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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篇一
甲方:
乙方:
1、 甲乙雙方欲共同購買房產一套;
2、 甲乙雙方協商確定購房款承擔比例及房屋產權歸屬方式;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就本協議項下共有房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 房產概況
1、本協議項下房產位于 。
2、本協議項下房產面積為 平方米。
3、購房全款為人民幣 元(小寫:)。
第二條 價款承擔方式
1、甲乙雙方同意選擇以下方式承擔本協議項下所述房產之購房款。
a、由甲方承擔全部房款
b、由乙方承擔全部房款
c、由甲乙雙方按約定比例承擔購房款,其中甲方負擔 %,乙方負擔 %(如為按揭支付方式,則首付及月供均按以上約定比例承擔)
d、如為按揭支付方式,由 方支付首付款,方承擔月供。
e、其他方式:
2、甲乙雙方同意選擇以下方式承擔本協議項下其他價款(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產權交易中介費、房屋產權轉讓應繳納的稅款、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費等房產交易過程中應當支付的價款)
a、由甲方承擔全部價款
b、由乙方承擔全部價款
c、由甲乙雙方按約定比例承擔,其中甲方承擔 %,乙方承擔 %
d、其他方式:
第三條 房產共有份額
1、甲乙雙方共同享有本協議項下房產之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甲乙雙方約定,本協議項下房產共有份額為甲方 %,乙方 %。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乙雙方應當按本協議第二條約定及時支付相應價款。
2、甲乙雙方對本協議項下房產為按份共有,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出租、處分共有房產。未經另一共有人同意的任何處分行為均是可撤銷行為。
3、共有房產為一方經營或居住使用的,另一方可以要求使用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具體數額及支付方式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4、共有房產為一方經營或居住使用的,使用方應當妥善保管共有房產,因使用方重大過失導致共有房產損害或滅失的(包含共有房產內裝修、裝飾物及擺設物品),另一方有權要求相對方予以賠償。
5、共有房產出租給第三方使用的,甲乙雙方約定租金按以下方式收取。
a、租金所有權歸甲方
b、租金所有權歸乙方
c、租金按約定比例由甲乙雙方分別占有,其中甲方 %,乙方 % 。
d、其他方式
6、本協議項下任何一方欲轉讓其所占份額之房屋產權,另一共有人均享有優先購買權。
7、一方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時,甲乙雙方應當協商確定欲轉讓份額的房產價值或委托中介機構根據當時市場狀況評估決定。
8、一方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另一共有人應當積極配合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第五條 協議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協議。
2、甲乙雙方解除本協議時,選擇按以下方式處理共有房產。
a、由甲方購買乙方共有份額,甲方取得原共有房產產權
b、由乙方購買甲方共有份額,乙方取得原共有房產產權
c、轉讓共有房產產權,所得轉讓款按甲乙方所占份額分配
d、其他方式
第六條 部分無效
1、本協議若有任何屬于法律規定為違法、無效或不能執行的條款或經法律程序確認部分條款無效,不應影響本協議其它條款的合法、有效和可實施性。
2、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被確認屬于違法或無效條款,或由于法律政策、規定等情況變化已成為違法或無效條款,雙方應善意協商并將其修改為具有相同效力的合法有效條款。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1、甲乙雙方對本協議的效力、履行、解釋、終止等存在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2、協商未能解決,任何一方均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解決糾紛。
a、向共有房產所在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b、向共有房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附則
1、本協議各條款不應在對本協議進行解釋時作為考慮因素。
2、除非由甲乙雙方書面簽署補充協議或補充約定,本協議條款不得更改,任何單方對本協議條款的修改、修訂、棄權行為均屬無效。
3、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作出補充約定,補充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且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
房屋共有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篇二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
乙方姓名:性別:女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
為維護友好的房屋產權共有關系順利履行,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依據《物權法》,訂立如下共有人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鑒于上述甲乙雙方共同出資人民幣元(大寫)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出資比例甲占、乙占),購買座落于市縣街小區房樓單元室(室廳平米,車庫平米)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一處,該房屋所有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擁有,二人共同擁有該處房屋的經營、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的權利。
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共有產權房屋的經營、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等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在共有產權房屋沒有對外出租或者產權人一方在此經營、居住,由經營方或居住方,承擔共有產權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包燒費、物業費等經營或居住所產生的費用。產權人一方在共有產權房屋單獨經營,應給付另一方產權人相關費用,費用由雙方協商,具體給付金額、給付時間、給付方式,應單獨訂立協議。
二、共有房屋產權人,共同擁有在此處房產居住的權利,產生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居住房間由雙方協商。如一方產權人在此處居住,應承擔房屋居住時的維修、裝修費用,如對外出租或共同經營,需要裝修或改造,應由雙方共同出資,出資比例各占50%。
三、共有房屋產權人共同擁有此處房產的經營、管理權,共有產權房屋對外出租,所得收益分配,按照購買房屋出資比例,各得50%。任何一方產權人,不得將共有產權房屋擅自出租或私自無償讓第三人居住、使用。
四、如共有產權房屋轉讓,須經房屋共有產權人雙方同意,并共同簽字后,方可處置,所得收益各50%,房屋產權人一方擁有優先購買權,如經協商,房屋共有產權人一方全資收購此房產,應按照收購時間的市場評估價格出資購買,雙方有義務共同辦理轉讓等相關手續。共有房屋產權證件,由共有房屋產權人(姓名:)代為保管,保管人不得私自將共有房屋進行抵押、轉讓等損害另一方產權人利益的事情。
五、在共有產權房屋經營、出租中,共有房屋產權人一方對外簽訂的出租合同,應視為有效,對外簽訂合同一方,有義務將房屋出租時間、價格收益等情況,通報另一房屋共有產權人,并將房屋出租費用的50%,給付另一共有房屋產權人。如共有產權房屋在經營、出租過程中,房屋共有產權人一方在外地、國外或需共同辦理相關手續時,不能及時趕回,為避免利益損失,雙方共有房屋產權人任何一方,可以書面委托第三人代為辦理,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法律文書,簽訂的協議,應視為房屋共有產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七、共有房屋產權人如一方在此經營、居住,另一方不在此經營、居住,任何一方產權人不得將共有產權房屋擅自出租或無償讓第三人居住、使用,必須經共有房屋產權人雙方協商同意方可。
七、共有產權房屋爭議解決方式:如在共有產權房屋經營、居住、出租、轉讓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因甲方特殊原因不能辦理房產證姓名登記手續,房產證及土地使用證只能由乙方姓名登記,故立此協議。房屋及配套設施全部歸甲乙雙方共同擁有。該協議一式兩份,共兩頁,七條。雙方產權人簽字有效,協議自雙方共有產權房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一經簽訂,終身有效。
房屋產權共有人簽字:
甲方(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房屋借用協議書
終止房屋協議書
房屋土地協議書
房屋出售協議書
房屋認購協議書
房屋共有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篇三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
乙方姓名:性別:女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
為維護友好的房屋產權共有關系順利履行,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依據《物權法》,訂立如下共有人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鑒于上述甲乙雙方共同出資人民幣元(大寫)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出資比例甲占、乙占),購買座落于市縣街小區房樓單元室(室廳平米,車庫平米)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一處,該房屋所有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擁有,二人共同擁有該處房屋的經營、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的權利。
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共有產權房屋的.經營、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等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在共有產權房屋沒有對外出租或者產權人一方在此經營、居住,由經營方或居住方,承擔共有產權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包燒費、物業費等經營或居住所產生的費用。產權人一方在共有產權房屋單獨經營,應給付另一方產權人相關費用,費用由雙方協商,具體給付金額、給付時間、給付方式,應單獨訂立協議。
二、共有房屋產權人,共同擁有在此處房產居住的權利,產生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居住房間由雙方協商。如一方產權人在此處居住,應承擔房屋居住時的維修、裝修費用,如對外出租或共同經營,需要裝修或改造,應由雙方共同出資,出資比例各占50%。
三、共有房屋產權人共同擁有此處房產的經營、管理權,共有產權房屋對外出租,所得收益分配,按照購買房屋出資比例,各得50%。任何一方產權人,不得將共有產權房屋擅自出租或私自無償讓第三人居住、使用。
四、如共有產權房屋轉讓,須經房屋共有產權人雙方同意,并共同簽字后,方可處置,所得收益各50%,房屋產權人一方擁有優先購買權,如經協商,房屋共有產權人一方全資收購此房產,應按照收購時間的市場評估價格出資購買,雙方有義務共同辦理轉讓等相關手續。共有房屋產權證件,由共有房屋產權人(姓名:)代為保管,保管人不得私自將共有房屋進行抵押、轉讓等損害另一方產權人利益的事情。
五、在共有產權房屋經營、出租中,共有房屋產權人一方對外簽訂的出租合同,應視為有效,對外簽訂合同一方,有義務將房屋出租時間、價格收益等情況,通報另一房屋共有產權人,并將房屋出租費用的50%,給付另一共有房屋產權人。如共有產權房屋在經營、出租過程中,房屋共有產權人一方在外地、國外或需共同辦理相關手續時,不能及時趕回,為避免利益損失,雙方共有房屋產權人任何一方,可以書面委托第三人代為辦理,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法律文書,簽訂的協議,應視為房屋共有產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七、共有房屋產權人如一方在此經營、居住,另一方不在此經營、居住,任何一方產權人不得將共有產權房屋擅自出租或無償讓第三人居住、使用,必須經共有房屋產權人雙方協商同意方可。
七、共有產權房屋爭議解決方式:如在共有產權房屋經營、居住、出租、轉讓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因甲方特殊原因不能辦理房產證姓名登記手續,房產證及土地使用證只能由乙方姓名登記,故立此協議。房屋及配套設施全部歸甲乙雙方共同擁有。該協議一式兩份,共兩頁,七條。雙方產權人簽字有效,協議自雙方共有產權房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一經簽訂,終身有效。
房屋產權共有人簽字:
甲方(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房屋共有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篇四
甲方: ____________ ,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產權份額 %。
乙方:____________,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產權份額 %。
丙方:____________ ,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產權份額 %。
甲、乙、丙方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為維護友好的共有關系,經各方友好協商,依據《物權法》,訂立如下共有人協議,共同遵守。
1.1、因共有的房屋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1.2、任一產權人均可就共有房屋相關事宜向外發布要約邀請,但對外訂立合同的,必須經過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數,下同)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后才能簽署、執行。
在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即使持不同意見的業主也應該按照絕大多數的業主意見協助執行。持不同意見的業主拒絕配合、協助的,應賠償其他產權人可期待最大利益。
1.3、對共有房屋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按照各產權人的份額負擔。
2.1、各方一致推舉方為此房屋的共有事務的管理執行人,以及按照本協議約定以及誠實信用原則,負責房屋日常管理工作。
2.2、管理執行人為了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產權份額承擔。管理人應向全體產權人提供相應的票據、以及賬本記錄。
2.3、關于房屋共同事務所產生的資料,原件由管理執行人保存,管理執行人應向其他產權人提供復印件。
2.4、關于房屋共同事項需要經全體產權人討論決定的,一般情況下,由管理執行人負責召集、并負責書面記錄。
2.5、管理執行人的報酬,由全體產權人討論,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后執行。
2.6、管理執行人在 銀行以管理執行人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 : ,作為房屋一切收益(包括租金、押金、售房款、民事賠償款等)存放的專用賬戶。
3.1、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全體業主應該簽署租賃合同,持不同意見的業主拒絕配合、協助的,應賠償其他產權人可期待最大利益,包括租賃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可獲得的租金收益。
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反對的,全體業主均不得簽署租賃合同,持不同意見的業主堅持簽署、執行的,其因此而獲得的利益仍屬于全體產權人,其他產權人有可期待利益損失的,上述持不同意見的業主仍應賠償。
3.1、租賃合同的押金,租金等收益,由租戶直接存進專用賬號,或者由管理執行人收取后,存進專用賬號。
3.3、存進專用賬號的押金不得分配。
3.4、存進專用賬號的租金,由管理執行人在2日內辦理轉帳,將各產權人應得的份額轉存進各產權人預留的銀行帳號:。
屬于管理執行人的份額也應該轉出,以確保專用賬號的資金屬于全體業主按份共有的狀態。
4.1、房屋沒有出租的,應保持空置狀態。
4.2、部分共有人要求占用的,應該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并按照市場價格向其他產權人按份額比例支付租金。未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占用的,應按照市場價格的2倍向其他產權人按份額比例賠償侵權損失。
5.1、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產權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以維護良好的共有關系。
所謂同等條件是指同時具備以下3大交易條件:1、同樣的價錢;2、同樣的稅負方式;3、能夠在天內付清全部款項的付款方式。
5.2、按份共有人對外轉讓其產權份額的,本協議作為份額轉讓的附件,受讓人必須無條件接受并簽署本協議,否則轉讓人不得轉讓。轉讓人堅持轉讓的,由此而造成其他產權人糾紛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5.3、按份共有人對外轉讓其產權份額的,應以可以收悉的方式通知其他產權人,比如:電子郵件、電話短信、郵寄快遞等,轉讓人應收到通知10日內書面回復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逾期不作書面回復的,視為放棄購買權。
5.4、有2名以上(包含本數)業主主張優先購買權的,由該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業主參照以下方式協商:
1、共同受讓,受讓比例自行約定;
2、以抽簽方式決定某一方行使優先權,其余方退出;
3、以競價方式決定某一方行使優先權,價高者得、其余方退出;
4、其他能夠操作并達成一致意見的方式。
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業主在10日內不能向轉讓人提供就行使優先權達成的一致書面意見的,轉讓人有權決定將其份額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其中某一位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業主,而無須再另行通知其他業主。
6.1、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析產)。
6.2、要求分割的產權人應將其分割請求以合理的知悉方式書面通知其他產權人,其他產權人不希望分割的,則應在30日內與分割請求人協商,受讓分割請求人的產權份額。
如果各方能夠在30日內就受讓分割請求人的產權份額達成一致書面意見的,則轉讓份額的意見執行,分割析產程序終結。
如果各方能夠在30日內未能就受讓分割請求人的產權份額達成一致書面意見的,則分割析產程序繼續。
6.3、分割析產程序按以下方式進行:(可以同時選擇、同時進行)
1、委托房地產中介機構放盤,發出出售房屋的要約邀請。簽訂買賣合同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2、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決定拍賣成交保留價,與拍賣機構簽署委托拍賣協議,委托拍賣機構發布拍賣公告,公開拍賣。
6.4、自分割請求人書面通知其他產權人要求分割之日起天內,通過上條分割析產程序后房屋仍無法處分的,分割請求人有權提起分割析產訴訟,請求法院拍賣房屋,對拍賣所得價款予以分割。
6.5、對于析產分割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產權份額承擔,包括:中介傭金、拍賣公司的手續費、法院訴訟費、評估費、執行費(執行程序評估費、拍賣費)等。
7.1、各產權人有效書面通知方式如下:
甲方:手機短信號碼:
電子郵箱:
郵寄快遞地址:
乙方:手機短信號碼:
電子郵箱:
郵寄快遞地址:
按照上述任一種地址(號碼)發出通知的第2日即視為對方已收到通知。
上述地址(號碼)有變化的,應該書面通知其他產權人。
8.1、本協議一式 份,各方簽字生效,共同執行。
甲方: (簽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丙方:(簽名)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篇五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丙方: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就三方共同出資購買位于房屋的相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基本情況
1.位于房屋一套,面積平方米;房屋內部裝飾為:;售價元/平方米,契稅、房屋維修基金等其他費用元,共計元。
2.甲方出資元,占產權份額的50%;乙方出資
元,占產權份額的25%;丙方出資元,占產權份額的25%.
二、關于房屋所有權
1.該房屋的所有權歸甲乙丙三方按份共有(其中甲方50%、乙方25%、丙方25%),三方按份享有該處房屋的所有、經營、管理、居住、使用的權利。
2.該房屋對外以名義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對內由甲乙丙三方按份共有。
三、各方權利義務
1.該房屋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業費、供暖、水、電、燃氣等費用,由三方按照各自份額承擔,如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時,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2.非經其他各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將該房屋出租、出售、不得將該房產抵押或設定其他形式的擔保,否則應賠償其他各方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因該房產出租、出售、增值等所得的收益由甲乙丙三方按份共有。
3.甲乙丙三方有權轉讓其產權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以維護良好的共有關系。
4.該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動產權屬證書》、收據、發票等相關材料由負責保管。
5.甲乙丙三方各自的產權份額可以繼承、分割,但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權益,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爭議解決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三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其他
1.本協議未定事宜,三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三方簽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附:甲乙丙三方身份證復印件1份;
房屋共有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篇六
甲方: ____________ ,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產權份額 %。
乙方:____________,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產權份額 %。
丙方:____________ ,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產權份額 %。
甲、乙、丙方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為維護友好的共有關系,經各方友好協商,依據《物權法》,訂立如下共有人協議,共同遵守。
1.1、因共有的房屋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1.2、任一產權人均可就共有房屋相關事宜向外發布要約邀請,但對外訂立合同的,必須經過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數,下同)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后才能簽署、執行。
在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即使持不同意見的業主也應該按照絕大多數的業主意見協助執行。持不同意見的業主拒絕配合、協助的,應賠償其他產權人可期待最大利益。
1.3、對共有房屋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按照各產權人的份額負擔。
2.1、各方一致推舉方為此房屋的共有事務的管理執行人,以及按照本協議約定以及誠實信用原則,負責房屋日常管理工作。
2.2、管理執行人為了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產權份額承擔。管理人應向全體產權人提供相應的票據、以及賬本記錄。
2.3、關于房屋共同事務所產生的資料,原件由管理執行人保存,管理執行人應向其他產權人提供復印件。
2.4、關于房屋共同事項需要經全體產權人討論決定的,一般情況下,由管理執行人負責召集、并負責書面記錄。
2.5、管理執行人的報酬,由全體產權人討論,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后執行。
2.6、管理執行人在 銀行以管理執行人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 : ,作為房屋一切收益(包括租金、押金、售房款、民事賠償款等)存放的專用賬戶。
3.1、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全體業主應該簽署租賃合同,持不同意見的業主拒絕配合、協助的,應賠償其他產權人可期待最大利益,包括租賃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可獲得的租金收益。
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反對的,全體業主均不得簽署租賃合同,持不同意見的業主堅持簽署、執行的,其因此而獲得的利益仍屬于全體產權人,其他產權人有可期待利益損失的,上述持不同意見的業主仍應賠償。
3.1、租賃合同的押金,租金等收益,由租戶直接存進專用賬號,或者由管理執行人收取后,存進專用賬號。
3.3、存進專用賬號的押金不得分配。
3.4、存進專用賬號的租金,由管理執行人在2日內辦理轉帳,將各產權人應得的份額轉存進各產權人預留的銀行帳號:。
屬于管理執行人的份額也應該轉出,以確保專用賬號的資金屬于全體業主按份共有的狀態。
4.1、房屋沒有出租的,應保持空置狀態。
4.2、部分共有人要求占用的,應該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并按照市場價格向其他產權人按份額比例支付租金。未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占用的,應按照市場價格的2倍向其他產權人按份額比例賠償侵權損失。
5.1、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產權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以維護良好的共有關系。
所謂同等條件是指同時具備以下3大交易條件:1、同樣的價錢;2、同樣的稅負方式;3、能夠在天內付清全部款項的付款方式。
5.2、按份共有人對外轉讓其產權份額的,本協議作為份額轉讓的附件,受讓人必須無條件接受并簽署本協議,否則轉讓人不得轉讓。轉讓人堅持轉讓的,由此而造成其他產權人糾紛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5.3、按份共有人對外轉讓其產權份額的,應以可以收悉的方式通知其他產權人,比如:電子郵件、電話短信、郵寄快遞等,轉讓人應收到通知10日內書面回復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逾期不作書面回復的,視為放棄購買權。
5.4、有2名以上(包含本數)業主主張優先購買權的,由該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業主參照以下方式協商:
1、共同受讓,受讓比例自行約定;
2、以抽簽方式決定某一方行使優先權,其余方退出;
3、以競價方式決定某一方行使優先權,價高者得、其余方退出;
4、其他能夠操作并達成一致意見的方式。
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業主在10日內不能向轉讓人提供就行使優先權達成的一致書面意見的,轉讓人有權決定將其份額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其中某一位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業主,而無須再另行通知其他業主。
6.1、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析產)。
6.2、要求分割的產權人應將其分割請求以合理的知悉方式書面通知其他產權人,其他產權人不希望分割的,則應在30日內與分割請求人協商,受讓分割請求人的產權份額。
如果各方能夠在30日內就受讓分割請求人的產權份額達成一致書面意見的,則轉讓份額的意見執行,分割析產程序終結。
如果各方能夠在30日內未能就受讓分割請求人的產權份額達成一致書面意見的,則分割析產程序繼續。
6.3、分割析產程序按以下方式進行:(可以同時選擇、同時進行)
1、委托房地產中介機構放盤,發出出售房屋的要約邀請。簽訂買賣合同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2、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決定拍賣成交保留價,與拍賣機構簽署委托拍賣協議,委托拍賣機構發布拍賣公告,公開拍賣。
6.4、自分割請求人書面通知其他產權人要求分割之日起天內,通過上條分割析產程序后房屋仍無法處分的,分割請求人有權提起分割析產訴訟,請求法院拍賣房屋,對拍賣所得價款予以分割。
6.5、對于析產分割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產權份額承擔,包括:中介傭金、拍賣公司的手續費、法院訴訟費、評估費、執行費(執行程序評估費、拍賣費)等。
7.1、各產權人有效書面通知方式如下:
甲方:手機短信號碼:
電子郵箱:
郵寄快遞地址:
乙方:手機短信號碼:
電子郵箱:
郵寄快遞地址:
按照上述任一種地址(號碼)發出通知的第2日即視為對方已收到通知。
上述地址(號碼)有變化的,應該書面通知其他產權人。
8.1、本協議一式 份,各方簽字生效,共同執行。
甲方: (簽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丙方:(簽名)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篇七
甲方:____________,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產權份額 %。
乙方:____________,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產權份額 %。
丙方:____________,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產權份額 %。
甲、乙、丙方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為維護友好的共有關系,經各方友好協商,依據《物權法》,訂立如下共有人協議,共同遵守。
1.1、因共有的房屋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1.2、任一產權人均可就共有房屋相關事宜向外發布要約邀請,但對外訂立合同的,必須經過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數,下同)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后才能簽署、執行。
在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即使持不同意見的業主也應該按照絕大多數的業主意見協助執行。持不同意見的業主拒絕配合、協助的,應賠償其他產權人可期待最大利益。
1.3、對共有房屋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按照各產權人的份額負擔。
2.1、各方一致推舉方為此房屋的共有事務的管理執行人,以及按照本協議約定以及誠實信用原則,負責房屋日常管理工作。
2.2、管理執行人為了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產權份額承擔。管理人應向全體產權人提供相應的票據、以及賬本記錄。
2.3、關于房屋共同事務所產生的資料,原件由管理執行人保存,管理執行人應向其他產權人提供復印件。
2.4、關于房屋共同事項需要經全體產權人討論決定的,一般情況下,由管理執行人負責召集、并負責書面記錄。
2.5、管理執行人的報酬,由全體產權人討論,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后執行。
2.6、管理執行人在銀行以管理執行人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 ,作為房屋一切收益(包括租金、押金、售房款、民事賠償款等)存放的專用賬戶。
3.1、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全體業主應該簽署租賃合同,持不同意見的業主拒絕配合、協助的,應賠償其他產權人可期待最大利益,包括租賃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可獲得的租金收益。
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反對的,全體業主均不得簽署租賃合同,持不同意見的業主堅持簽署、執行的,其因此而獲得的利益仍屬于全體產權人,其他產權人有可期待利益損失的,上述持不同意見的業主仍應賠償。
3.1、租賃合同的押金,租金等收益,由租戶直接存進專用賬號,或者由管理執行人收取后,存進專用賬號。
3.3、存進專用賬號的押金不得分配。
3.4、存進專用賬號的租金,由管理執行人在2日內辦理轉帳,將各產權人應得的份額轉存進各產權人預留的銀行帳號:。
屬于管理執行人的份額也應該轉出,以確保專用賬號的資金屬于全體業主按份共有的狀態。
4.1、房屋沒有出租的,應保持空置狀態。
4.2、部分共有人要求占用的,應該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并按照市場價格向其他產權人按份額比例支付租金。未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占用的,應按照市場價格的2倍向其他產權人按份額比例賠償侵權損失。
5.1、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產權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以維護良好的共有關系。
所謂同等條件是指同時具備以下3大交易條件:1、同樣的價錢;2、同樣的稅負方式;3、能夠在天內付清全部款項的付款方式。
5.2、按份共有人對外轉讓其產權份額的,本協議作為份額轉讓的附件,受讓人必須無條件接受并簽署本協議,否則轉讓人不得轉讓。轉讓人堅持轉讓的,由此而造成其他產權人糾紛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5.3、按份共有人對外轉讓其產權份額的,應以可以收悉的方式通知其他產權人,比如:電子郵件、電話短信、郵寄快遞等,轉讓人應收到通知10日內書面回復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逾期不作書面回復的,視為放棄購買權。
5.4、有2名以上(包含本數)業主主張優先購買權的,由該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業主參照以下方式協商:
1、共同受讓,受讓比例自行約定;
2、以抽簽方式決定某一方行使優先權,其余方退出;
3、以競價方式決定某一方行使優先權,價高者得、其余方退出;
4、其他能夠操作并達成一致意見的方式。
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業主在10日內不能向轉讓人提供就行使優先權達成的一致書面意見的,轉讓人有權決定將其份額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其中某一位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業主,而無須再另行通知其他業主。
6.1、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析產)。
6.2、要求分割的產權人應將其分割請求以合理的知悉方式書面通知其他產權人,其他產權人不希望分割的,則應在30日內與分割請求人協商,受讓分割請求人的產權份額。
如果各方能夠在30日內就受讓分割請求人的產權份額達成一致書面意見的,則轉讓份額的意見執行,分割析產程序終結。
如果各方能夠在30日內未能就受讓分割請求人的產權份額達成一致書面意見的,則分割析產程序繼續。
6.3、分割析產程序按以下方式進行:(可以同時選擇、同時進行)
1、委托房地產中介機構放盤,發出出售房屋的要約邀請。簽訂買賣合同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2、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決定拍賣成交保留價,與拍賣機構簽署委托拍賣協議,委托拍賣機構發布拍賣公告,公開拍賣。
6.4、自分割請求人書面通知其他產權人要求分割之日起天內,通過上條分割析產程序后房屋仍無法處分的,分割請求人有權提起分割析產訴訟,請求法院拍賣房屋,對拍賣所得價款予以分割。
6.5、對于析產分割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產權份額承擔,包括:中介傭金、拍賣公司的手續費、法院訴訟費、評估費、執行費(執行程序評估費、拍賣費)等。
7.1、各產權人有效書面通知方式如下:
甲方:手機短信號碼:
電子郵箱:
郵寄快遞地址:
乙方:手機短信號碼:
電子郵箱:
郵寄快遞地址:
按照上述任一種地址(號碼)發出通知的第2日即視為對方已收到通知。
上述地址(號碼)有變化的,應該書面通知其他產權人。
8.1、本協議一式 份,各方簽字生效,共同執行。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丙方:(簽名)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篇八
乙方:_____________,男,漢族,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人民法院20xx年9月9日“(20xx)農六法民二初字第012號”《民事調解書》第二項:“_________(甲方)出資壹仟萬元(1000萬元)購買新疆五家渠市大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不動產??五家渠商貿大廈”的調解確認規定,甲方已獲得了新疆五家渠市大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持有的不動產-五家渠商貿大廈。現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同意對該五家渠商貿大廈房產所有權按份共有享有共有權。為此,特簽訂此《房屋共有協議書》,供雙方遵守使用、管理。
一、甲乙雙方同意,五家渠商貿大廈歸屬甲乙雙方按份享有所有權。其中,甲方享有該商貿大廈57.80%的所有權,乙方享有該商貿大廈42.02%的所有權。即甲方出資占金額57.98%,乙方出資42.02%,甲、乙雙方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分險。對此約定,雙方均無異議,予以確認。此協議簽訂之日前,乙方已將占商貿大廈資產42.02%的金額全部支付給甲方,后面的投資均是按照甲、乙雙方的投資比例進行投資。
二、因該商貿大廈在建造、裝修中,涉及多部門的流轉,至今尚未辦理房、地產證。為此,甲乙雙方同意,目前暫可不辦理房、地產證。若因經營需要或政府部門要求及其他原因必須辦理時,雙方同意應當辦理房、地產證。房、地產證戶主為甲乙雙方,分為“主證”和“共有權副證”。為辦理房、地產證需支付的各項費用(含有票和稅費),均由雙方按本協議約定享有的房地產所有權比例分擔承擔。
三、甲乙雙方同意,該商貿大廈的管理和經營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決定。
四、甲乙雙方同意,該商貿大廈在管理和經營中獲得的收益在減除支出(含虧損、債務、管理費用、人員工資、社保)后,由雙方按本協議約定享有的房地產所有權比例分配。
五、為了便于經營和管理該商貿大廈,甲乙雙方同意,該商大廈不辦理在任何一方的公司或企業名下。若今后辦理了房、地產證后,需以該商貿大廈作為抵押物,應當經過雙方簽字同意。
六、無論該商貿大廈是否辦理房、地產證,若因經營或投資需要或雙方協商同意,需將該商貿大廈轉讓(出售),均需雙方簽字同意,并以最高市場價為轉讓(出售價格)。所獲收益雙方均按本協議約定享有的房、地產所有權比例分配。
七、本協議所約定的各方享有的房、地產所有權均具有繼承權。雙方同意,另一方在同等條例下具有優先購買權。另一方放棄優先購買權或即不同意購買,也不同意轉讓(出售),視為同意向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轉讓(出售)。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
20___年_____月_____日20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共有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篇九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
乙方姓名:性別: 女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
為維護友好的房屋產權共有關系順利履行,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依據《物權法》,訂立如下共有人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鑒于上述甲乙雙方共同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佰 ?拾萬 仟 ?佰 ?拾元整(出資比例甲占 、乙占 ),購買座落于 市 ?縣街小區房樓單元 ?室(室廳 ?平米,車庫 平米)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一處,該房屋所有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擁有,二人共同擁有該處房屋的經營、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的權利。
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共有產權房屋的經營、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等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在共有產權房屋沒有對外出租或者產權人一方在此經營、居住,由經營方或居住方,承擔共有產權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包燒費、物業費等經營或居住所產生的費用。產權人一方在共有產權房屋單獨經營,應給付另一方產權人相關費用,費用由雙方協商,具體給付金額、給付時間、給付方式,應單獨訂立協議。
二、共有房屋產權人,共同擁有在此處房產居住的權利,產生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居住房間由雙方協商。如一方產權人在此處居住,應承擔房屋居住時的維修、裝修費用,如對外出租或共同經營,需要裝修或改造,應由雙方共同出資,出資比例各占50%。
三、共有房屋產權人共同擁有此處房產的經營、管理權,共有產權房屋對外出租,所得收益分配,按照購買房屋出資比例,各得50%。任何一方產權人,不得將共有產權房屋擅自出租或私自無償讓第三人居住、使用。
四、如共有產權房屋轉讓,須經房屋共有產權人雙方同意,并共同簽字后,方可處置,所得收益各50%,房屋產權人一方擁有優先購買權,如經協商,房屋共有產權人一方全資收購此房產,應按照收購時間的市場評估價格出資購買,雙方有義務共同辦理轉讓等相關手續。共有房屋產權證件,由共有房屋產權人(姓名: ?)代為保管,保管人不得私自將共有房屋進行抵押、轉讓等損害另一方產權人利益的事情。
五、在共有產權房屋經營、出租中,共有房屋產權人一方對外簽訂的出租合同,應視為有效,對外簽訂合同一方,有義務將房屋出租時間、價格收益等情況,通報另一房屋共有產權人,并將房屋出租費用的50%,給付另一共有房屋產權人。如共有產權房屋在經營、出租過程中,房屋共有產權人一方在外地、國外或需共同辦理相關手續時,不能及時趕回,為避免利益損失,雙方共有房屋產權人任何一方,可以書面委托第三人代為辦理,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法律文書,簽訂的協議,應視為房屋共有產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七、共有房屋產權人如一方在此經營、居住,另一方不在此經營、居住,任何一方產權人不得將共有產權房屋擅自出租或無償讓第三人居住、使用,必須經共有房屋產權人雙方協商同意方可。
七、共有產權房屋爭議解決方式:如在共有產權房屋經營、居住、出租、轉讓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因甲方特殊原因不能辦理房產證姓名登記手續,房產證及土地使用證只能由乙方姓名登記,故立此協議。房屋及配套設施全部歸甲乙雙方共同擁有。 該協議一式兩份,共兩頁,七條。雙方產權人簽字有效,協議自雙方共有產權房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一經簽訂,終身有效。
房屋產權共有人簽字:
甲方(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月日
房屋共有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篇十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共同協商,現甲方購買位于 市 區 街(路道) 號 小區 號樓 單元 號房產(以下簡稱房產),乙方按公司有關文件規定給甲方提供購房補貼,現就購買該房產的費用分擔及產權歸屬等事宜,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產概況
1、位置: 市 區 街(路道) 號 小區 號樓 單元 號房;
2、結構: ,戶型: ,建筑面積: (以房屋產權證件載明面積為準);
3、價款及付款方式:該房產單價 元每平方米,總價款 元,乙方提供給甲方 萬元,乙方選擇按揭貸款方式付款,其中首付款為 元,向 銀行貸款 元,年利率 %,采用等額本息法還款,每月本息還款額為 元。
4、購置該房產所需的其他各項稅費:以實際發生為準。
5、房產價款及購置該房產所需的其他各項稅費之和以下稱為該房產的總價。
第二條 甲乙雙方已于 年 月 日與 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復印附后作為本協議書的附件。
第三條 甲乙雙方就房產總價的分擔
1、甲方負擔該房產的首付款及其他各項稅費 元;
2、甲方負責償還該房產銀行貸款本息;
第四條 該房產為甲乙雙方共同所有,房產所有權登記在甲乙雙方名下并體現于房產管理部門的房屋所有權登記簿及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上。
第五條 甲乙雙方對該房產享有的所有權比例為:
1、甲方的所有權比例=甲方所付款項/房產總價*100%;
2、乙方的所有權比例=公司提供的購房補貼款/房產總價*100%;
3、如甲乙雙方償還的銀行貸款本息數額與本協議約定不符,則應以各方實際償還的銀行貸款本金數額計算前述比例。
第六條 甲乙雙方未經任何一方書面同意,不得單獨將該房產出租、出借、轉讓、抵押或設定其他形式的擔保保證,不得單獨改變該房產的建筑結構、裝飾裝修及其他附屬設施。
如發生前款事項,過錯一方應負責將該房產恢復原狀、維修維護,撤銷出租、出借、轉讓、抵押及其他形式的擔保保證并單方承擔因此所致各種法律責任。因此給無過錯方造成損失的,過錯方應當予以賠償。
第七條 如發生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甲乙雙方應依照本協議書第七條規定的比例確定各自份額:
1、自房產證領取之日起甲方在乙方服務期十年,乙方將所擁有的房產份額過戶給甲方;
2、一方去世確定遺產份額;
3、甲乙雙方共同出賣該房產后分割所得款項;
4、該房產被征收征用拆遷后分割補償款物;
5、該房產被損壞分割所得賠償款項;
6、其他涉及分割該房產價值的情形。
第八條 甲方在負擔除與該房產無關的個人債務時,負有向債權人明示本協議書的義務,并應取得債權人確認知悉本協議書內容的書面憑證,否則一方因償還另一方的`個人債務給自身利益造成損失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賠償。
第九條 本協議書未定事項或約定不明的事項,甲乙雙方可協商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書的附件,構成本協議書的一部分,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雙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向該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本協議書簽字過程由甲乙雙方共同申請公證,并自雙方簽字按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公證存檔,一份于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交產權登記部門存檔備查。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共有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篇十一
甲方姓名:
性別:男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乙方姓名:
性別:女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為維護友好的房屋產權共有關系順利履行,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依據《物權法》,訂立如下共有人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鑒于上述甲乙雙方共同出資人民幣xx元(大寫xxxxxx元整)(出資比例甲占、乙占xx),購買座落于xx市xx縣街xx小區xx房xx樓單元室(xx室xx廳平米,車庫xx平米)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一處,該房屋所有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擁有,二人共同擁有該處房屋的經營、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的權利。
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共有產權房屋的經營、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等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在共有產權房屋沒有對外出租或者產權人一方在此經營、居住,由經營方或居住方,承擔共有產權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包燒費、物業費等經營或居住所產生的費用。產權人一方在共有產權房屋單獨經營,應給付另一方產權人相關費用,費用由雙方協商,具體給付金額、給付時間、給付方式,應單獨訂立協議。
二、共有房屋產權人,共同擁有在此處房產居住的權利,產生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居住房間由雙方協商。如一方產權人在此處居住,應承擔房屋居住時的維修、裝修費用,如對外出租或共同經營,需要裝修或改造,應由雙方共同出資,出資比例各占50%。
三、共有房屋產權人共同擁有此處房產的經營、管理權,共有產權房屋對外出租,所得收益分配,按照購買房屋出資比例,各得50%。任何一方產權人,不得將共有產權房屋擅自出租或私自無償讓第三人居住、使用。
四、如共有產權房屋轉讓,須經房屋共有產權人雙方同意,并共同簽字后,方可處置,所得收益各50%,房屋產權人一方擁有優先購買權,如經協商,房屋共有產權人一方全資收購此房產,應按照收購時間的市場評估價格出資購買,雙方有義務共同辦理轉讓等相關手續。共有房屋產權證件,由共有房屋產權人(姓名:xx)代為保管,保管人不得私自將共有房屋進行抵押、轉讓等損害另一方產權人利益的事情。
五、在共有產權房屋經營、出租中,共有房屋產權人一方對外簽訂的出租合同,應視為有效,對外簽訂合同一方,有義務將房屋出租時間、價格收益等情況,通報另一房屋共有產權人,并將房屋出租費用的50%,給付另一共有房屋產權人。如共有產權房屋在經營、出租過程中,房屋共有產權人一方在外地、國外或需共同辦理相關手續時,不能及時趕回,為避免利益損失,雙方共有房屋產權人任何一方,可以書面委托第三人代為辦理,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法律文書,簽訂的協議,應視為房屋共有產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六、房屋共有產權人的法定繼承人,擁有對此處共有房產的繼承權,共有房屋產權人任何一方如發生意外,一方房屋共有產權人有義務協助另一方房屋共有產權人,辦理共有房屋的產權過戶、繼承等相關手續,此訂立的協議繼續發生法律效率,不影響此協議的繼續有效執。
七、共有房屋產權人如一方在此經營、居住,另一方不在此經營、居住,任何一方產權人不得將共有產權房屋擅自出租或無償讓第三人居住、使用,必須經共有房屋產權人雙方協商同意方可。
七、共有產權房屋爭議解決方式:如在共有產權房屋經營、居住、出租、轉讓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因甲方特殊原因不能辦理房產證姓名登記手續,房產證及土地使用證只能由乙方姓名登記,故立此協議。房屋及配套設施全部歸甲乙雙方共同擁有。該協議一式兩份,共兩頁,七條。雙方產權人簽字有效,協議自雙方共有產權房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一經簽訂,終身有效。
房屋產權共有人簽字:
甲方(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簽訂日期: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