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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晨檢午檢制度篇一
一、晨午檢人員班主任(任課老師)二、晨午檢等級
我校每日晨午檢等級分橙色(常規)和紅色(疫情流行期)兩級,平時橙色做到警鐘長鳴、疫情流行期或特殊時期由學校通知紅色預警的升降和持續時間。
1、橙色:常規每日晨午檢,各班級必須切實開展并做好晨午檢記錄;有特殊癥狀、因病缺課學生的班級由其班主任或任課教師及時報告學校。
2、紅色:疫情流行期每日晨午檢,實行零報告制度。三、晨檢報告操作細則
1、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如非正常狀態而沒有報告,學校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2、常規晨午檢、“特殊癥狀、因病缺課學生日統計報表”報告由班主任(或任課教師)統計,沒有異常情況的,每兩個星期一次將晨午表送到學校;如學生出現特殊癥狀時班主任或任課教師必須第一時間聯系家長并送醫院,實際情況匯報校領導、。
3、班主任出差或請假時,晨午檢相應工作由學校臨時指定的教師代理(具體由教導處安排)。
4、師生發現學生身體不適,班主任必須及時通知其到醫院檢查,并立即通知其家長送醫院就診。
5、學生患水痘、麻疹、風疹、腮腺炎等傳染病必須回家隔離治療,不得帶病上課,直至病情痊愈憑病愈證明經校醫復查后回班級上課。
6、學生患有氣管炎、胃腸炎等常見病、慢性病在發病時期,以學生身體健康為主,應勸其回家休息治療,堅決不帶病上課,以免貽誤病情。
7、晨午檢時應認真、細心,通過一看:仔細觀察學生的面色(紅潤,尚可,一般,差)、精神狀態(好,較好,一般,差),發現學生面色和精神狀態不佳時,要及時報告學校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必要時班主任通知家長帶學生到附近的醫院就診,隨時和學校保持聯系;二聽:聽患病學生、其家長和同學的闡述;三問:每天了解特殊癥狀、因病缺課學生的家庭情況,家中有無成員發熱,是否有疫情接觸(不可隱瞞),有疫情接觸學生(有醫療和家長證明)要在家觀察兩周才可到學校上課,并上報;四聯系:對沒來校的學生,班主任要打電話了解情況并登記,如有發熱學生要及時和醫院聯系。
8、每日晨午檢情況要做好記載,班主任早讀時間要檢查本班人數及學生身體情況,特別對異常情況更要做好詳細的記錄。
9、嚴格執行疫情日報告制度。實行追蹤隨訪制,由班主任分別對患病的學生進行每日追蹤電話隨訪,及時了解其診治情況。居家隔離病人做到“三不”即不上班、不上課、不外出。
10、本制度自發布起實施,做到經常、安全,確保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學校晨檢午檢制度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和_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占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確定;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沒有確定的,由學校自主確定。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并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五條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系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可以在其下屬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該單位范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與本地區有關組織聯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規定。
有關學校根據本規定和所在地區的相關規定,可以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學校晨檢午檢制度篇三
1、學校財產分為固定校產、低值易耗品和消耗物資三大類,由總務部門統一管理。學校校產的管理必須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全體師生員工必須樹立以愛護公物為榮,破壞公物為恥的好風尚,發揚勤儉持校的優良傳統;
2、總務部門要認真做好全校固定校產的登記、保管、新增、損耗、報廢、調撥等帳冊或報表,并檢查各部門的固定校產使用與帳物是否相符;
3、固定校產如發生變動,必須由分管校長或總務主任批準,由校產管理員負責調動。否則減少按丟失處理,增多酌情處理;
4、各處室經批準購置的固定校產,必須到總務部門由校產管理員辦理登記驗收和領用手續,記入該組室固定校產帳冊。教師個人領借的物品,以部門名義統一登記入帳冊,工作調動時交還該部門;
5、凡固定校產報損或報廢必須由部門負責人填寫報廢、報損申請單說明原因,由校產管理員報經校領導批準、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消帳;
6、加強對各班級宿舍和處室的財產管理工作,自然損壞的物品應及時維修,人為損壞視情節應照價賠償,并納入考核。對保管使用較好者予以表揚獎勵;
7、總務部門管理人員每月檢查一至二次,每學期放假前清查一次。發現丟失,缺少,損壞等問題,要追查原因,及時處理。任何人不得拒絕檢查和清查;
8、固定資產未經校長室允許不準帶出校外;
9、校產如有損壞,相關部門或人員要及時報告總務部門,并共同認定損壞原因,由總務部門登記,處理和安排維修或更換;
10、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初由總務部門管理人員和各班級,各部門鑒定校產使用登記清單,清單一式三份,由總務主任,校產管理人員,使用者共同簽字,各保留一份。清單要注明校產和物品的數量,新舊程度和破損情況。每學年度第二學期放假前,由總務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清查核對,處室負責人配合做好校產的核對;
11、對低值易耗品的領用,須到總務部門填寫物品領用單,由總務主任簽字批準后,方可領用;
12、各部門要注意節水節電。對師生員工加強愛護公共財物的教育;
13、總務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對校產盤點,寒暑假定期維修,急需修理的則及時修理;
14、師生員工所借公物(如圖書、儀器、樂器、體育器材等)如有損壞和遺失,按有關規定賠償;
15、保管室存放的物品,如因不負責或不遵守操作規程而造成人為損壞和丟失的,由保管人員負責賠償;
16、學生畢業和教職工調出,所借公物需如數收回,不得帶走或轉讓他人,缺少、損壞的要按價賠償;
17、關于校產添置、登記、領用、借用、保管、報修、報損、報失、核查、賠償等,參考各類相關流程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