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勞動合同糾紛篇一
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是當前社會中常見的民事案件之一,往往涉及到雇主與雇員之間的權益關系。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我有幸參與處理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這是一個引人深思的經歷。在這個案件中,我深刻地認識到了勞動關系的復雜性,也學到了許多關于處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寶貴經驗。
二、案件背景
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涉及一家私營企業和一名雇員之間的爭議。雇員辭職后向企業提出離職賠償要求,企業拒絕支付,雙方因此發生糾紛。在勞動法律的框架下,我們需要審查雇傭合同、離職協議和相關證據,以準確排查爭議的核心問題,并在司法程序中維護公正和平衡。我們在案件的整個過程中,秉持客觀、公正、公正原則,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三、案件分析
在對案件進行仔細分析后,我們發現糾紛的核心焦點是解雇賠償金的計算。根據國家勞動法的規定,雇員在離職時有權獲得一定數額的解雇賠償金。然而,在這個案件中,企業主張雇員的辭職是自愿的,并不應該支付離職賠償金。我們深入研究了勞動法的相關法規和先例,并仔細分析了雇傭合同和離職協議的條款。最終,我們得出了結論,認為雇員的離職并非完全自愿,其背后存在一些迫使勞動關系終止的因素,因此他享有離職賠償金的權益。
四、案件結果
在法庭上,我們呈堂證供了相關證據和分析結果,并進行了充分的辯論。法官對案件進行了審理,并最終做出了裁決。根據法官的判決,雇員有權獲得一定數額的離職賠償金,并應由企業支付。這一結果既保護了雇員的權益,又體現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五、心得體會
通過這次案件,我深刻認識到處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重要性和挑戰性。首先,我們必須充分了解勞動法的相關法規和先例,以為我們的辯護提供有力的支持。其次,我們需要仔細審查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和協議,并仔細分析其中的條款和細節。最重要的是,我們必須始終堅守公正和公平的原則,在維護當事人權益的同時,也要尊重法律的權威。
此外,這次案件還讓我意識到勞動關系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勞動合同糾紛不僅涉及到經濟利益的分配,還關乎當事人的尊嚴和自由。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我們需要關注當事人的情感需求,并與他們進行良好的溝通。只有建立了對當事人的信任和尊重,我們才能更好地維護他們的權益。
綜上所述,處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需要全面的法律知識和敏銳的分析能力。作為法律從業者,我們應該不斷學習和提高自己,以更好地為當事人服務,并為社會穩定和諧做出自己的貢獻。
勞動合同糾紛篇二
今年3月,小程通過職介應聘到一家公司上班,同時雙方口頭協議月薪5000元,年底還可以再領項目獎金。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小程發現合同上并沒有寫明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在他一再追問之下,人事部門給出了“合同就這樣,愛簽不簽”的回復。小程心想一份好工作來之不易,無奈之下只得簽下空白的勞動合同。可兩個月來,小程每月只領到了3000多元的工資。小程找到人事部門屢次協調未果,最終惹惱了領導。人事部門以“不能勝任項目為名”通知他,讓其馬上走人。小程十分氣憤,要求公司支付當初承諾的工資并支付違約金。而單位拿出了當時和小程簽訂的合同。與當初不同的是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來的勞動報酬處已寫上3000元。公司說:“當時簽訂的工資就是3000元。”小程這才明白自己上當受騙了,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就這樣“被填空”了。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特意強調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為“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綜上所述,勞動者一旦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就得履行約定的義務,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才會認定為無效合同或部分無效。如果小程想要證明用人單位在合同上弄虛作假,就得找到相應的證據,但現實中這樣的證據很難取證。因此,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內容是否完整,起止日期是否明確等,千萬不要在不規范的勞動合同上簽字,以免被不法用人單位利用。
近年來,像小程這樣遭遇勞動合同“被填空”的員工并不少見。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勉強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文本會保留一些空白處,可根據單位的意愿隨時更改。這都會為勞動者以后維權埋下隱患。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系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而這本應是勞資雙方各執一份的文書,卻被一些用人單位留存起來,這樣的情況也非常普遍。如果出現勞動爭議糾紛,用人單位會在勞動合同上倒簽時間、補填內容等虛假行為,給勞動者帶來維權難題。因此提醒勞動者,除了簽訂完整勞動合同外,留存勞動合同更為重要。勞動者如果發現所在單位讓其簽訂空白合同,或勞動合同簽訂后單位不給勞動者一份原件的,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勞動合同糾紛篇三
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一直是我國法律實踐中常見的類型之一。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我近期參與了一個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并從中得到了一些重要的體會和教訓。接下來,我將通過五段式的結構,分享我的心得體會。
第一段:案件的背景和訴訟過程
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涉及一家私營企業與一名前員工之間的糾紛。員工主張公司違反了與他簽訂的勞動合同,請求支付補償金。在訴訟過程中,我們律師團隊充分準備,在整理證據、起草訴狀以及代理庭審等方面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了一定數額的補償金,并要求公司遵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段:程序規定和法律適用的重要性
這次案件讓我深刻理解了程序規定和法律適用的重要性。在案件分析和證據收集階段,我們仔細研讀了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確保我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此外,我們也特別關注了訴訟程序的規范性,遵守了各項法定程序,如證據交換等。這種嚴謹的態度為我們贏得了法庭的信任,使得我們的訴訟請求得到了認可。
第三段:證據的重要性和強有力的辯護
證據是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無論是員工提供的書面證據,還是雙方當事人的口述證詞,都需要經過認真審查和分析。在本案中,我們律師團隊通過調取公司的工資單、勞動合同等資料,并聆聽員工的口述證詞,成功地證明了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此外,我們還指出了公司未能履行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義務,這為我們辯護的強有力證據,從而使得法院判決有利于我們的當事人。
第四段:溝通和調解的重要性
在處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時,及時的溝通和有效的調解非常重要。我們的律師團隊與公司的代理人保持了頻繁的溝通,以尋求案件的和解機會。我們提出了合理的解決辦法,并希望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盡管在最初的溝通中沒有達成一致,但通過雙方的討論和妥協,我們最終成功地為我們的當事人爭取到了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五段:案件經驗與啟示
這次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為我帶來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和啟示。首先,我們必須深入了解和掌握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確保我們的法律觀點和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其次,我們必須重視證據的收集和分析,以確保我們的辯護具有說服力。此外,良好的溝通和調解能力也是成功處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關鍵。通過傾聽雙方的意見,并保持冷靜和公正的態度,我們能更好地為我們的當事人爭取到合理的權益。
綜上所述,這次勞動合同糾紛案件讓我深刻認識到程序規定和法律適用的重要性,證據的重要性以及溝通和調解的重要性。這些經驗和教訓將成為我未來工作中的寶貴財富,使我能夠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同時,我也希望通過這篇文章,讓更多的人了解勞動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的注意事項,促進社會公正和法治的實現。
勞動合同糾紛篇四
裁判要旨
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無故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的,原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依法駁回起訴。
基本案情
20___年12月8日,蔡某以重慶某某泵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泵業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向重慶市合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某某泵業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31455元。該委于20___年1月28日作出合川勞人仲案字(20___)第21號仲裁裁決,裁決:一、某某泵業公司支付蔡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0234.02元;二、駁回蔡某的其他請求。某某泵業公司對該裁決不服,向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依法予以受理。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某某泵業公司經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該院依法裁定該案按撤訴處理。(20___)合法民初字第01541號民事裁定送達某某泵業公司后,該公司再次向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該公司無需支付蔡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許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又申請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準許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某某泵業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該公司經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遂按某某泵業公司自動撤訴處理。人民法院比照上述規定認定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某某泵業公司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勞動合同糾紛篇五
隨著勞動力市場的不斷擴大和勞動法規的日益完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也逐漸增多。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我曾參與處理多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并從中獲得了一些寶貴的心得體會。以下將從勞動合同的重要性、糾紛的成因、解決糾紛的途徑、預防糾紛的方法以及法律的約束力等五個方面進行探討。
首先,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中占據著重要地位。勞動合同是雇主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具有法律效力。它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為勞動者提供了保障和限制。在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中,我深刻感受到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合同的完備與否直接影響了案件的處理結果。因此,為了避免糾紛的發生,勞動雙方應當充分了解和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成因多種多樣。從我處理的案件中可以看出,糾紛的原因包括勞動條件與報酬的爭議、解雇與辭退的處理不當、勞動時間與休假的安排不合理等。這些成因既有企業的問題,也有勞動者的問題。對于企業而言,更加注重人力資源管理,遵守勞動法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預防糾紛的關鍵。對于勞動者而言,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識,了解勞動法規的具體規定,避免自己成為合同糾紛的一方。
第三,糾紛解決的途徑多種多樣。根據我處理案件的經驗,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調解和仲裁等方式解決糾紛。其中,調解是一種較為常用的方式。調解不僅可以更快速地解決糾紛,減少成本和時間的損失,還可以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然而,在實際操作中,當事人對各種解決方式的了解并不充分。因此,加強對調解、仲裁等方式的宣傳和普及,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是有效解決勞動合同糾紛的關鍵。
第四,糾紛的預防是最佳的解決辦法。在處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時,我發現,糾紛的發生往往是因為各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存在偏差,或者存在合同履行的不合理要求。因此,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是有效維護勞動關系的重要手段。企業應該制定清晰明確的合同條款,盡量減少合同中的含糊不清或模糊的表述;同時,注重對勞動者的培訓,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和職業素養,避免因個人行為而引發糾紛。
最后,法律的約束力是勞動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的基石。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旨在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在處理糾紛案件時,法律是依據和準繩,將各方博弈的力量規范在法律框架內,實現公正和公平的處理。因此,對于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而言,要嚴格遵守法律,正確解讀和適用法律規定,準確處理糾紛案件。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的重點在于加強對勞動合同的了解與理解,尊重法律的約束力,以及加強對調解、仲裁等解決方式的宣傳和普及。只有通過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加強法律援助和救濟體系的建設,才能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勞動合同糾紛篇六
勞動合同糾紛
東方網4月16日消息:據《勞動報》報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發布的《2010年勞動爭議審判***》顯示,2010年,勞動爭議案件數量依然保持在高位,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仍是比重最大和增幅最大的案件類型,可喜的是,隨著“調解優先,判調結合”的進一步落實,調解、撤訴結案量同比再增8.99%。
《2010年勞動爭議審判***》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繼去年首推“***”之后發布的第二份***。
作為承上啟下的重要法院層級,市二中院承擔了本市勞動爭議二審案件和重大疑難一審案件一半的審理任務,擁有較為廣泛的審判覆蓋面和接觸面,以及大量豐富的第一手審判信息資源。發表“審判***”,對2010年勞動爭議案件審判的基本情況進行分析,揭示頻發多發的矛盾糾紛根源,提醒勞動爭議案件中需引起重視的問題,并提出依法妥善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對策與建議,有助于企業、職工增強法治意識,依法用工、依法維權。
2010年,市二中院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606件,同比上升17.12%。審結勞動爭議案件2473件,同比上升10.35%。全年勞動爭議案件絕對數依然保持在高位。
申請撤銷裁決案增幅回落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一裁終局”做出了規定,對于終局裁決,勞動者不服,可向基層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不服則只能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因此,近兩年,申請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案增多。2010年,二中院共受理申請撤銷勞動仲裁案件151件,同比增長17.05%,但增幅較去年67.53%有較大下降。在全年審結的申請撤銷仲裁案件中,當事人撤回申請及雙方達成調解結案的共計119件,占比高達78.81%。
二中院民三庭庭長張錚介紹,從我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審理情況看,用人單位經過法官的釋法與調解后大多能夠理解并接受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案件的調撤率和自動履行率都比較高,說明這一特殊程序設置的目的基本能夠實現。
在市二中院2010年受理的.2455件勞動爭議二審案件中,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占72.99%,為1792件,較2009年的1571件增長了10.88%,是比重最大和增幅最大的案件類型。這主要是因為當前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請求由單一走向復合,同一案件中往往包括支付加班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補繳社會保險、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等多種訴訟請求,且大多圍繞勞動合同的約定事項展開。同時,相對于人事爭議糾紛、社會保險糾紛、養老金糾紛等,規制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與解除的法律規范較多且較為復雜,因此,圍繞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糾紛較多且處理難度較大。
調解撤訴結案量占三成
市二中院2010年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調解、撤訴686件,占結案總數的29.49%,同比提高10.7個百分點。
“三期”特殊保護需加強
一家日化公司與尹女士簽訂了自2008年3月3日起至2011年3月2日止的勞動合同。2008年10月31日,尹女士因懷孕持醫院出具的“病情證單”向企業提交病假申請,企業以尹女士應聘時填寫虛假信息隱瞞懷孕情況為由,通知其解除勞動關系。尹女士因此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仲裁委認定企業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單位不服,起訴至區人民法院,未獲支持遂上訴至市二中院。經當庭調解,該公司同意支付一定補償,當事雙方都能接受,本案得以調解結案。
近年來,由于一些用人單位出于用工成本的考慮,想方設法規避女職工特殊權益的保護。比如有些企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健康狀況變化需要預先通知單位”,要求女職工得知自己懷孕后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通知單位,否則以違反合同義務為由與該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還有些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必須遵守《員工手冊》”,并將此作為合同成立的條件,而《員工手冊》中包含限制結婚、生育的規定。恰恰是這些不當的約定,造成了此類勞動爭議的增加。
勞務派遣處理難度增加
2009年,一家派遣公司與陳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和派遣協議書,將其派遣至某保修服務公司工作。其后保修服務公司以陳某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聘用關系,并將其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也出具了退工單,解除與陳某的勞動關系。陳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派遣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陳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并給予經濟補償。
隨著勞務派遣用工的增多,勞務派遣責任劃歸問題成為勞動爭議的焦點。這主要是勞務派遣法律關系包含“三方當事人”和“兩種契約”。勞動者在打官司時,或不清楚該告誰,或弄錯訴訟對象。對此,市二中院提醒,有關***門要加強對勞動者的釋明法律工作。
外籍人士合同約定應規范
2008年10月,持加拿大國籍的韓某與某貿易公司簽訂了《聘用合同》。貿易公司、韓某在合同中約定:提前三個月通知即可以無條件解除合同。2010年1月13日,貿易公司向韓某發出解除聘用的書面通知,并根據《聘用合同》的約定,給付三個月的代通金。之后,當事雙方引發爭議,一直訴之市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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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篇七
本報通訊員顧建兵
“憑什么罰我180元?源頭錯了,中間環節必須是對的嗎?”傅女士怎么也沒有想到,她因為在公司網絡交流平臺上發了一句牢騷話,便被公司以損害企業文化、造成負面影響為由將其解雇。
7月11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被告南通某風機公司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原告傅女士雙倍經濟賠償金共計12250元。
一句抱怨遭公司解雇
現年32歲的傅女士于2008年5月底進入南通某風機公司上班,從事對外采購工作。2010年6月初,雙方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又續簽了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
去年6月24日,傅女士所在的采購科根據公司品保部門的銷售排產計劃與上海某公司簽訂了采購防爆電動機和電機的合同,同年7月8日這批貨物按合同時間到達并經檢驗合格入庫。同日,公司設計科下達了銷售排產采購設備的定額單和外購件匯總表,與原先采購要求不一致,但之前購買的設備已入庫,無法再改。同年10月19日,公司生產部門在使用電機時發現實物與技術要求不一致。一周后,公司就此事作出調查結果,認為品保部下單及銷售排單參數不明確及采購工作不到位是造成這次采購錯誤的原因,給予傅女士等多人扣款處理,傅女士被扣180元,調查處理結果公布在公司內部網絡交流平臺。
“憑什么罰我180元?源頭錯了,中間環節必須是對的嗎?”傅女士在交流平臺上作出回復說。不久,傅女士就因為這句在公司內網群發的話,遭到了辭退處理。傅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定屬違法解約
審理中,公司是怎么解釋的呢?據了解,該公司拿出了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員工行為管理規定》,其中的`一條表述道:因不服從工作安排、檢查、激勵而故意制造事端、刁難或出言恐嚇管理人員的,經查明屬實,視情節輕重,給予待崗或開除,同時負激勵200元至1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結合原告的言論來看,得不出該行為屬于“故意制造事端、刁難或出言恐嚇管理人員”的結論。因此,被告對原告予以辭退的處理于法無據,也與其單位的規章制度不符,屬于違法解除,應承擔支付賠償金的法律責任,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勞動合同賠償金12250元。被告提出上訴,后被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
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時代,這起新型勞動合同糾紛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承辦該案的合議庭審判長顧曉威分析說,今年以來,南通市中院受理的一、二審勞動爭議案件多達941件,這其中有不少都屬于企業與員工溝通不夠才產生的矛盾糾紛。該案中被告將其上升到嚴重損害企業文化,并選擇了解雇員工這種最嚴重的過錯懲罰方式,完全違背了企業文化“公司要關愛員工”的核心理念。公司應當給予每個員工表達自己看法的權利,并反思決策和管理是否出了問題。
(丁國鋒)
勞動合同糾紛篇八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第24條、第26-28條、第32條、第79條、第82條、第83條、第9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15條、第2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處理集體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第51-56條,及20xx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規定》。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57-67條。處理非全日制用工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68一72條,及20xx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經濟補償金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第85條、第87條,《違反和的經濟補償辦法)。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4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勞動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糾紛篇九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能針對企業所有的員工。
競業限制的范圍由企業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競業限制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禁止的地域協商,原則應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競業限制的就業范圍限于與原企業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勞動合同法》對此已明確界定,即“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業務”。
必須注意,《勞動合同法》只是規定了限制有競爭關系的“單位”,而不是業務、產品或者職能,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法律條款。
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只可以約定了解商業秘密的人員離職后,在兩年內不得自己經營或者到其他單位從事于商業秘密相同或類似的工作。
約定競業限制的,企業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沒有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但是,企業不能預訂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已包含在勞動者現有的工資報酬中。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只有約定違約金,才能更好地保證員工遵守競業限制協議。
《勞動合同法》沒有對違約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但是,違約金數額也不是越高越好,約定,約定時,企業應考慮員工的支付能力,如果違約金數額過高,員工無法支付,到頭來損害的還是企業自身的利益。
律師費的支付標準,除少數省市有指導性意見外,大多采取協商收費的辦法。一般說來,每家律師事務所都有自己的收費標準,律師費因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和具體承辦律師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差距還比較大。確定律師費時,首先要考慮當地律師費的平均水平,其次要考慮律師本人和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情況。一般說來,律師本人的學歷、資歷、從事律師工作的時間、以往的工作業績、專業領域的工作經驗,律師事務所的規模、業績、可能提供的保障條件等都是影響律師費的重要因素。
1、一般是按照訴訟標的額的大小來計算。涉及財產類的收費,一般是一萬元以下,收取1000元-20xx元,超過一萬元不到十萬元的部分,按照5%-6%計算;超過十萬不到一百萬的部分,按照4%-5%計算。這種方式要求當事人先交納代理費,即便是官司輸了,費用也不退回。
2、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經與委托人協商同意,可以實行風險代理。風險代理收費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這種付費方式,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共擔風險,如果官司輸了,代理費就不用支付。
3、上述費用僅為律師代理費,在仲裁中花費的其他費用,如交通費、郵寄費、住宿費等費用,不論官司輸贏,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如何正確快速的解決勞動糾紛呢?勞動糾紛處理程序一般可以分為四種,分別是: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接下來我們就具體詳細了解一下。
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后,應當首先協商,找出解決的方法。
這里的調解程序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調解。調解程序并非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然而對于解決勞動爭議卻起著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對于希望仍在原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當屬首選步驟。
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當事人如對仲裁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決定書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限為6個月,特別復雜的案件經審判委員會批準可以延長。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需強調的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未經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書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書證是以其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對案件事實起到證明作用的; 相比于其他證據,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書證在形式上相對固定,一般不受時間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最常見的書證就是勞動合同書,它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此外,加班爭議中的考勤表、工傷爭議中的工傷認定書等,也是典型的書證。
(2)物證。
物證是指以物品存在的外形、重量、質量、規格、損壞程度等物理標志和特征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以實體物的屬性、特征或存在狀況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就有較強的穩定性和可靠性。物證一般表現為間接證據,即單獨一個物證往往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做出認定。在勞動爭議中,常見的物證包括銷售提成款爭議中的合同標的物、勞資雙方對所有權有爭議的物品,等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采用科學技術,利用錄音、錄像,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承載的信息量大、形象逼真,具有較高的準確性和證明力;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性,也容易被變造和偽造。在勞動爭議中,電話錄音、錄像、計算機數據是最常見的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況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特定不可替代的,證人證言是證人對其知曉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容易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爭議雙方都可以將證人證言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事實的證據。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情況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敘述和說明。當事人陳述不可避免地存在傾向性、片面性,而且真實性和虛假性往往并存。因此,當事人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時,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陳述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時, 具有免除對方的證明責任的效力,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勞動爭議中,當事人可口頭或書面向仲裁庭或者法院陳述案件的事實情況。
(6)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主體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鑒別后作出的結論性意見。鑒定結論是針對案件中需要確定的事實問題作出的;鑒定結論是對某個專門性的事實問題所作出的結論。在勞動爭議中,經常涉及的鑒定結論包括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職業病鑒定結論等。
(7)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仲裁庭或者法院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或物晶采取勘查、檢驗后所形成的實況記錄。勘驗筆錄是一種獨立的證據,也是一種保全原始證據的手段。在勞動爭議中,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主持勘驗并制作勘驗筆錄。
發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呢?勞動糾紛維權的方式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勞動糾紛中怎樣維權”了解有關勞動糾紛維權的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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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資的標準以及范圍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除此之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
3、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勞動法25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四個內容就是勞動合同糾紛最常見的。
勞動合同糾紛篇十
被訴人:某知名公司
承辦律師:郭行飛律師楊欣律師
爭議焦點:公司《職位聘用書》上薪酬承諾是否屬于“書面工作失誤”
案情簡介:20xx年,申訴人原就職的公司被某知名跨國公司(即被訴人)收購,被訴人向申訴人寄發《職位聘用書》要約,申訴人接受要約,并與被訴人簽署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被訴人認為《職位聘用書》中月薪1萬多元屬于工作失誤,要求按照申訴人在原單位的薪金報酬每月6千多元支付工資。為此申訴人委托我所郭行飛律師、楊欣律師向浦東新區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主要觀點:
申訴人: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被訴人《職位聘用書》中關于薪金報酬的要約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被訴人對該薪酬承諾屬于“書面工作失誤”的解釋是根本站不住腳的。申訴人要求被訴人按照《職位聘用書》上薪酬承諾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被訴人:《職位聘用書》中關于崗位、月薪和年薪、相關福利與申訴人原就職公司的薪資待遇及福利有巨大差距,屬于失誤,非被訴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顯示公平,被訴人有權對此做出調整。
1.雙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2.被訴人支付n+2.5經濟補償金
3.被訴人對工資差額進行補償;
4.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