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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仲裁申請書理由篇一
范文一:
申請人:xx。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被申請人:xx,民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區xx樓xx室。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人仲案字第號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時,違反法定程序,直接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鐘勞人仲案字【2012】第2號仲裁裁決書顯失公正。為此該裁決符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申請撤銷條件,故特現提出申請撤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辯論和質證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員作出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為,裁決書中所稱的“本委調查收集的證據,公司提交區勞動監察大隊年檢材料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
對這份關鍵證據,仲裁員在取得后未由申請人進行質證。更未征詢申請人的最后意見,即直接用此證據做為判決根據。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利和辯論的權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沒有對該份證據進行證據,沒有在取證后征詢申請人的最后意見,申請人沒有對該份證據質證和發表意見,仲裁員又未對該證據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導致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
該份證據公司提交給區勞動監察大隊年檢材料20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是申請人將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表格直接抄送給勞動監察大隊的。工資一項,該表格中并沒有結構分項,只有總數。根據該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發放了爭議的加班費。該份明細表與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并無矛盾之處。根據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沒有任何道理。
該份證據為“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區間為“12月至2011年5月”。該證據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性。用距離雙方爭議時間七個月后的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的證據作為裁決依據顯然是錯誤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6條規定,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仲裁委員會印章。
該份裁決書并無仲裁員簽名。
綜上,申請人認為,【2012】第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違反了法定程序,裁決書本身缺少法定簽名要件,依法應予撤銷,懇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撤銷。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申請人:景德鎮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xx,江西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梁某。
請求事項:撤銷景德鎮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景勞仲案字第x號仲裁裁決。
事實與理由:
本案仲裁庭審時間為5月23日,其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施行,《仲裁裁決書》也已載明,裁決適用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但是,仲裁庭在裁決過程中嚴重違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程序:
1、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但是,本案的仲裁庭成員多達五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2、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本案仲裁庭共有五人,卻只有三人在筆錄上簽名,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3、仲裁庭成員同時擔任書記員制作筆錄,導致產生自審自記自裁現象,這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由合議庭成員兼任書記員的性質完全相同,有違公正公平原則。
4、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但是根據庭審筆錄記載,庭審時仲裁庭既未組織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也未組織雙方互相辨認,更未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甚至沒有在庭審過程中出示任何一方提交的證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5、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是本案并未在庭審過程中出示、質證任何一方提交的證據,可見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均未經過查證屬實,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6、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但是,本案的仲裁裁決書卻只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沒有仲裁員的簽名,所有仲裁員的名字都是打印上去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以上六點均可由《庭審筆錄》和《仲裁裁決書》予以證明。
綜上所述,景德鎮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景勞仲案字(2008)第x號仲裁裁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請求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撤銷該仲裁裁決。
此致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景德鎮某公司。
xx年xx月xx日。
撤回仲裁申請書理由篇二
住住址:__市武侯區。
通訊方式:__。
代理人;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__。
被訴人:四川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區。
通訊方式:__。
被訴人:__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區。
電話:__。
申請事項:
1、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9級工傷傷殘補償金合計人民幣52362元。
2、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將來必然會發生的后續治療費7000元(司法鑒定書確認)。
3、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在醫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2520元。
3、請求裁決被訴人補交申訴人于20_年2月26日開始參保至今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
4、請求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因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11月的工資賠償共計220_元的賠償。
5、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經濟補償5000元(解除勞動合同時每滿一年工齡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予以補充)。
6、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20_年2月致20_年11月的加班工資24000元。
事實與理由:
20_年2月_凱應聘到四川_建設勞務有限公司,職位為電焊工,月基本工資為20_元,公司承諾一個月后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后公司以種種借口拖延勞動合同的簽訂,也沒有為其購買職工基本社保。20_年3月凱被四川_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到四川_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項目工地上工作,20_年11月14日在工作過程中從高約4米處跌落致左足受傷,送成都第一骨科醫院被確診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20_年6月8日被成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成勞鑒字[20_]2457號)評定為工傷傷殘9級。20_年5月3日經四川西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確認“被鑒定人_凱后續醫療費用還需人民幣7000元”。根據以下法律法規被訴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的規定被訴人應當支付給申訴人52362元的工傷傷殘補助金(其中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6個月)。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定書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應向勞動者支付本人工資標準2倍的工資,申訴人依法應當獲得220_元的賠償(即11月的工資賠償)。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申訴人應當獲得兩個半的工資補償共計5000元。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懇請仲裁委員會依法支持申訴人的主張。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__年__月__日。
撤回仲裁申請書理由篇三
申請人:
附注:1.申請人系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申請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并加蓋公章。
2.本申請書應用鋼筆、圓珠筆書寫。
申請人:劉#,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申請人對6月9日向貴委提出的勞動仲裁申請,現請求撤回。
申請理由: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勞動爭議一案,申請人于206月9日申請勞動仲裁,貴委已經受理。現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庭外和解,故申請人向貴委撤回勞動仲裁申請,請予批準。
###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撤回仲裁申請書理由篇四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律師
申請事項:
一、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因未的雙倍工資30234元(自20__年9月至20__年3月止)。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違法的經濟補償金3200元。
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工資共計9826元。
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自20__年9月至20__年3月的社會保險。
事實與理由:
20__年9月,申請人應聘進入被申請人質檢部擔任質檢員一職,雙方約定基本工資為1600元。進入公司后,申請人即要求與公司訂立書面,但被申請人的負責人讓申請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時間再簽為由推脫,之后申請人多次要求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請人工作期間,被申請人不僅安排申請人從事本職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標準,法定節假日加班也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至今未給申請人辦理任何社會保險,20__年2月,申請人因其親屬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后事,便向被申請人請假一個月,但假期結束,申請人回去繼續上班時,卻被告知工作崗位已滿,并拒絕為申請人安排其他崗位,此后,被申請人始終未給予正面答復,被申請人的行為已構成變相辭退申請人。
綜上,被申請人已嚴重違反《 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 》等相關規定,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特依法提起,請予支持!
此致
__________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撤回仲裁申請書理由篇五
申請人深圳市某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布吉街道辦z號,聯系電話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a,總經理。
申請人與洪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業經深圳市龍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并作出深龍勞仲案終字[20xx]第a008718號仲裁裁決。申請人于年月日簽收該裁決,申請人認為該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請求貴院依法撤銷該裁決書。
理由如下:
三、申請人與洪某某的勞動爭議于20xx年11月25日經布吉街道訴求中心調解,同月27日,申請人向洪某某給付了所有工資并終結勞動關系,洪某某在《勞動爭議調解通知書》中出具“與單位結清所有工資無任何異議”并簽字確認,依據該事實,申請人與洪某某經調解,申請人給付了工資,洪某某也由其本人簽名確認無任何異議,雙方已終結勞動關系,而洪某某卻于20xx年12月25日申訴仲裁,因雙方勞動關系終結,申請人不應當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以上事實及理由,敬請貴院查明,依法撤銷龍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深龍勞仲案終字[20xx]第a008718號仲裁裁決書。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深圳某公司實業有公司。
(蓋章)。
二oxx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勞動爭議裁決書一份及相關資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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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要件。
申請撤案是當事人的程序權利,但申請人撤案申請權的行使將會對對方當事人乃至仲裁程序產生影響,因而當事人的撤回申請須經仲裁機構或仲裁庭的程序性審查,符合以下條件的,才應予準許。
1、主體條件:撤回仲裁申請必須由有權的人員提出。所謂有權提出的人員,是指仲裁申請人或被申請人(限于反請求部分)、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經其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
2、形式要件:撤回仲裁申請須采取書面形式。雖然仲裁法對撤回仲裁申請的形式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從仲裁實踐的情況看,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這樣有利于仲裁庭審查仲裁申請人提出的撤回仲裁申請是否符合相應的條件。如果申請人以口頭方式向仲裁庭提出,則應由仲裁庭記錄在案,并由申請人簽名。
3、時間條件:允許撤回仲裁申請的時間為仲裁機構受理爭議案件后,仲裁庭尚未做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之前,并以被告實際答辯為界限劃分為前后兩個階段,前一階段為依法可以當然撤案階段,因為此時被申請人尚未實際答辯,仲裁庭尚未實際審理,所以申請人申請撤案,原則上都應該準許;后一階段為仲裁庭審查核準階段,被申請人可以提出異議,確保程序的公正。
4、撤回申請應當出自當事人自愿,目的必須正當、合法。法律應當明確地作出規定:撤回仲裁申請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得規避法律責任。同時規定在以下情況下撤案申請不得準許:(1)撤回仲裁申請的結果事實上使國家、集體的利益得不到及時或有效的保護。(2)法定代理人撤回仲裁申請的結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時或有效的保護。(2)撤回仲裁申請的后果導致當事人規避法律責任,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因違反實體強行法所致;二是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規避仲裁員。(4)申請人一方為多人,對于未申請撤案的當事人除非其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外,撤案申請效力不及于他們。
二、法律后果。
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時,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原有的合意授權已被“取消”,仲裁機構自然也就不再對案件繼續進行審理和裁決。所以應當明確撤回仲裁申請的法律后果,以便當事人權衡得失,斟酌行使。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將產生多個層面的法律后果:
1、本案仲裁程序終結。撤回仲裁申請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導致本案仲裁程序的終結。因此,對于仲裁庭而言,不能再享有對該案的仲裁權,不能繼續行使對該案的審理權和裁決權;對于當事人來講,亦不得要求仲裁庭繼續本案的其他仲裁程序。
在實踐中,仲裁反請求被受理后,由于反請求本身與本請求是基于同樣法律關系,并且當事人也相同,因此,為了節省時間、費用、有利于審理方便,仲裁庭往往將申請人提起的本請求與被申請人提起的反請求合并審理。如果出現提出仲裁申請的申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撤回仲裁申請的情況,并不影響反請求的繼續審理。
2、仲裁協議的重新利用。所謂仲裁協議的重新利用,是指有效的仲裁協議被當事人援用之后,由于某個事件的發生,當事人仍可依據該仲裁協議重新提請仲裁的情形。對當事人除和解撤回仲裁申請外,因其他原因而撤回仲裁申請的,同樣應當允許其依據該仲裁協議重新提請仲裁,理由有兩點:
第一,撤回仲裁申請只是申請人對其程序性權利所作的處分,并沒有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仲裁庭也沒有對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加以認定。撤回仲裁申請后,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存在。因此應當確認在撤回仲裁申請后,申請人可以重新仲裁。否則不利于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第二,無論是當事人主動撤回仲裁申請,還是由法院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所造成的仲裁程序終結,都只能看作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權的結束而非仲裁權的消滅。仲裁權直接源于生效的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未合意放棄仲裁協議,在仲裁協議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仲裁庭所享有的仲裁權是客觀存在的,當事人當然有權請求仲裁庭重新行使仲裁權。
仲裁協議重新利用后,原仲裁庭仍然可以是重新行使仲裁權的主體。由于原仲裁庭了解案件的情況,由原仲裁庭恢復行使仲裁權有利于及時、迅速地解決糾紛,同時,可以有效地避免當事人以此為更換仲裁員、規避法律的手段。當然,如果雙方完全自愿地對糾紛解決方式、仲裁權內容或仲裁庭組成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也應該尊重他們的新選擇。
3、排除法院主管的法律效力仍然存在。由于仲裁協議的重新利用并不影響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的效力,因此,就仲裁機構與法院之間對民商事糾紛案件的主管權限而言,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后,人民法院仍然無權受理當事人就同一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不過,如果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解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則有權受理此項起訴。
4、限于未經部分裁決的仲裁請求。部分裁決(partialaward)是指仲裁庭在審理過程中為了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有利于審理其他問題,對已審理清楚的部分實體爭議所作出的'裁決。由于部分裁決是對部分實體爭議進行的預先裁決,進行部分裁決的爭議在性質上必然具有可分性,所以對于部分裁決作出后的情形,申請人撤回仲裁請求則必然只能撤回未經先行裁決的部分請求,而且申請人對仲裁請求的撤回并不影響已作出的部分裁決的生效,可以視為申請人將仲裁請求變更為已作出的部分裁決的范圍。在該情形下,仲裁申請被撤回后的再次提起仲裁的范圍則受到了限制,已做出了部分裁決的爭議不能再次進行仲裁。嗣后雙方當事人又發生仲裁協議項下的其他爭議,當事人仍然可以利用原來仲裁協議就余下的爭議申請仲裁。
5、解除財產保全。在仲裁過程中,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應當同時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解除財產保全的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7日內將申請提交受理法院。對于申請人申請撤回仲裁,提出解除財產保全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應在作出準予撤回仲裁或者案撤回仲裁處理的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決定書副本提交受理法院,受理法院根據仲裁委員會決定書作出解除財產保全的裁定。
三、被申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從雙方當事人權益的平衡角度來講,立法不能忽略被申請人的意思及其程序利益。為此,有必要規定在法定情形下撤回仲裁申請需征得被申請人的同意。在對被申請人撤案同意權設置的問題上,各主要立法例的處理方式并不完全一致。
1、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仲裁庭應撤銷該案件和撤銷申請人的請求。但如果被申請人反對,并要求仲裁庭作出裁決,則仲裁庭須仍按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作出裁決。例如瑞典仲裁法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撤回請求,仲裁庭應撤銷該部分的爭議,除非對方當事人要求仲裁庭就該項請求作出裁決”。19《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規則》第35條第1款也有類似的規定。雖然上述規定所處理的是就一方當事人撤回其某項請求時仲裁庭是否應撤銷該項請求的爭議的問題,但是從該規定不難推斷,如申請人撤銷其全部仲裁請求,而被申請人不反對的話,仲裁庭將撤銷整個案件,終止仲裁程序;但是,一旦被申請人反對申請人撤回請求,并要求就有關請求作出裁決的話,仲裁庭必須繼續審理直至作出裁決。
根據這種規定,仲裁申請的撤回是否會引起仲裁程序的終止,實質性的決定權在被申請人而非仲裁庭。這種做法過多地考慮被申請人的利益,而對于作為仲裁程序發起人的申請人的對自己程序權利的處分權,則未給予應有的重視。
2、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仲裁庭應當發出終止仲裁程序的決定,但如果被申請人表示反對且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反對的理由正當或認為爭議的最終解決符合被申請人的正當利益,仲裁庭仍將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作出裁決。例如,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2條第(2)款,當事人撤回申請時,仲裁庭應發出終止仲裁程序的命令,“除非應訴人對此表示反對而且仲裁庭承認徹底解決爭議對他來說有正當的利益的”。197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34條也有類似的規定。
根據這種規定,在雙方對于應否允許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而引起終止仲裁程序發生爭議時,自然應由處于裁判者地位的仲裁庭在申請人的處分權和被申請人的正當利益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來作出決定。但是,關于“正當利益”或“正當理由”的規定過于寬泛,仲裁庭對正當利益或正當理由的理解會在較大程度上影響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所以,從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在域外的運作情況看,多數仲裁機構的撤案制度是相對體系化的,規則的設定即考慮便于申請人自由地行使程序上的處分權,也要為申請人設定必要的制約;從另一方面講,被申請人在撤案中的程序利益應當被考慮進去,但又要防止他不合理地阻礙申請人撤案而形成惡意拖延仲裁程序的行為。從完善撤回仲裁申請條件的角度講,如能借鑒國外道德立法先例,建立被申請人同意的許可制度,既尊重了申請人的處分權,又保護了被申請人的利益。
法律條文層面的設計可以考慮對不同階段的撤回仲裁申請提出不同的要求。在被申請人尚未實質答辯之前,因被申請人尚無很大的仲裁程序支出,且事實尚未查清,是非尚未分明,故無須經過被告同意,仲裁委員會直接裁定即可;但若被告已進行實際答辯,申請人的撤訴就須征得被申請人的同意。當然,被申請人行使這一權利也不是完全任性的,即被申請人的不同意必須有正當的理由。這樣申請人借撤案來規避法律責任即成為不可能。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駁回撤案申請的裁定也會享有相應的救濟權,有權申請復議一次。
撤回仲裁申請書理由篇六
申訴人:___,女,19__年10月2日出生,住武漢市漢陽區___號。
第一被訴人:武漢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___。
法定代表人:___。
第二被訴人:武漢___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___街。
法定代表人:___。
請求事項:
1、解除申訴人與第一被訴人之間的勞動合同;。
2、由兩被訴人連帶向申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11613。8元;。
3、由被訴人連帶向申訴人支付加班費及其賠償金11974。45元;。
4、由被訴人連帶向申訴人支付違約金3000元;。
5、由被申訴人連帶為申訴人補辦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
6、仲裁費用由被訴人連帶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于20__年進入第一被訴人處工作并與其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__年3月19日合同期滿后雙方分別于20__年3月和20__年3月又續簽了為期3年的合同,合同于20__年3月19日到期。20__年12月,申訴人被第一被訴人派遣到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武漢___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仍于第一被訴人保持勞動合同關系,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處先后從事精漿、配漿、dcs操作員、行政文員等工作。
在合同履行期間,被申訴人違反合同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經常要求申訴人在節假日加班加點卻不按照國家的規定支付加班加點的工資;申訴人從事危害身體健康的工作,被申訴人從沒按照合同的約定定期對申訴人進行健康檢查,也不為申訴人辦理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申訴人作為育齡婦女,被申訴人也不給其辦理生育保險,繳納保險費;合同期間,被申訴人還多次擅自調低申訴人的工資標準。20__年3月,在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被申訴人口頭通知申訴人,讓申訴人不要再來上班。
為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申訴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請求,請勞動爭議仲裁委依法裁決。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__年__月__日。
撤回仲裁申請書理由篇七
地址:唐山市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電話:________。
申請要求。
1、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七個月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3、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十二個月的雙倍工資;。
4、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三個半月的工資;。
5、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社會保險并辦理相關手續;。
6、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的醫療費用。
事實和理由。
__年9月,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工作,任外聘工長職務,月工資3950元。____1年9月18日,申請人患腦出血住院治療;____1年10月18日,申請人出院回家繼續治療。現因申請人患病較重,被申請人單方面解除了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被申請人從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正式勞動合同,也未給申請人交納各項社會保險,因此應承擔各項責任。
第一,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三年有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給申請人三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同時,被申請人違反《勞動合同法》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之規定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綜上,共計七個月。
第二,申請人因患病較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被申請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給申請人九個月的工資作為醫療補助(以最后勞動能力鑒定為準)。
第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超過一年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應以書面形式確立。但被申請人至今未與申請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支付雙倍工資。
第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因申請人____1年9月18日住院治療,所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在____1年12月18日之后才能解除,但被申請人只支付了____1年9月份之前的工資,應將剩余工資支付給申請人。同時,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義務,故應按該條之規定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綜上,共計三個半月。
第五,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不單位應為每位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但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任何的社會保險,所以應為申請人補交。
第六,《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等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但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醫療保險,這導致申請人無法享受相關的醫保待遇。鑒于被申請人存在重大過錯,其承擔這部分費用應。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嚴重侵犯了申請的'合法權益,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貴委員會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訴請,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申請人:___。
__年__月__日。
撤回仲裁申請書理由篇八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勞動爭議一案,申請人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申請勞動仲裁,貴委已經受理。現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庭外和解,故申請人向貴委撤回勞動仲裁申請,請予批準。
此致!
申請人: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撤回仲裁申請書理由篇九
被反申請人:姓名,聯系方式。
反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裁決被反申請人賠償因工作嚴重失職給反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8449.39元。
事實與理由。
被反申請人于20__年3月20日到反申請人處工作,從事鉗工工作。
20__年6月7日,被反申請人在完成一項一汽mv3-5310381模具的壓件工作時,未按照工作流程進行操作,致使上下模具錯位,mv3-5310381全套模具壓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449.39元。
20__年7月8日,被反申請人辭職。對于給反申請人造成的損失,被反申請人未予以任何賠償。現反申請人依法提出反請求,請依法裁決。
此致
申請人:___。
__年__月__日。
撤回仲裁申請書理由篇十
申請人:
被申請人: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申請人對20xx年6月9日向貴委提出的勞動仲裁申請,現請求撤回。
申請理由: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勞動爭議一案,申請人于20xx年6月9日申請勞動仲裁,貴委已經受理。現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庭外和解,故申請人向貴委撤回勞動仲裁申請,請予批準。
此致
申請人:
日期:
撤回仲裁申請書理由篇十一
____:
三、請求支付以上兩項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34,000元;四、請求賠償因未繳納失業保險費而無法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元;五、請求賠償因未繳納養老保險費而賠償原告的養老保險損失元;六、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51,000元;以上各項共計元。事實與理由:
20__年8月20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工作,任公司副總經理及東北分公司總經理一職。工資待遇為:基本工資6000元/月;話費補助300元/月;出差飯費補助60元/天。另外,出差差旅費實報實銷。自申請人入職之日起,被申請人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未支付工資,未繳納社會保險。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工資、繳納社保,均被無理拒絕。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續簽書面勞動合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納社會保險,無故、違法解除勞動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被申請人應承擔向申請人支付上述訴求款項共計元的法律責任。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特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依法裁決。
此致
申請人:___。
__年__月__日。
撤回仲裁申請書理由篇十二
申請人:x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為武漢市?口區古田五路17號(三新材料產業孵化器后三樓102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
被申請人:王xx,女,漢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武漢市漢陽區碧湖社區14棟3-102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
申請事項:
1、判決撤銷?勞仲裁字[20xx]第198號仲裁裁決書。
2、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仲裁所依據的事實不清。
申請人于20xx年7月1日開始承接xx清潔綜合服務項目。承接該項目后,申請人即于當日和第三人xxx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將該項目中的勞務工作分包給第三人。被申請人就是由第三人聘請的勞務人員。xx仲裁委員會在沒有查清上述事實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是勞動關系是錯誤的。
2、仲裁裁決的法律適用錯誤。
委員會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認定被申請人的請求沒有超期,并予以支持,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仲裁程序違法。
在仲裁開庭前,申請人向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請書》,仲裁委表示同意追加,第三人也依法參加了庭審、辯論,并在庭審筆錄上簽字確認。但是在最后的裁決書中卻不同意追加第三人,沒有關于第三人裁決,也沒有說明理由。仲裁委的這種行為是嚴重違反法律關于仲裁程序規定的。
綜上所述,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該案的審判過程中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愿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敬禮!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20xx年8月9日。
撤回仲裁申請書理由篇十三
法定代表人:經理。
被反申請人:姓名,聯系方式。
反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裁決被反申請人賠償因工作嚴重失職給反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8449.39元。
事實與理由。
被反申請人于20__年3月20日到反申請人處工作,從事鉗工工作。
20__年6月7日,被反申請人在完成一項一汽mv3-5310381模具的壓件工作時,未按照工作流程進行操作,致使上下模具錯位,mv3-5310381全套模具壓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449.39元。
20__年7月8日,被反申請人辭職。對于給反申請人造成的損失,被反申請人未予以任何賠償。現反申請人依法提出反請求,請依法裁決。
此致
申請人:___。
__年__月__日。
撤回仲裁申請書理由篇十四
申請人:xx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二分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北京yy有限公司(以下簡稱“yy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申請撤銷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仲裁委員會(2006)京仲裁字第08xx號裁決書。
申請人中扶公司因不服xx仲裁委員會(2006)京仲裁字第08xx號裁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裁決。
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xx仲裁委員會(2006)京仲裁字第08xx號裁決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首先,xx仲裁委員會沒有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申請人,程序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3條規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另,xx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19條規定:“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5日內,本會將組庭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2006年3月28日xx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請人仲裁案件后,申請人代理人陳律師多次詢問仲裁庭組成情況,xx市仲裁委員會不告知,申請人直到2006年5月24日開庭時才知道仲裁庭組成人員姓名,領到裁決書時才知道仲裁庭早在2006年4月份即組成。
仲裁庭組成后,xx市仲裁委員會連口頭通知也沒有,更別說書面通知申請人仲裁庭組成情況。
由于xx仲裁委員沒有向申請人通知仲裁庭組成人員基本情況,也沒有依據xx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20條披露仲裁員信息,導致申請人對仲裁庭組成人員專業背景、執業經驗、執業操守、仲裁員獨立性等情況一無所知,進而導致申請人不能有效行使回避申請權,不能根據仲裁員專業背景、執業經驗通俗易懂的答辯和辯論,嚴重影響申請人庭審效果。
其次,xx市仲裁委員會提前不到半天時間通知申請人開庭,程序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41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
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
xx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27條第1項規定:“仲裁庭應當在開庭10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當事人;經雙方當事人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請求延期開庭的,應當在開庭5日前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本案2006年5月24日上午9點開庭,申請人2006年5月23日下午5點才接到xx仲裁委秘書的電話通知,申請人代理人陳律師當即提出根據仲裁規則應該提前10天通知開庭,仲裁委秘書表示歉意說,由于工作忙忘了提前10天通知我方了。
第二天庭審時申請人代理人陳律師對開庭通知再次提出異議并提出延期開庭申請,但是仲裁庭沒有受理異議,庭審照常進行,由于申請人只有不到半天時間準備開庭,致使申請人庭審質證和辯論限于被動,申請人庭審效果很差。
就本次仲裁而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存在嚴重信息不對稱,這是xx仲裁委違反仲裁規則所致。
xx仲裁委上述做法同樣違反了xx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無論采取何種審理方式,仲裁庭均應當公平、公正地對待雙方當事人,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和辯論的合理機會”。
第三,xx仲裁委裁決超期,違反仲裁程序。
xx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40條規定:“仲裁庭應當自組庭之日起四個月(不包括鑒定期間)內作出裁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提請秘書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
本案2006年4月27日仲裁庭組成,根據上述規則應該在2006年8月27日之前做出裁決,如果不能在8月27日之前做出裁決,那么應該在8月27日之前由首席仲裁員提請秘書長批準延期。
可是一直到9月29日仲裁庭才報秘書長批準延期。
也就是說仲裁庭實際延期一個多月后才報秘書長批準延期,這明顯違背了仲裁規則。
二、xx仲裁委員會(2006)京仲裁字第08xx號裁決第3項第2部分“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飼料車間屋面板和現場存料款180000元”超越仲裁范圍。
首先,現場存料沒有任何合格證、進場證明,也未經過申請人或監理方的檢驗,該材料并不是用于履行該專業分包合同,其現場存放的材料只不過是占用申請人的場地而已。
該材料至今由被申請人派人看管,也就是說該材料所有權是被申請人的,至今實際控制權也是被申請人的,而且該材料是動產,被申請人隨時可以將材料移到其他工地施工,申請人未實際取得現場存料使用權或所有權,又怎能為此付出對價呢?因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約定的仲裁范圍顯然不包括屬于被申請人所有并且至今由被申請人實際控制的現場存料折價返還。
其次,仲裁庭的裁決超出了當事人的請求范圍。
被申請人的反請求并沒有提出對于飼料車間屋面板和現場存料折價返還的請求,而仲裁庭卻對此做出了裁決。
第三,仲裁庭酌情確定的飼料車間屋面板和現場存料價值180000元沒有任何依據。
三、xx仲裁委員會(2006)京仲裁字第08xx號裁決在實體處理上嚴重違法。
仲裁庭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專業分包合同有效,并且認定被申請人在工期和工程質量上違約,但是仲裁庭對于該合同約定的如果被申請人違約,只能按已合格工程60%結算工程款的違約責任棄而不用。
仲裁庭的`做法顯然違背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也導致申請人幾十萬元人民幣損失。
綜上所述,xx仲裁委員會(2006)京仲裁字第08xx號裁決程序違法,實體處理也違法,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申請貴院依法撤銷該裁決。
此致
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附:證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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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仲裁申請書理由篇十五
申訴人:___,女,19__年10月2日出生,住武漢市漢陽區___號。
第一被訴人:武漢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___。
法定代表人:___。
第二被訴人:武漢___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___街。
法定代表人:___。
請求事項:。
1、解除申訴人與第一被訴人之間的勞動合同;。
2、由兩被訴人連帶向申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11613。8元;。
3、由被訴人連帶向申訴人支付加班費及其賠償金11974。45元;。
4、由被訴人連帶向申訴人支付違約金3000元;。
5、由被申訴人連帶為申訴人補辦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
6、仲裁費用由被訴人連帶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于20__年進入第一被訴人處工作并與其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__年3月19日合同期滿后雙方分別于20__年3月和20__年3月又續簽了為期3年的合同,合同于20__年3月19日到期。20__年12月,申訴人被第一被訴人派遣到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武漢___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仍于第一被訴人保持勞動合同關系,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處先后從事精漿、配漿、dcs操作員、行政文員等工作。
在合同履行期間,被申訴人違反合同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經常要求申訴人在節假日加班加點卻不按照國家的規定支付加班加點的工資;申訴人從事危害身體健康的工作,被申訴人從沒按照合同的約定定期對申訴人進行健康檢查,也不為申訴人辦理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申訴人作為育齡婦女,被申訴人也不給其辦理生育保險,繳納保險費;合同期間,被申訴人還多次擅自調低申訴人的工資標準。20__年3月,在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被申訴人口頭通知申訴人,讓申訴人不要再來上班。
為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申訴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請求,請勞動爭議仲裁委依法裁決。
此致
敬禮!
__年__月__日。
撤回仲裁申請書理由篇十六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區樓室。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人仲案字【20xx】第號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時,違反法定程序,直接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鐘勞人仲案字【20xx】第2號仲裁裁決書顯失公正。為此該裁決符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申請撤銷條件,故特現提出申請撤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辯論和質證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員作出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為,裁決書中所稱的“本委調查收集的證據,公司提交區勞動監察大隊年檢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
對這份關鍵證據,仲裁員在取得后未由申請人進行質證。更未征詢申請人的最后意見,即直接用此證據做為判決根據。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利和辯論的權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沒有對該份證據進行證據,沒有在取證后征詢申請人的最后意見,申請人沒有對該份證據質證和發表意見,仲裁員又未對該證據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導致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
該份證據公司提交給區勞動監察大隊年檢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是申請人將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表格直接抄送給勞動監察大隊的。工資一項,該表格中并沒有結構分項,只有總數。根據該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發放了爭議的加班費。該份明細表與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并無矛盾之處。根據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沒有任何道理。
該份證據為“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區間為“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該證據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性。用距離雙方爭議時間七個月后的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的證據作為裁決依據顯然是錯誤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6條規定,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仲裁委員會印章。
該份裁決書并無仲裁員簽名。
綜上,申請人認為,【20xx】第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違反了法定程序,裁決書本身缺少法定簽名要件,依法應予撤銷,懇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撤銷。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