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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報告篇一
根據刑法規定,確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無外乎從犯罪構成的四個主客觀要件方面來分析,即犯罪的主體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客體方面。現針對本案搶劫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對證據的要求作一個分析報告。
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依照刑法、刑訴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并結合本案具體案情,認定王某、徐某搶劫罪的證據如下:
刑法中犯罪主體是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為的自然人與單位。只有行為主體具備了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與責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凡是年滿14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故以下證據可證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體資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證;
(二)王某、徐某的戶口簿或戶口底卡檔案;
(三)王某、徐某的醫院出生證明;
(四)入學、入伍等登記中及個人履歷表中有關年齡證明;
(五)出生地同一區域鄰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親友證詞;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親屬證詞;
在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上述證據過程中,由于實踐中經常發生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友通過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齡的方法逃避刑罰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邊緣年齡的查證,僅依據身份證和戶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認定其犯罪主體資格的,故應取得上述證據中的第(三)、(四)、(五)項,以形成一證據鏈條,互相印證。
通過對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能夠證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歲,被告人徐某今年39歲,在犯罪時均已滿14周歲,具備《刑法》規定的搶劫罪所要求的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故兩被告人均為適格的犯罪主體。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態度。
在主觀方面,搶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關于認定本案兩被告王某、徐某搶劫罪主觀故意的證據有:
(一)證明王某、徐某搶劫罪主觀故意的直接證據為兩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各被告共同實施犯罪進行了計劃分工并且各人分別實施了相應的具體犯罪行為。
首先王某提出,尋找一個住人少、能包嫖宿的飯店,到深夜時搶劫“小姐”和飯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飯店內,到深夜時分另給徐某、李某發短信,并打開屋門讓兩人進屋,3人共同實施搶劫。 選定目標后,王某入住飯店,并給另外兩被告發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間,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兩人則來到飯店老板孫某夫婦的房間,由王某把刀架在孫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錢。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明被告人實施作案有動機、目的。
即三個覺得打工掙錢太少,手頭拮據,于是想找一個省力又掙錢快的門路,由此想到劫取飯店以獲取錢財。并且被告均認識到劫取錢財會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并且在壓制其反抗的過程中可能會造成人身傷害,但為了非法獲得錢財的目的,仍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這就具有搶劫罪的主觀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各被告人對共同實施搶劫行為事先進行了商量,并且達成了共識。
王某提出,尋找一個住人少、能包嫖宿的飯店,到深夜時搶劫“小姐”和飯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體的實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各被告傷害被害人的時間是在搶劫行為當時,其目的是為搶劫排除障礙,而不是為搶劫完成后而實施傷害行為。此證據可證明行為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實施壓制被害人反抗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主觀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證據的基礎上,以下間接證據可進一步印證各被告的主觀故意。
1、被害人陳述、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
2、事先踩點場所的現場證據即現場勘查筆錄、證人證言、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已按計劃的內容準備工具、踩點印證其主觀故意的心理態度。
3、提取的物證:西瓜刀、手機,能證明被告人在預謀時主觀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準備,以及積極按照事先預謀實施搶劫行為。
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
(一)作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該結果的發生。
(二)對于共同搶劫犯罪,作為共同犯罪參與者,各被告人在主觀上都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的組成部分。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的表現,具體說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么樣的行為,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即犯罪客體進行了侵犯,以及這種侵犯造成了什么樣的后果的事實特征。
在客觀方面,搶劫犯罪的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犯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證明本案被告搶劫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證明預謀中及在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進行搶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壓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則使用西瓜刀這一作案工具架在孫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財物,并在孫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脅其拿錢,后孫某的妻子劉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訴兩人的錢在抽屜里。
(二)被害人、現場目擊證人、旅社其他服務員的證言。證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威脅的手段壓制被害人反抗而強行劫取財物。
(三)案發現場或從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認處提取的物證:西瓜刀、手機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筆錄、辨認筆錄。
(四)鑒定結論。物證及其附著物上的血型鑒定、指紋鑒定、dna鑒定、藥物鑒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證來源的相關證據:
1、同案犯的言詞證據;
2、證人或同案犯與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認筆錄;
3、鑒定結論,從來源處提取的同類物及物證所作的同一鑒定。
(六)搶劫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七)書證:傷情檢驗,證明被害人的傷害部位、傷口特征與各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所證明的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的行為及所使用的兇器能否對應。
(八)書證:醫院病歷資料,證明傷情檢驗結論的科學性。
(九)住宿登記的筆跡鑒定。
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證證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傷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脅;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指向的直接對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財物;
(三)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和當場取得財物。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往往造成人身傷亡。侵犯復雜客體,是搶劫罪區別于其他侵犯財產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權利罪的主要標志。
證明本案被告人實施搶劫犯罪客體方面的證據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1、戶籍證明、身份證;
2、物證,提取的被害人隨身攜帶的物品及其提取筆錄;
3、書證,被害人的傷情鑒定;
(二)被害人的財產權利
1、目擊證人的證言
2、被害人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4、書證,勘驗筆錄
5、物證,現場照片
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侵犯了雙重客體,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案件分析報告篇二
案情簡介:
張某于2010年7月23日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10月20日,張某在工作中不慎受傷,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未果后申請工傷鑒定。2012年5月24日,經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2年7月26日,張某被鑒定為傷殘七級。但是雙方在工傷認定作出前,2012年3月1日達成賠償協議簽訂《賠償協議》,主要內容為:簽訂本協議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張某78000元,雙方勞動關系、工傷保險關系終止。之后,雙方未實際履行該協議。2013年1月,張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項工傷待遇共計135600元,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張某的仲裁請求。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分析: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經相關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有權利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勞動者受工傷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私下達成賠償協議,之后勞動者又就工傷保險待遇提起仲裁或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的,存在兩種情形:
一、如果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況下簽訂的,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法院或仲裁機構應該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認定協議有效。但是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變更或撤銷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會根據實際情況變更或撤銷該協議。
二、如果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簽訂的,且勞動者實際所獲補償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會變更或撤銷賠償協議,或直接判決用人單位補足雙方協議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第73條規定,對于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第54條也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或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撤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所以,對于工傷“私了”的協議效力不可一概而論,勞動者有權利根據實際情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案中張某系公司職工,其在工作中受傷已被認定為工傷,依法應當享受相應工傷待遇。雙方雖然就工傷處理事宜雖已經達成了補償協議,但公司并未按協議約定向張某支付相關補償金,且所獲補償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所以張某的請求能夠得到法院和仲裁機構的支持,得到雙方協議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案件分析報告篇三
尊敬的公司領導:
通過與公司相關人員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查閱案件書面材料、法律法規,現特就佛山力雄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山力雄”)票據事宜制作本分析報告,并提出建議,供領導參考。
一、基本案情
票號為***6的商業承兌匯票由內蒙古通遼國家糧食儲備庫(以下簡稱“糧食儲備庫”)開出,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營業部托收承付(以下簡稱“興業銀行”),內蒙古國創金科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創金科”)接收后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公司,然后由公司背書轉讓給現在持票人佛山力雄。
2016年6月,票據到期后佛山力雄向興業銀行申請承兌,興業銀行以票據印章不清晰為由拒絕承兌。
2017年4月,佛山力雄再次向興業銀行申請承兌,4月10日,興業銀行作出書面拒絕付款理由書,拒付理由為:無款支付。
二、案件分析
本案件中涉及五方當事人,各方法律地位如下:糧食儲備庫為出票人,國創金科以及我司均為背書人,佛山力雄為持票人,幸運銀行為承兌人。
依據票據法規定,持票人佛山力雄享有三種權利,一是付款請求權,即票據持票人享有向承兌人請求支付票據款項的權利,這是第一順位的權利;二是追索權,票據被拒絕承兌后,持票人有權向前手即票據背書人主張追索權,要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費用,追索權具有選擇性,持票人可以只向某一背書人追索,也可以向所有背書人以及出票人追索,被追索人償還款項后,也獲得了票據上的權利;三是利益返還請求權,所謂利益返還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則所享有的一項權利,即當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因時效超過或者欠缺一定手續而消滅時,該持票人對出票人或者承兌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內有請求返還的權利。
票據被拒絕承兌后,佛山力雄有權向其前手即國創金科、我司以及出票人糧食儲備庫主張追索權。
三、法條依據
《票據法》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票據的;
(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票據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第十八條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建議
1、我司作為票據背書人,佛山力雄公司可以向我司主張票據追索權,但通過逐級向上追索,實質上最終的責任方為票據出票人糧食儲備庫,為減少追索過程的繁瑣、防止追索權時效經過,建議我司與佛山力雄協商,由佛山力雄持票據以及拒絕承兌理由書向出票人糧食儲備庫主張票據追索權,由出票人償還票據金額以及其他費用。
2、若糧食儲備庫拒不支付,我司可以建議佛山力雄向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另根據興業銀行拒絕承兌書可得知,拒絕承兌的原因是糧食儲備庫的賬戶上沒有款項可供支付,糧食儲備庫明知對外開具票據應在賬戶上預留相應款項,但實際上賬戶內卻無款支付,存在票據詐騙的嫌疑,若佛山力雄在向糧食儲備庫主張追索權后,糧食儲備庫仍拒不支付,我司可以建議佛山力雄以糧食儲備庫存在票據詐騙行為向公安機關報案。
李名博
2017年4月16日
案件分析報告篇四
案情簡介:
張某于2010年7月23日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10月20日,張某在工作中不慎受傷,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未果后申請工傷鑒定。2012年5月24日,經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2年7月26日,張某被鑒定為傷殘七級。但是雙方在工傷認定作出前,2012年3月1日達成賠償協議簽訂《賠償協議》,主要內容為:簽訂本協議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張某78000元,雙方勞動關系、工傷保險關系終止。之后,雙方未實際履行該協議。2013年1月,張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項工傷待遇共計135600元,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張某的仲裁請求。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分析: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經相關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有權利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勞動者受工傷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私下達成賠償協議,之后勞動者又就工傷保險待遇提起仲裁或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的,存在兩種情形:
一、如果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況下簽訂的,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法院或仲裁機構應該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認定協議有效。但是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變更或撤銷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會根據實際情況變更或撤銷該協議。
二、如果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簽訂的,且勞動者實際所獲補償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會變更或撤銷賠償協議,或直接判決用人單位補足雙方協議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第73條規定,對于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第54條也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或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撤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所以,對于工傷“私了”的協議效力不可一概而論,勞動者有權利根據實際情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案中張某系公司職工,其在工作中受傷已被認定為工傷,依法應當享受相應工傷待遇。雙方雖然就工傷處理事宜雖已經達成了補償協議,但公司并未按協議約定向張某支付相關補償金,且所獲補償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所以張某的請求能夠得到法院和仲裁機構的支持,得到雙方協議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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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報告篇五
原告人張某(愛害人),男,漢族,1976年9月日出生,現住鄭州市金水區三全路。
被告人陳某(肇事方),男,漢族,1972年3月日出生,現住鄭州市金水區柳林鎮沙門村。
20xx年5月27日,陳某駕駛豫akb888號廣州雅閣小型轎車沿國基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國基路163路公交站牌處,與張某駕駛的輕騎牌電動車相撞,致張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陳某不旦沒有求助受傷者(張某),反而駕車逃逸。
事故發生后,群眾報警,張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總醫院(以下簡稱煤炭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1、創傷性失血性休克;2、腦外傷;3、左側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窩處皮膚挫裂傷,肌腱斷裂;6、面部皮膚裂傷;7、腸粘連,腸系膜裂傷等。治療至20xx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張某無錢繼續治療而被迫出院。出院證上顯示:1、建議繼續治療;2、加強左下肢腘窩處傷口換藥;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強下肢活動預防血栓形成等。
20xx年6月18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五大隊(以下簡稱交警五大隊)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事故認定書),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負事故責任。
20xx年6月23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以下簡稱事故鑒定所)依法對受害者張某傷情程度作出《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以下簡稱損傷鑒定書),結論為“張某傷情程度評定為重傷”。
20xx年6月16日,陳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xx年(批捕沒)。即將被移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審查**。
1、交警五大隊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瑕疵
2、事故鑒定所依法作出的損傷鑒定書是否有瑕疵。
3、誤工費的的賠償期間是多久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5、交通費賠償多少的問題(我方有沒有票據)。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時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賣的藥有無票據及醫囑單(沒有顯示)上的內容是什么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么(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療費用是否應該賠付,數額如何計算
1、交警五大隊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瑕疵
該事故認定書從形式角度講,載明了:交通事故時間,交通事故地點,當事
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構成要件。如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存在瑕疵,該認定書是應該被司法機關所采納。
2、事故鑒定所依法作出的損傷鑒定書是否有瑕疵。
該鑒定書是依據煤炭醫院住院病歷和輔助檢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鑒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請重新鑒定該鑒定書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況的發生。
3、誤工費的的賠償數額及期限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但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無法計算。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但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難以計算。
5、交通費賠償多少的問題(我方有沒有票據)。
依據《/span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因此,受害方應就該部分提供適當的票據加以證明方可。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時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據河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的規定1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30元:期間為從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數額大約為(30×15﹦450)450元。
說明:住院期間較短,所以數額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賣的藥有無票據及醫囑單(沒有顯示)上的內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購買四千元藥物繼續用藥進行治療,但沒有正式票據。
訴訟是以證據為基礎的,如沒有證據則對負有舉證責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該部分費用將不被支持。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么(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受害者還沒有做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持)
純粹從民事角度講精神撫慰金是應該得到司法部門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撫慰金爭議較大,如判決難以獲得支持,但是我們應抓住在判決前的機會力爭通過調解得到較大的賠償。
10、后期治療費用是否應該賠付,數額如何計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沒錢治療而且肇事都駕車逃逸亦未給任何治療費用。后期治療費用可通過鑒定或待二次手術發生后另行主張權利。
五、相關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分析報告篇六
發布時間:2011-8-1
1睢縣土地違法案件
查處情況分析報告
睢縣國土資源局在商丘市國土資源局及睢縣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和大力支持下,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市文件精神,不斷加強監察隊伍建設,進一步完善了各項土地執法監察制度,加大了土地執法監察力度。并能夠按照市局要求,嚴格各項紀律,結合自身業務的需要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進行了認真系統的學習,提高了自身的素質,避免了盲目執法,為執法監察工作的開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今年以來,在進一步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力度的同時,建立和完
善了《執法監察動態巡回檢查制度》、《執法監察報告備案制度》等規章制度,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監察,依法行政水平,認真執行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15號令的規定,加大了對土地違法責任的黨政紀處分力度,嚴厲查處了一批非法占地、毀壞耕地等各類土地違法案件,有效的遏制了土地違法行為。今年共立案查處26起,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起。案件查處率95%以上,結案率100%,準確率100%,進一步加大耕地保護力度,嚴厲打擊毀耕取土行為。多次聯合紀檢監察、公安、規劃、交通等部門組成查處打擊毀耕取土、賣土違法犯罪行為的執法辦案組,深入村莊田間地塊,縣城各街道、各區域,進行集中整治和普遍嚴查,全面打擊毀壞耕地及基本農田范圍內非法取土賣土、破壞土地資源等土地違法犯罪行為,打擊了非法取土、賣土者的囂張氣焰。確保了全縣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得到切實有效保護,保持耕地面積始終穩定,鞏固農業農村發展之基礎,保護農民生產生活之根本。
難執行到位。六是聯合協調辦案查處力度不夠。從以上移送公安、紀檢監察部門違法案件數據及落實責任追究數據可以看出,不加大責任追究力度,不足以嚴厲打擊違法用地者的囂張氣焰。
下一步我們將做好二個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政策。一是繼續面向政府和領導宣傳。讓領導及時了解掌握國土資源動態情況和法規政策,引起領導重視,提高領導認識,轉變領導思想觀念,在招商引資用地方面樹立科學發展觀和依法用地觀,實現由主導違法用地滿足盲目擴張的發展沖動到依法合理用地促進科學發展的根本性轉變。二是向用地單位和群眾搞好法律宣傳。采取送法規、講案例等方式進行宣傳教育,促使用地戶以法律和政策為準則、以違法安全為鏡鑒,自覺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依法合理用地。三是向群眾搞好宣傳。以墻標、廣播電視、村喇叭、宣傳彩頁、宣傳車等為載體宣傳土地國情、國策和法規政策,讓他們意識到違法用地的嚴重后果,增強保護耕地和依法用地的法制觀念,提高依法維護權益的能力。
展、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在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過程中要堅持原則,敢于碰硬,嚴厲查處一批違法用地、非法批地、非法占地和毀壞耕地案件。要按照“既處理事又處理人”的執法辦案原則,積極與紀檢監察和公、檢、法等部門溝通,建立快捷、高效的聯合辦案和案件移送機制,通過強力執法,在打擊土地違法行為的同時,充分發揮懲處的震懾和警示作用,達到處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
我們在今后的工作中將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執法監察人員的政治理論素養和業務水平。堅持科學的發展觀,正確處理發展與保護耕地的關系,深入調查,轉變作風,提高服務水平,樹立國土資源部門的良好形象,為土地執法監察工作的開創一個新局面。在現有成績的基礎上再邁一個新臺階。
睢縣國土資源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分析報告篇七
在行政執法中,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是證據理論上的一個基本問題,同時也是行政處罰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是一項復雜、細致的工作:它首先要對各個在案證據的采用性和證明力進行認證,在此基礎上再對全部證據的多種因素進行總體的分析判斷,最終判定全部證據是否達到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標準。這一切無疑是一個非常復雜的推理和判斷過程,有時甚至可以說是非常艱難的工作。因此,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進行系統的理性的邏輯分析,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既定的證明要求完成證明任務,正確辦理行政處罰案件。
一、證明的概念
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是指辦案機構對違法案件事實及其處理的認定。具體地說,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是指辦案機構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對收集到的的進行審查判斷,確定違法主體是誰,違法事實是否發生,并對確認的違法事實分析定性,以決定適用何種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的執法活動。證明在辦案工作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是辦案工作的核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首先查明案件事實,而案件事實是否查明必然就有一個案件事實的證明問題。無論我們關注與否以及關注的程度如何,案件事實的證明問題都不以我們的意志為轉移而客觀存在于行政處罰活動中。
證明是查明違法事實的基本方法,它貫穿于立案、調查、結案等一系列辦案階段之中。只有在收集、審查、判斷證據,并運用證據完成了確認案件事實的證明任務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才能適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因此,辦案工作的完成,有待于證明任務的完成。
完成案件事實的證明與證據之間存在密切的關系。每個證據都對案件事實起著不同程度的證明作用,而證明是在對單個證據的證明作用分別分析認定的基礎上,對全部在案證據是否能夠認定案件事實的要求的綜合判斷。證明與證據的證明力大小有實質性的聯系,也就是說,證明任務的完成實際上依據證據的可信的價值而定。證明還與各個證據和事實之間聯系的緊密程度、各個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情況以及各個證據之間的聯系緊密相關。
二、證明的內容
總體來說,辦案工作的證明內容就是確定案件的客觀違法事實及其處理。證明內容完成后,所調查的違法事實必須清楚,證據必須確鑿充分,能為定性處罰打下堅實的基礎。具體來說,證明的內容,就是指違法案件中,需要由辦案機構依法收集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即要對違法主體、違法時間、違法地點、具體違法活動、危害后果如何,這五個方面及其應當適用何種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怎樣處理加以證明。
(一)違法主體
違法主體是指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并有承擔相關行政責任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即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的對象。對違法主體的證明包括兩個方面的問題,其一是違法主體是誰,其二是違法主體的基本情況。“責任自負”是確定違法主體的基本原則。違法主體是指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絕不是說任何具體從事違法行為者,就一定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對象,如無行為能力人就不能為其違法行為承擔責任,再如企業的分支機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的分支機構并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任由企業承擔。但也并不是說,企業的分支機構對其經營活動就一定不承擔責任,它只是不能完全獨立承擔責任而已。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解釋,企業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當該經濟組織不能完全承擔有關行政責任時,應由其所隸屬的企業法人承擔,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有類似的相關規定。因此,確定作為查處對象的違法主體時,要視具體的案情而定。
案件分析報告篇八
最近,***礦紀委根據領導批示,對***轉辦的電話舉報反映一采區書記xxx從工人工資中扣款問題進行了初核。經查,一采區支部書記xxx存在從工人工資中扣款的事實,但罰款是按職教科檢查處罰制度《***煤礦關于下發安全培訓“必知必會”考核評比辦法的通知》及采區管理規定進行,未發現無故罰款和超額罰款等違規現象。案后,***煤礦紀委通過對其他采區的走訪調查,發現這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共性現象,每個采區都存在因安全培訓檢查不合格罰款的現象,而規定制度的貫徹學習不到位,監督環節的不完善,都可能導致群眾不理解不滿意,干部**的情況。那么我們如何來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呢。
xxx,男,漢族,大專文化,19xx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參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區支部書記,正科級。
每月,職教科對采區安全培訓工作的檢查中,如發現筆記本不全、沒有筆記、不參加技術考試和考試不合格等不合格情況,職教科都會按《***煤礦關于下發安全培訓“必知必會”考核評比辦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區罰款。負責采區安全培訓工作是采區支部書記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在職教科對采區罰款后,一采區書記xxx都會按照職教科處罰的明細對筆記不合格、不參加考試等工人進行如數罰款,因現金罰款難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從工資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規定制度貫徹學習不夠和缺乏賬目等原因,造成職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滿意情緒,并且缺乏監督和監管,容易形成**。
xxx從工人工資扣款案所涉及的情況是我礦安全培訓管理工作中普遍發生的情況,屬于共性問題,此案的發生暴露出安全培訓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監督管理方面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是制度貫徹成效較差,對于安全培訓相關的制度、規定貫徹學習不足,職工對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處罰的具體情況,違規被處罰后沒有得到詳細的告知,對于自己被扣錢疑惑不解,從而產生不滿,影響工作情緒和企業安穩。
二是監管機制不夠完善,管理比較混亂。從xxx從工人工資扣款案不難看出,從職教科罰款到xxx按明細扣款到上交罰款,全環節缺乏監督管理的有效機制。全程xxx都是一個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據和賬目管理,為套取、截留提、**創造了條件。
三是職教科罰款明細缺乏公示,罰款操作缺乏票據。在安全培訓工作檢查中,職教科針對不合格單位進行的處罰明細并未進行公開,并且罰款缺乏規范的票據,客觀上容易導致**違法問題的發生。
第一,以案為鑒,加大制度貫徹力度。
無論多么好的制度,如果無法貫徹執行都是毫無用途的,而制度執行的前提就是貫徹落實,在日后的工作中應該加強制度貫徹的力度,利用班前會和培訓課等機會對職工息息相關的制度進行傳達和學習,從而讓職工有規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強監督,建立健全監管機制。
對工人工資中扣款的環節缺乏監督,可能會存在無故罰款、超額罰款和挪用罰款等廉政風險。建議對采區安全培訓相關罰款進行跟蹤監督,利用廉政風險防控三級預警系統進行及時預警,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及時優化流程,堵塞廉政風險。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務公開工作。
在職教科安全培訓檢查工作流程中應增加監督環節,并強化公示公開,罰款要有票據和賬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亂和個人權限過大的情況。
案件分析報告篇九
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東縣野三關鎮雄風賓館發生一起命案。鄧xx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該鎮政府招商協調辦主任鄧xx刺死,同時將與鄧xx同辦公室的黃xx刺傷。鄧xx隨即報警,并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巴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一、鄧xx案件的基本情況以及相關處理鄧xx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組織偵辦,湖北省公安廳派員指導辦案。巴東縣公安局通過網絡、電視臺等向社會通報該案的基本情況。
綜合相關報道,鄧xx案件的基本情況概括如下:
(1)涉案人員
鄧xx: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系野三關雄風賓館服務員。
鄧xx:男,生前系野三關鎮政府項目招商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黃xx:男,系野三關鎮農業服務中心職工;2009年2月至案發前借用在野三關鎮項目招商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任招商辦副主任。
(2)案件的發生
2009年5月10日晚8點左右,鄧xx、黃xx和鄧中佳在一起吃完晚飯后陪他人到雄風賓館休閑中心夢幻城消費。三人來到夢幻城二樓的一個休息室(即該中心水療區的一個包房),黃xx走在前面,他進門后,看見鄧xx正在休息室洗衣服。黃xx以為鄧xx是水療區的服務員,便要求鄧xx提供異性洗浴服務。鄧xx回答說,她是三樓ktv員工,不是水療區的服務員,拒絕黃xx的要求。黃xx聽后很是氣憤,質問鄧xx說,這是服務場所,你不是“服務”的在這里做什么?雙方隨后發生口角。爭持過程中,鄧xx走出該休息室,進入隔壁的服務員休息室。黃xx認為鄧xx態度不好,尾隨鄧xx進人服務員休息室并繼續與她爭吵。此時,鄧xx聞聲進入該室,與鄧xx爭吵,他說:“怕我們沒有錢么?”即拿出一沓錢炫耀,并用錢打鄧xx的頭部、肩部,說來消費就應得到服務。鄧xx回答說有錢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務。在三人爭吵過程中,休息室內另兩名服務員上前勸解,鄧xx欲離開休息室。鄧xx將其攔住并推坐在沙發上,鄧xx欲起身離開,鄧xx再次將鄧xx推坐在沙發上。鄧xx遂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鄧xx刺去,鄧xx的左頸、左小臂、右胸、右肩被刺傷,后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黃xx見狀上前阻攔,被鄧xx刺傷大臂。案發后,鄧xx用自己的手機撥打“110”報警,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經法醫檢驗,鄧xx左頸部刀傷割斷動脈并劃破氣管,右胸部刀傷穿透胸腔刺破右肺,死亡原因為失血性休克死亡。黃xx轉至宜昌進行治療。
(二)相關司法判決
(1)鄧xx被提起刑事訴訟
巴東縣人民檢察院目前已經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鄧xx起訴至巴東縣人民法院。6月5日下午,鄧xx的兩位辯護律師(汪少鵬、劉鋼)收到巴東縣法院依法送達的起訴書。檢察機關認為鄧xx具有防衛過當、自首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2)法院一審判決故意傷害罪
6月16日上午11時,鄧xx案件由湖北巴東縣人民法院一審結束。合議庭當庭宣判,鄧xx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于防衛過當,且鄧xx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除處罰。
根據出庭公訴的巴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許雪梅、楊玉蓮宣讀的起訴書,2009年5月10日晚,巴東縣野三關鎮招商辦主任鄧xx、副主任黃xx等人,酒后到巴東縣野三關鎮“雄風賓館夢幻城”玩樂。鄧、黃等人欲去水療區做“異性洗浴”。黃xx發現vip5包房內正在洗衣的鄧xx后,進入房問,向鄧xx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鄧xx稱自己不是水療區的服務員,并擺脫了黃的拉扯,拒絕了其要求。隨后,鄧xx離開vip5包房。在走廊上,鄧xx遇見了ktv區的服務員唐某,向唐講客人將她誤認為是水療區的服務員之事,并與唐某一同進人服務員休息室。此時,休息室有羅某某、王某、袁某三名服務員正在看電視。黃xx緊跟鄧xx進入休息室,對其進行辱罵。鄧xx聞聲趕到休息室,得知鄧xx拒絕為黃xx提供 “陪浴”服務,便與黃xx一起對鄧xx進行辱罵,拿出一沓錢炫耀并朝鄧xx面部、肩部掮擊。鄧xx稱有錢也不陪浴。經服務員羅某某勸解,鄧xx欲離開休息室,被鄧xx拉回。此時,聞訊趕來的領班阮某某,對鄧xx、黃xx解釋說鄧不是水療區服務員,并讓鄧xx離開休息室。鄧xx欲再次離開,鄧xx又將其拉回并推倒在沙發上。鄧xx站起來從隨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鄧xx再次用力將鄧xx推倒在沙發上。鄧xx雙腳朝鄧xx亂蹬,把鄧xx蹬開,并站起來。鄧xx再次撲向鄧xx,鄧xx持水果刀朝鄧xx刺擊,致鄧xx的左頸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處受傷。黃xx上前阻攔,亦被鄧xx刺傷右臂。鄧xx因傷勢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巴東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學鑒定:鄧xx系他人用銳器致頸部大血管斷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黃xx右臂為輕傷。
公訴人同時稱,案發后鄧xx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案件事實。起訴書載明:偵查期間,受公安機關委托,湖北省人民醫院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和武漢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對鄧xx進行了精神病醫學鑒定,結論為:“鄧xx為心境障礙(雙相),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公訴人認為,鄧xx在制止鄧xx、黃xx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過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同時,鑒于鄧xx屬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十八條,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具有主動投案自首的情節,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旁聽庭審的有關人士介紹,鄧xx的辯護律師汪少鵬、劉鋼為鄧xx作了無罪辯護。他們強調,鄧xx的防衛行為是適當的、適度公訴人稱:偵查期間,受公安機關委托,湖北省人民醫院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和武漢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對鄧xx進行了精神病醫學鑒定,結論為:“鄧xx為心境障礙(雙相),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并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鄧xx的行為同時也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具有無限防衛權,不應負刑事責任。經過近一個小時的法庭辯論后,法官于上午10時30分宣布休庭。
經過合議庭合議后,法官于上午11時宣布了判決結果:鄧xx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于防衛過當,且鄧xx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除處罰。
(三)網友熱評
3.在這里,我們只有默默的承受,怒吼、絕望,在您們眼里,那都是無知、可笑、無用的表現,我們只有期待,用我們的雙手,送您們去那一個世界,因為我們堅信,不管是上帝、如來、玉皇大帝還是觀世音,他們再也不會把我們和您們放在同一個世界,您們去天堂,我們愿意去地獄,只要離開!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4.你們想判什么罪就判什么罪吧,我們沒得說。
5.有錢就是了不起。連自己的命都可以買!
6.鄧xx進了看守所呀?也許又會糊里糊涂的死了。躲貓貓,做惡夢!!!!!!!!!!!!!!!!
三個土皇帝想去搞個異性服務,怎么可以說是強奸呢,是臨幸,土皇帝土是土了點,大小也是皇帝啊。 ,還真讓人說中了,按倒在沙發上變成了推倒了沙發上,修腳刀變成了水果刀,三個人變成了兩個人,要求性服務變成了要求異性服務,還多出了兩個服務員。下一步這兩個服務員就是指認鄧xx故意殺人的證人。這樣鄧xx故意殺人的證據就足了...我只想提醒大家,鄧xx有事,全國有事!
(三)綜合評述
我認為,鄧xx的行為不構成特殊防衛或防衛過當,應認定為正當防衛比較合適。
在此列舉理由如下:我國《刑法》第20 條第1 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力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首先,黃、鄧的行為對鄧xx構成不法侵害。有人認為,不法侵害只包括犯罪行為,不包括其他違法行為;有人認為,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為與其他違法行為。還有人認為,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他一般違法行為,但又不是泛指一切違法犯罪行為。我同意最后一種觀點,認為不管是違法還是犯罪行為,只要是對他人的權利給予實害或危險都成立不法侵害。結合具體案情分析:黃、鄧對鄧xx的拉扯、辱罵、拿錢煽擊、拉回、推倒等行為侵害了其合法的人身權利,應屬于進攻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
其次,該不法侵害是急迫的。關于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刑法理論上有進入侵害現場說、著手說、直接面臨說與綜合說。我贊同張明楷教授的綜合說,認為一般情況下,應以不法侵害人著手實行不法侵害時為其開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待其著手實行后來不及減輕或者避免結果時,也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只要侵害尚未結束,就允許采取防衛行為。我認為,所謂“急迫”的侵害或“現實的危險”都是指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結合具體案情分析,黃、鄧的拉扯、推倒等行為對鄧xx的人身權利造成了現實的侵害,使其合法權益處于緊迫的危險之中,應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
第三,鄧xx防衛行為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自己合法的人身權利免受黃、鄧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在面對黃、鄧的強行陪浴要求及辱罵,拉扯,推倒等不法侵害時,鄧xx緊迫之中揮刀行為的目的僅僅是為了防止自己合法人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其主觀上并無傷害的意圖。
最后,從本案的事實來看,鄧xx當時是出于一種緊急狀況:黃、鄧是兩個身強力壯的男人,鄧xx與他們在力量上強弱懸殊;而且這兩人之前還有逼她陪浴的要求,主觀上對其有性侵害的意圖;他們在遭鄧xx拒絕后又跟蹤騷擾、暴力煽錢侮辱,把她數次推到沙發上,這樣的反復撕扯已足以使孤弱無助陷入絕望之中的鄧xx感受到將要被強奸的緊迫危險,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一個21 歲的女孩都不可能冷靜的掌握反抗的限度。此時要求鄧xx明確其防衛限度,再小心翼翼的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進行防衛是很荒唐也是很不合理的。因此,我認為在本案中,鄧xx被兩個男人幾次逼倒在沙發上,人身權利受到緊迫威脅,而當時手邊又無其他防衛工具,旁觀者對其也無實施任何救助措施,在這種沒有辦法的特殊情形下,只要鄧xx的防衛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其法益的合理需要,即使表面上的防衛限度超過侵害強度也可認定為正當防衛。
案件分析報告篇十
最近,_礦紀委根據領導批示,對_轉辦的電話舉報反映一采區書記___從工人工資中扣款問題進行了初核。經查,一采區支部書記___存在從工人工資中扣款的事實,但罰款是按職教科檢查處罰制度《___煤礦關于下發安全培訓“必知必會”考核評比辦法的通知》及采區管理規定進行,未發現無故罰款和超額罰款等違規現象。案后,___煤礦紀委通過對其他采區的走訪調查,發現這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共性現象,每個采區都存在因安全培訓檢查不合格罰款的現象,而規定制度的貫徹學習不到位,監督環節的不完善,都可能導致群眾不理解不滿意,干部腐敗的情況。那么我們如何來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呢。
一、基本案情
___,男,漢族,大專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參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__年8月至今任一采區支部書記,正科級。
每月,職教科對采區安全培訓工作的檢查中,如發現筆記本不全、沒有筆記、不參加技術考試和考試不合格等不合格情況,職教科都會按《___煤礦關于下發安全培訓“必知必會”考核評比辦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區罰款。負責采區安全培訓工作是采區支部書記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在職教科對采區罰款后,一采區書記___都會按照職教科處罰的明細對筆記不合格、不參加考試等工人進行如數罰款,因現金罰款難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從工資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規定制度貫徹學習不夠和缺乏賬目等原因,造成職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滿意情緒,并且缺乏監督和監管,容易形成腐敗。
二、發案原因分析
___從工人工資扣款案所涉及的情況是我礦安全培訓管理工作中普遍發生的情況,屬于共性問題,此案的發生暴露出安全培訓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監督管理方面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是制度貫徹成效較差,對于安全培訓相關的制度、規定貫徹學習不足,職工對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處罰的具體情況,違規被處罰后沒有得到詳細的告知,對于自己被扣錢疑惑不解,從而產生不滿,影響工作情緒和企業安穩。
二是監管機制不夠完善,管理比較混亂。從___從工人工資扣款案不難看出,從職教科罰款到___按明細扣款到上交罰款,全環節缺乏監督管理的有效機制。全程___都是一個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據和賬目管理,為套取、截留提、以權謀私創造了條件。
三是職教科罰款明細缺乏公示,罰款操作缺乏票據。在安全培訓工作檢查中,職教科針對不合格單位進行的處罰明細并未進行公開,并且罰款缺乏規范的票據,客觀上容易導致違紀違法問題的發生。
三、整改建議
第一,以案為鑒,加大制度貫徹力度。
無論多么好的制度,如果無法貫徹執行都是毫無用途的,而制度執行的前提就是貫徹落實,在日后的工作中應該加強制度貫徹的力度,利用班前會和培訓課等機會對職工息息相關的制度進行傳達和學習,從而讓職工有規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強監督,建立健全監管機制。
對工人工資中扣款的環節缺乏監督,可能會存在無故罰款、超額罰款和挪用罰款等廉政風險。建議對采區安全培訓相關罰款進行跟蹤監督,利用廉政風險防控三級預警系統進行及時預警,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及時優化流程,堵塞廉政風險。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務公開工作。
在職教科安全培訓檢查工作流程中應增加監督環節,并強化公示公開,罰款要有票據和賬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亂和個人權限過大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