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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的管理制度篇一
為加強放射源安全管理,保障輻射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家環保總局組織制定了《放射源編碼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對密封放射源實行分類身份編碼管理。遼寧省環境保護局根據國家局的有關要求和我省實際狀況,于20xx年9月12日下發了《關于加強密封放射源身份管理工作的通知》(遼環函[20xx]235號),建立了我省密封放射源身份編碼管理制度,要求每枚放射源務必具有唯一編碼,放射源編碼卡與密封源固定到一齊,始終伴隨密封源流動,在放射源從生產到處置的全過程中做到“一源一碼一卡”。
放射源身份管理制度即自20xx年1月1日后對國內生產的所有放射源,由國內生產單位根據《放射源編碼規則》編制12位編碼,并如實填寫“放射源編碼卡”;對于20xx年1月1日從國外進口的所有放射源,放射源進口單位到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進口備案手續時,申領放射源編碼,并如實填寫放射源編碼卡;對于20xx年12月31日以前國內生產或國外進口的所有放射源,由各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編碼規則和序列號分配表進行編碼,所有放射源產品序列號統一排序。輻射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編碼,并如實填寫“放射源編碼卡”;輻射工作單位在申領編碼時應如實帶給放射源生產單位(生產國)、核素、出廠日期、出廠活度等必要資料,并對編碼卡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放射源編碼卡樣式如下:
a.字體均為五號宋體,應為刻印,不得手寫。
b.編碼卡材料要適合存檔和長期保存,推薦使用金屬或pvc磁卡材質。c.編碼卡標準尺寸為5.6厘米×9厘米,可根據容器大小按比例調整尺寸,但應以便于識別為準。填寫說明:
1.國家編碼為按《放射源編碼規則》編制的編碼。
2.核素名稱用漢字和核素符號填寫。如:鈷-60,co—60。
3.源外形尺寸填寫源本體形狀和尺寸。如:圓柱體,φ8×10mm,立方體,2×2×2mm。
4.標號為生產單位刻印在源本體或包殼上的編號。
5.本卡不能留空,不清楚的項目填“未知”。
放射源編碼由12位數字和字母組成,其中:
第1-2位:國內生產的放射源,為生產單位代碼,用兩位數字表示,詳見表10;國外生產的,為生產國家代碼,用兩位字母表示,詳見表11。
第3-4位:為出廠年份,用年份后2位數字表示。如20xx年出廠的放射源,則填寫04。放射源于20xx年1月1日前出廠且年份不清楚的,填寫nn。
第5-6位:為核素代碼,常見核素代碼見表9。20xx年1月1日前出廠的放射源且本項不清楚的,填寫nn。
第7-11位:為產品序列號。
第12位:出廠時放射源類別。分為1、2、3、4、5類源,分別填寫1、2、3、4、5,不清楚的填寫n。
例:
(1)生產單位排定產品序列號時,應按出廠年份和核素類別分類后,再排定順序。如:
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20xx年生產的cs-137放射源,由生產單位分配產品序列號為00001,出廠時為3類放射源,則其編碼為:0405cs000013;該廠20xx年生產的po—210放射源,由生產單位分配產品序列號為00001,出廠時為3類放射源,則其編碼為:0405po000013。
(2)對于20xx年12月31日(含)以前生產的放射源,各省排序時,可不再區
分出廠年份、核素和生產單位(生產國),而將所有放射源統一排序。如:
20xx年從美國進口的co-60放射源,在北京使用,如果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在分配的“00001—05000”號段內為其排定序列號為00001,出廠時為4類放射源,則其編碼為:us03co000014;
20xx年北京原子高科核技術應用股份有限公司出廠的cs—137放射源,在北京使用,如果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在分配的“00001—05000”號段內為其排定序列號為00002,出廠時為4類放射源,則其編碼為:0102cs000024。
表9常見放射源數據簡表
表10國內生產單位代碼表
表11部分國家名稱代碼
(引自《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代碼》gb/t2659—20xx)
a.本規則所稱放射源均指密封放射源,但不包括用于醫學治療中植入人體的種子源。
b.半衰期大于或等于60天的放射源(以下簡稱放射源)務必按照本規則編12位編碼,半衰期小于60天的放射源能夠不編碼。
c.生產單位包括生產放射源的單位和利用放射性物質加工或分裝放射源的單位。輻射工作單位是指從事放射源生產、進口、出口、銷售、使用、貯存等業務且擁有放射源的單位。
d.放射源編碼由12位數字和字母組成,分別表示生產單位(或生產國)、出廠年份、核素代碼、產品序列號、放射源類別等資料。每個放射源具有唯一編碼,同一編碼不得重復使用。
e.放射源編碼要填入放射源編碼卡。對于放射源與包裝容器或含放射源儀器設備永久固定在一齊的,放射源編碼卡應固定在容器或設備的明顯位置;對于放射源與包裝容器或含放射源儀器設備不固定在一齊的,在裝有放射源的容器或設備的明顯位置應設插槽,放射源編碼卡插入插槽內。放射源編碼卡務必伴隨放射源從生產到處置的全過程,放射源發生轉移時,“放射源編碼卡”務必隨放射源共同轉移。
f.對于20xx年1月1日后國內生產的所有放射源,由國內生產單位依據本編碼規則編制12位編碼,并如實填寫放射源編碼卡。產品序列號應按照出廠年份和核素分類排序。編碼應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g.對于20xx年1月1日后從國外進口的所有放射源,放射源進口單位到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進口備案手續時,申領放射源編碼,并如實填寫放射源編碼卡。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編碼規則進行編碼,產品序列號應按照出廠年份和核素分類排序。
h.對于20xx年12月31日以前國內生產或國外進口的所有放射源,由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編碼規則進行編碼,所有放射源產品序列號統一排序。輻射工作單位自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之間向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編碼,并如實填寫放射源編碼卡。放射源已按本規則進行編碼的,不得再次申請編碼。
i.輻射工作單位在申領編碼時應如實帶給放射源生產單位(生產國)、核素、出廠日期、出廠活度等必要資料,并對編碼卡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j.放射源被處置或由生產單位回收或回到原出口國的,處置單位或生產單位或負責辦理廢源回到出口國手續的單位應在30日之內向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編碼注銷手續。
放射源的管理制度篇二
1、放射源使用單位應配備必要的檢查或監測設備。受輻射劑量較高的技術和操作維修人員要配備帶報警裝置的個人輻射劑量計。
2、對運行中含放射源的裝置和場所,要配置劑量監測和報警裝置,并定期檢驗,確保輻射防護設施完好與含源裝置性能的穩定。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簡稱放射源)的單位,應當辦理放射安全工作許可證;已辦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許可證的單位,在有效期結束前三個月,到市環保局辦理換證手續;放射源報廢和退役的,應提前到市環保局辦理報廢和退役手續。
上述單位按放射安全許可要求,準備相關材料到市環保局政務辦理大廳進行申報。市環保局審核相關材料后,報省環保局審批(其中涉外放射源還需到國家環保總局審批)。
2、放射源使用單位,輻射防護應當貼合國家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3、放射源及其設施的設計、建造和安裝單位務必具有國家認可的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新購放射源務必有國家統一編號。
4、新建、擴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設項目,建成調試后,在試運行三個月內,向市環保局申請驗收,經市環保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放射源使用單位,要設立放射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安全組織,實行“一把手”負責制。
2、管理與操作人員要進行崗位培訓,獲得上崗證書。每年進行輻射安全方面的環保專業培訓,資料為:輻射安全知識、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等。
3、放射源實行專人保管,實行管理、使用分離的原則,杜絕“以使帶管”現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現象發生。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記制度,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源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職責到人,并在工作場所懸掛。
3、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落實防火、防盜、防丟失、防泄漏安全職責制。
4、制定詳細的事故應急預案,對各類事故的應急響應程序要落實到職責人。
5、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火災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
1、放射源的使用場所應有相應的輻射屏蔽,并設置放射安全禁區黃線,安裝帶報警的劑量測量儀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場所應當設置放射性警示標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
3、輻照設備或輻照裝置應有必要的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
4、放射源的包裝容器上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單位,在購置新源時,應與放射源生產單位(或原出口國或廢源集中貯存設施)簽訂廢棄放射源貯存和處置協議。
6、用源單位產生的放射性廢氣、廢水和固體放射性廢物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必要的處理和處置,到達國家規定的標準后外排或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1、放射源統一編號報告,在放射源到企業后,將填寫源編號的申購表報市環保局備案。
2、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火災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應在第一時間內向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報告,并同時報當地政府和環保、公安部門。
3、使用放射源單位應編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衛狀況年度評價報告,于每年11月底前報行政轄區內的環保分區或縣級市環保局,同時報市環保局。
4、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水和固體放射性廢物處置的單位,應將處理、處置狀況向行政轄區內的環保分局或縣級市環保局報告。
5、環保部門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狀況年度評價報告后,對使用單位進行年度檢測,資料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機構、人員崗位培訓落實狀況。
(2)放射源使用、登記記錄。
(3)廢舊放射源回收協議和回收證明。
(4)操作規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實狀況。
(5)事故應急預案落實狀況。
(6)輻射屏蔽、劑量測量、報警、警示標志、安全聯鎖裝置檢查。
(7)核定放射源周圍環境的放射性監測數據。
放射源的管理制度篇三
1 目的
對公司放射源的規范管理,加強輻射污染防治工作,預防和減少輻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輻射污染事件的發生,切實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維護職工、群眾身體健康,保持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放射源。 術語
3.1 放射源:用天然或人工放射性核素制成的、以發射某種輻射為特征的制品。 3.2輻射污染:指排除宇宙間天然本底輻射,而由人類生產、生活、戰爭所導致的過量輻射。它可以分為電磁輻射污染、核放射污染、化學元素放射性污染、光污染等 職責
4.1 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內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執行,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
4.2安全環衛部:協助主管部門監督各種放射源的安全管理。 管理內容
5.1 放射安全工作許可與資質管理
5.1.1 使用放射源,應當辦理放射安全工作許可證;如辦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許可證,在有效期結束前三個月,應到市級以上環保局辦理換證手續;放射源報廢和退役的,應提前到市級以上環保局辦理報廢和退役手續。
5.1.2 放射源的使用,輻射防護應當符合國家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5.1.3 放射源及其設施的設計、建造和安裝必須具有國家認可的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新購放射源必須有國家統一編號。 5.1.4 新建、擴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設項目,建成調試后,在試運行三個月內,向市級以上環保局申請驗收,經市級以上環保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2 個人劑量監測與輻射環境檢測
5.2.1 放射源使用應配備必要的檢查或監測設備。受輻射劑量較高的技術和操作維修人員要配備帶報警裝置的個人輻射劑量計。
5.2.2 對運行中含放射源的裝置和場所,要配置劑量監測和報警裝置,并定期檢驗,確保輻射防護設施完好與含源裝置性能的穩定。 5.3 機構管理與操作人員培訓
5.3.1設立放射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安全組織,實行“一把手”負責制。 5.3.2 應組織管理與操作人員進行崗位培訓,獲得上崗證書。每年進行輻射安全方面的環保專業培訓,內容為:輻射安全知識、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等。
5.3.3 放射源實行專人保管,實行管理、使用分離的原則,杜絕“以使帶管”現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現象發生。
5.4 日常安全管理與事故應急響應措施。
5.4.1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源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 5.4.2 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責任到人,并在工作場所懸掛。 5.4.3 落實防火、防盜、防丟失、防泄漏安全責任制。
5.4.4 制定詳細的事故應急預案,對各類事故的應急響應程序要落實到責任人。 5.4.5 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火災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
5.5 放射源使用和貯存的安全防護要求
5.5.1 放射源的使用場所應有相應的輻射屏蔽,并設置放射安全禁區黃線,安裝帶報警的劑量測量儀器。 5.5.2 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場所應當設置放射性警示標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
5.5.3 輻照設備或輻照裝置應有必要的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 5.5.4 放射源的包裝容器上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5.5 在購置新源時,應與放射源生產單位(或原出口國或廢源集中貯存設施)簽訂廢棄放射源貯存和處置協議。
5.5.6 產生的放射性廢氣、廢水和固體放射性廢物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必要的處理和處置,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后外排或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5.6 放射源安全報告與放射檢測
5.6.1 放射源統一編號報告,在放射源到企業后,將填寫源編號的申購表報市級以上環保局備案。
5.6.2 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火災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應在第一時間內向市級以上環保局、市級以上公安局報告,并同時報當地政府和環保、公安部門。 5.6.3應編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衛情況評價報告,于每年年底前報行政轄區內的環保分區或縣級市市級以上環保局,同時報市市級以上環保局。 5.6.4 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水和固體放射性廢物處置,應將處理、處置情況向行政轄區內的環保分局或縣級市市級以上環保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