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范文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范文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博后進站時間規定篇一
有關企業ot超過法定的加班時間36h的相關法律規定
解答:
法規鏈接:?
企業拖欠、克扣員工工資的賠償規定?
1、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1、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但《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也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即:勞動爭議的申訴時限為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所謂“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對于超過申訴時限的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不予受理,對由于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請仲裁時效的情況可以除外,但是當事人必須能提供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請仲裁時效的證明。
現實中就有許多人在發現被侵權時,往往由于出于單位壓力或自身的顧慮等種種原因未有及時申訴,等到再想申訴時,卻已超過申訴期限,形成有冤無處申結果。
在網上搜索“白領?過勞死”,可以得到50多萬個結果。就在最近,一則“普華永道美女碩士過勞死”的微博引起網友關注。經本報記者調查,雖說是否過勞死尚無定論,但不少白領的工作強度和健康狀況確實令人擔憂。
幾年前,25歲的華為員工胡新宇持續加班1個月,過度勞累,不治身亡。多年來,這種“用生命加班”的現象恐怕并無多大改善。從那名普華永道員工的微博上看,她不止一次表示自己“很累”“很疲憊”“工作很多”。工作壓力大、加班時間長、作息不規律,在不少行業和公司成為普遍現象。難怪很多網友忍不住表達自己的“兔死狐悲”之情。據工人日報披露,目前我國大城市白領處于“過勞”狀態的接近六成。
我國實行每天八小時、每周四十小時的工作制,在加班問題上,勞動法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顯然,不少白領的`加班時間已經遠遠超出法律規定,完全有權利拒絕企業的加班要求;企業有責任保障員工的休息權,而不是拼命壓榨員工精力,即所謂“女人當男人用,男人當機器用”。然而,員工處于弱勢,往往敢怒不敢言。那么,勞動保障部門能不能對超時勞動問題加強監察?工會能不能加強協商能力?另外,實行彈性工作制的行業,如何計算工作時間長短?法律尚不明確的地方,需要填補空白;而比較明確的規定,還是要堅決執行,不要讓制度成為擺設。
不過,觀念的改變往往更難。在我們周圍,存在一種“加班光榮”的認識,一些企業以工作量決定收入、卻無工作時間限制的績效制度,客觀上也起了強化作用。自愿延長工作時間的員工,往往能得到更高的評價,其他本不愿加班的員工,也會屈服于企業文化的壓力和周遭“加班狂”的影響。勤于工作不是壞事,但是否要為此付出身體健康的代價,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從小,我們接受的學校教育就以“勤奮”定義一名“好”學生,這種單一的評價標準一直延續到成人階段。我們都知道要勞逸結合,但經常敵不過好成績、高收入的吸引力;即使在某些時候,只是為了得到老師或老板的好感,做出個“勤奮”的樣子。然而,當“勤奮”走入違背法律、剝削身體的境地,還有值得提倡的意義嗎?進一步說,多加班少休息換來的高職、高薪,就是判斷一個人成功與否的唯一標準嗎?當然,成功觀的多元化并非朝夕能夠實現,但至少可以問問自己,用生命加班之后,又用什么來享受加班的成果呢?要走出“白領過勞”的困境,既需要制度保障,也需要自我拯救。
博后進站時間規定篇二
新勞動法關于工作時間及加班時間的規定
新勞動法關于工作時間及加班時間的具體規定如下:
1.什么是工時?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多少?
答:工時,又稱為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在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中用于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工時是勞動者進行勞動的時間,是勞動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個勞動者的勞動貢獻和付給勞動報酬的計算單位。工時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晝夜內的工作時間長度。所謂標準工時制度,是指通過立法的形式規定勞動者為履行勞動義務而消耗時間的最長限度的一種工時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在正常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2.哪些企業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答: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概念。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企業生產特點或工作性質等原因不能均衡生產,必須在一定時間內連續生產或工作,以一定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一種特殊工時制度。根據國家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上海市勞動局《關于貫徹實施〈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說明》的有關規定,企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一是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二是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三是因受季節條件限制,淡旺季節明顯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單位和服裝生產,以及賓館、餐館的餐廳和娛樂場所的服務員等;四是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作制的職工。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計算周期一般以周、月、季、年為周期,且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時間基本相同。
3.符合哪些條件的職工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答:所謂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勞動者因生產條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時間內必須進行連續生產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不進行固定計算工作日而無定時工作,采用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的一種特殊工時制度。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上海市勞動局《關于貫徹實施〈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說明》的有關規定,企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是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是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三是企業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員、值班駕駛員等;四是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4.企業可以自行決定實行特殊工時制嗎?
答: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對不符合規定和未經批準而擅自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堅決予以糾正。對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或處罰”的規定,為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企業不得自行決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特殊工時制。實行特殊工時制,必須按照規定的權限報勞動保障行政機關批準。按照上海市勞動局上述規范性文件及《關于貫徹實施〈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的規定,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按下列權限報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審批:(一)中央直屬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勞動部批準,報市勞動局備案; (二)市屬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勞動局批準,報所在區、縣勞動局備案;(三)區、縣屬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縣勞動局批準;(四)外商投資企業按現行管理體制分別報市、區、縣勞動局審批;(五)其他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報所在地區、縣勞動局批準;(六)外省市在滬建筑施工企業由所在省市的勞動部門審批,在本市登記的外省市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審批;(七)本市與外省市聯營的企業聯營一方為本市市屬企業的,由市勞動局審批,其他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審批;(八)有多個主管部門的企業,按無主管部門企業的審批辦法,由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審批。
5.企業能否實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答: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的有關規定,有條件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但是,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在保證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基礎上,實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7.為保障職工的休息權,法律對加班加點的條件作了哪些限制?
答:加班加點,即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是指用人單位依法要求勞動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從事工作的時間;加點是用人單位依法要求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長工作的時間。加班加點必然占有勞動者的休息時間,為保障職工的休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的條件規定為:一是生產經營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三是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8.休假日加班是否不受法律規定每月不超過36小時的限制?
答: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延長工時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且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所以,休假日加班的時間也應當計算在每月的總時數之內,所謂休假日加班不受法律規定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限制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9.在哪些情況下職工不得拒絕延長工作時間?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部《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并嚴格按法律規定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但是,用人單位出現以下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勞動者不得拒絕延長工作時間:(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在上述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10.可以用提高勞動定額來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和上海市勞動局《關于貫徹〈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規定的通知〉的意見》“對實行計件工作的職工,企業應當根據規定的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的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每日八小時的標準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計件數量為標準,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計件報酬標準,是我國法律允許的合理勞動定額。但是,用人單位如果超過這一合理的標準確定的勞動定額,使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內無法完成,實際上等于延長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這是我國法律禁止的。
11.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一日工作超過8小時能否作為加點?
答: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和《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所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的,超過部分應當作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國家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且平均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的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倘若在整個綜合計算同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內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其中某一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其超過的部分不應作為延長工作時間。
12.延長工作時間的法定標準工資是多少?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上海市勞動局《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在支付勞動者正常工資報酬外,另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13.企業是否有權自定加班加點的工資標準?
答:依據上海市勞動局《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的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日工資的計算標準是:勞動者在正常情況下的本人月實得工資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按勞動部的規定,我國現行的月制度工作天數為20.92天。如果計算小時工資,則將日工資標準除以8小時。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有權按照上述計算標準,在不低于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但是,倘若低于法定標準的,是法律不允許的。
答: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2條的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應當依照不低于勞動者正常情況下本人日工資的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所以,企業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為由,不支付加班工資是違法的。
15.哪些節日企業應當放假?
答: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以下節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放假:(一)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四)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五)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六)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16.節日正逢勞動者休息日的,是否應當補假?
答: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新年、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等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而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17.企業可以暫不實行年休假制度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是,國務院關于職工年休假的規定至今尚未頒布,按照勞動部的規定,在國務院作出新規定之前,可根據原辦法安排職工休假。目前,本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頒發的《關于本市企業職工休假問題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安排職工休假,由于該實施意見中規定企業在確保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在不增加人員編制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職工休假。暫不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在條件具備后再安排職工休假。所以,在目前的情況下,企業可以暫時不實行年休假制度。
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基礎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也無權單方面決定加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加班時間的限定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加班費的規定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博后進站時間規定篇三
關于入團時間的規定,團員證上可以看到,還有在
入團申請書
上也可以查到。在學校的團委檔案中也有你的入團信息。假如你沒入團,一般是每年的5月和12月可入團.一般是五月,因為5月4日是“青年節”。當然其他時間也可以入團,但比較集中的時間是5月。首先,團員證上清楚的寫著你的入團時間,只要找到團員證,馬上就能查自己的入團時間了。當你加入共青團的時候,都會填寫一份入團申請書,這份申請書上是可以查看自己的入團時間的。博后進站時間規定篇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對加班作了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用人單位一般會在公司制度中規定加班制度,明確公司原則上不支持員工加班,希望員工在法定時間里完成工作。個別員工確實無法在法定時間內完成,又確有加班需要的,必須按有關規章制度經過層層嚴格審批方能認可,以杜絕混加班等不良現象。
另外用人單位批準給員工加班的時間一般都是嚴格控制在每月36小時內,一方面這是企業出于對勞動法36小時約束的考慮,另一方面也是企業出于對節省加班費用開支的考慮。一旦遇上特殊原因,員工急需要超36刁、時加班,每次加班須經主管經理審批方認為有效。否則,沒經審批的.加班視為無效,每月加班工時按勞動法規定的36小時計算。
提醒勞動者注意,加班是需要單位安排的或通過單位同意的,自愿加班的情況下往往不能被單位認同為加班,從而單位有權拒絕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當然這也不能一概而論,勞動者在自愿加班的情況下,也有可能可能獲得加班工資的,這需要針對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第一,要看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加班審批制度,若沒有,只要員工出示了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標準工作時間的考勤記錄,即視為加班,單位就應向員工支付加班費。
第二,如果公司有加班審批制度,員工沒有經過相應的審批程序自愿加班,而后僅僅出示考勤記錄不足以證明加班的事實,因為出示的證據只能說明工作結束之余,該員工沒有離開公司,至于具體時間的具體行為無法得知,此時,法律不支持員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的訴求。
博后進站時間規定篇五
勞動法關于工作時間及加班時間的規定
關于工作時間及加班時間的具體規定如下:
1.什么是工時?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多少?
答:工時,又稱為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在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中用于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工時是勞動者進行勞動的時間,是勞動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個勞動者的勞動貢獻和付給勞動報酬的計算單位。工時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晝夜內的工作時間長度。所謂標準工時制度,是指通過立法的形式規定勞動者為履行勞動義務而消耗時間的最長限度的一種工時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在正常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2.哪些企業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答: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概念。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企業生產特點或工作性質等原因不能均衡生產,必須在一定時間內連續生產或工作,以一定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一種特殊工時制度。根據國家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上海市勞動局《關于貫徹實施〈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說明》的有關規定,企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一是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二是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三是因受季節條件限制,淡旺季節明顯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單位和服裝生產,以及賓館、餐館的餐廳和娛樂場所的服務員等;四是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作制的職工。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計算周期一般以周、月、季、年為周期,且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時間基本相同。
3.符合哪些條件的職工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答:所謂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勞動者因生產條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時間內必須進行連續生產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不進行固定計算工作日而無定時工作,采用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的一種特殊工時制度。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上海市勞動局《關于貫徹實施〈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說明》的有關規定,企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是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是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三是企業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員、值班駕駛員等;四是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4.企業可以自行決定實行特殊工時制嗎?
答: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對不符合規定和未經批準而擅自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堅決予以糾正。對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或處罰”的規定,為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企業不得自行決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特殊工時制。實行特殊工時制,必須按照規定的權限報勞動保障行政機關批準。按照上海市勞動局上述規范性文件及《關于貫徹實施〈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的規定,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按下列權限報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審批:(一)中央直屬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勞動部批準,報市勞動局備案; (二)市屬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勞動局批準,報所在區、縣勞動局備案;(三)區、縣屬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縣勞動局批準;(四)外商投資企業按現行管理體制分別報市、區、縣勞動局審批;(五)其他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報所在地區、縣勞動局批準;(六)外省市在滬建筑施工企業由所在省市的勞動部門審批,在本市登記的外省市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審批;(七)本市與外省市聯營的企業聯營一方為本市市屬企業的,由市勞動局審批,其他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審批;(八)有多個主管部門的企業,按無主管部門企業的審批辦法,由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審批。
5.企業能否實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答: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的有關規定,有條件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但是,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在保證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基礎上,實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7.為保障職工的休息權,法律對加班加點的條件作了哪些限制?
答:加班加點,即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是指用人單位依法要求勞動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從事工作的時間;加點是用人單位依法要求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長工作的時間。加班加點必然占有勞動者的休息時間,為保障職工的休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的條件規定為:一是生產經營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三是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8.休假日加班是否不受法律規定每月不超過36小時的限制?
答: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延長工時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且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所以,休假日加班的時間也應當計算在每月的總時數之內,所謂休假日加班不受法律規定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限制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9.在哪些情況下職工不得拒絕延長工作時間?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部《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并嚴格按法律規定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但是,用人單位出現以下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勞動者不得拒絕延長工作時間:(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在上述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10.可以用提高勞動定額來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和上海市勞動局《關于貫徹〈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規定的通知〉的意見》“對實行計件工作的職工,企業應當根據規定的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的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每日八小時的標準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計件數量為標準,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計件報酬標準,是我國法律允許的合理勞動定額。但是,用人單位如果超過這一合理的標準確定的勞動定額,使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內無法完成,實際上等于延長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這是我國法律禁止的。
11.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一日工作超過8小時能否作為加點?
答: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和《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所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的,超過部分應當作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國家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且平均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的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倘若在整個綜合計算同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內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其中某一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其超過的部分不應作為延長工作時間。
12.延長工作時間的法定標準工資是多少?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上海市勞動局《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在支付勞動者正常工資報酬外,另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13.企業是否有權自定加班加點的工資標準?
答:依據上海市勞動局《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的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日工資的計算標準是:勞動者在正常情況下的本人月實得工資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按勞動部的規定,我國現行的月制度工作天數為20.92天。如果計算小時工資,則將日工資標準除以8小時。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有權按照上述計算標準,在不低于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但是,倘若低于法定標準的,是法律不允許的。
答: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2條的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應當依照不低于勞動者正常情況下本人日工資的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所以,企業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為由,不支付加班工資是違法的。
15.哪些節日企業應當放假?
答: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以下節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放假:(一)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四)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五)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六)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16.節日正逢勞動者休息日的,是否應當補假?
答: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新年、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等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而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17.企業可以暫不實行年休假制度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是,國務院關于職工年休假的規定至今尚未頒布,按照勞動部的規定,在國務院作出新規定之前,可根據原辦法安排職工休假。目前,本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頒發的《關于本市企業職工休假問題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安排職工休假,由于該實施意見中規定企業在確保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在不增加人員編制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職工休假。暫不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在條件具備后再安排職工休假。所以,在目前的情況下,企業可以暫時不實行年休假制度。
博后進站時間規定篇六
早餐:07:50——08:20
午餐:11:5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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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1、(為了提高工作人員工作效率廚房在職工作人員必須在每餐前50分鐘到達工作崗位,提前安排好飯菜,以免耽誤工作,特殊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