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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筑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四)旅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于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八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
第九條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第十一條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柜(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第十四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行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者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入住旅客不驗證、不登記;
(四)憑一人有效身份證件為兩名以上旅客登記住宿;
(五)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圖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旅館服務臺登記本人身份證件;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禁止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其所屬的派出所、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示工作證件。
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未按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的;
(二)未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筑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四)旅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于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八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
第九條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第十一條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柜(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第十四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行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者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入住旅客不驗證、不登記;
(四)憑一人有效身份證件為兩名以上旅客登記住宿;
(五)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圖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旅館服務臺登記本人身份證件;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禁止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其所屬的派出所、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示工作證件。
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未按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的;
(二)未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三
(一)住宿登記制度。旅客住宿必須登記。旅館應當注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有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應當查驗護照或有關證件,填寫《境外人員力士住宿登記表》。沒有有效證件或簽證的,必須及時報告公安部門或有關部門。旅客住宿登記表應按日按月裝訂成冊備查。旅館應當實時將住宿旅客的登記信息資料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1、登記憑證。國內旅客住宿,應憑《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及《軍官證》、《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等軍人證件進行登記住宿。確無以上證件的,可以憑有照片的《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外國人、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可憑《護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證件進行登記。
3、會議及團隊住宿登記。舉辦會議的,旅館可以憑會議舉辦單位統一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的身份信息可以不錄入旅館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但應當將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用房數量、時間等內容統一留存備查。旅游團隊的住宿登記,旅館可以憑旅行社統一提供的人員名單、身份證號碼進行登記和錄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輸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無證人員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通知其道旅館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后,方可登記安排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隨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并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深翻證件的人員住宿,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均屬于未按規定登記,公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實行全天24小時值班住宿。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廚師身份證件或詢問其被訪者的姓名、住宿房間號碼,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三)財務保管制度。旅館應該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務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現金應當單獨存放入保險柜(箱)。
(四)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并采取曹氏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四
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1、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2、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3、協助公安部門調查處理治安、刑事案件
《旅客須知》
根據《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的有關內容,住宿旅客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旅館各項規章制度,服從旅館工作人員管理,愛護旅館財務
二、軍人、人民警察、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等攜帶的槍支彈藥,必須按規定交旅館所在的軍事部門或公安部門寄存保管。
三、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四、嚴禁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五、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百客酒店治安管理制度
1認真落實黨的方針,政策和公安等有關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2認真搞好安全防火防汛工作嚴禁使用明火.
3禁止旅客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
4禁止在旅館內賣淫嫖娼
5禁止在旅館內賭博吸毒
6禁止身份不明或犯罪分子入住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治安管理制度
1認真落實黨的方針,政策和公安等有關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
2認真搞好安全防火防汛工作嚴禁使用明火.3禁止旅客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
4禁止在旅館內賣淫嫖娼
5禁止在旅館內賭博吸毒
6禁止身份不明或犯罪分子入住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五
旅館,是指為旅客提供住宿、飲食服務以至娛樂活動的公共建筑。旅館類型可分為旅游旅館、假日旅館、會議旅館、汽車旅館和招待所等。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大家前來參考查閱!
【篇一】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筑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四)旅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于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八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
第九條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第十一條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柜(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第十四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行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者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入住旅客不驗證、不登記;
(四)憑一人有效身份證件為兩名以上旅客登記住宿;
(五)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圖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旅館服務臺登記本人身份證件;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禁止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其所屬的派出所、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示工作證件。
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未按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的;
(二)未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二】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1、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2、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3、協助公安部門調查處理治安、刑事案件
《旅客須知》
根據《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的有關內容,住宿旅客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旅館各項規章制度,服從旅館工作人員管理,愛護旅館財務
二、軍人、人民警察、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等攜帶的槍支彈藥,必須按規定交旅館所在的軍事部門或公安部門寄存保管。
三、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四、嚴禁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五、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百客酒店治安管理制度
1認真落實黨的方針,政策和公安等有關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2認真搞好安全防火防汛工作嚴禁使用明火.
3禁止旅客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
4禁止在旅館內賣淫嫖娼
5禁止在旅館內賭博吸毒
6禁止身份不明或犯罪分子入住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治安管理制度
1認真落實黨的方針,政策和公安等有關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
2認真搞好安全防火防汛工作嚴禁使用明火.3禁止旅客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
4禁止在旅館內賣淫嫖娼
5禁止在旅館內賭博吸毒
6禁止身份不明或犯罪分子入住
【篇三】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為了維護我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預防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保護學校集體財產和全體師生的安全,特制定本工作預案。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1、定期檢查治保工作,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2、對本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要做好齊抓共管,各負其職,各功能室器材由相關老師負責,每天巡查一次,因失職造成的損失要追究責任。
3、教師下班后及時關門,辦公桌抽屜中禁止存放現金。
4、各課室多媒體教學器材由任課教師負責,要嚴加管理,搞好防范,防止被盜竊。
5、出納人員要及時將現金存入銀行,不得將大量現金存放在校內和家中。
6、加強門衛管理,對學校的大門、教學樓各教室、功能室在放學后及時上鎖,并且打上二道防盜系統,加強防范。
一旦發生以下幾種情況,領導小組成員及保安要快速反應,及時按預案處理:
(1)對出現有擾亂教學秩序,破壞學校公物的一切違法違紀行為,所有領導、男教師和門衛進入事件現場,要堅決制止違法亂紀行為并報警。
(2)學生帶兇器進入校園,由發現事件人立即收繳,并做好控制工作,將學生帶到教導處進行處理教育。
(3)發生偷盜事件,由門衛或值夜教師第一時間告知校長或其它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成員需在最短時間內趕回學校處理情況。如果情況緊急,可致電派出所協助,并保護好作案現場。
(4)對歹徒持兇器闖入校園行兇,應持械全力圍賭,全體男教師協助制服歹徒,扭送公安機關。由第一發現的老師負責報案,領導小組成員及時向上級機關匯報。
(5)若期間發生學生受傷,由兩位老師立即將受傷學生送往醫院,情節嚴重得報120急救,由班主任負責通知學生家長。
【篇四】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一)驗證登記制度
對入住旅客,要嚴格檢驗其有效證件真偽,憑證登記,做到人證相符。證件查驗核對無誤后,應將旅客姓名、證件號碼、戶籍住址、入住時間以及房間號碼等信息錄入酒店客房管理系統,同時將旅客信息錄入蘇州市公安局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登記內容應齊全、準確,不漏登、錯登,確保旅客入住、退宿登記率達到100%。
(二)訪客登記制度
對前來訪客的非住宿人員,前臺服務人員應審查登記其身份證項目、記錄會客來去時間。
(三)值班巡查制度。
1、酒店應設立專兼職安保人員,負責門衛、內部安全保衛和停車場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
2、酒店安保人員要加強對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檢查,建立安全檢查登記簿。
3、酒店監控室,要明確專人值班,并建立監控室值班記錄簿。工作中不擅離職守,巡邏檢查時應精神飽滿,攜帶對講機,保持信息暢通,按規定路線和間隔時間執行巡邏任務。嚴格執行預防為主的工作原則,發現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處置并及時報告。巡邏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應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擴大,不得無故拖延時間,處理情況應及時報告值班領導。
4、保安人員必須全面了解和掌握酒店內各類應急預案,熟悉案情疏散通道,消防設備和各類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5、巡查中應及時關閉應該關閉的`門窗。日常巡檢中注意觀察安全設施的運轉情況,發現故障及時報修。做好交接班工作記錄。
(四)貴重物品寄存制度
酒店應專門設置免費的旅客財物保管室,并專人負責對寄存物品檢查、登記,領取登記物品時要簽字確認,寄存物品管理人員要做好交接班登記。旅客領取被保管物品時必須驗證,親自領取。
(五)旅客遺留物品、攜帶違禁品處理制度
1、對可疑物品、危險物品和其他違禁物品,應及時送交公安機關或報請公安人員處理。
2、旅客遺留的其他物品,應詳細登記后,想辦法歸還旅客,較長時間無法歸還的,應按撿拾物品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3、嚴禁侵占挪用旅客遺留物品,嚴禁擅自處理違禁品。
(六)可疑情況報告和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酒店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本酒店的可疑人員、可疑情況和違法犯罪情況,并注意公安機關的通緝、通報,及時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協查工作。前臺服務員在實施住宿登記時,應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切實做好有關通緝、協查核對工作,發現可疑人員采取內緊外松,先安排入住,后設法報警,避免打草驚蛇。
(七)安全防范宣傳制度
酒店從業人員應當主動向旅客宣傳住宿酒店遵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醒旅客加強自身安全防范,如應當提醒旅客將貴重物品交酒店報告;旅客或訪客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酒店;旅客嚴禁在酒店內尋釁滋事、斗毆、酗酒、吸食毒品、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篇五】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1.總則
1.1目的
為提高xx部處理突發信息網絡事件的能力、形成科學、有效、反應迅速的應急工作機制,確保重要可視化數字化信息系統的實體安全、運行安全和數據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保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預案。
1.2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xx部發生和可能發生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
1.3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立足安全防護,加強預警,重點保護基礎信息和重要信息系統,從預防、監控、應急處理、應急保障環節,采取多種措施,共同構筑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
(2)快速反應。在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按照快速反應機制,及時獲取充分而準確的信息,迅速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危害和影響。
(3)分級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以及“條塊結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安全責任制及聯動工作機制。根據部門職能,加強協調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履行應急處置工作的管理職責。
1.4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病毒防治管理辦法》及《xx礦總體應急預案》及xx部設備管理等管理規定,制定《xx部突發信息網絡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組織機構
成立xx部突發信息網絡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信息網絡事故應急領導小組”)。
組長:王晟秋
副組長:陳達才
成員:維護員及監控班長
2.2信息網絡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職責。
(1)負責編制、修所轄范圍內突發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預案(2)通過本系統局域網絡中心及電信網絡機房交流等手段獲取安全預警信息,周期性或即時性地向局域網和用戶網絡管理部門;對異常流量來源進行監控,并妥善處理各種異常情況。
(4)負責組建信息網絡安全應急救援隊伍并組織培訓與演練。
3預警及預警機制
突發信息網絡事件安全預防措施包括分析安全風險,準備應急處置措施,建立網絡和信息系統的監測體系,控制有害信息的傳播,預先制定信息安全重大事件的通報機制。
3.1突發信息網絡事故分類
關鍵設備或系統的故障;自然災害(水、火、電等)造成的物理破壞;人為失誤造成的安全事件;電腦病毒等惡意攻擊等。
3.2應急準備
xx部監控中心明確職責和管理范圍,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應急值班,確保到崗到人,聯絡暢通,處理及時準確。
3.3具體措施
(1)建立安全、可靠、穩定運行的機房環境,防火、防盜、防雷電、防水、防靜電、防塵;建立備份電源系統;加強所有人員防火、防盜等基本技能培訓。
(2)實行實時監視和監測,采用認證方式避免非法接入和虛假路由信息。
(3)重要系統采用可靠、穩定硬件,落實數據備份機制,遵守安全操作規范;安裝有效的防病毒軟件,及時更新升級掃描引擎:加強對局域網內所有用戶和信息系統管理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4)安裝反入侵檢測系統,監測惡意攻擊、病毒等非法浸入技術的發展,控制有害信息經過網絡的傳播,建立網關控制、內容過濾等控制手段。
4有關應急預案
4.1機房漏水應急預案
(1)發生機房漏水時,第一目擊者應立即通知監控中心,并及時報告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
(2)若空調系統出現滲漏水,監控中心值班班長應立即安排停用故障空調,清除機房積水,并及時聯系設備供應方處理,同時啟動備用空調,必要情況下可臨時用電扇對服務器進行降溫。
(3)若為墻體或窗戶滲漏水,監控中心值班班長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機房安全,同時安排通知綜合管理部,及時清除積水,維修墻體或窗戶,清除滲漏水隱患。
4.2設備、物資發生被盜或人為損害事件應急預案
(1)發生設備或物資被盜或人為損害設備情況時,使用者或管理者應立即報告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同時保護好現場。
(2)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接報后,通知特保大隊、值班領導、派出所、一同核實審定現場情況,查看被盜或盤查人為損害情況,做好必要的錄像回放記錄和文字記錄。
(3)事發單位和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公安部門進行調查,并將有關情況向公與領導匯報。
4.3長時間停電應急預案
(1)接到長時間停電通知后,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應及時通過辦公系統電話等相關信息,部署應對具體措施,要求前端在停電前停止業務、保存數據。
(2)停電時間過長的,啟動備用電源,保證監控中心正常運轉,如有必要及時報巡邏隊前網斷電地點實時監控。
4.4通信網絡故障應急預案
(1)發生通信線路中斷、路由故障、流量異常、域名系統故障后,操作員應及時通知系統管理員,并停止前端一切行為操作,經初步判斷后及時上報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主管領導。
(2)領導小組接報告后,應及時查清通信網絡故障位置,并將事態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如外網應通過相關通信網絡運營商查清原因;內網故障及時組織相關技術人員檢測故障區域,逐步恢復故障區與服務器的網絡連接,恢復通信網絡,保證正常運轉。
(3)應急處置結束后,應出具故障分析報告。
4.5不良信息和網絡病毒事件應急預案
(1)發現不良信息或網絡病毒時,信息系統管理員應立即斷開網線,終止不良信息或網絡病毒傳播,并報告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
(2)根據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指令,采取隔離網絡等措施,及時殺毒或清除不良信息,并追查不良信息來源。
(3)事態或后果嚴重的,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
(4)處置結束后,應出具事件分析報告。
4.6服務器軟件系統故障應急預案
(1)發生服務器軟件系統故障后,網絡管理應立即啟動備用服務器系統,由備用服務器接管業務應用,并及時報告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同時安排相關責任人將故障服務器脫離網絡,保存系統狀態不變,保持原始數據。
(2)網絡、監控中心應根據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指令,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重新啟動故障服務器系統;重啟系統成功。則檢查數據丟失情況,利用備份數據恢復;若重啟失敗,立即聯系相關單位,請求技術支援,作好技術處理。
(3)事態或后果嚴重的,及時報告主管領導。
(4)處置結束后,應出具事件分析報告。
4.7黑客攻擊事件應急預案
(1)當發現網絡被非法入侵、數據影響內容被篡改、應用服務器上的數據的被非法拷貝、修改、刪除、或通過入侵檢測系統發現有黑客正在進行攻擊時,使用者或管理者應斷開網絡,并立即報告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
(2)接報告后,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核實情況,關閉服務器或系統,修改防火墻和路由器的過濾規則,封鎖或刪除被攻破的登陸賬號,阻斷可疑用戶進入網絡的通道。
(3)維護技術員應及時清理系統,恢復數據、程序,恢復系統和網絡正常;情況嚴重的立即上報主管領導。
(4)處置結束后,應出具事件分析報告。
4.8核心設備硬件故障應急預案
(1)發生核心設備硬件故障后,網絡監控中心應及時報告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并組織查找、確定故障設備及故障原因,進行先期處置。
(2)若故障設備在短時間內無法修復,監控中心維護員應啟動備用設備,保持系統正常運行;將故障設備脫離網絡,進行故障排除工作。
(3)網絡監控中心應在故障排除后,在網絡空閑時期,替換備用設備;若故障仍然存在,立即聯系相關廠商,認真填寫設備故障報告單備查。
(4)處置結束后,應出具事件分析報告。
4.9運礦數據損壞應急預案
(1)發生運礦數據損壞時,監控中心應及時報告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檢查、備份運礦系統當前數據。
(2)監控中心維護員負責調用備份服務器備份數據,若備份數據損壞,則調用歷史備份數據,若歷史數據仍不可用,則調用異地備份數據。
(3)運礦數據損壞事件無法恢復時及時通知主管領導,并開展相應的備用服務器。
(4)維護員待數據系統恢復后,檢查歷史數據和當前數據的差別,重新備份數據,并寫出故障分析報告。
4.10雷擊事故應急預案
(1)遇雷暴天氣或雷暴氣象預報,監控中心應及時報告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或主管領導,經請示同意是否可以關閉部分服務器,切斷電源,暫停部分計算機網絡工作。
(2)雷暴天氣結束后、及時開通部分暫停服務器,恢復計算機網絡工作,對設備和數據進行檢查,出現故障的,及時報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
(3)因雷擊造成損失的,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應進行核實、報損、結束后做出書面報告。
5應急處置
發生信息網絡突發事件后,相關人員應在3分鐘內向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報告,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組織人員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先期處置,恢復信息網絡正常狀態。
發生重大事故(事件),無法迅速消除或恢復系統,影響較大時實施緊急關閉,并立即向主管領導匯報并通知相關業務部門。
6善后處置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組織有關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事件調查組,對事件發生原因、性質、影響、后果、責任及應急處置能力、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全面調查評估,根據應急處置中暴露出的管理、協調和技術問題,改進和完善預案,實施針對性演練,總結經驗教訓,整改存在隱患,組織恢復正常工作秩序。
7應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監控中心負責收集、建立突發信息網絡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小組內部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應急聯絡信息,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全體人員保證全天24小時通訊暢通。
7.2裝備保障
監控中心負責建立并保持電力、空調、機房等網絡安全運行基本環境,預留一定數量的信息網絡硬件和軟件設備,指定專人保管和維護。
7.3數據保障
重要信息系統均建立備份系統,保證重要數據在受到破壞后可緊急恢復。
7.4隊伍保證
建立符合要求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技術支持力量,對網絡接入部門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人員提供技術支持和培訓服務。
8監督管理
8.1宣傳、教育和培訓
將突發信息網絡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等列為培訓內容,增強應急處置能力,加強對突發信息網絡事件的技術準備培訓,提高技術人員的防范意識及技能。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公司系統范圍內的信息網絡安全教育,提高信息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
8.2預案演練
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每年不定期安排演練,建立應急預案定期演練制度。通過演練,發現和解決應急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8.3責任與獎懲
信息網絡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不定期組織對各項制度、計劃、方案、人員及物資等進行檢查,對在突發信息網絡事件應急處置中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在部門二次分配中給予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追究其責任。
9附則
9.1預案更新
結合公司信息網絡發展配合相關制度的規定、修改和完善,適時修訂本預案。
9.2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xx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9.3預案實施或生效時間
本預案經公司批準后實施。
【篇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一)住宿登記制度。旅客住宿必須登記。旅館應當注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有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應當查驗護照或有關證件,填寫《境外人員力士住宿登記表》。沒有有效證件或簽證的,必須及時報告公安部門或有關部門。旅客住宿登記表應按日按月裝訂成冊備查。旅館應當實時將住宿旅客的登記信息資料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1、登記憑證。國內旅客住宿,應憑《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及《軍官證》、《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等軍人證件進行登記住宿。確無以上證件的,可以憑有照片的《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外國人、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可憑《護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證件進行登記。
3、會議及團隊住宿登記。舉辦會議的,旅館可以憑會議舉辦單位統一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的身份信息可以不錄入旅館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但應當將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用房數量、時間等內容統一留存備查。旅游團隊的住宿登記,旅館可以憑旅行社統一提供的人員名單、身份證號碼進行登記和錄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輸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無證人員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通知其道旅館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后,方可登記安排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隨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并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深翻證件的人員住宿,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均屬于未按規定登記,公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實行全天24小時值班住宿。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廚師身份證件或詢問其被訪者的姓名、住宿房間號碼,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三)財務保管制度。旅館應該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務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現金應當單獨存放入保險柜(箱)。
(四)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并采取曹氏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
【篇七】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一、為了加強酒店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酒店、客人和員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酒店經營管理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二、酒店設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由總經理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人事經理擔任,以協管酒店安保工作。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其他委員由各部門負責人擔任,并由總經理任命。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保安部,安全生產日常工作由保安部負責,檔案管理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各部門及下屬企業負責人為本部門(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各崗位主管(領班)為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人。
三、各部門應根據本部門各崗位的工作特點,依照國家及行業的有關勞動安全規定及技術標準,制定和不斷完善本部門各類勞動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各部門制定的各類勞動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須報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備案。
五、在發生安全事故時,可根據酒店總經理指示成立事故處理小組,并按酒店制定的安全管理工作程序和報告制度進行妥善處置。
六、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概念含義:
1、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是指不發生工傷事故、職業病、設備或財產損失的狀況,即人不受傷害,物不受損失。
2、事故及傷亡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疾病、傷害和財產損失及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傷亡事故指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工傷(包括職業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或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意外事故傷害和職業病造成的傷殘和死亡。
4、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5、危險源(危險的根源),是指可能導致人員傷亡或物質損失事故的潛在的不安全因素。
6、安全生產,是指為了使勞動過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防止傷亡事故、設備事故及各種災害的發生,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和生產作業過程的正常進行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和從事的一切活動。
7、勞動安全管理,是指企業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為依據,采取各種手段,對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狀況實施有效制約的一切活動。
8、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指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企業生產實際,將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應該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
七、不安全的行為及不正確的觀念與態度:
1、缺乏知識、技術、經驗的人員上崗操作、值班。
2、有生理缺陷或生理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人員上崗操作、值班。
3、上崗操作準備不充分,與同伴聯系、配合不當。
4、操作姿勢不正確,用力過猛,速度過快,工作位置不當。
5、安全裝備設置錯誤或失效。
6、以身體代替工具,或以拋遞代替手傳等不安全動作。
7、飲酒、服藥、過饑或過飽時作業。
8、帶病、超負荷、超時、過度或惡劣環境作業。
9、未使用或錯誤使用防護用品、工具或穿著不安全的服裝。
10、作業期間開玩笑、追逐打鬧、搞惡作劇等。
八、不安全的環境:
1、不適當的照明環境,光源炫目或不足。
2、溫度過高或過低,空氣不流通,濕度過大。
3、不安全的設備設施、構造、作業程序及方法。
4、工具不良有缺陷、粗糙、尖銳鋒利、表面過滑、老化失效。
5、設備、材料、工具或廢料、物料沒有堆放妥當或儲存不善。
6、出入口、通道狹窄或堵塞。
7、地面不平、太滑或有臨時及凌亂物品。
8、缺乏護欄及圍蔽,上方及周圍有施工作業。
9、設有高溫、高壓、轉動、帶電、易碎、易然易爆、有毒、有放射腐蝕設備及物品的場所。
10、人員流動大、有機動車進出、玻璃門、玻璃墻、雙向門、轉彎等場所。
九、健全酒店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
十、酒店勞動安全生產實行酒店、部門、班組三級管理。
十一、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1、組織、指導各部門貫徹落實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政策、規定。
2、教育各部門管理人員尊章守法,帶頭搞好安全生產。
3、聽取各部門安全生產方面的情況匯報,發現問題及時找有關人員研究解決。
4、協調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調查、布置、指導、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立即糾正。
5、負責隨時檢查、通報各部門勞動安全管理的執行情況,對出現的各類不安全問題及職業傷害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
十二、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1、在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對本部門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對各崗位、設備的安全操作和安全運行進行監督。
2、向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提交安全生產書面工作意見,主要包括:針對部門的安全隱患提出防范措施、隱患整改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經費開支計劃。
3、參與制定酒店和部門防止傷亡、火災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危險崗位、危險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并負責督促實施。
4、經常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及時發現、處理事故隱患。如有重大問題,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向上級報告;一旦發生事故,負責組織拯救現場,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
5、對本部門員工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培訓和教育工作。
十三、主管(領班)安全生產職責:
1、認真執行酒店和部門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規章、規定和制度,對本班組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健康負責。
2、經常教育、檢查本班組員工正確使用機械、電氣設備、工具、原材料、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等,消除危險隱患。
3、督促本班組員工搞好文明生產,保持工作地點的衛生整潔。
4、對本班組員工進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導和檢查,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5、如遇傷亡事故應立即報告,并保護現場,參加調查,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和處理意見。
十四、員工安全生產職責:
1、遵守勞動紀律,執行酒店和部門制定的安全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聽從指揮,杜絕一切違章操作現象的發生。
2、保證本崗位工作地點、設備、設施和工具的安全整潔,不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3、認真學習安全知識,提高操作技術水平,關心安全生產情況,向酒店和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4、發現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時向部門和酒店有關部門匯報。
5、發生工傷事故,要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和報告上級領導,并協助調查工作。
6、努力學習和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熟練掌握本工種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規程。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護意識。
8、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個人安全生產負責。
十五、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酒店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分類匯集國家頒發的勞動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各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操作規程和發生安全事故的檔案資料,建立酒店安全生產管理檔案。酒店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存放在總經理辦公室,并指定專人負責整理、保管。
十六、各部門(公司)負責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匯總本部門勞動安全監督檢查報表及分析資料,建立相關檔案,及時交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存檔。
十七、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人負責建立本崗位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內容包括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酒店和部門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流程,以及收集各類安全事故的案例匯編等。
十八、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可隨時抽查各部門管理檔案和各崗位的勞動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各部門須將改進后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至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由小組檢查核實后才可終結,并將有關情況存檔。
【篇八】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筑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四)旅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于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八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
第九條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第十一條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柜(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第十四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行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者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入住旅客不驗證、不登記;
(四)憑一人有效身份證件為兩名以上旅客登記住宿;
(五)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圖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旅館服務臺登記本人身份證件;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禁止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其所屬的派出所、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示工作證件。
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未按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的;
(二)未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九】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筑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四)旅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于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八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
第九條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第十一條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柜(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第十四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行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者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入住旅客不驗證、不登記;
(四)憑一人有效身份證件為兩名以上旅客登記住宿;
(五)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圖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旅館服務臺登記本人身份證件;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禁止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其所屬的派出所、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示工作證件。
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未按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的;
(二)未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十】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為落實《消防法》切實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確保人員的生命及財產安全修訂此方案。
一、組織領導
1、成立以單位負責人為總指揮、單位分管安全為副指揮、單位防火領導小組為組員的預案指揮部、指揮部通常設在值班室或安全辦。
2、成立以各部或科室義務消防員為基本的消防隊伍。
二、處置原則與方法
(一)、處置原則:沉著冷靜、消于初期、忙而不亂、先人后物、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財產的損失。
(二)處置方法
1當得到報警信號經實地查看確定火災的危險性。
2事發部門領導立即組織本部門義務消防員和其他同志采取各種手段撲救爭取將火災消滅在初級階段并及時向119指揮中心報警。
3火災消除后、安全部門要做好現場的保護和調查火災發生的原因、及時總結教訓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2.當發生火災,具有蔓延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六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筑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四)旅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于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八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
第九條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第十一條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柜(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第十四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行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者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入住旅客不驗證、不登記;
(四)憑一人有效身份證件為兩名以上旅客登記住宿;
(五)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圖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旅館服務臺登記本人身份證件;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禁止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其所屬的派出所、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示工作證件。
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未按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的;
(二)未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七
為了切實做好幼兒園安全工作,保證師生人身安全和幼兒園財產安全,結合幼兒園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預案。
組長:蔡x
副組長:王x、徐x
成員:白x
總指揮:蔡x
職責:負責協調、匯報、調動。
副總指揮:王x
職責:人員調動、支配、前線指揮
通訊聯絡組:肖x
職責:救災人員的聯絡、與家長、社會溝通信息
疏散組:白xx
職責:負責師生疏散、轉移。
物資保障組:王x
職責:救災物資供給、后勤保障
搶救組:幼兒園全體教師
職責:組織幼兒園疏散等。
(一)校園內發生行兇事件應急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迅速集結優勢力量,阻止犯罪分子行兇。
1、獲得事件信息的任何人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單位領導報告,并同時打110報警。
2、主管領導或任何工作人員立即組織現場人員,不惜一切代價建立警戒線,使犯罪分子無法靠近幼兒園,防止事態擴大。
3、應急指揮部宣布幼兒園進入全面應急狀態,各應急小組立即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應急指揮部集結優勢力量,攜帶防衛器械,與犯罪分子周旋,勸阻與制止犯罪行為,為警方援助贏得時間。在有利條件下設法制服犯罪分子。
5、疏散引導小組負責把所有幼兒園和無關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
6、醫療救護小組負責救護受傷幼兒園和其它傷員。
7、通訊聯絡組向公安、消防、救護、社區有關部門、單位求援,爭取外援迅速趕到事件現場,并保證幼兒園應急組織信息暢通。
8、警戒保衛組織人員實施事件現場警戒,阻止無關人員進入幼兒園,維護現場秩序,防范別有用心的人肇事,引導外部救援人員進入事件現場。
9、事件發生后,單位應當立即向教育局報告。
(二)收到恐嚇電話或信件事件應急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迅速調查清楚來電、來信人的身份和意圖,維護單位和人員安全。
一、收到恐嚇電話或信件的任何人員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向主管領導或單位領導報告。
因個人糾葛收到恐嚇電話和信件的人,若事件有可能影響個人人身安全或單位安全,則必須向單位領導報告。
二、收到匿名恐嚇電話時,要保持鎮靜,對來電人的無理要求,不要馬上拒絕,通過商談的形式延長通話時間,盡可能從對方獲得最多的信息。有來電顯示的電話機應記下對方的電話號碼,否則可用寫字條、做手勢的方法示意身邊的人員,向電信局查詢電話號碼,有條件的可對恐嚇電話作錄音。
三、單位領導(應急指揮部)應當立即對恐嚇電話和信件進行分析研究:
1、立即派專人在收到恐嚇電話的話機旁值班,電話機應裝有來電顯示和錄音裝置。
2、若來電來信人姓名、身份和意圖明確,對方因個人糾葛失去理智而實施恐嚇行為的,單位應當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該事件。
3、若來電來信人匿名,單位領導應通過來電人的口音、音色、口氣、語調、語言特征和通話內容,來信人的筆跡、信件內容進行分析,并在單位中發動干部職工提供線索。通過初步推測作案人的動機,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四、對于匿名的恐嚇電話和信件事件,應當立即向公安局報告,應當爭取警方盡快加入事件調查。對于破案的計劃和策略要保密。
五、對于與單位及職工無經濟或其他糾紛,為勒索錢財或報復社會的人物的恐嚇電話和信件,單位除全力配合警方破案外,應當提高戒備,制訂預案,隨時準備應對突發事件。對于有可能受到襲擊的人員和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證其安全。
(三)單位內發現可疑人物應急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可疑人物。
1、在單位內發現形跡可疑,四處游蕩,可能作案的可疑人物,在場人員都應當立即向值班主管或單位領導報告。
2、單位的門衛應當迅速對此人進行詢問,同時把他的行動限制在局部區域內。
3、若此人自述進入單位的目的明顯缺乏可信度,無人證、物證可以證明,甚至說話前后矛盾、蠻不講理,門衛應當將其帶入辦公室進行進一步盤問或封鎖大門。
4、若有證據表明此人是危險人物或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打110報警,由警方帶走作進一步調查。
5、若可疑人物在盤問時奪路逃跑,單位人員應當將其相貌、身高、衣著及其它特征和逃走方向,向警方報告。同時,單位應當做好此人再一次闖入單位作案的思想準備和預案準備。
6、在整個過程中,單位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范可疑人物使用暴力,要確保周圍人員的安全。
7、單位應當把事件情況及時向派出所報告。
(四)單位內發現可疑物品的應急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防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傷害事故。
1、收到可疑郵包或發現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員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園長報告。
可疑郵包是指:郵戳異常(寄包人地址與郵戳地址不符)、字體奇特、打印粗劣以及收件人姓名、形狀、重量、氣味、包裝包扎、郵包內的聲音都異常。
可疑物品是指:物品外表、重量、氣味可疑,不是本單位的物品,也從無看到過此種物品,不知此物品有何用途,為何會擺放在單位某處。
2、發現可疑郵包和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員,都不應當試圖打開或隨意擺弄它。要禁止在周圍吸煙或使用手機或發動機動車輛等。
3、單位應當立即打110報警,請警方專業人員進行檢測和處理。
4、若可疑郵包和物品被警方確定為危險物品,單位應當立即在其周圍設置警戒線,無關人員應當立即撤離,并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
5、單位應當配合警方組織應急人員在單位內其它區域搜尋檢查,確定在單位內是否還有其它可疑物品。
6、單位配合警方開展各項處理工作,并及時向教育局報告。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八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筑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四)旅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于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八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
第九條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第十一條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柜(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第十四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行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者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入住旅客不驗證、不登記;
(四)憑一人有效身份證件為兩名以上旅客登記住宿;
(五)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圖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旅館服務臺登記本人身份證件;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禁止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其所屬的派出所、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示工作證件。
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未按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的;
(二)未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九
為進一步增強執法人員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和重大活動的能力,完善應急體系。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1.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領導小組,單位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全面負責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如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工作預案。
2.確保在第一時間將病人送往醫院進行搶救,保證病人的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把對病人的傷害控制在最小范圍。病人的排泄物(嘔吐物、大便)要留樣,以便有關部門采樣檢驗,為確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據。
3.保護現場,保留樣品。立即停止銷售和食用可疑食物;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廚房操作間。
4.必須在第一時間(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局報告。
5.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進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食品原料采購索證相關資料、庫房保管情況和出入庫記錄,協助查清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的來源、數量、加工數量、剩余量等情況,一旦食物中毒食品確定,還應協助做好食品的朔源、查封、召回等處理工作。
6.事后應根據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對場所物品進行消毒處理。
7.事故責任追究,對導致事故起因的相關責任人;瞞報,謊報和不及時上報的行為;及事故處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推諉責任影響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實施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為了確保我校飲食安全,檢驗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文件應急機制的聯動情況,根據云南教育廳文件[2015]2號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應急演練工作方案。
為了提高我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處置能力,最大限度的減少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時造成的損失及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對應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云南開放大學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教育廳[2015]2號文件的安排,決定開展我校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演練。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人為本、減少危害、預防為主、依法規范、快速反應、協調應對”的原則,落實各部門職責。
時間假設發生在2015年6月x日中午11:30分。11:40演練開始。學生第xx餐廳正常營業時發現有學生出現嘔吐、頭昏、頭痛、全身乏力等癥狀,人數達5人。
餐廳負責人立即電話通知學校分管領導,分管領導當即指示,啟動本應急預案,全力以赴搶救中毒學生,在第一時間展開救援工作。
組長:xxx
常務副組長:xxx
副組長:xxx
成員:xxxx
(1)綜合協調組。
組長:縣食安辦領導、縣教育局領導
成員:縣食安辦、縣食藥監局、縣衛生局、縣公安局、**鎮政府、縣教育局等部門工作人員,**一中(校長、分管領導及食堂負責人、有關班主任)
職責:如發生食物中毒,分管校領導要迅速趕赴現場,及時掌握情況,第一時間將現場情況報告食品藥品監督局和教育局有關領導,報告學生異常情況、異常發生時間、主要癥狀及表現、涉及的學生人數等,并通知異常學生家長及時到達指定地點。食品藥品監督局立即通知各成員單位全部到位,并與有關部門人員保持聯系和溝通。
(2)醫療救治組。
組長:xx
成員:學校(校長、分管領導及食堂負責人、有關班主任)
職責:組長迅速召集本組人員積極組織搶救異常病人,及時將異常病人送到醫院。安排專人守好校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校園,維護好校門口秩序,確保校門及校門外公路的暢通。搶救和護送過程中,如病人發生嘔吐時,切忌止吐。積極配合醫務人員妥善處理病人,并派人到醫院守護病人。在衛生部門的專業人員到達后,配合專業人員收集可疑食品和中毒學生的嘔吐物、排泄物、洗胃液等。
組長:縣食藥監局分管領導
成員:縣食安辦、縣食藥監局、縣衛生局、公安局、縣教育局等部門工作人員,**一中(校長、分管領導及食堂負責人、有關班主任)
職責: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采取措施有效保護好現場,保管好供應給學生的食品,維持原有的現場狀況。對引起中毒的可疑食品、原料及留樣食品立即封存,放入冷藏箱(柜)交調查人員。禁止繼續食用和擅自銷毀。追回已售出的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對制作、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以及可能的中毒現場予以控制。全面對事故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進行個案調查,分析調查情況,作好詳細記錄,對外介紹事件發展的情況等。
組長:縣教育局分管領導、縣公安局分管領導
成員:縣食安辦、縣公安局、**鎮政府、縣教育局等部門工作人員,**一中(校長、分管領導及食堂負責人、有關班主任)
職責:食物中毒事故發生后應及時組織本組維護好現場,對現場設置隔離警界線。分工應對來訪家屬,認真作好思想工作,穩定情緒。不亂對事件作出結論,注意工作方式,避免師生、家長不必要的恐慌。班主任組織其他學生進入本班教室,穩定學生情緒,耐心溝通,安撫本班學生,加強心理疏導,維護正常的秩序,等待學校領導的安排。
組長:縣食安辦領導、縣教育局領導
成員:縣食安辦、縣新聞中心、縣食藥監局、縣衛生局、公安局、縣教育局等部門工作人員,**一中(校長)
在新聞中心指導協調下,組織開展事件處置新聞發布會,做好有關新聞報道工作,及時發布處置信息,有效引導社會輿論。
(一)11:40
總指揮宣布演練開始。
(二)11:42
x班班主任向校長報告:發現有數名學生嘔吐不止、腹部疼痛情況。
(三)11:43
校長發布啟動應急預案命令,并立即上報食品藥品監督局、教育局、政府。食品藥品監督局迅速召集全體應急小組組長到校長辦公室報到聽候指示,各組成員立即趕到操場集中聽各組長安排。
(四)11:50
醫療救治組在組長的安排下,立即將發病學生送往縣醫院(到校門口為止)。
(五)11:50維護穩定組在組長的安排下,立即進入學生餐廳要求其他師生停止用餐,并對病發學生及就餐人員進行安撫教育,穩定學生情緒,疏導學生心理。
(六)11:50
(七)12:20
演練結束,總指揮召集全體人員集合,總結演練。
1、認真學習本演練方案,扎實做好這次應急演練準備工作,確保我校這次食品衛生安全應急演練安全、有序,取得實效。
2、演練結束后,認真總結,并完善應急演練工作方案。
3、將演練工作情況總結書面報食品藥品監督局、教育局、及政府。、
為了確保我校飲食安全,檢驗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文件應急機制的聯動情況,根據云南教育廳文件[2015]2號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應急演練工作方案。
為了提高我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處置能力,最大限度的減少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時造成的損失及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對應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云南開放大學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教育廳[2015]2號文件的安排,決定開展我校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演練。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人為本、減少危害、預防為主、依法規范、快速反應、協調應對”的原則,落實各部門職責。
時間假設發生在2015年6月x日中午11:30分。11:40演練開始。學生第xx餐廳正常營業時發現有學生出現嘔吐、頭昏、頭痛、全身乏力等癥狀,人數達5人。
餐廳負責人立即電話通知學校分管領導,分管領導當即指示,啟動本應急預案,全力以赴搶救中毒學生,在第一時間展開救援工作。
組長:xxx
常務副組長:xxx
副組長:xxx
成員:xxxx
(1)綜合協調組。
組長:縣食安辦領導、縣教育局領導
成員:縣食安辦、縣食藥監局、縣衛生局、縣公安局、**鎮政府、縣教育局等部門工作人員,**一中(校長、分管領導及食堂負責人、有關班主任)
職責:如發生食物中毒,分管校領導要迅速趕赴現場,及時掌握情況,第一時間將現場情況報告食品藥品監督局和教育局有關領導,報告學生異常情況、異常發生時間、主要癥狀及表現、涉及的學生人數等,并通知異常學生家長及時到達指定地點。食品藥品監督局立即通知各成員單位全部到位,并與有關部門人員保持聯系和溝通。
(2)醫療救治組。
組長:xx
成員:學校(校長、分管領導及食堂負責人、有關班主任)
職責:組長迅速召集本組人員積極組織搶救異常病人,及時將異常病人送到醫院。安排專人守好校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校園,維護好校門口秩序,確保校門及校門外公路的暢通。搶救和護送過程中,如病人發生嘔吐時,切忌止吐。積極配合醫務人員妥善處理病人,并派人到醫院守護病人。在衛生部門的專業人員到達后,配合專業人員收集可疑食品和中毒學生的嘔吐物、排泄物、洗胃液等。
組長:縣食藥監局分管領導
成員:縣食安辦、縣食藥監局、縣衛生局、公安局、縣教育局等部門工作人員,**一中(校長、分管領導及食堂負責人、有關班主任)
職責: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采取措施有效保護好現場,保管好供應給學生的食品,維持原有的現場狀況。對引起中毒的可疑食品、原料及留樣食品立即封存,放入冷藏箱(柜)交調查人員。禁止繼續食用和擅自銷毀。追回已售出的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對制作、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以及可能的中毒現場予以控制。全面對事故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進行個案調查,分析調查情況,作好詳細記錄,對外介紹事件發展的情況等。
組長:縣教育局分管領導、縣公安局分管領導
成員:縣食安辦、縣公安局、**鎮政府、縣教育局等部門工作人員,**一中(校長、分管領導及食堂負責人、有關班主任)
職責:食物中毒事故發生后應及時組織本組維護好現場,對現場設置隔離警界線。分工應對來訪家屬,認真作好思想工作,穩定情緒。不亂對事件作出結論,注意工作方式,避免師生、家長不必要的恐慌。班主任組織其他學生進入本班教室,穩定學生情緒,耐心溝通,安撫本班學生,加強心理疏導,維護正常的秩序,等待學校領導的安排。
組長:縣食安辦領導、縣教育局領導
成員:縣食安辦、縣新聞中心、縣食藥監局、縣衛生局、公安局、縣教育局等部門工作人員,**一中(校長)
在新聞中心指導協調下,組織開展事件處置新聞發布會,做好有關新聞報道工作,及時發布處置信息,有效引導社會輿論。
(一)11:40
總指揮宣布演練開始。
(二)11:42
x班班主任向校長報告:發現有數名學生嘔吐不止、腹部疼痛情況。
(三)11:43
校長發布啟動應急預案命令,并立即上報食品藥品監督局、教育局、政府。食品藥品監督局迅速召集全體應急小組組長到校長辦公室報到聽候指示,各組成員立即趕到操場集中聽各組長安排。
(四)11:50
醫療救治組在組長的安排下,立即將發病學生送往縣醫院(到校門口為止)。
(五)11:50維護穩定組在組長的安排下,立即進入學生餐廳要求其他師生停止用餐,并對病發學生及就餐人員進行安撫教育,穩定學生情緒,疏導學生心理。
(六)11:50
(七)12:20
演練結束,總指揮召集全體人員集合,總結演練。
1、認真學習本演練方案,扎實做好這次應急演練準備工作,確保我校這次食品衛生安全應急演練安全、有序,取得實效。
2、演練結束后,認真總結,并完善應急演練工作方案。
3、將演練工作情況總結書面報食品藥品監督局、教育局、及政府。、
為了有效應急處置學校內可能發生的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確保事故處理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造成的損失,切實保障師生的生命安全,維護學校和社會穩定,促進學校教育的健康發展,特制訂本方案。
(1)成立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吳國杰
副組長:柴萬芳郭建平
組員:丁存善李國斌羅會榮裴占仁馬善明
(2)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全面負責日常工作及領導小組交辦的事宜,辦公室設在總務室,由丁存善主任兼任。
(3)醫療救護組:當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向就近醫療機構發出醫療求援,撥打“120”醫療搶救電話。要及時果斷將發病人員送到醫院搶救。主動向醫療人員報告發病情況,做好秩序維護等工作。
(1)領導小組職責:
統一指揮食品衛生安全事故處理,協調各方力量進行應急救援,控制事態發展。統一組織事故善后處理工作,落實整改措施,盡快恢復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2)辦公室職責:
下發上級有關文件和本辦制訂的各項文件、通知,指導下屬各相關部門或人員實施應急處理預案。
接到事故報告,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報告,隨時掌握應急處理進展情況,協調各方關系,具體負責人員調度,組織后勤保障,保障應急處理工作的有序進行。
根據工作計劃和領導小組的指示,在學校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食品衛生安全的宣傳預防工作,并組織人員對開展工作的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及時向領導小組反饋檢查情況,提出階段性工作建議。
1、完善制度。在上級下發有關制度和工作意見的基礎上,要求對本校食品衛生安全制度進行全面修訂完善,并上報主管部門。
2、強化督查。在領導小組的具體指導下,由辦公室牽頭,以各項食品衛生制度落實為重點,結合學校其它安全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并把督查結果反饋給主管責任人。
3、落實職責。校長為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安全監督員為直接責任人,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分別在自己的崗位職責內負責,校長考核實行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
4、加強教育。加強對廣大師生特別是食堂從業人員的食品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通過舉辦專題培訓班、知識講座等形式,(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培訓合格*和體檢合格*方可上崗)豐富衛生知識,增*生意識,提高自覺性和責任感。
1、報告制度。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發生后必須及時報告。具體為:師生發現少量(3人以下)輕度癥狀(如嘔吐、腹瀉)及時打舉報電話向領導小組報告,再由領導小組逐級報告;發現較嚴重食品衛生事故(指出現嚴重食物中毒癥狀者或出現3人以上相同癥狀的群體發病情況,下同),應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由領導小組向上級教育部門及當地*報告,同時立即啟動食品衛生安全應急預案。在事故處理中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定時報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發生較嚴重學校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由校長負責救援指揮。組長應當機立斷,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照預備方案,各就各位,組織救援行動。初步摸清癥狀,群體發病的還應徹查事故原因,排查發病人員,并建立動態性名冊,防止遺漏。
3、醫療求援。學校發生較嚴重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應立即向就近醫療機構和衛生防疫部門發出醫療求援,并撥打“120”醫療搶救電話。要及時果斷將發病人員送到醫院搶救。主動向醫療人員報告發病情況,做好秩序維護等工作。
4、聯系家長。學校發生較嚴重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應及時與發病學生家長取得聯系,如實說明發病情況,不盲目猜測。做好學生家長思想安撫,防止過激行為發生。設立家校聯絡處,及時解答家長提出的問題,力所能及地為家長做好服務工作。
5、病源保護。學校發生較嚴重食品衛生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封存食堂菜肴樣品、可疑食品,以便及時查找致病原因。
6、人員調度。事故應急處理人員由領導小組組長統一調度,辦公室具體安排,必要時可向衛生防疫部門抽調人員支援事故處理。明確分工,落實職責,聽從指揮,確保到位。
7、信息公開。保障廣大師生和家長在事故發生和處理過程中的知情權,及時、準確做好信息公開,并如實向上級部門匯報,不瞞報、謊報。對一些謠傳也要及時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誤解。
1、對導致事故起因的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追究。
2、對事故瞞報、謊報和不及時上報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3、對事故處理中的玩忽職守、推委扯皮等影響應急方案順利實施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1.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領導小組,單位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全面負責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如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工作預案。
2.確保在第一時間將病人送往醫院進行搶救,保證病人的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把對病人的傷害控制在最小范圍。病人的排泄物(嘔吐物、大便)要留樣,以便有關部門采樣檢驗,為確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據。
3.保護現場,保留樣品。立即停止銷售和食用可疑食物;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廚房操作間。
4.必須在第一時間(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局報告。
5.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進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食品原料采購索證相關資料、庫房保管情況和出入庫記錄,協助查清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的來源、數量、加工數量、剩余量等情況,一旦食物中毒食品確定,還應協助做好食品的朔源、查封、召回等處理工作。
6.事后應根據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對場所物品進行消毒處理。
7.事故責任追究,對導致事故起因的相關責任人;瞞報,謊報和不及時上報的行為;及事故處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推諉責任影響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實施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為了有效應急處置學校內可能發生的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確保事故處理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造成的損失,切實保障師生的生命安全,維護學校和社會穩定,促進學校教育的健康發展,特制訂本方案。
(1)成立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吳國杰
副組長:柴萬芳郭建平
組員:丁存善李國斌羅會榮裴占仁馬善明
(2)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全面負責日常工作及領導小組交辦的事宜,辦公室設在總務室,由丁存善主任兼任。
(3)醫療救護組:當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向就近醫療機構發出醫療求援,撥打“120”醫療搶救電話。要及時果斷將發病人員送到醫院搶救。主動向醫療人員報告發病情況,做好秩序維護等工作。
(1)領導小組職責:
統一指揮食品衛生安全事故處理,協調各方力量進行應急救援,控制事態發展。統一組織事故善后處理工作,落實整改措施,盡快恢復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2)辦公室職責:
下發上級有關文件和本辦制訂的各項文件、通知,指導下屬各相關部門或人員實施應急處理預案。
接到事故報告,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報告,隨時掌握應急處理進展情況,協調各方關系,具體負責人員調度,組織后勤保障,保障應急處理工作的有序進行。
根據工作計劃和領導小組的指示,在學校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食品衛生安全的宣傳預防工作,并組織人員對開展工作的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及時向領導小組反饋檢查情況,提出階段性工作建議。
1、完善制度。在上級下發有關制度和工作意見的基礎上,要求對本校食品衛生安全制度進行全面修訂完善,并上報主管部門。
2、強化督查。在領導小組的具體指導下,由辦公室牽頭,以各項食品衛生制度落實為重點,結合學校其它安全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并把督查結果反饋給主管責任人。
3、落實職責。校長為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安全監督員為直接責任人,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分別在自己的崗位職責內負責,校長考核實行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
4、加強教育。加強對廣大師生特別是食堂從業人員的食品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通過舉辦專題培訓班、知識講座等形式,(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培訓合格*和體檢合格*方可上崗)豐富衛生知識,增*生意識,提高自覺性和責任感。
1、報告制度。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發生后必須及時報告。具體為:師生發現少量(3人以下)輕度癥狀(如嘔吐、腹瀉)及時打舉報電話向領導小組報告,再由領導小組逐級報告;發現較嚴重食品衛生事故(指出現嚴重食物中毒癥狀者或出現3人以上相同癥狀的群體發病情況,下同),應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由領導小組向上級教育部門及當地*報告,同時立即啟動食品衛生安全應急預案。在事故處理中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定時報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發生較嚴重學校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由校長負責救援指揮。組長應當機立斷,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照預備方案,各就各位,組織救援行動。初步摸清癥狀,群體發病的還應徹查事故原因,排查發病人員,并建立動態性名冊,防止遺漏。
3、醫療求援。學校發生較嚴重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應立即向就近醫療機構和衛生防疫部門發出醫療求援,并撥打“120”醫療搶救電話。要及時果斷將發病人員送到醫院搶救。主動向醫療人員報告發病情況,做好秩序維護等工作。
4、聯系家長。學校發生較嚴重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應及時與發病學生家長取得聯系,如實說明發病情況,不盲目猜測。做好學生家長思想安撫,防止過激行為發生。設立家校聯絡處,及時解答家長提出的問題,力所能及地為家長做好服務工作。
5、病源保護。學校發生較嚴重食品衛生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封存食堂菜肴樣品、可疑食品,以便及時查找致病原因。
6、人員調度。事故應急處理人員由領導小組組長統一調度,辦公室具體安排,必要時可向衛生防疫部門抽調人員支援事故處理。明確分工,落實職責,聽從指揮,確保到位。
7、信息公開。保障廣大師生和家長在事故發生和處理過程中的知情權,及時、準確做好信息公開,并如實向上級部門匯報,不瞞報、謊報。對一些謠傳也要及時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誤解。
1、對導致事故起因的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追究。
2、對事故瞞報、謊報和不及時上報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3、對事故處理中的玩忽職守、推委扯皮等影響應急方案順利實施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十
1一旦發現汛情應立即組織人員抗洪搶險果斷采取措施.2搶險人員立即將旅客轉移到安全地帶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3在組織搶救的同時,向有關部門
報告
險情及處理方案并聽從指揮.消防應急預案
1一旦發生火情要立即組織各成員立即撲滅火源控制火勢蔓延.
2立即組織專業人員關掉電閘氣源.
3組織專人打開消防井蓋打開樓內消防栓和干粉滅火器進一切可能控制火源蔓延.
4組織人員疏散旅客搶救被火圍困的旅客.
5消防隊進入現場負責人匯報火情并一切行動聽從消防隊的指揮.
報警110
火警119
急救120
999
治安事件應急預案
一、目的
為認真慣徹落實治安保衛條例,規范酒店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人身、酒店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本酒店人員工作、生產、經營秩序,正確處置治安突發事件,特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黑龍江省《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地方性法規及辦法、并結合江南邨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江南邨飯店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重大經濟損失以及較大社會影響的治安突發性事件或事故。
四、預案體系
本預案為專項應急預案。
五、工作原則、紀律及獎懲
統一指揮,快速反應,以人為本,迅速撲滅,減少損失;力爭把突發治安事故的危害與影響控制到最小程度。不得(亦不得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突發事件;不得阻礙應急工作;不得拒絕履行應急職責,延誤應急時機;違抗命令,否則予以處份和處罰,情節嚴重者,將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中做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事故等級
2、重大經濟損失事件:重大經濟損失是指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含)元以上;
3、重大突發事件:給酒店造成的經濟損失達人民幣5萬元(含)以上事件;造成兩人以上重傷死亡的事件;給酒店形象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事件;嚴重影響酒店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事件;因生產經營所依賴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國家重大法律、政策調整,導致酒店不得不調整相應的經營策略的突發事件;酒店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規、犯罪的事件;因經營管理問題,導致酒店發生重大信用危機的事件;員工聚眾鬧事、停工怠工、破壞酒店正常經營秩序的事件。
七、酒店危險源
江南邨飯店發生治安事件的主要類型
1、重大斗毆事件;
2、群體性極端人員尋釁滋事;
3、重大盜竊事件;
4、針對重點人員和部位的恐怖襲擊事件;
5、危害酒店正常生產與經營的其它治安性質的事件。
八、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一)基地二級應急小組架構
(二)三級小組成員職責
九、重大危險源監控與管理
1、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加強全體員工法制培訓教育,增強、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識;
2、加強管理,嚴格按照酒店門禁、治安管理制度執行;
3、對酒店全區域實行24小時不間斷的巡查、督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處理。并將一切可能發生的治安事件控制在萌芽狀態。
十、預警及措施
(一)按照突發治安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
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二)根據“有備無患”的原則,對有關信息進行評估,當符合“重大經濟損失或重大突
(三)進入預警狀態后,根據應急事件或事故的類別與性質,可能采取的措施(不限于此)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在適當范圍內傳遞關于預警狀態的信息,必要是廣泛發布預警公告;
3、轉移、撤離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物資,并妥善安置;
5、需要報集團“一級應急領導小組”的,應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
報告
。(四)應急響應
治安事件發生后,現場目擊人員要立即向周邊人員發出預警警報,撥打保安隊長電話、保安室值班電話,如有人員傷亡,立即撥打醫療急救電話120,情況嚴峻時撥打110,在撥打外部應急電話應先征得部門領導同意。現場人員應立即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正確處置初起事件。
保安隊長接到報警電話后,立即組織值勤保安和備勤人員前往事故發生點,組織應急處置,并將情況第一時間向上級報告。同時安排現場人員拍攝好第一現場照片和其它資料以便事件調查。
十一、針對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一)突發刑事案件應急處置
5、對現場進行保護,對外圍人員進行觀察,對可疑人員進行監視;
6、如實向公安機關講述事件過程,積極配合其工作。
(二)突發盜竊事件應急處置
4、發現形跡可疑人員,應暫請對方滯留在值班室,并立即報告值班領導和警方進行盤查;
5、對可疑作案人員,可采取暗中監視或設法讓其滯留,并報告公安人員前來調查;
7、警方調查取證時應將事主和目擊者的情況如實向公安機關作出詳細報告。
(三)突發爆炸物、可疑爆炸物和違法物品的應急處置
1、嚴禁非本部門人員進入生產區域,保安和全體人員有權阻止進入,同時匯報值班領導;
5、經請示領導后,向公安機關報案;
6、待公安人員到現場后,協助公安人員排除爆炸隱患,積極配合調查;
8、各級相關人員要積極配合領導及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
(四)突發搶劫事件應急處置
2、迅速制止犯罪,設法擒獲或召集組織其他人員擒獲罪犯;
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2013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9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3號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十一
為了進一步提高執法人員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重大活動食品安全,完善應急體系。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1一旦發現汛情應立即組織人員抗洪搶險果斷采取措施.2搶險人員立即將旅客轉移到安全地帶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3在組織搶救的同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險情及處理方案并聽從指揮.
消防應急預案
1一旦發生火情要立即組織各成員立即撲滅火源控制火勢蔓延.
2立即組織專業人員關掉電閘氣源.
3組織專人打開消防井蓋打開樓內消防栓和干粉滅火器進一切可能控制火源蔓延.
4組織人員疏散旅客搶救被火圍困的旅客.
5消防隊進入現場負責人匯報火情并一切行動聽從消防隊的指揮.
報警110
火警119
急救120
999
治安事件應急預案
一、目的
為認真慣徹落實治安保衛條例,規范酒店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人身、酒店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本酒店人員工作、生產、經營秩序,正確處置治安突發事件,特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黑龍江省《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地方性法規及辦法、并結合江南邨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江南邨飯店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重大經濟損失以及較大社會影響的治安突發性事件或事故。
四、預案體系
本預案為專項應急預案。
五、工作原則、紀律及獎懲
統一指揮,快速反應,以人為本,迅速撲滅,減少損失;力爭把突發治安事故的危害與影響控制到最小程度。不得(亦不得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突發事件;不得阻礙應急工作;不得拒絕履行應急職責,延誤應急時機;違抗命令,否則予以處份和處罰,情節嚴重者,將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中做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事故等級
2、重大經濟損失事件:重大經濟損失是指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含)元以上;
3、重大突發事件:給酒店造成的經濟損失達人民幣5萬元(含)以上事件;造成兩人以上重傷死亡的事件;給酒店形象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事件;嚴重影響酒店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事件;因生產經營所依賴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國家重大法律、政策調整,導致酒店不得不調整相應的經營策略的突發事件;酒店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規、犯罪的事件;因經營管理問題,導致酒店發生重大信用危機的事件;員工聚眾鬧事、停工怠工、破壞酒店正常經營秩序的事件。
七、酒店危險源
江南邨飯店發生治安事件的主要類型
1、重大斗毆事件;
2、群體性極端人員尋釁滋事;
3、重大盜竊事件;
4、針對重點人員和部位的恐怖襲擊事件;
5、危害酒店正常生產與經營的其它治安性質的事件。
八、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一)基地二級應急小組架構
(二)三級小組成員職責
九、重大危險源監控與管理
2、加強管理,嚴格按照酒店門禁、治安管理制度執行;
3、對酒店全區域實行24小時不間斷的巡查、督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處理。并將一切可能發生的治安事件控制在萌芽狀態。
十、預警及措施
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三)進入預警狀態后,根據應急事件或事故的類別與性質,可能采取的措施(不限于此)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在適當范圍內傳遞關于預警狀態的信息,必要是廣泛發布預警公告;
3、轉移、撤離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物資,并妥善安置;
5、需要報集團“一級應急領導小組”的,應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告。
(四)應急響應
治安事件發生后,現場目擊人員要立即向周邊人員發出預警警報,撥打保安隊長電話、保安室值班電話,如有人員傷亡,立即撥打醫療急救電話120,情況嚴峻時撥打110,在撥打外部應急電話應先征得部門領導同意。現場人員應立即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正確處置初起事件。
保安隊長接到報警電話后,立即組織值勤保安和備勤人員前往事故發生點,組織應急處置,并將情況第一時間向上級報告。同時安排現場人員拍攝好第一現場照片和其它資料以便事件調查。
十一、針對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一)突發刑事案件應急處置
5、對現場進行保護,對外圍人員進行觀察,對可疑人員進行監視;
6、如實向公安機關講述事件過程,積極配合其工作。
(二)突發盜竊事件應急處置
5、對可疑作案人員,可采取暗中監視或設法讓其滯留,并報告公安人員前來調查;
7、警方調查取證時應將事主和目擊者的情況如實向公安機關作出詳細報告。
(三)突發爆炸物、可疑爆炸物和違法物品的應急處置
5、經請示領導后,向公安機關報案;
6、待公安人員到現場后,協助公安人員排除爆炸隱患,積極配合調查;
8、各級相關人員要積極配合領導及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
(四)突發搶劫事件應急處置
2、迅速制止犯罪,設法擒獲或召集組織其他人員擒獲罪犯;
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2013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9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3號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旅館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和旅客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計價收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合法經營場所,包括賓館、飯店、旅館、公寓式酒店、客棧、招待所、洗浴場所、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條國家依法征收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農村集體土地時,按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旅館業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務社會的原則。
第六條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旅館治安管理內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預防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旅館行業協會應當制訂行業自律規范,指導和規范旅館經營者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利用地下空間開辦的旅館,通風、照明和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并有兩個以上寬敞、通暢的出入口。
第八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營業執照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四)經營場所(地)的權屬證明或租賃使用證明;
(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第九條建設鄉村酒店、農家樂等旅館,建筑總面積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數在20間以上50間以下或床位數在30張以上100張以下的,其工程建設、裝飾裝修、消防設施器材配備等,應當參照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取得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前款規模以下的該類旅館,應當具備基本的消防安全條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第十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并實地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為了有效應急處置學校內可能發生的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確保事故處理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造成的損失,切實保障師生的生命安全,維護學校和社會穩定,促進學校教育的健康發展,特制訂本方案。
(1)成立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吳國杰
副組長:柴萬芳郭建平
組員:丁存善李國斌羅會榮裴占仁馬善明
(2)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全面負責日常工作及領導小組交辦的事宜,辦公室設在總務室,由丁存善主任兼任。
(3)醫療救護組:當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向就近醫療機構發出醫療求援,撥打“120”醫療搶救電話。要及時果斷將發病人員送到醫院搶救。主動向醫療人員報告發病情況,做好秩序維護等工作。
(1)領導小組職責:
統一指揮食品衛生安全事故處理,協調各方力量進行應急救援,控制事態發展。統一組織事故善后處理工作,落實整改措施,盡快恢復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2)辦公室職責:
下發上級有關文件和本辦制訂的各項文件、通知,指導下屬各相關部門或人員實施應急處理預案。
接到事故報告,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報告,隨時掌握應急處理進展情況,協調各方關系,具體負責人員調度,組織后勤保障,保障應急處理工作的有序進行。
根據工作計劃和領導小組的指示,在學校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食品衛生安全的宣傳預防工作,并組織人員對開展工作的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及時向領導小組反饋檢查情況,提出階段性工作建議。
1、完善制度。在上級下發有關制度和工作意見的基礎上,要求對本校食品衛生安全制度進行全面修訂完善,并上報主管部門。
2、強化督查。在領導小組的具體指導下,由辦公室牽頭,以各項食品衛生制度落實為重點,結合學校其它安全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并把督查結果反饋給主管責任人。
3、落實職責。校長為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安全監督員為直接責任人,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分別在自己的崗位職責內負責,校長考核實行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
4、加強教育。加強對廣大師生特別是食堂從業人員的食品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通過舉辦專題培訓班、知識講座等形式,(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培訓合格*和體檢合格*方可上崗)豐富衛生知識,增*生意識,提高自覺性和責任感。
1、報告制度。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發生后必須及時報告。具體為:師生發現少量(3人以下)輕度癥狀(如嘔吐、腹瀉)及時打舉報電話向領導小組報告,再由領導小組逐級報告;發現較嚴重食品衛生事故(指出現嚴重食物中毒癥狀者或出現3人以上相同癥狀的群體發病情況,下同),應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由領導小組向上級教育部門及當地*報告,同時立即啟動食品衛生安全應急預案。在事故處理中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定時報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發生較嚴重學校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由校長負責救援指揮。組長應當機立斷,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照預備方案,各就各位,組織救援行動。初步摸清癥狀,群體發病的還應徹查事故原因,排查發病人員,并建立動態性名冊,防止遺漏。
3、醫療求援。學校發生較嚴重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應立即向就近醫療機構和衛生防疫部門發出醫療求援,并撥打“120”醫療搶救電話。要及時果斷將發病人員送到醫院搶救。主動向醫療人員報告發病情況,做好秩序維護等工作。
4、聯系家長。學校發生較嚴重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應及時與發病學生家長取得聯系,如實說明發病情況,不盲目猜測。做好學生家長思想安撫,防止過激行為發生。設立家校聯絡處,及時解答家長提出的問題,力所能及地為家長做好服務工作。
5、病源保護。學校發生較嚴重食品衛生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封存食堂菜肴樣品、可疑食品,以便及時查找致病原因。
6、人員調度。事故應急處理人員由領導小組組長統一調度,辦公室具體安排,必要時可向衛生防疫部門抽調人員支援事故處理。明確分工,落實職責,聽從指揮,確保到位。
7、信息公開。保障廣大師生和家長在事故發生和處理過程中的知情權,及時、準確做好信息公開,并如實向上級部門匯報,不瞞報、謊報。對一些謠傳也要及時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誤解。
1、對導致事故起因的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追究。
2、對事故瞞報、謊報和不及時上報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3、對事故處理中的玩忽職守、推委扯皮等影響應急方案順利實施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為了確保我校飲食安全,檢驗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文件應急機制的聯動情況,根據云南教育廳文件[2015]2號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應急演練工作方案。
為了提高我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處置能力,最大限度的減少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時造成的損失及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對應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云南開放大學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教育廳[2015]2號文件的安排,決定開展我校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演練。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人為本、減少危害、預防為主、依法規范、快速反應、協調應對”的原則,落實各部門職責。
時間假設發生在2015年6月x日中午11:30分。11:40演練開始。學生第xx餐廳正常營業時發現有學生出現嘔吐、頭昏、頭痛、全身乏力等癥狀,人數達5人。
餐廳負責人立即電話通知學校分管領導,分管領導當即指示,啟動本應急預案,全力以赴搶救中毒學生,在第一時間展開救援工作。
組長:xxx
常務副組長:xxx
副組長:xxx
成員:xxxx
(1)綜合協調組。
組長:縣食安辦領導、縣教育局領導
成員:縣食安辦、縣食藥監局、縣衛生局、縣公安局、**鎮政府、縣教育局等部門工作人員,**一中(校長、分管領導及食堂負責人、有關班主任)
職責:如發生食物中毒,分管校領導要迅速趕赴現場,及時掌握情況,第一時間將現場情況報告食品藥品監督局和教育局有關領導,報告學生異常情況、異常發生時間、主要癥狀及表現、涉及的學生人數等,并通知異常學生家長及時到達指定地點。食品藥品監督局立即通知各成員單位全部到位,并與有關部門人員保持聯系和溝通。
(2)醫療救治組。
組長:xx
成員:學校(校長、分管領導及食堂負責人、有關班主任)
職責:組長迅速召集本組人員積極組織搶救異常病人,及時將異常病人送到醫院。安排專人守好校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校園,維護好校門口秩序,確保校門及校門外公路的暢通。搶救和護送過程中,如病人發生嘔吐時,切忌止吐。積極配合醫務人員妥善處理病人,并派人到醫院守護病人。在衛生部門的專業人員到達后,配合專業人員收集可疑食品和中毒學生的嘔吐物、排泄物、洗胃液等。
組長:縣食藥監局分管領導
成員:縣食安辦、縣食藥監局、縣衛生局、公安局、縣教育局等部門工作人員,**一中(校長、分管領導及食堂負責人、有關班主任)
職責: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采取措施有效保護好現場,保管好供應給學生的食品,維持原有的現場狀況。對引起中毒的可疑食品、原料及留樣食品立即封存,放入冷藏箱(柜)交調查人員。禁止繼續食用和擅自銷毀。追回已售出的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對制作、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以及可能的中毒現場予以控制。全面對事故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進行個案調查,分析調查情況,作好詳細記錄,對外介紹事件發展的情況等。
組長:縣教育局分管領導、縣公安局分管領導
成員:縣食安辦、縣公安局、**鎮政府、縣教育局等部門工作人員,**一中(校長、分管領導及食堂負責人、有關班主任)
職責:食物中毒事故發生后應及時組織本組維護好現場,對現場設置隔離警界線。分工應對來訪家屬,認真作好思想工作,穩定情緒。不亂對事件作出結論,注意工作方式,避免師生、家長不必要的恐慌。班主任組織其他學生進入本班教室,穩定學生情緒,耐心溝通,安撫本班學生,加強心理疏導,維護正常的秩序,等待學校領導的安排。
組長:縣食安辦領導、縣教育局領導
成員:縣食安辦、縣新聞中心、縣食藥監局、縣衛生局、公安局、縣教育局等部門工作人員,**一中(校長)
在新聞中心指導協調下,組織開展事件處置新聞發布會,做好有關新聞報道工作,及時發布處置信息,有效引導社會輿論。
(一)11:40
總指揮宣布演練開始。
(二)11:42
x班班主任向校長報告:發現有數名學生嘔吐不止、腹部疼痛情況。
(三)11:43
校長發布啟動應急預案命令,并立即上報食品藥品監督局、教育局、政府。食品藥品監督局迅速召集全體應急小組組長到校長辦公室報到聽候指示,各組成員立即趕到操場集中聽各組長安排。
(四)11:50
醫療救治組在組長的安排下,立即將發病學生送往縣醫院(到校門口為止)。
(五)11:50維護穩定組在組長的安排下,立即進入學生餐廳要求其他師生停止用餐,并對病發學生及就餐人員進行安撫教育,穩定學生情緒,疏導學生心理。
(六)11:50
(七)12:20
演練結束,總指揮召集全體人員集合,總結演練。
1、認真學習本演練方案,扎實做好這次應急演練準備工作,確保我校這次食品衛生安全應急演練安全、有序,取得實效。
2、演練結束后,認真總結,并完善應急演練工作方案。
3、將演練工作情況總結書面報食品藥品監督局、教育局、及政府。、
為了有效應急處置學校內可能發生的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確保事故處理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造成的損失,切實保障師生的生命安全,維護學校和社會穩定,促進學校教育的健康發展,特制訂本方案。
(1)成立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吳國杰
副組長:柴萬芳郭建平
組員:丁存善李國斌羅會榮裴占仁馬善明
(2)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全面負責日常工作及領導小組交辦的事宜,辦公室設在總務室,由丁存善主任兼任。
(3)醫療救護組:當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向就近醫療機構發出醫療求援,撥打“120”醫療搶救電話。要及時果斷將發病人員送到醫院搶救。主動向醫療人員報告發病情況,做好秩序維護等工作。
(1)領導小組職責:
統一指揮食品衛生安全事故處理,協調各方力量進行應急救援,控制事態發展。統一組織事故善后處理工作,落實整改措施,盡快恢復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2)辦公室職責:
下發上級有關文件和本辦制訂的各項文件、通知,指導下屬各相關部門或人員實施應急處理預案。
接到事故報告,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報告,隨時掌握應急處理進展情況,協調各方關系,具體負責人員調度,組織后勤保障,保障應急處理工作的有序進行。
根據工作計劃和領導小組的指示,在學校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食品衛生安全的宣傳預防工作,并組織人員對開展工作的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及時向領導小組反饋檢查情況,提出階段性工作建議。
1、完善制度。在上級下發有關制度和工作意見的基礎上,要求對本校食品衛生安全制度進行全面修訂完善,并上報主管部門。
2、強化督查。在領導小組的具體指導下,由辦公室牽頭,以各項食品衛生制度落實為重點,結合學校其它安全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并把督查結果反饋給主管責任人。
3、落實職責。校長為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安全監督員為直接責任人,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分別在自己的崗位職責內負責,校長考核實行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
4、加強教育。加強對廣大師生特別是食堂從業人員的食品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通過舉辦專題培訓班、知識講座等形式,(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培訓合格*和體檢合格*方可上崗)豐富衛生知識,增*生意識,提高自覺性和責任感。
1、報告制度。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發生后必須及時報告。具體為:師生發現少量(3人以下)輕度癥狀(如嘔吐、腹瀉)及時打舉報電話向領導小組報告,再由領導小組逐級報告;發現較嚴重食品衛生事故(指出現嚴重食物中毒癥狀者或出現3人以上相同癥狀的群體發病情況,下同),應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由領導小組向上級教育部門及當地*報告,同時立即啟動食品衛生安全應急預案。在事故處理中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定時報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發生較嚴重學校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由校長負責救援指揮。組長應當機立斷,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照預備方案,各就各位,組織救援行動。初步摸清癥狀,群體發病的還應徹查事故原因,排查發病人員,并建立動態性名冊,防止遺漏。
3、醫療求援。學校發生較嚴重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應立即向就近醫療機構和衛生防疫部門發出醫療求援,并撥打“120”醫療搶救電話。要及時果斷將發病人員送到醫院搶救。主動向醫療人員報告發病情況,做好秩序維護等工作。
4、聯系家長。學校發生較嚴重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應及時與發病學生家長取得聯系,如實說明發病情況,不盲目猜測。做好學生家長思想安撫,防止過激行為發生。設立家校聯絡處,及時解答家長提出的問題,力所能及地為家長做好服務工作。
5、病源保護。學校發生較嚴重食品衛生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封存食堂菜肴樣品、可疑食品,以便及時查找致病原因。
6、人員調度。事故應急處理人員由領導小組組長統一調度,辦公室具體安排,必要時可向衛生防疫部門抽調人員支援事故處理。明確分工,落實職責,聽從指揮,確保到位。
7、信息公開。保障廣大師生和家長在事故發生和處理過程中的知情權,及時、準確做好信息公開,并如實向上級部門匯報,不瞞報、謊報。對一些謠傳也要及時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誤解。
1、對導致事故起因的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追究。
2、對事故瞞報、謊報和不及時上報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3、對事故處理中的玩忽職守、推委扯皮等影響應急方案順利實施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1、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2、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3、協助公安部門調查處理治安、刑事案件
《旅客須知》
根據《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的有關內容,住宿旅客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旅館各項規章制度,服從旅館工作人員管理,愛護旅館財務
二、軍人、人民警察、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等攜帶的槍支彈藥,必須按規定交旅館所在的軍事部門或公安部門寄存保管。
三、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四、嚴禁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五、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百客酒店治安管理制度
1認真落實黨的方針,政策和公安等有關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2認真搞好安全防火防汛工作嚴禁使用明火.
3禁止旅客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
4禁止在旅館內賣淫嫖娼
5禁止在旅館內賭博吸毒
6禁止身份不明或犯罪分子入住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治安管理制度
1認真落實黨的方針,政策和公安等有關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
2認真搞好安全防火防汛工作嚴禁使用明火.3禁止旅客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
4禁止在旅館內賣淫嫖娼
5禁止在旅館內賭博吸毒
6禁止身份不明或犯罪分子入住
(一)住宿登記制度。旅客住宿必須登記。旅館應當注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有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應當查驗護照或有關證件,填寫《境外人員力士住宿登記表》。沒有有效證件或簽證的,必須及時報告公安部門或有關部門。旅客住宿登記表應按日按月裝訂成冊備查。旅館應當實時將住宿旅客的登記信息資料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1、登記憑證。國內旅客住宿,應憑《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及《軍官證》、《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等軍人證件進行登記住宿。確無以上證件的,可以憑有照片的《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外國人、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可憑《護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證件進行登記。
3、會議及團隊住宿登記。舉辦會議的,旅館可以憑會議舉辦單位統一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的身份信息可以不錄入旅館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但應當將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用房數量、時間等內容統一留存備查。旅游團隊的住宿登記,旅館可以憑旅行社統一提供的人員名單、身份證號碼進行登記和錄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輸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無證人員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通知其道旅館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后,方可登記安排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隨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并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深翻證件的人員住宿,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均屬于未按規定登記,公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實行全天24小時值班住宿。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廚師身份證件或詢問其被訪者的姓名、住宿房間號碼,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三)財務保管制度。旅館應該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務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現金應當單獨存放入保險柜(箱)。
(四)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并采取曹氏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
為了確保我校飲食安全,檢驗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文件應急機制的聯動情況,根據云南教育廳文件[2015]2號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應急演練工作方案。
為了提高我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處置能力,最大限度的減少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時造成的損失及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對應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云南開放大學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教育廳[2015]2號文件的安排,決定開展我校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演練。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人為本、減少危害、預防為主、依法規范、快速反應、協調應對”的原則,落實各部門職責。
時間假設發生在2015年6月x日中午11:30分。11:40演練開始。學生第xx餐廳正常營業時發現有學生出現嘔吐、頭昏、頭痛、全身乏力等癥狀,人數達5人。
餐廳負責人立即電話通知學校分管領導,分管領導當即指示,啟動本應急預案,全力以赴搶救中毒學生,在第一時間展開救援工作。
組長:xxx
常務副組長:xxx
副組長:xxx
成員:xxxx
(1)綜合協調組。
組長:縣食安辦領導、縣教育局領導
成員:縣食安辦、縣食藥監局、縣衛生局、縣公安局、**鎮政府、縣教育局等部門工作人員,**一中(校長、分管領導及食堂負責人、有關班主任)
職責:如發生食物中毒,分管校領導要迅速趕赴現場,及時掌握情況,第一時間將現場情況報告食品藥品監督局和教育局有關領導,報告學生異常情況、異常發生時間、主要癥狀及表現、涉及的學生人數等,并通知異常學生家長及時到達指定地點。食品藥品監督局立即通知各成員單位全部到位,并與有關部門人員保持聯系和溝通。
(2)醫療救治組。
組長:xx
成員:學校(校長、分管領導及食堂負責人、有關班主任)
職責:組長迅速召集本組人員積極組織搶救異常病人,及時將異常病人送到醫院。安排專人守好校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校園,維護好校門口秩序,確保校門及校門外公路的暢通。搶救和護送過程中,如病人發生嘔吐時,切忌止吐。積極配合醫務人員妥善處理病人,并派人到醫院守護病人。在衛生部門的專業人員到達后,配合專業人員收集可疑食品和中毒學生的嘔吐物、排泄物、洗胃液等。
組長:縣食藥監局分管領導
成員:縣食安辦、縣食藥監局、縣衛生局、公安局、縣教育局等部門工作人員,**一中(校長、分管領導及食堂負責人、有關班主任)
職責: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采取措施有效保護好現場,保管好供應給學生的食品,維持原有的現場狀況。對引起中毒的可疑食品、原料及留樣食品立即封存,放入冷藏箱(柜)交調查人員。禁止繼續食用和擅自銷毀。追回已售出的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對制作、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以及可能的中毒現場予以控制。全面對事故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進行個案調查,分析調查情況,作好詳細記錄,對外介紹事件發展的情況等。
組長:縣教育局分管領導、縣公安局分管領導
成員:縣食安辦、縣公安局、**鎮政府、縣教育局等部門工作人員,**一中(校長、分管領導及食堂負責人、有關班主任)
職責:食物中毒事故發生后應及時組織本組維護好現場,對現場設置隔離警界線。分工應對來訪家屬,認真作好思想工作,穩定情緒。不亂對事件作出結論,注意工作方式,避免師生、家長不必要的恐慌。班主任組織其他學生進入本班教室,穩定學生情緒,耐心溝通,安撫本班學生,加強心理疏導,維護正常的秩序,等待學校領導的安排。
組長:縣食安辦領導、縣教育局領導
成員:縣食安辦、縣新聞中心、縣食藥監局、縣衛生局、公安局、縣教育局等部門工作人員,**一中(校長)
在新聞中心指導協調下,組織開展事件處置新聞發布會,做好有關新聞報道工作,及時發布處置信息,有效引導社會輿論。
(一)11:40
總指揮宣布演練開始。
(二)11:42
x班班主任向校長報告:發現有數名學生嘔吐不止、腹部疼痛情況。
(三)11:43
校長發布啟動應急預案命令,并立即上報食品藥品監督局、教育局、政府。食品藥品監督局迅速召集全體應急小組組長到校長辦公室報到聽候指示,各組成員立即趕到操場集中聽各組長安排。
(四)11:50
醫療救治組在組長的安排下,立即將發病學生送往縣醫院(到校門口為止)。
(五)11:50維護穩定組在組長的安排下,立即進入學生餐廳要求其他師生停止用餐,并對病發學生及就餐人員進行安撫教育,穩定學生情緒,疏導學生心理。
(六)11:50
(七)12:20
演練結束,總指揮召集全體人員集合,總結演練。
1、認真學習本演練方案,扎實做好這次應急演練準備工作,確保我校這次食品衛生安全應急演練安全、有序,取得實效。
2、演練結束后,認真總結,并完善應急演練工作方案。
3、將演練工作情況總結書面報食品藥品監督局、教育局、及政府。、
1.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領導小組,單位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全面負責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如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工作預案。
2.確保在第一時間將病人送往醫院進行搶救,保證病人的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把對病人的傷害控制在最小范圍。病人的排泄物(嘔吐物、大便)要留樣,以便有關部門采樣檢驗,為確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據。
3.保護現場,保留樣品。立即停止銷售和食用可疑食物;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廚房操作間。
4.必須在第一時間(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局報告。
5.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進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食品原料采購索證相關資料、庫房保管情況和出入庫記錄,協助查清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的來源、數量、加工數量、剩余量等情況,一旦食物中毒食品確定,還應協助做好食品的朔源、查封、召回等處理工作。
6.事后應根據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對場所物品進行消毒處理。
7.事故責任追究,對導致事故起因的相關責任人;瞞報,謊報和不及時上報的行為;及事故處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推諉責任影響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實施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1.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領導小組,單位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全面負責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如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工作預案。
2.確保在第一時間將病人送往醫院進行搶救,保證病人的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把對病人的傷害控制在最小范圍。病人的排泄物(嘔吐物、大便)要留樣,以便有關部門采樣檢驗,為確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據。
3.保護現場,保留樣品。立即停止銷售和食用可疑食物;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廚房操作間。
4.必須在第一時間(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局報告。
5.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進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食品原料采購索證相關資料、庫房保管情況和出入庫記錄,協助查清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的來源、數量、加工數量、剩余量等情況,一旦食物中毒食品確定,還應協助做好食品的朔源、查封、召回等處理工作。
6.事后應根據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對場所物品進行消毒處理。
7.事故責任追究,對導致事故起因的相關責任人;瞞報,謊報和不及時上報的行為;及事故處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推諉責任影響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實施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十二
1一旦發現汛情應立即組織人員抗洪搶險果斷采取措施.2搶險人員立即將旅客轉移到安全地帶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3在組織搶救的同時,向有關部門
報告
險情及處理方案并聽從指揮.消防應急預案
1一旦發生火情要立即組織各成員立即撲滅火源控制火勢蔓延.
2立即組織專業人員關掉電閘氣源.
3組織專人打開消防井蓋打開樓內消防栓和干粉滅火器進一切可能控制火源蔓延.
4組織人員疏散旅客搶救被火圍困的旅客.
5消防隊進入現場負責人匯報火情并一切行動聽從消防隊的指揮.
報警110
火警119
急救120
999
治安事件應急預案
一、目的
為認真慣徹落實治安保衛條例,規范酒店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人身、酒店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本酒店人員工作、生產、經營秩序,正確處置治安突發事件,特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黑龍江省《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地方性法規及辦法、并結合江南邨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江南邨飯店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重大經濟損失以及較大社會影響的治安突發性事件或事故。
四、預案體系
本預案為專項應急預案。
五、工作原則、紀律及獎懲
統一指揮,快速反應,以人為本,迅速撲滅,減少損失;力爭把突發治安事故的危害與影響控制到最小程度。不得(亦不得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突發事件;不得阻礙應急工作;不得拒絕履行應急職責,延誤應急時機;違抗命令,否則予以處份和處罰,情節嚴重者,將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中做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事故等級
2、重大經濟損失事件:重大經濟損失是指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含)元以上;
3、重大突發事件:給酒店造成的經濟損失達人民幣5萬元(含)以上事件;造成兩人以上重傷死亡的事件;給酒店形象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事件;嚴重影響酒店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事件;因生產經營所依賴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國家重大法律、政策調整,導致酒店不得不調整相應的經營策略的突發事件;酒店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規、犯罪的事件;因經營管理問題,導致酒店發生重大信用危機的事件;員工聚眾鬧事、停工怠工、破壞酒店正常經營秩序的事件。
七、酒店危險源
江南邨飯店發生治安事件的主要類型
1、重大斗毆事件;
2、群體性極端人員尋釁滋事;
3、重大盜竊事件;
4、針對重點人員和部位的恐怖襲擊事件;
5、危害酒店正常生產與經營的其它治安性質的事件。
八、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一)基地二級應急小組架構
(二)三級小組成員職責
九、重大危險源監控與管理
1、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加強全體員工法制培訓教育,增強、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識;
2、加強管理,嚴格按照酒店門禁、治安管理制度執行;
3、對酒店全區域實行24小時不間斷的巡查、督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處理。并將一切可能發生的治安事件控制在萌芽狀態。
十、預警及措施
(一)按照突發治安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
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二)根據“有備無患”的原則,對有關信息進行評估,當符合“重大經濟損失或重大突
(三)進入預警狀態后,根據應急事件或事故的類別與性質,可能采取的措施(不限于此)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在適當范圍內傳遞關于預警狀態的信息,必要是廣泛發布預警公告;
3、轉移、撤離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物資,并妥善安置;
5、需要報集團“一級應急領導小組”的,應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
報告
。(四)應急響應
治安事件發生后,現場目擊人員要立即向周邊人員發出預警警報,撥打保安隊長電話、保安室值班電話,如有人員傷亡,立即撥打醫療急救電話120,情況嚴峻時撥打110,在撥打外部應急電話應先征得部門領導同意。現場人員應立即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正確處置初起事件。
保安隊長接到報警電話后,立即組織值勤保安和備勤人員前往事故發生點,組織應急處置,并將情況第一時間向上級報告。同時安排現場人員拍攝好第一現場照片和其它資料以便事件調查。
十一、針對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一)突發刑事案件應急處置
5、對現場進行保護,對外圍人員進行觀察,對可疑人員進行監視;
6、如實向公安機關講述事件過程,積極配合其工作。
(二)突發盜竊事件應急處置
4、發現形跡可疑人員,應暫請對方滯留在值班室,并立即報告值班領導和警方進行盤查;
5、對可疑作案人員,可采取暗中監視或設法讓其滯留,并報告公安人員前來調查;
7、警方調查取證時應將事主和目擊者的情況如實向公安機關作出詳細報告。
(三)突發爆炸物、可疑爆炸物和違法物品的應急處置
1、嚴禁非本部門人員進入生產區域,保安和全體人員有權阻止進入,同時匯報值班領導;
5、經請示領導后,向公安機關報案;
6、待公安人員到現場后,協助公安人員排除爆炸隱患,積極配合調查;
8、各級相關人員要積極配合領導及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
(四)突發搶劫事件應急處置
2、迅速制止犯罪,設法擒獲或召集組織其他人員擒獲罪犯;
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2013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9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3號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旅館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和旅客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計價收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合法經營場所,包括賓館、飯店、旅館、公寓式酒店、客棧、招待所、洗浴場所、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條國家依法征收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農村集體土地時,按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旅館業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務社會的原則。
第六條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旅館治安管理內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預防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旅館行業協會應當制訂行業自律規范,指導和規范旅館經營者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利用地下空間開辦的旅館,通風、照明和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并有兩個以上寬敞、通暢的出入口。
第八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營業執照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四)經營場所(地)的權屬證明或租賃使用證明;
(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
方案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第九條建設鄉村酒店、農家樂等旅館,建筑總面積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數在20間以上50間以下或床位數在30張以上100張以下的,其工程建設、裝飾裝修、消防設施器材配備等,應當參照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取得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前款規模以下的該類旅館,應當具備基本的消防安全條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十三
客棧民宿在運營過程中,會出現一些突發事件,在出現突發事件時候,要保持冷靜,切忌慌亂,第一時間用最恰當的方式去處理解決。
突發事件類別:盜竊、搶劫、打架斗毆、停電停水、食物中毒、火災、突發疾病等。
突發事件處理及防范
失竊:失竊包括財務失竊、資料失竊。
客棧民宿某種程度上來說也是一個公共場所,人來人往。尤其是旺季,很容易給小偷盜竊的機會。遇到盜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去做。
1保護好現場,并撥打“110”報警。
2警方人員到達后,向警方介紹情況,被盜地點、被盜物品數量及價值。
3監控視頻移交警方,協助警方偵查。
防范措施:
1保證店內監控范圍無死角,監控視頻正常運行。2值夜班人員休息時關好門窗。
3貴重物品存放到安全地點。4當天營業額及押金,最好不要放在前臺柜子里,存放到保險箱、夜班人員隨身攜帶或者交付給掌柜。5前臺電腦設置開機密碼,電腦里重要資料及時備份上傳。
除去外來人員盜竊外,同時也存在著客人盜竊現象,不過發生的概率極低。在客人入住登記時,要做好每一位客人的身份登記,同時在客人離店時要查好客房。
6前臺要隨時保證有人,如果有事情離開,請其他人員代看一下。
打架斗毆:1當客棧民宿發生打架斗毆事件時,應立即上前阻止并勸散圍觀人群。
2如果事態難以控制,應迅速報警處置。
3如有物品損壞,則應將斗毆人員截留,要求賠償處理。維持現場原狀,協助警方勘察。
4如有傷員,撥打“120”電話。
5如斗毆者逃離現場,則記住逃跑路線及逃跑車輛車牌號,人物數量及特征。
6監控視頻移交警方處理。
停電:
停電一般有兩種,區域內停電和客棧民宿單獨停電。區域內停電一般提前通知,遇到雷雨天氣或者其他情況,也會發生突發性停電。
如果區域內停電,并且有提前告知,首先客棧民宿做好提前充電準備,把應急照明設備充好電。然后告知客人,讓客人做好準充電準備。如果是晚上停電,提前把照明設備發放到每一間客房,同時在過道內安置好。
如果遇到突發性停電,首先要先出去安撫客人情緒,告知客人停電原因。并打電話聯系電力部門詢問停電原因及通知維修。
如果是自家店單獨停電,則可以采取下面措施。
1檢查斷電原因,是單獨停電還是區域面積停電。單獨停電一般分為整棟停電、樓層停電、單獨客房停電三種,檢查總電源或樓層、房間開關是否出現跳閘。
2若晚上停電,聯系客人向客人說明停電原因,并告訴客人相關人員正在維修,最晚來電時間。安撫客人情緒,給客人發放一些照明設備。
3啟動應急照明設施,如果沒有,則在過道合適位置放置照設備。
客棧民宿平時應備置好應急照明設施或者發電設施。照明最好不要用蠟燭,以防操作不當或者客人大意引發火災。對于一些木質結構的客棧民宿,更是要禁用蠟燭照明。
火災:客棧民宿里發生的火災,一般由線路老化、煤氣爆炸、煙頭等引發火災。
1局部小范圍著火,迅速利用滅火器進行滅火。
2火勢無法控制,及時疏散在店人員,并安置到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把易燃易爆炸物品盡可能移出火勢范圍。
3撥打119向火警求助。在電話里說明起火地點、燃燒物品、火勢情況等信息。并安排專門人員去指路,保證火警第一時間能夠趕到現場。
4火勢控制后,清點損失,清理現場。找出失火原因及責任人。
5如果客房不能再住人,要安排好住店客人的住宿。
防范措施:
1定時檢查店內線路及易燃物品堆放。
2店內做好消防措施,保證消防設備能夠正常使用。
3房間及公共空間安置煙霧報警器,在第一時間發現火情。
4對于一些木質結構建筑的客棧民宿,房間內應當禁止客人吸煙。
5購買相關火災保險。
客人投訴:投訴一般由服務態度、服務方法不滿意、硬件設施不滿意、工作失誤、違約原因引起。
1認真傾聽客人投訴內容,并把握客人投訴心理。一般有三種,發泄、求尊重,求補償。并安撫客人,調節客人情緒。
2給客人造成損失,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給與客人相應補償。如前臺忘記安排車輛,結果造成客人誤機。
3對客人反映的問題立即著手解決并表示歉意。如客人反映隔壁房間很吵,及時去調節。
4對于客人投訴意見,認真記下來,之后做出相應調整。
5把每一次投訴作書面記錄留作預案,分析原因及解決的方法。
6在解決過程中,遇見情緒激動的客人,盡可能避開客人去解決,最好不要與之發生口角爭斗。
突發疾病:客人在入住期間由于水土不服或自身原因,造成突發性疾病。如在高原地區,由于海拔高,一些客人出現缺氧。
1接到客人求助,第一時間過去房間查看病情,并安排車輛把客人送到就近醫院或者向急救中心求助。
2處理過程中避免驚擾其他客人。
3客人在住院期間,掌柜或店長去醫院探望慰問,帶一點禮品或者慰問金。
4與醫院或病人家屬保持聯系,了解病人最新病況。
防范措施:
1有區別接待客人,慎重接待高齡客人。
2店里備置好簡單的醫療用品,如創可貼、繃帶、面罩式便攜氧氣瓶、折疊擔架等。
3如果前臺無值班人員,前臺處要留工作人員電話號碼,以便客人能夠第一時間聯系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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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篇十四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筑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四)旅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于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八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
第九條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第十一條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柜(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第十四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行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者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入住旅客不驗證、不登記;
(四)憑一人有效身份證件為兩名以上旅客登記住宿;
(五)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圖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旅館服務臺登記本人身份證件;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禁止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其所屬的派出所、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示工作證件。
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未按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的;
(二)未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