且不能推翻工商機關的證明。因此,被告與海欣公司的合同及海欣公司出具的函應當認定為偽造,海欣公司與被告之間有利害關系,其證人證言依法應不予采信。
三、假如原告的貨物真有質量問題,但經過合理的催告期之后,應當認定質量合格。
購銷合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需方在向供方提出書面異議時,按以下規定辦理:一、產品的外觀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不符合同規定,屬供方送貨或代運的,需方應在貨到后十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書面異議;需方自提的,應在提貨時或者雙方商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即使是海欣機械在2013年4月16日發出函之后,原告也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因此應當視為原告提供的貨物質量符合約定。
四、根據雙方口頭約定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的規定,被告應在2012年 9月16支付全部貨款,但直至2012年10月才支付3萬元,剩余款項至今未付,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第三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之規定,被告拖延付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立即支付剩余貨款131376元并賠償利息損失10391.29元.
綜上,被告違約事實清楚,依法應當履行付款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請法庭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判篇十九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05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法院對***有限公司通過銀行給***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匯款的認定有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未在協議書中約定由第三人***有限公司代為償還貨款,也沒有簽訂第三人代為償還的補充協議,所以一審法院斷定此60000元乃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毫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與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而被上訴人并沒有已經履行清償貨款義務的證據,也沒有上述義務已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相關證據,法官僅根據推論就認定60000元為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的法律基本原則。
2、一審法院對貨款59820元的性質認定有錯誤。
同的公司,不符合證據的.關聯性標準。
其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均是復印件,來源不明,真實性值得考慮;而且,僅憑對賬單并不能就此認定59820元為***集團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稅金,事實上,這59820元應為被上訴人向***集團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貨款,屬于貨款的一部分,只不過分開寫出來罷了。而被上訴人所在賬單上的簽字頁恰恰證明了被上訴人對59820元為被上訴人所欠上訴人的貨款的一種認可。
再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最晚日期為2007年12月份,而被上訴人的一審答辯狀日期則為2010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是真實的,那么以此來要求抵銷雙方在2009年4月30日對欠款149581.2的對賬確認函,也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八)項規定,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無據屬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則,如果《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就同一個問題都有規定的,應優先適用《合同法》。而本案屬于典型的買賣合同糾紛,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與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的逾期利息。
2、一審法院對證據的審核認定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上訴人應當對合同的履行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并不能就已經清償了上訴人的貨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所以應該承擔不能證明的后果。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第六十九條第四項“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在本案一審質證中,被上訴人已對我方提供的證據4、證據5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而兩證據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欠上訴人112816.8元貨款事實的存在。而我方對對方所提供的證據3即四份對賬單的真實性存在異議,而對方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真實性,所以根據證據蓋然性優勢原則,應對我方證據進行確認并以此為依據進行判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請求貴院撤銷***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05號判決,并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元及預期利息以及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