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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破產申請書篇一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已于____年__月__日被______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還債,并指定成立了破產清算組全面接管了該破產企業。
清算組在清理破產企業對外債權時,發現債務人_______尚欠該破產企業______款(寫明款項性質)________元,且該債權已由______人民法院以()____第____號民事判決(或調解書或______仲裁委的仲裁裁決書)認定。
破產清算組經調查,并與債務人________聯系,證實到你院申請執行該債務人的債權人還有____家,債權總額達_______元,而該債務人現有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人的債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7條、第298條、第299條之規定,特申請參與被申請執行人__________的財產分配,以維護該破產企業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__年__月__日
公司申請破產申請書篇二
區人民法院:
經初步審查,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自年以來連續大年發生嚴重虧損,累計虧損百余萬元。到年底止,該公司到期債務達萬元,其全部財產(萬元)已不能清償債務(詳見附件),且沒有扭虧的希望。根據《企業破產法》有關規定,該公司應予破產還債。
特此申請,請審查裁定。
經濟委員會(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申請破產申請書篇三
營業地址:x市x大街x號
申請人:李x,上述債務人公司經理
申請目的':
請求決定x貿易公司為破產人。
事實和理由:
一、債務人公司是以經營輕工紡織品為主的貿易公司,創立于x年。由于經營不善,迄今已負擔有附表記載的xx元債務,而本公司資產只有財產目錄中記載的不動產xx元,動產xx元,商品xx元,合計xx元,實際已債務超過,不能清償全部債務。
二、繼續經營只能增加債務,經本公司上級主管部門x貿易公司的同意,申請破產。
附錄:
1。商業登記簿抄本,不動產登記表抄本;
2。資產負債對照表;
3。財產目錄;
4。債務與債務清冊;
5。貿易總公司同意破產證明書;
6。本公司工會及職工代表大會申請破產意見書。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申請破產,首先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書面破產申請;(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7)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8)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9)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10)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11)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12)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其次,申請破產必須符合《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情形,否則法院不回受理。第三,申請破產需要向法院繳交受理費,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破產案件首先應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分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申請破產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具體管轄如下: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1、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書面破產申請;
(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
(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7)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賬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賬號、資金等;
(9)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10)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11)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12)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國有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破產的文件;其他企業應當提供其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決定企業破產的文件。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公司申請破產申請書篇四
營業地址:市大街號
申請人:李,上述債務人公司經理
申請目的:
請求決定貿易公司為破產人。
事實和理由:
一、債務人公司是以經營輕工紡織品為主的貿易公司,創立于年。由于經營不善,迄今已負擔有附表記載的 元債務,而本公司資產只有財產目錄中記載的不動產 元,動產 元,商品 元,合計 元,實際已債務超過,不能清償全部債務。
二、繼續經營只能增加債務,經本公司上級主管部門貿易公司的同意,申請破產。
附錄:
1.商業登記簿抄本,不動產登記表抄本;
2.資產負債對照表;
3.財產目錄;
4.債務與債務清冊;
5.貿易總公司同意破產證明書;
6.本公司工會及職工代表大會申請破產意見書。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貿易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王(章)
公司申請破產申請書篇五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申請對被申請人包頭太平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進行重整。
事實與理由
20xx年xx月xx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供借款元,被申請人書寫相應借據,沒有提供財產擔保。xx月xx日約定借款日到期,申請人多次催要,因被申請人因經營惡化,資金周轉不靈,不能清償申請人的到期債務,并有多起債權均已到期都無法償還,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七條和第七十條的規定依法申請宣告被申請人破產重整。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公司申請破產申請書篇六
申請人:張某某,男,漢族,生于1972年2月28日,住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花園鄉黨營村一組,安康市金帝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三股東之一,占公司50%股權。
被申請人:安康市金帝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城關鎮天池路58號。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職務:總經理
請求事項:
請裁定宣告被申請人安康市金帝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破產還債。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安康市金帝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研公司”)系一家民營有限責任公司,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安康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注冊資本為200萬元人民幣,主要經營范圍是礦產品購銷、石料購銷、建筑石料開采、銷售。
被申請人金研公司因經營不善,到目前為止,已嚴重資不抵債。截至20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請人金研公司固定資產機械設備殘值估價不足100萬元(原購置價總額為2,429,800元),庫存砂石料價值約30余萬元,加上三個石灰石的采礦權,被申請人固定資產總值不超過160萬元。
現公司運行已陷于癱瘓,企業法人處于解散狀態,股東內部分歧無法調和,無法達成清算協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年檢已超過6個月。
負債總額初步統計為3,791,932.50元。在公司的應付帳款或借款中,絕大部分為到期債務,包括陜西省財信擔保有限公司代為履行擔保責任債務2,037,432.5元,借個人李某債務754500元,以及貴院正在執行的牟子敬案,公司已連續長時間無法償還債務。
敬禮!
公司申請破產申請書篇七
營業地址: 市 大街 號
申請人:李 ,上述債務人公司經理
申請目的:
請求決定 貿易公司為破產人。
事實和理由:
一、債務人公司是以經營輕工紡織品為主的貿易公司,創立于 年。由于經營不善,迄今已負擔有附表記載的 元債務,而本公司資產只有財產目錄中記載的不動產 元,動產 元,商品 元,合計 元,實際已債務超過,不能清償全部債務。
二、繼續經營只能增加債務,經本公司上級主管部門 貿易公司的同意,申請破產。
附錄:
1.商業登記簿抄本,不動產登記表抄本;
2.資產負債對照表;
3.財產目錄;
4.債務與債務清冊;
5. 貿易總公司同意破產證明書;
6.本公司工會及職工代表大會申請破產意見書。
此致
市 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貿易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王 (章)
年 月 日
公司申請破產申請書篇八
法定代表人:___
申請目的: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以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申請人的職工、債務人以及申請人和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和理由:
東莞市__電子有限公司于20__年__月__日登記設立,系由___和___投資設立的企業。注冊資本港幣萬元。投資總額港幣萬元,經營期限年。現有職工人。生產經營范圍為:。最近一、兩年來,由于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申請人的技術和管理等競爭綜合實力明顯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形勢,持續嚴重虧損,無法籌集資金予以彌補。根據申請人財務資料反映:截至20__年__月__日申請人應付貨款元人民幣;應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借款萬元人民幣,大部分已設立擔保);其他應付款元人民幣;帳面總負債元人民幣。申請人現有資產帳面總額共計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存款元人民幣(已因訴訟被法院凍結),固定資產帳面合計元人民幣,土地使用權帳面計元人民幣(詳見資產狀況說明)債務大于資產元,嚴重資不抵債。自年月底以來正常生產經營無法維持,現在全部供應商停止供貨,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
綜上所述,因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現特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理債務。
敬禮!
公司申請破產申請書篇九
人民法院:
元,債務為 元,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根據《公司法》第196條的規定,特向貴院申請,請貴院依法宣告 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破產后,本清算組即將清算事務移交貴院。
附件:
1. 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
2. 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清單;
3. 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債務表。
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組 (公章)
組長 (簽名)
年 月 日
公司申請破產申請書篇十
區人民法院:
經初步審查,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自年以來連續大年發生嚴重虧損,累計虧損百余萬元。到年底止,該公司到期債務達萬元,其全部財產(萬元)已不能清償債務(詳見附件),且沒有扭虧的希望。根據《企業破產法》有關規定,該公司應予破產還債。
特此申請,請審查裁定。
公司申請破產申請書篇十一
申請人(債權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債務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加工承攬關系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認定被申請人欠申請人-----元及利息(自20__年-月20日起計至實際清償值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訴訟費-----元,被申請人沒有按照法院判決執行,申請人申請法院對其強制執行,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裁定:“經窮盡執行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的條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因此,申請人作為債權人依法向貴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__年__月__日
公司申請破產申請書篇十二
一般來說,企業被宣告破產的原因和條件是資不抵債。具體法律程序:可以由破產公司自己即債務人申請破產,也可以由破產公司企業的債權人申請破產,法院受理后給予作出受理裁定,制定管理人(過去叫清算組),清產核資,確定債權債務,進行分配等破產程序。具體規定在破產法。
《破產法》相關條文: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條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企業申請破產條件的詳細解讀
《破產法》未具體規定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條件,但理論界與實務界普遍認為,該項權利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并非任何債權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行使。一般以為,債權人申請啟動破產程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屬于合法的民事債權。即該債權必須是依據合法的民事法律關系所形成的。債權是因私法而產生的權利,有別于因公法而產生的請求權,如罰款、罰金等。該類請求權不是民法意義上平等主體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且往往有足夠的法律強制保障手段加以實現,而破產程序是依法確保民事債權實現的司法程序。因此,非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債權,不能啟動破產程序。
第二債權人的債權必須具有金錢或財產給付內容。因為破產程序是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清理或分配的程序,所以只有享有財產上請求權的債權人,才可以通過破產程序滿足其要求。如果債權屬于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請求權,如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變更權屬登記等,由于不具有財產給付內容。因此,該類債權人不能啟動破產程序。
第三債權人的債權必須是確定的、沒有爭議的債權。破產程序解決的是債務人沒有履行能力的問題,而不是解決有爭議的債權性質及數額問題。因此,債權人的債權如果與債務人還存在爭議,處于不明確或不穩定狀態,則債權人不能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而應當首先通過審判程序解決爭議。
第四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是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實質條件。對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標準具體如何把握的問題,現行《破產法》對此未作明文規定,但前段時間公布的破產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定了這樣的判別標準:一、債務的履行期已經屆滿且無爭議,或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二、經債權人提出清償要求;三、債務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停止清償。同時還對默示方式停止支付的情形作了列舉規定。該司法解釋雖然尚未成形,但可以作為實踐認定的參考。另外,對于停止清償的期限把握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最高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停止清償到期債務并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以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