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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優(yōu)秀19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0-25 09:26:02
最新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優(yōu)秀19篇)
時間:2023-10-25 09:26:02     小編:QJ墨客

在人民愈發(fā)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yè)化合作的紐帶。優(yōu)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一

上訴人{公司10}因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區(qū)人民法院東經初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公司10}委托代理人{黃1x}、{鞏2x}、被上訴人{公司3}委托代理人{徐5x}、{公司6}委托代理人{成8x}、{王9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裁定認定:6月6日,曹際樣以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的名義與原告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原告租賃給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各種建筑設備,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按約定支付租賃費。工程建設律師發(fā)現,合同上租用方加蓋了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合同專用章。萬杰集團為被告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出具擔保書,約定所租物品的價值及租賃費由其擔保承付,在工程造價費中代扣。

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于5月24日注銷,其債權債務由其改制后的{公司3}處理。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與曹際樣簽訂的租賃合同租用方雖然加蓋了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合同專用章,但由于改制后的{公司3}對該印章不予認可,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證明曹際樣經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授權的證據,故原告主張與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及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主張不能成立,原告應向有關直接責任人主張權利,{公司3}不應作為本案的被告承擔責任,不具備本案被告的主體資格。原告以{公司6}為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提供保證為由而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缺乏相應的事實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原告{公司10}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公司10}負擔。

上訴人{公司10}在二審中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請求依法撤銷一審裁定,發(fā)回重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公司3}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由,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被上訴人{公司6}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由,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公司10}以萬杰集團為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書為由,起訴{公司6}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采納。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二

[案情]

福建省三江制衣有限公司在井岡山市投資辦廠,經注冊登記成立井岡山制衣有限公司(即本案的原告),12月30日,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與被告(所在地為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同未對交付設計圖紙的地點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后被告多次到井岡山市實地勘驗,最后把設計完成的一部分設計圖紙交付給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的總部福建省三江制衣有限公司(所在地為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一部分交付給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的籌建辦公室(所在地為江西省井岡山市)。由于被告未按期交付全部設計圖紙,且交付的圖紙有的為無效圖紙,為此引發(fā)糾紛,經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選擇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并以江西省井岡山市為合同履行地,向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

[分歧]

對本案的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的看法: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屬建設工程的分合同,但《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建設工程所在地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本案的當事人所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也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屬履行地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義務人交付的既不是貨幣,也不是不動產,而是建設工程設計圖紙,屬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其他標的”,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負有交付建設工程設計圖紙義務的一方所在地,被告是負有交付建設工程設計圖紙義務的一方,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為被告所在地。由于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是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因此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

第二種意見認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履行的義務是交付設計圖紙,那么在何地交付,則何地為履行地。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設計圖紙根據交易習慣,一般來說是設計方完成設計圖紙后,交付給發(fā)包方。本案的設計圖紙大部分在原告所在地江西省井岡山市交付的,履行地應在江西省井岡山市,不存在履行地不能確定。故本案的管轄權應為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三

中冶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并姚晉川董事長:濱河新區(qū)是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qū)的核心區(qū),是銀川市產業(yè)轉型升級的主戰(zhàn)場和經濟發(fā)展的重要增長極,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黨委書記李建華,政府主席咸輝,自治區(qū)黨委、市委書記徐廣國,市長白尚成等區(qū)市領導高度重視和關心支持新區(qū)發(fā)展,今年全區(qū)縣域經濟觀摩會銀川六個縣(市)區(qū)共計觀摩點只有七個,而濱河新區(qū)就占了四個。在觀摩點確定后,濱河新區(qū)按照銀川市委、政府的要求,開展了大干100天沖刺縣域經濟觀摩競賽活動。

作為濱河新區(qū)施工建設的主力軍,中冶建工集團旗下所有分公司,主動放棄雙休日、中秋節(jié)、國慶節(jié)長假等休息時間,倒排工期,全力以赴,發(fā)揚白加黑、五加二的實干精神,加班加點,搶工期、搶進度,特別是在工程建設的關鍵時期,中冶建工集團姚晉川董事長親自過問施工進度,親自調度資金安排,有力保障了工程項目的順利推進,確保了自治區(qū)觀摩點項目順利完成和觀摩點沿線項目順利推進,為濱河新區(qū)和銀川市增了光、添了彩,充分體現了中冶建工集團全體干部職工作為“國字號”企業(yè)特別能吃苦、特別能戰(zhàn)斗、特別能奉獻的良好品質。

2016年10月8日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四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是法院認定爭議案件事實的根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證據主要有以下七種: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書證的主要形式有:發(fā)包方的招標文件、承包方的投標書、承包方、發(fā)包方訂立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圖紙、設計技術交底、圖紙會審紀要、工程量簽證單、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對于設計變更的聯系單、隱蔽工程的驗收記錄、工程預決算書等。

2、物證:是指以其形狀、質量、規(guī)格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物—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構筑物、工地施工的機械設備等。比如在對工程量的爭議糾紛中,已完成的形象工程即為物證。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視聽資料的主要表現為發(fā)包方與承包方之間有關工程方面的往來電話錄音、往來電子郵件、對施工現場的錄影錄像資料等。

4、證人證言:是指知曉案件事實的當事人的陳述。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證人證言主要是知曉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履行等事實的人員,所作的陳述。比如,工程監(jiān)理人員對于施工方延誤工期事實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尤其是作為訴訟請求根據或反駁訴訟請求根據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就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而言,即為發(fā)包方、承包方在法庭上對爭議案件事實及反駁事實的陳訴。

6、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運用專業(yè)知識、專門技術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判斷后作出的結論。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中,主要表現形式有:工程質量鑒定結論、工程款的決算結論等。

7、勘驗筆錄:是指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進行查驗、測量、拍照后制作的筆錄,通過勘查、檢驗等方法形成的證據。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主要表現為應承包方或發(fā)包方的申請,法院的審判人員對施工現場的工程量、工程形象進度、停工、窩工、施工場地不具備施工條件等事實,進行證據保全而成的證據材料。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五

《建筑法》存在兩大缺陷。一是涵蓋的建筑范圍方面缺陷,面太窄。未包括“鐵公機”工程以及水利、水運、港口碼頭等,一是包含的建筑流程方面缺陷,線太短。未包括勘探、設計等。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開始實施。歷時兩年多的司法解釋出臺后,在當時引起很大的反響,被認為是解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的“寶典”。這部“寶典”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有許多模糊的地方,有許多回避的內容。

這些模糊和回避的內容,本可以通過修訂《建筑法》來彌補,但是由于《建筑法》立法的先天不足以及修改《建筑法》的種種局限,一部涵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基礎設施工程的跨行業(yè)部門的,以及包含勘探、設計和施工的全國性《建設工程法》至今沒能出臺。修改《建筑法》的呼聲,自2005年開始達到高潮后,突然偃旗息鼓。因此,各地高院和中院,針對各地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制訂了一些指導意見。

隨著上海工程項目規(guī)模的減縮,上海的許多施工企業(yè)走出上海,走向華東地區(qū),走向全國各地。因此,了解各地法院指導意見的特別規(guī)定,我們律師為施工企業(yè)提供法律服務更具有針對性和現實性。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2002年8月)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

(一)掛靠、轉包、違法分包以及內部承包之間關系及法律效力

最高院14號《司法解釋》規(guī)定:

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1.關于掛靠: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低資質的施工企業(yè)借用高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去投標并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關于違法分包(專業(yè)分包和勞務分包):專業(yè)違法分包是指發(fā)包人(業(yè)主、總承包人)將61項專業(yè)分包項目分包給不具有專業(yè)資質的公司或個人;或者該61項專業(yè)分包沒有經過業(yè)主同意,總承包人擅自分包。勞務違法分包是指發(fā)包人(總承包人、專業(yè)分包人)將13項勞務分包項目分包給不具有勞務資質的公司或個人。

福建高院規(guī)定:如何區(qū)分勞務分包與轉包、違法分包?

答:勞務分包是指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人或者專業(yè)承包人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yè)(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鈑金、架線等)發(fā)包給勞務作業(yè)承包人完成的活動。轉包是承包人將所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由第三人施工完成。分包是承包人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項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設,其中《建筑法》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所列的四種行為屬違法分包。勞務分包既不是轉包,也不是分包;轉包及違法分包為法律所禁止,勞務分包則不為法律所禁止。

(1)總包合同合法;

(2)分包單位具備與分包工程相應的資質等級;

(3)對外分包工程須在總包合同中約定或經建設單位認可;

(4)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必須由總包單位自行完成;

(5)分包單位不得將分包工程再行分包。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總分包合同,應認定無效。

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認定轉讓有效。

(1)被轉讓的合同必須是有效合同;

(2)合同轉讓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3)受讓人必須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

(4)轉讓方不得牟利和違背法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合同轉讓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

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不得轉讓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轉讓行為無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在冊職工簽訂合同,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施工,并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的,可認定為企業(yè)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以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張該內部承包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對于建設單位內部承包合同,應當認定為是工程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屬建筑施工企業(yè)的一種內部經營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對此并不禁止,該承包人應對工程施工過程及質量等進行管理,對外承擔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當事人一方以內部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張該內部承包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而掛靠則是指實際施工主體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承攬建設工程,該實際施工主體與被掛靠企業(yè)間并不存在隸屬或管理關系,構成獨立主體間的承包合同關系,如果掛靠單位并無相應施工資質的,應認定該承包合同關系無效。因此,二者區(qū)分主要應從合同當事人間是否有勞動或隸屬管理關系,承包工程所需資金、材料、技術是否由對方當事人提供等進行判斷。

問:如何認定施工企業(yè)內部承包合同的性質與效力?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為企業(yè)內部承包合同,屬建筑施工企業(yè)的一種內部經營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對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應對工程施工過程及質量等進行管理,對外承擔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當事人以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評價:如果屬于轉包或違法分包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是有效合同,轉包合同是無效合同,發(fā)包人可以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解除《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如果屬于掛靠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是無效合同,掛靠合同也是無效合同,發(fā)包人可以請求確認《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無效。合同有效被解除與合同無效,其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二)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簽訂合同出現糾紛,被掛靠人是否承擔責任?

1.“掛靠”行為是施工行業(yè)普遍現象,責任如何承擔?

14號《司法解釋》不是很明確具體。該解釋沒有使用“掛靠”術語,第四條使用了“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表述。

2.“掛靠”行為責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等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以及大量的對外采購、租賃、借貸等商事責任等。關于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承擔,14號解釋第25條規(guī)定明確,總包、分包和實際施工人共同承擔。

北京高院規(guī)定:合同相對人不知道是掛靠的,被掛靠人承擔合同責任,但可以追償;合同相對人知道是掛靠的,掛靠人承擔責任,被掛靠人承擔補充責任。

江蘇高院和杭州中院規(guī)定: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該合同產生的民事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南通中院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訂立、履行合同的,應由實際施工人自行承擔責任。實際施工人以建筑單位(即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簽訂商事合同,應區(qū)分被掛靠人是否構成職務行為、授權代理行為和表現代理行為。

山東高院規(guī)定:應作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福建高院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相對人起訴被掛靠單位的,不予支持;以被掛靠人名義簽訂的,由被掛靠人承擔,但是,合同相對人明知掛靠事實,起訴掛靠人的,由掛靠人承擔。

廣東高院規(guī)定: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yè),并以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起訴的,應將施工人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yè)列為共同被告;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yè)對施工人因承攬的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發(fā)包人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院14號《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2002年頒布的《暫行意見》有過規(guī)定,但是,2004年出臺了14號《司法解釋》后,法院好像不重視這部司法解釋了。

浙江高院規(guī)定:發(fā)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但在一審庭審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予以竣工核實的,可認定有效。

發(fā)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山東高院規(guī)定:頒發(fā)施工許可證屬于行政管理范疇,是否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廣東高院規(guī)定: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xù)的"三無"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xù)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發(fā)包人經審查被批準用地,并已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只是用地手續(xù)尚未辦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不宜將因發(fā)包人的用地手續(xù)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認定所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

深圳中院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在審理過程中,一方當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主張合同無效的,在開庭前發(fā)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及上述行政許可的,應認定施工合同無效;開庭前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及上述行政許可,但未取得施工許可的,應認定施工合同有效。

安徽高院規(guī)定:發(fā)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取得規(guī)劃許可證的,應認定合同有效。

違反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規(guī)定超規(guī)模建設的,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起訴前補辦手續(xù)的,應認定合同有效。

江蘇高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中標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低于成本價的。

深圳中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經過招投標而簽訂的施工合同,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工程價款低于成本價,主張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工程價款低于成本價或承包人對總價包干合同中工程量有重大誤解的,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內要求撤銷或變更合同的,應予支持。

承包人就招投標工程承諾對工程價款予以大幅度讓利的,屬于對工程價款的實質性變更,應認定無效;承包人就非招投標工程承諾予以讓利,如無證據證明讓利后的工程價款低于施工成本,可認定該承諾有效,按該承諾結算工程價款。

山東高院:如果雙方約定的工程款價格明顯低于建設工程的成本價格,則違反了有關規(guī)章的強制性規(guī)定,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變更或者撤銷。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可以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

浙江高院、安徽高院和杭州中院規(guī)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且工程質量合格,在總承包人或轉包人怠于行使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時,就其承建的工程在發(fā)包人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不能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

廣東高院和深圳中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不能主張工程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

3.建設工程債權轉讓的,建設工程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能否轉讓?

江蘇高院規(guī)定: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價款債權轉讓的,建設工程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隨之轉讓。

深圳中院規(guī)定:承包人將其對發(fā)包人的工程款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不能隨之轉讓。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承包人是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深圳中院規(guī)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前,建設工程合同被解除的,承包人對已完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

5.優(yōu)先受償權適用范圍的擴大和限制?

浙江高院和安徽高院:

工程勘察人或設計人就工程勘察或設計費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的,不予支持。

廣東高院粵高法發(fā)[2004]2號意見:

《合同法》第286條所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適用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幕墻裝修、裝飾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單位直接發(fā)包的基礎工程,享有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建設單位直接發(fā)包的消防工程、玻璃幕墻工程、裝修裝飾工程,在該工程增加價值的范圍內享有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總承包人分包的專業(yè)工程,專業(yè)工程分包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

6.廣東高院的優(yōu)先受償權的其他規(guī)定

建設工程合同訂立總承包合同后,再由總承包人訂立分包合同的,在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發(fā)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總承包人可以對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

承包人對于其參與建設的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承包人對其承建的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但對于因建設工程的使用、出租所產生的收益不得行使優(yōu)先權。

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建設工程未經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承包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第三人行使抵押權等權利時需對該建設工程進行處分的情形除外。

承、發(fā)包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承包人不能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事后承包人以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是法定權利為由向人民法院主張合同約定無效并要求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發(fā)包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行使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期限的,該約定有效。但在2002年12月28日之后,承、發(fā)包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期限超過6個月的,超過部分無效。

承包人在超過法定的期限后向人民法院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個月期限的起算點應區(qū)分以下情況予以確定:發(fā)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工程已實際竣工的',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發(fā)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工程未實際竣工的,約定的竣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約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實際停工日期的,實際停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

權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內行使優(yōu)先權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喪失。

建設工程承包人自行與發(fā)包人協商以該工程折價抵償尚未支付的工程價款,或者提起訴訟、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對該工程拍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或者直接申請法院將該工程拍賣以實現工程款債權,或者申請參加對建設工程變價款的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均屬于對建設工程價款依法行使優(yōu)先權。

建設工程承包人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僅要求判決或裁決由發(fā)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未要求確認其對該工程拍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不視為行使優(yōu)先權。

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范圍為建設工程的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設工程的墊資款等。工程價款的利息不在優(yōu)先受償范圍內。

發(fā)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或者因為發(fā)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不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受償范圍。

建設工程承包人只能在其承建工程拍賣價款的范圍內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對該工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拍賣價款不能主張優(yōu)先受償。

實際操作中可對建設工程和土地使用權分開進行價值評估,確定各自在總價值中的比例,然后一并拍賣,拍賣成交后再確定建設工程承包人可以優(yōu)先受償的金額。

建設工程承包人承建的部分工程因發(fā)包人的其他債務被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承包人只能根據被執(zhí)行的工程占其承建的全部工程的比例,對相應的工程價款主張優(yōu)先受償。

答:雖然上述批復規(guī)定了該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六個月,但從《合同法》第286條的條文本意分析,該六個月的期限,僅是規(guī)定應由承包人向發(fā)包人催告支付工程價款,至于是否選擇折價、拍賣等形式受償的,并不在該期限內。

但應當明確,從承包人催告時起,就意味著其知道自身可以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了,所以也應當從這一時間點計算該項權利的訴訟時效,即為兩年,若兩年還內不起訴的,則應喪失該優(yōu)先受償的勝訴權。

山東高院規(guī)定: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不適用《建筑法》調整,適用《合同法》承攬合同規(guī)定。

福建高院規(guī)定:城鎮(zhèn)個人自建房屋適用該司法解釋,但農村建房不適用該司法解釋,農村建筑活動由國務院《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調整。

橋梁、鐵路、公路、碼頭、堤壩等構筑物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構成專業(yè)承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等施工合同適用該司法解釋。

江蘇高院規(guī)定:勞務承包合同糾紛和家庭住宅裝修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指導意見》

(1)細化了“掛靠”的表現形式,四個“有無”:資產產權、統一財務,人事任免、調動,社會保險。

(2)突破建設工程價款在鑒定過程中,如果承包人出具的工程簽證單等工程施工資料有瑕疵,鑒定機構未予認定,人民法院按照鑒定報告支持工程價款;但是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工程簽證單等工程施工資料載明的工程內容確已完成的除外。

(3)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作為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各方當事人對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承包人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所獲得的利潤以及實際施工人支付的管理費,人民法院可以收繳。

2.浙江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總價包干方式,當事人以實際工程量存在增減為由要求調整的,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總價包干范圍明確的,可相應調整工程價款;總價包干范圍約定不明的,主張調整的當事人應承擔舉證責任。

(1)法院以職權審查合同效力,在審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效力不予主張,法院也應審查合同的效力,并在法律文書中予以確認和說明。

(2)確定顯示公平的幅度為30%,在審理建筑工程欠款糾紛中,一般應當以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和結算方式進行結算;但約定的價款明顯超過或低于市場的30%,所得的勞動報酬明顯超過或低于同類勞動標準的30%,致使雙方利益嚴重失衡的,應公平合理地對約定價款予以變更。

(3) 明確規(guī)定無效合同的損失范圍,因無效合同造成損失范圍包括窩工停工費、機械設備調遣費、建筑材料和構建積壓費、保管費、機械設施閑置費、租賃費、臨時設施建造費以及其他直接與該工程有關而獨立發(fā)生的費用等。

4.福建高院:拒絕承包人修復,發(fā)包人另請他人修復費用,承包人不承擔,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當承擔合理的修復費用。發(fā)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由承包人修復而另請他人修復的,因另請他人而增加的費用不應由承包人承擔。

(1)結算后仍可主張違約金及墊資款利息,發(fā)包人在工程款結算后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即使雙方已經結算,承包人請求發(fā)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及墊資利息的,應予支持。

(2) 簽約后又毀約,發(fā)包人應賠償承包人預期利益,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后又毀約的,應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該損失應當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1)所有人與發(fā)包人不同時,應共同作為案件原被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fā)包人并非建設工程項目的所有人,發(fā)包人以自己的名義實際履行合同的,建設工程的所有人應與發(fā)包人列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共同原被告。

(2)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為固定總價的,承包人以工程量增加為由要求調整合同價款的,應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d.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后,工程發(fā)生重大變化或固定總價所依據的設計圖紙發(fā)生重大變更的,按照雙方確定的工程量清單單價據實計價。

1)內部協議具有內部約束力,工程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關系雙方約定建筑單位對建設工程所涉?zhèn)鶛鄠鶆詹怀袚熑蔚模瑑H在其內部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善意相對人。

d.實際施工人與相對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但相對人能舉證證明實際施工人在訂立合同當時以建筑單位、項目部或工地名義,且其已知道實際施工人具有案涉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或其他相關身份的。

(3)標的物用途作為認定表見代理的重要因素,在結合相對人主觀以及客觀事實仍無法認定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的,應將合同標的物的用途作為重要參考予以審查,如購買的材料、租賃的器材和所借的款項實際用于項目施工的,可以認定建筑單位承擔責任。

g.運用經驗法則,通過對合同締結和出具債權憑證時間、以誰名義出具、標的物的種類性質及交付使用等情況的綜合分析判斷,實際施工人或其與相對人的行為明顯與常情常理不符的。

答:項目部是施工承包企業(yè)具體實施施工行為的組織體,項目經理指受企業(yè)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企業(yè)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人。從當前的建筑工程承包現狀來看,承包人的項目部或項目經理以承包人名義訂立合同,債權人要求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般應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項目部或者項目經理沒有代理權限的除外。

但應當注意的是,對于除項目經理以外的所謂現場負責人或材料員、采購員等,因其自身并無法律、法規(guī)或行業(yè)規(guī)范所賦予的項目部管理權力,故對此類人員的簽證是否具有表見代理的效力,則應當由主張該表見代理行為成立的一方當事人舉證。同理,對于項目部技術專用章的效力,也同樣如此。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六

甲方:乙方: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開發(fā)的?土方分項工程由乙方承包施工。

二、承包范圍:

1、新建房屋的基坑土方工程和老建筑物遺留的基礎磚、石、砼的挖掘,破碎、裝卸、運輸和清理棄至場外。

2、施工所需的機械、工具、能耗、維修等均由乙方承擔。

三、承包價格:

1、土方、建筑垃圾、雜物、破碎快料外運,每立方米?元,甲方需留用的土方,乙方應在甲方指定位置及要求堆放,每立方米?元。以上價格的工作內容包括挖、裝、運、卸、外運,還包括途中產生的費用和卸物的地點由乙方解決和費用承擔。

2、施工時遇到體積大于0.6立方米砼、鋼砼,或厚度在30厘米以上的基礎需要破碎,按實際體積計算,破碎費每立方米?元。

3、砼地坪厚度超過20厘米,需要使用炮頭機打,每平方米?元,含破碎物清理外運。

四、工程量、計量方式:原始地面標高每棟房屋測6-8個點的平均數,由甲、乙雙方共同測量并做好記錄。(監(jiān)理單位進場后可同時參加),參加人員簽字后土方開挖,待基坑挖好后,基底標高再測量記錄,經參加人員簽字生效,(砼破碎工程也同樣記錄、簽字生效)。記錄表格采用土方測量記錄單(甲方提供)。

五、施工質量和進度:乙方在施工進度中應根據甲方和監(jiān)理人員指定的時間、施工范圍和施工圖要求進行施工,工作完成后應?甲方和監(jiān)理對質量認可后雙方測量簽單。

六、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應定期對所屬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教育,并做好安全工作措施,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必須有上崗證,因安全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2、施工過程中,遇到通信光纜,電纜和文物等重要跡象應立即停止施工,報告現場管理人員或甲方領導,待事情處理后再施工。

七、付款方式:

1、考慮到施工周期(各棟房屋不一定同時開工),定于每月的?號結算一次,結算根據施工時每棟房子已經簽字的記錄單,按完成量的70﹪付款,余款待小區(qū)改期工程全部完工1個月后的3個月工作日內結清。

2、付款時憑稅票并經相關人員簽字注明已完成付款的房屋樓號。

八、其它事項:

1、如甲方需工程進度加快而乙方無法跟進施工時,甲方可另行施工單位進場施工。

2、由于甲方付款不到位,乙方可順延工期。

九、本合同經雙方商定,不得違約,如一方違約,則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七

問題一:關于決算價的審查

在合同約定建設方收到施工方工程款結算文件的60天內審查完畢,逾期未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施工方決算的情況下,如果建設方在約定期限內未完成審查工作,是否可根據施工方報送的決算價直接確認工程造價?參加研討會的絕大部分同志認為:

——如果建設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對決算價表示異議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確定不同的處理方式。全部表示異議的,決算價不能作為工程造價,應啟動審價程序;部分表示異議的,異議部分應啟動審價程序。理由是:這一約定是合同雙方對決算價成為工程造價所附的條件,如果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建設方提出異議,則不論異議是實質性的還是非實質性的,是全部的還是部分的,都應當作為所附條件沒有成就,不能按決算價確定造價。但這一異議建設單位應當明示,并應當是對施工方作出的表示。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建設方提出審計要求的,只要施工方不同意的就不應啟動審價程序。該約定對審價程序的啟動產生限制作用。

——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關于雙方未約定決算審查期限的,均以28日為限的規(guī)定是否可在案件中適用?我們認為:決算的審查期限應當是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內容,本無須法律強行規(guī)定。該文件作為部門規(guī)章,對當事人的重要權利義務作出創(chuàng)設,似不合乎《立法法》的精神,因此該文件并不適合在案件審判中直接予以援引。

——在審理此類案件中,當遇到相對方以質量條款為異議對抗工程款的結算時應如何正確處理呢?筆者認為,由于建設方的主張不是針對決算價的,故不影響雙方按約定進行決算。

問題二:關于工期的變更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八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__________元。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的父母離婚,法院判決被告每年支付給原告撫養(yǎng)費1000元,但是判決至今,被告從未支付過撫養(yǎng)費,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向貴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撫養(yǎng)費__________元,望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九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甲方自愿將位于建筑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特訂立本合同如下: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承包工程內容:除本工程所需的商砼及鋼材兩項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購至工地外,其余所有本工程施工圖中包含的內容由乙方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安全、包衛(wèi)生承包施工。(但甲方采購的商砼及鋼材質量由甲方負責)。

四、工程造價:本工程建筑面積共計平方米單價元,工程總造價。

五、付款方式:甲方按工程進度,在每月底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乙方工程進度款,余款在本工程全面竣工并做好衛(wèi)生清理后,再經甲方驗收合格后,(除扣留2%的工程質保金外)一次性結清,保修期滿后,退還質保金。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甲方有權監(jiān)督乙方的工程質量并負責工地上與周邊的一切協調工作。本工程在施工合同簽訂后,本工程的`工傷保險由乙方自行購買,在施工期間,乙方必須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如出現任何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在施工期間,甲方必須保證工程款的按時支付,如果由于工程款的拖欠,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七、合同工期:有效天氣為能超出陸個月,如在超期陸個月后再超期,每超期一天,甲方懲罰乙方壹仟元人民幣,以此類推。

八、保修責任: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在保修期內,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時內,必須派人到場維修,否則甲方有權自行維修,所產生的費用從乙方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補足。

九、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文檔為doc格式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十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因此,涉案工程的竣工驗收日期只能以《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記載的日期即10月20日為準,至于被告在竣工驗收之后何時向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申請審查備案,則完全由其自主決定,原告只是應被告的請求予以配合而已。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十一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十二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寫明申請仲裁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寫明申請仲裁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特別要注意寫明申請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此致

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 一、申請書副本_____份(按被申請人人數確定份數);

二、證據__________份;

三、其他材料__________份。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十三

民事起訴狀

原告: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長,住xx市xx區(qū)xx街號樓xx室,郵編:電話:

被告:x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住xx市xx區(qū)號,郵編:電話: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x年xx月xx日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建設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梨園鎮(zhèn)某地的某項目b區(qū)的1#、2#樓的外墻外保溫及飾面裝飾工程進行施工,工期為50天,從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合同還約定工程款的5%作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個月,項目最后的結算金額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x年xx月xx日。然而,過了保修期后,該項目并未發(fā)現質量問題,被告卻以種種理由拒絕返還保修款。

原告認為,被告拒絕返還保修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判。

此致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年xx月xx日

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發(fā)生的原因

1、承包人沒有資質,導致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經常會出現一些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情況,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導致合同無效,以至于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或者簽訂合同的承包人是掛靠經營,自己根本不具備承包工程的資格。因此,在簽訂合同時,發(fā)包人或者業(yè)主要嚴格的對承包人的資格進行審查,以免發(fā)生糾紛。

2、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拖欠也是建設工程合同發(fā)生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司法解釋為了維護實際施工人的利益,規(guī)定了發(fā)包人對于欠付工程款的責任。因此在合同的訂立時,當事人最好約定違約金,這樣可以約束發(fā)包人或者分包人的行為。

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十四

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天河東路__________號

被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請要求:_________________

1.裁決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培訓費___萬元。

2.被申訴人承擔仲裁費用。

理由與事實: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簽訂一份《員工培訓協議書》,合同約定由申訴人聯系美國__________大學房地產開發(fā)學院,選送被申訴人前往進修學習并支付一切費用,學成必須為公司服務8年。_____年_____月被申訴人學成回國后,未到本公司就業(yè),而是到香港駐內地某公司工作,現根據合同要求被申訴人賠償___萬元的損失。

此致

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十五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建設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梨園鎮(zhèn)某地的某項目b區(qū)的1#、2#樓的'外墻外保溫及飾面裝飾工程進行施工,工期為50天,從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合同還約定工程款的5%作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個月,項目最后的結算金額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然而,過了保修期后,該項目并未發(fā)現質量問題,被告卻以種種理由拒絕返還保修款。

原告認為,被告拒絕返還保修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判。

此致

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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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十六

承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分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在周口市城管局、周口市東新區(qū)政府、周口市搬口辦事處的協調下,經業(yè)主周口銀龍水務公司的同意,中國水務集團渝泉水業(yè)有限公司將周口市南水北調東區(qū)水廠工程的圍墻工程分包給雙方就分包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1、分包人資質情況

資質證書號碼:

發(fā)證機關:

資質專業(yè)及等級:

復審時間及有效期: 20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或授權委托人:

2、分包工作對象及提供勞務內容

工程名稱: 周口市南水北調東區(qū)水廠工程

工程地點: 周口市東新區(qū)

分包范圍: 水廠工程的圍墻工程(僅限圍墻)

3、分包工作期限

開始日期:(按政府要求) 年 月 日,結束日期: 年 月 日。(除黏貼花崗巖外,其余工作必須在20xx年4月20號之前完成)

4、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按國家現行的《建筑安裝施工程工及驗收規(guī)范》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評定標準》,本工作必須達到合格的質量評定等級。

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yōu)先解釋順序如下:

6、標準規(guī)范

本合同標準規(guī)范如下:

(1)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條例

(2)建筑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 本合同; 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等相關約定;

7、圖紙

7.1工程總承包人應在分包工作開工天前,向分包人提供圍墻圖紙?zhí)住?/p>

8、項目經理

8.1工程總承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經理為,職務 項目經理 。

8.2分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經理為:職務: 。

9、工程總承包人義務

9.2向分包人提供相應的水準點與坐標點控制的位置;

9.6按本合同約定,按時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

10、分包人義務

10.2分包人根據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施工計劃,以及與完成施工計劃相應的勞動力安排計劃。

10.11分包人應為施工場地內自由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分包人有責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分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安全事故與工程總承包人無關,由此造成對工程總承包人影響和損失的,均由分包人全額承擔。

11、施工驗收

11.1分包人應確保所完成施工的質量,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按規(guī)范要求在隱蔽工程前及施工完畢,應向工程承包人提交隱蔽工程報告或完工報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驗收;工程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的上述報告后2天內告知監(jiān)理及業(yè)主,要求業(yè)主、監(jiān)理對分包人施工成果在7天內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或者在上述期限內未組織驗收的,視作分包人已經完成。但隱蔽工程驗收結果或工程竣工驗收結果表明分包人施工質量不合格時,分包人應負責無償修復,不延長工期,并承擔由此導致的工程總承包人的相關損失。

11.2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在質量保修期內的質量保修責任仍由分包人承擔。

12、工程的計價方式及支付方式

12.2由于本分包工程的施工時間短,因此本工程無預付款,全部工作完成(包括資料的移交)。根據工程量、形象進度,乙方可向甲方借款(每次借款不超過已完成工程量的80%)。驗收合格后7天內,分包方根據本合同及建筑工程的正式發(fā)票向工程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工程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的全部合格資料后7天內支付工程總價款的95%。余款5%作為工程保修金,質保期滿后7天內付清(無息)。

12.3保修期內由于分包方不履行保修義務的而引起工程承包人發(fā)生的相關費用在質保金中扣除。

13、合同份數

14、補充條款

15、合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十七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為合同履行周期長,期間工序流程繁瑣,一般總包又分為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竣工前全墊資施工、按節(jié)點付款施工,總包下又有各項板塊分包、轉包,因此牽涉面極廣。那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經典案例分析,歡迎大家參考借鑒。

【基本案情】

開發(fā)商甲公司將某住宅工程發(fā)包給施工單位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雙方發(fā)生工程款糾紛,乙公司該糾紛不向甲公司提交相關施工資料,甲公司以乙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其中的訴求之一是要求乙公司提供其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施工單位提交的全部資料,一審予以支持。二審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訴訟請求為要求乙公司提供其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施工單位提交的全部資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需由施工方交付的施工資料應系特定物,而非種類物,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就涉案工程竣工后施工方需提交哪些施工資料作出明確約定,甲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形成了哪些施工資料,甲公司在涉案工程尚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的情況下提起該訴求,應視為其訴訟請求不明確,其起訴不具備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原審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不當,二審依法予以糾正,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法官點評】

施工資料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的書面材料,其目的在于證明施工程序合法,質量已經檢驗合格。實踐中,承包人出于各種原因往往不能提交全部施工資料,這將直接導致驗收備案受阻,建設單位無法辦理權屬證書,為此,建設單位往往通過訴訟來解決。但,由于施工資料數量較多,種類繁雜,建設單位的訴訟請求往往僅用“有關資料”、“全部資料”等概述,庭審中往往也提交不出具體明細,導致裁判主文難以全面表述,而且此類標的物均為特定物,不宜執(zhí)行,故二審作裁駁處理。這就提醒廣大建設單位,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過程中,要建立健全檔案管理體系,完善參建留痕留檔制度,建立相關檔案臺賬,以防發(fā)生訴訟時訴求不明或舉證不能。建設單位也可在締約時,與施工單位明確約定好逾期提交施工資料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遇到此類糾紛時,可通過提起違約之訴或損害賠償之訴的方式實現權利救濟。

【基本案情】

a公司作為建設方,將其防水工程發(fā)包給b防水公司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產生爭議,b防水公司起訴a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并無故將其趕出施工現場,構成根本違約,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施工合同,并就實際完工部分追索工程款。a公司抗辯稱,其不支付b防水公司工程進度款并將其趕出施工現場的原因,是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質量不合格,其已自行對不合格部分進行了部分修繕處理。庭審中,a公司提交司法鑒定申請,要求對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進行質量問題鑒定,并要求扣減相應工程價款。庭審中雙方對a公司修繕的具體部位、修繕的具體工作內容有爭議,a公司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具體修繕的部位及修繕的具體工作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及形式均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a公司主張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構成違約,要求扣減相應的工程價款,應就自己的主張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其雖提交了司法鑒定申請,要求對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進行質量問題鑒定,但其自認已對涉案工程自行進行了修繕,涉案工程已不能反映b公司完工時的原貌,失去鑒定的基礎,對其要求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據此,法院認定a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認定a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并將b公司趕出施工現場,構成根本違約。按照b防水公司實際完工部分,支持了b防水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訴求。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fā)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第二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做、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可見,我國法律規(guī)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fā)包人就此的救濟途徑是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減少報酬、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等。但發(fā)包人在未有證據證明已向施工人發(fā)出修理或返工、改建的通知的情況下,擅自對工程進行修繕,存在履約不當,且在不能證明自己具體修繕的部位及修繕的具體工作內容的情況下,要求對施工方已完工部分進行質量問題司法鑒定,因此時工程已不能反映施工方完工時的原貌,將失去鑒定的基礎。本案提醒廣大開發(fā)單位,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不但要誠信履約,還要正當履約,并且要有證據保存、保護意識,否則,一旦發(fā)生訴訟,將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0日,王某與青島某酒店簽訂《裝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約定由王某對青島某酒店進行裝飾裝修,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合同價款暫定100萬元,工期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6月10日,逾期完工則應根據逾期天數按每日1000元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承擔逾期完工損失。工程款支付方式為簽訂合同當日支付30%,施工中期支付40%,竣工驗收合格付25%,余5%作為質保金,保修期兩年無質量問題后返還。并約定,若青島某酒店未按期付款超過10日,應向王某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5萬元。合同簽訂后,王某按約進行施工,并提交錄音證據證明其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青島某酒店于2015年6月1日投入經營使用。青島某酒店共支付王某工程款70萬元。現王某起訴請求青島某酒店支付扣除質保金之外的工程余款25萬元及相應利息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5萬元。青島某酒店抗辯稱王某逾期完工,實際交付時間是6月30日,不應支付工程余款并應承擔逾期完工違約金2萬元。王某主張錄音證據顯示雙方已進行完工交付,青島某酒店主張的交付時間是其經營使用后又要求王某進行維修的時間,且已修理完畢,青島某酒店在訴訟前也再未提出質量異議。

一審認為,根據合同約定,王某按約完成施工,青島某酒店應承擔支付工程欠款的義務。青島某酒店雖抗辯稱王某存在逾期完工,但青島某酒店已于2015年6月1日進行經營使用,錄音證據也顯示雙方也已于2015年5月28日進行完工交付,故青島某酒店主張王某承擔逾期完工違約金,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因此,青島某酒店應向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5萬元。關于違約金,一審認為,根據合同約定,青島某酒店存在延期付款行為,應按照工程款總額的5%給予賠償,遂判令青島某酒店支付違約金5萬元。青島某酒店不服,上訴至本院。二審經審理認為,因王某作為個人不具有相應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故其與青島某酒店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應依法認定無效。關于王某主張的工程款應否支持問題,本院認為,涉案合同雖被認定為無效,但鑒于涉案工程已經如期交付使用,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實,青島某酒店亦未提出質量異議,青島某酒店應按約支付工程余款25萬元。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二審認為,合同無效,違約金條款亦無效,故王某主張青島某酒店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于法無據,應不予支持。但鑒于青島某酒店未按期付款,其應承擔相應利息損失。因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青島某酒店應依法支付工程余款25萬元,其未按期支付,故應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以25萬元為基數向王某支付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的相應利息。

【法官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涉及建筑工程質量,事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國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生效給予更多的干預和監(jiān)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之相關規(guī)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yè),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yè)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成立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相關規(guī)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直至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應依法認定無效。由此可知,我國對建筑業(yè)企業(yè)實行資質管理,不允許無資質的建筑業(yè)企業(yè)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接建設工程,否則所簽訂的合同無效。本案雖系裝飾裝修工程,但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因此,施工裝飾裝修工程亦應具有法定的施工資質,無施工資質的個人所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應依法被認定為無效。但在司法實踐中,從事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無施工資質的情況大量存在,也由此引發(fā)諸多糾紛。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但施工人可依合同約定主張工程款,并不代表其可依據合同實現其他相關權益。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即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當事人可依據合同約定主張相應的違約責任。而合同無效,違約金條款亦無效,比如逾期付款、延誤工期的違約責任條款雖有合同約定,但因合同無效則對當事人不具有拘束力,依法不能適用。本案中,因合同無效,故王某依據合同約定主張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缺乏依據,應不予支持。但公平起見,雖違約金條款不能適用,基于利息是法定孳息,可從應付款之日對王某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另外,本案系因青島某酒店主張王某逾期完工證據不足而不予支持逾期完工違約金。而實踐中即使存在逾期完工事實,則逾期完工違約金也將因合同無效而不能適用。因此,在裝飾裝修工程中,無論是發(fā)包人還是承包人,均應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依法簽訂、履行合同,避免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導致合同無效,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既不利于維護建筑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也不利于建筑施工方合法權益的維護。當然,在實踐中,對工程量少、造價低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也可以依據有關承攬合同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不因承包人無資質而認定合同無效。

【基本案情】

甲公司(發(fā)包方)與乙公司(承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甲公司將某項目的基坑支護工程發(fā)包給乙公司進行施工,工程竣工進行結算時,雙方對部分工程-“預應力錨索”工程量產生爭議,乙公司訴至法院。一審中,甲公司主張,2014年7月22日由涉案工程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三方簽字蓋章確認的《xx工程已完工程量》表(以下簡稱“《7月22日工程量表》中記載,預應力錨索工程量為10150m,故乙公司完成的預應力錨索工程量應以此為準。乙公司認可該工程量完成表的真實性,但又另提交了一份2014年7月15日由涉案工程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簽字蓋章確認的《xx工程已完工程量表》(以下簡稱“《7月15日工程量表》”),該表中也記載了部分工程量,乙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應為二張工程量表中記載的工程量之和。甲公司則辨稱,認可《7月15日工程量表》的真實性,但該表系分表,《7月22日工程量表》系總表,后者系三方對最終工程量的確認。原審采信甲公司的辯解,以《7月22日工程量表》完成時間在后,系總表為由,以該表為依據最終確認乙公司完成工程量為10150m,據此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該部分工程款200余萬元。乙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以實際工程量應為二張工程量表記載的工程量之和為由提起上訴。

二審中經審理查明,《7月15日工程量表》中關于預應力錨索的記載是“1、南側第二道錨索完成工程量2016m,2、西側第二道錨索完成數280m,3、東側第三道(-9.40m)錨索完成數2016m”,而《7月22日工程量表》中關于預應力錨索的記載是“西、北、南側第一道、東側第一道、第二道錨索工程量10150m”,二者記載的工程范圍名稱并不重合。二審庭審中,主審法官要求甲公司當庭確認兩份工程量表中記載的工程量哪些部分存在重合,甲公司對此不能確認。據此,二審認定兩份工程量表中確認的工程量不存在重合。因此,乙公司主張的關于涉案工程預應力錨索的已完工程量應是兩份工程量表記載的完成工程量之和的上訴理由成立,涉案工程預應力錨索工程量應確定為2016+280+2016+10150=14462米 ,該部分工程價款應為300余萬元,據此對原審進行了改判。

【法官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fā)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fā)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量”。本條規(guī)定從實際出發(fā),從證據的角度來平衡雙方的利益關系,對維護施工單位合法權益有利。實踐中,根據工程慣例,確認工程量的證據除工程簽證單外,“其他證據”一般還包括:雙方往來函件、會議紀要、變更通知、設計變更圖紙、施工日志、工程費用定額等。本案中,兩份工程量表從形式上來看,更接近于工程簽證單,但因記載內容紛繁龐雜,不易辨別,且形成在先的簽證單記載預應力錨索工程量為4000余米,形成在后的簽證單記載預應力錨索工程量為10000余米,這就使甲公司所主張的后者與前者是總與分關系的辯解具有一定的可信性,導致原審認定錯誤。二審詳細審查了兩份簽證單中關于預應力錨索部位的描述的差異,結合甲公司不能確認二者關于預應力錨索工程量的記載哪些部分存在重合的事實,認定二者并非總與分的關系,對原審予以了改判。這也提醒廣大建筑工程施工單位,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要保存好關于證明自己實際完成工程量的證據,一要保存完整,二要記載清晰,以防發(fā)生訴訟時舉證不能或提交的證據被誤讀。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起訴稱,2012年10月,建設單位丙公司將青島某綠化工程發(fā)包給被告乙公司。此后,被告乙公司將該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給原告甲公司,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約定由甲公司實際施工,乙公司收取8%的管理費和2%的所得稅。合同簽訂后,原告甲公司施工了部分工程,2013年6月份原被告協商同意原告退出施工,雙方對已完工程量進行了清點,并辦理了工程驗收交接,同時進行了工程割算。但被告未支付價款。請求判令: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甲公司工程款260萬元。被告乙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解除合同協議書中約定了雙方結算后按照建設單位丙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進度和比例支付,現在建設單位未結算完畢,不具備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條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

1、建設單位丙公司青島某道路綠化工程(景觀綠化)發(fā)包給被告乙公司,雙方簽訂了《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暫定價款3000萬元,以最終審計結果為準。

2、被告乙公司將上述道路綠化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給原告甲公司,并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約定被告乙公司按照工程結算值的8%提取管理費,結算依據招投標標底優(yōu)惠后綜合單價及相關規(guī)約定。

3、原告甲公司不具備道路綠化工程施工資質。

4、2013年6月份,原告甲公司與被告乙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解除協議書一份,約定自協議簽訂之日起,雙方解除施工合同。按照實際施工內容結算工程款。截至本協議簽訂之日止,已實際完成的全部工程施工內容為《實際完成的工程施工內容明細》所列明的內容,其工程量暫定為300萬元。乙公司比照工程建設單位向其支付工程款的進度與比例,及時按照前款規(guī)定扣除8%的管理費用、稅金,余款252萬元。相應地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付款時間為工程建設單位丙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撥付工程進度款后七日內。

5、2014年8月,建設單位丙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證明涉案工程整個一標段2014年5月完工并進入養(yǎng)護維修期。

6、原被告雙方申請對甲公司實際施工的涉案工程的工程價款進行評估鑒定。法院委托青島某公司對涉案工程在甲公司施工期間的工程造價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甲公司施工的道路綠化工程造價為370萬元。法院認為,涉案工程系建設單位丙公司發(fā)包給乙公司的綠化工程,乙公司承包后又將該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給甲公司,甲公司不具有建筑公司施工資質,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為無效合同,但合同無效的,可參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條款對工程造價進行結算。故,涉案原告甲公司施工的工程價款以雙方申請作出的鑒定結論為依據,扣除約定由原告承擔費用后尚欠219萬元未支付。關于雙方爭議的支付條件是否成就問題,甲公司分包的涉案工程已竣工初驗且已交付并進入養(yǎng)護期,而建設單位丙公司無正當理由長期未審計結算,雙方不宜再按照原約定的以建設單位付款進度和比例支付工程款,原告甲公司可以向被告乙公司主張工程價款。遂判令被告乙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19萬元,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法官點評】

通常情況下,合同雙方作出的上述約定并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該約定合法有效,且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則,通常應當要求當事人依照約定履行。該種約定系承包人為減少自身的資金壓力,向實際施工人或轉(分)包人轉移風險的一種條款。該類約定系附加了一定的條件,但約定所附加的條件僅僅是約束工程款支付的期限和進度、比例等,屬于合同履行階段,而不涉及效力問題,因而該約定在法律性質上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第及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而應認定為附履行期限和附履行條件的合同條款,如該條款所設的條件或期限未達成或未屆滿,并不能否定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或轉(分)包單位之間存在工程欠款的債權債務實體權利,條款本身的效力一般不受影響。

此類約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較為常見,但是,當建設單位長期不對工程造價進行結算時,會導致實際施工人或分包單位亦長期無法收到工程款,其向合同相對方索要工程款時,會以建設單位未結算或未付款為由被拒。審判實務中常見的與此相關的拖延結算事由通常有需要由政府機關或關聯單位主導審計結算、建設單位將工程自行分包以及由承包人另行轉(分)包的工程因管理混亂工程資料不齊全或各分包單位相互牽制導致難以結算等等,其中既可能有主觀惡意拖延的因素,也可能有受客觀條件限制的原因。但對于實際施工人或分包單位而言,不論拖延結算的原因為何,其投入資金建造了工程后,長期收不回資金,面臨巨大的資金壓力以及工人追討欠薪壓力等,多數會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處理該類糾紛時,對于該類約定,一方面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對于當事人自由自愿簽訂的合同條款效力依法予以認定,另一方面對于該類條款合法有效時會進一步對于該約定的付款條件或期限是否成就或屆滿進行實質性審查。審查的關鍵問題之一就在于對建設單位長期未結算或未付款的原因進行認定。如若查明建設單位存在惡意拖延導致長期未進行審計或結算及付款的,承包人亦不積極主張的,此時,繼續(xù)堅持適用轉(分)包合同中約定的按照建設單位付款進度或比例進行付款,對于實際施工人或分包單位明顯不公平,可以不再按照合同約定的上述條件作為付款條件,或參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視為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付款條件已成就,判令承包人立即向實際施工人或分包單位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如果查明建設單位有正當理由并非無故惡意拖延審計結算及付款的,原則上,仍然應當按照雙方約定作為付款條件。在舉證責任分配上,對于建設單位長期未審計結算的情形,如若建設單位系案件當事人之一,則應當由建設單位舉證證明其長期未審計結算的原因;如若建設單位不是案件當事人的,則由實際施工人或分包人的合同相對方——承包人來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對于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等難以自行收集的證據,必要時,當事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申請法院向建設單位調查取證。

總之,對于此類合同約定,法院往往通過舉證責任分配以及兼顧公平合理的原則,查明相關事實,對該類約定是否作為付款條件予以認定。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6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安裝施工合同約定,乙公司承攬安裝甲公司承建的嶗山某街道新型集中社區(qū)斜屋面彩瓦工程;項目及價格,斜屋面彩瓦六邊形每平方米43.5元,數量5621平方米,計款244513.5元,屋脊瓦每平方米42元,以施工后統計的數額結算,如單方沒有認真履行,按合同總價款賠付并另行支付30%違約金和5‰的日逾期利息以及律師費用。雙方當事人還對工期、付款方式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乙公司進行了施工,2011年3月11日,工程全部完工,甲公司簽字確認“該項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雙方確認”。甲公司工程部門為乙公司出具了工程圖紙和結算單,結算工程造價為269 634.36元。甲公司已付乙公司工程款173300元,尚欠工程款96 334.36元,乙公司要求按244513.5元結算。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安裝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實,應按約定履行。工程完工驗收后,甲公司為乙公司出具的圖紙及結算書工程價款為269634.36元,乙公司要求按244513.5元結算,從其主張。甲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付工程款173 300元,未按合同約定付款至95%,構成違約應承擔責任,按合同約定甲公司應支付工程價款30%違約金計73354元、支付逾期付款每日5‰的利息,乙公司只請求甲公司支付30%的違約金,從其主張。乙公司起訴聘請律師支付律師費9000元,甲公司應按合同約定付款。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71213.5元,工程未過質保期,應扣除5%的質保金12225.68元,甲公司應付乙公司工程款58987.82元。一審法院據此判決:一、甲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乙公司工程款58987.82元;二、甲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乙公司違約金73354元;三、甲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乙公司律師費9000元。宣判后,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其主要理由是:乙公司不具備相關資質,合同無效,一審法院對工程款計算條款和違約條款適用錯誤。乙公司答辯稱,甲公司在合同履行完畢后主張合同效有主觀惡意,其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涉案工程已經完工并且質量合格,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乙公司在二審中確認其不具備對涉案工程進行施工的資質,故涉案合同無效。同時,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合同無效的過錯在于對方,故本案應認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具有同等過錯。涉案工程已完工并驗收合格,本案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由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無效,不應再適用違約條款。甲公司未及時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引發(fā)本案訴訟,由此造成的損失按照合同無效的責任,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負擔。對于損失的數額,二審酌情以甲公司應支付工程價款的30%及乙公司支付的律師費來計算為82354元,由甲公司、乙公司各應負擔41177元。據此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法院關于支付剩余工程的判決,撤銷違約金、律師費的判項,同時判決甲公司賠償乙公司損失41177元。

【法官點評】

涉及合同糾紛,法院首先要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如果合同有效,依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做出認定。如合同無效,還應對合同無效的后果進行處理。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認定主要通過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的第一條和第四條。本案系因有乙公司因沒有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資質,屬違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對此類合同無效的一般處理原則是“無效認定,有效處理”。具體還要區(qū)別建設工程是否經竣工驗收合格,如竣工驗收合格,按照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guī)定,承包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應予支持。如驗收不合格經維修后又合格的,發(fā)包方應支付工程款但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如驗收不合格經維修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主張工程款的,則不予支持。本案屬于合同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形,乙公司主張工程款應予支持,但不應再適用違約條款,而是做為損失部分由雙方進行了分擔。

無論是建設單位、發(fā)包方、合法轉包人、分包人還是實際施工,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都應了解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避免因合同無效而導致自己利益受損。

【基本案情】

甲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1、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工程款277萬元,同時確認甲公司對承包建筑的價值277萬元鋼結構廠房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2、本案訴訟費用由乙公司承擔。為證明其主張,其提交如下證據:證據一、《鋼結構廠房制作安裝合同》一份,該證據證明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鋼結構安裝合同,由甲公司為乙公司制作安裝鋼結構廠房,工程量為4800平方米、工程單價為580元/平方米,工程造價為2 784 000元,由甲公司墊資制作安裝,工程驗收合格后,按實際結算價款支付工程款。證據二、《竣工驗收單》一份,該證據證明甲公司是在2014年10月30日竣工驗收,乙公司認可工程質量合格。證據三、《鋼結構廠房竣工驗收結算單》一份,該證據證明工程驗收合格后,雙方于2014年11月2日進行結算,工程量為4 789.5平方米,工程總造價為277萬元,甲公司在法定期限里享有工程款優(yōu)先權。乙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事項均無異議,認可工程款數額。另查明,甲公司沒有取得承建鋼結構廠房的相關資質。

法院審判業(yè)務管理系統顯示: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之前,法院已經立案受理乙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案件幾十起,因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絕大多數案件執(zhí)行終結。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甲公司并無施工資質,故其與乙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簽訂《鋼結構廠房制作安裝合同》違反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為無效合同。該合同雖然無效,但乙公司認可甲公司已施工完畢并對雙方確認的結算單無異議,系對自己訴訟權利的合法處分,法院予以確認。乙公司應支付甲公司工程款277萬元。甲公司主張其對涉案工程價款具有受償權,對此,法院認為,本案審理中,甲公司僅提交了其與乙公司簽訂的《鋼結構廠房制作安裝合同》、《鋼結構廠房竣工驗收結算單》、《竣工驗收單》,而不能提交圖紙、簽證、材料采購合同等其他施工資料來進一步證明涉案工程由其實際施工。且,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之前,法院已立案受理乙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案件幾十起。故,法院不能排除乙公司與甲公司存在惡意串通轉移財產的合理懷疑,據此,法院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277萬元的.請求予以支持,對甲公司的要求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點評】

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在發(fā)包人不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時,可以與發(fā)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拍賣,對折價或者拍賣所得的價款,承包人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在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保護范圍包括施工過程的全部建安成本,即應包括施工工程中發(fā)生的機械費用、管理費、措施費等。在我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發(fā)包人拖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問題十分普遍。優(yōu)先受償權設立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因為在發(fā)包人拖欠的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承包人應當支付給施工工人的工資及其他勞務費用。甲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之前,法院已立案受理乙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案件幾十起,多數案件因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而執(zhí)行終結。本案中乙公司對甲公司的主張及提交的證據均予認可,未作任何抗辯,明顯與常理不符。且甲公司僅提交了其與乙公司簽訂的《鋼結構廠房制作安裝合同》、《鋼結構廠房竣工驗收結算單》、《竣工驗收單》,而不能提交圖紙、簽證、材料采購合同等其他施工資料來進一步證明涉案工程由其實際施工。在工程價款近300萬元的工程中,甲公司提交的證據過于簡單,也不符合施工慣例。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優(yōu)先于抵押權等權利,早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之前,法院已經立案受理乙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案件幾十起,若支持甲公司的優(yōu)先受償權,可能會損害乙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因法院不能排除乙公司與甲公司存在惡意串通轉移財產的合理懷疑,故法院對甲公司的要求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請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青島某研究院和青島某區(qū)投資開發(fā)公司作為發(fā)包方與甲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甲公司承包該研究院青島研發(fā)基地項目綜合辦公樓等工程。2011年5月17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智能化工程專業(yè)分包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分包上述研發(fā)基地項目施工圖紙范圍內的智能化工程。2011年6月12日,丙公司(訴訟中,乙公司認可其與丙公司之間系“合作關系”)與丁公司簽訂研究院弱電系統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丁公司負責保障樓、科研樓、檢測中心、辦公樓綜合布線系統、監(jiān)控系統、一卡通系統,保障樓有線電視系統和門鈴系統的輔材采購、施工、安裝、調試;工程價款總計30.5萬元,發(fā)生單項設計變更、工程洽商、不可抗力時,經丙公司審定后可調整本合同造價;自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本工程保修期12個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7日內,扣除工程質保金11 500元,剩余款項一次付清;余款11 500元,待質保期滿后7日內一次性支付。該合同載明丙公司聯系人為案外人徐磊。上述合同簽訂后,丁公司依約完成施工義務,丙公司的聯系人徐磊于2012年8月24日在丁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中“驗收單位”一欄(載明:同意驗收)“負責人”處簽名并注明“施工完畢”,“驗收意見”一欄載明:1、走線規(guī)范、設備安裝牢固,施工符合有關規(guī)范;2、合同內約定及追加的工作內容已安裝、處理到位。后因丙公司僅支付丁公司工程款10萬元而未支付其他款項,丁公司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5萬元及利息,由甲公司、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在青島某研究院、青島某區(qū)投資開發(fā)公司共同與甲公司簽訂建筑工程總包合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智能化工程分包合同的情況下,丁公司與丙公司簽訂的研究院弱電系統施工合同屬于違法分包,該合同無效。但鑒于涉案工程已由丁公司于2012年8月24日施工完畢并經驗收合格,故丙公司仍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工程款,但丁公司請求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判決丙公司支付丁公司剩余工程款20.5萬元及相應利息,并駁回丁公司對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的訴訟請求。丁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以青島某研究院、甲公司均應在欠付工程價款的范圍內與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丁公司要求與其無合同關系的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甲公司、青島某研究院對其主張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既不符合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也無法律依據,遂據此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首先,關于本案涉及到的合同相對性問題。所謂合同相對性,即合同效力的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fā)生在特定主體之間,只對特定主體發(fā)生約束力,即其只能約束合同當事人,合同外的第三人既不享有合同上的權利也不承擔合同上的義務;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基于合同相互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合同當事人不能依據合同對合同關系外第三人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合同關系外的第三人也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具體到本案中,丁公司與丙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而與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之間均不存在合同關系,依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其只能向合同相對人丙公司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而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張工程款。

其次,關于丁公司主張的連帶責任問題。丁公司突破合同相對性,向其合同相對人之外的甲公司、乙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主張權利,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該條第一款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二款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從該兩款規(guī)定可以看出,實際施工人提起訴訟主張工程款以不突破合同相對性為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以突破合同相對性為特別規(guī)定。該特別規(guī)定意在保護農民工等實際施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可能是自然人、超資質等級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yè)、超施工資質范圍從事工程基礎或者結構施工的勞務分包企業(yè)等。本案中,丁公司作為具有涉案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經與丙公司簽訂涉案弱電工程施工合同,負責涉案保障樓、科研樓、檢測中心、辦公樓綜合布線系統、監(jiān)控系統、一卡通系統,保障樓有線電視系統和門鈴系統的輔材采購、施工、安裝、調試,所提供的是專業(yè)技術安裝工程作業(yè)而非普通勞務作業(yè),且被拖欠的系工程款并非勞務分包費用,并不具備上述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適用條件,故其要求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5日,甲公司承包青島某改造工程安置區(qū)項目——4#、5#樓施工圖紙范圍內的消防報警安裝工程;2009年6月25日,甲公司又承包該項目室外消防管道(球墨鑄鐵管)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室外消防管道及室外消防聯動工程。上述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對方均為乙公司。2009年8月11日,4#、5#樓消防工程通過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甲公司稱,乙公司已付工程款共計2236856元,欠付工程款417995.64元,故起訴至人民法院。乙公司辯稱,甲公司始終未安裝消防報警crt系統,不應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

經庭審查明,2014年8月4日,雙方達成《工程結算書》一份,載明:甲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結算值共計2654851.64元;備注部分寫明存在的問題包括:消防控制室crt未調試安裝等。2015年4月2日,甲公司(專業(yè)工程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分包人)與丙公司(總承包人)簽訂《x小區(qū)消防工程補充協議》,約定:為完成消防報警crt的安裝,乙公司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支付給甲公司工程款20萬元;甲公司收到工程款后,一周內完成安裝工作并調試正常運行;安裝完成后2日內,甲乙公司與涉案小區(qū)物業(yè)公司辦理crt實體移交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xù);在完成交接后兩周內,總承包方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所有未付工程款。2016年3月7日,法院進行現場勘驗,并對物業(yè)公司管理人員進行詢問。物業(yè)管理人員稱,4#、5#樓一開始沒有crt設備,2016年3月2日左右有人到監(jiān)控室安裝一臺電腦,不知道誰安裝的,現在無法開啟使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已經達成《工程結算書》,共同確認涉案工程款共計2654851.64元,乙公司已經支付工程款2236856元,剩余工程款417995.64元至今未付。依據補充協議的約定,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萬元工程款后一周內完成crt系統安裝工作并調試正常運行;甲乙雙方與物業(yè)辦理crt實體移交手續(xù)后兩周內,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依據現場勘驗,crt系統目前并未實際使用,電腦并未開啟,且依據物業(yè)管理人員的陳述,該系統于2016年3月份才安裝,至今無法開啟使用。甲、乙公司雙方約定了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條件,即甲公司應安裝并確保crt系統經過調試正常運行,且需要甲、乙公司與物業(yè)三方共同辦理移交手續(xù),在雙方約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條件未成就之前,乙公司有權拒付甲公司相應工程款,甲公司應與乙公司繼續(xù)履行補充協議的約定,將crt系統安裝調試正常使用并移交后,再向乙公司主張支付剩余工程款項。故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調解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甲公司請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首先,雙方于2015年4月2日簽訂的《消防工程補充協議》系自愿簽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該協議履行。其次,該協議約定,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萬元工程款后一周內完成crt系統安裝工作并調試正常運行;雙方與物業(yè)辦理crt實體移交手續(xù)后兩周內,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這是雙方約定的付款條件,乙公司隨后支付20萬元工程款。根據現場勘驗,crt系統目前并未實際使用,電腦并未開啟,且依據物業(yè)管理人員的陳述,該系統系2016年3月份才安裝,且無法開啟使用。因此,原告甲公司并未完成約定的合同義務,導致付款條件未成就。第三,該協議約定,甲公司應安裝并確保crt系統經過調試正常運行后,雙方與物業(yè)共同辦理書面移交手續(xù),乙公司才支付剩余工程款,而原告甲公司亦未舉證證明三方共同辦理了書面交接手續(xù)。因此,在雙方約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條件未成就之前,乙公司有權按照協議約定拒付甲公司相應的工程款。

【基本案情】

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將其開發(fā)的某小區(qū)住宅樓工程進行公開招標,招投標前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b建筑工程公司先行就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了談判,2014年3月,雙方就談判內容訂立了《某小區(qū)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b建筑工程公司在公開招標中中標,并于2014年8月與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訂立了中標合同,該中標合同對工程項目性質、工程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均作了詳細的約定,并將中標合同向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了備案。2015年底該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但雙方對于用哪一份合同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存在爭議,2016年3月,b建筑工程公司訴至法院。本案審理過程中,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認為,應按標前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標前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經實際履行,而中標合同只是作為備案用途,不能用于工程結算。而b建筑工程公司認為,應按中標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中標合同是按照招投標文件的規(guī)定簽訂的,且已向有關部門備案,應作為結算依據。法院認定,因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b建筑工程公司違反招投標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涉嫌串標,故標前合同和中標合同均認定無效,雙方當事人應按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款。

【法官點評】

在建設工程領域中,存在大量的“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同一標的工程簽訂二份或二份以上實質性內容相異的合同,通常“陽合同”是指發(fā)包方與承包方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依據招投標文件簽訂的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陰合同”則是承包方與發(fā)包方為規(guī)避政府管理,私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規(guī)定的招投標程序,且該合同未在建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本案中,b建筑工程公司認為,中標合同已向有關部門備案,應作為結算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但適用本條規(guī)定的前提是備案的中標合同為有效合同。而本案中,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b建筑工程公司在招投標前已經對招投標項目的實質性內容達成一致,構成惡意串標,并且簽訂了標前合同(陰合同),后又違法進行招投標并另行訂立中標合同(陽合同),這一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中標無效,從而必然導致因此簽訂的標前合同和中標合同均無效。故本案并不適用《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因此,標前合同(陰合同)與備案的中標合同(陽合同)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被認定為無效時,應按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建設工程合同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十八

發(fā)包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證雙方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據以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內容:

二、工程承包范圍及要求

承包范圍:

合理使用材料,以節(jié)約為原則,盡量利用能夠利用的材料,如亂割、亂扔施工材料,不聽管理人員阻止每次罰款200元,并賠償損失。如有違令不聽,甲方有權停止施工,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經甲方施工人員核實確認違反操作規(guī)程施工材料浪費的,責令工班進行整改開出罰款單進行公布,如整改及時到位,罰款可考慮減免,如整改不及時,甲方有權另外安排人員整改,按雙倍工資計酬,并在當月或結算時扣除。如阻撓甲方或施工管理人員,妨礙正常施工,采取加重處罰和清退處理。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安全生產是人命關天的頭等大事,完善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工地職工生命的保證。施工現場做到文明施工,互相尊重,職工宿舍要專人負責清掃,工具擺放有序,工作時間,施工現場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不得赤膊、穿拖鞋上班,如有違反每人次罰款50元,并責令改正。職工宿舍不能私接電線、燒電爐、賭博等,一經發(fā)現除沒收用電器、賭博資本外,每次罰款300元,并對班組嚴重警告。木工間及易燃、易爆物旁嚴禁吸煙,場內嚴禁大小便,如有發(fā)現者每人次罰款200元。工地上、工作中有矛盾時應及時上報項目部情況。嚴禁打架斗毆,鬧事者從重處罰,嚴重者移交當地公安部門處理。乙方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地方、工地的一切安全制度條例,若不遵守制度條例造成的一切事故,甲方概不負責,均有乙方自已承擔。同時要求乙方積極配合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檢查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杜絕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以上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十九

1、該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

司法解釋共分六個部分二十八條,分別對施工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工程質量爭議解決、施工竣工日期的認定、工程款支付以及訴訟程序,做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規(guī)定,以往我國的《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甚至較新頒布的統一《合同法》,都沒有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司法審判實踐中尺度不一,相類似的案件判決截然不同的情況大量存在。本司法解釋出臺后,很多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解決,為我們規(guī)范企業(yè)管理、依法處理爭議提供了很好的依據。

1.1合同效力。合法有效的合同,是雙方實現合法權利的基本保證。無效的合同意味著大量權利的喪失。比如:工程款的喪失、索賠權利的喪失、損害賠償等。司法解釋規(guī)定:沒有資質、應當招投標而沒有經過招投標、非法轉包、違法分包以及違法“掛靠”的合同均為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有的不予支付工程款,有的收繳非法所得。

1.2合同解除。“合同”乃是“大家合意、共同做某件事情”之意。如果鬧了意見,矛盾重重,就不得不“分家”了。這就是合同的解除。本人實踐中接觸最多也是難度最大的案件,就是“半拉子”工程。施工到一半,干不下去了,或甲方或乙方,提出解除合同。這就立即面臨合同解除的一系列問題。一是工程量的確認,二是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的承擔,三是工期拖延責任的問題。

1.3工程質量。工程質量爭議目前司法實踐中比較少見,主要是大的工程均實施了監(jiān)理制度和一系列的工程質量監(jiān)督制度。只有一些不規(guī)范的小工程施工中存在工程質量問題,不再多談。

1.4施工工期。這是司法實踐中遇到比較多的問題。不管工程是否竣工,都會遇到工期索賠問題。也是我們下面將著重研究的問題。問題的關鍵在于工期應否順延、竣工日期如何認定。司法解釋規(guī)定,對竣工日期有爭議的,通過驗收的,以竣工驗收之日為竣工日期,從而徹底與“完工”區(qū)分開來。司法解釋對提交竣工報告也有要求,這都是施工企業(yè)應當高度重視的問題。

1.5工程款支付。也是施工合同的重中之重,沒有哪個企業(yè)不重視回收工程款的。但是,司法解釋出臺后,傳統的“連拖帶壓,軟磨硬纏”的方式能否繼續(xù)奏效,應當打上一個問號,這一點下面也要做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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