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學習、工作、生活中,肯定對各類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故意傷害罪判幾年篇一
近日,我有幸參加了一場關于“故意傷害罪”的講座,該講座由一位資深法官主講。這次講座對我來說是一次寶貴的學習機會,讓我對故意傷害罪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以下是我對該講座的一些體會和心得。
首先,講座全面而系統地介紹了故意傷害罪的相關法律條款和適用標準。法官先是明確了罪名的定義,指出了該罪行所具有的故意和傷害的主要特征。接著,他詳細解釋了構成故意傷害罪所需的行為和結果要件,包括暴力或其他直接傷害行為的必要性,以及對受害人的身體或精神的實際傷害。這些細致入微的解釋使我對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有了更清晰的認識,也讓我意識到在判斷一個案件是否屬于故意傷害罪時需要花費多少心思和時間。
其次,講座通過案例分析,深入淺出地講解了故意傷害罪的具體應用。法官向我們介紹了一些實際發生的案例,包括家庭糾紛中的傷害行為、言語語言中造成的精神傷害等。他在詳細描述案例的過程中,突出了傷害行為的主觀意圖和結果的實際后果。通過分析這些案例,我深刻理解到故意傷害罪的危害性和社會影響,也更加明確了法律在保護人民身體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的重要性。
第三,講座強調了故意傷害罪的刑罰和法律責任。法官向我們詳細解讀了我國刑法關于故意傷害罪的法律條款和相關規定。他特別提到了故意傷害罪的不同等級和相應刑罰的區別,以及對于特殊情況下的故意傷害罪的從重處罰措施。這些講解使我明白,法律對于保護公民權益的重要性,也增強了我對刑罰和法律責任的認知。
接下來,在講座的互動環節中,我向法官提出了一些問題,并得到了詳細的解答。我提問了關于故意傷害罪與其他相關罪名的區別和界限,以及在滿足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行為要件時,如何考慮到被告的主觀故意等問題。法官根據我的問題,一一給予了解答,并引用了相關法律理論和判例進行說明。通過與法官的互動,我受益匪淺,也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故意傷害罪的相關問題。
最后,我對這次講座給予了高度評價。這場講座無疑為我們提供了一扇了解法律的窗口,使我對故意傷害罪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認知。講座內容條理清晰,案例生動有趣,讓我們在輕松的學習氛圍中有效掌握了相關知識。整個講座過程感受到了法官的敬業精神和深厚的法律素養,他的言傳身教使我們為之震撼。通過這次講座,我深刻認識到了法律的普遍性和權威性,也更加堅定了我繼續學法的決心。
總之,這次關于“故意傷害罪”的講座給了我寶貴的學習機會,讓我對法律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也對保護社會安全和秩序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認識。我相信,只有通過不斷學習和加深對法律的了解,我們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責任,為社會的和諧與發展做出貢獻。
故意傷害罪判幾年篇二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各類犯罪案件也層出不窮。其中,故意傷害罪被譽為刑法中的重罪之一,對社會穩定和人身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然而,有些情況下,法律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緩刑判決,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作為一個司法實踐的旁觀者,我通過媒體了解到很多具體案例以及應用緩刑判決的理由和結果。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對故意傷害罪判緩刑的心得和體會。
首先,對故意傷害罪判緩刑我持有一定的理解和支持。盡管故意傷害罪對他人造成了嚴重的傷害,但是對判決的緩刑考慮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深刻反思自己的錯誤,并且提供改正的機會。緩刑判決可以迫使犯罪嫌疑人面對自己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感化和再教育,以期能夠使其重新融入社會、樹立正確的價值觀。此外,判緩刑還有助于減輕監獄的負擔,有效利用社會資源,對于改善罪犯改造工作的開展也具有積極的作用。
其次,故意傷害罪判緩刑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慎重考慮。雖然判緩刑給予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但是我們不能忽視判決的嚴重性以及效果的不確定性。在決定是否判緩刑時,應對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傷害程度、犯罪動機、悔罪態度以及可能的再犯風險等方面。只有在確保不會對社會造成潛在危害,并能夠幫助罪犯改正錯誤的前提下,判決緩刑才是合理和有效的。
再次,故意傷害罪判緩刑需要嚴格監管和輔助措施。判緩刑并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可以逍遙法外,而應該加強對其的監管和管束。監獄、社區矯正機構以及相關社會組織應該共同合作,制定出完善的監管計劃和輔助措施。這包括定期的報告和監督、心理輔導、職業培訓以及幫助其重新融入社會等。只有通過嚴格的監管和輔助措施,才能真正達到改造的目的,使犯罪嫌疑人成為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最后,無論判決是否緩刑,重點應該在于社會的預防和教育。盡管緩刑判決可以幫助罪犯改正錯誤,但是更重要的還是從源頭上進行預防和教育工作。教育是培養公民的根本途徑,必須重視對青少年和大眾的法制教育。通過加強社會對于法律意識的普及和強化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可以更好地預防和減少故意傷害罪的發生。同時,應該繼續加大對故意傷害罪的打擊力度,嚴厲懲治犯罪嫌疑人,以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總結而言,故意傷害罪判緩刑給予了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也有助于減輕監獄負擔。然而,決定是否判緩刑需要基于具體情況進行慎重考慮,并配以嚴格的監管和輔助措施。此外,預防和教育工作也是減少故意傷害罪發生的重點。通過這些措施的綜合運用,我們可以更好地應對故意傷害罪的挑戰,在法治社會中實現安全與公正的目標。
故意傷害罪判幾年篇三
虛開增值稅無罪辯護詞應該包括諸如虛開增值稅的事實等內容。
虛開增值稅發票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1.虛開的客觀行為:
被告人在涉案公司申請領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過程中均有參與,起到了積極、重要的作用。其可能受人指使,可能存在同伙,但劉某某本人在本案中的作用不容忽視,沒有劉某某的參與,中王公司便不可能成立,沒有劉某某的參與,中王公司一般納稅人資格、增值稅發票開具資格便無法獲取。
2.虛開的主觀故意:受人指使或存在同伙。
3.數額巨大:
虛開二十張面額均為99938.46元和兩張面額為98023.93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案總金額2194817.06元,涉稅373118.94元。
4.本案系單位犯罪:
本案應認定為中王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單位犯罪,因中王公司已經注銷,可只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而劉某某系中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直接責任人員,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參與人,應當追究劉莫某系中王公司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我國增值稅是采用比例稅率,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增值稅的稅率分為三檔:
(一)基本稅率(1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降低稅率適用范圍和銷售個別舊貨適用低稅率外,稅率一律為17%。
1、糧食、食用植物油、鮮奶。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及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零稅率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外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增值稅發票的計算稅率取決于它屬于上述三種稅率中的哪一種。
一般來講我們說的開票金額是含稅價,那么在知道上述三種稅率的情況下,不含稅價=含稅價/(1 稅率),反過來講含稅價=不含稅價*(1 稅率)
我國任何的納稅主體都有可能會需要繳納增值稅,任何人在若通過非法手段,要求他人為自己許凱值呢購置稅的發票,此時一旦被發現,公安機關偵查掌握證明其確實虛開增值稅的發票之后,若是該民事主體不能做無罪辯護,那么就會被量刑。
故意傷害罪判幾年篇四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圍
第二條年滿3周歲至70周歲、身體健康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第三章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營運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內因交通事故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上所載的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同一類別交通工具所負的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以該類別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該類交通工具的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該類別交通工具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章責任免除
第四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殘疾、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第五章保險金額
第六條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保險的累計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10萬元,其中各類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如下:
(一)飛機:人民幣50萬元;
(二)火車(含地鐵、輕軌):人民幣30萬元;
(三)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人民幣10萬元;
(四)船舶:人民幣20萬元;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但同一被保險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險。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六章保險費
第七條保險費為每份人民幣88元,投保人應于投保時交清全部保險費。
第七章保險期間
第八條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八章投保人義務
第九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于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并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
第十條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第九章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一條發生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規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二條索賠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4.交通事故證明;
6.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7.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8.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意外殘疾的,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身份證明;
4.交通事故證明;
5.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鑒定診斷書;
6.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7.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三)索賠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提供法律認可的其他有關的證明資料,以提出索賠申請。
第十三條保險人在收到索賠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和第十二條所列的相關證明和資料后,應及時做出核定。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索賠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向索賠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而給付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的,保險人應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并在最終確定給付數額后作相應扣除。
第十四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發生日起失蹤,后經人民法院宣告為死亡的,保險人將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受益人應于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保險人支付的身故保險金。
第十五條索賠申請人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處理
第十六條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權。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申請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若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須經其監護人同意。
本保險合同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變更。
第十一章爭議處理
第十七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條釋義
本保險合同具有特定含義的名詞,其定義如下: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
索賠申請人:指就本保險合同的身故保險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險合同殘疾保險金而言是指被保險人。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乘坐:從乘客雙腳踏入機艙、車廂或甲板時開始,至乘客離開機艙、車廂或甲板時終止。
交通工具:指飛機、火車(含地鐵、輕軌)、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傾覆、出軌、墜落、沉沒、起火、爆炸、與其他物體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艾滋?。╝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的定義為準。若在被保險人的血液樣本中發現上述病毒的抗體,則認定被保險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故意傷害罪判幾年篇五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挪用公款一案,經初查,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決定立案偵查,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其逮捕,現已偵查終結。
經調查取證,已查明犯罪嫌疑人___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如下:
__________年___將收取的儲戶存入的委托貸款60余萬元,借給其弟弟用于經營汽車運輸,用于個人炒股以及購買房子。貸款期滿后___采取自制取款憑條透支儲戶存款的手段還上了上述60余萬元的委托貸款。致使銀行庫款與賬面不符,出現60余萬元的虧空。為了對付上級的財務檢查___找到李某,請李某以個人名義與辦事處簽訂了一份虛假的60余萬元貸款合同,用以沖抵該60萬元的虧空。在財務檢查時,會計從賬面發現辦事處尚有李某的60萬元貸款沒有收回,督促___收回該筆貸款案發。依據以上事實制作一份偵查終結報告。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__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涉嫌挪用公款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建議依法提起公訴。
辦案人:______________
故意傷害罪判幾年篇六
自2013年5月以來,被告人熊某多次無故到該村村民李某家鬧事、毆打李某,并放火燒其門前草堆;同年6月17日,被告人熊某又無故到李某家叫罵,后與李某進行廝打,并將前來扯勸的王某手臂咬傷,將李某用鐵鍬打傷;同年6月28日,被告人熊某無故到李某家鬧事,辱罵李某的妻子;同年7月12日,被告人熊某無故用皮帶抽打途經灣間道路的馬某,將馬某打傷;同年7月16日,被告人熊某無故持斧頭竄至李某家高聲叫罵,并與李某廝打,用斧頭將李某砍傷后,又回家拿菜刀將李某的頭部砍傷,經法醫鑒定李某構成輕傷。
【案例二】
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彭某因土地買賣糾紛為報復某公司,遂伙同文某、胡某、孫某(該三人已另案處理)等人會竄至孝感市某公司營銷中心門前,對該營銷中心工作人員申某、蒲某、丁某、余某進行毆打,并將申某、蒲某、丁某、余某砍傷。后經法醫鑒定,申某、蒲某、丁某構成輕作,余某構成重傷。
【分岐】
對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熊某和彭某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尋釁滋事罪,主要有如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熊某構成故意傷害罪。熊某只對李某的身體實施了侵害,并沒有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損害。雖然熊某多次對李某實施侵害行為,但每次侵害行為都是獨立的,侵害的對象也是李某,熊某的行為不是隨意毆打他人,也不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熊某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第二種意見認為:彭某構成尋釁滋事罪。彭某伙同文某、胡某、孫某等人到某公司營銷中心打架鬧事,并致營銷中心四名工作員輕傷和重傷,其行為屬于隨意毆打他人,為了滿足耍威風等不正當心理,其行為屬于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情形,并致不特定多數的人員身體傷害,彭某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應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評析】
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難以界定,經常出現兩種罪名混淆使用的情形,要準確認定熊某和彭某所犯罪的罪名,首先要厘清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之間的區別,就應當對兩種罪名的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分別予以區分:
1、犯罪主體:兩罪的主體范圍不同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故意傷害罪的主體范圍較為特殊,包括十四周歲至十六周歲和十六周歲以上的兩類,前者主要為重傷承擔刑事責任,而后者則包括對輕傷和重傷都承擔刑事責任。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2、主觀方面:兩罪的故意內容不同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有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故意。尋釁滋事罪的故意則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促使這種結果發生,其動機就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達到滿足精神空虛的犯罪目的,故意傷害罪則無此動機和目的。
從犯罪行為方面看,尋釁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無事生非”和隨意毆打他人,表現為無端生事和小題大做等行為,而故意傷害罪的起因則“事出有因”。
3、客觀行為方面:兩罪所侵害的.對象不同
故意傷害罪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明確和特定的,一般是認識的或有過節的人,且在傷害行為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行為人與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觸或者交往,而且糾紛往往在傷害發生之前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導致矛盾激化,進而產生了行為人挑起事端,傷害對方,報復對方;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對象比較隨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慣就惹是生非,尋求精神上的刺激來滿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為發生時大多是臨時起意的,對認識或素不相識的人無理無故進行毆打,是一種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風。
4、客體方面:兩罪所侵害的客體不同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侵害的客體比較單一。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相對比較復雜,既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即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則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與非公共場所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則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還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本案中,熊某和彭某是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尋釁滋事罪,筆者將從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予以分析:
1、犯罪主體方面
因熊某和彭某均是已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均具備兩罪的犯罪主體構成要件。
2、犯罪主觀方面
熊某明知自己與李某有過節,多次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心理需要而故意對李某實施傷害,不僅經常在李某門前打鬧,還毆打前來勸架的人和路人,甚至放火燒李某家門前草堆,其實施犯罪行為屬于無端生事,對李某及他人進行挑釁和耍威風,其動機為了以達到滿足精神空虛,熊某的犯罪行為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故意內容。
彭某犯罪的目的和動機是因為土地糾紛而伺機報復某公司營銷中心,其故意內容僅是希望對該公司人財物進行侵害,其動機并不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也不具有流氓的動機和行為,故意內容較為單一,故彭某的犯罪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
3、犯罪客觀行為方面
熊某犯罪所侵害的對象雖然是指向李某,但從熊某多次實施的犯罪行為來看,其傷害的對象并不是明確和特定的,熊某實施傷害時系臨時起意,有時侵害李某的妻子,有時侵害扯勸的人,有時侵害路人,甚至放火燒李某家門前草堆,其侵害的對象比較隨意,故熊某的犯罪行為在客觀行為方面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特征。
彭某伙同文某、胡某、孫某到某公司營銷中心對其工作人員申某、蒲某、丁某、余某進行毆打并砍傷,在實施傷害前進行了充分的準備,雖然毆打的人數眾多,人員也具有不確定性,其實施侵害行為系指向某公司營銷中心,其侵害的對象比較明確和特定,故彭某的犯罪行為在客觀行為方面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特征。
4、犯罪客體方面
熊某不僅侵害了李某的身體健康權,還侵害了李某的妻子、路人等人的身體健康權,其放火燒李某家門前草堆的行為同時也侵害了該村的公共秩序,其侵害的客體較復雜,故熊某的犯罪行為在客體方面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特征。
彭某雖然伙同他人對營銷中心的工作人員進行傷害,但侵害的客體僅是營銷中心的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權和營銷中心的財產權,沒有侵害社會公共秩序,侵害的客體單一,故彭某的犯罪行為在客體方面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特征。
綜上,熊某的犯罪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應以尋釁滋事罪論處,彭某的犯罪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故意傷害罪判幾年篇七
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劉x x,男,漢族,x年03月20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五組5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張x x,女,漢族,x年01月10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吳x x,男,彝族,x年05月24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楊x x,男,漢族,x年03月15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李xx,男,佤族,x年03月24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高x x,男,漢族,x年14月20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上訴人因被故意傷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以故意傷害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對五被上訴人從重處罰。
2、請求撤銷()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一、二、三項,依法改判五被告人不予緩刑。
3、請求撤銷()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五項,支持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全部請求。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五被告人是在山上摘豆子時得知發生糾紛到達現場,屬于嚴重的事實認定錯誤。
由于偵查機關未及時訊問各被告人,各被告人之間系親屬關系,他們在事后編造了大量的謊言,想要掩蓋他們準備工具、守候組織于宇州石料廠埋伏毆打上訴人的事實,其陳述均為偽證。原審判決采信被上訴人的一面之詞,對上訴人及無利害關系人的證言不予考慮,導致嚴重的司法不公。
根據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陳述,案發當天上午,上訴人劉x x父子找到xx石料廠要求處理自家的核桃樹被廠里挖機挖掉50棵的糾紛。上訴人之子劉x x就留下電話號碼給楊恩后,離開了宇州石料廠。13時10分許,五被告人來到廠里,問清情況后,讓黃xx打電話給上訴人父子。上訴人父子以為要解決糾紛,又來到xx石料廠。在雙方糾纏過程中,上訴人想要拿石頭自衛,當即被五被告人用早已準備好放置于車上的工具圍毆上訴人父子。
可見,五被告人系準備工具、守候組織于xx石料廠埋伏,有預謀地毆打上訴人父子,上訴人之子劉xx因為跑得快,才免遭厄運。這一事實足見五被告人的兇殘,其兇殘在于事先準備了工具,而上訴人只是想從地上撿起石頭自衛。但是原審判決對此歪曲陳述,顯然屬于嚴重認定事實錯誤,嚴重司法不公。
(二)原審判決認定雙方相互打斗,屬于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盡管各被告人進行了嚴密的串供,作出顛倒黑白的陳述,但是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作出了客觀公正的陳述。
證人黃xx陳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劉xx想撿石頭,我就跑去推開劉xx并勸他們。劉xx再次撿起一個石頭,張xx就拿一根棍子毆打了劉xx”。從證人楊恩陳述可見,吳做的行為只有一次想撿起石頭被勸,再次撿起石頭即遭到毆打。
原審判決卻一味采納各被告人的虛假陳述,對其陳述的真實性不予認真審查,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且原審判決置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證言于不顧,認定雙方相互打斗,導致嚴重司法不公。
(三)原審判決將李xx、高xx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屬于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證人黃xx陳述特別提到,“張xx這方一個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拿一根棍子毆打劉xx”,根據庭審訊問,多人證實該“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證實李xx已經實際參與毆打了上訴人。
此外,高xx駕車載各被告人前往宇州石料廠埋伏毆打上訴人,事發時在現場助威,并未進行其自己編造的勸阻行為(證人黃xx只是講到高xx沒有參與毆打上訴人),事后又駕車載著其他被告人逃離現場。高xx的行為系被告人犯罪行為的重要環節,其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負責運輸人員、運輸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應該與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是,原審判決卻對此視而不見,將該李xx、高xx二名被告人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屬于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嚴重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明察。
(一)原審判決將李xx、高xx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屬于嚴重法律適用錯誤。
根據證人黃xx陳述及庭審訊問,多人證實該“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證實李xx已經實際參與毆打了上訴人,應該與其他被告人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高xx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負責運輸人員、運輸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高xx應該與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構成故意傷害罪,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二)原審判決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屬于嚴重的法律適用錯誤。
1、原審認定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的理由嚴重失實,嚴重錯誤。
原審判決以鄰里矛盾、相互打斗、受害人過錯、部分賠償、對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為由,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理由錯誤,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1)本案不屬于鄰里矛盾,而且鄰里矛盾與鄰里糾紛不是同一個概念,原審判決故意混淆視聽,偷換概念。
本案僅憑上訴人與吳xx之間系兄弟關系,就牽強附會地將本案定性為鄰里矛盾,實在值得玩味。法庭已經清楚查明,本案的組織者和積極行為人是張xx,糾紛起因也是因為xx石料廠受人之請挖掉了上訴人戶的50棵核桃樹。就因為上訴人與參與人員吳xx系兄弟關系,就扯到鄰里矛盾,其判決目的實在令人費解!
而且,我國《刑法》規定可以考慮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是鄰里糾紛,并非鄰里矛盾,其立法本意也是為了化解處理相鄰民事關系引發的鄰居之間的糾紛。原審判決將分別屬于5組和4組的當事人刻意說成鄰里,將上訴人遠在山上的核桃樹被挖說成鄰里糾紛,將上訴人到宇州石料廠討要說法之舉說成鄰里糾紛,其荒唐程度實在讓人懷疑!
(2)原審判決認定雙方相互打斗,認定受害人有過錯,并據此對被告人處以緩刑。實際上本案受害人(上訴人)沒有任何過錯,原審判決嚴重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各被告人互相打斗,認定上訴人有過錯,與在案證據嚴重不符。
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作出了客觀公正的陳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劉xx想撿石頭,我就跑去推開劉xx并勸他們。劉xx再次撿起一個石頭,張xx就拿一根棍子毆打了劉xx”。從證人黃xx陳述可見,劉xx做的行為只有一次想撿起石頭被勸,再次撿起石頭即遭到毆打。但是,原審判決置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證言于不顧,認定雙方相互打斗,并據此對被告人處以緩刑,導致嚴重司法不公。
(3)原審判決以被告人進行了部分賠償為由,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也是十分牽強的。
上訴人因此次被告人的兇殘犯罪行為導致的物質損失達20多萬,各被告人是在上訴人(受害人)的多次要求和討要下,才賠償了1.5萬元。這一點賠償,相對于他們應該賠償的款項只是杯水車薪,原審判決據此牽強認定,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實在說不過去!
(4)原審判決認定各被告人對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是典型的睜著眼睛說瞎話,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本案各被告人因為簡單的民事糾紛,積極準備犯罪工具,積極組織人員,積極準備逃跑車輛,埋伏于宇州石料廠。之后,假裝商談解決糾紛,在上訴人沒有對被告人進行任何威脅的情況下,兇殘對上訴人進行毆打,導致上訴人嚴重受傷達輕傷一級,達到九級傷殘和十級傷殘,花去醫療費用經5萬元,還需產生后續醫療費2.3萬元,手段殘忍,性質惡劣,屬于嚴重的暴力型犯罪。
這樣一個隨意置他人于死地的兇殘犯罪團伙,這樣一個為了簡單糾紛就準備棍棒、埋伏毆打他人的犯罪團伙,竟然被原審法院認定為“對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對于這種顛倒黑白的判決,上訴人堅決不服,一定要討個說法。
2、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原審適用緩刑錯誤。
我國《刑法》規定的緩刑,是指對于符合條件的犯罪人,由法院宣告暫緩執行原判刑罰,但是規定一個考驗期限,如果犯罪人在考驗期限內沒有出現應當撤銷緩刑的情況,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本案中,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理由如下:
(1)各被告人均無任何悔罪表現。
悔罪表現是指犯罪人對于自己的犯罪感到后悔,并真誠地表示出來。如在法庭上進行道歉表示對不起被害人,或者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等均屬于有悔罪表現。是否具有悔罪表現,對于預測犯罪人能否適用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間是否會再次犯罪,均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本案各被告人在原審庭審中,沒有進行任何道歉,而且對自己所犯最新百般狡辯,互相推諉,沒有任何悔罪表現,這是法庭參審人員有目共睹的事實。
(2)各被告人均未進行積極賠償。
也未表達愿意積極賠償的愿望,依法不能適用緩刑。
(二)原審判決對上訴人的原審附帶民事賠償請求出現漏判情況。
1、后續醫療費26000元應該屬于本案賠償范圍。
(1)經司法鑒定,上訴人還需取內固定支架及鋼板,需要后續醫療費26000元。
(2)該后續醫療費26000元屬于必然產生的醫療費,系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如果該費用不能在本案中得到處理,上訴人必然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增加各方面的訴累。
2、上訴人支付的鑒定期間的門診檢查費1018.39元屬于醫療費,應該得到支持。
三、原審判決書多處筆誤,莊嚴的法院判決實在不該出現此類錯誤。
(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4頁倒數第四行,將向自訴人劉xx先行支付賠償款的人員寫為“張xx、吳xx、劉xx”,其中的“劉xx”應該是楊xx。
(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10頁倒數第四行,將法院支持的醫療費寫為93792.50元,應該是93792.41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李xx、高xx二人進行放縱,對不應該適用緩刑的被告人張xx、吳xx、楊xx錯誤適用緩刑,對上訴人依法應該得到賠償的賠償款不予支持,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嚴重導致司法不公,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人民司法不縱不枉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作為社會正義法制的最后一道防線,應該能客觀公正、細致入理地依法審查案件,實現社會正義。故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能夠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依法改判,給上訴人一個公正的判決。
此 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劉xx
x年八月十八日
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男, x年6月14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鄉。
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男, x年3月19日出生,漢族, 住xx市xx區xx鄉。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2、依法追究被上訴人故意殺人(未遂)罪的刑事責任。
3、判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全部經濟損失。
事實與理由 :
一、一審法院在刑事部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均存在嚴重錯誤,應以故意殺人(未遂)罪定罪處罰。
x年2月2日上午,被上訴人之妻在本市xx鄉批發市場水果部自家經營的攤位前,因瑣事與上訴人之妻發生爭執,上訴人因妻子被毆打而找被上訴人詢問情況,期間因言語不合而發生爭執,被上訴人在人身安全未受到任何威脅的情況下,拿起攤位上的水果刀,一手拿刀、一手死死拽著上訴人的腰帶狠狠地朝上訴人的肚子捅去,期間,旁邊有幾個人想使勁掰被上訴人的手,被上訴人不但不松手,(在明知這樣做的嚴重后果后)還繼續狠狠往里捅,致使刀子都折了。致上訴人腹部開放性損傷,腹部積血,彌漫性腹膜炎,行剖腹探查術,經鑒定上訴人身體所受損傷屬重傷。
從本案的上述事實、證據和幾個證人的證言中可以完全認定被上訴人的行為完全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的犯罪構成要件。被上訴人犯罪證據充分、確鑿,主觀惡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以故意殺人未遂罪從重處罰。因而應依法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罪而非故意傷害罪!
二、一審中民事賠償部分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并全額賠償。
被上訴人的惡意犯罪與惡意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不僅僅侵害上訴人的健康權,而且也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被上訴人作為到xx市打工的農民工,用自己的力氣養家糊口。而身體遭受重傷后,上訴人時常感覺肚子疼,肚中有攪動響聲,干上幾天活就渾身不舒適,不歇息兩天就無法正常工作,這明顯是重傷后遺留的后遺癥,使上訴人每月的工作量驟減到原來量的三分之二,影響了上訴人的收入,致使上訴人的生活質量嚴重下降。
故而,對上訴人的經濟損失的賠償應當適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的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之規定,上訴人有權請求賠償全部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的犯罪行為致使上訴人的經濟損失共計36144.1元,這完全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上訴人并沒有過錯。如果沒有被告人的加害行為,受害人是不會受到傷害的,上訴人也不會付出上述相關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通則》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告人應當全額賠償。xx區人民法院竟然判決被告人只承擔16743.28元的賠償責任,遠遠低于造成的實際損失。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違背了司法實踐的慣例(加害人百分之百的賠償受害方的物質損失),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八條的明文規定。
xx區法院在認定上訴人誤工費和護理費時,以每月1000元和每月400元的標準認定,這嚴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關于誤工費和護理費的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應當以受訴法院即xx市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而不應當以上訴人原籍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這顯然是背離了法律的規定,也不利于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予以改判。
此罪錯判彼罪,民事賠償嚴重背離事實,與實際損失相去甚遠,無法做到懲治犯罪,彌補損失的功能。故此依法向xx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貴院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故意傷害罪判幾年篇八
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非常重視在xx公司內這段經歷,雖然我只是一名導購員,但是我工作的時候很開心,在這幾個月所學到的知識也是我一生寶貴的財富。也祝所有成員在工作和活動中取得更大的成績及收益!
但因為某些個人的理由,我最終忍痛選擇了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并希望能于下個月號正式離職。希望領導能早日找到合適的人手接替我的工作,我會盡力配合公司做好交接工作,保證銷售業務的正常運作,對公司,對客戶盡好最后的責任。
望領導批準我的辭職申請,并請協助辦理相關離職手續(本人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離職)。在正式離開之前我將認真繼續做好目前的每一項工作。
愿祝生意興??!
敬請領導同意并批復!
辭職申請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