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南寧房屋租賃合同篇一
出租方: 身份證號:
承租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南寧市有關房產管理的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出租房屋座落于xx市 路 號 小區 號房,面積為 平方米,出租房屋內屬出租人所有的設施、物品暫由承租人使用保管,租賃期滿與出租房屋一起收回(設施、物品清單詳見本合同第八條)。
1、租賃期為__年,出租方從__年_月 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租賃期滿后,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同等條件下承租方享有優先權,但承租方若續租應在合同期滿前30日提出,逾期不提出,出租方有權轉讓他人。
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經濟損失的須賠償出租方:
a。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的;
b。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
c、承租人擅自更改承租房屋結構和裝修的;
d、承租人毀壞出租房屋及房屋內設施、物品的;
e、承租人不按約定支付租金的。
3、如承租方到期未續簽租賃合同又逾期不搬遷的,出租方有權對承租
方采取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出租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1、租賃房屋租金每月為人民幣 元,承租方須于合同簽訂當日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一年租金 元。
2、如承租方續簽合同,承租方應于租期屆滿前十五日即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清下一年租金(月租金另定),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有權立即收回出租房屋。
3、承租方交納租金時,出租方應出具收條,出租房屋的有關稅費由承租方負擔,承租方可在付清稅費后取得發票。
第五條 承租方負責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電視收視費、衛生費和物業管理費以及在租賃期間,政府部門需征收的費用,承租方自行按時按規定向相關部門支付,如逾期支付,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擔,給出租方造成損失的,承租方應負責賠償,后果嚴重的,出租方還有權立即解除合同。
第六條 承租方應自行負擔費用,對租賃房屋進行維修。
第七條 承租方任何時候非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均不允許擅自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自行裝修。
第八條 出租房屋內的設施、物品清單及使用義務
截止 年 月 日,水表底度為 度,電表底度為 度。
承租方應在房屋交付之日同時對房屋質量及房屋內設施、物品進行確認,雙方對本協議一經簽字,即視為承租方已經確認完好及驗收,以上設施及物品已隨出租房屋一并交由承租方保管使用,承租方應盡保管維護之義務,租賃期滿保持原狀歸還出租方,如有損壞,由承租方負擔費用維修至完好,若不能恢復原狀則由承租方照原價賠償。承租方應在交納第一次租金時向出租方交納押金5000元,租賃期滿,承租方依據書面確認書保持原狀完好返還出租物的, 押金退還承租方。如有損害,應先從押金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付足。
第九條 合同終止
如雙方不再續簽時,承租方應在本合同到期之日把租賃房屋鑰匙、房內設施物品交還出租方,經出租方驗收無誤后,方可將屬于其個人物品帶離,合同期滿超過三日不搬離其物品的,出租方有權自行處理。
第十條 違約責任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給承租方使用的,應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
4、租賃期間,如承租方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退房,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應付給出租方違約金5000元。
第十一條 免責條件
租賃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或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賃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有變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可以簽訂補充協議并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電話: 電話: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南寧房屋租賃合同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同意就下列房產租賃事項,訂立本簡易租房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坐落在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號的房產(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給乙方使用。該房產的基本情況已載于本協議附件一。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租的房產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該房產。
租賃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租金按月(季)結算,由乙方在每月(季)的__________日內交付給甲方。付款方式:
五、房產租賃期內,甲方保證并承擔下列責任: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產租賃期內,乙方保證并承擔下列責任:
1、如需對房屋進行改裝修或增擴設備時,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費用由乙方自理;
2、如需轉租第三人使用或與第三人互換房屋使用時,必須取得甲方同意;
3、因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而使房屋或設備損壞的,乙方負責賠償或給以修復;
4、乙方將對甲方正常的房屋檢查和維修給予協助;
七、簡易租房合同違約責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規定的條款或違反國家和地方房地產租賃的有關規定,另一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協議,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一方承擔,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金額的千分之__________向乙方加收違約金。
八、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九、本協議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采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租賃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也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十二、本簡易租房合同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可另行議定,其補充議定書經雙方簽章后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簡易租房合同經雙方簽章并經房地產租賃管理機關審查批準后生效。
十四、本簡易租房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租房合同副本一份,送房地產租賃管理機關。
甲方:______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南寧房屋租賃合同篇三
甲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乙方(承租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賃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座落在 市 區 路 的門面房(房屋面積 平方米)出租給乙方使用。
二、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地產月租金為rmb 元(大寫) 元。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該房屋。
三、付款方式如下: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證 金計rmb 元,乙方應于每4個月提前15天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需按日租金的3%支付違約金。逾期15天的,則視為乙方自動終止合同,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保證金不予退還。租賃關系終止時甲方收取的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外,剩余部分無息歸還乙方。
四、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通訊、有線電視、衛生、治安、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如欲出售該房地產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合同期間,乙方應安全使用水、電、氣等,若在房內發生事故,甲方均不負任何責任。并且乙方承擔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合同期滿,甲方有權全部房屋,乙方應如期退房,乙方如要續租,要提前二個月向甲方提出,經協商達成同意后,重新簽訂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時間,應立即搬走其所有物品,否則甲方有權處理乙方遺留之物。
六、房屋租賃期內,乙方保證并承擔下列責任:
1、因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而使房屋或設備遭受損壞的,由乙方負責賠償或給予修復。
2、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將房屋私自轉租。
3、乙方不得在承租的房屋內從事非法活動。
七、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條款或違反國家和地方房地產租賃的有關規定,另一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2、租賃期內,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甲方中途擅自收回該房屋的,在乙方支付清其應承擔的費用外,將乙方已付的保證金無息歸還乙方,另行支付相當于保證金額的違約金給乙方,裝修及搬家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3、租賃期內,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需結清本合同內規定支付的費用,甲方扣除乙方已租住的日期的租金后,剩余租金歸還乙方,另甲方沒收乙方的保證金作為違約賠償。
八、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損壞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九、因市政動遷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甲方不予賠償乙方裝修及其他經濟損失,
甲方應提前15天通知乙方。
十、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地址: 身份證地址: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南寧房屋租賃合同篇四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包括室內設施、設備就地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租賃管理。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經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將承租房屋轉租。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無權屬證明或者權屬有爭議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產權的;
(三)屬于違法建筑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功能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已依法實施拆遷的;
(九)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禁止出租的。
第六條 南寧市房產管理局主管本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土地、物價、稅務、財政、環保、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參與房屋租賃管理有關的工作。
市轄縣(郊)負責房屋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七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第八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第九條 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
(二)房屋的座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賃金額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 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十一條 租賃期間,出租人擬將出租房屋出售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放棄購買的,房屋所有權轉移后,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原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將其出租房屋抵押的,應當書面通知承租人,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抵押期間租賃期滿,出租人需繼續出租的必須經抵押權人同意。
第十三條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屋在公告前已簽訂租賃合同的,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內可以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出租,但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屋,公告時沒有設定租賃關系的,不得出租。
第十四條 經市規劃部門批準建設的臨時建筑符合條件出租的,其租賃期限,不得超過被批準的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
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期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一方發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銷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出租人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承租人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繼續承租。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期滿,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繼續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辦理租賃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允許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簽訂或變更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房產管理局申請登記備案。
國有直管公房的租賃和單位自管住房出租給本單位職工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九條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
(一)租賃雙方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1、《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
3、正在辦理房產權屬登記的,有市房產管理局出具的收件收據等證明文書;
5、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鑒證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和房屋交付使用的證明;
6、市房產管理局出具的其他房產權屬證明。
(三)房屋租賃合同;
(四)當事人身份證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格證明;委托人的委托證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應當提交其他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授權出租的證明;出租已抵押的房屋,應當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應當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第二十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登記;
(二)現場勘察;
(三)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四)發放《房屋租賃證》。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規定的,發給《房屋租賃證》;不符合本規定的,不予登記并答復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禁止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二條 《房屋租賃證》實行年審制度,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實施。
第二十三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二)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收取租金,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三)依法繳納稅費;
(四)按規定與公安部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承擔治安責任;
(六)不得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進行干擾和妨礙;
(七)按照合同約定的責任,檢查維修房屋及其設施,保證房屋安全;
出租人未按照約定及時修繕房屋,經承租人書面通知仍不修繕房屋的,或者房屋緊急險情影響房屋安全或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繕,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支付;出租人違反前款第(七)項規定,給承租人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三)遵守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有關規定;
(四)遵守計劃生育有關法規;
(五)遵守環境保護有關法規,并承擔造成污染治理的責任。
承租人違反前款規定,給出租人或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一)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及其附屬設備的;
(三)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者擅自調換使用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期限內仍未支付的;
(五)無正當理由閑置公有住房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一)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的;
(二)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與健康的;
(三)未按照合同約定維修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的;
(四)干擾、妨礙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租賃房屋期滿,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或未與出租人達成續租協議而逾期不搬出的,屬非法侵占,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條 出租人可以與轉租人協商約定轉租收益的歸屬或者分配比例,轉租人應當就轉租行為依法繳納稅費。
第三十條 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
第三十一條 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并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出租方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不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租賃行為無效。除責令暫停房屋租賃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外,對公民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偽造、涂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并對公民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房產管理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并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第三十七條 涉外房屋租賃,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運用問題由南寧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房屋租賃合同篇五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坐落、間數、面積、房屋質量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年零月,出租方自年月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個月的。
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遷,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合同期滿后,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租金的標準和交納期限,按國家的規定執行(如國家無統一規定,則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四條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以沖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五條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負責賠償元。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元。
3、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出租房屋的,負責償付違約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毀的,負責賠償損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違約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元。
5、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免責條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份送單位備案。
出租方(蓋章) 承租方(蓋章): 鑒(公)證意見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
南寧房屋租賃合同篇六
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原則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賃事項,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座落在本市_區萬科西廬幢單元室,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該房屋。
二、該房屋租賃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該房屋每月租金總額_____,_______元。
四、乙方必須按時向甲方繳納租金。付款的時間及方式_________
五、租賃期內,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核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
六、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并負責對房屋及其附著物的定期檢查,承擔正常的房屋維修費用。因甲方延誤房屋維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損失的,甲方負責賠償。如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予以經濟賠償。
七、甲方維修房屋及其附著設施,應提前___天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和配合。因甲方不及時履行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該房屋發生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因乙方阻撓甲方進行維修而產生的后果,則概由乙方負責。
八、乙方如需對房屋進行改裝修或增擴設備時,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申報手續后,方可進行。
九、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所租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十、租賃期內,甲方如需轉讓或抵押該房屋,應提前___個月通知乙方。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受讓權。
1.擅自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違章活動的;
3.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調換使用的;
4.拖欠租金累計___個月以上的;
十二、自本合同簽訂之日____天內,甲方將出租的房屋交乙方使用。如甲方逾期不交房屋的,則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原日租金___倍的違約金。
十三、租賃期內,甲方無正當理由,提前收回該房屋的,甲方應按月租金的___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按月租金的____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十四、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如需繼續租用的,應提前____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意向,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按規定重新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十五、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歸還該房屋。如乙方逾期不歸還的,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____倍的違約金。
十六、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署后,雙方應按規定向____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十七、租賃期內,乙方在征得甲方書面同意的基礎上,可將租賃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并應簽訂轉租合同,該合同經甲方簽署同意意見,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證》后,方可轉租。
十八、變更或解除本合同,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主動向另一方提出,應及時到____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手續。
十九、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
甲方:乙方: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南寧房屋租賃合同篇七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合理利用空閑房屋及土地,甲方愿意在社區居委會的房屋及土地出租,乙方自愿承租。雙方根據棗陽市有關房產管理規定,經過友好協商,簽訂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將座落在棗陽市襄陽路糧站東邊院內的門面貳樓房屋,壹樓西邊兩間門面房、壹間門衛房及院內車間叁棟,倉庫壹棟和土地及所有附屬物租給乙方做工廠使用。
二、院內面積 ,租期 年,從 年 月 日至年月日止。
三、院內的規劃、綠化由乙方負責,乙方在租賃期間投資的設備由乙方支付。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擅自在所租土地上施工建設。若有自建設施合同期滿乙方拆除。甲方概不負責。
四、乙方每年繳納租金支票,一次性付清給甲方。
五、所有因租賃所產生的稅費由乙方承擔。
六、租賃期間門面房樓頂、車間、倉庫若有自然損壞,如漏水等,均由乙方負責管理維修。
七、租賃期間,甲乙雙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乙方若出現的一切安全和經濟責任事故,甲方概不負責。
八、合同期滿,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續約。
九、本合同發生糾紛,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提請法院解決。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代表簽字蓋章生效。
十一、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南寧房屋租賃合同篇八
出租方: 身份證號:
承租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南寧市有關房產管理的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租賃房屋
出租房屋座落于xx市 路 號 小區 號房,面積為 平方米,出租房屋內屬出租人所有的設施、物品暫由承租人使用保管,租賃期滿與出租房屋一起收回(設施、物品清單詳見本合同第八條)。
第二條 租賃期限和權利義務
1、租賃期為__年,出租方從__年_月 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租賃期滿后,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同等條件下承租方享有優先權,但承租方若續租應在合同期滿前30日提出,逾期不提出,出租方有權轉讓他人。
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經濟損失的須賠償出租方:
a.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的;
b.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
c、承租人擅自更改承租房屋結構和裝修的;
d、承租人毀壞出租房屋及房屋內設施、物品的;
e、承租人不按約定支付租金的。
3、如承租方到期未續簽租賃合同又逾期不搬遷的,出租方有權對承租
方采取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出租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1、租賃房屋租金每月為人民幣 元,承租方須于合同簽訂當日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一年租金 元。
2、如承租方續簽合同,承租方應于租期屆滿前十五日即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清下一年租金(月租金另定),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有權立即收回出租房屋。
3、承租方交納租金時,出租方應出具收條,出租房屋的有關稅費由承租方負擔,承租方可在付清稅費后取得發票。
第四條 租賃房屋的用途為 。
第五條 承租方負責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電視收視費、衛生費和物業管理費以及在租賃期間,政府部門需征收的費用,承租方自行按時按規定向相關部門支付,如逾期支付,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擔,給出租方造成損失的,承租方應負責賠償,后果嚴重的,出租方還有權立即解除合同。
第六條 承租方應自行負擔費用,對租賃房屋進行維修。
第七條 承租方任何時候非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均不允許擅自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自行裝修。
第八條 出租房屋內的設施、物品清單及使用義務
1、
2、截止 年 月 日,水表底度為 度,電表底度為 度。
承租方應在房屋交付之日同時對房屋質量及房屋內設施、物品進行確認,雙方對本協議一經簽字,即視為承租方已經確認完好及驗收,以上設施及物品已隨出租房屋一并交由承租方保管使用,承租方應盡保管維護之義務,租賃期滿保持原狀歸還出租方,如有損壞,由承租方負擔費用維修至完好,若不能恢復原狀則由承租方照原價賠償。承租方應在交納第一次租金時向出租方交納押金5000元,租賃期滿,承租方依據書面確認書保持原狀完好返還出租物的, 押金退還承租方。如有損害,應先從押金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付足。
第九條 合同終止
如雙方不再續簽時,承租方應在本合同到期之日把租賃房屋鑰匙、房內設施物品交還出租方,經出租方驗收無誤后,方可將屬于其個人物品帶離,合同期滿超過三日不搬離其物品的,出租方有權自行處理。
第十條 違約責任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給承租方使用的,應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
4、租賃期間,如承租方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退房,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應付給出租方違約金5000元。
第十一條 免責條件
租賃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或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賃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有變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可以簽訂補充協議并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電話: 電話: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包括室內設施、設備就地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租賃管理。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經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將承租房屋轉租。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無權屬證明或者權屬有爭議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產權的;
(三)屬于違法建筑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功能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已依法實施拆遷的;
(九)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十)法律、法規、
規章制度
規定禁止出租的。第六條南寧市房產管理局主管本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土地、物價、稅務、財政、環保、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參與房屋租賃管理有關的工作。
市轄縣(郊)負責房屋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七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租賃合同
第八條房屋租賃,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第九條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
(二)房屋的座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賃金額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十一條租賃期間,出租人擬將出租房屋出售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放棄購買的,房屋所有權轉移后,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原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房屋所有權人將其出租房屋抵押的,應當書面通知承租人,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抵押期間租賃期滿,出租人需繼續出租的必須經抵押權人同意。
第十三條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屋在公告前已簽訂租賃合同的,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內可以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出租,但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屋,公告時沒有設定租賃關系的,不得出租。
第十四條經市規劃部門批準建設的臨時建筑符合條件出租的,其租賃期限,不得超過被批準的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
第十五條房屋租賃期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一方發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銷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出租人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承租人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繼續承租。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房屋租賃期滿,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繼續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辦理租賃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允許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章租賃登記
第十八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簽訂或變更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房產管理局申請登記備案。
國有直管公房的租賃和單位自管住房出租給本單位職工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九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
(一)租賃雙方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1、《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
3、正在辦理房產權屬登記的,有市房產管理局出具的收件收據等證明文書;
5、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鑒證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和房屋交付使用的證明;
6、市房產管理局出具的其他房產權屬證明。
(三)房屋租賃合同;
(四)當事人身份證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格證明;委托人的委托證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應當提交其他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授權出租的證明;出租已抵押的房屋,應當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應當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第二十條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登記;
(二)現場勘察;
(三)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四)發放《房屋租賃證》。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規定的,發給《房屋租賃證》;不符合本規定的,不予登記并答復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禁止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二條《房屋租賃證》實行年審制度,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實施。
第四章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三條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二)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收取租金,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三)依法繳納稅費;
(六)不得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進行干擾和妨礙;
(七)按照合同約定的責任,檢查維修房屋及其設施,保證房屋安全;
出租人未按照約定及時修繕房屋,經承租人書面通知仍不修繕房屋的,或者房屋緊急險情影響房屋安全或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繕,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支付;出租人違反前款第(七)項規定,給承租人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三)遵守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有關規定;
(四)遵守計劃生育有關法規;
(五)遵守環境保護有關法規,并承擔造成污染治理的責任。
承租人違反前款規定,給出租人或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一)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及其附屬設備的;
(三)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者擅自調換使用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期限內仍未支付的;
(五)無正當理由閑置公有住房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一)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的;
(二)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與健康的;
(三)未按照合同約定維修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的;
(四)干擾、妨礙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租賃房屋期滿,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或未與出租人達成續租協議而逾期不搬出的,屬非法侵占,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轉租
第二十八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條出租人可以與轉租人協商約定轉租收益的歸屬或者分配比例,轉租人應當就轉租行為依法繳納稅費。
第三十條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
第三十一條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并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出租方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不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租賃行為無效。除責令暫停房屋租賃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外,對公民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偽造、涂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并對公民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房產管理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權徇私、貪腐收賄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并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第三十七條涉外房屋租賃,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具體運用問題由南寧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