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合同詐騙定性為合同詐騙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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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人民法院_年_月_日字第號,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
上訴理由: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合同詐騙定性為合同詐騙篇二
[摘要]合同詐騙與經濟合同糾紛是兩類既相似又不同的合同行為。在司法實踐中這兩者往往容易混淆,導致許多判決結果存在爭議。因此,對兩者進行全面分析,認真把握兩者的性質與具體特征,分清違法與犯罪的區別,有助于我們更好地懲治違法、打擊犯罪、準確高效地司法、推進我國法制建設的進一步發展。
[關鍵詞]合同詐騙經濟合同糾紛全面分析性質&n
[正文]
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廣泛存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里,對國家經濟秩序的維持及當事人利益的調節有著相當廣泛的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在全國范圍內得到了切實的貫徹與實施,與此同時,立法部門也在對其進行不斷的修改和完善,然而,依舊有一部分不法份子無視國家法律,利用合同進行各式各樣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給國家和人民帶來了巨大損失。
經濟是一個國家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在形形色色利用合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案件中,經濟合同所占比例最大。然而,經濟合同糾紛往往容易與合同詐騙相混淆,有的案件甚至連司法部門都難以作出準確區分。在實踐中,不少與此有關的案件,法院的判決結果是比較勉強的,這不但影響了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權威地位,還對一個國家的法制建設進程起到了消極的阻礙作用,因為這既是一個復雜的理論問題,又是一個棘手的實踐問題。筆者認為,根據兩者各自的構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區分界定。
(一)性質不同
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犯罪小,只是違反了一般的法律法規。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嚴重的違法,將受到刑罰的處罰。合同詐騙既違反《刑法》又違反《民法通則》,是刑事犯罪附帶民事違法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公私財產所有權,將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雙重處罰;經濟合同糾紛則是單純違反《民法通則》的民事違法行為,侵犯的是債權,僅受控于民事法律。正如楊立新教授所說:“這個問題,是一個非常難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從理論上說,合同詐騙是一個刑法上的問題,經濟糾紛是一個民法上的問題”(1)。這是兩者在本質上的區別。
(二)特征不同
目前認定合同詐騙的關鍵,有三種觀點:1)客觀論:認為只要行為人在客觀上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與對方簽定了經濟合同,同時非法地占有了對方的財物,就構成合同詐騙。2)履行能力論:認為簽定合同時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區分兩者的關鍵。3)主觀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筆者認為,這三種觀點都過于片面和絕對,相比之下,全面分析更為準確。即: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在客觀上采取與事實有孛的方法與對方簽定了經濟合同并已占有了對方的財物。在這里,筆者認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作為區分合同詐騙與經濟糾紛的依據。簽定合同時有履行能力的行為人未必不具備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沒有履行能力的`行為人在主觀上也未必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有的只是想借用,即通常我們所說的“借雞生蛋”。并非想非法占有。因此,以履行能力論作為認定合同詐騙的依據顯存不妥。我們應該堅持全面分析的方法。具體而言,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比較。
1、行為人簽定合同的目的
這里主要是看行為人簽定合同時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區分二者的關鍵是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即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采用不正當的方法占有他人財物。合同詐騙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合同糾紛當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因客觀原因或其他情況而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如為解決其生產經營中諸如資金短缺、周轉困難等等,其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中有欺騙手段,在履行合同中有欺詐行為,但其目的并非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所以不宜以合同詐騙論處。民事欺詐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只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為了經營上的便利或在經營上受益,采取了一些帶欺詐性質或其他性質的方法,致使合同的繼續履行受到阻礙或不利于對方當事人利益的一種糾紛。這是兩者在主觀上的重要區別。
2、行為人簽定合同的手段
合同詐騙的行為人在簽定合同時,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一般都采取冒充他人身份,虛造憑證等情節嚴重的欺詐手段;經濟合同糾紛則無須冒充他人身份也無須采取偽造憑證等行為,只是為了使合同的履行能夠相對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而實施了一些情節較輕的欺詐性行為。兩者雖然都具有“欺騙”因素,但欺騙的具體手段大不相同。
3、行為人欺騙的程度
合同詐騙的行為人是在合同的主要內容上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其所騙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通常較大的或次數較多的。而經濟合同糾紛則是在次要合同上弄虛作假,其所騙取的公私財物數額通常是較小的。欺騙的程度不同導致了兩者的社會危害性也不相同。
4、行為人履行合同的態度
合同詐騙的行為人與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待合同履行的態度是不同的。前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往往毫無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也就談不上會積極地去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這種情況下,合同詐騙犯罪份子往往是簽定合同非法拿到對方財物后立即消失或者再三推脫逃避對方的履約要求。也有的合同詐騙的行為人僅履行少量合同約定義務,目的是為了騙取更多的財物,當目的達到時,行為人同樣地要么,消失要么推脫逃避;經濟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誠意和積極行為。一旦利益受損的一方要求侵害方承當違約責任,只有合同糾紛的行為人才愿意承當違約責任。
5、行為人處置財物的方式
合同詐騙行為人與合同糾紛當事人對財物的處置也是不同的。前者大多沒有將騙得的財物用于合同約定的事項上,反而將騙取的財物用于個人生活而非生產經營中,甚至進行揮霍,致使財物無法返回,更為離奇的是有的將財物用于重復詐騙。后者則一般將財物用于合同約定事項或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并沒有揮霍掉財物。
(三)其他不同
兩者進一步惡化的結果不同。合同詐騙是一種比較嚴重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犯罪行為,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今天,合同詐騙所帶來的惡劣影響是不能低估的。然而,我國《刑法》第224條及第231條對此罪的最高刑罰只是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2)。顯然,如果在合同詐騙過程中又競合地犯了其他更為嚴重的罪名,則意味著有可能被國家審判機關判處死刑;經濟合同糾紛只是一般的違法,但其已經具備轉化為合同詐騙的潛在可能性。如果其違法行為進一步加重,則將構成合同詐騙罪。也就是說,經濟合同糾紛可以轉化成合同詐騙,而合同詐騙只能向更高的罪名轉化。
上去區分兩者,把違法和犯罪區分開來,其次再從基本特征上去比較兩者,分析行為人簽定合同的目的、手段、欺騙程度、履約態度、處置財物的方式等。同時我們應當認識到,實踐中的案件是各不相同的,我們的法學理論也是不斷發展的,我們不能用死的理論來作為評判分析案件的永恒依據,我們必須不斷發展我們的法學理論,進一步分析合同詐騙與經濟合同糾紛的相似相異之處,為司法活動提供更加準確的評判標準,推進我國法制建設的進程。[注解]
(1)尹錚.《合同詐騙還是經濟糾紛-從兩則案例看“司法瓶頸”》.[a].正義網.
(2)筆者認為,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今天,將合同詐騙的最高刑定為死刑更有利于打擊此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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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定性為合同詐騙篇三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報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
其次,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必須數額較大的。所謂數額較大,根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合同詐騙罪的犯罪類型
一、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勾當
行騙者為了便于實施詐騙的目的,專門持偽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證件,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義招聘員工、培訓員工,由員工進行詐騙,整個詐騙過程,真正的幕后策劃人始終不露面。因此,合同詐騙案件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業務員或一般員工,而隱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劃人因為極少直接與受騙者接觸,從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義行騙,可以減少行騙的風險,增加行騙手段的隱蔽性。更有甚者,公司連自己招聘的員工都騙,情節十分惡劣。
二、重操舊業者多屢騙不爽
行騙者多數是具有多次行騙劣跡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識破,便馬上聞風而逃。當他們認為風聲不緊的時候,就會重操舊業。因為他們對于行騙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時間內他們便可以迅速成立詐騙組織,實施詐騙行為,而且,為逃避法律懲罰,他們會吸取教訓,得手后立即銷聲匿跡,給有關部門查辦造成困難。
三、運用見證手法騙取信任
合同詐騙公證和律師見證的形式,是較為流行的法律見證形式。正是由于這兩種形式社會效果好,也為老百姓所熟知,行騙者容易抓住這種心理,從而體現其合作項目和合同的真實性。受騙者此時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項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護的,若對方違約,通過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這也使得受騙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一樣,完全相信行騙者,從而被行騙者多次騙走財物,有時甚至連續被騙還毫無察覺。值得一提的是,這種方法,通常在受騙者尚且猶豫不決時,行騙者只要使用這種辦法,受騙者都會信以為真從而受騙上當的。
四、冒用他人名義實施詐騙
犯罪分子身份證、單位證明等證件均為偽造,并非常善于偽裝,虛張聲勢甚至假借他人資產以顯示其實力,投其所好甚至對受害單位方主管人員進行行賄,以騙取其信任。
五、偽造擔保票據非法獲取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實施合同詐騙。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偽造此類票據,足以亂真,或以非法手段獲取,不易被察覺。
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手段
合同詐騙犯罪最常見的作案手段有:
1、以假亂真“飾耳目”。犯罪分子以虛假的證明材料虛構不存在的單位,或偽造身份證明、冒用他人名義,在簽訂合同騙取錢財后就溜之大吉。
2、招搖撞騙“唱空城”。犯罪分子虛構購銷產品、發包工程、投資協作等名目騙簽合同,待收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得到擔保財產后迅速逃逸。
3、一唱一和“演雙簧”。犯罪分子利用媒體和網絡先發布虛假廣告,冒充國家行政機關、國有企業、部隊和知名民營企業等單位名義,以緊俏和滯銷商品為誘餌,通過以一方需購買某種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來演“雙簧”,隨后誘惑第三方參與進來,上當受騙。
4、虛張聲勢“空手道”。為證明自己“有經濟實力”,犯罪分子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虛假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作擔保,誘使對方當事人信任,再利用經濟合同詐騙錢財。
5、先舍后取“釣大魚”。犯罪分子本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為達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對方當事人相信其履約能力和誠意,進而與之簽訂標的額更大的合同,待詐騙到大量錢財后立即銷聲匿跡。
6、高進低出“連環套”。犯罪分子先以高價簽訂買賣合同并交付小額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貨款,在騙取對方信任后,想方設法拿到全部貨物,然后迅速將這些貨物進行低價傾銷,隨后迅速逃跑。
合同詐騙定性為合同詐騙篇四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金融詐騙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一個犯罪類別。在金融領域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保險金等,或者進行非法集資詐騙、金融票據詐騙和信用證、信用卡詐騙,其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的總稱。 以下是本站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
合同
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的相關處罰。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中國《刑法》第192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處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將處與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金融詐騙罪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法定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進行集資、貸款、金融票據、金融憑證、信用卡保險、有價證券詐騙,數額較大或者進行信用證詐騙的行為。金融詐騙罪包括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等。
(1)主觀方面,二者都是故意,而且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二者在客觀方面,都采用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的財物;
(3)從刑事責任方面看,兩者都分三個不同檔次,規定輕重嚴厲程度不同的法定刑。
(2)客體不同,合同詐騙罪侵犯了合同交易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而金融詐騙罪則侵犯了私有財產所有權和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擾亂了金融秩序。
遏制金融詐騙犯罪最有效的防治對策,就是加強金融立法,實現金融行業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規范化,將整個金融系統工作納入法制軌道。為此,必須作好以下兩項工作:一是要加強金融行政立法。在這方面,中國自1995年以來,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證券法》、《信用卡管理辦法》和國務院通過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使金融立法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根據金融改革和發展的需要,還必須制定一些
規章制度
、業務管理的方法和金融崗位責任制等行政法規;二是嚴格執法,對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堅決依法查處,該從嚴的從嚴,該從輕的從輕,絕不能寬容手軟。在這方面,必須加強以下監督:一是金融系統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從實際情況來看,上述專門監督機構的監督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主要是監督機構的權力還比較弱。要想充分發揮對金融系統監察、審計部門的作用,一個重要措施,就是要加強金融系統監察、審計部門的權力,提高其地位,從體制上保證其獨立行使監察和審計的權力,不受金融系統領導的干擾;二是加強群眾監督。在中國,人民享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實行監督的權力。要加強群眾的監督作用,就必須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對其金融系統工作人員為不法分子實施金融詐騙而收受賄賂予以檢舉、揭發;三是要強化新聞監督。新聞部門擁有電視、廣播、報紙、書刊等多種傳播媒體和廣泛的新聞傳播權。由于新聞的廣泛性、敏感性、及時性和犀利的戰斗性,決定了輿論監督對于金融詐騙犯罪強有力的震懾和制約作用。它通過報紙抓住典型的金融詐騙案件,真實、客觀、及時地予以報道,公開揭露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以形成強大的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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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和金融改革的發展,必須進一步健全“集中統一領導和分級管理”的金融管理體制。各級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專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管理,就必須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制定一些基本的規章制度,并強化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要強化金融管理,就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三是必須嚴格執行貸款審批制度,即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防止以貸謀私;
四是必須嚴格執行對帳制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犯罪;
五是必須嚴格執行雙人臨柜、雙人管庫等各項崗位相互制約制度;
六是必須嚴格執行交叉復換、雙線換算制度,實行相互制約的內部監督制度,防止一人獨攬。
在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的同時,還必須經常對職工進行遵守規章制度的教育,真正做到以教育和預防為主,輔之以必要的懲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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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票據是可流通轉讓的信用支付工具。對金融票據必須認真審查、核對,才能避免受騙,使國家財產不受損失。
金融詐騙是一種智能型的犯罪,運用高科技手段犯罪已成為金融詐騙犯罪的發展趨勢。因此,為適應同金融詐騙犯罪作斗爭的需要,就應積極推廣使用技術設備和技術預防措施,才能有效地辨偽防騙。在這方面,必須作好以下預防工作:
三是應在存單中的姓名、帳號、金額等部位添加類似銀行匯票的抗涂改功能,使犯罪分子一旦涂改,存單立刻顯示“作廢”二字,這對預防金融詐騙犯罪是極為有利的。
金融系統的綜合治理,是一項極為重要的社會系統工程,直接關系到中國金融事業的健康發展,統一領導,充分動員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實行公安、司法機關的專門工作和群眾工作相結合,各司其職,通力合作,齊抓共管,運用政治、經濟、行政、法律、文化、道德、教育等各種手段,進行全社會、全方位的綜合治理,提高整個社會的防范機制,堵塞一切可供金融詐騙犯罪分子利用的所有渠道和空隙。只有這樣,才能在全社會建立一個多層次的預防金融詐騙犯罪系統,從根本上預防、減少金融詐騙犯罪的發生。
合同詐騙定性為合同詐騙篇五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下面是愛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合同的詐騙罪,供大家閱讀!
中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報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
其次,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必須數額較大的。所謂數額較大,根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一、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勾當
行騙者為了便于實施詐騙的目的,專門持偽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證件,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義招聘員工、培訓員工,由員工進行詐騙,整個詐騙過程,真正的幕后策劃人始終不露面。因此,合同詐騙案件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業務員或一般員工,而隱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劃人因為極少直接與受騙者接觸,從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義行騙,可以減少行騙的風險,增加行騙手段的隱蔽性。更有甚者,公司連自己招聘的員工都騙,情節十分惡劣。
二、重操舊業者多屢騙不爽
行騙者多數是具有多次行騙劣跡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識破,便馬上聞風而逃。當他們認為風聲不緊的時候,就會重操舊業。因為他們對于行騙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時間內他們便可以迅速成立詐騙組織,實施詐騙行為,而且,為逃避法律懲罰,他們會吸取教訓,得手后立即銷聲匿跡,給有關部門查辦造成困難。
三、運用見證手法騙取信任
合同詐騙公證和律師見證的形式,是較為流行的法律見證形式。正是由于這兩種形式社會效果好,也為老百姓所熟知,行騙者容易抓住這種心理,從而體現其合作項目和合同的真實性。受騙者此時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項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護的,若對方違約,通過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這也使得受騙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一樣,完全相信行騙者,從而被行騙者多次騙走財物,有時甚至連續被騙還毫無察覺。值得一提的是,這種方法,通常在受騙者尚且猶豫不決時,行騙者只要使用這種辦法,受騙者都會信以為真從而受騙上當的。
四、冒用他人名義實施詐騙
犯罪分子身份證、單位證明等證件均為偽造,并非常善于偽裝,虛張聲勢甚至假借他人資產以顯示其實力,投其所好甚至對受害單位方主管人員進行行賄,以騙取其信任。
五、偽造擔保票據非法獲取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實施合同詐騙。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偽造此類票據,足以亂真,或以非法手段獲取,不易被察覺。
合同詐騙定性為合同詐騙篇六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
方法
,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金融詐騙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一個犯罪類別。在金融領域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保險
金等,或者進行非法集資詐騙、金融票據詐騙和信用證、信用卡詐騙,其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的總稱。 以下是本站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的相關處罰。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中國《刑法》第192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處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將處與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金融詐騙罪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法定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進行集資、貸款、金融票據、金融憑證、信用卡保險、有價證券詐騙,數額較大或者進行信用證詐騙的行為。金融詐騙罪包括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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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觀方面,二者都是故意,而且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二者在客觀方面,都采用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的財物;
(3)從刑事責任方面看,兩者都分三個不同檔次,規定輕重嚴厲程度不同的法定刑。
遏制金融詐騙犯罪最有效的防治對策,就是加強金融立法,實現金融行業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規范化,將整個金融系統工作納入法制軌道。為此,必須作好以下兩項工作:一是要加強金融行政立法。在這方面,中國自1995年以來,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證券法》、《信用卡管理辦法》和國務院通過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使金融立法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根據金融改革和發展的需要,還必須制定一些
規章制度
、業務管理的方法和金融崗位責任制等行政法規;二是嚴格執法,對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堅決依法查處,該從嚴的從嚴,該從輕的從輕,絕不能寬容手軟。在這方面,必須加強以下監督:一是金融系統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從實際情況來看,上述專門監督機構的監督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主要是監督機構的權力還比較弱。要想充分發揮對金融系統監察、審計部門的作用,一個重要
措施
,就是要加強金融系統監察、審計部門的權力,提高其地位,從體制上保證其獨立行使監察和審計的權力,不受金融系統領導的干擾;二是加強群眾監督。在中國,人民享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實行監督的權力。要加強群眾的監督作用,就必須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對其金融系統工作人員為不法分子實施金融詐騙而收受賄賂予以檢舉、揭發;三是要強化新聞監督。新聞部門擁有電視、廣播、報紙、書刊等多種傳播媒體和廣泛的新聞傳播權。由于新聞的廣泛性、敏感性、及時性和犀利的戰斗性,決定了輿論監督對于金融詐騙犯罪強有力的震懾和制約作用。它通過報紙抓住典型的金融詐騙案件,真實、客觀、及時地予以報道,公開揭露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以形成強大的輿論監督。 。
? ? ? ?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和金融改革的發展,必須進一步健全“集中統一領導和分級管理”的金融管理體制。各級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專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管理,就必須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制定一些基本的規章制度,并強化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要強化金融管理,就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四是必須嚴格執行對帳制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犯罪;
五是必須嚴格執行雙人臨柜、雙人管庫等各項崗位相互制約制度;
六是必須嚴格執行交叉復換、雙線換算制度,實行相互制約的內部監督制度,防止一人獨攬。
在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的同時,還必須經常對職工進行遵守規章制度的
教育
,真正做到以教育和預防為主,輔之以必要的懲罰手段。 。
? ? ? ? 金融票據是可流通轉讓的信用支付工具。對金融票據必須認真審查、核對,才能避免受騙,使國家財產不受損失。
? ? ? ? ?金融詐騙是一種智能型的犯罪,運用高科技手段犯罪已成為金融詐騙犯罪的發展趨勢。因此,為適應同金融詐騙犯罪作斗爭的需要,就應積極推廣使用技術設備和技術預防措施,才能有效地辨偽防騙。在這方面,必須作好以下預防工作:
三是應在存單中的姓名、帳號、金額等部位添加類似銀行匯票的抗涂改功能,使犯罪分子一旦涂改,存單立刻顯示“作廢”二字,這對預防金融詐騙犯罪是極為有利的。
? ? ? ? 金融系統的綜合治理,是一項極為重要的社會系統工程,直接關系到中國金融事業的健康發展,統一領導,充分動員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實行公安、司法機關的專門工作和群眾工作相結合,各司其職,通力合作,齊抓共管,運用政治、經濟、行政、法律、
文化
、道德、教育等各種手段,進行全社會、全方位的綜合治理,提高整個社會的防范機制,堵塞一切可供金融詐騙犯罪分子利用的所有渠道
和空隙。只有這樣,才能在全社會建立一個多層次的預防金融詐騙犯罪系統,從根本上預防、減少金融詐騙犯罪的發生。合同詐騙定性為合同詐騙篇七
控告是指 機關、 團體、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 司法機關揭露違法犯罪事實或 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懲處的行為。那么合同借款詐騙控告書又是怎樣的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合同借款詐騙控告書,歡迎參考閱讀。
控告人: 某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 李某 身份證號:
被控告人: 陳某某 身份證號:
被控告人: 張某某 身份證號:
控告請求:
三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詐騙罪,請求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依
法追求三被控告人刑事責任。
控告事實與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陳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員,被控告人張某某系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20xx年3月至20x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張某某借款人民幣 元; 年 月至 年 月被控告人陳某某共向張某某借款人民幣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陳某某與張某某之間的個人借款。20xx年8月、20xx年12月控告人與張某某控制的xx公司簽訂了2份《
購銷合同
》,約定由xx公司供應控告人施工的 工程所需鋼筋。后由于李某、陳某某無錢歸還張某某借款,張某某要求李某、陳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員身份,在控告人與xx公司《購銷合同》履行期間,以虛增供貨鋼筋數量的方式將李某借款 元,陳某某借款中的 元轉化為xx公司提供給控告人的鋼筋款,已達到非法占有控告人資金 元的目的。李某、陳某某分別按照張某某的要求簽收了相應的鋼筋送貨單,并出具了結賬單,將上述個人借款元虛增為xx公司提供給控告人的鋼筋款。現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陳某某出具的簽收單和結賬單要求控告人支付虛增鋼筋款 元。基于以上事實,控告人認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控告人與xx公司《購銷合同》履行過程中,采用虛增鋼筋供貨數量的方式,騙取控告人資金 元,張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虛增鋼筋款,該詐騙行為發生地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為已構成了刑法第224條第5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合同詐騙罪。控告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打擊犯罪,特向貴局提出控告,請求貴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陳某某、張某某合同詐騙罪的刑事責任。此致
xx市公安局
控告人:
20xx年3月23日
控告人: 某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 李某 身份證號:
被控告人: 陳某某 身份證號:
被控告人: 張某某 身份證號:
控告請求:
三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詐騙罪,請求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依
法追求三被控告人刑事責任。
控告事實與理由:
款中的 元轉化為xx公司提供給控告人的鋼筋款,已達到非法占有控告人資金 元的目的。李某、陳某某分別按照張某某的要求簽收了相應的鋼筋送貨單,并出具了結賬單,將上述個人借款元虛增為xx公司提供給控告人的鋼筋款。現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陳某某出具的簽收單和結賬單要求控告人支付虛增鋼筋款 元。基于以上事實,控告人認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控告人與xx公司《購銷合同》履行過程中,采用虛增鋼筋供貨數量的方式,騙取控告人資金 元,張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虛增鋼筋款,該詐騙行為發生地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為已構成了刑法第224條第5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合同詐騙罪。控告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打擊犯罪,特向貴局提出控告,請求貴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陳某某、張某某合同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此致
xx市公安局
控告人:
20xx年3月23日
控告人: 某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 李某 身份證號:
被控告人: 陳某某 身份證號:
控告請求:
被控告人涉嫌詐騙,請求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依法追求被
控告人治安責任和刑事責任。
控告事實與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陳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員,被控告人張某某系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20xx年3月至20x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張某某借款人民幣 元; 年 月至 年 月被控告人陳某某共向張某某借款人民幣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陳某某與張某某之間的個人借款。20xx年8月、20xx年12月控告人與張某某控制的xx公司簽訂了2份《購銷合同》,約定由xx公司供應控告人施工的 工程所需鋼筋。后由于李某、陳某某無錢歸還張某某借款,張某某要求李某、陳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員身份,在控告人與xx公司《購銷合同》履行期間,以虛增供貨鋼筋數量的方式將李某借款 元,陳某某借款中的 元轉化為xx公司提供給控告人的鋼筋款,已達到非法占有控告人資金 元的目的。李某、陳某某分別按照張某某的要求簽收了相應的鋼筋送貨單,并出具了結賬單,將上述個人借款元虛增為xx公司提供給控告人的鋼筋款。現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陳某某出具的簽收單和結賬單要求控告人支付虛增鋼筋款 元。基于以上事實,控告人認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控告人與xx公司《購銷合同》履行過程中,采用虛增鋼筋供貨數量的方式,騙取控告人資金 元,張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虛增鋼筋款,該詐騙行為發生地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為已構成了刑法第224條第5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合同詐騙罪。控告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打擊犯罪,特向貴局提出控告,請求貴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陳某某、張某某合同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此致
派出所
區公安分局
市公安局
省公安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控告人:
201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合同詐騙定性為合同詐騙篇八
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以后以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民法通則第66條,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確定追認的期限不論對行為人還是相對人來說都是十分必要的,因為該效力待定行為是否有效決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認,如果不給本人的追認權以一定期限的約束,就可能發生本人無限期拖延追認,影響盡快確定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對人長期處于不穩定的法律關系之中而蒙受損害。然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僅規定了,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并沒有規定權利人追認的時限,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力待定行為缺乏一個統一的時限,不得不說是一個遺憾。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以及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行為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或拒絕追認。到期未作表示的,視為追認。
民法通則第66條中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追認后的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相同。無權代理人在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時并沒有代理權,但是如果經過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認,則產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而且這種法律效力不是從被代理人追認時開始,而是溯及到行為開始之時。
被代理人的追認權有哪些特征?
被代理人的追認權具有如下特征:(1)追認是被代理人事后承認無權代理行為對本人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追認”須以行為人無代理權為前提。無權代理在被追認前對被代理人并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行為人原本就有代理權,就失去了“追認”的法律前提。賦予被代理人以追認的權利,正是為了使這種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得以確定,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和交易安全。(2)追認權是一種形成權。形成權是當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使原法律關系發生變化,即引起某種民事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而無權代理行為在被帶列寧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之前,其效力處于懸而未定狀態,被代理人追認,無權代理轉化為有權代理,若拒絕追認,成為確定的無權代理。(3)追認是單方法律行為,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被代理人是否追認,完全取決于被代理人的單方意志,勿需征得無權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的同意。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一經追認,就發生應有的法律效力。(4)追認后的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相同。無權代理人在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時并沒有代理權,但是如果經過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認,則產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而且這種法律效力不是從被代理人追認時開始,而是溯及到行為開始之時。
在實踐中,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應注意哪些問題?
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因此,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的時間限制。第一,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應當在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之前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對無權代理行為可以行使撤銷權,因此,因此追認權不能對抗撤銷權,一旦第三人先與被代理人追認而行使撤銷權,被代理人自然喪失追認權。第二,被代理人追認權的行使,還要受到善意第三人催告權的限制。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可以向被代理人發出催告,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是否追認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應在善意第三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及時行使,不及時行使,視為拒絕追認。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2)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應當向第三人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
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的責任?
按照《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4款的規定,相對人明知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仍與之實施民事行為,因此給他人(本人)造成損害的,由該惡意相對人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合同詐騙定性為合同詐騙篇九
原告:秦香,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區某路某號某房,電話:……
被告:陳世,男,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區某路某號某房,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某市某區某路某號某房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見清單)。
事實和理由
我于年月經人介紹與被告認識,見過一面后,在父親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某鎮人民政府領取結婚證。年月日生下兒子陳秦。
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學識、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嚴重的大男子主義、性格暴躁,對原告經常惡言惡語。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尋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長年不歸家。自此以后,我與被告便過上牛郎織女式的分居生活。結婚這么多年以來,我們沒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互相照顧,也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關愛和家庭的幸福。其實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點點溫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無人知曉;病了,自己照顧自己;受了委屈,沒人可以傾訴和理解。照料兒子,都是我一個人獨力承受。
在分居期間被告也極少過問本人的情況,偶爾歸家對我也是漠不關心,彼此積怨,沒有溝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傷心的是,被告在外還沾花惹草,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溫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協議離婚,雙方雖然均認為沒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卻不同意離婚。而經實踐證明,夫妻雙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沒有感情和關懷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雙方沒有感情基礎,且分居多年,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因而理當結束這段婚姻。
兒子陳秦一直與原告生活,從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攜帶,而被告從未關心和照顧兒子的生活,為有利于兒子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現狀,繼續由原告撫養為宜。被告現月收入上萬元,且其經常不歸家、無法聯系,因而應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穩定,為維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告現居住的房屋應判歸原告所有。
為此,原告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你院提起訴訟,請你院依法判決。
此致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秦香
年月日
文檔為doc格式
合同詐騙定性為合同詐騙篇十
宜賓縣人民檢察院:
貴院審查起訴中的犯罪嫌疑人郭xx涉嫌合同詐騙一案,根據法律規定,郭xx委托xx律師事務所xx律師為其辯護人。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查閱了郭xx提供的相關材料,向嫌疑人了解了案情經過,并到貴院查閱復印了起訴意見書,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以下辯護意見,供貴院審查案件時參考: 辯護人認為,犯罪嫌疑人郭xx在本案中的行為不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其行為不能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規定,所謂“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郭xx的行為在主、客觀方面均不符合該罪構成要件的要求。
一、主觀方面,郭xx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可見,謝xx向郭xx的賬號轉賬一百萬元人民幣的行為,實際上系履行其與項目部簽訂的協議中約定的保證金支付義務,項目部也認可郭xx代其收取保證金。
(二)根據xx公司與發包人xx公司的合同約定,xx公司需向其繳納保證金。該項目內部分包后,xx公司要求謝xx繳納保證金符合建設工程行業業務習慣。由此可見,郭xx并沒有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而收取保證金。從保證金的性質來說,就是發包方要求承包方為工程順利實施并驗收合格提供的一種擔保,且當條件成就的情況下,接受保證金一方須向繳納保證金一方退還。項目部收到謝xx支付的保證金后,會將該款項支付給xx公司,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后自然予以退還。實際上,xx公司承包到相關工程后再將工程原封不動地轉包給謝xx,讓謝xx代為享有和履行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作為xx公司的合法授權代表郭xx,在本案中的所作所為純屬建筑工程施工市場上的慣常行為。
除了他們之間的協議之后再退還。該內部承包協議簽訂于2011年4月14日,謝xx在時隔僅僅三天未經與項目部充分協商溝通就徑行向公安機關報案,其所為意在借刑事立案偵查而逃避民事違約責任的嫌疑甚大。
(四)從郭xx與賈xx等人以及他所做的其他工程項目的情況也可以表明他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將郭xx與賈xx等人簽訂協議又解除協議的事實列出,并認為可能與本案存在關聯性實屬明顯錯誤。其一,郭xx與賈xx等人簽訂協議又解除協議,純屬民事行為,與本案沒有任何聯系;其二,郭xx在與賈xx解除合同后且與謝xx簽訂合同之前,其私人帳戶上尚有二百萬余元的存款余額,完全有經濟實力退還賈xx的保證金;其三,郭xx不僅全額退還了賈xx的一百萬元保證金,還在賈xx未能正式開工但確有損失的情況下,給予了他二十三萬元補償金(賈xx出具了收條);其四,郭xx在近十年間,大大小小做過十余個工程,從來沒有發生過類似的爭議或糾紛。
二、客觀方面,犯罪嫌疑人郭xx并未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財物的行為
堡坎、場地平整、土石方挖運等建筑施工工程發包給后者系客觀事實。xx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與xx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分包協議,將部分工程分包給xx公司,協議中約定xx公司應支付兩百萬元保證金也系客觀事實。對此,謝xx及其岳父在簽約之前專門單獨到實地進行過考察。
(二)xx公司委托郭xx作為授權代表具體負責該項目并出具了授權委托書,也同樣合法有效。在xx公司與xx公司簽署的合同上,郭xx作為公司代表簽字,爾后郭xx再作為xx公司代表與謝xx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可見,郭xx在本案中的身份系xx公司項目負責人,其行為包括簽訂內部承包協議等行為均系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并且沒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
(三)xx公司遂寧項目部實際存在,其成立和運行并不違反法律規定。xx公司成立遂寧項目部后,其印章也在xx縣公安局備案。因此,該項目部具備與他人簽署內部承包協議的合法資格。
(四)xx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與xx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分包合同,系附條件生效合同,且公安機關立案時(甚至是現在)只有條件成就,就會生效。該合同中關于生效條件的原文表述是:“雙方簽訂協議并完成相關手續后七日內保證金匯至甲方賬戶后本協議生效”。根據文意,該合同生效的條件有三:
1、雙方簽訂協議;
2、完成相關手續;
3、保證金匯至xx公司
賬戶。可以看出,第一個條件已經成就,第二、三個條件尚未成就。第二個條件的成就需要合同雙方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沒有時間限制。第三個條件有時間限制和基礎,是在第一、二個條件成就之后的七日以內。實際上,該合同尚未完全生效主要在于沒有時間限制的第二個條件尚未成就。所以,即便是在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情況下,謝xx與其岳父仍然希望和愿意繼續和xx公司項目部合作,簽訂補充協議,就在于他們知道xx公司直到現在也未將工程包給第三方,xx公司和xx公司的那份分包合同完全可以履行,而并不是已經失效或者無效。
以上可見,郭xx在與謝xx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并沒有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謝xx在本案中也并沒有基于錯誤的認識而交出自己的財物。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犯罪嫌疑人郭xx在本案中無論是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的表現和行為,均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其行為不能構成犯罪。
xx律師事務所
xx律師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合同詐騙定性為合同詐騙篇十一
答:
這個案件很難處理,從法理上講,這個應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應為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現在這類案件存在判例很多,基本成立合同詐騙罪的.建議找一個當地社會關系不錯的律師協調,并通過其他社會關系處理.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特征:
1、本罪侵犯客體是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以及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成本罪主體。
4、主觀方面出于故意。
如何區分合同詐騙罪與一般經濟合同糾紛?
區分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是否利用經濟合同實施了騙取對方不事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必須會通過系列行為表現出來。如果表明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外在行為越多,則合同詐騙罪與一般全合糾紛的界限就越是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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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定性為合同詐騙篇十二
原告:實事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實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溫嶺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溫嶺大廈x樓,法定代表人:陳xx。
被告:常州鐘泰車業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武進區前黃工業集中區,法定代表人:xx。辦公地址: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蘭新大廈a座19層1901室。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利息損失人民幣:451528.77元;
4、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其他損失人民幣:28471.23萬元(上述款項共計150萬元);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10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見證據3),承包被告位于常州武進前黃工業集中區的新建工業廠房一期工程。簽訂合同當日,即月1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章xx將工程保證金100萬元打入被告方指定的楊xx私人賬戶,被告出具經單位和個人蓋章的收據給原告(見證據5)。原告按被告方要求又支付圖紙押金15000元,并交付報名費5000元(見證據6),原告為了該工程制作了投標書。
該合同雙方約定的開工日期為年10月,后因被告方的原因,工程無法開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此時,原告已為工程的施工做好了準備工作(見證據7)。在合同無法履行既成事實后,原告曾多次派員要求被告返還工程保證金并賠償損失,均遭推諉,原告多次與被告方協商共花費各項費用28471.23萬元,直至今日,工程仍無任何進展。
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100萬元保證金并賠償利息損失,依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原告支付的保證金是該項目承包人章xx個人的.資金,故賠償的利息計算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即一年至三年期7.56%的四倍計算,退還圖紙押金15000元、報名費500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150萬元,懇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此致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年月日
附:本訴狀副本1份
證據清單1份
合同詐騙定性為合同詐騙篇十三
報案人: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
被報案人: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
報案請求:請求以涉嫌詐騙罪對被報案人立案偵查。
__________年_____月,被報案人稱__________廠有一批舊房屋需要拆遷,可由被報案人轉包給報案人拆遷,并于_____月_____日簽訂協議(協議附后)。報案人分別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日向被報案人兩次共支付了押金__________萬元。協議簽訂后,報案人遲遲不能進場開工。經了解,根本上就沒有該工程,完全是虛構的項目,且多次催討,被報案人拒不返還押金。
報案人認為:被報案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報案人巨額現金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266條詐騙罪的特征,因此特向貴所報案,請貴所依法立案偵查。
此致
__________公安分局__________派出所
報案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詐騙定性為合同詐騙篇十四
合同,又叫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同一旦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人們經濟交往自然變得穩妥可靠。但是,合同是由人來訂立的,有的騙子往把這個最安全的契約變成最危險的陷阱,他們精心編織著一個又一個的圈套,使大批企業和個人債合高筑,甚至瀕于破產。尤其在商品購銷合同和產品加工供貨合同中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現象最多。常見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六種:
(一)以定金為目標,利用兩個合同的主副關系,迫使對方違約,“沒收”定金。
比如合同上規定:某月以前雙方在江西交貨付款。但江西的地理范圍很大,究竟在江西何處進行交易,則不夠明確。這樣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為了彌補這種漏洞,就需要再訂立一份細則性的副件,加以完善和解釋,這個副件就是所謂的副合同,前一個即主合同,實際執行以副合同為準,針對這一情況,那些根本無力也無意履行合同的騙子,就故意在主副合同之間制造矛盾。這樣,當一方按照執行合同(副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時,騙子就以不符合主合同的原則為由,宣布合同無效,從而“沒收”在簽約時得到的定金。
(二)利用合同和圖紙上規格的矛盾進行欺詐。
在簽訂產品加工合同時,最值得注意的就是應使合同上產品的規格與加工圖紙上的規格一致,騙子們往往在廠方代表未覺察的情況下,故意與廠家訂立與圖紙要求不符的合同;或者利用簽約時廠家因大意或缺乏常識而沒有在合同與圖紙上蓋上騎縫章的漏洞,偷換加工圖紙,使合同上所規定的產品計算單位、精度要求與圖紙相應的標準產生矛盾,以此為借口詐取合同款、違約金及賠償費等。
(三)以中介服務為名,介紹訂立假合同,撈取信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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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擴大業務往來,不少廠礦企業往往委托一些精通信息的人為其介紹業務。騙子們也經常以這種介紹人的身份出現,通過虛設客戶、謊報信息·、假稱委托等方式與廠家企業簽訂假合同,在撈取信息費后,便以各種借口百般抵賴,以掩蓋其毀約詐騙的罪行。
(四)雙方串通,與廠方訂立假合同,在收取信息費后,便以加工產品不合格為由,宣布合同無效,共同坑害廠方。
騙子們事先串通一氣,一方假扮客戶,一方假裝介紹人,先由“介紹”人出面找到廠家,謊稱有客戶需要加工某種產品,然后由客戶出面與廠家簽訂加工供貨合同。在廠家付給“介紹人”信息費后,“客戶”便尋找借口,宣布合同無效,而信息費是被“介紹人”和“客戶”私下瓜分。
(五)私刻某些單位公章,謊稱接受委托,向外發包業務,利用合同進行詐騙。騙子們虛構大宗業務,偽造委托書,謊稱自己是被委托人,與客戶簽訂合同。收取“業務費”后,以合同不合規定等借口毀約,進行詐騙。
如職工劉某,編造了菜單位要建造一棟綜合大樓的謊言,并以負責人的名義擬寫了承包協議書,蓋上私刻的單位公章,向外發散信息,到處尋找承包施工隊。在半年的時間,有15家建筑工程隊上鉤,每將付完“業務費”后,劉某又找借口推托,10多萬元的“業務費”成了他囊中之物。
(六)以提供緊俏商品為名,簽訂無法履行的合同,進行詐騙。
行騙者根本沒有貨源,只是利用了人們祟尚緊俏商品的心理,來施展欺騙術。一段時期,鋼材價格上漲,產品緊俏,某地兩個騙子,制造假證據,謊稱自己通過關系購進一批鋼材,價格優惠。這股風一放出去,許多建筑工程隊聞風而動,在未見貨源的情況下,就匆匆與騙子簽訂供銷合同,使騙子輕而易舉地騙走80萬元巨款。
合同詐騙定性為合同詐騙篇十五
鑒于:
2、甲方的過錯行為,已經給乙方造成了身體上的創傷及財產損失,對此,甲方深表歉意并決心悔改。
有鑒于此,現甲方與乙方就本案的賠償等相關事宜,經過誠懇、友好的協商,訂立如下協議,以茲雙方共同信守履行:
1、甲方對自己的違法行為給乙方造成的損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誠懇的道歉,請求乙方予以寬恕。
2、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財產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合計人民幣______萬元(大寫:______整)。
5、乙方本著化解矛盾的態度,對甲方的行為給予諒解,并同意請求公安機關對本案作調解處理,不再請求公安機關追究甲方的刑事責任。
區公安局存檔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詐騙定性為合同詐騙篇十六
甲方(貸款方):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借款方):
地址:
聯系電話:
丙方(擔保方):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為生產經營周轉資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發放借款,丙方為乙方的借款提供擔保,現三方就借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借款金額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元,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借款金額
本次借款金額為__________元(rmb);
第三,借款發放方式
在本協議簽訂__________天內,甲方將借款以__________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時為甲方開具收據。
第四,還款方式
本次借款的還款方式為__________(現金/銀行轉賬/支票)償還。
在借款期限屆滿前__________日,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應籌款為還款做準備。
借款期限屆滿前,乙方按照約定的方式將借款本金還給甲方,甲方向乙方開具收據,由乙方保留還款收據。
第五,擔保條款
丙方同意為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提供擔保。
丙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__________作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擔保物,在本協議簽署前和甲方一塊辦理抵押擔保手續。
借款期限屆滿,如乙方未歸還借款,甲方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丙方提供的擔保物,并就相關價款優先受償。
丙方擔保的范圍: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為實現債權和質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因違約方發生的律師費和訴訟費用)。
第六,違約責任
乙方借款期限屆滿未歸還借款,視為違約,在歸還借款前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作為違約金。
第七,爭議解決
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八,其他條款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并且甲方將借款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未經對方允許,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協議。
本協議一式兩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貸款方):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借款方):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擔保方):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選擔保合同集錦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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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定性為合同詐騙篇十七
合同詐騙罪的追訴標準及其量刑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224條規定,本罪的行為方式是特定的,即刑法中具體規定的以下五種方式之一(這是一般詐騙罪所沒有的具體行為方式的限制):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個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因此,只要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合同詐騙,騙取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就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單位或者個人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合同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但是目前,關于合同詐騙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在現有的法律規范中卻沒有任何的法律規定。而從我國有關現行刑事司法解釋來看,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的數額標準都高于詐騙罪的數額標準。2001 年 4 月 8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合同詐騙的,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 5 千元至 2 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1996 年 12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 1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貨款詐騙數額在 5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 20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 5 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 10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 l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 5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 20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從立法原則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金融詐騙犯罪,犯罪起點數額均比詐騙犯罪數額的標準高,在新刑法修訂時,合同詐騙罪從詐騙罪分離出來歸屬于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其犯罪客體與金融詐騙罪屬同類客體,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所以,合同詐騙的犯罪數額起點提高非常符合實際。而且在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沒有新的司法解釋推出之前,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參照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規定判處。即,個人進行合同詐騙數額在 5 千元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合同詐騙數額在 4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合同詐騙數額在 20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強,男,1980 年 3 月 24 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隆陽區板橋鎮糧管所宿舍,系云南省保山市道路橋梁工程公司臨時工,2004 年 4 月至今在保龍公路進場道路第三合同段負責試驗工作,捕前住保山市公路總段宿舍。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 2005 年 5 月 19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22 日被逮捕。已服刑。
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趙強犯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趙強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供認不諱。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強有投案自首情節,應對其減輕處罰。
本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2004 年 3 月,被告人趙強以聯系“保龍高速公路料場備料工程”,需要打點為名,先后兩次騙取了鑰思杰的人民幣共計 1 9000 元。
2004 年 5 月至 8 月,趙強又以其姐夫吳家林在保山市重點公路建設投資處主持工作為名,謊稱吳已許諾中標“昌寧至永平二級公路修建工程”,向李利春騙取了租聯合破碎機押金、租場地費、購買裝載機費用,共計 51000 元人民幣。
2004 年 9 月至11 月,趙強假冒保龍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的名義,偽造了兩份指揮部的文件,以已經搞到“保龍高速公路 7 公里半到 9 公里段開挖和構造物工程”并準備簽訂施工合同為名,先后向范躍德收取了機械設備資質押金、打點費及辦理授權委托書的費用,共計人民幣 11000 元。
2005 年 2 月至 5 月,趙強以吳家林與保龍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指揮長彭賽恒關系較好,該指揮部正招聘小車駕駛員,可以照顧為由,偽造了該指揮部的一份“報到通知”。從中騙取陳永奇的報名費 1000 元人民幣。以上被告人共計騙取人民幣 82000 元。
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5 月,趙強以“保龍高速公路路面用水泥穩定碎石層備料工程”為名,利用電腦復印、掃描后,用裁紙刀私刻的“云南保龍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印章和冒簽的“彭賽恒”姓名,偽造了該指揮部的中標通知書、授權書、承包指令等有關施工文件,先后騙取了馬昂的押金、資料費等共計25600 元人民幣。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3 月,趙強假冒“保山市重點公路建設指揮部”之名并冒簽了時任保山市重點公路工程管理處書記“吳家林”的姓名,利用自己偽造的一枚“云南省保山市重點公路建設指揮部”印章和“騰沖駝峰機場二級公路工程”授權書、發包合同、開工令、公證書等文件,與楊趙海簽訂了兩份工程發包合同,先后騙取了楊趙海的押金、材料費等共計 5 1600 元人民幣。
2005 年 1 月至 4 月,趙強又采用同樣的手法,利用該枚印章及一枚已經廢止使用的“保山地區重點公路建設指揮部”印章,偽造了同一工程的發包合同、廉政、安全生產合同等,并先后與趙從來、周壽昌簽訂了合同,從而騙取趙從來合同保證金共計 29700 元人民幣,周壽昌工程押金 34400 元人民幣。
2005 年 3 月至 5 月,趙強再次以同種手法,利用該兩枚印章,偽造了.“昌寧至永平二級公路路基、路面工程”的施工授權書、指令性分包人表格及指揮部通知等,先后騙取了自懷松報名費、資料費、圖紙費、合同保證金及打點費,共計 80300 元人民幣。
以上被告人趙強假冒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共計騙取被害人人民幣 221500 元.事情敗露后,被告人趙強逃至麗江,并于 2005 年 5 月 18 日到麗江市公安局投案。案發后,公安機關追繳贓款 41000 元,查扣贓物并折價 8815 元。
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應數罪并罰。案發后,被告人趙強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強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因被告人趙強詐騙數額巨大、合同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且大部分贓款未查獲,故對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趙強減輕處罰的意見不予采納。依照 《 中華人民共秘國刑法 》 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盲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二、扣押的贓款及贓物折價款如 815 元由扣押機關退還被害人;繼續追繳被告人趙強的非法所得 253685 元。
三、對判決認定數額標準的點評
據詐騙數額在 10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 l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 5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 20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 》 第二條“根據(刑法 》 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的規定,在新刑法修訂前,合同詐騙罪按照詐騙罪進行判處,其犯罪的數額亦按照詐騙罪的犯罪數額進行判處,即,個人詐騙公私財物 2 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 3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 20 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新刑法修訂時,合同詐騙罪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按照新刑法修訂后的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的規定,合同詐騙的犯罪數額起點為 5 千元,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有所提高,而關于合同詐騙“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在新刑法修訂后的司法解釋中,則無規定,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合同詐騙罪的起點數額為何有所提高?從立法原則來看,《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 》 中的金融詐騙犯罪,犯罪起點數額均比詐騙犯罪數額的標準高,在新刑法修訂時,合同詐騙罪從詐騙罪分離出來歸屬于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其犯罪客體與金融詐騙罪屬同類客體,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合同詐騙的犯罪數額起點提高是必然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 對金融詐騙犯罪數額的規定沒有變化,而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 》 中規定的金融詐騙犯罪,新刑法在修訂時進行了吸收。審判實踐中,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仍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 》 的規定判處,因此,在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沒有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也可以參照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規定判處。即,個人進行合同詐騙數額在 5 千元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合同詐騙數額在 5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合同詐騙數額在 20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本案中,被告人趙強合同詐騙的數額為 22 1500 元,判決書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是正確的。宣判后,被告人趙強沒有上訴,公訴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合同詐騙定性為合同詐騙篇十八
本文主要介紹了擔保
合同
詐騙應注意的一些問題,怎樣去預防合同詐騙?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抵押財產應當可以進入民事流轉程序而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抵押物合法性應從以下方面進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為根本不能變現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同時應對擔保人的身份進行考察,防止擔保人不符合法律規定,致使擔保合同無效。
抵押財產應是法律上沒有缺陷,真正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財產。抵押財產沒有其它法律負擔,在此之前沒有設置過抵押,抵押的價值沒有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抵押財產沒有設置多重抵押。
對抵押財產要充分考慮其變現的能力,即使真實合法的財產其變現能力也會因各種原因降低,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另外應充分考慮到抵押財產不能變現的可能性,以免出現債權人無力接受該項財產又無法變現的情況。另外對一些價值雖然很高,但專業性很強的設備等財產應特別注意,由於專業性很強這類財產一般很難進行變現,一般不要接受這樣的抵押。
采用保證形式進行擔保的情況,對保證人的資信能力及信譽必須進行認真的考察,同時必須注意擔保人是否為法律限制進行擔保的主體,以免出現因擔保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使擔保無效的情況。
應當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按法律規定應辦理抵押登記的,按規定到不同的登記部門去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三,對法律沒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的,為防止合同欺詐,可到當地的公證機關去辦理登記手續。辦理抵押登記的優點在於登記后,抵押物可以對抗第三人的要求;在辦理登記的審查中可以發現不良苗頭,及時對可能出現的欺詐進行防范。
在合同簽訂前,應當運用合法的調查手段通過不同渠道來核實擔保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抵押權人應當要求所接受抵押財產憑證應一律為原件。對數額較大的不動產要求抵押人提供有關機構所作的資產評估報告。
債權擔保的內容即擔保權與擔保義務組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的擔保權因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的性質不同,也表現不同的屬性。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范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稱為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此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為一種債務,而于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保證的方式; 保證擔保的范圍; 保證的期間;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抵押擔保的范圍;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質押擔保的范圍;*質物移交的時間性;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合同詐騙定性為合同詐騙篇十九
1.法律禁止擔保的機構和單位進行擔保。
根據《擔保法》下列特殊主體不能進行擔保。
a.國家機關,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b.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c.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及職能部門。
d.銀行等金融機構。
2.設置虛假的抵押擔保,使對方簽訂正常情況下不可能簽訂的合同
合同欺詐人利用擔保合同使對方當事人放松警惕,簽訂正常情況下不可能簽訂的合同。合同欺詐人往往利用虛假的擔保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從而獲得利益。
3.用擔保合同達到偷梁換柱的目的
欺詐行為人利用擔保達到“偷梁換柱”的目的,這種欺詐中的主合同的內容是真的,擔保合同提供的財產也是真的,只是合同義務人欲通過抵押擔保合同將抵押的財產真正抵給債權人折抵主合同中的債務。欺詐人雖沒有無償獲得或不平等的獲得他人的財產,但其目的實際是促成抵押財產的流通,事實上形成了對另一方的欺詐。
4.抵押人在一項財產上設置多個抵押權,重復抵押,使抵押財產的價值遠遠大于被擔保的財產價值從而使擔保落空。
法律規定一項價值較大的財產可以按次序分別設立不同的債務擔保,但設立的抵押其抵押權的價值不能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欺詐人正是利用價值較大的財產可以多次進行抵押,在財產上先后設立多個抵押權并對有關情況進行隱瞞,致使債權人的資產流失,抵押權落空。
5.欺詐人將無權抵押的財產設抵
一種情況是設置抵押的主體不合法,提供財產抵押的人并不是財產的所有權人或是對該財產不具有處分權,進行抵押后當財產的真正所有人提出權利要求,虛假抵押將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種情況是,抵押的標的物不符合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為禁止用于抵押的財產或標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
6.對擔保未履行法定的手續
我國《擔保法》對以特定物進行擔保的形式要件進行了規定,要求必須履行向法定部門登記的手續,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a.以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由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c.以林木抵押的,由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d.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由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進行登記;
e.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由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7.其他合同陷阱
我國《擔保法》中對以保證形式進行擔保的情況作了一些特殊規定,應當注意: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合同漏洞及欺詐的防范
1.充分注意抵押財產的合法性
抵押財產應當可以進入民事流轉程序而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抵押物合法性應從以下方面進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為根本不能變賣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同時應對擔保人的身份進行考察,防止擔保人不符合法律規定,致使擔保合同無效。
2.充分注意抵押財產的真實性
抵押財產應是法律上沒有缺陷,真正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財產。抵押財產沒有其它法律負擔,在此之前沒有設置過抵押,抵押的價值沒有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抵押財產沒有設置多重抵押。
3.充分考慮抵押財產的變現能力
對抵押財產要充分考慮其變賣的能力,即使真實合法的財產其變現能力也會因各種原因降低,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另外應充分考慮到抵押財產不能變現的可能性,以免出現權利人無力接受該項財產又無法變賣的情況。另外對一些價值雖然很高,但專業性很強的設備等財產應特別注意,由于專業性很強這類財產一般很難進行變現,一般不要接受這樣的抵押。
4.對保證人的資格進行認真考察
采用保證形式進行擔保的情況,對保證人的資信能力及信譽必須進行認真的考察,同時必須應當注意擔保人是否為法律限制進行擔保的主體,以免出現因擔保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使擔保無效的情況。
5.采用抵押擔保時應切實辦好法律規定的手續
首先進行擔保應當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其次,按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應按法律規定到不同的登記部門去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三,對法律沒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的,為防止合同欺詐,可以到當地的公證機關去辦理登記手續。辦理抵押登記的優點在于:登記后,抵押物可以對抗第三人的要求;在辦理登記的審查中可以發現不良苗頭,及時對可能出現的欺詐進行防范。
6.其他預防手段
合同詐騙定性為合同詐騙篇二十
根據經濟合同法,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一)實際訂購以訂購單形式確定,每款最低訂購數量為 。
(二)訂購物品的品種、規格、數量及交貨日期以訂購單為準。
(三)乙方收到訂單,需在 個工作日內對貨期進行確認,然后簽字回傳。
(一)交貨日期: 從下單之日起 天內交貨(乙方送貨的,到貨日期以甲方實際簽收之日為準;甲方自提以通知提貨之日為準)。并以采購訂單上的交貨日期為準。
(二)交貨方式:
1、乙方送貨到甲方工廠倉庫(運費由乙方承擔)。
2、乙方發貨到 市內 縣內貨運站(運費由乙方承擔),甲方自提。
3、乙方發貨到 市內 縣內貨運站(運費由甲方承擔),甲方自提。
(三)交貨地點:
1、市縣 區 街 號。
2、 市縣內自提。
(四)簽收:甲方在收到乙方貨物時應按送貨單進行清點,甲方經辦人簽收確認。
(一)標準紙箱裝包裝,紙箱不能破爛。紙箱不回收。
(二)紙箱須標識產品代碼、名稱,數量。
(三)產品包裝物:由乙方負責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應的包裝。紙箱不回收。
(一) 乙方須保證其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標準、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或甲方出具的《企業檢測標準》之___________________。驗收以甲方確認樣板為準。凡屬不符合認定標準的均為不合格品,甲方有權拒收或退貨。
(二)異議:甲方在產品驗收或使用過程中對產品質量問題有異議的,應立即封存有關的產品,并以書面向乙方提出。乙方收到甲方提出的異議后,應在 天內會同甲方對產品進行檢驗,并對有質量瑕疵的產品提出返工、更換、退貨等處理意見。
(三)溢、欠裝:訂貨數量在套(件)以下,交貨數量與訂貨數量誤差在 %以內的,按實際交貨數量進行結算,按實際交貨數量進行結算;超過此標準的,甲方有權決定是否按實際交貨數量收貨及結算。
(四)不合格品處理條款:抽檢不合格率高于、等于%的由乙方三天內收回并處理至符合標準。
乙方需提供與簽訂合同一致的單位賬號。
a、貨到驗收合格后60天付款。
b、貨到驗收合格后30天付款。
c、貨到驗收合格后5天內付款。
d、其它付款形式(面談)
(一)甲方應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產品準確的相關資料,并保證乙方不因生產產品而導致對第三方權益的侵害。如有違此保證,由甲方承擔責任。
(二)乙方保證其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及甲方要求。并保證甲方不因使用所提供的產品而導致對第三方權益的侵害。如有違此保證,由乙方承擔責任。
本合同簽訂后,除另有約定外,雙方對合同內任何約定的變更、中止的請求或聲明、任何可能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事件等均應在合理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對方,并承擔被通知方由此已發生的損失,必要時雙方須對變更內容進行書面認可。
本合同所指的“損失”,得包括相關的生產成本、預期利潤、支出(包括因產品原因造成的賠償、為減少前述損失而發生的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等)。以上損失為累加計算的。
(一)乙方逾期交貨的,應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部分產品金額 %的違約金;逾期超過 天的,甲方有權拒絕收貨及拒付貨款,甲方因此發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二)甲方逾期支付貨款的,應向乙方支付貨款金額%違約金。乙方有權不按訂單日期交貨。乙方因此發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三)甲方在乙方開始生產后對產品的質量和數量等要求變更的,當按本合同第八條的要求通知乙方。
如合同一方因人力不可預測、不可抗拒之原因,導致本合同未能得到正確履行的,不屬違約,但應在上述原因發生后三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上述原因的影響持續超過 天者,另一方有權中止合同的履行,發生之損失各自承擔。
對于任何本合同的履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得循平等協商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尋求解決方法,對無法達成一致解決意見者,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 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人民法院訴訟)。仲裁(訴訟)期間,除因仲裁(訴訟)導致無法履行的條款外,其它條款的履行不受影響。
本合同在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蓋合同章(或公司公章)后生效,雙方在合同履行中達成與本合同相關的補充和修改協議如、質量標準協議、采購訂單、補充協議、備忘錄、會議紀要等,應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本合同除雙方約定外,按^v^有關法律進行解釋。
年 月 日至年 月______日。
甲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