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使用范圍很廣,按照上級部署或工作計劃,每完成一項任務,一般都要向上級寫報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況、工作中取得的經驗教訓、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后工作設想等,以取得上級領導部門的指導。報告幫助人們了解特定問題或情況,并提供解決方案或建議。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報告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篇一
為保障學校有一個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和穩定有序的教學秩序,切實保障學校財產、學校周邊環境和全體師生的安全,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制定事故應急處理程序:
1、學生在課間活動中,追逐打鬧、跌倒碰傷、撞傷、互相間撕打扭傷等所引起的傷害,首先把學生送到學校衛生室進行簡單處理;如傷害較重,及時把學生送往附近的醫院治療;同時通知監護人到醫院配合治療,做好受傷學生家長的穩定工作,并及時調查事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辦法。老師事后主動為學生補課,辦理傷害事故的賠保事宜。
2、在體育課上擅自行動或運動不當等造成的傷害,除現場急救外,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受害者送到附近醫院治療,并通知其監護人。待事故調查清楚,分清責任后,再提出處理辦法。
3、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發生傷害,學校在獲悉情況后,要立即組織人員赴現場了解情況,組織急救,通知監護人,并及時報警。
4、若有學生在校食用午餐后或飲用水后發生不適,應由學校教師立即護送到附近醫院診斷治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若大面積發生學生不適情況,學校應立即組織搶救,并向衛生、防疫、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保護現場及48小時留樣食品;及時上報,2小時內分別向所在地衛生監督所、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衛生監督所調查取證;如為疑似人為投毒,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5、因教學房屋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地帶,就地組織搶救,并撥打“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及時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6、因場地、設施等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就地組織急救,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7、組織學生外出參觀和社會實踐活動等引起傷害時,就地組織急救,并撥打“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8、校內任何發現火情的人應及時撥打“119/110”,在消防人員未到達之前,學校應及時疏散學生到安全地帶,盡量避免人身傷害;如為疑似人為縱火,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1、學校需要進行報告的事故范圍是情形嚴重的學生傷害事故:即可能導致殘疾;學生個體死亡;群死群傷;涉及面廣,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導致社會不穩定因素等傷害事故。
2、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時,學校應當首先向教育主管部門匯報有關情況。
3、當學生傷害事故涉及到其他行政部門管轄范圍時,學校還應同時報告其他有關部門。(主要有公安、消防、衛生防疫、疾控中心等部門)
4、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的報告必須及時,不得拖延報告,更不得隱瞞不報。報告必須本著真實的原則,不得謊報。同時應有報告記錄。
5、情形嚴重的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后,學校應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先行口頭報告,同時盡快完成書面報告。
6、事故處理結束后,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
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篇二
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職工的傷亡事故,防止事故擴大,減少與之有關的傷害和損失,吸取教訓,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制定本制度。
適用于公司內部發生的工傷事故報告。
各部負責制造現場傷亡事故的報告處理。
死亡事故有綜合科按規定的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并協助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4.1事故的分類
4.1.1一般事故
a.輕傷事故:人員造成輕微上海或財產損壞不超過3000元的事故;
b.重傷事故:《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各種重傷事故或財產損失在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按《工程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3號令)的規定劃分。
4.2事故的報告
4.2.1如有傷亡事故發生,最先發現的人應立即向部門安全員報告,部門安全員向部長報告,部長向主管安全的經理報告,企業負責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部門、人員姓名、事故的損失程度、事故的原因分析、處理步驟等。并按照程序和部門逐級上報。
4.2.2一般事故,部長必須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填寫事故報告書,在事故發生后兩天內送總經理和綜合科。
4.2.3重大事故,由綜合科按照《工程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3號令)的規定進行事故報告分析,重大事故的事故報告書在7天內分送總經理和主管單位。
4.2.4勞務人員及其他相關方人員的事故報告由本單位進行報告,但應說明傷亡者單位、姓名、事故原因等。
4.3事故的調查處理
事故發生后,由工程部根據制造現場應急救援預案的內容對受傷人員進行現場救治,并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內容對傷亡者家屬進行妥善安置。
各級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應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對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事故隱患不整改不放過。
4.4事故報告的管理
發生傷亡事故后要及時、如實上報,如有隱瞞不報、虛報或有延遲上報等情況,責任人應受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應受到刑事處罰。
綜合科對一般事故的報告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發現隱瞞不報或謊報的情況應按有關規定對工程部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總經理和主管安全副經理對重大事故的報告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發現隱瞞不報或謊報的情況應按有關規定對綜合科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綜合科應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檔案,按時、如實填寫企業工傷事故的統計內容。
上述內容列入該部門年度績效考評工作。
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二】
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篇三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一、學校建立健全各類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學校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按規定程序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四、學校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的一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告上級。
學校發生師生傷亡、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害社會安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第一時間(2小時內)報告上級;隨后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事故處理結束后向上級寫出書面報告。
五、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1、火災事故。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2、治安(刑事)事故。撥打匪警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3、食物中毒事故。撥打急救電話“120”,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4、其它事故(意外傷害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分別報告相關職能部門
六、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篇四
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職工的傷亡事故,防止事故擴大,減少與之有關的傷害和損失,吸取教訓,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制定本制度。
適用于公司內部發生的工傷事故報告。
各部負責制造現場傷亡事故的報告處理。
死亡事故有綜合科按規定的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并協助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4.1事故的分類
4.1.1一般事故
a.輕傷事故:人員造成輕微上海或財產損壞不超過3000元的事故;
b.重傷事故:《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各種重傷事故或財產損失在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按《工程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3號令)的規定劃分。
4.2事故的報告
4.2.1如有傷亡事故發生,最先發現的人應立即向部門安全員報告,部門安全員向部長報告,部長向主管安全的經理報告,企業負責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部門、人員姓名、事故的損失程度、事故的原因分析、處理步驟等。并按照程序和部門逐級上報。
4.2.2一般事故,部長必須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填寫事故報告書,在事故發生后兩天內送總經理和綜合科。
4.2.3重大事故,由綜合科按照《工程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3號令)的規定進行事故報告分析,重大事故的事故報告書在7天內分送總經理和主管單位。
4.2.4勞務人員及其他相關方人員的事故報告由本單位進行報告,但應說明傷亡者單位、姓名、事故原因等。
4.3事故的調查處理
事故發生后,由工程部根據制造現場應急救援預案的內容對受傷人員進行現場救治,并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內容對傷亡者家屬進行妥善安置。
各級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應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對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事故隱患不整改不放過。
4.4事故報告的管理
發生傷亡事故后要及時、如實上報,如有隱瞞不報、虛報或有延遲上報等情況,責任人應受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應受到刑事處罰。
綜合科對一般事故的報告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發現隱瞞不報或謊報的情況應按有關規定對工程部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總經理和主管安全副經理對重大事故的報告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發現隱瞞不報或謊報的情況應按有關規定對綜合科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綜合科應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檔案,按時、如實填寫企業工傷事故的統計內容。
上述內容列入該部門年度績效考評工作。
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篇五
本制度規定了事故分類和分級、報告、調查、處理、匯報、上報及統計等事項。本制度適用于分公司各部門及項目部。
1.國務院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2.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3.建設部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4.國家和建設部、有關省市安全監督管理局相關規定。
5.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1.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項目安全人員或相應工地(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員或項目負責人應在8小時內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外埠項目部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生項目部應在2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形式)報公司安全部門和主管經理。公司安全部門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市(區)安全監督局、市(區)安監站、派出所。外埠項目部發生上報公司級事故后,在向公司報告的同時,應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4.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項目部安全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1.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項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年統計表。
3.事故快報表。
4.事故調查筆錄。
5.事故現場照片、示意圖、亡者身份證、死亡證、技術鑒定等資料。
6.事故調查報告。
7.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8.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9.安全生產監察局、安全監督站對事故處理的批復。
10.其他有關的資料。
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篇六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縣內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制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本制度。
2.5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2.5.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5.2簡要經過;
2.5.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斷;
2.5.4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2.5.5事故報告單位。
3.2事故發生后,如導至人員傷亡時,應立即組織對受傷人員的救護;
3.3保護事故現場。
4.2死亡事故由本公司主管部門及縣政府其他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4.4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4.4.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受傷、經濟受損失的情況;
4.4.2確定事故責任者;
4.4.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4.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5.1事故處理必需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
5.6事故處理結案后,由安全部負責將調查處理資料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篇七
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1.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
(1)職工因從事生產或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
(2)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內,職工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設施、勞動條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3)與企業的生產、工作有關,在生產區域內(包括廠區、礦區、貨場、建筑工地等),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
(4)企業發生各種災害或者險情時,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5)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認定的職工因工傷亡事故。
2.職業病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導致的疾病。
3.輕傷事故指受傷后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
4.重傷事故指造成肢體殘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依據原勞動部頒發《重傷事故范圍》或經醫師診察后認為受傷較重,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會同工會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見,由地方勞動部門審查確定為重傷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8.五不放過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過,責任不明不放過,責任人員得不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員,迅速逐級上報。
2.發生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工傷事故登記表》,在事故發生當月隨職工傷亡事故情況月報表一同報送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企業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統計快報表》,24小時內報逐級上報至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
4.發生死亡事故項目經理部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領導。
5.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害程度、傷亡者姓名及自然狀況;
(3)事故現場采取的控制措施;
(4)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6.發生火災事故,應迅速逐級上報。
7.職工經職業健康檢查確認患有職業病后,將患職業病人員檢查結果及處置情況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8.發生未遂事件應在發生當月報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9.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項目經理和項目管理人員迅速組織搶救遇險受傷人員,指導現場緊急救護,組織人員救險排險,采取措施制止事態蔓延擴大,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均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10.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一經查實,應對事故責任人嚴肅處理。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要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單位和個人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2.重傷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同級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保衛等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確定事故責任。
3.直屬項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衛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分公司所屬項目死亡事故調查應有分公司相關部門參加,配合當地政府安檢、公安、建委、工會等部門人員進行調查,并協調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4.發生火災、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5.發生職業病、傳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門、辦公室、物業管理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組織對病情、疫情的調查。
6.發生未遂事件,由項目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中,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事故發生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工作,應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證人,接受并配合調查人員的現場查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干涉、阻礙調查組的工作。對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組調查等情況,由事故調查組提出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8.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同意,事故發生單位、項目必須負責保護好事故現場,相關人員不得離開事故現場。事故調查組同意撤銷對事故現場的保護后,方可組織對現場的整改、整頓后,恢復施工。
9.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1.輕傷事故的處理,由項目經理部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認定后,由項目經理部負責處理。
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
3.死亡事故的處理,經事故調查小組召開分析會,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事故報告單位向事故調查組提出書面結案申請。事故報告批復后,按批復文件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交納事故罰款。
4.發生各類因工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詳見各單位《應急準備和響應方案》。重大傷亡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相關程序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
5.對未遂事件,項目經理部應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并對事件責任人進行必要的處罰。
6.發生安全事故后,各單位必須按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和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并做出有關指令后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7.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五不放過”原則,進行及時、認真的處理。制定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要通過綜合評價后實施。
8.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對工傷與職業病患者的處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職工工傷范圍和保險待遇暫行辦法,為工傷和職業病患者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并辦理相關手續。
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篇八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程序:
(1)依據《企業職工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為:
(2)依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的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報告制度為:
(3)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門逐級上報。
(4)重大事故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項目部、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的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組織調查,公司視情況派人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報表及時報公司。
(2)重傷事故:由公司組織,項目部派人參加,調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7日內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呈報市安監站及有關部門。
(3)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死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15日內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按程序報有關部門。
3、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領導和現場人員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做出標記,證明數據,并畫出事故詳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依照程序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
(1)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公司安全管理部批準。 (2)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公司主管安全副經理批準。
(3)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5、對于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事故的有關領導和責任者不查處不放過。
(1)真實、客觀的查清事故原因。
(2)公證、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嚴肅、認真的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6、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經濟處罰:項目部按公司《安全生產獎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2)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查看、開除。
7、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事故責任者,給予處罰和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2)積壓、拖延執行《隱患通知單》造成事故的。
(3)對新工人或新換崗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事故的。
(5)分配有職業禁忌癥人員到禁止其作業崗位而造成事故的。
(6)因設備、設施、工具有缺陷或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7)因施工現場場地環境不良而造成的事故。
(8)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