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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申請書樣本篇一
請求事項:請求依法確認,將位于xx村東頭橋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權(東鄰趙天現、西鄰溝北鄰路南鄰地)確權給申請人使用。
申請人趙天倫并沒有主張使用權,因此地塊的收入屬于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受益,現在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已去世,申請人依法要回此地塊的使用權。申請人趙天倫多次找到被申請人趙天現協商解決此事,但被申請人趙天現,以替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看病付過藥費(沒有任何證明只是口說)和此地塊已經曹美榮調到梁莊西頭為由拒不把此地塊的使用權交給申請人趙天倫。經村干部、鎮司法所多次調解無效。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六條、《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申請王集鎮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附: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以證實自己有訴訟的權利。
2、xxxx年地改時xx村的地畝冊子以證明所爭議地塊的使用權屬于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
3、xxxx年xx月xx日趙天現與趙華東簽訂的合同及被申請人領取租金的證詞一份以證明被申請人趙天現說xxxx年之前已調整為假話。
此致
王集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
土地確權申請書樣本篇二
20xx年xx財政局、xx農委以xxx號和xxx號文件下發了《關于提前下達20xx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補助資金預算指標的通知》、《關于提前下達20xx年農業財政專項資金預算指標的通知》),下達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補助資金xx萬元。根據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資金使用實施方案如下:
按照xxxx有關文件要求,20xx年全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根據我市國土部門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全市共有耕地xx萬畝,20xx年和20xx年確權面積xx萬畝,20xx年計劃確權面積xx萬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宣傳培訓、資料清查收集、經營權證書印制、底圖制作、土地測繪、權屬調查、公示審核、登記頒證、總結驗收、歸類存檔、建立數據庫等。
完成資料收集、底圖制作、權屬調查、土地測繪、公示審核、登記頒證、歸類存檔等工作。每畝需18元測繪費用,確權xx萬畝,計劃使用財政資金xx萬元。具體使用資金數額按招標采購價格和實際測繪的耕地面積計算。
該項目在市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和市財政局的`監督指導下實施。全市每個鄉鎮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領導小組,各村成立土地確權實施小組。鄉鎮土地確權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指導各村的土地確權工作,各村實施小組具體負責本村的土地確權工作。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領導小組對項目實施進行全程監管,確保把耕地確權到戶,經營權證書發放到戶。測繪和數據庫建設采取公開招標采購的方式進行,各測繪公司的工作要經過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領導小組檢查驗收,檔案資料要經過市檔案局的驗收合格后轉交市檔案局保存,外測圖片和確權的數據資料要符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管理系統要求,要錄入管理系統進行電子化管理。
土地確權申請書樣本篇三
申請人劉明山,男,漢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貴州習水縣人,住本縣官店鎮先豐村灣頭組。農民。
被申請人劉天萬,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同上。
第三人劉天樹,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同上。系先豐村灣頭組組長。請求事項請求鎮人民政府依法將棕樹丘耕地(田)的使用權確定給申請人。
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將該耕地歸還給申請人。事實與理由1983年8月,申請人從同居一排房子的陸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轉讓金轉得土地一塊,地名為棕樹丘,當時在場人有劉明萬、劉光龍、劉應云等人,被申請人使用該土地至今。1987、1988年曾有人無理爭奪,當時鄉領導陸久堰、陸遠州先后來了解情況后宣布該土地的使用權歸申請人,仍由申請人管理使用,同時還給申請人增加公糧200斤。申請人在管理使用期間,一直按國家規定上繳農業稅和各項提留,直到國家免收農業稅為止。
20xx年9月被申請人劉天萬以該地為本組組長(第三人)以現金5300元賣給他為由,強行進行耕種,遂發生權屬爭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制止申請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望政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為盼!
此致習水縣官店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
20xx年3月5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樣本篇四
xx市人民政府:
我們翁田鎮茂山村委會大堂(塘)經濟合作社與抱xx經濟合作社因一塊土地(即“企亮坡”)產生土地權屬糾紛。市政府于20xx年以文府[20xx]22號文作出處理決定,將爭議土地用途現為農用地,使用權確定給抱xx村。因此,我社不服。理由是:爭議土地一直為我社所使用,解決前屬我社的族地,族譜有明確記載。解放后,無論是土改時期還是“四固定”時期,于1975年xx縣重新進行政區劃時也將“企亮坡”劃屬昌久大隊大堂村使用,此后該片土地的使用權未有新的變更,且我社一直使用。在83年我大堂(塘)村把該地帶進去和茂山大隊合并成為茂山鄉人民政府,并由鄉出面借去該地種植樹林,砍伐后歸還,這才引起爭議。
20xx年5月,我社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省政府法制辦在對我社的申請進行審查后,認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號文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xx年6月海南省法制辦公室作出了瓊府法復糾字[20xx]第045號行政復議建議自行改正通知書,貴府沒有糾正,于20xx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復議決定書作出撤銷被申請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號《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
然而,時至今日,貴政府仍然沒有按照復糾書進行自糾,我社在此期間曾多次要求市政府作出新的決定,但一直未得到確切的答復,至使土地權屬爭議至今未得到解決。
為維護我社的合法權益,促使土地糾紛的盡快解決,我社再次請求貴政府依照省法制辦瓊府復糾字[20xx]045號糾字書的.精神,及時對爭議土地做出處理。
xx市xx鎮茂山村委會。
xx經濟合作社。
土地確權申請書樣本篇五
申請人劉明山,男,漢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貴州習水縣人,住本縣官店鎮先豐村灣頭組。農民。
被申請人劉天萬,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同上。
第三人劉天樹,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同上。系先豐村灣頭組組長。
請求事項。
請求鎮人民政府依法將棕樹丘耕地(田)的使用權確定給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將該耕地歸還給申請人。
事實與理由。
7、1988年曾有人無理爭奪,當時鄉領導陸久堰、陸遠州先后來了解情況后宣布該土地的使用權歸申請人,仍由申請人管理使用,同時還給申請人增加公糧200斤。申請人在管理使用期間,一直按國家規定上繳農業稅和各項提留,直到國家免收農業稅為止。2010年9月被申請人劉天萬以該地為本組組長(第三人)以現金5300元賣給他為由,強行進行耕種,遂發生權屬爭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制止申請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望政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為盼!
此致
習水縣官店鎮人民政府。
2011年3月5日。
申請人:
土地確權申請書樣本篇六
申請人:×××,××,××××年××月××日生,××族,××××人,農民,住×××××××××。
被申請人:××××,××,×××歲,××族,××××人,農民,住×××××××××。
申請確權的目的:請求×××人民政府依法確認原××村××組××××××及周圍活動場所處理給×××××的民事行為合法、有效?!痢痢痢了袡嗉皥龅氐恼加?、使用、收益權歸×××享有;責成被申請人將其強占我戶管理使用的部分場所歸還回給我戶繼續管理使用。
申請確權的理由:××××年,農村實行以戶為組的聯產承包制,土地承包給了農戶,經濟體制進行了改革。隨著農村形勢的變化,管理方式也相應采取了變革。經××××全體生產隊員各戶主共同商議決定:將屬于××××××及其周圍活動的場地處理給××××,×××××等部分生產工具處理給××××××××等戶,帳目當時已結清。因歷史背景與現在大不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識、辦事程序遠遠不能與現在相比,不具備規范化,僅由××戶人家組成的生產組組長××××和成員×××、×××、×××、×××人口頭達成協議,沒有形成書面文字根據。但除被申請人×××外,其他××人至現在對口頭協議是一致認可的。
申請人:×××。
×××年××月××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樣本篇七
申請人:______(性別、年齡、籍貫、詳細住址)
被申請人:______(性別、年齡、籍貫、詳細住址)
申請事項:
請求____鎮政府依法確認位于____村____組與____村____組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土地使用權屬于我所有。
事實與理由:
該地塊屬于我村____組所有。70年代,在____路的西邊開挖一條南北方向的河道,把我組的土地一分為二,之后,經村、組干部同意,從70年代開始,我家就在該土地上進行種植樹木,后因架設高壓線路,樹木被砍伐后,我家繼續在該土地上種植其他植物至今,沒有任何人提出過異議。
______年春天,被申請人______在該土地上種植瓜果,被我母親毀壞,后經人調解無果,被申請人又把草堆在訴爭的土地上。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地侵犯了我的權利,我多次找當地派出所、司法所要求處理,均無結果。
被申請人______作為外村人,強行侵占我的土地,該土地與他無任何關系。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的行為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現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現申請____鎮政府依法對該訴爭的土地作出確權認定。
此致
____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樣本篇八
申請人:xxx,男,漢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關村人。
被申請人:yyy,男,漢族,住址同上。
依法對位于xxx村xxx即申請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請人柿樹之間的土地作出使用權確權。
事實與理由:
位于申請人現在建房門前至被申請人柿子樹下的兩塊荒坡地,是申請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隊村民換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另外,位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之間的一分地屬于申請人所在村小組所有,申請人經本隊隊長和集體成員同意,花1000元取得該土地使用權。以上事實,申請人有三份證據附后。
現如今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設置道路通行,申請人依據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貴處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望貴處查清事實依法處理,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土地確權申請書樣本篇九
申請人碧江區環北辦事處清水村農場村民組法定代表人李昌友,該村民組組長。
被申請人碧江區環北辦事處清水村新灘村民組法定代表人李國昌,該村民組組長。
第三人滕明清,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銅仁市人,農民,住銅仁市碧江區環北辦事處清水村農場組,公民身份號碼:***1635。
第三人徐建四(又名徐富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銅仁市人,住銅仁市碧江區環北辦事處新灘村民組。
1、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屬申請人所有;
2、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四至抵界及其面積;
3、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承包經營權及使用權屬第三人滕明清所有。
事實與理由:
情況發生),末將滕明清承包的“魚田”兩丘登記在第二輪承包證上,但是,“魚田”兩丘田承包經營權,直屬滕明清所有,申請人至今未對滕明清“魚田”處兩丘田進行調整或收回。
滕明清由于1995年銅仁市漲大洪水,無法過河耕種,于1995年、1996年沒有耕種。1997年3月份,徐建四(屬被申請人村民)的伯伯徐發喜找到滕明清商量,希望代耕“魚田”田一丘(自耕自收),滕明清同意后,徐發喜即叫徐建四耕種,其斷斷續續的耕至2007年。后該土地被征收,滕明清與徐建四就該承包地發生爭議,滕明清于2010年12月13日向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政府申請確權。《碧江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對滕明清土地確權申請的回復》認為:申請人(滕明清)與被申請人(徐建四)不存在權屬糾紛。后第三人滕明清就土地補償款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第一輪土地承包時滕明清承包了“魚田”的士地,第二輪土地延包時其未將該地填證承包,但未有證據證實該地被集體收回;徐建四在第二輪農村土地延包時在“魚田”(魚前田)登記有三塊田。雙方對“魚田”使用權有爭議。
984年發包給了滕明清,至今沒有改變過,其承包經營權及其使用權屬滕明清所有,因此,請求碧江區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確權。
此致
銅仁市農業局。
申請人:組長:年日月。
土地確權申請書樣本篇十
申請人:碧江區環北辦事處清水村農場村民組法定代表人李昌友,該村民組組長。
被申請人:碧江區環北辦事處清水村新灘村民組法定代表人李國昌,該村民組組長。
第三人滕明清,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銅仁市人,農民,住銅仁市碧江區環北辦事處清水村農場組,公民身份號碼:5222211955080051635。
第三人徐建四(又名徐富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銅仁市人,住銅仁市碧江區環北辦事處新灘村民組。
申請事項:
1、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屬申請人所有;
2、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四至抵界及其面積;
3、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承包經營權及使用權屬第三人滕明清所有。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原是一個生產隊,1981年分成了現在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直屬于申請人所有的“魚田”處兩丘田1984年第一輪承包時,發包給了我組村民滕明清。由于第二輪土地延包時的工作疏忽(當時土地延包各地都有類似情況發生),末將滕明清承包的“魚田”兩丘登記在第二輪承包證上,但是,“魚田”兩丘田承包經營權,直屬滕明清所有,申請人至今未對滕明清“魚田”處兩丘田進行調整或收回。
滕明清由于1995年銅仁市漲大洪水,無法過河耕種,于1995年、1996年沒有耕種。1997年3月份,徐建四(屬被申請人村民)的伯伯徐發喜找到滕明清商量,希望代耕“魚田”田一丘(自耕自收),滕明清同意后,徐發喜即叫徐建四耕種,其斷斷續續的耕至20xx年。后該土地被征收,滕明清與徐建四就該承包地發生爭議,滕明清于20xx年12月13日向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政府申請確權?!侗探瓍^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對滕明清土地確權申請的回復》認為:申請人(滕明清)與被申請人(徐建四)不存在權屬糾紛。后第三人滕明清就土地補償款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第一輪土地承包時滕明清承包了“魚田”的士地,第二輪土地延包時其未將該地填證承包,但未有證據證實該地被集體收回;徐建四在第二輪農村土地延包時在“魚田”(魚前田)登記有三塊田。雙方對“魚田”使用權有爭議。
徐建四認為,滕明清承包的“魚田”處兩丘田,系其二輪承包的田,并在“魚田”赴有三丘田,其中兩丘就是滕明清承包的?,F申請人認為該土地一直屬申請人所有,并且1984年發包給了滕明清,至今沒有改變過,其承包經營權及其使用權屬滕明清所有,因此,請求碧江區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確權。
此致
銅仁市農業局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樣本篇十一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請求確認位于霍家村一組界內兩條荒溝的所有權為一組村民所有事實與理由。
松洲區夏家鄉霍家村委會共有142戶、740多口人。全村有五個村民小組,每個小組各有自己的名稱:一組霍家(村委會所在地)、二組前水泉、三組后水泉、四組敖包溝、五組房身溝。各小組之間分別居住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最遠的距離有3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每個小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邊界(詳見地圖)。
爭議的土地位于一組村民所在地的南端,有一荒溝,叫前洞溝,又名二道溝。多少年來,一組村民一直在這條溝的兩側耕種、勞作(有兩塊地是二組村民與一組村民互換形成)。再往南便是雞冠山,屬于另一村的邊界,西北東,均屬一組土地。與其它組均不搭邊,歷史上屬于一組村民所有,一直由一組村民經營管理。
xx年春天,為防止水土流失,一組進行了治理,用推土鏟將土坎推平,形成大壩,并在南側斜坡挖了魚鱗坑(見光盤)。
xx年在李永任一組組長期間組織一組村民投入義務工在該荒溝內栽植了樹木。當年發生火災,部分樹木被燒毀。xx年又組織一組村民進行了補種,大約有楊樹150余棵,現該樹木仍在。(一組村民李永、趙強證實)在溝內有一組村民趙強的承包地合同書。
xx年9月末,一組村民準備進一步治理該溝和山坡時,遭到村支書吳富的阻攔,說已發包給鄉干部李某了。直到這時一組村民才發現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村民三十多人找到書記與其理論,書記說霍家村委會就是我說了算,愿哪告就哪告。
原來早在xx年12月30日,村委會就將這條荒溝以6000元的價格發包給了鄉干部王清,承包期限為50年,用以償還村委會的外債。
爭議的第二塊地是位于一組村民居住地村子中間的一條荒溝,該溝長約2.75公里,寬窄不一。這條溝將一組40戶村民隔為南北兩部分,此溝是一組村民出入的必經之地。在這條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
可在200xx年9月12日承包給了劉枝(王清之妻)50年,承包費21000元。
兩份合同,村委會均未征得一組村民的同意而擅自對外發包。不但侵害了一組村民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而且也剝奪了一組村民的優先承包權。
上述事實有書證赤峰市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土地勘查時制作的《霍家村土地利用現狀圖》、村民承包地合同書及本村其它組證人三組、四組組長李祥、鄭海、本組當時的負責人王永的證言證實,與書證相互印證。
事實證明:該爭議的兩條荒溝屬一組村民所有,村委會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擅自發包,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1、從兩條荒溝的歷史沿革看。
早在人民公社時期,該荒溝就屬一組村民所有,由一組(一隊)經營、管理,溝的上下沿均為一組的土地直到現在也未改變(有證人李彥、李祥、董瑞清、鄭海證實)。
2、從兩條荒溝的歷史形成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這兩條溝很窄,也不象現在這么深,是從山體往下形成的一條小溝,溝的上下沿均是一組的承包地。
近二十多年來,隨著植被破壞的加劇,水土流失逾發嚴重,現在這兩條溝,溝體深10—15米、最寬的地方有30多米、最窄的也有8米多。這么寬、這么深的溝不是一次洪水形成的。由于歷年來洪水塌幫,一組村民的承包地逐漸減少,而溝卻不斷加寬。于是一組村民想出了一個辦法:在溝內攔截大壩,使溝內的土地淤積,覆蓋沙層后,再種植樹林或莊稼。(有一組村民霍強和現場照片證實)。
顯而易見,這兩條溝是以犧牲一組村民的承包地為代價而形成的。
這里特別要強調的是:土地是不動產,不能因為地形、地貌的改變,而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3、從兩條荒溝的地理位置看第一條溝(前洞溝)位于一組村南,距離雞冠山也就是另一村的邊界還差六、七里路,溝延伸的北端、南端、西端均為一組的耕地或退耕還林地,與其它組的土地不搭邊,沒有任何權屬爭議。
第二條荒溝橫穿一組村子中間,南側、北側均為村民的居住房屋,在荒溝向西延伸處溝的兩岸,均為一組的土地,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的大壩(有一組村民霍富的合同書及光盤證實)。這條溝是一組村民的出入村子必經之路,也是出入耕地勞作的必由之路。
上述兩條荒溝內均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亦有合同書為證。
假如在甲村所有的土地內由于地震形成一道寬窄不一的深溝,難道這條溝就成了乙村的了嗎?村委會主張為其所有,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有以下幾個:一為國家所有,二為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又分為鄉農民集體所有、村集體所有、小組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另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二款規定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包。還有我國十月一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都對發包的主體進行了界定。如果以村委會的名義發包的,一是程序要合法,二是不得改變村內土地所有權性質。而被申請人在行使職權時,無視一組村民利益,無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方案等重大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規定,而是暗箱操作,擅自發包,非法獲取不當利益。其行為嚴重地侵害了申請人的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
綜上,懇請行政機關依據事實和法律將爭議的兩條荒溝確認為一組村民所有。
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