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當中,合同是出現頻率很高的,那么還是應該要準備好一份勞動合同。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買賣欠款合同才能法律有效篇一
出賣人:簽定地點:
買受人:簽定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條:產品名稱、型號、數量、單價、金額具體結算以實際金額為準。(附:銷售清單并簽字生效)
第二條:買受人以出賣人提供的交貨清單為數量依據,并以與出賣人同樣的計量方法驗收。(以雙方協商決定)
第三條:買受人提貨后實行先復檢后使用的原則,如有質量異議,并保持貨物原狀并在提貨之日起七月內向出賣人提出異議。
第四條:交貨地點為_____交(提)貨方式,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執行下列第_____項。
(1)買受人自提。
(2)出賣人送貨,運費_____元/噸,(限地區以內)運費由_____承擔。
第五條:結算方式、時間。
(1)結算時間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買受人于提貨后日內付清所提貨物全部貨款。執行下列第_____項。
1.7日內不含任何附加費用。
2.15日內按每噸加收100元結算。
3.30日(1個月)內按每噸加收200元結算。
第六條:違約責任執行方式:
買受人按第五條第項結算方式時間違約之日起每天承擔欠款總額千分之十的違約金,而且欠款方愿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漢中騰躍五金經銷部的一切經濟損失。欠款人及其提貨經辦人對此購銷欠款合同應付全部責任,即:共同承擔連帶清償欠款及違約金的全部責任,并以企業和私人財產實施全額抵押擔保。
第七條:購銷價格以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第八條:合同終止條件:
(1)合同履行完畢。
(2)買受人如果不能按約定期限支付貨款,出賣人有權停止供貨,如果此狀態持續達3天,出賣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且必須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一個星期(7天)內付清全部所欠貨款。
(3)在買、賣雙方價格不能達成協議時買、賣雙方均有權終止合同,解除合同后,買受人需在七日內付清出賣人全部貨款。
第九條:其它約定事項,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決定。
第十條:本合同具有法律效應自雙方簽字、簽章之日生效,一式兩份。
出賣人:買受人:
單位:
身份證號:
電話:
家庭住址:
地址:
電話:
委托代理人:
買賣欠款合同才能法律有效篇二
申訴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駐xx市******。
被申訴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駐膠州市******。
申訴請求:申訴人不服(xxx)濰商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請求對該案提起再審。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買買合同糾紛一案經xx市人民法院和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已作出生效判決,認定被申訴人欠申訴人貨款88969.54元。申訴人不服,特提起申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該案在一審、發回重審以及終審的審理過程中出現三組證據,分別為:
一、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xxx年7月18日簽訂付款協議,約定:1、于xxx年7月內付款90000元;2、于xxx年8月內付款190000元;3、于xxx年9月將余款全部付清。協議簽訂后,被申訴人僅在xxx年8月7日向申訴人付款xxx0元,該筆付款也是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最后一次付款。
上述協議雖然沒有明確欠款的總額,但可以確定的是,截止xxx年7月18日,被申訴人至少尚欠申訴人貨款280000元。該欠款額減去其于xxx年8月7日向申訴人支付的xxx0元貨款,至申訴人起訴時,被申訴人至少還有260000元貨款尚未償付。
二、在雙方買買合同履行過程中,被申訴人向申訴人交付的轉賬支票里有23張因賬戶余額不足或支票密碼不符等原因而未得到兌付,票面金額共計724947.54元。根據被申訴人提供的對賬清單,在申訴人第一次遭到拒付,即xxx年5月12日之后,被申訴人又向申訴人付款8筆計235221.45元,并稱該款系為彌補出現退票的轉賬支票款。
根據上述退票和付款的事實,不論被申訴人欠申訴人的貨款總額是多少,也不論在xxx年5月12日之后雙方是否又發生過買賣關系,但完全可以確認被申訴人應再向申訴人支付因支票遭到拒付的款項為489726.09元(724947.52元—235221.45元=489726.09元)。
三、在一審審理過程中,被申訴人曾自認兩項事實:1、從xxx年到xxx年共支付給申訴人貨款620多萬元,現在還欠50000元左右;2、發生23張銀行退票后,被申訴人共向申訴人支付了462929.1元,其中的382277.25元是用于彌補23張遭到退票的支票款的,實際尚有342670.29元未予彌補。
根據被申訴人上述自認的事實,至少可以認定被申訴人的欠款總額應為39萬元左右(342670.29元+50000元左右)。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采信上述任何一組證據,而是在二審庭審過程中數次組織雙方對賬,將對賬時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予以認定,但對爭議事實未作全面審理,對不利于被申訴人的證據視若無睹,而直接采信了不利于申訴人的相關證據,從而武斷的作出了被申訴人只欠申訴人88969.54元貨款的錯誤判決。
申訴人認為:
一、終審法院在庭審中組織雙方對賬違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則。
終審法院在庭審過程中,回避了雙方此前提交的付款協議、對賬清單、轉賬支票、退票理由書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材料,而另行組織雙方對賬,這是一種典型的糾問式審判模式,嚴重違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則。
再者,是否對賬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是當事人處分權的體現。該案所涉證據并不屬于法院主動調取和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范疇,對事實的證明責任應由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承擔,是否提供證據、提供什么樣的證據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法院僅需根據現有證據對事實作出判決即可。法院的審判權可以監督當事人的處分權,但不得無端干預當事人的處分權。而且,該案中雙方當事人在不足兩年的時間里共發生買賣關系二百余次,其間未形成一份可以明確欠款數額的對賬單等證據。如此龐雜的業務關系,顯然無法僅在幾次庭審中就核對清楚,而終審法院的判決所依據的主要就是其組織對賬所形成的所謂無爭議事實。
二、終審法院應以“法律真實”為證明要求和以“高度蓋然性”為證明標準對該案作出判決。
該案中,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所提供或自認的證據雖然沒有達到欠款數額非常明確的證明作用,但是通過各組證據材料所形成的證據鏈完全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欠款事實,以及欠款數額至少在260000元以上。民事訴訟的功能在于補償,證明標準只要達到蓋然性占優即可,案件事實是發生在過去的事實,它是不可能完整的重現于法庭之上的,法官應從追求“客觀真實”的證明要求,轉向追求“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只要是依法定程序認定的證據能夠得到的真實,就是法官所要認定的法律上的客觀真實。
申訴人在該案中提供的付款協議、轉賬支票、退票理由書等書證屬于不變證據,而終審法院組織雙方對賬所形成的證據材料屬于當事人陳述,是可變證據,而且每次對賬都可能會產生不同的對賬結果。因此,對賬結果在證明力上不足以抗辯申訴人提供的書證。綜合全面衡量應認為申訴人提供的證據處于優勢。只要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能形成一個優勢的狀態,就可以去認定案件事實。
三、終審法院不應回避被申訴人曾自認欠款總額為39萬元左右的事實。
當事人對事實的自認可以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自認制度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自認一經作出,不僅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對法院的裁判行為也產生約束力。對當事人而言,一方當事人的自認行為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對法院而言,法院應當受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約束,依當事人自認的.事實作出裁判。而本案中,被申訴人自認欠款39萬元左右的事實就是賦予申訴人的最大的證據優勢,而且本案中被申訴人的自認并不存在法律上規定的可以撤回的情形。
但是,本案的終審法官回避了被申訴人自認的這一事實,又另外組織雙方對賬,對此前的審理程序中出現的各份有利于申訴人的證據拒絕采信,僅依據法庭組織的對賬結果這一單一證據就作出了一個明顯不利于申訴人的判決,并未全面、客觀的去審核認定證據,這顯然是不符合證據認定規則的。
綜上所述,本案終審法官未全面綜合的去認定證據,故意回避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交的各份書證以及當事人自認的事實,僅僅依據單一證據最終作出了明顯不利于申訴人的錯誤判決。為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特提起申訴,懇請貴院予以再審。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申述狀副本三份
申訴人:xx******有限公司
xxx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關知識
第一、履行合同手續要完備
許多企業在履行合同時,尤其是在履行買賣合同時,交付貨物時只讓對方的收貨人員打個白條,更有甚者邊白條都不打。這種行為在訴訟時會處于被動,若債務人不出庭或者不承認收到貨物時,我們不能以足夠的證據確實、充分證明債權的存在。所以我們在交貨時手續一定要完備。如要求對方在送貨單中加蓋公章或者要求有合法授權的員工簽字。
第二、注意訴訟時效及其證據
有一些企業在交貨后,并不積極主張權力討要貨款,導致債權過了訴訟時效。另一種情況相反,就是積極主張權利,但是沒有收集主張權利證據。在訴訟過程中遇到債務人不認可債權人主張過權利,債權人已過訴訟時效時;債權人舉不出主張過權利、未過訴訟時效的證據。以上兩種行為都將導致不利的訴訟結果。在產生欠款后,一定要注意債權的訴訟時效,同時注意收集主張權利的證據。
第三、注意保全
官司勝訴了,債務人有執行能力,但執行不了,也就是俗語說的“贏了官司,賠了錢”。為避免出現這種情況要注意做到兩點:
(一)在訴訟過程中“保全”,讓人民法院凍結債務人的相應財產,避免出現不能執行的局面。
(二)積極尋找債務人的財產,發現線索向人民法院反映,協助人民法院執行。
二、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應準備的證據材料
第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等;
3、當事人在訟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并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第二、證明買賣合同關系及從屬的擔保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1、買賣合同;
2、訂(定)貨單;
4、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實際履行憑證等;
5、證明擔保合同關系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憑證、保函等。
第三、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倉單、運單等;
2、貨款收支憑證: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
5、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則提交第三人關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及相應憑證。
第四、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并注明計算方法、公式、依據等。
買賣欠款合同才能法律有效篇三
出賣人: 簽定地點:
買受人: 簽定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條:產品名稱、型號、數量、單價、金額具體結算以實際金額為準。(附:銷售清單并簽字生效)
第二條:買受人以出賣人提供的交貨清單為數量依據,并以與出賣人同樣的計量方法驗收。(以雙方協商決定)
第三條:買受人提貨后實行先復檢后使用的原則,如有質量異議,并保持貨物原狀并在提貨之日起七月內向出賣人提出異議。
第四條:交貨地點為_____交(提)貨方式,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執行下列第_____項。
(1)買受人自提。
(2)出賣人送貨,運費_____元/噸,(限地區以內)運費由_____承擔。
第五條:結算方式、時間。
(1)結算時間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買受人于提貨后日內付清所提貨物全部貨款。執行下列第_____項。
1.7日內不含任何附加費用。
2.15日內按每噸加收100元結算。
3.30日(1個月)內按每噸加收200元結算。
第六條:違約責任執行方式:
買受人按第五條第項結算方式時間違約之日起每天承擔欠款總額千分之十的違約金,而且欠款方愿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漢中騰躍五金經銷部的一切經濟損失。欠款人及其提貨經辦人對此購銷欠款合同應付全部責任,即:共同承擔連帶清償欠款及違約金的全部責任,并以企業和私人財產實施全額抵押擔保。
第七條:購銷價格以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第八條:合同終止條件:
(1)合同履行完畢。
(2)買受人如果不能按約定期限支付貨款,出賣人有權停止供貨,如果此狀態持續達3天,出賣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且必須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一個星期(7天)內付清全部所欠貨款。
(3)在買、賣雙方價格不能達成協議時買、賣雙方均有權終止合同,解除合同后,買受人需在七日內付清出賣人全部貨款。
第九條:其它約定事項,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決定。
第十條:本合同具有法律效應自雙方簽字、簽章之日生效,一式兩份。
出賣人:買受人:
單位:
身份證號:
電話:
家庭住址:
地址:
電話:
委托代理人:
買賣欠款合同才能法律有效篇四
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本所柳浩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就與原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供以下答辯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原告**主張的借款除一張欠條外,沒有其他相應的借款事實予以佐證,不能證明借款事實確實存在,故對其訴訟請求理應予以駁回。
合同法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而本案當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原告已向被告支付過2,300,000元這一事實的存在,更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已產生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而欠條只能說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并不能說明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北景钢?,除了一張欠條外,原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將借款交付給被告的時間、地點,也沒有任何證人證言證明有借款事實的發生,其不能形成一組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原告曾于20**年**月**日借款給被告的事實,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二、通過對原告說明的.事實理由分析說明不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
1、原告陳述被告是于20**年**月**日因開店裝修缺錢向原告借款2,300,000元整,而實際情況是被告在20**年**月**日就已開業經營,原告所述與事實情況不相符。原告又說20**年**月份向被告主張要求還款,這一事實除了原告的陳述外也沒有相應的證據輔助證明原告有向被告主張過還款,依據證據規定76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交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
2、原被告之間既非朋友關系也沒有經濟業務往來,原被告借錢給被告與常理不符。
3、如果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原告**應當是向被告寫收條而不應該是借條。
三、即使存在原告所說的借貸關系,因原告未能舉證說明未超過兩年的舉證期限而喪失勝訴權。
法律規定,欠條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注明清償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對沒有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欠款人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原因是,對于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xxxx)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被告償還原本不存在的欠款是一種嚴重不實的誣告行為,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買賣欠款合同才能法律有效篇五
懵經理既服裝廠最新生產了一批新潮夏裝,老劉看過貨之后,覺得款式不錯,應該有賺頭,就找了懵經理,同巨系1月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老劉以10萬的價格全部買下懵經理生產既夏裝,懵經理也知道,其實老劉手頭的錢只夠卑部分者,凈下既要等老劉將夏裝轉手賣出先至可以卑,懵經理有點不放心,但系又吾想放棄,點講都系10萬窩,甘他就同老劉穩左老劉的老友—李經理作為擔保人,并且三人簽訂了合同。也即系話,如果到了合同規定的時間老劉仲吾可以還錢給懵經理的話,甘老劉欠懵經理的錢就要由李經理來還。
老劉系合同簽左后就卑左懵經理4萬,本來諗住將d衫轉手賣出后即刻就可以還番凈低既6萬,誰知天氣回寒,夏裝銷售不理想,但是又快到期還錢,老劉急到乜錦,惟有去穩個以前的老友—張老板來“江湖救急”,卑張老板替自己還住果6萬先,張老板看在多年交情的份上就同意了,懵經理知道左就諗:“老張想做冤大頭,我求之不得拉,況且我還和李經理有合同,老張還不了還可以找老李,這6萬反正走不脫,都系早羅早安心?!庇谑蔷蛻凶?,但系又驚張老板反悔,于是懵經理和張老板、老劉又簽左份合同,說好由張老板幫老劉還錢,簽左合同,懵經理順手打左個電話同李經理講左聲。但是,到左還錢的時候,張經理又巖好手頭現金不足,懵經理無計,只有又去找李經理,叫老李替老劉還錢,李經理就不同意按照當時合同還錢,說:“冤有頭債有主,既然老張答應替老劉還錢,那就與我無關了,有什么你就找他。”懵經理說:“我與老張點吾關你事,反正我和你有合同,白紙黑字,你點可以賴帳架?”李經理堅決不同意,無奈之下,懵經理來到法院起訴李經理,要求法院判決李經理按照當初合同約定還錢。
債務人:劉老板擔保人:李經理債務受讓人:張老板
本案中,懵經理同意老劉將債務轉讓給老張,并簽訂了合同,所以該債務是轉讓的債務,因此該轉讓是合法有效的。此時,老劉不再是合同的債務人,而應該由老張代為履行老劉的付款義務,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從債務和附隨義務,如利息、違約金等等。
《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換言之,只要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可以與第三人協議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即告成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必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方才有效。因為在債務移轉的情況下,第三人資信情況如何,是否具有情償債務的能力,都直接影響到合同義務能否得以履行,債權人的利益的保障問題。如果債務人不征得債權人的同意的情況下,將債務隨意轉讓給第三人,勢必會因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債務,導致對債權人利益的重大損害,所以債務移轉必須要取得債權人同意。如果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那么原債務人已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新債務人必須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如果是合同義務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那么,加入合同關系的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只有這樣,才能充分地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債務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
債務轉讓應但具備以下的條件:
1、須有有效債務存在;
3、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4、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擔保法,問題是否在于第23條之規定:“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p>
老李對懵經理與老劉之間的債務承擔的是擔保責任,但是該擔保責任在老劉與老張的債務轉移時,已通知老李,故老李的擔保義務并沒有因為債務的轉讓而免除,老李應當承擔連帶的責任。
買賣欠款合同才能法律有效篇六
答辯人就上海樂高船務有限公司訴答辯人寧波遠通進出口有限公司所謂的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欠款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人與2009年11月20日收到貴院送達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以及開庭傳票。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提出答辯人支付貨款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被答辯人的請求不能成立。理由有一下幾點:
1、答辯人與本案中的第二被告(marbblimited以下簡稱馬伯公
告墊付的運費及代理費。。?!逼渲锌梢钥闯觯娉姓J了答辯人
在辦理貨物運輸的時候是為他人代理辦理貨物運輸合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中的規定,代理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答辯人是經過收貨人馬伯公司的授權與被答辯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馬伯公司承擔。所以該運貨合同的權利與義務應該由馬伯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只是作為代理人代理馬伯公司與被答辯人簽訂了貨運合同,該合同的所有法律后果應該由馬伯公司承擔,所以該貨款應該由馬伯公司承擔與我公司無關。所以請求法院判決被答辯人的主張不成立。判令被答辯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此致上海海事法院
答辯人:寧波遠通進出口有限公司
二〇xx十一月二十日
買賣欠款合同才能法律有效篇七
上訴人王xx(一審被告),男,xxxx年12月23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xx鎮高廟村。
上訴人李xx(一審被告),女,xxxx年8月15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xx鎮高廟村。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王冰光,xx方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xx新xx汽車連鎖有限公司(一審原告),住所:xx市xxx路名車苑內。法定代表人xx,職務董事長。
一審被告胡礦衛,男,xxxx年4月8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xx鎮高廟村。
上訴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瀍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二、一二審案件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判決超出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范圍和被上訴人起訴書所述的事實范圍,而且對超過部分的認定明顯錯誤。
被上訴人在起訴狀中述稱“xx年12月2日我公司應被告王xx要求暫借我公司貳拾貳萬貳仟元提車,并于我公司簽訂《借款購車提車單》被告王xx自xxxx年12月2日借我公司貳拾貳萬貳仟元提車后,未按合同約定還款和履行貸款手續”,不但被上訴人在起訴書中認定雙方糾紛屬于“借款合同糾紛”,而且一審法院在判決中也認定雙方糾紛屬于“借款合同糾紛”,所以一審法院應圍繞“被告王xx自xxxx年12月2日借我公司貳拾貳萬貳仟元”這一借款事實是否真實進行審理并確認王xx是否借被上訴人貳拾貳萬貳仟元。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繞開此審理焦點,不但直接在判決書中超出被上訴人起訴書所陳述事實確認以下無關事實“原告要求被告王xx給付剩余款項的請求予以支持。由于總車款為371600元,保險費用3200元、管理費8880元、其他費用2810元,共計415290元,被告王xx已支付195250元,余款為20元,未付款項及利息被告王xx應支付給原告”,超出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范圍。
上訴人認為,關于本案判決書中所涉及的“車款為371600元,保險費用3200元、管理費8880元、其他費用2810元,共計415290元”是由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相互履行委托貸款合同、委托付款合同以及委托購車合同和委托辦理保險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屬于委托合同糾紛,而對于此糾紛,被上訴人并未起訴,借款合同糾紛與此委托合同糾紛并無任何法律上的聯系,一審法院不應對此審理,一審法院卻對此問題進行審理并認定錯誤。
二、一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錯誤,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合理。
1、一審判決書查明認定的xxxx年12月2日有王xx簽名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但該借款購車提車單是因為辦理汽車消費貸款而簽,屬委托貸款合同的附件內容,后來因為汽車消費貸款22元未辦理成功而導致原告所訴的借款222000元這一借款事實未實現。該借款購車提車單上存在三處明顯系添加內容且與上訴人、被上訴人一審時提供的其他主要證據向矛盾(以下詳述),上訴人在一審庭審時曾經對上述情況予以舉證說明,而且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曾問及被上訴人“222000元借款是否已經交付”時,被上訴人稱其“并未交付”上訴人。該上述借款事實根本未曾發生,被上訴人卻起訴要求上訴人歸還該上述222000元借款,所以一審法院本應該對被上訴人的222000元借款之訴應予駁回。
關于王xx《借款購車提車單》的證據論證說明:
1、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單據內容除王xx本人簽名外,其余內容均為其擅自添加,王xx本人對此毫不知情(包括日期、車價款、銀行借款等除簽名之外的全部內容)。
其一,之前有被上訴人工作人員曾叫王xx在一張空白借款購車提車單上簽字,其用途也只是為了方便以后辦理銀行借款之用。
其二,該提車單上沒有被上訴人的公章以及相關業務辦理人員的簽字,該《借款購車提車單》沒有生效,其證明效力明顯不足。沒有相關業務人員的簽字,沒有被上訴人的公章,就無法確定被上訴人對王xx借款的事實。
其三,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上標明“銀行借款”222000元,而根據相關證據顯示,銀行根本沒有向新xx公司發放貸款222000元。被上訴人既無法出示xx銀行向其轉賬222000元的轉賬憑證,也無法出示其支付給王xx222000元的相關銀行憑證或者公司財務支付憑證,更無法出示王xx同意接受這222000元的事實及證據。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上寫明的是“銀行借款”,而非向被上訴人借款。該提車單上寫明“從xx新xx汽車連鎖有限公司提走購車款371600元”與事實不符,新xx公司沒有證據證明王xx提走371600元。被上訴人起訴的222000元包括在該371600元中,“提走購車款371600元”不存在,222000元便沒有存在的基礎。被上訴人單單憑這一張《借款購車提車單》就想證明王xx在新xx借款222000元,證明效力明顯不足。
其四,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顯示,被告王xx“首付(新xx)149600元”。然而,根據被告王xx提供的相關匯款單據以及新xx公司收款收據顯示,王xx為購東風牌半掛牽引車,已先后支付了205250元。其中,先后支付給新xx公司共計195250元,合同簽訂時支付給車輛的銷售單位平頂山市瑞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頂山瑞東公司’)10000元定金。被上訴人一審訴稱的“149600元”明顯與被告王xx已經支付給新xx公司的“195250元”不符,所填寫的首付款明顯與事實不一致。
其五,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中手寫的的購車款、首付及銀行借款等與被上訴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王xx與被上訴人的委托辦理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協議書,被上訴人向十堰瑞東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匯款258600元的單據,平頂山瑞東公司的定車合同商品車銷售合同)不能相互印證,存在很大矛盾。
(1)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委托辦理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協議書》第一條,雙方約定訂購的車型為“東風xxxxxxx,車價371600元,9壹輛”。而被上訴人在其所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中寫的是“購車提走東風xxxxxxx,宇暢xxxxxxx型號車各壹臺”,與委托協議約定的不一致。
(2)按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顯示,上訴人王xxxxxx年12月2日從新xx公司提走371600元,但是,上訴人在xxxx年12月2日之前,已經為購車支付205250元(上訴人案子一審時已經提供了充分證據)。按此計算,王xx尚欠購車款166350元,其根本沒有必要再次向“銀行借款”222000元。所以,該“借款”222000元與被上訴人當庭的陳述及原告自己提供的證據相矛盾。按上訴人所提供的《商品車銷售合同》,王xx訂購dxxxxxxx9一臺,價格是268600元。被告已支付205250元,下欠63350元,其根本沒有必要借款222000元?!督杩钯徿囂彳噯巍飞稀坝顣硏xxxxxx”是后來人為添加的,被告王xx從沒有授權原告新xx公司代為購買此車。
(3)按被上訴人提供的“向十堰瑞東汽貿公司匯款258600元的單據”和“向xx國力機械公司匯款93000元的單據”計算,被上訴人共計支付351600元,與《借款購車提車單》上寫明的“提走購車款371600元”相矛盾。根據上訴人所提供的證據顯示,王xx此前已經支付給原告新xx公司195250元。該195250元加上“銀行借款222000元”,及“定金”10000元,共計427250元,與被上訴人所述的“提走購車款371600元”也相矛盾。
其六,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上,“宇暢xxxxxxx”型號車,“各壹”臺的“各“字,車架號為“xxxxxxxxxxxxxx”等幾處字跡明顯與其他地方字跡不同。因該《借款購車提車單》上內容存在兩次或者幾次添加修改,所以其證明效力嚴重不足。
其一,上訴人提供的《提車單》證明,王xx已于“xxxx年12月1日””在平頂山瑞東公司提走東風牌dxxxxxxx9一臺……發動機號:87879476”。同樣的車,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卻顯示“王xx于xxxx年12月2日”從xx提走。王xx不可能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提走同一輛車,所以該《借款購車提車單》的內容系明顯偽造。
其二,平頂山瑞東公司給王xx開具的《提車單》,除簽名和聯系方式外的所有內容均為機打,不是手寫的,且加蓋有平頂山瑞東公司的公章,證明效力明顯高于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上面主要內容均為手寫,字跡不盡一致,數據計算前后矛盾,爭議性較大,可信度不高。且該《借款購車提車單》上沒有被上訴人單位的相關經辦人員簽名,也沒有被上訴人公章,所以其證明明顯效力不足。
一審法院查明的被上訴人向xx國力機械公司支付的93000元匯款不但超出被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而且與本案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無關。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買賣欠款合同才能法律有效篇八
出賣人:簽定地點:
買受人:簽定時間:年月日
第一條:產品名稱、型號、數量、單價、金額具體結算以實際金額為準。(附:銷售清單并簽字生效)
第二條:買受人以出賣人提供的交貨清單為數量依據,并以與出賣人同樣的計量方法驗收。(以雙方協商決定)
第三條:買受人提貨后實行先復檢后使用的原則,如有質量異議,并保持貨物原狀并在提貨之日起七月內向出賣人提出異議。
第四條:交貨地點為交(提)貨方式,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執行下列第項。
(1)買受人自提。
(2)出賣人送貨,運費元/噸,(限地區以內)運費由承擔。
第五條:結算方式、時間。
(1)結算時間為年月日。
(2)買受人于提貨后日內付清所提貨物全部貨款。執行下列第項。
1.7日內不含任何附加費用。
2.15日內按每噸加收100元結算。
3.30日(1個月)內按每噸加收200元結算。
第六條:違約責任執行方式:
買受人按第五條第項結算方式時間違約之日起每天承擔欠款總額千分之十的違約金,而且欠款方愿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漢中騰躍五金經銷部的一切經濟損失。欠款人及其提貨經辦人對此購銷欠款合同應付全部責任,即:共同承擔連帶清償欠款及違約金的全部責任,并以企業和私人財產實施全額抵押擔保。
第七條:購銷價格以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第八條:合同終止條件:
(1)合同履行完畢。
(2)買受人如果不能按約定期限支付貨款,出賣人有權停止供貨,如果此狀態持續達3天,出賣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且必須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一個星期(7天)內付清全部所欠貨款。
(3)在買、賣雙方價格不能達成協議時買、賣雙方均有權終止合同,解除合同后,買受人需在七日內付清出賣人全部貨款。
第九條:其它約定事項,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決定。
第十條:本合同具有法律效應自雙方簽字、簽章之日生效,一式兩份。
出賣人:買受人:
單位:騰躍五金經銷部身份證號:
電話:13891630853家庭住址:
地址:漢中市供電大道電話:
金福園小區門口23號委托代理人:
文檔為doc格式
買賣欠款合同才能法律有效篇九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
原告認為........
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支持原告訴請,實現公平正義。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年月日
買賣欠款合同才能法律有效篇十
答辯人:xx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龐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江蘇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所述事實及欠款金額與實際情況不符。
xxxx年9月29日,答辯人與原告簽訂一份《供應合同》,對供貨條件及方式、交貨地點等內容作了具體而明確的約定。其中,《供應合同》第一條對供貨條件作出了明確約定:首先是答辯人根據實際需求編制《購物材料清單》,然后是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購物材料清單》進行報價,并確定供貨期,最后是答辯人對原告的報價及供貨期進行蓋章確認。至此,原、被告雙方之間就該部分《購物材料清單》中載明的貨物的買賣關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購物材料清單》組織發貨。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張收貨單據,金額共計18868767.3元,經答辯人仔細核對,發現原告共提供的12張收貨單分別存在下列情況:
第一、xxxx年1月18日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1-0161號、703275元;1401-0162號、185550元;xxxx年3月12日收貨單三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30108號、111442.5元;1403010109號、11033.8元;14030110號、4644605元。上述五張收貨單共計貨款1475761.8元,均為答辯人提供了《供貨材料清單》、原告進行了報價、答辯人簽章認可后所發貨物,并經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簽收,原、被告對上述貨物存在買賣關系。
第二、xxxx年3月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為:14030241號和14030242號,上述收貨單中載明的貨物答辯人并未收到,收貨方簽字人員為閆xx也不是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答辯人對原告就上述貨物提出的訴求不予認可。
第三、xxxx年3月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30120號;xxxx年4月22日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40258號;xxxx年4月收貨單三份,貨單分別編號為:14040324號、14040325號、14040326號,上述五份收貨單所載明的貨物已由答辯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簽收,但是上述貨物答辯人從未編制《購物材料清單》,原告也沒有報價,并經答辯人簽章確認,故該部分貨物并非答辯人購買,而是原告自行擅自發貨,存放于答辯人處的代存貨物,對于上述貨物,答辯人無付款義務。
第四、原告供應的型號為:3*4+1*2.5的1926米電纜存在質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計18489.6元,該部分貨款應在欠款數額中予以扣除。
鑒于上述事實,答辯人購買原告的貨物價值為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起,答辯人已經分別于xxxx年12月9日、xxx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萬元的承兌匯票,于xxx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萬元的承兌匯票,三張金額合計為50萬元。因此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所述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望貴院查清上述事實,依法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天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xxxx年10月16日
買賣欠款合同才能法律有效篇十一
出賣人:
買受人:
茲為貨物欠款買賣,經雙方締結合同如下:
第一條甲方愿將貨件賣予乙方,約定年月日交付清楚。
第二條貨價議定每件人民幣元整。
第三條乙方應自交貨日起算日內支付貨款予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條甲方如交貨期不能交貨,或僅能交付一部分時,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買賣合同,但須接到通知日起算日內答復,逾期即視為承認延期。
第五條甲方如屆期不交貨又未依前條約定通知乙方時,乙方可限相當日期催告交貨,倘逾期仍不交時,乙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條如因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貨或一部分貨品未能交清的,可以延緩至不能交貨原因消除后日內交付。
第七條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貨之期為標準。
第八條乙方逾交款日期不為交款的,甲方可以約定相當期限催告交款,并請求自約定交款日期起算至實際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計算遲延利息。
第九條甲方所交付的貨品,如有不合規格或品質惡劣或數量短少時,甲方應負補充或更換或減少價金的義務。
第十條乙方發現貨品有瑕疵時,應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請求甲方履行前條的義務,倘甲方不履行義務時,乙方除可解除合同外并可請求損害賠償,甲方無異議。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
買受人:
買賣欠款合同才能法律有效篇十二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遼寧華昊律師事務所接受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與____________書刊印務有限公司(曾用名:________書刊廠)因紙張欠款案的訴訟代理人。在庭前,我認真核實了案件事實、仔細聽取了委托人的陳述,認真查閱了案卷材料;今天又參加了法庭調查,通過這一系列的訴訟活動,我對本案情況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針對本案的基本情況,提出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希望合議庭采納:
一、原、被告之間是紙張買賣合同關系,有紙張供貨交易記錄,系長期合作關系。
被告原企業名稱是:___________________書刊廠,是福利企業印刷廠,歸屬鐵嶺民政局,原企業由廠長____________承包經營;后企業改制,____________買下該廠并更換其女兒____________為法定代表人,由____________負責日常經營管理,現企業名稱為鐵嶺遼北書刊印務有限公司。
在被告更名前,原告一直為其提供紙張供貨服務,開始時,雙方還會簽訂紙張供銷合同來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證據1、2證明),隨著交易往來的頻繁,雙方有了信任的基礎,為方便交易,雙方形成了由原告按被告的訂貨要求,以代辦托運或者被告自提的方式交付紙張、并有原告開具紙張供貨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驗收并出具收條的交易模式。在此種交易模式下,雙方一直合作很愉快。
被告更名后,雙方仍延用此種交易模式,合作關系一直良好,故即使雙方在此后交易中沒有簽訂具體的紙張供銷合同,但收條具有合同的效力,證明雙方存在紙張供銷關系,從證據目錄的顯示可知:雙方是長期合作關系。
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月______日被告所寫的收條有紙張供銷合同的效力,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收條是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供的紙張后,經驗收合格所出具的收到紙張的憑證。上述收條證明雙方存在紙張的供銷關系,具有紙張供銷合同的效力,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故被告在收到紙張后,應當及時支付支付價款。
三、原告已履行完紙張供貨義務,并開具了紙張供貨發票給被告,被告已接收,被告應支付欠款共____________元整。詳細來講:
4、 扣除運費的款項,被告未付欠款為:____________元-—______元=______元;(第一筆欠款)
7、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支付現金______元給原告,故第二筆欠款的總額為:___________元+______元—______元=______元;(第二筆欠款)
第一筆欠款額+第二筆欠款額=____________元+______元=______元。
四、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的規定,被告收到紙張后,未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被告都以各種理由推脫,有惡意欠款的嫌疑,使雙方的信賴利益遭到危機,為維護交易秩序、保護交易安全,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法對被告提起訴訟,希望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及時歸還欠款!
綜述:原告已經履行了紙張供貨義務,該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被告卻未完全支付價款,故被告應當及時歸還欠款。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