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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培訓心得體會篇一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一屆)第十一號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20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保險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人身保險合同
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
第三章保險公司
第四章保險經營規則
第五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六章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
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第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條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托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保險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第二十條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分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
應再保險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將其自負責任及原保險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再保險接受人。
第二十九條再保險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險費。
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
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其原保險責任。
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第二節人身保險合同
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三十二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三十三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三十五條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或者分期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三十八條保險人對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第四十一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條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四十四條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四十五條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四十六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第四十七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
第四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五十條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一)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的;
(二)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的。
第五十四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第五十五條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五十八條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第五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六十二條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十三條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第三章保險公司
第六十七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第六十八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九條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七十條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保險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方案;
(五)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十二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準籌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第七十三條籌建工作完成后,申請人具備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十四條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第七十五條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擬設機構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材料;
(三)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十七條經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憑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失效。
第七十九條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八十條外國保險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代表機構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第八十一條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與保險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并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八十二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八十三條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保險培訓心得體會篇二
保險對于現代人來說已經越來越普及,了解保險并且購買保險已經成為許多人必須面對的問題。然而,市面上保險種類繁多,且保險條款晦澀難懂,如何選擇一款適合自己的保險,成為了很多人的煩惱。因此,聽取他人購買保險的心得體會,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方法。下面將結合作者自身的經歷,闡述聽保險心得體會的重要性。
第二段:聽取他人的保險心得體會可以收到哪些好處?
聽取他人的保險心得體會,最大的好處就是能夠省去自己不必要的試錯成本。別人購買保險的經歷或者教訓,可以幫助自己選擇合適的保險產品。更重要的是能夠認識到一些自己從未考慮過的風險,或者不足之處。從而加強自己的防范意識,提高自己的風險識別能力。聽取他人的保險心得體會,能夠讓自己在選擇保險產品時,更加準確并高效率地決策。
第三段:怎樣聽取他人保險心得體會?
首先,要沉著冷靜,認真聆聽對方的講述。針對對方提及的風險,可以提出自己的疑問與建議,形成良性的交流氛圍,不斷提升自己的保險知識水平。同時,還可以多了解一些權威保險機構發布的資訊與數據,對比分析不同機構的保險產品,并了解自己所要購買的保險產品的核心條款,降低自己的風險。
第四段: 自身的親身經歷
作者本人曾經受到過一次空難險的理賠。因為在購買險種時,聽取多位專業人員的建議,順利購買到符合自己需求的保險。后來,在搭乘飛機時發生事故,沒有受傷,但是確實屬于理賠事故范圍。因為之前已經了解清楚了理賠流程,搜集好必要的證明材料,并提交了理賠申請。最終,理賠款項的到賬,幫助我解決了后續的醫藥費等損失。這樣的親身經歷,讓我更深刻地認識到了理性購險的重要性,并且讓我愿意與更多需要保險知識的人分享我的經驗。
第五段:結論
選擇保險對于人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選擇,是一項關乎個人未來及財產安全的重要決策。了解保險的條款及保險公司的背景信息,以及聽取專業人員和其他人的保險經驗,都是獲取更全面準確的信息的有效方法。購買保險時,一定要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風險情況進行風險分析,以找到符合自己風險需求的保險產品。只有這樣,我們才能達到最優化的購保效果,保障自己的財產及人身健康安全。
保險培訓心得體會篇三
再保險是指保險公司為了分散風險,將部分保險責任再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的一種保險形式。作為一名從事保險行業的職員,我有幸參與了一次再保險業務,下面將結合自身經歷,就再保險的意義、工作體會、挑戰及對個人的影響等方面,進行一番感悟的總結。
再保險的意義不言而喻。風險是一切保險活動的核心,而保險公司往往面臨巨大的風險,尤其是在處理大型災害、意外等案件時。再保險的出現就是為了應對這種挑戰。通過再保險,保險公司能夠將部分風險分散到其他保險公司,降低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既保證保險公司在面對災害時能夠繼續為受損客戶提供賠償,又為保險公司創造利潤空間,提高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在參與再保險業務的過程中,我深切感受到了這項工作的挑戰。首先,再保險涉及的保險金額往往巨大,保險責任復雜,需求量和業務復雜度都很高。因此,我們需要具備扎實的保險知識和專業技能,以便準確評估風險和制定合適的再保險計劃。同時,再保險是一個高度競爭的市場,保險公司之間圍繞再保險的定價和條款進行談判,需要有很強的談判技巧和溝通能力。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需要與市場上多家保險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以獲取更有利的再保險條款和價格。
然而,從這項工作中,我也收獲了很多。首先,再保險工作讓我對保險行業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再保險作為保險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保險原理、保險風險和保險市場等有著密切聯系。通過參與再保險業務,我能夠更全面地了解保險行業的運作機制,從中汲取經驗與教訓,并將其運用于今后的保險工作中。此外,再保險業務的參與也大大提高了我的綜合能力。無論是專業知識、交流技巧還是團隊合作能力,都得到了明顯的提升。在與市場上各大保險公司的協商和談判中,我學會了更好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妥善處理各方利益關系,從而取得了更好的業務效果。
總結而言,再保險是保險行業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再保險是實現風險轉移和規避的重要手段,是確保企業持續發展的基石。而對于作為從業者的我來說,參與再保險業務既是一種挑戰,也是一種成長的機會。通過這個過程,我對保險行業的了解更加深入,提高了自己的綜合能力,也為自己的職業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再保險的意義和工作體會,通過我的親身經歷,向我證明了這一行業的重要性,并讓我明白了在這個行業里發展的必要性和價值。因此,我將會更加努力,繼續深入學習和探索,為保險行業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保險培訓心得體會篇四
正所謂:細微之處見風范,毫厘之優定乾坤。成功就是從點滴到點滴的`過程。所以,良好點滴的養成對成功是至關重要的。這一點也是在平安的管理制度中我體會到的。一個人的輝煌,決不是偶然,決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經過歲月的千錘百煉和人生的坎坎坷坷。專家統計,一個良好習慣的養成,至少要經過37次的反復練習才能形成,而即形成的好習慣,可以陪伴其一生,一流的人,要從培養良好點滴習慣開始。在培訓班里有許多細節上的規定,比如椅子及時歸位,上課手機靜音,保持四周整潔衛生,著裝整齊講究,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嚴格履行請假手續等,這些都是小事,但小事中見風格,小事中見素質。俗話說一屋不掃,不足以掃天下。講得就是從小事做起,而平安的培訓正好給予了我們這種一個基地,讓我們得好更好的提升和修正。磨平大家在世俗中的棱角。
四、 對目標執著,才能成功在握
人要想實現自我的價值,就要有目標,并且要為之堅持不懈。每個人要在自己的心里灑上健康的種子,不能讓消極的心態生根發芽,遇上挫折、阻力也要堅持不懈,讓目標積極、健康的茁壯成長。這一點也是我在平安講師那里得到的體會。他們用親身經歷的事實告訴我們他們是如何自強不息的走在自己的創業路上,靠得就是這種歷經千辛萬苦、走遍千山萬水、想遍千方百計、說盡千言萬語的“四千精神”。從下決心做一個成功的人那一刻起就要進入積極的狀態,機會永遠只青睞有準備的人。只有知道明天干什么,今天才會活得有意義。有目標,生活才會充實、快樂。明確地知道自己的生活目標,感受自己正在向目標前進,這就是幸福。只有對目標執著,才能成功在握。但人生的目標決非一蹴而就的,這是一個不斷積累的過程。努力找出什么是自己想要的,才能知道哪里是自己的天堂。時刻把人生的目標謹記于心,每天都要朝著目標前進。確定目標,馬上行動。不要總是把今天的事情推到明天。“明日復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萬事成蹉跎。世人若被明日累,春去秋來老將至。”時間是平等的。沒有等級之分,但它在每個人手里的價值則是有所不同的,確定明確的目標,要有效的管理時間,讓心態始終處于積極的狀態。
培訓也已近尾聲,但平安的培訓給我帶來的體會卻是無窮無盡的,只是我現在還沒完全體會到而已……。
保險學習心得體會二:保險業務培訓學習心得(494字)
到黃州學習了三天,雖說天氣炎熱,感覺有點累,但是很值得,比任何一次的學習收獲都要多,真的是受益匪淺。不但學到了很多專業知識,還有優秀的同仁們展業經驗的精彩分享,最重要的是談教授的講課深深的打動了我,吸引了我。
還有自己的內在形象也很重要,要想做好保險,除了學好專業知識,還要先學做人,先獻愛心,先交朋友,先做服務,后做保險。所以我們壽險營銷員一定要記住的圣經:交天下朋友,結天下善緣;知天下人心,保天下太平; 造天下大福,積天下大善;播天下仁愛,濟天下蒼生。
最后就是;堅持 !相信!你相信什么,你就做什么;你相信多少,你就成功多少;你相信多久,你就成功多久;你永遠相信, 你就永遠成功。
保險培訓心得體會篇五
一、業務拓展 業務三部共有代理人 32 人,一年來在公司領導的關心 支持下和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部在個人代理業務上取得不 錯的成績,截止到 11 月 30 日第一營業部業務三部創造了車 險保費_萬,非車險保費_萬的佳績,提前_個月完成中支下 達的保費任務。
一年來,根據上級公司下達給我們的全年銷售任務, 我部制定了全年銷售計劃,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來 分時分段完成任務, 由于我部的有效人力較少, 又加上人保、 平安電銷對車險業務的沖擊,在業務拓展上曾經出現一定的 困難,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我們沒有放棄努力,通過與上 級部門溝通、統一認識,努力增員,并且讓業務人員充分了 解公司的經營目標以及公司的經營狀況。我們把穩固車險, 拓展新車市場作為業務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抓業務數量的基 礎上,堅決丟棄屢保屢虧的“垃圾”業務。與此同時,我們 和汽車銷售商建立友好合作關系,請他們幫助我們收集、提 供新車信息,對潛在的新業務、新市場做到心中有數,充分 把握市場主動,填補了因競爭等客觀原因帶來的業務不穩定 因素。
大家團結一心, 終于使個人代理業務取得突破性發展。
回顧一年的工作,我部各項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 績,完成了公司下達的各項指標任務,但工作中仍然存在著 一些問題,如有效人力不足,銷售產能低下。對此,我們也 認真分析了原因,只有不斷提高業務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水 平,才能拓展到更多更優質的業務。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 會抓住各種學習和培訓的機會,促進個人代理團隊自身素質 的不斷提高,為公司的持續、穩定發展打下扎實的基礎。
二、財務收付工作 除了業務拓展外,我還兼做第一營業部的財務收付工 作,我積極配合上級部門工作,在日常工作中能夠認真嚴格 的按照上級公司《財務管理規定》 ,積極有效的開展工作, 嚴格把關,認真審核,做好每天的日結工作和每個月的手續 費對帳與支付工作,并及時送交相關主管部門。
三、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 從事財險工作,只有不斷的加強對專業知識的學習,才 能打造出具有持續競爭力的隊伍。我通過日常工作積累,發 現自己的不足,利用業余時間學習公司條款,增強對保險意 義和功能的領悟,平時我還會向出單人員和理賠人員學習請 教,掌握了保險投保、承保和理賠的一般流程,以及一般單 證的領用與使用。
保險的心得體會篇4
保險培訓心得體會篇六
我們要了解清楚保險法。實質意義上的保險法,則指一切調整保險關系及保險業的組織、活動的法律規范。下面是本站帶來的保險法
心得體會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保險法的修訂對所有保險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是對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以及保險公司股東、高管的資格條件和償付能力做出了新的規定。
1.在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上進行了拓寬,實現了與國際接軌,但在此基礎上要保證資金的安全性。
2.為了提高保險公司的從業質量和管理人員的素質,新《保險法》對保險公司股東,高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對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限制其做商業性廣告。
其次是加強了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這是此次修訂的一大亮點。其中的“不可抗辯規則”,“達成協議10天內賠付”,“明確財產轉讓理賠”,“保險期內說得清”,“規范
合同
'格式條款'”,“特殊情況也能獲賠”,都是對保險公司的一大挑戰。不僅服務要達到一個新的水平,而且公司前線和后線員工的素質和知識能力都要提高,才能適應新保險法的要求。特別是“不可抗辯規則”,對目標客戶的選擇尤為重要,因為新保險法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此項的修訂,對保險公司前線人員展業而言是有利的。但要怎么樣把新保險法的真實意思表達給目標客戶又是對前線人員的一大考驗。其中當然離不開保險公司內部所組織的學習和幫助,但每個從業人員的自我消化才至關重要。
對保險公司而言,則是強有力的挑戰。怎樣在短時期內提高保險公司內外的競爭力和綜合實力是擺在各家保險實體面前的一個重要問題。因此不斷的強調服務和誠信的重要性,全面開展服務意識的提升的培訓,始終貫徹“打造服務最好的保險公司”的理念是我公司不懈努力的目標。
此項的修訂讓我不得不再一次強調服務質量的巨大力量,這不僅可以守住現有客戶,還可以帶來潛在客戶。說一個真實的例子。有個客戶到某保險公司領取賠款,由于某種原因沒有拿到現金,從而面露怒色,為他服務的業務人員見到后,立刻用自己的500元先墊給了客戶。其實是個很簡單,很小的舉動,但這個客戶卻異常的相信這位業務員,不僅繼續在該公司續保了車險業務,而且還介紹了不少自己的朋友到該公司投保。甚至前幾天,他要投保壽險業務都找到這個業務員幫她介紹。這就是服務的力量。很小的一個舉動卻贏得了客戶的心,用服務樹立了誠信。
因此我認為利用良好的服務,保險公司可以獲得更多的保險資金,把業務拓展到更大的領域,以增強自身的競爭力。
最后,為了保險業有一個公平,良好的發展環境,我認為必須維護保險市場的秩序,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新保險法強化了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對保險公司的整頓、接管、撤銷清算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同時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確規定。
保險法的修訂,用辯證的方法說,就是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方。我們不能消極、被動的接受,而是要主動改變現有的不足,探索出適應的方式。用自己的特色領先對手,用優質的服務征服客戶,以自信的姿勢迎接不一樣的明天。
閑來無事,翻了翻即將于今年十月一日開始實施的新《保險法》,發現其中的好多條款頗耐人尋味,隨手摘幾條出來,與看到者商榷。
“ 第十九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財產險中的免賠率和免賠額條款是否經得起此款的考驗?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我們現在的承保政策中,對一保兩年以上的車險業務取消續保無賠款優待的做法是否合理?
“第二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這是預付賠款產生的法律依據。
“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九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第四十六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此二條款,說白了就是,一旦雇員發生意外,即使保險公司賠給了受害人,受害人也可以向企業或雇主提出索賠,那企業或單位為職工投保團身險就沒有多大意義了,還是投保雇主責任險比較好。
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保險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這次對《保險法》進行系統性修訂,不僅是我國保險法制建設的一個重大事件,也是完善我國保險法制、改善保險業經營環境、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以下是本人學習新《保險法》的心得體會:
一、新修訂的保險法在法律層面影響
(一)、體現了國家大力發展保險市場的戰略決策
國務院出臺的《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對保險業改革發展作出全面規劃,進一步明確了保險市場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并且指出要“修改完善保險法”。黨的xx大報告提出,“推進金融體制改革,發展各類金融市場,形成多種所有制和多種經營形式、結構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現代金融體系”,并強調“提高保險業競爭力”。此次對《保險法》的修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對保險市場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險法》的重要章節、條文作了較大的調整和補充,體現了國家大力發展保險市場的戰略決策。
(二)、保險監管者職責顯著強化
新修訂的保險法作出專章規定,強化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保障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法律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保險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保險法還特別規定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法律還對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整頓、接管、撤銷清算保險公司作出具體規定,同時對上述期間監管機構可以對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確規定。
(三)、強化投保人被保險人權益方面
為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新修訂的保險法在諸多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規則、明確了被保險財產發生轉讓時的理賠爭議問題、進一步規范了保險公司理賠的程序和時限、明確了人身保險特殊情形下的理賠原則、明確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強化了保險公司的說明義務。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濫用合同解除權,有效保護被保險人長期利益,新修訂的保險法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規則。新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保險公司“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新修訂的保險法還進一步明確和規范了保險公司理賠的程序和時限。
(四)、擴大了保險業的經營范圍
為解決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狹窄、保值增值難度大的問題,新修訂的保險法對保險資金的運用作出規定,拓寬了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對于保險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法律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下列形式:銀行存款;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就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實現與國際完全接軌,如何保障保險資金安全的問題,因此新修訂的保險法還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五)、新法有助于提升保險業形象
保險之所以普及率低,主要是由于老百姓還有保了不賠的心理誤區,雖然目前保險公司出于維護公司聲譽和市場占有的原因,對于保險理賠的審核比較寬松,一般只有一些故意行為才會拒絕賠償,相信此條款的推出和落實,會大大提高保險公司的誠信度和理賠率,有助于投保者走出保了不賠的心理誤區。 不可抗辯條款,是國外通行的一種出于保護投保客戶利益的保險條款,核心思想是根據保險人棄權和禁止反言的規則出發,來設計出的最大程度公平公正的保障投保客戶利益的條款。
綜上,新修訂的保險法,突出了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突出了加強監管和防范風險,突出了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對依法合規經營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充分體現立法“三公”原則的同時還賦予了更多“以人為本”的親和力。
二、新修訂的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影響
修訂后的保險法,尤其是保險合同法方面的條款修訂,在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同時,對各保險公司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因此,盡快決定是否進行產品條款切換、增設格式條款單證、調整業務流程、縮短業務處理期限,以適應“新法”,將是各保險公司目前面臨的重要課題;另一方面,修訂后的保險法也吸收了部分有利促進保險公司業務發展的條款。
(一)保險合同效力方面對壽險公司的影響及相關建議
本次新修訂的保險法對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保險合同的效力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新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影響:新法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聯系當前實務,對投保人收取保險費后進入核保過程中出現“保險事故”,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電話銷售保險業務,先出單、后收費,保險合同何時成立、何時生效等問題,新法實施后,均可以名正言順地通過“合同約定”即條款設計等進行處理。
應對建議:針對新型業務發展的需要,充分完善合同條款等約定,進一步規范電話銷售、網絡銷售等;結合公司當前核保實踐,進一步完善產品條款關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等表述。
(二)增設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對壽險公司的影響及應對建議
增設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新法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影響:保險人解除權的時間限制是本次《保險法》修訂對壽險業務最具影響的條款之一。自1995年《保險法》(下稱舊法)實施以來,保險人對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義務的重要管控措施,就是通過理賠調查,發現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解除合同,退還保險費或現金價值,舊法賦予了保險人上述合同解除的權利且沒有時間限制要求,此點使保險公司對發現的絕大多數逆選擇風險得以防范,在保險責任承擔、保險金給付等方面,均進行了有效的控制。但新法一旦實施,保險人的法定解除權必需在上述三十日、二年特定的期限內行使,即使今后客戶前來理賠,保險公司通過調查發現其存在投保未如實告知情形,但若自合同成立日起已超過二年,保險公司便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合同,而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通過近幾年的理賠糾紛,經不完全統計,發現壽險業務糾紛的80%產生于不如實告知(即帶病投保),而上述80%的糾紛中投保未如實告知至理賠申請時超過二年期限的比例又近80%。如根據新法規定,超過合同成立后二年期限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此以來,客戶逆選擇的風險將急劇擴大,且其完全可以等到合同成立過二年后再來索賠,保險公司如不盡早采取措施進行防范,賠付率急劇上升將不可避免,更嚴重地講,有可能會影響到壽險公司的正常經營。
應對建議:上述法律變化,使得保險公司必須對業務前期的銷售、核保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核保部全面加強核保風險管控力度,嚴把入口關,已刻不容緩。如:1)盡快處理好“便捷投保”和“加強核保”的相互關系;2)加強銷售隊伍品質管理,并務必落到實處;3)修訂公司現行核保規程,增加生存調查警示指征相關規定;4)落實和加強壽險及重疾險的抽樣體檢;5)合理設定體檢保額及財務核保保額,等等。
(三)索賠時效方面影響
在此次保險法的修訂中,“及時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索賠需補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保險人索賠請求后“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拒賠時說明理由等服務承諾都被明確寫入法律條文中。
根據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后,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
通知書
并說明理由。該項規定對證明材料的提供要求更嚴格,時限和程序的規定加大了調查工作和理賠工作的難度。
(四)對保險公司的理賠程序、時效等增設更高要求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六條)
影響:上述條款的增設,對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效、理賠程序、保費催繳等方面提出了較高的法律要求,公司目前的理賠實務、續期流程等與上述法律要求還存在相當大的差距,在新法實施前,必須盡快調整。
應對建議:根據上述法律要求,盡快梳理理賠實務、續期操作等業務流程,盡快修訂公司現有制度,制定流程更新
工作計劃
,明確時間進度,保障10月1日后公司的“合法”運營,平穩度過“過渡期”。(五)明確人身保險特殊情形下的理賠原則方面
新修訂的保險法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規定。與財產保險不同,人身保險合同中存在“受益人”這一主體,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在實際生活中往往又不是同一個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沖突又是必然存在的,在實際的保險理賠中較易發生爭議。比如,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時,新保險法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說在同時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后,其立法的意圖也是側重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畢竟受益人的權利是來自被保險人的意志和讓渡。該項規定在以前的保險法中是沒有規定的,對于法律有了明文規定的項目,在實際操作中一般情況下只能操作執行對保險公司本身的經營利益影響不大,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建立其與此相應的各項制度,并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即可。
與此規定類似的在修訂案規定的還有:增加了關于受益人的有關規定。新法中規定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和現有的公司規定發生沖突,在實際操作中要注意適用。法律規定給實踐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據。對此法律規定在實踐中的應用要加強。
新法中規定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和現有的公司規定發生沖突,在實際操作中要注意適用。法律規定給實踐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據。
(六)爭議條款解釋方面
將“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修訂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第三十條)
影響:之前,舊法的“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法定解釋”規定,對保險公司的訴訟爭議解決設置了難以跨越的鴻溝,保險糾紛審判法官在案情稍復雜、保險人和投保人利益很難準確取舍或者是“保險公司的解釋更為合理”等情況下,為息事寧人,均適用該法定解釋原則,判決保險公司敗訴,以保障“弱勢群體”利益,導致保險公司承擔了大量的“非保險責任”的保險金給付。新法的修訂,無疑是對保險合同解釋原則的改進,進一步推進了保險爭議的解決更趨科學、合理及公平。
(七)舊法56條刪除“書面” 二字的影響及應對建議
將“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修訂為“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第三十四條)
影響:之前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規定,在銷售環節,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保單促成,新法實施后,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不一定必須具備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要件,只要公司可以舉證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即為有效;在保全環節,舊法規定亦經常被客戶鉆漏洞,往往在簽單后不久便以“未書面同意,合同無效”為由,主張全額退還保險費,導致通融退保現象頻頻發生。
應對建議:保險公司銷售部門、保全部門應立即掌握這一合同無效要件的變化之處,提前做好應對計劃;新法實施后,在傳統展業及各種新型渠道拓展環節,充分利用該有利規定,促進保單促成;保全部門若再次遇到客戶以此為由主張全額退保的,應充分利用新法規定,據理力爭,維護公司權益。
總之,新《保險法》修訂并實施后,對壽險公司的影響之大、之深遠將是不爭的事實,壽險公司應未雨綢繆,如何應對新法“挑戰”、抓住新法“機遇”,順利度過法律變更的過渡時期,也將成為衡量各保險公司核心競爭力水平高低的重要表現。
保險培訓心得體會篇七
近年來,保險行業在我國得到了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保險,并選擇購買不同類型的保險產品。對于大多數人來說,學習保險知識不僅僅是為了增加了解,更是為了保護自己和家人的利益。通過學習保險,我深刻體會到了保險的重要性和價值,下面將從不同角度談談我對學保險的心得體會。
首先,學習保險給我帶來了知識和技能的提升。在學習保險的過程中,我了解到了保險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相關法律法規。我明白了保險的作用和功能,并學會了分析保險產品和合同。這些知識和技能讓我能夠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險市場,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并在保險理賠時能夠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學習保險還培養了我分析、判斷和決策的能力,這對我日常生活和工作都有著重要的幫助。
其次,學習保險教會了我如何管理和規劃個人風險。在生活中,我們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如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和財產損失等。學習保險讓我開始認真思考如何應對這些風險,并采取相應的保險措施。我學會了根據自己的需求和經濟狀況選擇適合的保險產品,并了解到了保險投資的原則和技巧。通過合理規劃和管理個人風險,我可以更好地應對突發情況,并為自己和家人的未來提供一個穩定的保障。
再次,學習保險讓我認識到保險行業對社會的重要性。保險作為一項重要的社會事業,不僅能夠為人們提供風險保障,還能夠促進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通過學習保險,我了解到了保險行業的發展現狀和趨勢,明白了保險對國家經濟和金融體系的積極作用。我進一步意識到了作為保險消費者,應該積極參與到保險市場中,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并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我也意識到了作為保險從業者應該提供優質的保險服務,增加社會信用和道德底線。
最后,學習保險給我帶來了人生觀和保險觀的轉變。通過學習保險,我更加注重未來的長期利益和穩定權益,而不是盲目追求眼前的短期利益。我深刻體會到了保險的風險共擔和共濟精神,明白了保險是一種社會責任和契約精神。在購買保險產品時,我會認真對待每一項保險責任和免責條款,避免在理賠時出現糾紛和爭議。同時,我也會積極參與到保險宣傳和教育中,幫助更多的人了解保險、認識風險,提高風險意識。
綜上所述,學習保險不僅帶給我知識和技能的提升,還讓我更好地管理和規劃個人風險,認識到了保險行業對社會的重要性,并改變了我的人生觀和保險觀。我相信通過學習保險,每個人都能在面對未來的風險時更加從容和自信,同時也為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讓我們一起加入到學習保險的行列中,為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安康努力前行!
保險培訓心得體會篇八
萬事開頭難,對于初入職場的保險從業人員來說,賣保險難,賣好保險難上加難。如何踏出至關重要的第一步,審視自己是關鍵。如何成為一流保險銷售員,必須從“心”開始。
保險新人踏往成功的第一步,就是要培養積極的態度,也是他們所要保持的第一項自我認知。擁有積極的態度,就會嚴格地要求自己,如此不僅能創造較好的業績,還能獲得正向價值觀,進而引發客戶的好感,這樣他的業績能得到提升。
學習的心態
學習是給自己補充能量,先有輸入,才能輸出。要緊跟成功者。通過學習掌握相關的電腦操作,學會銷售話術,多參加培訓以及學會作培訓。
歸零的心態
第一次成功相對比較容易,但第二次卻不容易,原因是不能歸零。往往一個業務精英的失敗是因為他曾經的成功。事物發展的規律是波浪前進,螺旋上升,周期性變化。
積極的心態
當今時代是悟性的賽跑!積極的心態像太陽,照到哪里哪里亮,成功吸引成功,跟成功人學成功的知識自己才會成功,學習從聽話開始,成功從照做開始。
付出的心態
舍得就是付出,付出的心態是老板心態。是為自己做事的心態,要懂得舍得的關系。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不舍不得。
堅持的心態
90%以上的人不能成功,為什么?因為90%以上的人不能堅持。遇到瓶頸的時候還要堅持,直到突破瓶頸達到新的高峰。要堅持到底,不能輸給自己。
我們會發現,新人留存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客戶拓展做得不好,未能掌握開拓市場的有效方法有關。在這種情況需要細分目標市場,對癥下藥,才能獲得顧客的信任,贏得簽單的機會。
生意人士市場
從風險角度上講,生意人士主要比較看重理財類保險,對一些能賺錢的方法比較感興趣,一般與其交流的方法是談一些理財方法與技巧,從而導入全方面保障的觀念,如重疾險、醫療險等。從目前簽單情況分析,生意人士較為歡迎的是投連險附加重大疾病險。
醫院市場
風險需求主要是在重大疾病與子女教育方面。醫生由于其知識水平高的特點,他們一般愿意了解保險,特別是職業責任險。此外,在醫院看病的病人新人也有接觸,但是因為保護新人健康的原因,我們一般不建議新人深入醫院內拜訪病人,而更多的是針對陪同人員或看望病人的親屬。
校園市場
教師及教務工作人員的特點是收入穩定、福利保障好,因此對保險公司的一些醫療產品不是很感興趣,其切入問題最好是子女教育或理財、養老類險種,當然也可以 “乘機安全小貼士”安全出行要重視通過幫其計算社保實際利益而導入產品。另外,家長對一些意外險、醫療險比較青睞。
保險培訓心得體會篇九
在現代社會中,保險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險的作用不僅僅是賠付人們的損失,更重要的是為人們提供了一種安全感和保障。在我們學習保險的過程中,我有了一些心得體會,我將在下面的文章中分享給大家。
首先,保險是個人和家庭不可忽視的重要財務工具。人們常說,“保險就像一把雨傘,晴天時看似多余,但在大雨中卻能給人遮風擋雨。”意思是在風平浪靜的時候,我們看不出保險的重要性,但一旦遇到風雨飄搖的情況,保險的作用就顯現了出來。我認識到,通過購買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可以有效地緩解個人和家庭的風險,應對突發事件。例如,一次意外事故可能導致家庭財務的破產,但如果購買了人壽保險,家庭可以得到賠償,減輕了財務壓力,給予家庭成員更多的安全感。
其次,學習保險不僅僅是學習理論知識,更是學習如何管理風險。保險是一門綜合性的學問,它涉及到數學、經濟學、金融學等多個學科。通過學習保險,我了解到保險的核心是風險管理。風險是無處不在的,無論是個人的健康風險、家庭的財產風險,還是企業的經營風險,都可以通過保險來管理。學習保險讓我懂得了如何評估風險、選擇合適的保險產品,并且了解保險公司如何通過合理的定價和風險分散來實現盈利。這種風險管理的能力可以幫助我更好地抵御未來可能面臨的風險,保持財務穩定。
再次,保險是信任的基礎。保險行業最重要的資產就是信任。作為保險購買者,我們需要相信保險公司能夠履行賠付的承諾;而作為保險公司,他們需要擁有足夠的實力和聲譽來獲得客戶的信任。在學習保險的過程中,我認識到保險公司的信譽和資信評級非常重要。購買保險時,我總是選擇信譽度高、實力雄厚的保險公司,確保自己的利益能夠得到保障。同時,保險公司也要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加強溝通,營造更好的客戶體驗,贏得客戶的信任和忠誠。
最后,保險的長遠規劃是值得考慮的。保險不僅僅是應急之用,更是一種長遠的規劃。在學習保險的過程中,我了解到人壽保險不僅可以為家人提供賠償,也可以作為退休金的來源,保障自己晚年的生活。此外,一些長期重疾險也可以提前幫助我們應對未來可能面臨的醫療費用。學習保險讓我認識到,長遠規劃和規避風險是財務健康的重要一環。因此,我會在理財規劃中考慮購買保險的需求,以確保自己在未來能夠獲得持續的保障和回報。
綜上所述,學習保險讓我認識到保險的重要性,了解到如何管理風險,培養了信任感,并且認識到保險規劃的長遠性。保險不僅僅是一種工具,更是一種智慧和責任。通過學習保險,我相信自己能夠更好地應對風險,保護自己和家人的利益,實現財務自由和安全感。
保險培訓心得體會篇十
保險作為一種風險管理工具,在現代社會已經得到廣泛的應用。對于保險,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認知和理解。在我個人的經歷中,也通過保險事故的處理和保險產品的購買,對保險有了自己的理解和體會。
第一段:對保險的概念和定義
保險是一種風險轉移和分擔的方式,它通過繳納一定的保險費,使得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發生的風險由保險公司來承擔。保險這種制度的產生是為了緩解人們在意外事故中承受的巨大經濟損失,同時也能有效地應對大面積風險分擔,從而實現風險管理的目的。
第二段:保險在生活中的應用和重要性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保險無處不在。無論是貨車、汽車、房屋還是人身意外保險,都可以為我們的生活提供保障。如今,汽車保險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這是因為它在車禍發生時能夠為我們的經濟進行補償,避免我們遭受較大的經濟損失。因此,保險不僅在風險管理上起到難以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且在現代社會的經濟運行中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第三段:保險的理賠流程和經驗
每個人都希望自己不需要發生任何意外的事情,但是事故的發生卻是無法預測的。如果真的遭遇了不幸,保險公司便會成為我們最親密的朋友。這時,我們需要按照保險合同,提供相關的資料,然后等待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在我的個人經歷中,如果您提供的資料是準確的,并且您對此進行了充分的準備,理賠過程就會比較順利。
第四段:對保險是否必要的思考
保險是否必要這個問題一直是人們思考的問題。在我看來,保險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在我們無法預測的風險中,保險的存在可以讓我們減輕負擔,更好地應對風險。特別是在購買重要的資產時,購買保險更加不可或缺,比如房產和汽車。通過購買保險,我們能夠保護我們的資產不受到嚴重損失。如果對保險的價值有正確的認知和了解,我們就會自愿去購買保險。
第五段:對于保險的未來發展
未來保險行業的發展將會更加多元化和普及化。技術的廣泛應用將使得保險行業能夠更加便利和全面地服務于人們的需求。隨著人們的生活方式的改變,保險行業的發展方向也會發生一些改變。然而,保險的本質不會改變,這就是為了應對預計不可避免的風險,從而降低風險帶來的經濟損失。
總之,保險作為一種風險管理工具,對我們的日常生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們應該認真對待保險,了解它的概念和定義,并在必要時購買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給自己和家人更多的保護,讓我們在面對未知風險時更加從容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