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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心得體會篇一
內務條令是人民警察職業中的重要法律法規,對于規范警察隊伍的行為、加強執法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在執行任務過程中,我深刻意識到內務條令對于我們的要求,并從中汲取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和教訓。以下是我對內務條令的心得和體會。
首先,內務條令明確了人民警察的基本職責和行為規范。作為人民警察,我們的首要任務是為人民服務、維護社會治安、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內務條令明確規定了人民警察的行為準則,要求我們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嚴禁違法亂紀、濫用職權。通過學習條令,我深刻認識到自身權力的邊界,明確了自己的職責與義務,更加清楚了作為一名人民警察應有的態度和行為準則。
其次,內務條令提出了嚴密的組織紀律要求。條令對人民警察的組織紀律提出了明確要求,要求我們嚴守警察紀律、服從命令,不得私自行動、擅離職守。在執行任務時,我深刻體會到組織紀律的重要性。只有在有序的組織中,才能更高效地完成任務,確保執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效力。同時,規范的組織紀律也是維護人民警察隊伍形象的重要保障,能夠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增強群眾對警察隊伍的信任感。
第三,內務條令加強了法律意識和執法能力的培養。內務條令對人民警察的法律意識和執法能力提出了明確要求。條令要求我們要加強法律學習,提高執法素質,熟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運用法律手段正確處理案件。在實踐中,我深刻認識到只有不斷加強學習、不斷提高執法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更好地服務人民群眾。同時,對于個別具有威脅性的案件,我們還應該吸取內務條令中的經驗教訓,提高處置能力和處理風險的能力,確保民眾安全。
第四,內務條令對于維護人民警察隊伍形象具有重要意義。內務條令強調人民警察應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嚴守紀律,廉潔自律,樹立良好形象。在工作中,我深刻認識到人民警察的形象對于工作的影響非常大。作為人民警察,我們不僅僅代表著國家的形象,更是人民群眾的守護者。只有通過遵守紀律、廉潔自律,我們才能更好地維護人民警察隊伍形象,獲取人民群眾對我們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內務條令也提醒我們要時刻保持對人民群眾的服務意識。人民是我們的力量源泉,只有服務人民、與人民心連心,我們才能贏得人民群眾的支持和擁護。內務條令明確規定了人民警察要關心民眾、幫助民眾、維護民眾合法權益的要求。在實踐中,我時刻將這一要求牢記于心,無論是處理矛盾糾紛還是維護社會穩定,我始終堅持為人民而存在的初心和使命。
總之,內務條令對于人民警察的職業行為和組織紀律提出了明確要求,并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和教訓。通過學習條令,我們能夠深刻體會到作為人民警察的責任和使命,進一步增強法律意識和執法能力,更好地為人民群眾服務,為維護社會穩定作出貢獻,樹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我相信,只要我們嚴格遵守內務條令,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就能更好地履行我們的職責,為建設更加安全、和諧的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心得體會篇二
第一條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條令。第二條公安機關內務建設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建立規范的工作、學習、生活秩序,培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優良的作風和嚴格的紀律,樹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隊伍的戰斗力,保證公安機關圓滿完成服務人民群眾、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的任務。第三條公安機關內務建設,貫徹從嚴治警、依法治警方針,按照公安機關的性質、任務和特點,堅持高效務實、加強監督、著眼基層的原則,培養公正廉明、英勇善戰、無私無畏、雷厲風行的優良警風。
第四條宣誓,是公安民警對自己肩負的神圣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新錄用的公安民警必須進行宣誓。
(一)宣誓大會開始。(二)奏(唱)國歌。(三)講話(簡要說明宣誓的意義,講解誓詞的基本精神)。(四)宣讀誓詞(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舉至耳部,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復誦)。(五)宣誓人代表講話。(六)領導講話。
(七)奏(唱)警歌。(八)宣誓大會結束。宣誓時,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應當先授銜、授裝,后宣讀誓詞。
第十五條著裝公安民警應當按照著警服,保持警容嚴整。(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外,在工作時間必須著警服。(二)應當配套穿著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三)應當規范綴釘、佩帶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不得佩帶其他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
(一)公安民警應當保持頭發整潔。非特殊任務需要,不得染彩發,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剃光頭或者蓄胡須,女性公安民警發辮不得過肩。(二)公安民警不得紋身,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化濃妝。第十七條舉止公安民警應當舉止端莊,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一)著警服或者執行公務時,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席地坐臥。
動出示證件,說明來意。
第十九條會議(一)會議應當力求精簡,講求實效。(二)派出所、警隊等基。
層實戰單位應當實行每日例會制度,時間一般不超過30分鐘,
總結。
部署有關工作。(三)。
2/13縣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公安民警大會,由領導總結、報告工作,表彰先進,布置工作任務。第二十條請示報告(一)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建立嚴格的請示報告制度,確保公安信息暢通。(二)發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災害事故、民警重大違法違紀事件及傷亡情況,必須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或者拖延不報。(三)下級公安機關必須定期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公安業務和隊伍建設的基本情況。(四)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的請示,必須認真研究,及時回復。第二十一條請假銷假(一)下級公安機關主要領導人員離開本地區,必須向上一級領導請假,特殊情況下不能及時請假的,應當及時報告。(二)公安民警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銷假;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離崗。(三)執行特殊或者緊急任務時,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請假。(四)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后,方可以續假。未經批準,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歸。(五)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或者工作需要時,請假人員應當立即返回單位。第二十二條工作交接(一)公安民警在工作變動、離(退)休、辭職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時,必須將自己負責的工作情況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證件、武器、彈藥、器材等進行移交。移交工作應當在本人離開工作崗位前完成。
(二)公安民警因故暫時離開崗位時,應當將自己負責的工作向代理人員交代清楚。第二十三條證件(一)證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執行職務的專用憑證和標志,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制作、發放。(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與實際身份不相符的證件。(三)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民警應當隨身攜帶證件,并主動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四)證件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復制、轉借、抵押、贈送、買賣。嚴禁將證件用于非警務活動或者非法活動。(五)公安民警工作單位、職務或者警銜發生變動的,發證部門應當將其原證件收繳,并換發新證件。
(六)公安民警發現證件遺失、被盜(搶)或者嚴重損壞、無法繼續使用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屬公安機關并補辦。第二十四條印章(一)各級公安機關印章的刻制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呈報批準,并在指定處刻制。嚴禁私刻公章。(二)使用印章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認真登記,嚴格用印監督。嚴禁利用印章謀私或者開具空白信件。
(三)印章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丟失的,必須及時上報,并通報有關單位。(四)經批準作廢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上交制發機關即行銷毀;停止使用的印章,應當上交制發機關處理。第二十五條文件收發和保管各級公安機關文件應當指定專人收發和保管。收發文件應當辦理登記,妥善保管,并嚴格執行保密規定。需要歸檔的文件,應當按照要求立卷歸檔;不需要歸檔的文件,應當登記造冊、指定專人銷毀。第二十六條保密公安民警必須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嚴守保密紀律,保守公安秘密。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工作情況,經常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眾。
3/13言文明,認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扯皮、耍態度,嚴禁態度冷、硬、橫。第三十二條公安民警應當熱情為求助的群眾提供必要的幫助,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對群眾報警、報案應當及時妥善處理。各級公安機關的警車在臨時停靠或者行駛中,乘車的公安民警應當隨時隨地接受群眾的報警與求助。
第三十三條安排適當警力備勤,配備相應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隨時執行各種緊急任務。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門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應當設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備勤制度。第三十五條值班人員職責(一)接待報警、報案、檢舉、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來訪的人員。(二)發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立即報告上級,并按照上級指示或者預案做出應急處理。(三)及時、妥善處理公文、電話等。
(四)維護本單位工作、學習、生活秩序,承擔內部安全保衛工作。(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第三十六條值班記錄建立值班記錄制度,詳細記錄值班期間發生的重要事項及其處置情況。記錄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問題或者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有關人員的姓名和主要情況;(二)向上級報告的時間,接受報告人的姓名和答復的主要內容;(三)對上級指示的傳達、辦理情況和時間;(四)負責處理的單位和人員姓名;(五)值班人員姓名。值班紀錄應當存檔,妥善管理。第三十七條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切實履行職責。值班人員因故經批準離開崗位時,應當有人代崗。換班時,下班人員應當將工作情況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續。第三十八條值班備勤人員在值班備勤之前和期間不得飲酒,值班備勤期間不得進行妨礙值班備勤秩序的娛樂活動。
第四十三條備經常處于良好狀態。第四十四條裝備的維護保養(一)使用的裝備應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二)對封存和外出人員留下的裝備,應當指定專人定期維護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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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掌握維護保養、保管、檢查和正確使用的方法。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重視安全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各項安全制度,實行安全工作責任制。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安全教育,增強民警的安全意識,正確處理隊伍內部問題,積極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領導布置任務時,應當交代安全要求,并采取相應保障措施。公安民警應當時刻保持警惕,嚴格遵守各項安全制度。(一)執行拘留、逮捕等任務時,應當認真設計方案,周密組織實施,嚴防被違法犯罪分子傷害或者誤傷群眾。(二)執行審訊、看管、押解等任務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防止發生脫逃、暴獄、襲警等事件。(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安全行車。第五十八條發生安全事故,必須如實及時報告上級,查明原因,總結教訓,妥善處理。第五十九條衛生健康(一)公安機關應當經常對民警進行衛生健康教育。(二)公安機關應當每年組織對民警進行一次體檢;積極開展文娛、體育活動,增強體質,豐富民警業余文化生活。
第六十條警徽(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標志。公安民警必須愛護警徽,維。
新華報業網訊據公安部網站消息,經國務院批準,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4月21日聯合公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以下簡稱《紀律條令》),自6月1日起施行。《紀律條令》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了嚴明公安機關紀律,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行為,保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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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關于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條對受到處分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延期晉升、降低或者取消警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下一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
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準,可以調查下一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
調查結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應當向處分決定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由處分決定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第二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二)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條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故意違反規定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的;
(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五)違反規定延長羈押期限或者變相拘禁他人的;
(六)違反規定采取通緝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偵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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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三)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
(四)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并從中謀利的,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給予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被羈押、監管等人員脫逃、致殘、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備勤、執勤時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執行任務時臨危退縮、臨陣脫逃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職權干擾執法辦案或者強令違法辦案的;
(二)利用職權干預經濟糾紛或者為他人追債討債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或者偽造案情的;
(二)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檢舉控告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的;
(三)出具虛假審查或者證明材料、結論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吊銷、暫扣證照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的;
(二)違反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財物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違反規定設定罰款項目或者實施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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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規定辦理戶口、身份證、駕駛證、特種行業許可證、護照、機動車行駛證和號牌等證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的。
以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的名義收取錢物,不出具任何票據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受雇于任何組織、個人的;
(三)利用職權推銷、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險等產品的;
(八)違反規定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干股的。
第十八條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贓款贓物、扣押財物、保證金、無主財物、罰沒款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或者在執行任務時不服從指揮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人民警察錄用、考核、任免、獎懲、調任、轉任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一)在工作中對群眾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規定著裝,嚴重損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務著警服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依照《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行政處分若干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一)違反警車管理使用規定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警燈、警報器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條工作時間飲酒或者在公共場所酗酒滋事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后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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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槍支飲酒、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參與、組織、支持、容留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開除處分。參與賭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
第二十五條違反規定使用公安信息網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三章附則。
經國務院批準,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4月21日聯合公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以下簡稱《紀律條令》),自6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紀律以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
公安部黨委歷來高度重視公安隊伍紀律作風建設,始終堅持從嚴治警,積極推進公安隊伍的正規化、制度化建設。在認真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會同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紀律條令》。《紀律條令》共3章、31條。結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隊伍建設實際,設定了76種具體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涉及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執法執勤、內務紀律等。這些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的設定,充分體現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職業特點,體現了公安機關從嚴治警的剛性要求。
《紀律條令》與公安部先后頒布實施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配套銜接,這“四大條令”對促進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推進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三部門要求,各級監察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格依法依紀查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的案件。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不論涉及什么人,都要嚴肅查處,決不姑息,充分發揮《紀律條令》的教育和威懾作用,維護公安機關鐵的紀律。同時,要重視日常監督,不斷拓寬監督渠道,把依法從嚴治警、打造人民滿意的公安隊伍的要求落實到具體工作的各個方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明公安機關紀律,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
察的行為,保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
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關于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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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條對受到處分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依照有。
關規定延期晉升、降低或者取消警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
下一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
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
機關批準,可以調查下一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
調查結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應當向處分決定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由處分決定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第二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二)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條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故意違反規定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的;
(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五)違反規定延長羈押期限或者變相拘禁他人的;
(六)違反規定采取通緝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偵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三)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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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并從中謀利的,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
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給予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被羈押、監管等人員脫逃、致殘、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備勤、執勤時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執行任務時臨危退縮、臨陣脫逃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職權干擾執法辦案或者強令違法辦案的;
(二)利用職權干預經濟糾紛或者為他人追債討債的。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或者偽造案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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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心得體會篇三
作為一名剛入警的基層民警,對于這次對內務條令深刻的學習,我更加明確了自己該如何更快地轉換自己的身份,擺正自己的心態。內務條令是全體人民警察一切行動的行為準則,也是伴隨我在公安工作中成長的一本指南。所以要時刻以條令嚴格要求自己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下面是我對內務條令學習的心得體會:
一、擺正心態,提高認識,加強學習。內務條令是我不斷成長的指路明燈。我剛進入公安工作,對人民警察的行為準則還不太明晰,在工作中還會存在一些疑問,哪些該做哪些不該做。通過這次的學習,我明白要不斷提高自己的認識,按照條令規定來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同樣,我也意識到了學習的重要性,之前我對學習內務條令的積極性還不高,對人民警察內務紀律的理解停留在表面,通過這次系統認真的學習后,我深刻理解了條令的豐富內涵,從中受益良多,思想和認識也有了長足的進步。在之后我也會經常拿出來學習,制定詳細的學習計劃,盡快地強化意識,融入到日常工作中。
二、堅持不懈,從自身做起,把條令條例的落實應用到工作和日常生活當中。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嚴格要求自己,主動學習并且及時溫習條令條例。既然選擇了這份公安事業,我就會全身心投入,干一行愛一行,多向身邊的同事學習,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不斷充實自己,走好自己的每一步。
通過此次條令條例的學習,我將以此次活動為契機,把條令的要求落實到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去,不斷提高自身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在繼續加強條令學習的同時,扎實提升自己的業務知識和理論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心得體會篇四
近期,縣局組織民警學習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以下簡稱《內務條令》),通過學習,我增加了對《內務條令》的理解和掌握,認識到是改進公安民警作風建設的重要舉措,也進一步提高了自己時刻以《內務條令》嚴格要求自己的主動性和自覺性。作為樂安縣公安局法制大隊黨支部的書記,通過學習,我有以下幾點心得體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會堅決落實,管好隊伍,當好“火車頭”:一是要提高思想認識,明確學習的重要意義。通過原原本本學習《內務條令》內容,不斷發現法制大隊在日常內務管理、執法辦案、警容風紀等方面中的不足,不斷提升隊伍管理規范化水平,充分展示新時代公安民輔警的良好形象。二是要按照《內務條令》要求,堅持不懈從自身做起。《內務條令》是人民警察的行為準則,我們必須努力學習,嚴格遵守,如此才能更好地踐行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總要求。我們必須從自身做起,將《內務條令》的學習成果落實到日常的工作與生活中去,發揮主觀能動性,嚴格要求自己,提高職業素養,努力成為一名作風優良、本領過硬的新時代公安民警。三是要對照檢查,提高全法制大隊民輔警的日常養成。此次《內務條令》學習,我會以身作則,同全體民警、輔警一起對照《內務條令》,從自身查原因,找差距,補短板。把《內務條令》的要求貫穿指導自身工作的方方面面,自覺做到“講規矩、守紀律、知敬畏、存戒懼”,積極改進工作作風,以實際行動忠誠履行好新時代公安工作新使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心得體會篇五
公安部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對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建設、推進新時代公安工作現代化和公安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具有深遠意義。作為一名派出所所長,我將從以下三方面抓好內務條令的學習貫徹。
一是要提高思想認識學,明確學習的重要意義。通過原原本本學習條令,增強全所民警學習貫徹的主動性、積極性,提升對學習貫徹條令重要性的認識,為充分展示新時代公安民、輔警的良好形象,規范做好公安各項工作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
二是要以身示范帶頭學,堅持不懈從自身做起。在學習貫徹條令中,我將嚴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則,學貫結合,發揮主觀能動性,將《條令》的學習成果落實到日常的工作與生活中去,通過作示范、勇爭先,爭當一名好所長,推動全所民警努力成為作風優良、本領過硬的新時代公安民警。
三是要嚴格對照檢查學,提高全所民輔警的日常養成。在學習貫徹條令中,我將帶領全所民輔警一起認真對照內務條令規定、規范要求,主動查找派出所在日常內務管理、執法辦案、警容風紀等方面中的不足,通過找差距、查原因、補短板,把《條令》的要求貫穿到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以隊伍管理規范化水平的提升,忠誠履行好新時代公安工作新使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心得體會篇六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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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丫x派出所負責。
當前隱藏內容免費查看同志,我組織所里民輔警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開展了集中學習,對《條令》內容進行了詳細解讀,對內部關系、警容風紀、日常制度、內務設置、辦公秩序、接待群眾、值班備勤、應急處突等方面進行了重點學習。同時,我個人也結合實際,對《條令》進行了深入仔細的自學。通過《條令》的學習,我收獲頗多,感悟頗深。
一是深入學習很必要。《條令》關系著全警日常工作、學習、生活,對推進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有著重要作用,能夠讓全警充分認識到紀律作風事關公安工作興衰成敗,事關公安民警事業前程。
二是嚴格執行很重要。要自覺按照《條令》的內容和要求嚴格規范自身言行,牢固樹立強烈的警紀警容意識,切實杜絕警容風紀不整的頑疾,增強組織紀律觀念和集體榮譽意識,做到令行禁止。
三是示范引領不可缺。作為楊溪所的主要負責同志,我將帶頭學習,模范遵守,時刻以內務條令的標準約束自己,加強對全所民輔警的督促檢查,切實將學習實效體現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爭創文明規范基層所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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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令》的認真學習,我對公安機關的工作、學習、生活的秩序規范有了全新、直觀的認識。
一是進一步提高了思想認識,明確了學習《條令》的重要意義。通過對《條令》的集中學習和個人自學,我深切明白了《條令》在內務管理、執法辦案、警容風紀等方面對提升隊伍管理規范化水平,深入推進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的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心得體會篇七
學習《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心得體會何越慶按照省廳的的要求部署和市局的具體安排,我認真學習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通過學習加深了對紀律條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強了對紀律條令重要性的認識和體會,也進一步提高了自己時刻牢記紀律條令,時刻以紀律條令嚴格要求自己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下面把我對紀律條令學習的認識體會報告如下:在今年將于6月2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這部條令的出臺在我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為它是中國第一部系統規范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紀律以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
然而,條令”最引人注目之處不僅在于它的開創性和系統性,還在于它在處罰上的剛性。
比如,“條令”不但設定了76種具體違法違紀行為,也分別規定了這些違法違紀行為應適用的處分。
在現代國家里,警察是與公眾打交道最多的執法人員,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著政府的形象。
中國過去曾長期處于權力本位的管制意識之下,特權觀念影響深遠。
而今,中國已然邁入千年未有之大轉型,新的時代以法治為政府運行的基本規則,權利本位意識在社會層面日益生長。
當特權觀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強的權利意識,矛盾與沖突難以避免。
以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形式為公權力設定運行的軌道,有助于社會秩序的構建與維護,也有助于避免權力濫用傷害民眾利益當然,光有“牙”還不夠,當“條令”被違反后,這“有牙的老虎”還得及時反應,并讓違法違紀者感覺到實實在在的痛。
只有做到了違法必究,違紀必罰,“條令”的規范意義、威懾和指引功能才會顯現出來。
如今,我們承太平年代已經半個多世紀了,似乎有人開始遺忘了人民警察的作用,也有人開始對人民警察說三道四,挑三揀四,雖然也出了如文強之類的警界敗類,但我強烈鄙視這些目光短淺的人。
要知道中國人民警察之所以能夠自信地立足為國家建設發展保駕護航,并不是因為我們的裝備多么先進,而是靠我們抓防范破破案的輝煌戰績。
然而這些戰績的得來,說到底只有一句話,就是要靠嚴格的軍紀,嚴明的紀律作保證。
這一切的信心都源自于,因為我們有嚴格和嚴明的紀律。
學習《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心得體會按照支隊黨委的要求部署和大隊的具體安排,我認真學習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通過學習加深了對紀律條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強了對紀律條令重要性的認識和體會,下面把我對紀律條令學習的心得體會報告如下:一是堅持從嚴治警。
《紀律條令》針對公安機關常見易發的痼疾和頑癥,設定了加強內部管理和相關行為的懲戒性規定,使其成為堅持從嚴治警、加強公安隊伍建設的一部綜合性的重要紀律規章。
同時其又賦予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對下一級公安機關違法違紀問題的調查權限,解決了長期制約公安監督工作的“瓶頸”問題。
二是加強對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推進公務員隊伍建設。
公安民警是公務員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紀律條令》的貫徹實施,進一步提高了公務員紀律懲戒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水平,有利于推進用制度管權、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且解決了一些地方在公安民警管理上失之于寬、失之與軟的問題,對于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湛、作風過硬、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隊伍,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三是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制度化建設的需要。
《紀律條令》的出臺,填補了公安機關紀律建設方面的空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心得體會篇八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讓我對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以及建立規范有序的工作、學習、生活秩序、良好的紀律作風等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認識。
今后,我將結合自身工作,從點滴做起,抓好習慣養成,繼續認真學習條令規定,把它作為紀律“紅線”和律己標準,時刻保持清醒頭腦,自覺遵守各項紀律和工作制度,在執法辦案、警容風紀等方面不斷提升業務水平,時刻堅守人民警察的榮譽感、責任感和使命感,樹立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