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夜夜人人揉人人捏人人添-91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五区-91伊人久久大香线蕉-91在线电影-免费a网址-免费v片网站

當前位置:網站首頁 >> 作文 >> 信訪工作暫行規定 社保信訪工作條例心得體會(通用9篇)

信訪工作暫行規定 社保信訪工作條例心得體會(通用9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1-04 06:21:06
信訪工作暫行規定 社保信訪工作條例心得體會(通用9篇)
時間:2023-11-04 06:21:06     小編:BW筆俠

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信訪工作暫行規定篇一

社保信訪工作是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工作之一。為了更好地加強社保信訪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我所參與社保信訪工作條例的學習與實踐,讓我有了很多收獲與體會。

首先,社保信訪工作條例的頒布,為社保信訪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社保信訪工作的復雜性使得工作人員往往容易被群眾的情緒所影響,難以正確處理信訪問題。而社保信訪工作條例的制定與實施,準確地規范了信訪工作的各個環節,明確了工作人員的任務與責任,有力地保障了社保信訪工作的有序進行。通過學習,我深刻認識到規范工作的重要性,更加清楚地認識到工作方法對于信訪工作的重要性。只有堅持依法辦事,按照社保信訪工作條例的要求,才能更好地推進社保信訪工作。

其次,社保信訪工作條例的實施,對于提升社保服務水平有著重要意義。社保是人民群眾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途徑,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還是會因為各種原因遇到社保問題,需要進行信訪工作來解決。社保信訪工作條例要求各級部門加強對信訪工作人員的培訓,提升他們的服務意識和服務能力,這對于提高社保服務水平是非常有幫助的。通過培訓學習,我學到了更多社保方面的知識和政策法規,提升了自己的業務水平,能夠更好地幫助群眾解決問題,提供更優質的社保服務。

第三,社保信訪工作條例的實施,有助于維護社會穩定。信訪問題如果得不到有效解決,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社保信訪工作條例明確要求各級部門要依法解決信訪問題,不能推諉、拖延或濫用職權,這有助于加強社保信訪工作的公正性和公正性,提升群眾對于社保制度的信心,進而維護社會穩定。通過學習社保信訪工作條例,我認識到信訪工作的重要性,更加深入地了解到信訪工作的意義,以及自己在社保信訪工作中的責任與義務。

第四,社保信訪工作條例的實施,能夠加強信訪工作的監督。社保信訪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各級部門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強對信訪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及時糾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錯誤。這有助于提高信訪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減少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失誤和偏差,確保社保信訪工作的公正與公平。通過學習社保信訪工作條例,我明白了監督的重要性,要時刻保持對自己工作的監督和審時度勢的精神,做到對工作有著自我批評能力。

最后,社保信訪工作條例的頒布與實施,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社保信訪工作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只有全社會共同努力,才能夠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同時,在社保信訪工作中,各級部門需要加強溝通協作,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解決信訪問題,及時妥善處理相關事務。通過學習社保信訪工作條例,我進一步認識到合作的重要性,無論是與群眾的合作還是與同事的合作,都能夠取得更好的工作效果。

總之,社保信訪工作條例的學習與實踐給我帶來了很多收獲與體會。通過學習,我更加清晰地認識到社保信訪工作的重要性,更加深入地了解到自己在其中的責任與義務。我將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斷提升自己的業務水平,更好地服務人民群眾,為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做出自己的貢獻。

信訪工作暫行規定篇二

社區信訪工作條例是社區管理的重要法規之一,旨在解決社區居民的各類訴求和問題,促進社區的和諧發展。近期,我作為社區干部參與了社區信訪工作的調研和實踐,深入了解了社區信訪工作的原則和方法,也積累了一些寶貴的實踐經驗。在這個過程中,我對社區信訪工作條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有了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社區信訪工作條例讓我認識到信訪工作的重要性和復雜性。社區居民的信訪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社區的穩定和和諧。社區信訪工作既是一項社會管理工作,也是服務社區居民的重要途徑之一。社區干部要及時了解、及時受理、及時處理社區居民的信訪問題,關鍵是要善于溝通和協調,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維護社區的穩定。

其次,社區信訪工作條例讓我意識到了信訪工作的服務導向。社區信訪工作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社區居民的問題,提高社區居民的滿意度。我們要站在居民的角度,真正做到為民解憂,為民服務。信訪工作中,要傾聽居民的訴求,了解他們的需求,通過合理的溝通和協商,幫助他們解決問題。同時,我們也要注重宣傳工作,讓居民了解社區信訪工作的渠道和方式,提高他們的信任度和積極性。

接下來,社區信訪工作條例也讓我認識到信訪工作的規范性和制度化。社區信訪工作需要有一套科學完善的制度和流程來保障其順暢進行。我們要學習和掌握信訪工作的相關知識和技能,提高我們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同時,要嚴格按照工作規范和程序進行操作,做到公正、透明、高效。只有用制度來規范我們的行為,才能提高信訪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最后,社區信訪工作條例還讓我認識到信訪工作的團隊合作和協同性。社區干部在信訪工作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一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形成團隊合作,發揮協同效應,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務。在實際的信訪工作中,我們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充分發揮團隊的力量。同時,也要與其他部門和單位進行良好的溝通和合作,形成工作聯動,達到共同促進社區發展的目標。

通過對社區信訪工作條例的學習和實踐,我深刻體會到了社區信訪工作的重要性和復雜性,增強了服務意識和規范意識,同時也加強了團隊合作和協同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繼續努力,不斷學習和提高,為社區信訪工作貢獻自己的力量,為社區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務。我相信,只要我們不斷完善社區信訪工作制度,加強社區信訪工作的隊伍建設,社區信訪工作一定能夠更好地發揮作用,為社區的和諧穩定做出更大的貢獻。

信訪工作暫行規定篇三

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下面是眾鑫文檔網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希望大家喜歡。

日前,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信訪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家信訪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條例》制定出臺的背景?

答: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信訪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信訪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就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為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信訪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必須主動適應形勢的變化和任務的需要,全面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領導,全面提升信訪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更好擔負起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職責使命。黨中央著眼健全為人民執政、靠人民執政的制度,對制定《條例》作出部署安排。按照黨中央要求,國家信訪局黨組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認真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推進網上信訪、訴訪分離、依法分類處理等信訪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吸收融合2005年發布實施的國務院《信訪條例》內容,廣泛征求吸納各方意見,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信訪工作條例(送審稿)》報請黨中央審議。2022年1月24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條例》。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條例》。

問:《條例》的出臺有何重大意義?

答: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稐l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總結黨長期以來領導和開展信訪工作經驗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信訪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理順信訪工作體制機制,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信訪工作,是新時代信訪工作的基本遵循。第一,《條例》是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領導的重要制度安排。制定出臺《條例》,堅持黨中央對信訪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對于提高黨領導信訪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必將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確保信訪工作始終沿著正確的政治方向前進。第二,《條例》是堅持人民至上、保持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的重要舉措。制定出臺《條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構建群眾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通道,對于推動信訪工作充分發揮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作用,當好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的橋梁紐帶具有重要意義,必將進一步增強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厚植黨長期執政的群眾基礎。第三,《條例》為加強和改進新時代信訪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制定出臺《條例》,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縱深推進信訪工作制度改革,進一步理順信訪工作體制機制,對于提高信訪工作能力和水平,及時反映群眾呼聲,著力化解突出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必將推動信訪工作實現高質量發展,更加適應形勢和任務需要,更好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

問:《條例》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條例》圍繞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的體制機制、職責任務、處理程序、監督體系等進行頂層設計,共6章50條,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內容:一是規定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的總體要求。明確了《條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對信訪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導思想、主要原則及工作要求等作出規定。二是規定信訪工作體制和工作格局。確立了黨領導下的信訪工作體制和格局,明確黨委、政府、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信訪部門以及各方力量在信訪工作中的定位和職責,同時明確了信訪工作保障措施。三是規定信訪事項處理程序。明確各類信訪事項提出、受理、辦理的形式、渠道、程序和方式,體現了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處理信訪事項不同的程序要求。四是規定信訪工作監督體系。健全信訪工作監督機制,對責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

問:《條例》明確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條例》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群團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開展信訪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信訪渠道,向上述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等,應當符合《條例》規定要求。

問:《條例》對信訪工作定位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明確新時代信訪工作“三個重要”的定位,即: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各級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接受群眾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途徑。“三個重要”的定位遵循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集中體現了信訪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體現了信訪工作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承擔的重要任務,進一步明確了新時代信訪工作的發展方向和著力點。

問:《條例》對信訪工作體制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第二章“信訪工作體制”,明確健全黨領導信訪工作的體制機制,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落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信訪部門推動、各方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在黨委統一領導方面,明確黨中央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規定地方黨委領導本地區信訪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執行上級黨組織部署要求,統籌信訪工作責任體系構建,支持和督促下級黨組織做好信訪工作。在政府組織落實方面,規定各級政府貫徹落實上級黨委和政府以及本級黨委部署要求,履行組織各方力量及時妥善處理信訪事項,研究解決政策性、群體性信訪突出問題和疑難復雜信訪問題等職責。在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方面,規定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全國信訪工作,同時進一步規范地方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的設置和運行。在信訪部門推動方面,規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是開展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承擔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協調解決重要信訪問題,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等工作職責,同時規定其他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信訪工作形勢任務明確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在各方齊抓共管方面,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應當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信訪工作,拓寬完善社會力量參與信訪工作的制度化渠道。《條例》還從信訪部門建設、干部教育培訓、經費支持等方面明確信訪工作保障措施。

問:《條例》對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有哪些要求?

答:《條例》規定信訪人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并對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明確了三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規定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同時對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等情形,作出了相關規定。二是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走訪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應當推選不超過5人的代表。走訪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進一步壓實屬地責任,規定各級機關、單位應當認真接待處理群眾來訪,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三是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等行為。

問:《條例》中對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信訪事項性質的不同,《條例》區分建議意見類、檢舉控告類、申訴求決類事項,分別明確了受理辦理程序,保證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針對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規定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同時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健全人民建議征集制度,主動聽取群眾的建議意見。針對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有關部門和負責同志通報、報送反映干部問題的信訪情況。針對申訴求決類事項,進一步細分為六種情形進行處理:一是涉法涉訴事項辦理程序,適用于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二是仲裁程序,適用于仲裁部門;三是辦理黨員申訴等事項的黨內程序,適用于黨的機關;四是辦理行政復議等事項的行政程序;五是依法履行查處違法行為職責,適用于行政機關;六是不屬于以上情形的事項,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并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適用于所有機關、單位。對屬于第六種情形的事項,信訪人可以申請復查復核。

問:《條例》構建了怎樣的信訪工作監督體系?對違反規定的情形如何進行責任追究?

答:有效的監督是確保責任落實的必要條件?!稐l例》構建了包括監督責任、監督機制、責任追究在內的監督體系。一是強化信訪工作督查,規定黨委和政府組織專項督查,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信訪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督查,黨委和政府督查部門將疑難復雜信訪問題列入督查范圍。二是強化信訪工作考核,規定黨委和政府每年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通報,注重考核結果運用。三是強化信訪部門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責任“三項建議”的職責,建立信訪情況報告制度,做好與巡視巡查工作、干部監督工作的銜接等。

同時,《條例》對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對機關、單位,規定引發問題責任、登記轉送交辦責任、受理問題責任、處理問題責任以及其他責任,對違反責任的機關、單位及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信訪人,規定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如何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

答:黨中央對各地區各部門做好《條例》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國家信訪局將從以下方面督促指導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一是加強學習宣傳。認真組織開展學習培訓和宣傳解讀,全面準確把握《條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以學習貫徹《條例》為契機,在全社會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環境。二是健全體制機制。認真落實《條例》規定,完善配套措施,推動形成健全完備、運行有效的信訪工作制度體系。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做好《條例》實施和國務院《信訪條例》按法定程序廢止前的相關工作銜接,確保順暢平穩過渡。三是做好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適時開展專題調研和督導,深入了解《條例》貫徹落實情況,強化問題導向,推動解決工作中的困難,把黨中央關于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到實處。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信訪部門將牢記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職責使命,堅持人民至上,主動擔當作為,以貫徹實施《條例》為統領,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不斷提升信訪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信訪工作暫行規定篇四

紀檢信訪工作是黨內監督的重要環節,旨在提高黨員干部的廉潔意識和作風,維護黨風廉政建設的正常秩序。紀檢信訪工作條例是紀律檢查機關對于信訪工作的要求與要點的總結與規范,對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維護黨的形象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探討、“紀檢信訪工作條例”我深感不斷完善紀檢信訪工作是保持黨風廉政的重要途徑。

第一段:概述“紀檢信訪工作條例”

紀檢信訪工作條例是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從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角度出發,逐步形成并相繼完善的一系列制度、規范和辦法的總稱。它是紀檢機關在黨的縱向政策為指導和黨風廉政建設的總目標以及黨委常委會的決策下,針對紀檢信訪工作的各個環節和主要問題所作的有關制度和規定的總稱。它是紀檢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建設,通過紀檢信訪工作條例的制定和完善,能夠使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更加規范,提高管黨治黨的水平。

第二段:指出紀檢信訪工作條例的作用

紀檢信訪工作條例的主要作用有:明確紀掛職能,規范信訪流程,提升監督效果。首先,“紀檢信訪工作條例”明確了紀檢機構的職責和權力,明確了紀檢機構在信訪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使紀檢機構在信訪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其次,紀檢信訪工作條例規定了信訪工作中的各個環節,明確了各個環節的要求和具體措施,確保了信訪工作的有序進行。最后,在與實際工作中的結合中,不斷完善紀檢信訪工作條例,提高紀檢信訪工作條例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增強紀檢信訪工作的監督效果。

第三段:紀檢信訪工作條例的完善

紀檢信訪工作條例的完善是一個不斷摸索、不斷改進的過程。隨著國家形勢的發展和政策的變革,紀檢信訪工作也不斷面臨新的問題和挑戰。因此,紀檢機構應該時刻關注社會變革和發展的趨勢,積極主動地完善紀檢信訪工作條例。完善紀檢信訪工作條例的主要途徑是加強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深入調研和案例比照,充分吸取國內外紀檢信訪工作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形成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的紀檢信訪工作條例。

第四段:提出保證紀檢信訪工作條例執行有效的措施

要保證紀檢信訪工作條例的有效執行,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加強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組織和力量建設,提高紀檢機構的執行力和監督力。二是加強對紀檢機構的監督和指導,確保紀檢機構按照紀檢信訪工作條例的要求進行工作。三是加強對紀檢信訪工作條例的宣傳和培訓,提高紀檢干部和信訪人員的執行意識和能力,確保條例的貫徹執行。四是加強對紀檢信訪工作的監督和評估,不斷改進和提高紀檢信訪工作條例的實施辦法,確保條例的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第五段:總結和展望

通過學習和理解“紀檢信訪工作條例”的相關內容,我們深刻認識到紀檢信訪工作條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清楚看到了紀檢信訪工作條例的不足和不完善之處。要進一步提高黨員干部的廉潔意識和作風,維護黨風廉政建設的正常秩序,就必須不斷完善紀檢信訪工作條例,加強對信訪工作的監督和管理,提高黨風廉政建設的科學化和規范化水平,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提供堅強保證。

信訪工作暫行規定篇五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推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深入開展,提升全縣信訪工作水平,增強信訪工作實效,都昌縣信訪領導小組舉辦了一期全縣信訪干部培訓班,現將本次參加培訓班的心得體會匯報如下:

一、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做好新形勢下的信訪工作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黨在治國當中始終高舉的法治精神和鮮明態度。黨的十八大召開之后,更是提出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深化法治建設。在從事信訪活動的過程當中,也應當時刻用法治思維來看待問題,促使信訪事件回歸正常理性的軌道上,從而依法得以解決。

“所謂法治思維,具體來說就是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維,而它和辦事找領導、遇事找關系、解決問題用暴力、化解矛盾靠金錢的人治思維是相對立的。”把法律作為社會管理的基本依據,這樣的應對方式,同樣也適用于信訪工作。無論是上訪人還是接訪人,在遇到棘手問題時,應首先抱有法治思維,爭取將問題納入法制程序,用大家公認的標準和公理來評判是非,從而實現穩定。而個別群眾在信訪活動中,一遇到問題和麻煩,首先想到的就是“獨辟蹊徑”、不按常理來辦事,動輒找關系、托人情,甚至是封門堵路、吼叫謾罵,破壞政府部門的正常辦公秩序,期望通過這種方式來喚起人們的注意,從而達到解決問題的最終目的,這種方式顯然是不理智和不切合實際的。與此同時,在接訪過程中,脫離了法制軌道的“維穩”,因人而異、因地而異、因事而異,不符合法治的思維,而抱著這種思路解決信訪事項,或許能使個別問題得到暫時的平息,但也會對規范信訪秩序、暢通信訪渠道帶來負面的影響。

二、必須暢通信訪渠道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自始自終都貫穿著"暢通信訪渠道"這條主線。貫徹《信訪條例》,暢通信訪渠道,就必須從信息公開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員誠實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堅持以人為本,做到依法、文明辦理信訪事項。要從體制、機制、職能上去研究問題。辦理人民來信要及時、有效,確保民意、民情、民智順暢上達領導機關。接待群眾來訪要充分體現人性化,要繼續開展"文明接待室"創建活動,有條件的地方還要開展聯合接訪工作,使接訪工作達到"談清問題、講明政策、解疑釋惑、理順情緒、化解矛盾、盡快返回"。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訪工作考核評價體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訪群眾。改變以"三訪"的發生率為重點管理的主要依據的評判辦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訪,又有利于保護基層干部積極性的良性工作機制。尊重和保護信訪人 的合法權益,對信訪人權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三要充分發揮社會各階層在信訪工作中的作用。加強與社會各階層的溝通聯系。積極探索依托社會團體、法律援助人員、機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行業協會、群眾自治組織,參與接訪、化解糾紛活動的機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貼近生活、方便群眾。第四要實現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共享。鼓勵和引導信訪人以來信、來函、來電、發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主反映問題,減少人員往返,降低信訪成本。同時,方便信訪人查詢有關信訪事項。

三、必須創新工作機制

做好信訪工作,必須建立和完善辦信、接訪、督查《工作規則》。必須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工作制度和辦法。必須堅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時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實可行的制度和機制,才能整體聯動,工作規范,有效運轉,切實解決好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維護好社會穩定。首先要深化"楓橋經驗",健全靈敏有效的信訪問題排查調處機制。堅持條塊結合、上下聯動,健全多層次的情報信息網絡,做到信訪問題早排查、早發現。推廣嘉興等地綜治、司法、信訪聯動機制,構筑基層化解矛盾的平臺,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層干部把農村信訪主要問題化解在縣以下基層。其次要進一步完善領導下訪、重點地區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總結省領導下 訪制度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完善,長期堅持,持之以恒。要在思想認識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風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實效,采取走訪、約訪、專題調研等多種形式活動。第三要建立信訪事項辦理、復查、復核三級終結制度。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實行信訪辦理、復查、復核三級法定終結,體現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協調一致。對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引入聽證、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積極探索律師參與信訪接待的工作機制。要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律師參與領導下訪活動,同時,定期、輪流到信訪工作機構參與群眾來訪接待工作,為來訪人提供法律、法規方面的咨詢服務。此外要繼續完善與《信訪條例》相適應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四、必須強化工作責任

強化和落實信訪工作責任,重點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訪工作領導負責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新格局。統一領導就是黨政統一領導;部門協調就是信訪部門發揮協調作用;統籌兼顧、標本兼治是總體要求;各負其責、齊抓 共管是要達到的目的。在這個工作格局中,信訪部門要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其次要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就是強調信訪問題以事發地處理為主;"誰主管、誰負責",就是強調"主管"責任,由誰主管的信訪事項,就由誰負責處理到底。第三要采取多種形式落實信訪責任。要建立重大信訪事項包案制,凡是越級來省去京集體上訪的重大信訪問題,省信訪局統一交辦,由市縣黨政"一把手"包案處理,限期上報處理意見;要建立信訪辦結落實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辦、協調、督辦、反饋等環節為重點的辦結落實制度;要健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完善信訪督查專員制度。重點突出監督、檢查、情況報告和通報等職能,及時了解處理情況,把好結案的質量關。第四要向張云泉同志學習。帶著感情去做信訪工作,帶著熱情去做信訪工作,帶著真情去做信訪工作。"多為領導分憂,多為百姓解難,多為基層干部說句公道話"。對信 訪工作有一份熱心,對弱勢群體有一顆愛心,處理信訪問題要用心。

五、必須維護信訪秩序

一。首先對上訪群眾開展《信訪條例》的宣傳和法制教育。向信訪群眾廣泛宣傳信訪過程中的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等六種禁止性行為,明確告知擾亂信訪秩序的法律責任。教育和引導上訪群眾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訪。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訪事項的緊急報告制度。對可能或已經對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造成一定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各地、各部門的信訪工作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詳細制訂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報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訪部門共同研究建立處置無理上訪行為協調聯動機制,依法追究違法信訪人員的責任。要進一步完善各類《處置預案》,及時處置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聚集滋事、滯留,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等非正常上訪行為。真正做到"有理 上訪熱情接待,無理上訪及時勸解,違法上訪依法處置",敞開大門,善待信訪群眾,維護秩序,共建和諧社會。

信訪工作暫行規定篇六

第一條 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采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四條 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六)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

第八條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獎勵。

第二章信訪渠道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第十一條 國家信訪工作機構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的信訪信息系統,并與上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信訪人可以持行政機關出具的投訴請求受理憑證到當地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的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第三章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四條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五條 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十八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九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依照法定職責屬于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并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四)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并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 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并屬于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二十四條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行政機關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受理機關。

第二十五條 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分立、合并、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受理。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行政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第二十七條 對于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第五章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條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于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積極采納。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

第三十三條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于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就以下事項向本級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一)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

(二)轉送、督辦情況以及各部門采納改進建議的情況;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被采納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機關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登記的;

(二)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第四十三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條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國務院發布的《信訪條例》同時廢止。

信訪工作暫行規定篇七

近年來,我國網評信訪工作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網評信訪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發表合理、真實、積極的意見和建議,維護網絡空間良好秩序,不久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評信訪工作條例》正式出臺并實施。通過參與網評信訪工作,我深刻體會到這一條例的重要性和獨特之處。

首先,新的條例為網評信訪工作明確了指導思想和總體原則?!稐l例》明確了維護網絡空間安全穩定,保障人民群眾辦事便利、維權有力的基本指導思想。同時,條例還規定了堅持依法行政、加強合作協同、突出問題導向等總體工作原則,為網評信訪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指導,使工作人員在開展網評信訪工作時能夠更加有章法,推動工作的有序開展。

其次,新的條例強調了人民群眾參與網評信訪工作的重要性。《條例》明確規定,要推動網評信訪工作常態化,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主體作用,加大網上輿論監督和意見反饋力度。這一規定非常具有前瞻性和先進性,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人民群眾在網評信訪工作中的作用。在實踐中,我發現大量的涉民生問題發帖和留言不僅真實且具有現實指導意義,政府能夠通過網評信訪工作及時收集到人民群眾的訴求和意見建議,進一步提高政府的決策水平,充分尊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第三,新的條例要求網評信訪工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協同配合。《條例》明確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網評信訪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共同推進網評信訪工作的開展。這一要求非常及時和必要,因為只有各級黨政機關高度重視網評信訪工作,明確工作目標并提供必要的資源和保障,才能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在實踐中,我發現一些地方政府的網評信訪工作開展得較好,主要得益于各級領導的重視和協同合作。

第四,新的條例強調了網評信訪工作的規范性和約束性?!稐l例》對網評信訪工作的內容、形式、途徑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對網評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等行為予以了處罰。這一規定為網評信訪工作提供了有力的規范和約束,使工作人員必須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工作,確保工作的規范性和效果性。同時,這一規定也起到了警示和威懾作用,使工作人員自覺遵守工作紀律,不敢有任何敷衍塞責的行為。

最后,新的條例要求推動互聯網和信函、電話等傳統媒介的一體化發展?!稐l例》提出,要推動網絡和傳統媒介相互滲透,充分發揮傳統媒介在網評信訪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網評信訪工作的廣度和深度。這一要求體現了信息化和媒體融合的時代要求,也體現了各種媒介形式在網評信訪工作中的互補作用。在實踐中,我發現一些地方政府對此要求響應較好,通過整合傳統媒介資源和網絡媒體,加強了網評信訪工作的覆蓋面,提高了政府與人民群眾的溝通效果。

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評信訪工作條例》的出臺和實施對推進我國網評信訪工作的規范化和有序化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通過參與網評信訪工作,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這一條例的相關內容和要求,并不斷總結經驗,提高工作實踐中的問題解決能力。相信在各級黨政機關的共同努力下,網評信訪工作將在法律保障和規范指導下不斷優化和發展,更好地為人民群眾的合理訴求和意見建議提供服務。

信訪工作暫行規定篇八

新實施的《信訪工作條例》,是推動新時代信訪工作發展進步的綱領性文件,是信訪工作歷史上的第一部黨內法規,同時也是地方和基層開展信訪工作的政策依據、工作指導和有力抓手。

xx旗地處xx環中心城區位置,隨著近年來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在不同層面、不同領域逐漸產生并積累了不少“骨頭案”“釘子案”,集中在房地產、征地拆遷、生態環保、農業農村等領域,長期牽扯著旗、鄉鎮街干部大量精力,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全旗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因此高質量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已是旗委、旗政府面臨的重要課題。

信訪工作具有長期性、反復性、復雜性特點,貫徹落實好《條例》,營造和諧穩定的發展氛圍,必須緊扣五個方面:一是堅持黨的領導這一最高原則。旗委將不折不扣貫徹黨中央關于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嚴肅認真落實自治區黨委和市委的部署要求,督促鄉鎮街道、旗直部門履職盡責,把信訪工作納入旗域治理、法治建設、文明城創建等工作中統籌推進,把黨的領導貫穿信訪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旗委常委會、信訪聯席會議定期調度信訪工作,分析形勢,部署任務,研究重大事項,解決突出問題,引領各級黨組織堅決扛起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政治責任。

二是堅持人民至上這一根本要求。立足新時代信訪工作“三個重要”定位,引導鄉鎮街道、旗直部門干部牢固樹立“人民信訪為人民”的理念,把群眾的事當成自己的事,站在群眾角度看問題、解難題,真正用心用情用力做好信訪工作。同時,充分發揮鄉鎮街網格員、人民調解員作用,暢通群眾提出意見建議、申訴、控告或檢舉的通道,積極回應群眾訴求、切實維護群眾權益,讓群眾滿意。三是聚焦責任落實這一關鍵環節。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圍繞完善體制機制,發揮考核“指揮棒”的作用,強化紀律剛性約束,定期對鄉鎮街道、各部門開展督導,壓實責任。一方面,把信訪工作崗位作為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平臺,科學設定考核指標、優化考核方式、強化結果運用,推動各方責任落實。

另一方面,對工作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部門和個人,旗委組織部、旗紀檢監察機關將依規依紀從嚴追究相應責任,以鐵的紀律保障信訪工作高質量開展。四是運用法治思維這一基本方法。認真總結全旗近幾年運用法治方式解決典型陳年舊案的經驗做法,推動信訪法治化。一方面,堅決杜絕“花錢買平安”的做法,全面優化信訪事項受理、交辦轉送、調處化解、問題銷號、回訪問效等程序,深入推進“治重訪、化積案、促穩定”專項攻堅行動,高質量開展領導干部接訪約訪下訪、包案等工作,實現信訪積案動態清零。

另一方面,按照意見建議、檢舉控告、申訴求決類細分信訪事項,引導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環境。五是抓住源頭治理這一治本之策。堅持“去存量、遏增量”的思路,認真對待群眾初信初訪,加強風險隱患分析研判,尤其是鄉鎮黨委和政府、街道黨工委和管理辦公室以及村(社區)兩委,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協調處理化解發生在當地的信訪事項和矛盾糾紛,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把可能引發的信訪問題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

隨著全旗加快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不可避免地還會產生各種矛盾糾紛,我們必須拿出不怕事、不壓事、不躲事的擔當精神,做到“新官必須理舊賬”,不推諉扯皮、不敷衍塞責,全力保持信訪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同頻共振、相互呼應,為全旗、全市發展大局營造和諧穩定的氛圍,為筑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貢獻應有力量。

信訪工作暫行規定篇九

第一條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采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四條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六)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

第八條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獎勵。

第二章信訪渠道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第十一條國家信訪工作機構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的信訪信息系統,并與上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信訪人可以持行政機關出具的投訴請求受理憑證到當地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的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第三章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四條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五條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十八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九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依照法定職責屬于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并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四)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并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并屬于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二十四條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行政機關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受理機關。

第二十五條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分立、合并、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受理。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行政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第二十七條對于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第五章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條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于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積極采納。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

第三十三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于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就以下事項向本級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一)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

(二)轉送、督辦情況以及各部門采納改進建議的情況;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被采納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機關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登記的;

(二)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第四十三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條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國務院發布的《信訪條例》同時廢止。

上海外國語大學信訪條例

信訪工作是黨政各級領導體察民情、聯系群眾的重要渠道;是接受群眾監督,實行民主科學決策的重要手段;是維護和實現群眾民主權利的重要保證,是學校黨政機關的一項經常性群眾工作。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上海市信訪條例》,為做好學校信訪工作,特制訂本條例。

一、信訪工作的原則

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的法律、黨和政府的政策為準繩,實事求是地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電來訪中所提出的各類問題。

1、歡迎并虛心接受群眾來信來電來訪中提出的正確意見,有關單位對群眾的合理要求不得拖延推諉。

2、嚴禁被控告人和被檢舉人的部門及有關領導對控告或檢舉者采取報復行為。

3、對無理取鬧者、詐騙分子和其他不良人員,應對其進行法制教育,或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制止;若行為屬違法,送公安機關處理。

4、對匿名、化名來信來電來訪的,要弄清問題真相,根據情況區別處理。

二、信訪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處理群眾來信

l、當日來信,當日開封,不拖延積壓;閱信時對照有關政策,依據其反映問題的性質類別,分門別類進行處理。

2、情況登記。將來信編號,填寫人民來信處理單,以便查找、統計和分析研究。

3、領導閱批。將填寫好的來信處理單與信件裝訂在一起,立即送領導閱批。

4、辦理。按上級機關要求和領導批示迅速辦理,發現重要問題,即刻向領導匯報。必要時向上級機關匯報處理結果。

5、轉辦及時,要求相關部門限期報告處理情況或結果,必要時進行催辦。凡超出規定時限或不符合辦理要求的,信訪部門有責任提請承辦部門復議、重辦。

6、答復。除匿名信化名信外,對群眾來信都應及時答復。

7、歸檔。一俟來信處理結束,將原件、處理結果、答復要點等整理、立卷、歸檔。

(二)接待來訪

1、接待。填寫來訪登記表,內容包括來訪人姓名、單位、通訊地址以及反映的主要問題。耐心傾聽來訪人意見,按“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將問題合理分流。

2、處理。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結果。

(三)接聽來電

對群眾來電,信訪人員要耐心聽取其反映的情況,對能答復的問題及時給予答復并做好政策解釋工作,或告知來電人來電事項處理的責任歸屬處室、部門。對于重要來電,要及時記錄、編號后轉交該事項處理的相關部門按信訪件處理,必要時直接報送機關分管領導。重要來電辦理完畢后,記錄由信訪人員負責歸檔。

三、信訪信息處理過程

信訪信息是人民群眾通過信訪形式向黨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反映的有價值的動態情況。我們要善于篩選,提煉出有用信息供領導參考。

(一)信息分類

(1)民情信息,指師生員工急切要求幫助解決的問題。

(2)全局信息,指群眾要求中具有全局性普遍性的問題。

(3)反饋信息,指對政策(或決策)執行和工作貫徹過程中的情況和反映。

(4)特色信息,指反映一個時期的突出問題或一個單位(部門)的特殊問題。

(二)信息研究和反映

著重研究苗頭性、傾向性和政策性信息,努力篩選出有參考價值的信息,通過各種信息渠道向學校黨政領導反映,供其參考。

四、信訪干部職責

(一)代表本單位領導受理人民來信,接待校內外人民群眾來訪,接受上級領導機關轉交的人民來信,接聽群眾的來電。

(二)根據《信訪條例》對群眾提出的問題和要求,實事求是地處理和答覆。

(三)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對不屬于本單位、本部門直接受理的來信來電來訪,按反映問題的性質,準確轉交給有關單位和部門辦理。

(四)要催辦、檢查、督促信訪處理情況。

(五)妥善保管來信原件、信訪登記、記錄、辦理結果等有關材料,結案后及時歸檔。

(六)經常分析研究本單位本部門來信來電來訪情況,積極提供有價值的信息,為各級領導民主科學決策服務。

(七)加強協作,做到黨務、行政、工會等部門齊抓共管信訪工作。

(八)嚴守機密,保護來信來電來訪者的權益。

信訪案例范文大全

2022年《信訪工作條例》

全文閱讀已結束,如果需要下載本文請點擊

下載此文檔
a.付費復制
付費獲得該文章復制權限
特價:5.99元 10元
微信掃碼支付
已付款請點這里
b.包月復制
付費后30天內不限量復制
特價:9.99元 10元
微信掃碼支付
已付款請點這里 聯系客服
主站蜘蛛池模板: 污视频免费观看网站 | 亚洲国产成人久久综合一区77 | 曰曰摸天天摸人人看久久久 | 欧美日韩人成在线观看 | 欧美一区二区三区在线可观看 | 亚洲视频在线免费播放 | 一个人在线观看的免费视频www | 日韩欧美亚洲国产一区二区三区 | 精品国产免费人成在线观看 | 最新国产福利片在线观看 | 日本三级香港三级少妇 | 欧美激情a∨在线视频播放 欧美激情二区 | 国产一卡2卡3卡四卡精品网站 | 成人免费视频一区二区 | 午夜一级 | 亚洲va欧美va人人爽夜夜嗨 | 一本大道香蕉视频在线观看 | 成人一级 | 久久成人乱小说 | 性欧美巨大hd| 欧美日韩性视频一区二区三区 | 亚洲国产第一页 | 欧美另类videos粗暴黑人 | 久久男女| 久久成人18 | 美日韩毛片 | 最新亚洲情黄在线网站 | 国产精品乱 | 欧美日韩国产人成在线观看 | 国产日产亚洲欧美综合另类 | 色老头成人免费视频天天综合 | 免费人成在线观看网站 | jizzjizz丝袜老师 | 中国黄色在线观看 | 18在线观看国内精品视频 | 久热这里只有精品视频6 | 欧美日韩ay在线观看 | 欧美视频免费在线 | 欧美亚洲国产一区 | 免费观看大片毛片 | 国产精品日韩在线观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