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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互聯網管理辦法版 互聯網管理辦法心得體會(實用11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0-14 09:56:21
最新互聯網管理辦法版 互聯網管理辦法心得體會(實用11篇)
時間:2023-10-14 09:56:21     小編:FS文字使者

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互聯網管理辦法版篇一

近年來,互聯網在我國得到了空前的發展,作為信息交流和社交媒體的重要平臺,互聯網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對于維護互聯網安全和規范網絡行為起到了重要作用。作為一名互聯網從業者,在工作中感受到了互聯網管理辦法給互聯網行業帶來的積極變化。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從凈化網絡環境、保護用戶權益、規范互聯網從業者行為、加強技術保障、促進互聯網發展等五個方面談談我的心得體會。

首先,互聯網管理辦法的實施凈化了網絡環境。在過去,互聯網上充斥著各種低俗、謠言、暴力等不健康的內容,給用戶帶來了很多困擾。而通過互聯網管理辦法的落實,一些低俗內容被果斷刪除,不法分子受到了嚴厲打擊,這使得網絡環境變得更加清朗。現在,用戶們在互聯網上的體驗更好了,也更加愿意投身于互聯網的學習和娛樂中。

其次,互聯網管理辦法為保護用戶權益起到了關鍵作用。互聯網是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用戶的個人信息安全和隱私成為了互聯網行業亟待解決的問題。互聯網管理辦法規定了互聯網企業收集、處理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規定了用戶可以行使的權益,例如刪除個人信息、注銷賬號等。這些舉措對于用戶權益的保護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提高了用戶對互聯網的信任程度。

第三,互聯網管理辦法規范了互聯網從業者行為。作為一名互聯網從業者,我們在平時的工作中時刻要保持遵守法律法規的自覺,尊重用戶隱私、尊重知識產權、不散播謠言等。互聯網管理辦法通過規定行業從業人員的管理辦法,明確了我們的職責和義務,讓我們能夠更加清楚地知道如何行動,同時也提高了我們的職業素養和道德意識。

第四,互聯網管理辦法強化了技術保障。互聯網安全是發展互聯網行業的基礎和關鍵,互聯網管理辦法通過規定了技術保障措施的要求,強制互聯網企業提高技術能力,加強系統安全和信息保護,從源頭上減少了網絡安全事件的發生。僅僅是加大技術保障的投入已經能夠提高整個行業的信息安全水平,使得用戶的個人信息得到了更好的保護。

最后,互聯網管理辦法促進了互聯網的持續發展。互聯網管理辦法雖然對互聯網行業增加了一定的管控力度,但是同時也為互聯網的長期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規范互聯網行業的法律法規能夠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互聯網行業健康發展,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資金進入互聯網領域,推動互聯網技術的不斷創新和應用。

總之,互聯網管理辦法的實施在我國互聯網行業帶來了諸多收益。我們應該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不斷學習和完善自己的知識和技能,為維護互聯網健康發展做出貢獻。只有互聯網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我們才能夠更好地享受互聯網帶來的便利和快樂。

互聯網管理辦法版篇二

為了加強公司計算機軟、硬件及網絡的管理,確保計算機軟、硬件及網絡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制度,公司各級員工使用計算機軟、硬件及網絡,均應遵守本制度涉及的各項規定。

2.本文所稱的計算機硬件主要指:主機、顯示器、鍵盤、鼠標、打印機、u盤、網絡設備及附屬設備。

3.本文所稱的計算機軟件是指各類系統軟件、商業及公司自行開發的應用軟件等。

4.本文所稱的網絡包括互聯網、公司內部局域網。

二、總則

1.公司計算機軟、硬件及網絡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為綜合管理部。

2.綜合管理部配備網絡管理員對公司所有計算機軟、硬件及信息實行統一管理,負責對公司計算機及網絡設備進行登記、造冊、維護和維修。

3.公司網絡管理員負責對公司網站進行信息維護和安全防護。

4.公司計算機軟、硬件及低值易耗品由網絡管理員負責統一申購、保管、分發和管理。

5.公司各部門的計算機硬件,遵循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

三、計算機硬件管理

1.計算機硬件由公司統一配置并定位,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允許私自挪用、調換、外借和移動。

2.公司計算機主要硬件設備均應設置臺賬進行登記,注明設備編號、名稱、型號、規格、配置、生產廠家、供貨單位、使用部門及使用人等信息。

3.計算機主要硬件設備應粘貼設備標簽,設備標簽不得隨意撕毀,如發現標簽脫落應及時告知網絡管理員重新補貼。

4.計算機主要硬件設備的附屬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產品說明書、保修卡、附送軟件等)由網絡管理員負責統一保管。

5.嚴禁私自拆卸計算機硬件外殼,嚴禁未經許可移動、拆卸、調試、更換硬件設備。

四、計算機軟件管理

1.公司使用的計算機、網絡軟件由網絡管理員統一進行安裝、維護和改造,不允許私自安裝盜版操作系統、軟件、游戲等。如特殊需要,經部門主管同意后聯系網絡管理員安裝相應的正版軟件或綠色軟件。

2.如公司沒有相應正版軟件,又急需使用,可聯系網絡管理員從網絡下載相應測試軟件使用。(注:務必在下載24小時內刪除無版權軟件,以免侵犯該軟件著作版權)

3.公司購買的商品軟件由網絡管理員統一保管并做好備份,其密鑰、序列號、加密狗等由使用部門在網絡管理員處登記領用,禁止在公司外使用。如特殊需要,須經部門主管同意后并在網絡管理員處備案登記。

五、網絡管理

1.公司網絡管理員對計算機ip地址統一分配、登記、管理,嚴禁盜用、修改ip地址。

2.公司內部局域網由網絡管理員負責管理,網絡使用權限根據業務需要經使用部門申請,由網絡管理員統一授權并登記備案。

3.因業務需要使用互聯網的部門和崗位,需經部門申請并報分管副總批準后,由網絡管理員統一授權并登記備案。

4.公司將通過網絡管理系統進行網絡自動控制,對各種網絡應用進行控制和記錄,包括實時記錄計算機所有對外收發的郵件、瀏覽的網頁以及上傳下載的文件,監視和管理網內用戶的聊天行為,限制、阻斷網內用戶訪問指定網絡資源或網絡協議等。

六、計算機信息管理

1.計算機存儲的信息,屬于《文檔資料管理制度》適用范圍的,從其規定;屬于《技術文件管理制度》適用范圍的,從其規定。

2.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企業的有關保密法規,不得利用網絡有意或無意泄漏公司的涉密文件、資料和數據;不得非法復制、轉移和破壞公司的文件、資料和數據。

3.公司重要電子文檔、資料和數據應上傳至文件服務器妥善保存,由網絡管理員定期備份至光盤;本機保存務必將資料存儲在除操作系統外的硬盤空間,嚴禁將重要文件存放在桌面上。

七、計算機安全防護管理

1.公司內部使用移動存儲設備,使用前需先對該存儲設備進行病毒檢測,確保無病毒后方可使用。內部局域網使用移動存儲設備,實行定點、定機管理。

2.上網時禁止瀏覽色情、反動網頁;瀏覽信息時,不要隨便下載頁面信息和安裝網站插件。

3.進入公司郵箱或私人郵箱,不要隨便打開來歷不明的郵件及附件,同時開

啟殺毒軟件郵件監控程序以免被計算機病毒入侵。

4.計算機使用者應定期對自己使用的計算機查殺病毒,更新殺毒軟件病毒庫,以確保計算機系統安全、無病毒。

5.禁止計算機使用者刪除、更換或關閉殺毒軟件。

6.公司網絡管理員負責定期發布殺毒軟件更新補丁,公司內部局域網用戶可通過網絡映射通道進行升級。

7.所有公司網絡系統用戶的計算機必須設置操作系統登陸密碼,密碼長度不得少于6個字符且不能采用簡單的弱口令,最好是由數字、字母、和其他有效字符組成;員工應不定期修改密碼,每次修改間隔期不得長于三個月。

8.計算機使用者離職時必須由網絡管理員確認其計算機硬件設備完好、移動存儲設備歸還、系統密碼清除后方可離職。

八、計算機操作規范管理

1.計算機開機:遵循先開電源插座、顯示器、打印機、外設、主機的順序;每次的關、開機操作至少間隔1分鐘,嚴禁連續進行多次的開關機操作。

2.計算機關機:遵循先關主機、顯示器、外設、電源插座的順序;下班時,務必要將電源插座的開關關上,節假日應將插座拔下,徹底切斷電源,以防止火災隱患。

3.打印機及外圍設備的使用:打印機在使用時要注意電源線和打印線是否連接有效,當出現故障時注意檢查有無卡紙;激光打印機注意硒鼓有無碳粉,噴墨水是否干涸,針式打印機看是否有斷針;當打印機工作時,不要強行阻止,否則更容易損壞打印機。

4.停電時,應盡快關閉電源插座或將插座拔下,以免引起短路和火災。

5.來電時,應等待5~10分鐘待電路穩定后方可開機,開機時應遵循開機流程操作。

6.計算機發生故障應盡快通知網絡管理員,不允許私自維修。

7.計算機操作人員必須愛護計算機設備,保持計算機設備的清潔衛生。

8.禁止在開機狀態下使用濕物(濕毛巾、溶劑等)擦拭顯示屏幕。

9.禁止工作時間內玩游戲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宜。

10.禁止在使用計算機設備時,關閉、刪除、更換公司殺毒軟件。

11.嚴禁利用計算機系統發布、瀏覽、下載、傳送反動、色情及暴力的信息。

12.嚴禁上班時間使用任何軟件下載與公司無關的資料、程序等。

13.嚴禁上班時間使用bt軟件下載。

14.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嚴禁利用計算機非法入侵他人或其他組織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九、相關懲戒措施

1.如發現上班時間內使用網際快車、迅雷、電驢、qq旋風、ftp及ie等相關軟件下載非工作的資料,發現一次扣30元。

2.如上班時間使用bt軟件下載,發現一次扣50元。

3.如發現上班時間內使用qq直播、p2p、網絡電視等在線視頻軟件,發現一次扣100元。

4.如發現公司員工盜用、修改ip地址,發現一次扣50元。

5.如計算機使用異常或已經中毒,不及時通知網絡管理員而影響公司網絡安全,扣20元。

6.如上班時間利用公司網絡資源發布、瀏覽、下載、傳送反動、色情及暴力的,扣200元,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

7.如發現公司員工利用計算機非法入侵他人或其他組織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扣200元,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

8.如發現公司員工利用網絡有意或無意泄漏公司的涉密文件、資料和數據或非法復制、轉移和破壞公司的文件、資料和數據的,將視其后果,處以罰款、調離崗位、辭退等處罰,情節嚴重者將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責任。

9.每月網絡管理員負責將監控數據反饋給總經理及綜合管理部。

十、附則

1.對于使用筆記本電腦的員工,除了硬件不做相關要求外,其他都按臺式機的規章制度執行網絡管理條例。

2.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3.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互聯網管理辦法版篇三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與應用的不斷發展,互聯網管理成為了不可忽視的問題。針對這一現狀,我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于2019年3月發布了全新的《互聯網管理辦法》,旨在規范互聯網的發展與使用。在實施一年多的時間里,這一管理辦法取得了不少成績,我作為一名互聯網用戶,深有感觸和體會。

首先,我對互聯網管理辦法加強對虛擬世界的監管表示贊賞之情。互聯網是一個虛擬的網絡世界,給人們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也存在著各種風險與隱患。而互聯網管理辦法的出臺,使得網絡空間變得更加有序和安全。對于違法犯罪行為,如網絡釣魚、網絡詐騙等,辦法中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進一步保護了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此舉既有助于營造良好網絡環境,也促進了互聯網健康發展。

其次,我感受到互聯網管理辦法推動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互聯網信息明碼標價,是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的關鍵措施之一。根據《互聯網管理辦法》,各網站運營者需要公開與用戶權益密切相關的信息,如收集、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規定。這就要求網站運營者必須向用戶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增加了互聯網公信力。同時,信息披露也有助于用戶了解和監督網絡服務,提高用戶對互聯網的信任度,并激發了網絡創新的動力。

再次,我認識到互聯網管理辦法對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視。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也是互聯網的重要用戶群體。然而,互聯網上存在著大量不良信息,如低俗色情、暴力恐怖等內容,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互聯網管理辦法》明確要求網絡服務商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接觸不良信息。此外,辦法還規定未成年人不得從事電商交易等行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與權益。通過這些措施,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我對互聯網管理辦法鼓勵運營者自律表示欽佩。互聯網管理辦法明確要求網絡運營者加強自我管理,建立完善的風險防范體系,維護互聯網安全與穩定。在過去的一年多時間里,各大互聯網企業紛紛行動起來,加強自身管理,對網絡環境進行凈化和整頓。一些企業清理了低俗、垃圾信息,一些平臺提高了審核與監管力度。這些舉措有助于營造一個健康、純凈的網絡環境,為用戶提供更好的網絡體驗。

綜上所述,互聯網管理辦法在一年多的時間里取得了明顯成效,有力地推動了互聯網的健康發展與應用。辦法對虛擬世界加強監管,推動信息披露,保護未成年人和鼓勵自律等方面的措施都取得了積極的效果。然而,互聯網管理永無止境,我們更需要持續關注和完善互聯網管理辦法,為廣大用戶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互聯網環境。只有在規范與創新的雙重推動下,互聯網才能更好地發展,為社會進步與人民福祉貢獻更大的力量。

互聯網管理辦法版篇四

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全文,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三)服務項目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編號。

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并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條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x權、徇x舞弊,疏于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互聯網管理辦法版篇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2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總理朱镕基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三)服務項目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編號。

第九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并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

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條

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

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于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公安部文化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三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促進互聯網上網服務活動健康發展,保護上網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辦、經營、使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指通過計算機與互聯網聯網向公眾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營業性場所(包括“網吧”提供的上網服務)。

第三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負責,并有責任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同級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許可審批和服務質量監督。

公安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和對違反網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查處。

文化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中含有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電腦游戲的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發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營業執照和對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四條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取得經營許可證并辦理企業登記注冊后,方可提供服務。

未取得審核批準文件、經營許可證和未辦理企業登記注冊的,不得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五條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提供良好的服務,加強行業自律,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進行社會監督。

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上網的用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嚴格自律,文明上網,開展健康文明的網上活動。

第六條申請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開展營業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營業場地安全可靠,安全設施齊備;

(二)有與開展營業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及附屬設備;

(三)有與營業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支持;

(四)有健全完善的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相應的網絡安全技術措施;

(六)有專職或者兼職的網絡信息安全管理人員;

(七)經營管理、安全管理人員經過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規定。

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具有的計算機設備的具體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會同同級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申請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門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應證明材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門應當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按照各自的職責審核完畢,經審核同意的,頒發批準文件。

獲得批準文件的,應當持批準文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持批準文件和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第八條獲準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應當持批準文件、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與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辦理互聯網接入手續,并簽訂信息安全責任書。

無批準文件和經營許可證,未辦理企業登記注冊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向其提供接入服務。

第九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需要與國際聯網的,應當使用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接入網絡進行國際聯網,不得采取其他方式進行國際聯網。

第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提供服務;

(二)在顯著的位置懸掛《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三)記錄有關上網信息,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四)不得擅自出租、轉讓營業場所或者接入線路;

(五)不得經營含有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內容的電腦游戲;

(七)落實網絡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八)制止、舉報利用其營業場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和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行為。

第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和上網用戶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為:

(一)制作或者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

(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

(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和上網用戶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制作、復制、查閱、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營業時間由經營者自行決定;但是,向未成年人開放的時間限于國家法定節假日每日8時至21時。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關閉營業場所,沒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全部設備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出租、轉讓營業場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批準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進行國際聯網或者接入線路,擅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再次違反規定的,責令關閉營業場所,并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批準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記錄上網信息、未按規定保存備份、未落實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未采取安全技術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營業場所,并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批準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上網用戶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實施危害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行為,制作、復制、查閱、發布、傳播違法信息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實施危害網絡安全和

信息安全行為,制作、復制、查閱、發布、傳播違法信息,或者對上網用戶實施上述行為不予制止、疏于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前款規定給予處罰,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對整頓后再次違反規定的,責令關閉營業場所,并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批準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限定時間外向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開放其營業場所,或者允許無監護人陪伴的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其營業場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再次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三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關閉營業場所,并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批準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經營含有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內容電腦游戲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除給予上述處罰外,責令關閉營業場所,并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批準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辦理企業登記注冊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超范圍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被有關部門撤銷批準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的,應在被撤銷批準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相關主管部門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記錄在案。

被撤銷批準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注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不得重新申請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審批管理部門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和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

互聯網管理辦法版篇六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xx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下文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三)服務項目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編號。

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并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條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于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月29日,靖州生活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靖州飛山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負責人分別向縣網絡宣傳與監督管理中心遞交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整改報告。

3月22日,根據上級工作部署,靖州縣委宣傳部、縣網宣中心調查發現,靖州生活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靖州飛山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沒有取得《增值電信業務服務許可證》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其經營的《靖州生活圈》app和“號外靖州”、“靖州商業聯盟”、“靖州百事通·城市114”、“我在靖州”等微信公眾號違規上傳、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相關規定,縣委宣傳部、縣網宣中心相關同志分別對二家單位負責人進行了約談,并下達了《互聯網信息服務規范告知書》,督促其整改。

二家公司在接到告知書后,組織平臺管理人員對網站內容和評論進行了全面檢查和處理。并表示將指定專人負責內容審核,在取得相關資質前嚴禁登載時政類新聞信息,盡最大努力杜絕違規現象。

互聯網管理辦法版篇七

互聯網對于現在的時代來說基本上是男女老少皆知曉,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的關于互聯網使用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一、為合理使用公司網絡資源、保證網絡安全和暢通、禁止違規上網現象,特訂立本辦法。

二、網絡行為規范

1、不得在公司網絡上進行任何干擾網絡用戶、破壞網絡服務和破壞網絡設備的活動。這些活動主要包括(但并不局限于)散布電腦病毒、使用網絡進入未經授權使用的電腦、以不真實身份使用網絡資源、攻擊和修改公司總路由器設置等。

2、不得利用公司網絡從事危害公司安全、泄露公司秘密等違規、違法活動。

3、不得制作、查閱、復制和傳播有礙社會治安和有傷風化的信息。

4、不允許在網絡上發布不真實信息、傳播小道消息或進行人身攻擊。

5、禁止瀏覽色情、反動及與工作無關的網頁。

6、工作時間內,不得在線收看視頻、聽音樂、玩游戲、看小說。不得下載或上傳與工作無關的資料(包括音樂、電影、視頻、游戲及其他與工作無關的東西)。

三、網絡安全

1、每部電腦必須安裝殺毒軟件,并經常更新,定期殺毒、清理插件。建議安裝“360安全衛士”和“360殺毒”。

2、不要隨意打開不明來歷的郵件及附件,避免網上病毒入侵。使用外來光盤、u盤等介質時,要及時殺毒。

四、網絡管理

1、長期固定直接連接到公司網絡上的臺式電腦和筆記本電腦,需將“計算機名”及“ip地址”向綜合管理辦公室報備,公司有權對未經報備的電腦通過上網行為管理路由器關閉其上網權限,直至該電腦報備“計算機名”及“ip地址”后再開通上網權限。

2、各部門網絡擴展必須經過綜合管理辦公室批準并報備。由公司網絡派生出來的無線網絡也是公司的辦公資源,包括部門無線路由器及單機隨身wifi均需在綜合管理辦公室報備,無線路由責任人必須承擔該無線路由的管理責任,要設置密碼,并經常更新密碼,不得將密碼隨意外泄,要掌握本無線路由連接人的情況,保證網絡安全及節約流量資源。

3、公司有權監視連網電腦的網絡上傳下載流量。對異常流量,公司有權限制,由于違反前述網絡行為規范產生的異常流量,公司視情節輕重分別對其進行警告和罰款處理。

4、為避免浪費電力、保護電腦設施及安全考慮,下班時,應將電腦主機和顯示器關閉,若因工作需要不能關機的應在電腦上貼標識說明“電腦在處理工作運行中”,避免他人不知情誤關電腦。

5、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網絡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為了有效、充分發揮和利用公司網絡資源,保障網絡系統正常、安全、可靠地運行,保證日常辦公的順利進行,規范網絡建設工作,建立信息網絡系統,發揮計算機網絡的作用,提高辦公效率,改善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及崗位設置

一)集團公司總部、所屬子公司及項目公司或項目部。

二)集團公司總部設網管員,子公司及項目公司或項目部設網管員或相應管理員。

二、機房管理

一)機房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由網管員專職負責。

二)機房內各種設備的技術檔案,由網管員或相應管理員妥善保管并建立機房內各種設備運行狀態表。并報集團公司網管員備案。

三)機房需保持環境清潔衛生,設備整齊有序。由網管員每周對設備進行一次維護保養、加負載滿負荷運行測試設備性能以保證公司網絡正常運行。(維護、維修記錄表)

四)未經許可,非機房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進出機房。

五)為保證機房設備運轉,未經允許,不得改動或移動機房內的電源、機柜、服務器、交換機、換氣扇等設備。

六)未經網管員或相應管理員授權,嚴禁他人開關、操作服務器、交換機等各種網絡設備。

七)未經總裁或子公司總經理批準,不能帶外來人員參觀機房設備,禁止在服務器上演示、查詢信息,收、發e-mail、瀏覽網頁、上qq等上網工作。

三 、電腦辦公網絡管理

一)電腦及其配件的購置、維修和使用。

1.需要購買計算機及其備品配件的,先由申請部門的使用人填寫申購單,相應的配置型號由總裁辦網管審核后執行辦公物資申購程序。

2.電腦及辦公設備(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投影儀等)需外出維修的,必須填寫申請單經總裁辦或子公司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外出維修,如設備未出保修期,由網管員或相應管理員通知供應商及設備售后維修部更換及維修。

3.電腦安裝調試正常使用后,計算機名按照統一規范來命名,手動設置ip地址,并將ip地址和電腦mac地址綁定;各子公司指定專人負責電腦及其外設辦公設備,并由集團網管員備案。

4.各部門人員均不得擅自拆裝電腦、外設和更換部件,確實需要打開機箱的,應通知網管員或相應管理員進行處理。

5.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上班期間使用公司電腦、網絡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打游戲、下載、購物等,網管員或相應管理員每周不定期抽查一次,并將檢查結果報總裁辦。

6.部門人員調動或離職,人力資源部應及時通知網管員對離職人員的電腦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備案和重新分配,避免重復購買。

二)公司網絡的接入、使用、維護

1.公司內外網絡的建設由總裁辦網管員統一規劃。禁止其他任何人擅自連接網線。

2.公司的互聯網對全公司開放,由網管員或相應管理員負責公司互聯網的連通和權限設置。

3.網絡用戶不得隨意移動信息點接線。因房屋調整確需移動或增加信息點時,應由網管員或相應管理員統一調整,并及時修改“網絡結構圖”。

4.對現有互聯網用戶,網管員或相應管理員將不定期檢查上網記錄,如其一個月的上網記錄中半數的網站與其工作無關,將報總裁辦或子公司負責人,執行處罰程序。

5.對于接入互聯網的用戶,禁止工作時間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站,禁止在任何時間瀏覽不健康的網站,禁止下載、安裝具有破壞性的程序或代碼。

6.嚴禁使用公司網絡搞迷信和邪教活動,禁止將保密信息上網傳播。

7.禁止利用互聯網絡進行國家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各項內容。

8.網絡出現故障,及網管員(或相應管理員)處理。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擅自更改ip地址。

9.禁止任何人擅自修改機器設置和更改上網端口。

10.禁止外來人員未經許可使用公司電腦、網絡。

三)計算機軟件的安裝、維護

1.計算機的操作系統,必須由網管員(或相應管理員)統一安裝。

2.應用軟件的安裝(除應用軟件公司上門安裝除外),需由使用部門申報公司,禁止各部門擅自安裝應用軟件。

3.禁止任何部門和個人在計算機中安裝娛樂性的軟件和游戲軟件。

4.禁止任何部門和個人安裝、傳播染有病毒的軟件和文件。

5.禁止任何人在計算機上安裝黑客軟件和利用黑客程序對他人的計算機和服務器進行攻擊、破壞。

6.對于公司購買的軟件和隨機附帶的驅動程序光盤,由網管員或相應管理員統一管理。

三、電腦外設、辦公設備及耗材管理

1.打印機按照區域劃分使用,正常使用情況下,只能使用本部門或公司指定的打印機。

2.打印機等辦公設備出現故障,應及時通知網管員或相應管理員進行處理,禁止擅自拆卸設備。

3.因人為原因造成的設備故障,網管員或相應管理員必須出具故障報告,查明直接責任人。

4.需更換或者核銷的打印機、復印機等辦公設備,由使用部門人員填寫更換或報廢申請交網管員(或相應管理員)簽字確認后,執行辦公物質采購和固定資產核銷程序。

5. 辦公耗材的領取實行“統一管理、以舊換新”的原則。

四、信息的安全保密

一)涉及公司秘密的信息、違反黨紀國法的信息、有損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信息、個人隱私的信息、色情信息、有礙社會治安的信息等,均不得在公司內部辦公網絡中存儲、處理、傳遞。

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盜用其他部門帳號、密碼、ip地址。

四)嚴格保密本公司的數據和文件,嚴禁外來人員對計算機數據和文件拷貝或抄寫。也不得私自通過互聯網發送本公司涉密的數據和文件。如工作需要,必須經過領導同意方可以進行操作。

五 、處罰

2.員工訪問了不明網站,病毒、蠕蟲、木馬、惡意代碼及間諜軟件等通過網頁、email、聊天工具、下載軟件等方式,侵入到內網的各個角落,嚴重影響公司網絡的正常運行,一經發現罰款100元。

3.上班時間瀏覽與工作無關網頁、炒股、購物、游戲等一經發現罰款50元。

4.使用bt、電驢、迅雷、網際快車、超級旋風等p2p下載軟件和pplive、uusee、ppstream、迅雷看看等p2p視頻軟件。使得局域網網絡資源被消耗殆盡,導致企業正常的網絡應用無法進行,嚴重干擾了公司的經營活動的一經發現罰款500元。

5.未經許可私自修改電腦ip地址,導致局域網出現ip地址沖突,電腦掉線現象,嚴重影響了局域網的穩定和暢通。一經發現罰款100元。

6.未經許可私自移動公司在各點分布的網絡設備及布線,亂拉線等,一經發現罰款100元。

7.部門共用的電腦損壞,查不到責任人時,由部門負責人承擔。

一、內容和適用范圍

為了加強公司計算機軟、硬件及網絡的管理,確保計算機軟、硬件及網絡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制度,公司各級員工使用計算機軟、硬件及網絡,均應遵守本制度涉及的各項規定。

2.本文所稱的計算機硬件主要指:主機、顯示器、鍵盤、鼠標、打印機、u盤、網絡設備及附屬設備。

3.本文所稱的計算機軟件是指各類系統軟件、商業及公司自行開發的應用軟件等。

4.本文所稱的網絡包括互聯網、公司內部局域網。

二、總則

1.公司計算機軟、硬件及網絡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為綜合管理部。

2.綜合管理部配備網絡管理員對公司所有計算機軟、硬件及信息實行統一管理,負責對公司計算機及網絡設備進行登記、造冊、維護和維修。

3.公司網絡管理員負責對公司網站進行信息維護和安全防護。

4.公司計算機軟、硬件及低值易耗品由網絡管理員負責統一申購、保管、分發和管理。

5.公司各部門的計算機硬件,遵循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

三、計算機硬件管理

1.計算機硬件由公司統一配置并定位,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允許私自挪用、調換、外借和移動。

2.公司計算機主要硬件設備均應設置臺賬進行登記,注明設備編號、名稱、型號、規格、配置、生產廠家、供貨單位、使用部門及使用人等信息。

3.計算機主要硬件設備應粘貼設備標簽,設備標簽不得隨意撕毀,如發現標簽脫落應及時告知網絡管理員重新補貼。

4.計算機主要硬件設備的附屬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產品

說明書

、保修卡、附送軟件等)由網絡管理員負責統一保管。

5.嚴禁私自拆卸計算機硬件外殼,嚴禁未經許可移動、拆卸、調試、更換硬件設備。

四、計算機軟件管理

1.公司使用的計算機、網絡軟件由網絡管理員統一進行安裝、維護和改造,不允許私自安裝盜版操作系統、軟件、游戲等。如特殊需要,經部門主管同意后聯系網絡管理員安裝相應的正版軟件或綠色軟件。

2.如公司沒有相應正版軟件,又急需使用,可聯系網絡管理員從網絡下載相應測試軟件使用。(注:務必在下載24小時內刪除無版權軟件,以免侵犯該軟件著作版權)

3.公司購買的商品軟件由網絡管理員統一保管并做好備份,其密鑰、序列號、加密狗等由使用部門在網絡管理員處登記領用,禁止在公司外使用。如特殊需要,須經部門主管同意后并在網絡管理員處備案登記。

五、網絡管理

1.公司網絡管理員對計算機ip地址統一分配、登記、管理,嚴禁盜用、修改ip地址。

2.公司內部局域網由網絡管理員負責管理,網絡使用權限根據業務需要經使用部門申請,由網絡管理員統一授權并登記備案。

3.因業務需要使用互聯網的部門和崗位,需經部門申請并報分管副總批準后,由網絡管理員統一授權并登記備案。

4.公司將通過網絡管理系統進行網絡自動控制,對各種網絡應用進行控制和記錄,包括實時記錄計算機所有對外收發的郵件、瀏覽的網頁以及上傳下載的文件,監視和管理網內用戶的聊天行為,限制、阻斷網內用戶訪問指定網絡資源或網絡協議等。

六、計算機信息管理

1.計算機存儲的信息,屬于《文檔資料管理制度》適用范圍的,從其規定;屬于《技術文件管理制度》適用范圍的,從其規定。

2.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企業的有關保密法規,不得利用網絡有意或無意泄漏公司的涉密文件、資料和數據;不得非法復制、轉移和破壞公司的文件、資料和數據。

3.公司重要電子文檔、資料和數據應上傳至文件服務器妥善保存,由網絡管理員定期備份至光盤;本機保存務必將資料存儲在除操作系統外的硬盤空間,嚴禁將重要文件存放在桌面上。

七、計算機安全防護管理

1.公司內部使用移動存儲設備,使用前需先對該存儲設備進行病毒檢測,確保無病毒后方可使用。內部局域網使用移動存儲設備,實行定點、定機管理。

2.上網時禁止瀏覽色情、反動網頁;瀏覽信息時,不要隨便下載頁面信息和安裝網站插件。

3.進入公司郵箱或私人郵箱,不要隨便打開來歷不明的郵件及附件,同時開

啟殺毒軟件郵件監控程序以免被計算機病毒入侵。

4.計算機使用者應定期對自己使用的計算機查殺病毒,更新殺毒軟件病毒庫,以確保計算機系統安全、無病毒。

5.禁止計算機使用者刪除、更換或關閉殺毒軟件。

6.公司網絡管理員負責定期發布殺毒軟件更新補丁,公司內部局域網用戶可通過網絡映射通道進行升級。

7.所有公司網絡系統用戶的計算機必須設置操作系統登陸密碼,密碼長度不得少于6個字符且不能采用簡單的弱口令,最好是由數字、字母、和其他有效字符組成;員工應不定期修改密碼,每次修改間隔期不得長于三個月。

8.計算機使用者離職時必須由網絡管理員確認其計算機硬件設備完好、移動存儲設備歸還、系統密碼清除后方可離職。

八、計算機操作規范管理

1.計算機開機:遵循先開電源插座、顯示器、打印機、外設、主機的順序;每次的關、開機操作至少間隔1分鐘,嚴禁連續進行多次的開關機操作。

2.計算機關機:遵循先關主機、顯示器、外設、電源插座的順序;下班時,務必要將電源插座的開關關上,節假日應將插座拔下,徹底切斷電源,以防止火災隱患。

3.打印機及外圍設備的使用:打印機在使用時要注意電源線和打印線是否連接有效,當出現故障時注意檢查有無卡紙;激光打印機注意硒鼓有無碳粉,噴墨水是否干涸,針式打印機看是否有斷針;當打印機工作時,不要強行阻止,否則更容易損壞打印機。

4.停電時,應盡快關閉電源插座或將插座拔下,以免引起短路和火災。

5.來電時,應等待5~10分鐘待電路穩定后方可開機,開機時應遵循開機流程操作。

6.計算機發生故障應盡快通知網絡管理員,不允許私自維修。

7.計算機操作人員必須愛護計算機設備,保持計算機設備的清潔衛生。

8.禁止在開機狀態下使用濕物(濕毛巾、溶劑等)擦拭顯示屏幕。

9.禁止工作時間內玩游戲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宜。

10.禁止在使用計算機設備時,關閉、刪除、更換公司殺毒軟件。

11.嚴禁利用計算機系統發布、瀏覽、下載、傳送反動、色情及暴力的信息。

12.嚴禁上班時間使用任何軟件下載與公司無關的資料、程序等。

13.嚴禁上班時間使用bt軟件下載。

14.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嚴禁利用計算機非法入侵他人或其他組織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九、相關懲戒措施

1.如發現上班時間內使用網際快車、迅雷、電驢、qq旋風、ftp及ie等相關軟件下載非工作的資料,發現一次扣30元。

2.如上班時間使用bt軟件下載,發現一次扣50元。

3.如發現上班時間內使用qq直播、p2p、網絡電視等在線視頻軟件,發現一次扣100元。

4.如發現公司員工盜用、修改ip地址,發現一次扣50元。

5.如計算機使用異常或已經中毒,不及時通知網絡管理員而影響公司網絡安全,扣20元。

6.如上班時間利用公司網絡資源發布、瀏覽、下載、傳送反動、色情及暴力的,扣200元,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

7.如發現公司員工利用計算機非法入侵他人或其他組織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扣200元,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

8.如發現公司員工利用網絡有意或無意泄漏公司的涉密文件、資料和數據或非法復制、轉移和破壞公司的文件、資料和數據的,將視其后果,處以罰款、調離崗位、辭退等處罰,情節嚴重者將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責任。

9.每月網絡管理員負責將監控數據反饋給總經理及綜合管理部。

十、附則

1.對于使用筆記本電腦的員工,除了硬件不做相關要求外,其他都按臺式機的

規章制度

執行網絡管理條例。

2.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3.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互聯網管理辦法版篇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第一章總

第一條為了規范電信市場秩序,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絡和信息的安全,促進電信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信活動或者與電信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信,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傳送、發射或者接收語音、文字、數據、圖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電信監督管理遵循政企分開、破除壟斷、鼓勵競爭、促進發展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商業道德,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電信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和價格合理的電信服務。

第六條電信網絡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二章電信市場

第一節電信業務許可

第七條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

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

基礎電信業務,是指提供公共網絡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送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

電信業務分類的具體劃分在本條例所附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列出。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目錄所列電信業務分類項目作局部調整,重新公布。

第九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業務覆蓋范圍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業務覆蓋范圍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運用新技術試辦《電信業務分類目錄》未列出的新型電信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組網技術方案;

(三)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四)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場地及相應的資源;

(五)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申請時,應當考慮國家安全、電信網絡安全、電信資源可持續利用、環境保護和電信市場的競爭狀況等因素。

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用招標方式。

第十三條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文件。申請經營的增值電信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變更經營主體、業務范圍或者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頒發許可證的機關提出申請,并辦理相應手續;停止經營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條經批準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持依法取得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專用電信網運營單位在所在地區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提出申請,經批準,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節電信網間互聯

第十七條電信網之間應當按照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則,實現互聯互通。

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拒絕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專用網運營單位提出的互聯互通要求。

前款所稱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礎電信設施并且在電信業務市場中占有較大份額,能夠對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電信業務市場構成實質性影響的經營者。

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非歧視和透明化的原則,制定包括網間互聯的程序、時限、非捆綁網絡元素目錄等內容的互聯規程。互聯規程應當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該互聯規程對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互聯互通活動具有約束力。

第十九條公用電信網之間、公用電信網與專用電信網之間的網間互聯,由網間互聯雙方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網間互聯管理規定進行互聯協商,并訂立網間互聯協議。

網間互聯協議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網間互聯雙方經協商未能達成網間互聯協議的,自一方提出互聯要求之日起60日內,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網間互聯覆蓋范圍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申請協調;收到申請的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進行協調,促使網間互聯雙方達成協議;自網間互聯一方或者雙方申請協調之日起45日內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協調機關隨機邀請電信技術專家和其他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公開論證并提出網間互聯方案。協調機關應當根據專家論證結論和提出的網間互聯方案作出決定,強制實現互聯互通。

第二十一條網間互聯雙方必須在協議約定或者決定規定的時限內實現互聯互通。未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斷互聯互通。網間互聯遇有通信技術障礙的,雙方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網間互聯雙方在互聯互通中發生爭議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序和辦法處理。

網間互聯的通信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向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網間互聯,服務質量不得低于本網內的同類業務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提供的同類業務質量。

第二十二條網間互聯的費用結算與分攤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在規定標準之外加收費用。

網間互聯的技術標準、費用結算辦法和具體管理規定,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節電信資費

第二十三條電信資費標準實行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原則,同時考慮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電信業的發展和電信用戶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二十四條電信資費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基礎電信業務資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增值電信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市場競爭充分的電信業務,電信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電信資費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經征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二十五條政府定價的重要的電信業務資費標準,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征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政府指導價的電信業務資費標準幅度,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經征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制定并公布施行。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標準幅度內,自主確定資費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制定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電信業務資費標準,應當采取舉行聽證會等形式,聽取電信業務經營者、電信用戶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根據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準確、完備的業務成本數據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節電信資源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電信資源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前款所稱電信資源,是指無線電頻率、衛星軌道位置、電信網碼號等用于實現電信功能且有限的資源。

第二十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占有、使用電信資源,應當繳納電信資源費。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條電信資源的分配,應當考慮電信資源規劃、用途和預期服務能力。

分配電信資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賣的方式。

取得電信資源使用權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啟用所分配的資源,并達到規定的最低使用規模。未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批準,不得擅自使用、轉讓、出租電信資源或者改變電信資源的用途。

第三十條電信資源使用者依法取得電信網碼號資源后,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其他有關單位有義務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配合電信資源使用者實現其電信網碼號資源的功能。

法律、行政法規對電信資源管理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電信服務

第三十一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標準向電信用戶提供服務。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種類、范圍、資費標準和時限,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使用依法開辦的各類電信業務。

第三十二條電信用戶申請安裝、移裝電信終端設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其公布的時限內保證裝機開通;由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裝機開通的,應當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裝費、移裝費或者其他費用數額百分之一的比例,向電信用戶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三條電信用戶申告電信服務障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鎮48小時、農村72小時內修復或者調通;不能按期修復或者調通的,應當及時通知電信用戶,并免收障礙期間的月租費用。但是,屬于電信終端設備的原因造成電信服務障礙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電信用戶交費和查詢提供方便。電信用戶要求提供國內長途通信、國際通信、移動通信和信息服務等收費清單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免費提供。

電信用戶出現異常的巨額電信費用時,電信業務經營者一經發現,應當盡可能迅速告知電信用戶,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前款所稱巨額電信費用,是指突然出現超過電信用戶此前三個月平均電信費用5倍以上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電信用戶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電信業務經營者交納電信費用;電信用戶逾期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

對超過收費約定期限30日仍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用戶,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暫停向其提供電信服務。電信用戶在電信業務經營者暫停服務60日內仍未補交電信費用和違約金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終止提供服務,并可以依法追繳欠費和違約金。

經營移動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可以與電信用戶約定交納電信費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遲延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用戶補足電信費用、違約金后的48小時內,恢復暫停的電信服務。

第三十六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因工程施工、網絡建設等原因,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正常電信服務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告知用戶,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報告。

因前款原因中斷電信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相應減免用戶在電信服務中斷期間的相關費用。

出現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電信業務經營者未及時告知用戶的,應當賠償由此給用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經營本地電話業務和移動電話業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免費向用戶提供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等公益性電信服務并保障通信線路暢通。

第三十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及時為需要通過中繼線接入其電信網的集團用戶,提供平等、合理的接入服務。

未經批準,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擅自中斷接入服務。

第三十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并可以制定并公布施行高于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標準的企業標準。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采取各種形式廣泛聽取電信用戶意見,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高電信服務質量。

第四十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電信服務達不到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標準或者其公布的企業標準的,或者電信用戶對交納電信費用持有異議的,電信用戶有權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予以解決;電信業務經營者拒不解決或者電信用戶對解決結果不滿意的,電信用戶有權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申訴。收到申訴的機關必須對申訴及時處理,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向申訴者作出答復。

電信用戶對交納本地電話費用有異議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還應當應電信用戶的要求免費提供本地電話收費依據,并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協助電信用戶查找原因。

第四十一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

(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

(六)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

第四十二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電信用戶選擇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開辦的電信服務;

(二)對其經營的不同業務進行不合理的交叉補貼;

(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電信業務或者服務,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職權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電信服務質量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抽查結果。

第四十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電信普遍服務義務。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指定的或者招標的方式確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具體承擔電信普遍服務的義務。

電信普遍服務成本補償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四章電信建設

第一節電信設施建設

第四十五條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廣播電視傳輸網的建設應當接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統籌規劃和行業管理。

屬于全國性信息網絡工程或者國家規定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廣播電視傳輸網建設,在按照國家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報批前,應當征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

基礎電信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村鎮、集鎮建設總體規劃。

第四十六條城市建設和村鎮、集鎮建設應當配套設置電信設施。建筑物內的電信管線和配線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的電信管道,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并隨建設項目同時施工與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有關單位或者部門規劃、建設道路、橋梁、隧道或者地下鐵道等,應當事先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電信業務經營者,協商預留電信管線等事宜。

第四十七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公用電信設施,但是應當事先通知建筑物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該建筑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

第四十八條建設地下、水底等隱蔽電信設施和高空電信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建設海底電信纜線,應當征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海底電信纜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海圖上標出。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改動或者遷移的,應當征得該電信設施產權人同意,由提出改動或者遷移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改動或者遷移所需費用,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五十條從事施工、生產、種植樹木等活動,不得危及電信線路或者其他電信設施的安全或者妨礙線路暢通;可能危及電信安全時,應當事先通知有關電信業務經營者,并由從事該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違反前款規定,損害電信線路或者其他電信設施或者妨礙線路暢通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予以修復,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五十一條從事電信線路建設,應當與已建的電信線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難以避開或者必須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電信管道的,應當與已建電信線路的產權人協商,并簽訂協議;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根據不同情況,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協調解決。

第五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礙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從事電信設施建設和向電信用戶提供公共電信服務;但是,國家規定禁止或者限制進入的區域除外。

第五十三條執行特殊通信、應急通信和搶修、搶險任務的電信車輛,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在保障交通安全暢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種禁止機動車通行標志的限制。

第二節電信設備進網

第五十四條國家對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實行進網許可制度。

接入公用電信網的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取得進網許可證。

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五十五條辦理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的,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經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電信設備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認證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認證證書。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及電信設備檢測報告或者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審查完畢。經審查合格的,頒發進網許可證;經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六條電信設備生產企業必須保證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的質量穩定、可靠,不得降低產品質量和性能。

電信設備生產企業應當在其生產的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上粘貼進網許可標志。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對獲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進行質量跟蹤和監督抽查,公布抽查結果。

第五章電信安全

第五十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五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電信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為:

(一)對電信網的功能或者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電信網從事竊取或者破壞他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三)故意制作、復制、傳播計算機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擊他人電信網絡等電信設施;

(四)危害電信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擾亂電信市場秩序的行為:

(三)偽造、變造電話卡及其他各種電信服務有價憑證;

(四)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

第六十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信安全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安全保障制度,實行安全保障責任制。

第六十一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網絡的設計、建設和運行中,應當做到與國家安全和電信網絡安全的需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第六十二條在公共信息服務中,電信業務經營者發現電信網絡中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六十三條使用電信網絡傳輸信息的內容及其后果由電信用戶負責。

電信用戶使用電信網絡傳輸的信息屬于國家秘密信息的,必須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條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可以調用各種電信設施,確保重要通信暢通。

第六十五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國際通信業務,必須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局進行。

我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之間的通信,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六十六條電信用戶依法使用電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

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電信用戶使用電信網絡所傳輸信息的內容。

第六章罰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八條有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三)、(四)項所列行為之一,擾亂電信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冒用、轉讓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或者編造在電信設備上標注的進網許可證編號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二)未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國際通信出入口進行國際通信的;

(三)擅自使用、轉讓、出租電信資源或者改變電信資源用途的;

(四)擅自中斷網間互聯互通或者接入服務的;

(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的。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在電信網間互聯中違反規定加收費用的;

(二)遇有網間通信技術障礙,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擅自向他人提供電信用戶使用電信網絡所傳輸信息的內容的;

(四)拒不按照規定繳納電信資源使用費的。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拒絕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出的互聯互通要求的;

(三)向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網間互聯的服務質量低于本網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拒絕免費為電信用戶提供國內長途通信、國際通信、移動通信和信息服務等收費清單,或者電信用戶對交納本地電話費用有異議并提出要求時,拒絕為電信用戶免費提供本地電話收費依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拒不改正并賠禮道歉的,處以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拒不改正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處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銷售未取得進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的;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礙電信業務經營者向電信用戶提供公共電信服務的;

(三)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的。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獲得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后降低產品質量和性能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八條有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所列禁止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后,應當通知企業登記機關。

第七十九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

第八十條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與經營電信業務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的組織或者個人在內地投資與經營電信業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

一、基礎電信業務

(一)固定網絡國內長途及本地電話業務;

(二)移動網絡電話和數據業務;

(三)衛星通信及衛星移動通信業務;

(四)互聯網及其它公共數據傳送業務;

(五)帶寬、波長、光纖、光纜、管道及其它網絡元素出租、出售業務;

(六)網絡承載、接入及網絡外包等業務;

(七)國際通信基礎設施、國際電信業務;

(八)無線尋呼業務;

(九)轉售的基礎電信業務。

第(八)、(九)項業務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

二、增值電信業務

(一)電子郵件;

(二)語音信箱;

(三)在線信息庫存儲和檢索;

(四)電子數據交換;

(五)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

(六)增值傳真;

(七)互聯網接入服務;

(八)互聯網信息服務;

(九)可視電話會議服務。

互聯網管理辦法版篇九

為規范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及備案管理,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履行備案手續,實施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對全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通信管理局”)具體實施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備案管理工作。

擬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備案手續。

第四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時,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依法履行備案手續。

未經備案,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本辦法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組織或個人利用通過互聯網域名訪問的網站或者利用僅能通過互聯網ip地址訪問的網站,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六條

省通信管理局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采用網上備案方式進行備案管理。

第七條

擬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如實填報《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備案登記表》”,格式見本辦法附錄),履行備案手續。

信息產業部根據實際情況,對《備案登記表》進行調整和公布。

第八條

擬通過接入經營性互聯網絡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可以委托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經營者、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經營者和以其他方式為其網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代為履行備案、備案變更、備案注銷等手續。

第九條

擬通過接入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中國科學技術網、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互聯網、中國長城互聯網等公益性互聯網絡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可以由為其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公益性互聯網絡單位代為履行備案、備案變更、備案注銷等手續。

第十條

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經營者、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經營者以及以其他方式為網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公益性互聯網絡單位(以下統稱“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應知擬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的備案信息不真實的情況下,為其代為履行備案、備案變更、備案注銷等手續。

第十一條

擬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等互聯網信息服務,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履行備案手續時,還應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擬從事電子公告服務的,在履行備案手續時,還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備案材料。

第十二條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備案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后,材料齊全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向其發放備案電子驗證標識和備案編號,并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有關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在20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開通時在主頁底部的中央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并在備案編號下方按要求鏈接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網址,供公眾查詢核對。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開通時,按照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的要求,將備案電子驗證標識放置在其網站的指定目錄下。

第十四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備案有效期內需要變更其《備案登記表》中填報的信息的,應當提前30日登陸信息產業部備案系統向原備案機關履行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備案有效期內需要終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服務終止之日登陸信息產業部備案系統向原備案機關履行備案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本辦法所稱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內容,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網站的互聯網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內容。

第十七條

省通信管理局應當建立信譽管理、社會監督、情況調查等管理機制,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經備案的組織或者個人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

對被省通信管理局處以暫時關閉網站或關閉網站處罰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非法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立即暫停或終止向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

第十九條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其接入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備案信息。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用戶信息動態管理、記錄留存、有害信息報告等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信息產業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對所接入用戶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互聯網管理辦法版篇十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xx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下文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 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三)服務項目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編號。

第九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并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 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條 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 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于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近在互聯網醫療行業內部掀起軒然大波的,是一份據說是內部流傳出來的《關于征求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和關于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在經過這兩天的事件發酵后,我認為這并不是一個偶然泄露,很可能是國家衛計委在推行政策之前進行的一次有意試探。

但如果真的這樣實施,整個行業都會互聯網醫患行業都會重創,并沒有什么公司受益,包括所有人都認為會受益的微醫。

本次《意見》中利空的內容很多,但真正的大殺器并不是人云亦云的“必須結合線下醫療機構提供線上服務”,而是“執業醫師注冊”的問題。

如果只是線下機構做載體的話,那自建或收購或合作,都可以曲線獲得牌照,對實力玩家來說根本不是個問題,但是在林林總總幾十條規定中,看似不起眼的一條中提到,醫生要在互聯網醫療平臺開展診療服務,必須進行第二執業地點注冊,并且要獲得原執業單位的同意。有人會說原執業單位可能會變成重重障礙是主要原因,其實這根本不算個事,真正無解的事是執業注冊!

執業注冊無解,可能出現非法行醫

我們國家目前還沒有行醫資格全國自由注冊的制度,而是以省或者直轄市為屬地管轄,跨省必須重新去衛生局換證備案注冊,這不免勾起了塵封的回憶,我當年轉業回上海的時候也來來回回跑了三次,再體檢,單位

介紹信

和資格審查后才弄好,換句話說,你幾乎不可能同時在兩到三個省同時進行執業地點注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是這樣規定的:

第十七條 醫師申請變更執業注冊事項屬于原注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到原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醫師申請變更執業注冊事項不屬于原注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當先到原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事項和醫師執業證書編碼,然后到擬執業地點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執行注冊手續。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注冊事項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新的執業地點注冊主管部門在辦理執業注冊手續時,應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并發給新的《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八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對因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不予以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醫師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過程中,在《醫師執業證書》原注冊事項已被變更,未完成新的變更事項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執業醫師法的效力要遠大于衛計委行政部門出的意見,以法為準。如果要進行跨省同時注冊的話,要進行執業醫師法的變更,至少是要報人大會或者是上級相關部門審議通過,而無法由衛生部門的單一意見作出決策。

看起來在全國很多地方都開了互聯網醫院的微醫似乎受益,可是微醫有一條核心競爭力就是平臺圍繞很多大牌專家打造了醫療團隊,服務全國患者,而這些大牌專家多數在北京上海,也是吸引全國患者的關鍵點之一。

那么即使拿現在業務最好的烏鎮互聯網醫院來說,如果嚴格執行這個意見,那么最多該載體只能供浙江省內的名醫進行第二執業地點注冊,超出省外的所有醫生理論上都無法在這個載體上進行注冊,不但不行,還得主動離開,否則會有系列問題,乃至非法行醫的情況發生!

法規與醫療改革不符

說完最重大的問題,再來看看下面幾個法規,我認為其展現的內容并不符合以科技創新為目的的醫療改革,甚至有些刻舟求劍!

《意見》第十四條提到“醫療機構不得對首診患者進行互聯網診療活動。”

其實從市場需求和運營效率來說,非常多患者在首診的時候并不知道他們該看什么病,看錯病掛錯號的人占門診的10%~20%的比例。

美國有數據表明,無論是梅奧還是克利夫蘭,每年完成的百萬次的線上診療中,有接近一半的患者是初診。其實由互聯網進行初診,后面還可以利用人工智能與機器學習,進行以醫療為目的精確分診和導診是有效提高供給側增量,降低全社會就醫成本的好辦法。

同時隨著科學技術的日益進步,所謂一定要當面才能做出正確診療這本身就是很不合理的。極端來說,你覺得手術的時候是否必須要求外科醫生拿著手術刀,站在患者身邊為他們進行手術才是唯一正確的?——事實上達芬奇手術機器人,甚至可以通過遠程操作為遠在千里之外的軍艦上的患者提供手術。按照此辦法的邏輯,那是醫療風險過大必須禁止的。

我們會考慮互聯網診療的就醫風險,但是其實線下診療同樣會有風險和誤診。有時候甚至會有蝴蝶效應:很多互聯網醫療的用戶都是輕癥患者,你必須讓他們到實體醫院求醫問藥,那患者在就醫過程中,行走過程中,會不會有意外發生,就拿在醫院中二次感染耐藥菌來說其實并不是偶發事件?即便對個體來說是偶然事件,對群體來說卻是會有必然事件發生,只是概率的問題。所以只是概率問題,應該交給專業人士和患者進行選擇,而不是一刀切。

同樣以所謂面診為絕對安全而忽視未來科技的進步帶來的行業變化,也是很荒唐的事情。現在有poct檢測、可穿戴監測、第三方檢驗等方式幫助患者進行輔助診療,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疾病初診在互聯網診療和面診之間的區別不大。就算有些現在還有困難,但是隨著科技的進步,以后也一定可以實現。

而且一棒打死所有的科室首診是否妥當?有些比如皮膚病,或者一些兒科疾病如感冒,傷風,咳嗽,只需要簡單的診斷和對癥處理即可。臨床常見病占了整個臨床診療的90%,為片面強調小概率事件而無視衛生經濟學規律,可能會導致無效的醫療資源和全社會成本浪費,而這些是完全是可以救助更多的人。即使有一些疑難病癥,經過首診分診后也能夠獲得有效的甄別,在這些時候是否一定要讓患者跑到醫院去看病?我認為不如提升能參與互聯網診斷的醫生的資質和培訓會更為妥當。

《意見》第七條提到“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去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提供。”

這一點會否有悖于醫生自由執業。有不少醫生自由執業是自己一個人開診所,這到底應該理解為機構還是個人呢?如果一定要以機構才能開展互聯網診療,個人不可以的話,是否有準入性的主體歧視呢?事實上,這個條例根本與國家大力推進的自由執業政策相違背。

互聯網管理辦法版篇十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2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總理朱镕基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三)服務項目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編號。

第九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并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

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條

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

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于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公安部文化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三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促進互聯網上網服務活動健康發展,保護上網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辦、經營、使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指通過計算機與互聯網聯網向公眾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營業性場所(包括“網吧”提供的上網服務)。

第三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負責,并有責任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同級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許可審批和服務質量監督。

公安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和對違反網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查處。

文化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中含有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電腦游戲的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發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營業執照和對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四條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取得經營許可證并辦理企業登記注冊后,方可提供服務。

未取得審核批準文件、經營許可證和未辦理企業登記注冊的,不得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五條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提供良好的服務,加強行業自律,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進行社會監督。

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上網的用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嚴格自律,文明上網,開展健康文明的網上活動。

第六條申請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開展營業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營業場地安全可靠,安全設施齊備;

(二)有與開展營業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及附屬設備;

(三)有與營業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支持;

(四)有健全完善的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相應的網絡安全技術措施;

(六)有專職或者兼職的網絡信息安全管理人員;

(七)經營管理、安全管理人員經過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規定。

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具有的計算機設備的具體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會同同級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申請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門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應證明材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門應當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按照各自的職責審核完畢,經審核同意的,頒發批準文件。

獲得批準文件的,應當持批準文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持批準文件和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第八條獲準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應當持批準文件、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與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辦理互聯網接入手續,并簽訂信息安全責任書。

無批準文件和經營許可證,未辦理企業登記注冊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向其提供接入服務。

第九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需要與國際聯網的,應當使用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接入網絡進行國際聯網,不得采取其他方式進行國際聯網。

第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提供服務;

(二)在顯著的位置懸掛《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三)記錄有關上網信息,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四)不得擅自出租、轉讓營業場所或者接入線路;

(五)不得經營含有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內容的電腦游戲;

(七)落實網絡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八)制止、舉報利用其營業場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和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行為。

第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和上網用戶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為:

(一)制作或者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

(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

(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和上網用戶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制作、復制、查閱、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營業時間由經營者自行決定;但是,向未成年人開放的時間限于國家法定節假日每日8時至21時。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關閉營業場所,沒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全部設備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出租、轉讓營業場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批準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進行國際聯網或者接入線路,擅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再次違反規定的,責令關閉營業場所,并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批準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記錄上網信息、未按規定保存備份、未落實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未采取安全技術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營業場所,并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批準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上網用戶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實施危害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行為,制作、復制、查閱、發布、傳播違法信息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實施危害網絡安全和

信息安全行為,制作、復制、查閱、發布、傳播違法信息,或者對上網用戶實施上述行為不予制止、疏于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前款規定給予處罰,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對整頓后再次違反規定的,責令關閉營業場所,并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批準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限定時間外向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開放其營業場所,或者允許無監護人陪伴的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其營業場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再次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三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關閉營業場所,并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批準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經營含有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內容電腦游戲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除給予上述處罰外,責令關閉營業場所,并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批準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辦理企業登記注冊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超范圍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被有關部門撤銷批準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的,應在被撤銷批準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相關主管部門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記錄在案。

被撤銷批準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注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不得重新申請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審批管理部門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和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這5篇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心得體會是來自于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范文,希望能有給予您一定的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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