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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________,女,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_____省_____縣人,現住_____市_____區_____村_____區_____號樓。
________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并向申請人送達了編號為(20___)___民一初字第_____號《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特此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裁定將本案移送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_____于20_____年5月開始共同生活,于20_____年舉家搬遷到_____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請人和_____離開_____省_____縣已6年有余。申請人與_____從20_____年10月入住自購的位于_____市_____區_____村_____區_____號樓,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_____市長清區是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_______作為原告起訴與申請人離婚,應向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是_____市_____區,并非_____省_____縣。因此,貴院受理_____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于法無據。
綜上所述,_____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沒有管轄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_____省_____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篇二
申請人:
被申請人: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依法將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貴院于20xx年11月30日將原告高xx訴被告王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等留置送達于申請人王xx母親住所,隨即王xx母親將上述材料郵寄給王xx,王xx于20xx年12月5日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但是自20xx年1月份因工作原因一直在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生活和居住,離開住所地已近兩年之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由經常居住地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被申請人高xx因故受傷的事故發生地為河南省濮陽市,隨即在濮陽市進行治療終結,無論依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還是依照便于當事人雙方舉證、證人出庭及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訴訟原則,應當由濮陽市華龍區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本案應當由申請人王xx經常居住地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時間: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篇三
上訴人: x,男, 年x月 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公民身份號碼: x。
被上訴人:天津市 x人民政府,住所天津市 號,組織機構代碼: 。
上訴請求:
2、本案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20 年 月 日,上訴人就河西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糾紛一案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應當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 年 月 日,河西區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 )西行初字第 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是錯誤的裁定,本案依法應當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裁定認為:原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不成立,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
因為被上訴人為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政府,并且被上訴人在財政、經濟、人事方面對一審法院有利益影響,故一審法院不適宜本案的審理工作,因此該案一審應當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而不應當由一審法院審理。迫于立案之初,在貴院無法立案,故上訴人不得已在一審法院立案!
此外,一審法院單純依據《解釋》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就冒然駁回上訴人的請求,實際上是對法條的曲解,從一審法院的行政裁定書上,我們絲毫無法看出一審法院審查管轄權理由不成立的行為,并且也未提供相應的依據對理由不成立做出說明。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為更好的保障和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故向貴院提起上訴,希望貴院能夠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望裁如所請。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日期: 年x月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篇四
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至申請人所在地的 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在起訴狀中稱: 年 月 日,在申請人處購買 轎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現該車音響系統噪音過大無法正常使用,因該問題多次前往被告處反映和檢修,造成 公司精神和經濟上的重大損失。
首先,根據《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精神損失只存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在合同糾紛、財產損害糾紛中根本不存在精神損失,所以 公司主張的“精神損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其次, 公司所謂的“經濟上的重大損失”根本不是法律規定的產品質量損害,理由如下: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產品質量損害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一、產品本身存在缺陷,
二、造成人身、產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才能構成產品質量損害。針對第一個條件,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之規定,誠城公司所謂的“音響系統噪音過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之規定,應當首先由 公司承擔舉證責任證明產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在本案中, 公司只是發現音響系統噪音過大,并沒有證據證明產品存在質量問題。針對第二個條件, 公司主張的音響系統噪音過大根本不會對人身、產品之外的其他財產造成損害,至少目前沒有任何損害結果的發生。所以,本案不是產品質量損害糾紛。 公司從申請人處購買奧迪a8轎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雙方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應受《民法典》的調整,雙方的糾紛也應屬于買賣合同糾紛。
上述已經充分論述了本案應屬買賣合同糾紛。在該車買賣過程中, 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請人住所地提取車輛得,合同的履行地毫無疑問是申請人所在地 ,同時,申請人的住所地也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本案的合同糾紛,無論是由申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還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關管轄,均應由 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 人民法院審理。
申請人:
年 月 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篇五
申請人:
被申請人: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泗水縣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0月10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提出管轄異議如下。
依據民訴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無合同關系,更不存在管轄權的約定。泗水和被申請人一直未與本案的另一被告王見上面,才將后面提及的債權轉讓協議讓我簽字,該協議至今沒有王簽字,被申請人當然也不會有與王間的約定管轄的相關證據,事實上,卷宗材料中也確實沒有相關證據。
依據民訴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本案中,申請人的住址是泗水縣金莊鎮尹城村,工作單位是泗水縣金莊鎮衛生院,另一被告王住址為泗水縣泗河街道辦事處圣源居小區。依據民訴法的規定,本案兩被告的住所地均為泗水縣,故本案當事人間在無約定管轄的情況下,應由泗水縣人民法院管轄。
1、被申請人不是《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的當事人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本案另一被告王德英)與泗水間所簽訂的合同,借款人以其所購房屋辦理了抵押,申請人為該合同借款作了保證。該合同第四十二條約定:“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合同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選擇下列方式解決:
(一)向貸款人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二)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該條款未產生法律效力,因為該合同當事人并未對兩個可選項進行選擇。退一步而言,即便是當初泗水與王x選擇了由貸款人所在地進行仲裁或訴訟之一的明確選項,該選擇(即約定管轄)也只能是在合同當事人即泗水和王間具有法律效力,該約定與被申請人無關。
2、被申請人與王、申請人無管轄約定
20xx年10月10日,因泗水未找到王,故該協議書上至今未有王簽字,申請人便在該債權轉讓協議預先加注了“擔保人:王x”。在被申請人向貴院提交的該份債權轉讓協議上雖有“中國xx銀行濟寧分行有權選擇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處理”字樣,但由于濟寧并不是該協議的當事人,即便是該債權轉讓協議有效,本協議當事人(泗水)為第三人(濟寧)約定管轄的行為也是無效的。因為在訴訟當事人之間無約定管轄的情況下,只能依據由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權問題。
綜上所述,申請人、王(本案另一被告)與被申請人間無任何關于管轄權的有效約定,泗水縣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泗水工行與申請人間的債權轉讓協議中為第三人(即本案中被申請人)約定的訴訟管轄無法律效力。貴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結合申請人向各級領導發出上訪材料來看,貴院原經辦該案的法官張確有違法操作立案之嫌,敬請貴院將該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泗水縣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篇六
申請人因金x等人訴其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初字第號),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景德鎮市x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x年xx月xx日收到貴院受理的金x等人訴申請人民間借貸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景德鎮市x區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金x等人訴于x、于xx、x有限公x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包含幾個獨立的訴訟,本案不應合并審理。金x等六人分別于不同時期出借款項,借款合同行為具有相對獨立性,分別為獨立的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的,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申請人不同意將本案合并審理,故貴院將幾個獨立的訴訟作為一案立案受理,顯然存在不當之處。
其次,被告于x、于xx、x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屬于x人民法院轄區范圍內,且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原告住所地也并非xx縣,本案不應由貴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四位原告的住所地均不在貴院轄區范圍內。被告于x、于xx的住所地為x市x區,被告x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為景德鎮市x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x縣轄區范圍內,且合同履行地、四原告住所地均未在x縣境內。故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住所地為景德鎮市x區,屬于景德鎮市轄區,本案應由景德鎮市x區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依據法律規定及上述事實,特此請求貴院將本案移送至景德鎮市x區人民法院審理,請貴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x市x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篇七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
關于借款合同糾紛案,申請人提出管轄異議。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將本案移送________市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本案貴院行使管轄權的.依據為第三被告“____________”住所地位于“甘井子區華東路18—1號”,但第三被告“____________”與本案“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顯然沒有任何實質性法律關系。被申請人(原告)________公司通過虛列一個住所地位于________區的所謂“被告”,試圖爭取由貴院管轄本案,是一種故意規避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規定的違法行為,貴院應當很容易辨別。
申請人請求貴院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審理。
______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篇八
(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法等略)
被申請人:h市b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法等略)
異議事由:
申請人因被申請人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現依法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裁定申請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駁回被申請人的起訴。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訴申請人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申請人認為貴院沒有管轄權。理由如下:
1、訴爭合同是由香港a公司與香港b公司簽訂的。20xx年11月和12月的四份《點價協議》,也同樣是由上述兩方簽訂的。訴爭合同簽訂后,10%的訂金是由香港b公司支付給香港a公司的(見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香港南洋商業銀行轉賬證明書)。
2、訴爭合同與四份《點價協議》均明確約定:“此合同以香港法律為依據,所有仲裁在香港進行”。因此,雙方選擇的準據法是香港法,關于仲裁條款效力的判定,應適用香港法律。
3、依據香港法律,該仲裁條款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同意在香港進行仲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屬于有效條款,對合同當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貴院沒有管轄權。為此,特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懇請貴院裁定駁回被申請人的起訴。
此致
h市中級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篇九
被上訴人:劉某,女,1977年1月11月生,漢族,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
上訴請求:
1。撤銷(200*)閔民一(民)初字第n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浦東新區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但該房屋是由上訴人母親所有并居住,上訴人只是戶籍在該處。
上訴人因為工作關系承租上海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而且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
上訴人的母親幫上訴人撫養其幼女,所以上訴人經常回家探望母親和女兒,并不實際居住在閔行區。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
x年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篇十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xx
申請人因xxxx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9月6日收到貴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xx市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貴院起訴的依據是一份簽訂時間為20xx年11月1日的所謂《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訴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xxxx有限公司向貴院提供的這份《合同書》,實際上是申請人于20xx年6月17日交給xxxx有限公司,用于《鋼材供應合同書》內部結算用的協議草案。該《合同書》不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時間,而且并未經過買賣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實際上并未生效。
因此對于上述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的條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申請人與xxxx有限公司的糾紛應當適用雙方于20xx年11月18日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中爭端解決的條款。
其次,申請人與xxxx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第8條約定: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后60天還不能解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上述約定可以看出,雙方只是約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對具體的管轄法院做出約定。
再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第3條約定:賣方負責辦理運輸,將貨物運抵現場。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該條實際上確定了雙方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采用的是送貨方式,依據法律規定合同履行地應當是貨物送達地,也即申請人工程現場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xx人民法院對該案并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請予準許。
此致
xx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20xx年9月8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篇十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因原告xx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xx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起訴。
事實與理由:
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范本申請書申請人于20xx年x月x日收到貴院受理的xx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案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貴院應依法駁回原告起訴,理由如下:
在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第十一條第一款明確約定:“雙方在合同執行中,應本著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合同中發生的糾紛,若雙方協商不成時,可向對方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由此可見,雙方對糾紛的解決機關已達成仲裁協議,原告對發生的糾紛應當向西安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而向貴院提起訴訟違反雙方約定且與法相悖。
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雖然雙方只約定了由對方的仲裁機構仲裁,但首先雙方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為仲裁,解決機構為仲裁委員會,而西安市只有一個西安仲裁委員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因此該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約定是明確的。本案應由西安仲裁委員會受理,貴院依法不擁有對本案的管轄權。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的仲裁協議是真實有效符合法律規定的`,貴院應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篇十二
被申請人:濟寧分行,負責人,李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泗水縣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2019年10月10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提出管轄異議如下。
一、申請人、王與被申請人間無管轄約定
依據民訴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無合同關系,更不存在管轄權的約定。泗水和被申請人一直未與本案的另一被告王見上面,才將后面提及的債權轉讓協議讓我簽字,該協議至今沒有王簽字,被申請人當然也不會有與王間的約定管轄的相關證據,事實上,卷宗材料中也確實沒有相關證據。
二、本案依法應由泗水縣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民訴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本案中,申請人的住址是泗水縣金莊鎮尹城村,工作單位是泗水縣金莊鎮衛生院,另一被告王住址為泗水縣泗河街道辦事處圣源居小區。依據民訴法的規定,本案兩被告的住所地均為泗水縣,故本案當事人間在無約定管轄的情況下,應由泗水縣人民法院管轄。
三、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看,貴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1.被申請人不是《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的當事人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本案另一被告王德英)與泗水間所簽訂的合同,借款人以其所購房屋辦理了抵押,申請人為該合同借款作了保證。該合同第四十二條約定:“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合同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選擇下列方式解決:(一)向貸款人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二)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該條款未產生法律效力,因為該合同當事人并未對兩個可選項進行選擇。退一步而言,即便是當初泗水與王x選擇了由貸款人所在地進行仲裁或訴訟之一的明確選項,該選擇(即約定管轄)也只能是在合同當事人即泗水和王間具有法律效力,該約定與被申請人無關。
2.被申請人與王、申請人無管轄約定
2019年10月10日,因泗水未找到王,故該協議書上至今未有王簽字,申請人便在該債權轉讓協議預先加注了“擔保人:王x”。在被申請人向貴院提交的該份債權轉讓協議上雖有“中國xx銀行濟寧分行有權選擇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處理”字樣,但由于濟寧并不是該協議的當事人,即便是該債權轉讓協議有效,本協議當事人(泗水)為第三人(濟寧)約定管轄的行為也是無效的。因為在訴訟當事人之間無約定管轄的情況下,只能依據由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權問題。
綜上所述,申請人、王(本案另一被告)與被申請人間無任何關于管轄權的有效約定,泗水縣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泗水工行與申請人間的債權轉讓協議中為第三人(即本案中被申請人)約定的訴訟管轄無法律效力。貴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結合申請人向各級領導發出上訪材料來看,貴院原經辦該案的法官張確有違法操作立案之嫌,敬請貴院將該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泗水縣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濟寧市x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篇十三
申請人:海亮集團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諸暨市店口鎮解放路386號。
被申請人:上海合林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中江路106號1501室。
法定代表人:阮肖林,董事長。
上海合林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海亮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上海哲浦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三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現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如下:
貴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應將案件移送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的案由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依照民訴法及司法解釋,本案應該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原則”,被告所在地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xx年修訂版)第八部分規定了“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的25個案由。其中,《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2條只對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及“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產生的糾紛規定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認為,除上述法律明確規定應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糾紛之外,其他案由的公司案件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1條“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即: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所以,本案被告所在地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請求貴院將案件移送給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管轄,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海亮集團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