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救助流浪狗的感人句子篇一
流浪狗救助中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組織,它為那些無家可歸、食無定所的狗狗們提供了溫暖和食物。作為一名志愿者,我有幸參與了其中,這不僅讓我學到了很多關于狗狗的知識,還讓我更加了解了人與狗之間無聲的情感體驗。
第二段:救助中心的使命
救助中心的使命是為那些無家可歸的狗狗提供收容、醫療和食物。這些狗狗都是被主人遺棄、流浪街頭、受傷、患病或殘疾而無依無靠的,他們需要人的幫助來生存下去。救助中心的志愿者會為這些狗狗提供愛和關心,讓他們重新感受到溫暖和希望。
第三段:志愿者的任務
作為一名志愿者,我們的任務是為流浪狗提供幫助和關愛。我們需要幫助救助中心清潔狗舍、喂狗、清潔狗狗的身體、提供疫苗和藥物,幫助他們恢復健康。同時,我們還要和這些狗狗互動,讓他們感到被愛和陪伴。無論是陪著他們散步、打掃狗舍還是和他們玩耍、梳理毛發,我們都能夠感受到這種不可言說的親近和情感。
第四段:志愿者的感受
救助中心不僅僅是給狗狗們提供一個住處和食物,更提供了一個讓他們得到溫暖和關愛的場所。每次去救助中心,我都能夠感受到那種充滿愛的氛圍。盡管這些狗狗們身上帶著生活的污漬、疾病和震驚,但他們眼中的神情和快樂的尾巴,都讓人感到心里無比溫暖。
第五段:結論
通過在流浪狗救助中心志愿工作,我學到了很多東西,其中最重要的是人類和狗狗之間的情感體驗。帶著一顆赤誠的心,去幫助那些需要關愛的狗狗,不僅可以幫助他們重獲幸福、重新活下去,也可以讓我們發現人性中最令人感到溫暖的一面。流浪狗救助中心讓我們看到了生命的真諦,不論人狗,我們都需要厚愛和關心,這是人類共同的價值觀。
救助流浪狗的感人句子篇二
為避免流浪乞討者露宿街頭、凍傷、凍死等事件的發生,西寧市城北區對此進行全面部署,xx全年共救助26人,送救助站14人,勸離12人,建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物資儲備庫,投資8.8萬元,采購儲備棉衣、棉褲、鞋子等生活必須品。
為了做好此項工作,西寧市城北區多措施、多途徑強化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針對大街上、河洞、橋洞等相對較為陰涼的地方,派專職人員不定時地開展巡邏,如有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立即進行有效的救助管理。加強與救助工作人員的聯系,一旦發現流浪乞討人員,及時向上級救助站等機構進行匯報,確保流浪乞討人員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和管理。
此外,加強宣傳力度,運用報刊、網絡(新媒體)、電視等媒體不斷宣傳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政策法規,面向社會大眾宣傳呼吁關愛流浪乞討人員,幫助流浪乞討人員聯系其親屬,發現一人,救助一人。
救助流浪狗的感人句子篇三
1執行救助政策的重要性
1.1救助問題的不容忽視性
年8月1日,《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救助管理辦法》)頒布,也標志著收容遣送制度終結。如今,新制度運行已經進入第13個年頭,伴隨著的救助政策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新的困惑和挑戰。隨著近年來城市化進程的迅猛發展。妥善處理城鄉間各領域及社會工作出現的新問題,成為市政府及其各部門的主要工作之一。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作為起著社會穩定“安全網”作用的一類重要群體,更加需要引起關注和重視。
1.2政策執行的重要性
公共政策執行是指政策操作者通過建立組織機構,運用各種政策資源,選擇相應的政策工具,采取宣傳、試驗、實施、協調與監控等各種行動,將已合法化的公共政策付諸實踐,從而實現政策既定目標的動態過程;政策執行是政策生命過程的關鍵環節,發揮著其他不可替代的作用;we索德也指出:“一個決策若不能執行,則它就毫無用處,任何人花費時間和精力去做一個不能實現的政策比不做決策更糟糕”。《救助管理政策》屬于公共政策的一種,若影響因素阻滯了政策執行過程,就可能使政策執行效果偏離預期目標,從而形成政策執行偏差或執行不力。因而研究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政策執行狀況不論是對于檢驗政策執行效果還是進一步完善公共政策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2救助困難何在
2.1執行主體被動
根據《救助管理辦法》,公安機關不再有強制職能,救助機構一般只在本城市開展重要活動、會議或者外來來訪時為維護城市形象不得不對乞討人員進行收救、清理。此外,現行制度規定的自愿性也使得本身就處于弱勢的乞討人員不知道如何求助,甚至知道也不愿到救助站主動接受救助而選擇在街頭流浪乞討的尷尬局面,缺少被管理、又缺乏求助的主動性,由此出現法律治理的盲點以及執法上的“真空層”。
2.2救助資源匱乏
第一,人力資源匱乏。城市化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及城鄉矛盾的猶存使得城市落荒者依然大量分布需要救助的人數多,而救助政策執行機構在人員配置方面普遍短缺。第二,制度資源缺失。《救助管理辦法》中沒有切實的關于救助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等方面保護規定,在實施救助過程中,如遇精神非正常救助者,一旦出現什么沖突,工作人員安全得不到保障,就會造成保護缺失。
2.3救助對象“跑站”嚴重
現在許多流浪乞討人員不愿意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因為在城市里收入可能會相對更高,行乞者一旦習慣了這樣的生活就很難再去主動改變,好逸惡勞的生活念頭使得他們安于城市乞討生存,以“跑站”為主。
3救助難的困境分析
圖一是馬茲曼尼安(danielmazmanian)和薩巴蒂兒的政策執行綜合模型。從該模型可以看出,政策執行是一系列變量間相互關系的結果。相對于以前的政策執行模型,該模型已包含了越來越多的解釋變量,模型的規范意義也越來越突出和清晰。此外,該模型的一個顯著特點是:聯系政策執行的不同階段來考察變量對政策執行的影響。《救助管理辦法》施行13年來,政策執行的運行效應在不同的階段也會有不同變量對政策執行產生特定影響,運用該模型能貼切分析執行問題。1979年,保羅薩巴蒂兒和丹尼爾馬茲曼尼安(danielmazmanian)在已有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基于多個個案研究提出了政策執行的綜合模型。該模型認為影響政策執行各個階段的因素可以分為三個大類:政策問題的可處理性、政策本身的規制能力、政策本身以外的變量。每一大類又進一步可細分為幾個小類,共計17種因素。
3.1救助政策執行問題的可處理性
3.1.1目標團體行為的多樣性加大了管理難度
流浪乞討人員變相乞討,導致執行管理部門管理困難。流浪乞討人員在面對城市管理人員的管教和勸阻時,通常表現為當面點頭應允,但一旦管理人員離開,他們又會重現。此外,還會經常出現一些流浪乞討人員頻繁到救助站求助以及倒賣車票的現象。這些變相乞討現象顯然給救助站及政府相關部門帶來了工作難度。
3.1.2目標團體人數與執行人員數量失衡
救助站工作人員與每年接待和救助的人數相比,顯然是勢單力薄的,這種需求與供給不對稱的現象直接給救助工作帶來極大的困難。同時,流浪乞討人員這一特殊群體的弱勢性使得他們基本失去了主動謀生的選擇機會。馬斯洛的需要層次論把人的需要分為五類,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會交往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實現的需要,這些需要從低到高形成金字塔結構。流浪乞討人員不僅需要被滿足物質生活,此外,還需要重塑其人生觀價值觀,有些人的社會行為也需要得到矯正。因而,他們這一團體的行為和心理需要得到調試的幅度比較大,救助工作十分困難。
3.2政策本身的規制能力
3.2.1政策本身不具備充足的因果論
2003年《救助管理辦法》的制定顯得非常地倉促,很多問題尚未通過慎重思考,使其在以后的實施中面臨著重重困難。可以說,孫志剛事件直接導致了該法的頒布。那么,政策制定或頒布之初應該是以需求為導向還是問題為導向?從問題開始引發政策的制定一直被學術界認為是政策過程的范式。《救助管理辦法》是從問題出發而制定,但實際上問題作為政策的起點,也是以人們的需要存在為前提的。因而,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政策制定伊始的邏輯起點是值得進一步商榷的,城市化進程中人們自由流動的'需要才是根本。
3.2.2不具備明確的政策指令
救助管理辦法中關于對接受救助人員的救助資格和條件描述模糊,量化困難,“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不享受城市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實際中操作困難。
3.2.3不具備充分的財政資源條件
辦法規定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當地政府的財政預算,沒有專門的財政撥款,其經費是緊張的,光各項成本包括硬件維護、人員工資等就已經占據了很大比例,救助資金可謂是捉襟見肘。
3.2.4執行機構間及機構內部的層級整合度低
合理的組織結構即表現為適當的管理層級與管理幅度,合理的層級是層次分工、目標和任務逐級分解落實的保證,有利于政策執行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有利于信息的上傳下達和監督控制。而機構間及內部層級整合度低,必然會導致各部門職責不清,乃至出現“多龍治水”局面。而城市治安管理出現真空,流入地各部門銜接不力、流入地和流出地銜接不力問題突出。
3.3政策本身以外的變數
3.3.1環境因素的不利影響
面對社會和經濟體制改革,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拉大之勢愈演愈烈,社會貧富差距進一步擴大,很多貧困地區都沒有最低保障金的發放,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的有效實施更是一片空白。許多不能及時適應經濟結構轉換的生計者明顯處于弱勢群體的地位,當廣大底層民眾通過社會所認可的手段達不到獲取必要的求生目標時,他們就必然走向最后一條路――以乞討為生。
3.3.2救助文化與救助力量發展落后
我國自古就有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但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慈善事業及救助制度卻十分薄弱,缺乏一定的文化基礎。我國的民間力量發展緩慢,長期以來,政府幾乎包辦一切,行政力量強大,公民社會的行為空間一直較為有限,民間力量也在夾縫中發展,阻礙了救助政策的有力執行。因此,培育相應的救助文化,加強相關慈善組織及非盈利組織的發展是必要且長久之策。
4結論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城市管理中一項重要課題,也是社會管理不可忽視的重要一環。運用馬茲曼尼安及薩巴蒂兒的政策綜合模型分析,目標團體人數及復雜度、貧富差距的存在、救助文化及救助力量的落后都是影響救助政策執行的客觀因素,是短時期內相對固定的參數。所謂問題本身不足以構成問題最終之解決的決定性因素,政策以外的變數也僅是影響流浪乞討人員及救助困難的客觀因子,當環境在短時期內無力解決,當問題已然發生且客觀存在,發揮政策制定及執行的主觀能動性必然首當其沖。
當然,強調要加強政策本身的規制能力、制定積極有力的執行政策,并非要忽略對于政策執行問題的探討及政策執行環境的努力改觀。政策執行問題需要進一步認識,政策執行環境也需要逐漸改善,逐步實施城鄉配套措施縮小貧富差距、進一步延伸社會保障體系、推動慈善組織蓬勃發展。本研究僅是從政策執行角度,著力分析對于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政策存在的缺失及執行機構執行不力問題,應該首先從政策執行方面加強和完善,畢竟,政策的執行是影響政策產出的直接影響因子。
救助流浪狗的感人句子篇四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于20xx年8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做好社區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維持正常社會生活秩序,社區充分認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嚴格按照《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工作,現將工作總結如下: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民生活不斷改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動、家庭困難、意外事件、個體選擇等原因,流浪乞討現象仍有發生,特別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乞討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遭受摧殘和虐待的現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會弱勢群體,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和幫助。各級民政、公安、城管、衛生、財政部門一定要從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出發,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積極主動,各盡其職,多管齊下,打擊震懾違法犯罪、教育警醒群眾、弘揚正氣。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狠抓落實,將這項工作作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進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
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解救、保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關權利保護和社會穩定,涉及多個部門,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各級政府、各個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協調配合,齊心協力做好這一工作。
(一)民政部門要加強街頭救助,協助配合公安、城管、衛生等部門做好街頭管理和打擊解救工作。
一是組織、指導、監督救助管理機構做好街頭救助。勸導、引導街頭流浪乞討人員進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據其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飲食、衣被等服務;堅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則,配合醫療機構做好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險傳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堅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則,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乞討的殘疾人、未成年人的調查、取證和解救工作。對于公安機關解救、護送來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機構做好嬰幼兒臨時代養工作。鐵路公安機關解救的被拐賣未成年人,由乘車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接收,福利機構做好嬰幼兒臨時代養工作。對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紋識別技術建立數字檔案,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街頭治理工作。民政部門在街頭救助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滋擾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污損、占據公共設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壞城市市容環境的,要向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提出執法建議。
四是強化站內服務和管理。要從維護受助人員權益出發,改善設施環境,實行人性化、親情化服務,保障受助人員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與其他救助對象分開,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體娛樂、教育培訓等活動。對殘疾、智障、受到傷害或有心理問題的,積極進行醫護和康復。加大站內人員和接領人的甄別、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領冒認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內安全防范工作,確保站內人員安全。
五是做好返鄉、安置和流出地預防工作。要暢通受助人員返鄉渠道,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無力接回的,經協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機構接回或送回。對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并積極探索社會代養、家庭寄養等社會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將符合條件的返鄉困難群眾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充分發揮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監督監護人履行監護義務,防范虐待、遺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強迫其外出流浪。
六是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或個人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庇護、飲食、衣被等幫助,探索開展社工干預、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教育培訓,幫助流浪乞討人員回歸家庭和社會。
(二)公安機關要強化街頭管理和打擊解救工作力度,協助民政、衛生部門做好街頭救助和站內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報警工作。接到群眾舉報線索,要快速出警,及時處理,做到件件有記錄,件件有人管。堅持解救與打擊并重的原則,及時開展調查工作,確保打擊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強化立案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本著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強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舉報發現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組織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認真詢問案情,及時出警,對涉嫌犯罪的分別按照拐賣兒童罪、拐騙兒童罪、組織兒童乞討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立案偵查;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是加強對街面等流浪乞討人員主要活動場所的巡查。要加強對繁華街區、橋梁涵洞、地下通道、熱力管線、廢棄房屋、火車站、風景游覽區等流浪乞討人員集中活動和露宿區域的巡查。發現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要求,會同民政、衛生等部門救治。發現流浪未成年人的,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發現利用嬰幼兒或未成年人乞討的,要現場取證,調查盤問。對無血緣關系、來歷不明和疑似被拐賣、拐騙、組織、脅迫、誘騙、利用乞討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對利用嬰幼兒、未成年人乞討的監護人,教育、警告后護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加強流浪乞討兒童的采血和檢驗比對工作。對街頭流浪乞討和被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經dna檢驗后將數據錄入全國打拐dna數據庫。各地在采血和檢驗比對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費用。
五是加大打擊力度。要依法從重從快打擊虐待和故意傷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賣、拐騙、組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牟利或組織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和團伙。認定是被拐賣、拐騙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盡快送返其監護人身邊。對暫時找不到其監護人的,護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繼續查找其監護人。對親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的,要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是做好有害乞討行為的管理工作。協助民政部門開展街頭救助,對流浪乞討人員強討惡要、滋擾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依法處置。屬于救助對象的,送救助管理機構救助。
七是協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社區警務布點,在救助管理站設立警務室或警務聯絡員。要依法嚴厲打擊聚眾鬧事、結伙沖擊、圍攻救助管理站的違法犯罪活動,確保站內人員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門要依法做好防范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管理工作,協助民政、衛生部門做好街頭救助工作。
一是依法處置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占據、損毀公共設施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的行為和隨處涂畫、制造噪音等破壞環境衛生等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是協助民政部門做好街頭救助工作。在街頭執法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告知、引導、護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發現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聯系醫療衛生部門救治。
(四)衛生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醫療救治工作。要按照《關于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財社〔xx〕83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xx〕6號)規定,指定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則收治有關流浪乞討人員。
(五)財政部門要做好對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以及對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的經費保障工作。要按照上述各部門職責任務和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將應由政府承擔的救助、管理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以及解救、保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經費,分別列入有關部門預算給予保障。
(一)健全機制。各地要加強領導,統一認識,明確責任,協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要堅持“分級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廣泛參與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共同營造幫助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回歸家庭、社會的良好氛圍。
(二)狠抓落實。公安部決定將此項工作列入全國打擊拐賣兒童婦女工作綜治考核并列入刑偵工作績效考核。民政部決定將此項工作列入全國民政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核內容,認真督查。對行動遲緩、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將報請綜治部門實行“一票否決制”并追究有關責任。
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對沿街流浪乞討人員進行宣傳、勸導、教育。對確因生活困難的乞討人員實施救助;對以乞討為職業的人員,依照城市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因此,在社區重點路段重點,對人員比較密集的機關、學校、車站、娛樂場所和十字路口、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等地段開展了4次集中清查工作。在清查過程中,我們對發現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仔細詢問,并對他們進行了登記,并對他們進行了勸說,詳細講解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具體內容,圓滿完成了清查工作。
救助流浪狗的感人句子篇五
指導老師:黃郁健關愛動物,珍惜生命系列活動 之志愿者招募
社會上經常會傳出不少虐待流浪狗,流浪貓的新聞,從這些新聞中,我們不難看出現在的社會存在這樣一個問題,雖然社會上存在著不少保護動物的組織和政府相關機構,但是人們保護動物的意識還不夠高,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只有做好宣傳工作,號召起更多的力量,團結起來,一起反對虐待小動物的行為。為此我們開展這樣活動。
關愛動物,珍愛生命
(1) 做好宣傳工作,號召社會上關愛動物的人士,團結起來,一起反對虐待小動物的行為。 (2) 豐富學校同學的課余時間,讓大家的空閑時間更加充實。展現青春活力,弘揚青春風采。 (3) 讓同學們走出校園,與社會上等其他動物保護機構合作,鍛煉自身的能力。
蘇州大學動物保護協會
準備階段:
新聞中心提前印制好招募志愿者的海報 活動階段:
由活動中心或外聯中心張貼海報,由辦公室與具體的志愿者聯系 活動結束階段:
辦公室審核財務,列好清單
在系列活動結束以后,頒發給志愿者證書
噴墨海報 2張*30元/張 規格為1* 證書 8本*2 元/本
總計 76 元
關愛動物,珍惜生命系列活動 之木瀆義工之旅
社會上經常會傳出不少虐待流浪狗,流浪貓的新聞,從這些新聞中,我們不難看出現在的社會存在這樣一個問題,雖然社會上存在著不少保護動物的組織和政府相關機構,但是人們保護動物的意識還不夠高,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只有做好宣傳工作,號召起更多的力量,團結起來,一起反對虐待小動物的行為。為此我們開展這樣活動。
關愛動物,珍愛生命
a) 做好宣傳工作,號召社會上關愛動物的人士,團結起來,一起反對虐待小動物的行為。 b) 豐富學校同學的課余時間,讓大家的空閑時間更加充實。展現青春活力,弘揚青春風采。 c) 讓同學們走出校園,與社會上等其他動物保護機構合作,鍛煉自身的能力。
蘇州大學動物保護協會
準備階段:
(1) 辦公室的同學對去木瀆小動物志愿者協會基地的活動人員作出具體的安排。整理好前期活動準備階段的財務開銷的發票。
(2) 由活動中心的同學出去采購小動物的食物,購買好統一會服,印上蘇大校徽。對木瀆那里的場地進行簡單的安排。
救助流浪狗的感人句子篇六
“制定養老服務政策要深入一線,直面老年人的實際需求,而不是靠在辦公室想。”陳永如是總結做養老工作11年的心得。
為盡快進入角色,養老服務處副處長楊靖在起草政策文件前,從不惜腳力,每次都會到基層調研,面對面聽取老人們的意見。為了完善“時間銀行”運行機制,他多處走訪站點,堅持問題導向,深入細致調研,最終推出《養老服務“時間銀行”體系建設十項舉措》。2022年1月,由他牽頭撰寫以“時間銀行”為核心的《區塊鏈+民政(養老服務)》成功入選國家區塊鏈創新應用試點。
“工作有難點,找我;生活有困惑,找我。”脫下軍裝投身養老的孫暢是處里最年輕的小伙,晚上值班接到老人電話,他耐心傾聽,用心安慰,直到讓其安心。他說,“做好養老服務工作,既是為了今天的老人,也是為了明天的自己。”
做老年人的貼心人,是養老服務處同志們的共同價值追求。
抱著這樣的追求,養老服務處在疫情襲來時,迅速響應民政部要求,抽調組建13人的養老服務隊馳援武漢,圓滿完成全國養老服務史上首次跨省支援任務。
救助流浪狗的感人句子篇七
親愛的長輩、同學們:
最近,我看書時偶然翻到一些關于動物的部分,我看了,真可謂是觸目驚心。就說那旅鵒吧,它們的國家曾經那么的強大,它們的數量曾達到上億只,它們遮天蔽日,多得讓人恐懼,不過幾年時間,這個龐大的家族便永遠消失了……再看看現在我們的生活,許多人成天穿貂皮大衣,可這些是用狐貍毛皮制成的,許多人整天大吃野味,傷害了無數生靈,很多人都在家里養寵物,可又不精心呵護,沒幾天寵物就死了……它們都是有生命的物種啊!人與動物“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人類其實不過是自然生物鏈的一環,動物們才是構成它的主環,人們對動物的殘殺使生態平衡遭到破壞。很久以前,撒哈拉沙漠是個大草原,但人類破壞了生態平衡,以致撒哈拉沙漠最終變成沙漠。生物鏈破壞不得,一環斷,全鏈斷,萬物也將受到毀滅*地打擊。
因此,我希望大家能權衡利弊,不要去做無謂的殺生,克制自己,多去保護動物,與動物和平共處,并將寵物放生,向更多的人宣傳保護動物,向他們陳說利害關系,讓他們也一起加入保護動物的行動里來。人類總是一樣事物消逝才懂得它的價值。總是事實給了我們當頭一棒后,才知道自己錯了,但愿這次人們能選擇正確的方向。
如果我們人類再不停止罪惡傷害,那自然之母便會來懲罰她的子女了。
動物,是人類的朋
救助流浪狗的感人句子篇八
今年4月,長春市疫情形勢嚴峻,救助管理科開展“掃街行動”和“推門行動”,街頭巡視工作從早晨7時一直到晚上22時。巡查中,他們推開了長春市每一個銀行atm機隔間的大門。果然發現了蝸居在atm機隔間的流浪乞討人員老張。
“當時,老張蓋著厚厚的被子躺在地上。我們耐心勸說,他仍不愿進站接受救助。無奈之下,我們給他留了食品、棉被,還有口罩。第二天,他仍然不愿進站,我們又給他留了食物。”孫斌回憶道,沒想到第三天巡查時,老張開口了:“這兩天腿有點疼,能幫我看看嗎?”翻開老張的被子,工作人員發現老張的腿確實有問題。情況緊急,工作人員第一時間把他送到了醫院。
今年35歲的孕婦孫香(化名)也是在緊急情況下被救助的。4月18日夜里,寒風呼嘯。當時,孫香正坐在火車站內流淚。丈夫打工時因意外去世,沒想到回到長春也聯系不上親屬。雖然孫香記不清自己的孕周,但工作人員根據經驗預判出她馬上就會臨產。旋即,長春市救助管理站派出救助車護送孫香到雙陽區救助管理站,由女性工作人員一直陪在身邊,對她進行心理疏導。“第二天,雙陽區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員將孫香護送到醫院,很快就生了一個男孩。屬地政府平湖街道為她支付了全部住院費用,還給她租了房子。目前,母子平安。”姜海波高興地說。
姜海波告訴記者,在救助巡查中,如果發現老張和孫香這樣有緊急情況的,工作人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予以幫助處理。如果是暫時說不清自己信息的,就先接回站內安置。“道一聲問候、喝一杯熱茶、理一理頭發、洗一洗熱水澡、換一身衣服、吃一碗熱飯,這是我們站內推行的“六個一”服務模式。讓受助人員從走進服務大廳開始,就感受到家的溫暖。”
工作人員通過跨省護送方式,幫助不少受助對象返鄉歸家。
2020年,從長春到廣西北海打工的趙海(化名)在工作時意外摔傷導致全身癱瘓。救助管理科派出4名同事,來回50多個小時把趙海接回長春。一路上,工作人員耐心地給趙海喂水、喂飯、更換尿不濕。50多歲的趙海幾次含著熱淚對工作人員表達感謝:“都說落葉歸根,沒想到我全身動彈不了,還能在你們的幫助下回到家鄉!謝謝你們!”
據孫斌介紹,多年來,救助管理科的同事們參加跨省護送的足跡幾乎遍布全國。“有的時候受助對象行動不便,工作人員就將他們背上車;有的時候車票緊張,工作人員就買站票,陪同返鄉。雖然過程很辛苦,但大家看到受助對象與親人團聚,心里都感覺特高興。”
救助流浪狗的感人句子篇九
親愛的同學們:
如果朋友有了困難,你會袖手旁觀嗎?如果朋友遇到危機,你會見死不救嗎?我想你當然會說:[不會!"
同學們為拯救動物,拯救人類,拯救唯一的地球趕快行動起來吧!因此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我們小學生要積極學習和大力宣傳野生動物保護法,讓更多的人了解并遵守這個法律。
2、現在有許多賣田雞的。田雞又叫[青蛙",它可是人類的老朋友了,所以我們不僅不應吃它,還應告訴大家愛護它。
3、目前,傷害鳥類的事時有發生,致使許多小鳥無家可歸,我們應該給小鳥做些巢,讓它們安家落戶,為人類做更大的貢獻。
4、如果我們在路上遇到了小動物,我們應該做到[三不":不恐嚇、不打擊、不捕捉。
5、如果我們撿到或發現了珍貴的野生動物,應及時向居委會、學校及有關部門報告。
我想:只要大家自覺遵守野生動物保護法,自覺維護生態環境,那么我們的祖國,我們的未來會更加美麗富饒。
篇二:保護動物倡議書
親愛的長輩、同學們:
救助流浪狗的感人句子篇十
河間市扶貧辦設在民政局,馬忠文到民政局工作時,正趕上脫貧攻堅的關鍵期,他既是縣里的民政局局長,又是扶貧辦主任,真可謂壓力山大。
為了盡快進入工作狀態,馬忠文每天上班早來1小時、晚走1小時,再加上午休時間,全都用來熟悉工作、琢磨問題。每天上班,他都拎著一個鼓鼓囊囊的公文包,里面塞滿了正在學習的文件,一有機會就拿出來翻一翻。
馬忠文干工作有一股子鉆勁兒和韌勁兒。那還是2007年,馬忠文在西九吉鄉任人大主席時,他分管的8個村中有一個“問題村”——村民對村黨支部書記不滿意,到處告狀上訪,鬧得雞飛狗跳。鄉黨委書記讓馬忠文想辦法,他思來想去也沒有“妙招兒”,只能每天下班后騎著車逐戶了解情況。1個月的時間,他走訪了四五百戶村民,終于找到了大家普遍認可的村黨支部書記人選。
“我最怕別人問我工作經驗。”馬忠文告訴記者,他的這些“笨招兒”算不上什么經驗,這些做法誰都知道,只不過并非每一個人都能這樣堅持干下去。
在脫貧攻堅期間,馬忠文的辦公室里掛著一張他自己設計的圖——河間市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分布圖,上面密密麻麻標注著每個鄉鎮、每個村的具體情況。為確保“脫貧路上一個都不能掉隊”,只要有時間,他就到村里一家一戶地看,在一線查找問題、解決問題。
楊淑平是馬忠文包聯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因為歲數大、身體弱,找不到穩定的工作,他幫著找;楊淑平患有慢性病長期服藥,需要辦慢性病醫保,他幫著辦;楊淑平家庭生活困難,想給兒子申請減免學費,他幫著談。
有人開玩笑說,馬忠文能解決很多問題,靠的是“人格魅力”。可是在他看來,只有真心實意才能幫別人解決問題。
脫貧攻堅任務重,上級布置的工作,他從不拖延,都是第一時間安排落實,不分晝夜。“我不能當二傳手,簡單轉發下去,而是要先學習、消化,再安排工作,經常整宿睡不著覺。”馬忠文說。
有一段時間,馬忠文感覺心臟不太舒服,去醫院檢查后,大夫讓他背上一個儀器做24小時心率監測。即便這樣,他也沒有在家休息。
從2019年到2021年,馬忠文幾乎沒有正常休息過周末和節假日。對于這種工作狀態,他表示:“雖然累,但心里踏實、坦然。摸著良心做事,對得起黨,對得起人民。”
救助流浪狗的感人句子篇十一
第一條根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救助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屬于救助對象。
第三條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下列情況: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
(三)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
(四)近-親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戚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隨身物品的情況。
第四條救助站應當向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告知救助對象的范圍和實施救助的內容,詢問與求助需求有關的情況,并對其個人情況予以登記。
第五條救助站對屬于救助對象的,應當及時安排救助;不屬于救助對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對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個人情況的,救助站應當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況。
對拒不如實提供個人情況的,不予救助。
第六條受助人員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救助站,隨身攜帶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該受助人員離站時歸還。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員的作息、衛生、學習等制度。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規章制度。
第八條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食物和住處,應當能夠滿足受助人員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員食宿定額定量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商財政部門具體規定。
第九條受助人員在站內突發急病的,救助站應當及時送醫療機構治療。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患傳染病或者為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送當地具有傳染病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治療,并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離措施。
第十條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提供的有關情況,及時與受助人員的親屬以及受助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該地的公安、民政部門取得聯系,核實情況。
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一條受助人員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時沒有交通費的,由救助站發給乘車(船)憑證,鐵道、公路、水運等運輸單位驗證后準予搭乘相應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受助人員的親屬及前往地的有關組織、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情況確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對受助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動不便的人,救助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回;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拒不接回的,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對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但可以查明其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殘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動不便的人,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條對因年老、年幼或者殘疾無法認知自己行為、無表達能力,因而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也無法查明其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級民政主管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安置。
第十六條受助人員自愿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的,應當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離開救助站,須經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員擅自離開救助站的,視同放棄救助,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七條救助站已經實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滿,受助人員應當離開救助站。對無正當理由不愿離站的受助人員,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八條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鄉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返回的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責令其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對確實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安置。
第十九條受助人員在救助站期間應當遵紀守法,不得辱罵、毆打救助站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受助人員,不得破壞救助設施,不得毀壞、盜竊公私財物,不得無理取鬧、擾亂救助工作秩序。
對受助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受助人員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或者發現受助人員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安全責任制、工作人員行為規范等規章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
救助站應當將受助人員入站、離站、獲得救助等情況如實記載,制作檔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救助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違反規定的,由該救助站的上級民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的領導和監督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救助站落實救助措施和規章制度;
(二)指導檢查救助管理工作情況;
(三)對救助站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四)調查、處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
(五)幫助救助站解決困難,提供工作條件。
第二十三條救助站的上級民政主管部門不及時受理救助對象舉報,不及時責令救助站履行職責,或者對應當安置的受助人員不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新救助管理辦法的改進?
(一)從強制收容遣返向自愿接受救助轉變?
(二)從維護城市管理向提供救助服務轉變?
(三)更加強化了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約束?
(四)內容規定更加人性化?
除了對于提供的基本救助內容做了具體規定外,新辦法還體現出了更加人性化關懷的一些方面,如“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就體現了對處于弱勢地位女性的特別保護;“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對保障受助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做了明確要求,防止各種危害和傷害的再次發生。
此外,新辦法也體現了一定的開放性,“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救助流浪乞討人員”,表達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政府對尋求各方力量、積極有效參與社會保障新途徑的嘗試和探索。
二、面臨的新問題和新特點
自新辦法實施以來,各級救助管理工作穩步發展,成效顯著。但是,在具體實踐過程當中,也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與此同時,流浪乞討現象亦呈現出新的特點。
(一)出現的新問題
1.出現管理盲區
流浪乞討人員的構成非常復雜,有因災害或生活困難而流浪乞討者,他們確屬社會救助的對象;有以乞討為生財手段的好逸惡勞者,屬于特殊教育的對象;有以流浪乞討又無理上訪或偷摸拐騙從事違法活動者,屬于社會治安管理對象;有少數犯罪逃逸或流竄者,屬于刑事懲治的對象。對于拒絕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公安機關、城-管等部門在管理中,均存在缺乏執法依據和執法手段的問題,那些特殊教育的對象、治安管理對象、刑事懲治的對象,已經成為管理盲區。
2.自愿求助者少
在實地調查訪談過程中發現,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員,大多數是從別的救助站轉來的需要本救助站進行安置的流浪乞討人員,僅有一小部分人是自己尋求救助的。而在這一小部分自愿尋求救助的人當中,大部分屬于暫時還沒有流浪乞討的投親不著、務工不著、無錢看病、從家里走失、被偷盜等有臨時困難的人,真正有長期生活困難的人,反而選擇在外長期流浪乞討,拒絕進站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也因此曾經一度出現無人可救的局面。
3.管理救助方式簡單
對待進站受助人員,救助管理站的工作程序幾乎無一例外的為接收進站——采集信息——聯系流出地政府或流浪人員家屬——送其回家或由流出地政府接其回去。工作人員幾乎不跟受助人員進行與采集信息無關的交流,也從來不去了解不同受助人員的特殊需求,缺乏對不同類型受助人員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個性特征等分析和交流,特別是在救助中依然把求助者置于一種不平等的地位,給予施舍性的物質救助,使求助者難以接受。
4.缺乏專業工作人員
目前的救助管理站尚未完全脫離原先收容遣送模式的影響,大部分工作人員也都是原來收容遣送站的工作人員,雖然機構性質發生了改變,但是工作人員并沒有發生多大的.變化,他們在長期工作當中形成的工作方法和養成的工作態度已經很難改變,有的工作人員習慣了對受助人員冷言冷語,這些表面上看起來并沒有和現行的新辦法發生沖突,但事實上與社會的期望和要求相距甚遠。
(二)呈現出新的特點
經過改革開放30年來的發展,我們國家的整體經濟實力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我們仍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并沒有發生根本的改變,國家的經濟條件尚不足以令我們像某些西方國家那樣,將救助流浪乞討人員的工作轉變為一項福利事業。目前,在我們國家,救助管理站實際上充當的只是一個救助“中轉站”的角色,而不是長期的福利機構。因此,就如何做好這個“中轉站”,如何盡最大可能地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提出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建設
(二)引入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技能進行救助
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第一層面是對其基本生活進行救助,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以保證其能夠維持生存;第二層面是對其進行心理和精神方面的救助,以幫助他們自食其力、回歸正常的生活狀態。目前,我們的工作主要是停留在第一層面,忽視了心理層面的救助工作。而心理救助需要將社會工作與社會救助相結合,引入社會工作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專業方法,主要側重于心理輔導、行為矯治、精神慰藉等精神層面上的救助。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正是一個非常典型的社會弱勢群體,是社會工作應當高度關注并提供幫助的對象。
(三)救助站與高校聯動,建立互惠合作關系
缺乏高素質、專業的工作人員是救助站面臨的一個難題。我們可以在高等教育資源比較豐富的城市,利用高校資源,通過救助站與高校的聯動,建立一種互惠合作的良好關系。目前,許多高校都開設有社會工作、社會學、心理學、勞動與社會保障等專業,也就意味著這些學校在這幾個領域擁有比較充足的師資力量以及一定規模的在校學生,這對于救助站來說,也是一項可加以有效利用的寶貴資源。
(四)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除了依靠國家財政外,還應當呼吁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慈善機構加入到救助工作中來,爭取捐款捐物,緩解資金壓力;向社會招募義工,縮減開支。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哪種方式籌得的資金,其使用都必須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社會公眾和媒體的監督,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和公開,定期向社會公布,讓社會各界的愛心落到實處。
四、結語
救助流浪狗的感人句子篇十二
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根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財政部民政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財社[2003]83號)和財政部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的用于補助各地區開展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補助資金實行中央對省級政府專項轉移支付。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納入同級預算,籌集、分配、下達、支付和監督管理補助資金。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組織實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第四條 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章 資金申請與分配
第五條省級民政和財政部門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本省(區、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情況及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當年工作實施方案和補助資金申請報告聯合上報民政部和財政部。
第六條民政部匯總整理各地上報情況,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當年補助資金的分配建議,報財政部審核后于當年5月底前分配下達補助資金。
第七條中央財政按因素法分配補助資金,主要參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各地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任務、地方財政資金安排以及救助工作績效等。
第八條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補助資金后,與本省(區、市)安排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統籌使用,并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制定本省(區、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分配方案,1個月內撥付到下級財政部門。市、縣級財政部門也要積極安排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將上級和本級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及時落實到位。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預算執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與考核
第九條 補助資金要專款專用,用于流浪乞討人員生活救助、醫療救治、教育矯治、返鄉救助和臨時安置等救助保護支出。
第十條補助資金不得用于救助機構運轉、設備購置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任何組織、機構、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擠占、挪用、騙取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績效評價制度,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人次數、是否積極開展主動救助、是否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特殊救助對象跨省(區、市)接送的協作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等情況進行綜合考評。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預算執行、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基礎管理工作,加強基礎數據的搜集和整理,保證基礎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民政部門建立健全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監管機制,要定期、不定期地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
第十五條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法對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揮霍浪費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務)、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民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財政部、民政部負責解釋。
進一步完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見#e#一、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認識
對流浪乞討人員實行關愛性救助,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認真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大對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和街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傳染病人(以下簡稱流浪乞討病人)的救治力度,對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救助管理工作在創建“平安寧波”,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堅持“以人為本”,以認真負責的態度,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把救助管理工作抓好抓實。
二、落實分級管理原則,切實加強救助管理工作
(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協調機制和工作機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協調機構,負責協調轄區內的救助管理工作。各縣(市)和鎮海、北侖、鄞州區要建立救助管理站,落實相應的人員編制、辦公經費和場地。
(二)市救助管理站(市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負責救助海曙、江東、江北區的流浪乞討人員。其他縣(市)、區救助管理站(大榭開發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市科技園區轄區的流浪乞討人員按照行政區劃,實行屬地管理)負責救助本轄區內的流浪乞討人員。
(三)各級救助管理站按分級管理原則,負責落實各項救助措施。對原籍地址確切的流浪乞討人員,要及時提供返鄉車(船)憑證,幫助其盡快返回原籍地;對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殘疾人、孤寡老人及其他行動不便的人員,要及時通知其家屬或當地組織接回〔對流浪乞討的16周歲(含16周歲,下同)以下的未成年人可護送至市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接受救助;對流浪乞討的5周歲(含5周歲)以下的兒童由公安機關或救助管理站護送到當地民政部門指定的福利機構進行臨時寄養〕;對地址查實暫有困難的,在站內實行臨時救助;對無法查明其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無家可歸人員,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報當地政府妥善予以安置。
三、改進救助管理方式,加大救助管理工作力度
(一)為確保流浪乞討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在堅持自愿救助的前提下,對16周歲以下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視作自愿救助,實施保護性救助;對流浪乞討的老年人和成年殘疾人,實施幫扶性救助;對流浪乞討病人實施救治性救助。對保護性救助、幫扶性救助和救治性救助的救助對象實行發現一個救助一個。對其他流浪乞討人員,要加大宣傳告知和引導、護送力度。
(二)各級公安、城-管等部門在日常巡查和執法過程中,對保護性救助對象要直接護送至當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對幫扶性救助對象應告知、引導或護送至救助管理站;對救治性對象,要通過120急救中心護送到當地定點醫院實行基本醫療救治。各級救助管理站要主動定期開展救助宣傳,按照救助政策實施救助。
(三)為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在主要街道、黨政機關、名勝古跡、商業區、賓館等場所劃定限制乞討區域,開展“限討區”試點工作。在限討區域內,公安、城-管等部門依法實行重點管理。
(四)生產、經營單位發現流浪乞討人員在本單位“門前三包”范圍內進行乞討,妨礙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有權向其告知并勸離,或引導、護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對拒不離開或行為惡劣的乞討人員,可向轄區內公安機關舉報,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廣大市民應勸導流浪乞討人員通過正常途徑尋求社會救助。
(五)對于組織、利用、脅迫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其他人員進行乞討并從中牟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公共場所、交通要道等區域強討惡要、糾纏行人,擾亂社會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四、規范救助程序,做好流浪乞討病人的救治工作
(一)發揮120急救助中心在流浪乞討病人救治工作中的作用。120急救助中心接到急救電話,應即時派員將病人送至定點醫院救治。病情危急的,可送就近醫院搶救。公安、城-管執法人員發現流浪乞討病人,除及時通知120急救中心外,還應派員隨同至醫院處理救治事宜,并在《流浪乞討病人救治登記表》上簽署意見。
定點醫院收治病人后,要及時與當地救助管理站取得聯系,救助管理站應派員到醫院做好病人查詢和救治相關事宜,并在《流浪乞討病人救治登記表》上簽署意見,作為救治憑證。
病人救治期間,經查詢屬救助對象的,由衛生部門和救助管理站對醫療費用進行核實,醫療費用由同級政府的流浪乞討人員醫療救助資金補助。經查詢不屬救助對象的,由公安機關通知病人當地政府、單位或家屬來院處理,并結算醫療費用;如病人家庭確有困難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民政部門審核后,由同級政府的救助經費專戶列支。
(二)如發現死亡、重傷的流浪乞討人員有遭受不法侵害嫌疑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各地120急救中心要落實“首問責任制”等制度,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確保病人及時得到救治。定點醫院對病人應及時進行治療并負責管理,因拒絕收治或延誤治療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各地要加大對救助工作的投入,保障救助管理站日常經費和醫療救治、救助安置經費的支出。救助管理經費要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在民政部門設立流浪乞討人員和流浪乞討病人的醫療救治資金專戶,及流落街頭無家可歸人員的安置供養救助經費專戶,實行專款專用。流浪乞討人員的安置供養救助費用參照當地五保對象的標準,以實際安置人數,由安置供養救助經費專戶列支。
五、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切實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是各級政府的工作職責。各地民政、公安、城-管、衛生、財政、交通、政法、法制、人事、宣傳、婦聯、團委等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齊抓共管,切實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一)民政部門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政策的貫徹實施,指導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協調做好流浪乞討人員返回原籍工作;負責提出無家可歸流浪乞討人員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做好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公安、城-管部門負責實施保護性救助、幫扶性救助和救治性救助對象的引導、護送工作;發現其他流浪乞討人員,加大告知、勸返、引導、護送力度;公安機關要依法查處流浪乞討人員的各種違法行為,并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流出地查尋工作。
(三)衛生部門負責確定流浪乞討病人醫治定點醫院,加強對定點醫院的工作指導;明確“基本醫療救治”的范圍和相關政策;配合民政部門做好醫療救治費用審核工作。
(四)財政部門負責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各項救助資金的落實,并做好資金使用的監督工作。
(五)交通部門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流浪乞討人員送返原籍工作,及時提供乘車(船)憑證;協調鐵路、公路、水運等單位為受助人員返鄉提供便利。
(六)政法、法制部門負責對救助管理實施情況進行監督,開展有關救助管理立法調研和行政案件的復議工作。
(七)人事部門負責指導救助管理站的機構設置,落實人員編制。
(八)宣傳部門負責做好救助管理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營造良好的救助輿-論氛圍,引導市民樹立正確的救助觀念。
(九)婦聯、團委負責做好流浪乞討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
救助流浪狗的感人句子篇十三
第一條為了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
第三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并應當將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國家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并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督。?公安、衛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第六條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并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救助站對屬于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于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條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第八條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九條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第十條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第十一條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
第十三條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內管理的各項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準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準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干私活;不準調戲婦女。?違反前款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人員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舉報;民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救助站及時提供救助,并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受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
一、立法宗旨由收容強制變為救助自愿
馬懷德教授說,原來的《收容遣送辦法》體現的是一種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而該制度在執行中又發生變形,更加重、附加了很多行政和社會治安管理的功能,離其原本的救濟功能越來越遠,已不符合現代社會發展的要求。“現在的《救助管理辦法》,取消了強制功能,把救助完全變成了一種自愿行為,實行來去自由的開放式管理,只要是符合被救助對象的條件,都可以求助。救助站必須提供及時的救助,是一種純救濟性措施。”馬懷德說。
辦法中第二條規定,“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對于臨時性,馬教授解釋說:“救助站不可能對救助的人員養一輩子。這是短時間內的救濟措施,最終的救濟還是要落到戶籍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家屬那里。”
二、公安機關淡出救助管理領域
馬懷德說,過去收容遣送工作中公安機關的行政化色彩很濃,從頭到尾都有公安介入,都需要公安機關行使強制措施。“現在公安機關的職能被大大限制,到了幾乎淡出的地步。”
馬懷德指出,在《救助管理辦法》中,公安機關只出現了兩處,第四條中,公安、衛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可見,公安機關只有告知、引導、護送義務,不能命令、要求、指示,沒有任何強制色彩在其中。可以說,這表明公安機關的強制管理職能從救助管理當中退出。公安機關與交通、衛生、城-管部門,甚至一個普通公民的功能和作用是一樣的,不再體現治安管理特色的功能。”馬懷德說。
三、救助管理對象嚴格界定為城市中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
“在過去的收容遣送辦法中,由于沒有明確界定對象范圍,導致被收容遣送人員一度擴大化。這次明確規定救助對象為城市中的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馬懷德說,“當然,流浪乞討人員也很復雜,有的以此為生,白天流浪乞討,晚上花天酒地。因此,不是所有流浪乞討人員都可以來救助站免費吃住,只對生活無著的人員采取臨時性救助措施。界定范圍比過去更窄、更明確。”“對農民工來城市尋求工作或走親訪友的,要嚴格區別,界定在被救助范疇之外。以有無暫住證等作為收容遣送條件的現象,更是一去不復返。”馬教授說。
四、救助站吃皇糧,不再吃雜糧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并應當將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馬教授說,這條規定非常重要,救助站的所有經費,必須列入財政予以保障。“這是在過去很多行政法規中都不曾寫到的一點,這意味著救助站從此改吃皇糧,不再吃雜糧。”
過去《收容遣送辦法》在實施中出現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收容遣送站因為經費不足,出現了很多制度性漏洞和腐-敗問題,工作人員敲詐勒索被收容人員,以此作為創收的手段,敗壞了制度的名聲。“這次明確,救助站作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所需經費由國家劃撥,財政要加大投入,可能是不小的投入。”
此《辦法》中同時寫明,國家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這是一種立法上的政策引導,說明國家希望今后救助工作社會化,不光是政府,還鼓勵支持個人、社會組織從事這項工作,為今后的救助工作社會化埋下伏筆。”
五、對救助站監督加強被救助人員義務減弱
“在《收容遣送辦法》中,我們更多地看到的是對被收容遣送人員的義務要求,而在《救助辦法》中大部分義務是給救助站規定的,如救助站應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5項救助,如食物、住處等。并強調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救助人員的職責與被救助人員嚴格區分,違反職責要承擔相應責任。
此《辦法》中進一步明確救助站義務和被救助人員權利,更多地規定了救助站人員的義務、職責,而對被救助人員規定得很少,只在第十六條中予以規定。以上這些變化,表明現行辦法與《收容遣送辦法》的本質區別在于,從承擔社會治安管理功能的國家管制性措施,變成一種純粹的救助措施。這是根本性質的重大變化,其意義在于正本清源,體現了我們政府在執政觀念上的轉變,由過去的權力政府,強調管制、控制、管理,正在轉變為責任政府、服務政府。
從6月18日國務院原則討論通過,到20日簽發,再到22日公布,馬懷德教授對國務院出臺這一法規的速度表示驚訝,對這個辦法將收容遣送的治安功能轉變為純粹的救助功能的徹底性表示贊賞。
6月16日,應松年、馬懷德等教授受國務院邀請,就辦法草案進行了討論。馬懷德說,此前是一個16條的草案,“當時已經相當完善了,專家們又對一些具體條文和語句措辭提出了意見和建議。”“當時我提出,應明確規定不得收費,也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組織生產勞動,不得以任何借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不得打罵被救助人員,不得唆使他人打罵,不得扣壓被救助人員的申訴材料及證件等。”馬懷德說,因為此前收費、組織勞動、打罵人員這種現象受到詬病頗多。這些意見都被充分采納,并在正式條文中予以體現。
馬懷德介紹說,并不是孫志剛事件發生后,國務院才組織著手《辦法》的制定。事實上,對《收容遣送辦法》的修改早在1997年、1998年就開始啟動了。孫志剛案的發生和其后的公民、學者上書,對該辦法的早日出臺起到了催生作用。
專家指出,政府從權力本位到義務本位的重大變化,是從更多強調維護社會秩序的“警-察國家”向福利國家的轉變,政府的職能更多地體現在為百姓安居樂業、自由生活提供福利。這與新一屆政府明確執政理念,樹立親民、利民形象的做法一脈相承。
救助流浪狗的感人句子篇十四
一、總則
1?、編制目的
為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與統籌協調,及時、有序、高效地組織開展流浪乞討救助管理工作,維護街道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2?、編制依據
依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成辦發[2015]4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預案。
3?、適用范圍
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凡在我街道因生活無著而進行的流浪乞討的人員的救助和管理,均適用于本預案。
二、組織指揮體系
1?、領導機構
成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領導小組,綜合指揮、協調救助管理工作。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組長:秦大新(街道辦事處主任)
副組長:李純明(街道黨工委副書記)
高勇(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杜湘江(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謝曉霞(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何興貴(街道黨工委委員、金泉派出所所長)
成 員:胡子華(街道經濟科科長)
曾彬(街道社事辦主任)
怒波(街道城市管理科科長)
陳元明(街道綜治辦負責人)
馬黨衛(街道綜治辦工作人員)
陳佳躍(街道衛生服務中心主任)
各社區黨總支書記
2?、街道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統一領導、指揮、協調街道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2?)召開會商會議,分析、提出對策和措施;
(3?)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救助管理工作。
(4?)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3?、街道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社事辦:負責制定(修訂)《金泉街道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方案》;牽頭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接收和救助工作,建立流浪乞討人員接收和救助臺帳。加強街頭救助,協助配合派出所、城-管科、綜治辦、衛生服務中心等部門、科室做好街頭管理和打擊解救工作。勸導、引導街頭流浪乞討人員進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鼓勵和帶動民間組織、社會團體和企業參與救助服務工作。
經濟科:按照上級相關文件規定提供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所需經費保障。
街道城市管理科、綜治辦:依法做好防范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管理工作,如:流浪乞討人員占據、損毀公共設施,隨處圖畫、制造噪音等違法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協助社事辦、衛生服務中心做好街頭救助工作,在街頭執法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告知、引導、護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發現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聯系醫療衛生部門救治。
街道衛生服務中心:負責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病人、精神病人、傳染病人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則實施救治,病情危重的應轉送到上級醫療衛生部門進行救治。
派出所:要依法從重從快打擊虐-待和故意傷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賣、組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牟利或組織其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和團伙。對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被利用乞討的殘疾人、未成年人按照“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則,做好調查、取證和解救、救助工作。對親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的要予以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社區:各社區參考本方案,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組織專人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并將救助管理信息及時報送至街道社事辦。
三、資金與物資準備
按照救助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街道辦事處設定、安排專項救助管理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專戶管理。
四、信息報告
建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信息報告機制,包括:送醫療機構救治人數、街道和部門送救助機構人數等信息。
第一條?為了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
第三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并應當將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國家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并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督。
公安、衛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第六條?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并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對屬于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于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條?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第八條?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九條?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第十條?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第十一條?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
第十三條?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內管理的各項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
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準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準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干私活;不準調戲婦女。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人員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舉報;民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救助站及時提供救助,并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受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