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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內容(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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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內容(大全8篇)
時間:2023-09-13 22:10:25     小編:紫衣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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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內容篇一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聯系我村實際,由全體村民討論,民主制定。

第二條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保證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產發展、生活寬裕、村容整潔、鄉風文明、管理民主”為目標,調動村民建設富裕、和諧、文明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促進本村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村民自治是在黨的現行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范圍內,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組織管理本村的政治、經濟及其它社會事務的一種制度。

第四條 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安排實施。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六條 村民會議由戶口在本村的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是全村最高權力機構。村民會議設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級人大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村民代表必須是:具有一定的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關心群眾,堅持原則,主持正義,有群眾威信的村民,同時能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必要時也可以經村民會議罷免和補選。

第七條 村民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召開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要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 所作決定,要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會議也可分片召開。

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臨時決定召開。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

村民代表會議議事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決定問題要經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抵觸。

第八條 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選舉、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二)決定聘用本村財會人員和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決定本村享受補貼人員及補貼標準。

(三)聽取、審查和批準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村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審議決定本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決定村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五)審議決定辦公益事業的經費的籌集辦法。

(六)審議決定宅基地分配、計劃生育指標安排的方案。

(七)決定對村級財務和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并報街道辦備案。

(九)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審議決定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第二至第七項職權交由村民代表會議代為行使。

第九條 為強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務作用,在村民代表會議下設會議召集組、監督組和發展組三個獨立工作小組。三個組的人員組成原則上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發展組組長由村“兩委”干部擔任,并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員),每組由3至5人組成,分別設組長1名。

會議召集組的職能:根據符合法定人數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開的會議而村民委員會不作為時,可以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具體負責溝通各方、協調會議召開時間及做好會務有關工作。

村務監督組的職能:主要負責村務監督和民主理財職能,負責監督村務、財務活動。監督村民小組組務公開和財務收支情況,有權否決村、組不合理的開支。在討論村務公開和經費使用議題時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發展組的職能:發展組是村發展經濟的智囊和參謀,負責調研論證本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收集掌握生產發展信息,提出本村發展經濟、興辦公益事業的計劃和項目建議,協助籌措發展生產和興辦公益事業資金,并為村民發展生產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個組的成員統稱為村務管理人員,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可以對不稱職的村務管理人員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罷免。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受政府指導和村黨支部的領導。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編制并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管理本村財務,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物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二)鞏固和壯大村集體經濟,管理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的各類經濟組織;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村經濟發展。

(三)編制并實施本村建設規劃,按照規劃修建村道,指導村民建設民房,整頓村容,發展公益事業,搞好公共衛生,改善居住環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進村民團結和家庭和眭,照顧五保戶、困難戶和軍烈屬,依法調解民間糾紛;代表本村處理與鄰村的糾紛,維護村與村之間的團結;協調處理村民小組之間的關系;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六)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納稅、服兵役、計劃生育等依法應盡的義務。

(七)協助街道辦開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八)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并報告工作;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半月學習半天,主要學習黨的農村現行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村民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辦公會,半年一次匯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員會實行輪流值日制度,保證每天都有一位成員在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值班,處理村務。

(四)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度,并定期進行總結檢查。

(五)村務公開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務大事都要公開,主要包括:

1、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

3、年度財務計劃及各項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情況;

5、村集體經濟收益及其使用情況;

6、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以及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實施情況;

7、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9、各級政府下撥的補助經費、專項經費的收支情況;

10、村干部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福利,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

11、當年宅基地的申報、批準和使用情況;

13、協助街道辦開展工作情況;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公開的形式:設立公開欄,發放明白紙,村干部述職。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各委員會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

第十四條 村民小組是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村民開展群眾性自治活動的基層組織,是村民委員會聯系村民的橋梁和紐帶。

第十五條 本村設立12個村民小組,每個小組設組長1名及村民代表2名,組長、村民代表由本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村民小組長的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二)召集本組村民小組會議和組織村民的活動,并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匯報工作。

(三)組織本組村民落實鎮、村交給的各項任務。

(四)按村民委員會的任務和要求,組織本組村民積極推進村的建設,并對村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提出建議。

(五)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本組村民意見和建議。

(六)開展組務公開,并接受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審核監督。

第十七條 村民小組的集體收入收益歸本組全體村民集體所有,單獨核算,由村民小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員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 凡戶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利。

(二)參加村務活動,提出有關村務的批評和建議,對村干部和村務進行監督。

(三)享受本村舉辦各項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九條 每個村民在村內都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按時完成村民委員會分配的各項任務。

(三)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村民利益的行為作堅決斗爭。

(四)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爭當文明村民、文明戶的活動。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認真學習政策,學習經濟管理知識和農業科學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堅持實事求是,講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眾商量,尊重村民意見,善于做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請吃、不受禮、不以權謀私、清正廉潔,敢同不良傾向作斗爭。

(五)以身作則,在各項工作中起模范帶頭作用。

(六)堅持原則,主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七)維護集體團結,執行會議決議,齊心協力共同開展好工作。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村務管理制度。如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規定;村民代表議事規則;村規民約;財務管理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另行制定,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二條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第二十三條 村民之間要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斗毆、不聚眾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眾、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條 嚴禁偷盜、敲詐、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賭博。

第二十五條 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利、交通、通迅、電力、生產等公共設施。

第二十六條 嚴禁私自砍伐集體或他人林木,執行護林防火“十不準”,不準在村附近或田邊、路邊亂挖土,嚴禁損害莊稼、瓜果及其它農作物。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社會治安規定者,情節較輕,尚未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調解會、治保會給予批評教育并酌情處理,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辦,移風易俗;破除舊的喪葬習俗,推行火化;反對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為,村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二十九條 村民之間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鄰里關系。

第三十條 依法管理宅基地,執行村莊規劃,不損害整體規劃和鄰里利益。

第三十一條 鄰里間發生糾紛能自行調解的,自行調解,不能自行調解的,要依靠組織解決,不能仗勢欺人,強加他人。對不聽勸阻制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必須承擔醫療費用,并按損失折價賠償。

第三十二條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條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財物。

第三十四條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條 計劃生育是國家基本國策,要貫徹執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第三十六條 不準虐待老人。對喪失勞動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須盡贍養義務,保證老人晚年生活。對不贍養老人者,由村民委員會按上級規定供養標準,令其子女均攤。

第三十七條 父母擔負未成人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撫養教育,不準虐待病殘兒、繼子女和收養的子女,不得讓小學生輟學。

第三十八條 鼓勵村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斷發展本村醫療及養老保障事業。

第三十九條 本村發生自然災害,要及時向街道辦報告,并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救災、查災、報告工作。上級發給本村的救濟糧、款物,應根據受災程度,及時地發放到受災戶。

第四十條 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農村低保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個別條款如與國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規有抵觸的,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由村民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以上是公文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村委會村民自治章程標準樣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村民自治章程內容篇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實行村民自治是在黨的領導下,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在鎮黨委和鎮政府的指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組織管理本村的村務工作、政治、經濟、文化及其它社會事務。

第三條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第四條本章程由本村村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全體村民和村民代表監督執行。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設村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員3人(其中女委員不少于1人),任期三年。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的職責

(二)統籌分社發展經濟,管理好土地和其它財產安全;

(十一)加強全村出租物業管理,維護業主、二手房東財產安全和消防安全。

第七條積極幫助解決優撫對象和復員退伍軍人、烈屬的生活問題和工作就業。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設有如下辦公室:人民調解、警務區、計劃生育、婦代會、文教衛生、安全辦、共青團、民兵、勞動服務、工會、綜治維穩、城市綜合管理、新莞人服務站、宣傳、民政,由村委會干部分工負責。

第九條分社理事由村委會直接任命,任期3年。

第十條分社是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開展群眾性自治活動的基層組織,是村民委員會聯系村民的橋梁和紐帶。

第十一條分社理事的職責:

(六)負責保護分社集體經濟財產安全和村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二條村民代表參議村委會、村組財務工作、分社的議事,聽取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村組股份經濟財務工作、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村建設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重大事項。

村民代表由村民選舉直接產生,上劉屋分社村民代表4人,東劉屋分社村民代表4人,北門巷分社村民代4人,大圈分社村民代表4人,南門分社村民代表5人,新圍分社村民代表4人,大嶺分社村民代表8人,新地園分社村民代表4人,荔枝墩分社村民代表4人,崩江分社村民代表10人。

第十三條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十四條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凡戶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享有的一切權利;

(四)享受本村舉辦的各項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六條村民履行的義務:

(四)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爭做文明村民;

(五)履行《消防法》,有義務維護消防設施。

第十七條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依法依章為民辦事。不得從小團體及個人利益出發,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準玩忽職守,推諉屬于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事項;不得有意刁難群眾。

第十八條廉潔奉公、勤政為民。不準貪污和私分公款公物;不準索賄、受賄;不準用公款報銷各種應由私人支付的費用。

第十九條發揚民主作風,不搞家長制和一言堂,不準干擾各種工程招標工作和強行指定工程承包者。

第二十條不準參與或支持包庇走私販私,騙稅逃稅和販黃、販毒吸毒等活動。不涉足色情場所,不參與賭博活動,不準用公款旅游。

第二十一條辦事要襟懷坦蕩。不準造假,隱瞞真相,歪曲事實,推卸和逃避責任;不準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不準背后搞小動作影響團結;不準對發表批評意見者、檢舉揭發者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二條移風易俗,樹立文明新風。不準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員婚喪嫁娶以及生日、喬遷等機會大操大辦,揮霍浪費。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上述制度的,要批評教育;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村委會要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本村貫徹執行,完成鎮委、鎮政府布置的各項任務。村委會、分社有重大事務要及時研究討論,并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日常村務管理要讓村民參與,向村民公開,并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村黨工委,村民委員會嚴格執行《常平鎮農村集體經濟重大事項審查制度》、《常平鎮關于農村集體印章的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村黨工委和村民委員會要教育村委會工作人員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勤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七條村兩委成員實行五天全日上班制。

第二十八條村委會對應上級部門設立新莞人服務站、計生辦等部門,由村兩委干部分工主管。

第二十九條村務工作者由村委會統一聘用。工資待遇按《xxx村委會人事管理制度》執行,人數的配置由村黨工委和村委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各部門分別制定本部門的工作細則和管理制度,人人按制度辦事。部門負責人要向主管干部負責,主管干部要向村書記、主任負責。

第三十一條村黨工委書記、村委會主任、會計、出納離任時,必須由上級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并把審計結果張貼公告欄向村民公開。

第三十二條村級各種組織召開會議討論決定問題,應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并做好會議記錄,建立村務檔案,保存期與村財務帳簿相同。

第三十三條分社經濟實行獨立核算,理事會和財務人員要嚴格按照《東莞市常平鎮農村股份經濟聯合社和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股份制的《章程》、《常平鎮農村經濟合同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加強常平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款項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村委會財務設會計一人,出納一人。會計、出納由鎮會計中心委派,負責村委會的會計工作和統計工作。村干部不能兼任出納,村干部親屬不能任財務人員。

第三十五條村委會和分社經常性開支,必須有經手人、證明人簽名,理事長審批簽名。

第三十六條分社財務設聯隊會計、出納,其工資待遇由各分社按原比例負擔。

第三十七條財務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嚴格遵守財務管理制度,會計員要將單據、憑證、帳冊、報表、合同、協議存入檔案室妥善保管。及時將村財務公開。

第三十八條財務人員要及時、準確地核算現金收入、支出和結存。加強現金、有價證券、收入發票管理。集體的現金、有價證券只能由出納專管,會計員與出納要定期核對現金及存款,不得以私人名義開戶存款,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出借銀行帳戶。

第三十九條村委會干部(分社干部)不得參與投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經營權或承包權,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承包單位或個人。

(本章如與股份章程有抵觸,以股份制章程為準,其它未明確的事項按股份制《章程》和《東莞市常平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條本村的集體土地分為集體土地和分社集體土地。村及各分社之間的土地界定以原耕地的權屬為邊界。村及分社之間互相尊重原土地的權屬,互不侵占。

第四十一條本村所有的集體土地的最終審批權是村委會,未經村委會批準,嚴禁轉讓。集體需要開發土地,必須依法完善合理手續,才能開發使用。

第四十二條現有耕種地上的果樹屬村或分社集體所有,承包者只能承包管理,任何人不能私自砍伐,如有違反按時價雙倍賠償,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責任追究。承包耕地者只能用于耕種,未經村委會批準,不能改變土地用途,更不能在耕地上搭建,改為其它用途,如有違反,必須自行拆除,恢復耕種,否則,村委會可依照土地管理的規定采取強行拆除,其費用由承包者負擔。

第四十三條xxx村現有的土地資源(是指村、分社兩級),實行由村級統籌安排,統一規劃統一實施(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村民新建樓房,必須到常平鎮住房規劃建設局辦理有關建設手續,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才能施工,違者作違法建筑處理。

第四十五條村委會、分社在防止和制止違法建筑中應履行的職責:應遵守履行鎮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的規定實施。各分社自覺做好轄區內的日常巡查工作,巡查中發現未經批準的違章建筑和亂占集體土地的行為,統一以書面形式上報到村委會,再由村委會上報鎮執法局,由鎮執法局組織處理。

第四十六條村委會、分社在防止和制止違法建筑中應履行的責任追究:應遵守履行鎮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的規定實施。

第四十七條凡是舊村范圍內,舊房子拆建的,必須先通知分社理事,并報村委會城管辦登記,由村委會城管辦人員和分社理事實地核準,審批后才能施工拆建,并且只能在原基礎上建一層樓房。危舊房屋管理由屋主自行承擔,因房屋倒塌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追究屋主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未經常平鎮住房規劃建設局報建或村委會城管辦、分社登記核準,私自新建、拆建視為違建,違建者必須無條件拆除,情節惡劣者,村委會作出通報。

第四十九條對非法霸占集體土地的村民,村委會要求退還,若如期未執行,村委會聯合鎮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非本村村民或本村村民贈與和轉讓的土地,經村委會、分社審核界定,屬霸占集體土地的,則按拆除標準報鎮政府及相關執法部門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常平鎮國土資源分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事業的組成部門和主管單位,村內一切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的開發利用,都必須向國土資源分局進行申請登記并確權完善手續方屬合法利用。

否則,一切違規行為則屬非法,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加強經濟項目基建工程管理。屬股份經濟聯合社的,由村黨工委和村委會研究立項,提交村民代表、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村委會成立城管辦,負責民房建設、市政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招牌、供水、供電、管網管線管理等。

第五十五條道路、街道是村、分社的公共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占用和占道,如需要臨時占道堆放,需要到村城管辦申請。道路、街道的建設誰受益誰負責,誰損壞誰賠償,嚴重的追究責任。

第五十六條渠道是公共設施,任何單位、個人都不能占用,垃圾、余泥不能倒入渠道,阻塞渠道,如有違反者,責令自行清理,并追究相關責任。生活污水、廢水、樓房樓頂和陽臺等污水要用管道落地排入污水渠道。

第五十七條路燈、街燈、消防栓是村的公共設施,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如有損壞,按價賠償。

第五十八條門前實行“三包”制度(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

第五十九條嚴禁亂掛廣告招牌及燈箱,如要安裝要先到村城管辦登記、核準、審批。

第六十條嚴禁在屋前屋后(包括陽臺下)及集體公共空地上長期堆放雜物,亂搭雨篷。

第六十一條在建工地的建筑材料(包括居民區建設項目),不能堆放在交通要道上,如需堆放必須到村城管辦申報核準審批,文明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必須自行圍擋,工程施工所產生的建筑廢料、余泥自行清走,日產日清,不能堆放在路邊或垃圾池內。

第六十二條在民居區內盡量不要將房屋租給燒焊、機械、噪音大、化工、廢品回收、污染大的經營者經營。

第六十三條在民居區內,居民可根據相應法律法規圈養家禽,不得散養各種家禽。家禽養殖戶要做到人畜分居,定期定時進行消毒、污染物處理及糞便處理,保持好良好的環境衛生,不影響附近村民正常生活。村民飼養的動物,家畜造成其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負經濟責任,沒有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負經濟責任。

第六十四條生活垃圾必須自行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等候環衛工人收集或自行放到垃圾桶、垃圾收集點內,不準隨地亂掉,不準從高空擲物、潑水。

第六十五條村、分社定期疏通渠道,排除積水,對轄區內的道路及住宅區內死角或閑置點做到見逢插綠。

第六十六條家家勤打掃衛生,清理衛生死角保持室內通風透氣,注意個人衛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多鍛煉,保持身心健康。

第六十七條為了維護本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壞境,村委會成立綜治信訪維穩工作站、人民調解、警務區、出租屋服務站,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六十八條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懂法,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增強防范意識,提高自防能力,加強個人和家庭財物保管,發現有身份不明和形跡可疑人員應當及時報警,積極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第六十九條村民之間應團結友愛,互相禮讓,和睦相處,不打架毆斗,不酗酒滋事,嚴禁侮辱和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眾撥弄是非。

第七十條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如需向上級反映意見,必須按“信訪條例”進行上訪,不擾亂公共秩序,不阻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

第七十一條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利、交通、電力、供水、消防等公共設施。

第七十二條遵守消防管理條例,每個公民都需要認識消防管理條例,做到人人有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遵守《出租屋及租住人員管理條例》,執行相關《細則》,配合出租屋服務站管理好各自出租屋和租住人員,按相關規定辦理出租屋租賃證,及時更換租賃證,并且做好租住人員的信息登記。提高自防意識。如發生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勞資糾紛等情況,屋主應承擔相關責任。

第七十四條對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者,情節較輕的,由人民調解、警務區給予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七十五條倡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做一個愛國、守法、誠信、知禮的好市民。

第七十六條積極參與文化學習、技能培訓和各種有益身心的社會活動,提升自我價值,年青人要積極參加勞動就業,不要游手好閑,不沉迷賭博。

第七十七條村民之間和睦相處、互相尊重、互相諒解、互相幫助。有糾紛要互相忍讓,相互間不能解決的,要找村干部幫助調解,不能倚勢凌人,對不聽勸阻、制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必須承擔醫療費用和賠償損失,觸犯刑事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擔家庭責任,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承擔未成年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撫養教育,不能虐待病殘兒。對父母的遺產,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第七十九條對喪失勞動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須履行贍養義務,保證老人晚年生活安定。

第八十條每年農歷正月為“敬老月”,提倡尊老敬幼、孝順父母。

第八十一條全面實行火葬,消除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喪葬風俗,實行文明節險辦喪事,不實行火葬的按政府規定處罰。

第八十二條凡是本村戶籍村民死亡的,需先到村委會申請注銷戶口證明,再到公安局辦理注銷戶口手續,然后帶齊死亡證明、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戶口簿(未在同一戶口簿上的親屬須開具關系證明)等證件到殯儀館火化,火化后提供死者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火化單、銀行存折到村委會民政辦公室辦理有關社保手續。

第八十三條為促進本村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合格人才,結合我村實際情況,特制定xxx村獎勵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條本管理制度所述本村學生是指具有本村戶籍(股東資格)的全日制小學生、中學生和普通本、專科生及成人大專生等。

第八十五條我村對學生的獎勵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八十六條凡本村學生在學校學習(競賽)成績、文體活動、科技創新以及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者,依據本管理制度給予獎勵。

第八十七條我村設置學生獎勵是指:

1、對應屆畢業生考取院校的獎勵;

2、在學校學習期獲得獎項的獎勵;

4、經其他上級職能部門或專業評審委員會決定給予的獎勵。

第八十八條凡對國家、社會、及本村做出特殊貢獻并贏得榮譽的集體或個人,村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另行議定。

第八十九條嚴格執行《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東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規定》,在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落實本村的計劃生育和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九十條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子女的,依法由鎮人民政府征收撫養費。征收社會撫養費由鎮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村委會協助執行。

第九十一條已婚育齡婦女(包括未婚生育者)應自覺參加季度環情孕情檢查和生殖康健檢查服務。

第九十二條不符合規定懷孕的,應及時終止妊娠。否則,從懷孕之日起,停發夫妻雙方的農村集體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紅,待終止妊娠后方可恢復。

第九十三條雙方戶口或其中一方戶口在本村另一方戶口在國內的夫妻到港、澳、臺或國外生育的,不論子女是否回本村入戶,不符合生育規定到港、澳、臺或國外生育的,按違法生育處理,夫妻雙方不得享受村集體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紅。

第九十四條違法生育或違法收養的夫妻,除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外,屬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從作出處理決定,繳清社會撫養費處理完畢之日起5周年內不得享受農村集體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紅。屬超生、姘居、重婚生育及違法收養子女的,從作出處理決定,繳清社會撫養費處理完畢之日起10周年內,夫妻雙方(或重婚、姘居生育)及其超生、姘居、重婚生育、違法收養的子女不得享受農村集體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紅。凡違反計劃生育,從處理完結之日起5年內戶口不準遷入本村。

第九十五條49周歲以下已婚育齡婦女要同村委會簽定《避孕節育知情選擇協議書》。

第九十六條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制定了《xxx村人口與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全體村民要共同執行。

第九十七條男村民新婚配偶戶口遷入本村的,不論是農業戶口還是非農業戶口,經公安局戶政部門同意都可以遷入,遷戶口時必須向村委會寫申請書,經兩委干部討論同意,才可以辦理新婚配偶戶口遷入手續。

第九十八條男村民是本村戶口,其妻是外地(非市內)農業戶口,其妻及其子女可隨夫(父)入戶本村,并從入戶日起享受村民權益,但沒有股份的村民不能享受股民權益。

第九十九條新生嬰兒入戶本村直接到常平鎮公安局辦理入戶手續。

第一百條純女戶需要招郎入舍的,每戶純女戶家庭只可以辦理一名符合條件的配偶,將其戶口遷到女方家,并且在登記結婚時向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兩委干部討論同意,(簽定男到女家入戶協議書)才可辦理入戶手續。戶口遷入時間要在第一個小孩出生前遷入,第一個小孩出生后不接受戶口遷入。其戶口遷入后,必須履行村民各項權利和義務,享受村集體應有的權益,但沒有股份的村民不能享受股民權益。

第一百零一條有男到女家入戶的村民只可以辦理一次戶口遷入,如果有再婚或離婚,其再婚配偶及其子女一概不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其戶口遷入后,必須履行村民各項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零二條出嫁女子女違反計劃生育的,出嫁女子女的配偶及其子女不準入戶我村。

第一百零三條祖籍原籍是本村戶籍,現戶口不在本村屬非農業戶口(包括其家屬)戶口不能遷入本村。如有親屬在本村并為農業戶口的,在經過公安局戶政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投靠遷入。

第一百零四條在讀中專、大專、本科的學生以及現役軍人,因求學或服役原因而遷出戶口的,在求學或服役期間仍可享受村民權益,但畢業或退伍后分配工作,且戶口不在本村的不能享受村民權益(是股民的仍可享受股民權益),畢業自動放棄接受分配,戶口可遷入,遷入后可享受村民權益(是股民同時可享受股民權益)。

第一百零五條實行全民參加社保,按照市政府市社保局關于規范村社區居民社保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工作的要求,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份必須由個人承擔,各參保人員如在規定期限內未繳納個人部分費用的,按人社局要求將對個人作出停保處理。

(一)批評教育;

(二)賠禮道歉;

(三)書面檢討;

(四)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第一百零七條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執行。村委會應根據客觀事實,按照章程有關規定酌情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人作出相應處理。處理時必須調查核實,經村委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不得擅自處理。處理應公平公正、合乎情理。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作出并通知村民,處理解決、依據等有關資料存檔三年。

第一百零八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執行,與鎮有關意見、政策不一致的,按鎮意見、政策執行。

第一百零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村民代表會議、村委會制定具體工作制度或實施辦法,作為本村自治制度的組成部分。

第一百一十條本章程由xxx村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一條本章程自xxx年月日起施行。

村民自治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制度,即農村村民依照《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由村民直接選舉村民委員會,設立村民自治組織,行使自治權,實現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制度。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建立健全村民監督機制,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1.自治的主體是農村的村民,村民自治是以農民為主的自治;

2.自治的區域范圍是村,即與村民工作生活聯系最密切的社區;

3.自治的內容主要是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4.自治組織即村委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實現村民自治的基本途徑,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1.民主選舉

民主選舉是實現村民自治的前提。民主選舉,是指村委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委會成員。村委會選舉實行公開、公正和公平原則,凡年滿十八周歲并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村村民,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候選人由本村村民直接提名實行差額選舉,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和當場公布結果的方法。

2.民主決策

民主決策是實現村民自治的關鍵。民主決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必須有村民民主討論,按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村民議事的基本形式是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組成的村民會議。

3.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實現村民自治的基礎。民主管理,是指對村內事務的管理過程中,應當吸收村民參加,遵循村民的意見。村民會議根據國家憲法、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結合本村的實際情況,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規定村民的權利和義務、村內組織工作程序等,據此進行管理。

4.民主監督

(1)村委會成員接受村民監督;

(2)村委會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5)對不稱職的村委會干部由村民予以罷免。

村民自治章程內容篇三

第一條: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確保各項村務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本村三個禮貌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范圍內,堅持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組織全村村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同時,進取協助街道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完成街道政府布置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為了保障村務工作的依法、規范、有序運行,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各項民主制度,以確保村民自治章程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本章程在廣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見基礎上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過,既是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工作的規程,也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范,全村干部、群眾都應當自覺遵守。

第五條: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民主議事和民主決策

第六條:村務管理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七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

第八條:村民代表會議經授權構成村民會議的部分權利,村民代表會議構成的各項決議、決定,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九條:村民代表的權利:推選、更換村級民主監督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選舉前,能夠依法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對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進行討論并參與表決,有自主表示同意、不一樣意或棄權的權利;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能夠要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能夠向村黨組織提出議案;對村民代表會議做出的決定、決議實施情景進行監督;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進行評議,提出批評、提議或質詢。在征求選區村民意見基礎上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街道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條:村民代表的義務:密切聯系群眾,進取反映村民的合理化提議和要求;按時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及村規民約,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村民代表會議的各項決定、決議,帶頭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理解村民的監督;協助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自覺理解村民委員會的管理;監督村民委員會、村級民主監督組織及其成員的工作。

第十一條:村民代表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景或者經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議,也應當及時召開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決議、決定一旦構成,不得隨意變更。村民代表會議開始時,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并存檔。

第十二條:凡與村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都實行民主決策,民主決策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三條:民主決策遵循以下程序: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提出議案,由村黨組織統一受理議案,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提議。

第三章: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條:全體村干部都必須對村民負責,理解上級組織的指導,服從村民委員會的管理,恪盡職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樹立村民委員會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每月組織召開一次村民委員會全體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景,落實任務。

第十六條:實行干部分工負責制。根據本村現有干部和村務管理的要求,實行按崗位分工和按任務定員相結合的辦法,將村務工作分解落實到每一村干部。

第十七條:建立干部任期目標考核制度,對每個干部工作業績進行考評,考評結果與干部工資報酬掛鉤。

第十八條:村主要干部的報酬由街道黨委考核審批。其他干部報酬根據村團體經濟狀況,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景,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過。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村民議事干部制度。每年定期組織評議活動,綜合年終工作總結,對照個人年度目標,由村民代表會議對每一位干部進行民主評議。

第四章: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管理

第二十條:推進農村社區建設。開展社區服務,構建以農民需求為導向的農村社區服務體系。

第二十一條:實行合作醫療,開展大病醫療統籌。

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村民代表會議決定,能夠采取多渠道方式籌集。

第二十三條:本村團體經濟屬本村社員團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上級政府下撥的各種農用物資、農業投入經費等的分配使用,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提出方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各項款物分配使用情景要張榜公布,理解村民監督。

第五章:計劃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主要負責人負總責,設立計劃生育專職干部承擔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貼合婚姻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的育齡婦女產后應當及時采取節育措施;按規定生育第三胎以上的,必須提交《再生育申請》,并在產后一個月內,落實各項避孕節育措施。對計劃外懷孕的應按規定及時中止妊娠,對計劃外生育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嚴禁棄嬰、溺嬰、嚴禁私自收養兒童,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嚴禁刁難、圍攻、打罵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妨礙和阻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工作。

第六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條:為加強村建設的規劃和管理,需新建、擴建、改建的任何建筑物,鋪設道路和管線都必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呈報到有關部門批準,嚴格服從有關部門的規劃和管理。

第三十條: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未經審批不得建房和擅自取土等。

第三十一條:村民不得私自建房,否則視為違章建筑進行拆除。

第三十二條:村民委員會要協調上級政府做好本村區域為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征用工作,涉及征用土地的承包戶應當服從。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等費用按上級政策補助,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發放。

第三十三條:團體所有的農業用地由村經濟合作社統一發包,由村民委員會和相關村民小組負責監督。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繳納土地承包費,否則終止承包合同。

第七章:社會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條:村民委員會設立治保調解委員會,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人民調解工作,建立健全調解信息員隊伍,單位負責人、村民小組組長、村民代表和其他熱心調解工作的村民為調解信息員,協助村治保調解委員會調解本村的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三十五條:大力開展普法教育,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群防群治”,加強安全防范,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同一切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三十六條:協助政法機關做好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嚴禁賭博。

第三十七條:加強對歸正人員,劣跡青少年的管教和幫教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忙。

第三十八條:村民委員會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務的同事,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村的貫徹落實。

第三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承擔的各項管理工作,能夠采取簽訂職責狀等形式下達給各個小組或有關組織,也能夠和村民訂立完成任務合同,具體形式由村黨委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根據情景決定。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為了增加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聽取村民意見和提議,村建立村務財務制度,設立村務公開欄和村民意見箱。

第四十一條:村民委員會能夠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指定單項的工作細則和工作制度,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自經過之日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過。

村民自治章程內容篇四

第一條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保證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產發展、生活寬裕、村容整潔、鄉風文明、管理民主”為目標,調動村民建設富裕、和諧、文明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促進本村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聯系我村實際,由全體村民討論,民主制定。

第三條村民自治是在黨的現行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范圍內,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組織管理本村的政治、經濟及其它社會事務的一種制度。

第四條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五條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安排實施。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六條村民會議由戶口在本村的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是全村最高權力機構。村民會議設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級人大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村民代表必須是:具有一定的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關心群眾,堅持原則,主持正義,有群眾威信的村民,同時能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必要時也可以經村民會議罷免和補選。

第七條村民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召開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要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 所作決定,要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村民會議也可分片召開。

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臨時決定召開。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

村民代表會議議事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決定問題要經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抵觸。

第八條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選舉、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二)決定聘用本村財會人員和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決定本村享受補貼人員及補貼標準。

(三)聽取、審查和批準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村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審議決定本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決定村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五)審議決定辦公益事業的經費的籌集辦法。

(六)審議決定宅基地分配、計劃生育指標安排的方案。

(七)決定對村級財務和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并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九)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審議決定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第二至第七項職權交由村民代表會議代為行使。

第九條為強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務作用,在村民代表會議下設會議召集組、監督組和發展組三個獨立工作小組。三個組的人員組成原則上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發展組組長由村“兩委”干部擔任,并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員),每組由3至5人組成,分別設組長1名。

會議召集組的職能:根據符合法定人數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開的會議而村民委員會不作為時,可以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具體負責溝通各方、協調會議召開時間及做好會務有關工作。

村務監督組的職能:主要負責村務監督和民主理財職能,負責監督村務、財務活動。監督村民小組組務公開和財務收支情況,有權否決村、組不合理的開支。在討論村務公開和經費使用議題時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發展組的職能:發展組是村發展經濟的智囊和參謀,負責調研論證本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收集掌握生產發展信息,提出本村發展經濟、興辦公益事業的計劃和項目建議,協助籌措發展生產和興辦公益事業資金,并為村民發展生產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個組的成員統稱為村務管理人員,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可以對不稱職的村務管理人員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罷免。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受政府指導和村黨支部的領導。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編制并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管理本村財務,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物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二)鞏固和壯大村集體經濟,管理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的各類經濟組織;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村經濟發展。

(三)編制并實施本村建設規劃,按照規劃修建村道,指導村民建設民房,整頓村容,發展公益事業,搞好公共衛生,改善居住環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進村民團結和家庭和眭,照顧五保戶、困難戶和軍烈屬,依法調解民間糾紛;代表本村處理與鄰村的糾紛,維護村與村之間的團結;協調處理村民小組之間的關系;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六)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納稅、服兵役、計劃生育等依法應盡的義務。

(七)協助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八)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并報告工作;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半月學習半天,主要學習黨的農村現行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村民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辦公會,半年一次匯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員會實行輪流值日制度,保證每天都有一位成員在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值班,處理村務。

(四)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度,并定期進行總結檢查。

(五)村務公開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務大事都要公開,主要包括:

1、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

3、年度財務計劃及各項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情況;

5、村集體經濟收益及其使用情況;

6、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以及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實施情況;

7、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9、各級政府下撥的補助經費、專項經費的收支情況;

10、村干部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福利,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

11、當年宅基地的申報、批準和使用情況;

13、協助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情況;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公開的形式:設立公開欄,發放明白紙,村干部述職。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各委員會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

第十四條村民小組是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村民開展群眾性自治活動的基層組織,是村民委員會聯系村民的橋梁和紐帶。

第十五條本村設立14個村民小組,每個小組設正、副組長各1名,正、副組長由本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村民小組長的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二)召集本組村民小組會議和組織村民的活動,并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匯報工作。

(三)組織本組村民落實鎮、村交給的各項任務。

(四)按村民委員會的任務和要求,組織本組村民積極推進村的建設,并對村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提出建議。

(五)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本組村民意見和建議。

(六)開展組務公開,并接受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審核監督。

第十七條村民小組的集體收入收益歸本組全體村民集體所有,單獨核算,由村民小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章村 民

第十八條凡戶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利。

(二)參加村務活動,提出有關村務的批評和建議,對村干部和村務進行監督。

(三)享受本村舉辦各項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九條每個村民在村內都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按時完成村民委員會分配的各項任務。

(三)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村民利益的行為作堅決斗爭。

(四)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爭當文明村民、文明戶的活動。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認真學習政策,學習經濟管理知識和農業科學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堅持實事求是,講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眾商量,尊重村民意見,善于做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請吃、不受禮、不以權謀私、清正廉潔,敢同不良傾向作斗爭。

(五)以身作則,在各項工作中起模范帶頭作用。

(六)堅持原則,主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七)維護集體團結,執行會議決議,齊心協力共同開展好工作。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村務管理制度。如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規定;村民代表議事規則;村規民約;財務管理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另行制定,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二條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第二十三條 村民之間要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斗毆、不聚眾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眾、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條 嚴禁偷盜、敲詐、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賭博。

第二十五條 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利、交通、通迅、電力、生產等公共設施。

第二十六條 嚴禁私自砍伐集體或他人林木,執行護林防火“十不準”,不準在村附近或田邊、路邊亂挖土,嚴禁損害莊稼、瓜果及其它農作物。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社會治安規定者,情節較輕,尚未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調解會、治保會給予批評教育并酌情處理,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辦,移風易俗;破除舊的喪葬習俗,推行火化 ;反對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為,村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二十九條 村民之間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鄰里關系。

第三十條 依法管理宅基地,執行村莊規劃,不損害整體規劃和鄰里利益。

第三十一條 鄰里間發生糾紛能自行調解的,自行調解,不能自行調解的,要依靠組織解決,不能仗勢欺人,強加他人。對不聽勸阻制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必須承擔醫療費用,并按損失折價賠償。

第三十二條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條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財物。

第三十四條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條 計劃生育是國家基本國策,要貫徹執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第三十六條 不準虐待老人。對喪失勞動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須盡贍養義務,保證老人晚年生活。對不贍養老人者,由村民委員會按上級規定供養標準,令其子女均攤。

第三十七條 父母擔負未成人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撫養教育,不準虐待病殘兒、繼子女和收養的子女,不得讓小學生輟學。

第三十八條 鼓勵村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不斷發展本村醫療保障事業。

第三十九條 本村發生自然災害,要及時向鎮人民政府報告,并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救災、查災、報告工作。上級發給本村的救濟糧、款物,應根據受災程度,及時地發放到受災戶。

第四十條 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農村低保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個別條款如與國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規有抵觸的,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由村民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村民自治章程內容篇五

第一條 根據憲法、刑法、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地方性法規及上級政府有關文件的規定和我村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全體黨員、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會交往中必須遵守本章程。

第三條 在黨支部的統一領導下,實行黨、政分工負責制,并建立村級工作規范化管理、設立村務監督小組。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負責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服從鄉人民政府的領導,積極完成鄉政府和村黨支部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六條 建立健全村級人民調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協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群眾性組織,并充分發揮這些職能部門在綜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領導指揮作用。

第七條 組織村民學習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黨的方針政策、教育和引導村民正確使用各種權利及履行應盡的義務。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在工作中要遵紀守法,廉潔勤政,堅持群眾路線,不打擊報復,不詢私舞弊,執行公開辦事制度,主動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九條 對不遵守制度,不履行應盡義務的村民,村委會按本章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向村黨支部匯報處理意見。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計劃、有布置、有落實、有檢查、有記錄、每季度向村民代表匯報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監督之下,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組成,由村民民主選舉產生,代表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在村委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為加強本村兩個文明建設獻計、獻策。

第十三條 村民代表必須帶頭執行本章程,熱心為村民服務,辦事公道。

第十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反映村民意見和要求。

第十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職責:(1)討論制定各項規范化管理辦法。(2)討論決定村政規則,建設各項福利事業、公益事業。(3)聽取審議本村經濟建設規劃和實施情況的報告。(4)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村民多數意見,對貪污、受賄、作風不民主、群眾意見大和不稱職的村委會成員有權撤換。(5)聽取和審議財務管理和收支情況匯報。

第十六條 崇尚科學,反對封建迷信,學雷鋒、學先進、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樹立共產主義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第十七條 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維護社會治安,積極同一切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十八條 加強夜間巡邏,加強值班,加強對外來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條 與外出務工人員簽訂遵紀守法合同書。

第二十條 愛護公物,不準破壞水利、電力、生產、交通等公共設施,違者責令立即修復,重者報上級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村民用電按用電管理規定執行,按時交納電費。臨時用電須經電站批準后方可用電,否則按偷電處理,私自接電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負。

第二十二條 對阻礙擾亂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給予批評教育,批評教育不聽者,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損害他人或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監護人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敢于同壞人壞事做斗爭,維護集體利益的人和事,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保持道路整潔、暢通,禁止在道路邊堆放雜物,臨時堆放不能影響交通。

第二十六條 喜事新辦,喪事從儉,不鋪張浪費.

第二十七條 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樹立良好社會風氣,做到人人敬老、愛老,真正做到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醫、老有所為。

第二十八條 提倡科學,反對迷信提倡勤儉持家,反對鋪張浪費,提倡“四有”新人,反對低級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積極開展爭創“文明戶”活動。

第二十九條 遵守社會公德,互尊互愛,互諒互讓,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鄰里關系。

第三十條 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歷史現狀,不得損害整體規劃和四鄰利益,不準打架斗毆,無理取鬧,因糾紛打架傷人要包賠醫藥費、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嚴重者報上級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村民處理婚姻問題,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愛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條 夫妻雙方地位平等,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力平等。

第三十三條 父母應承擔未成年人或無生活能力子女的撫養義務,不遺棄嬰兒,不虐待殘兒和繼子女養子女。

第三十四條 禁止非法同居,不聽勸阻者,按海南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發揚尊老愛幼的光榮傳統,認真履行贍養協議條款,贍養老人不附加任何條件,不準以任何理由刁難老人。

第三十六條 凡不贍養老人經教育不改者,由村委會責令其子女盡贍養義務,性質惡劣的交上級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凡符合應征條件的青年,必須遵守兵役法,響應黨的號召,積極報名應征,履行應盡義務。對不履行兵役義務拒絕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民兵、婦聯、共青團等組織積極為部隊軍烈屬及優撫對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條 每個村民不準有損害軍政、軍民關系的行為,否則嚴加處理。

第四十條 全村所有土地均屬集體所有,由集體統一規劃使用。

第四十一條 按鄉政府的整體規劃,申請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經批準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違章建筑處理。

第四十二條 建立財務、村務公開監督制度,村干部是否照章辦理,對財務開支、收入、干部工資、開辦的公共公益事業的籌資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張榜公布,真正做到五公開“村務公開、財務公開、經營決策公開,制度公開,辦事公開”定期向村民代表會報告財務收支。

第四十三條 明確由村主任負責財務,500元以下財務負責人審批。超過限額的由領導班子集體決定,重大開支由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1、發展基金用于擴大再生產;

2、福利基金用于村民福利事業;

3、生產儲備用于軍烈家屬的補貼及村民的公共事業;

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村文化教育事業,培訓費等。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盜伐林木,需要采伐時必須履行審批手續,經上級主管部批準后,并發給采伐證方可采伐。

第四十六條 如發現盜伐、損壞樹木者,按盜伐量3-5倍賠償,并令其補栽3-5倍的樹苗。損壞幼樹的每株按10元賠償。

第四十七條 因火造成燒毀樹木的當事人要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并按燒毀樹木的3-5倍補栽。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災由監護人負責并按以上條款處理。

第四十九條 認真執行義務教育法,適齡兒童必須報名入學,并不得中途退學。

第五十條 評選雙文明戶、五好家庭戶、遵紀守法戶條件:

1、認真執行各項法律、法規,遵守本章程的各項規定。

2、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熱愛家鄉。

3、自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自覺抵制六害,不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敢于和壞人壞事做斗爭。

4、文明禮貌遵守社會公德,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鄉鄰團結,不惹事生非,不搞歪門邪道。

5、努力學習文化,掌握科學技術,勤勞致富。

第五十一條 評選雙文明戶、五好家庭戶、遵紀守法戶辦法:

1、由村民小組和村民代表聯合評選,報村委會審核,上報到鄉綜治辦批準。

2、評比時間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條 建立檔案,把每年的評選結果記入檔案。

第五十三條 村民自治章程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對每個村民具有約束性。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由黨支部、村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與法律相抵觸,當事人可向司法部門提出上訴。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村民自治章程內容篇六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強村民委員會建設,保證村務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促進本村三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必須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進行,必須體現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積極協助鄉(鎮)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完成鄉(鎮)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布置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 為了保障村務各項工作的依法、規范、有序運行,村民委員會下設治保、調解、文衛計生、社會保障等委員會,接受村民委員會領導,對村民委員會負責。同時,建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務公開制度、民主理財制度、村規民約制度,以確保村民自治各項規章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本章程在廣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見基礎上由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工作規程,也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范,無論干部群眾都必須遵守。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六條 村民會議。一些涉及本村絕大多數群眾利益調整的事項,可采取全體村民公決,但公決結果不得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議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黨組織負責人召集。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二)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有關事宜。

(三)試行村民代表會議主席團、工作委員會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會議主席團主席、工作委員會主任等主持會議。

(四)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問題的村民代表會議,由村黨組織負責召集。

(五)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六)村民代表會議議題一般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后提交村黨員大會或黨員議事會討論。

(七)重要事項應通過民主懇談(聽證)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會議。

(八)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3日前,將需要討論的內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項應提供相關材料,以便代表廣泛征求意見。

(九)會議需要討論的內容應當及時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會議按以下程序召開:

1、村民代表簽到,清點參加會議人數;

2、主持人提出會議議題,介紹并說明提供決策的方案;

3、對決議事項進行討論和審議,對方案進行修改;

5、會議小結。

(十一)村民代表會議應安排專人負責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會議名稱、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持人、參加會議人數、缺席人員、會議議題、討論情況、表決結果等。

會議記錄、決定文本、代表簽名、表決結果等資料應按有關規定整理立卷歸檔。

第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執行

(一)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應及時通過村務公開欄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

(二)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按分工組織實施,并接受村民的監督。

(三)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不適當決定,村民會議有權予以撤銷或者改變。

第九條 本村村務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的執行情況,并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

第十條 為了增加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吸取村民意見和建議,設立村務公開欄和村民意見簿。村務公開欄公開的內容應包括本章程貫徹執行中有關問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公布的財務清查,審計結果,以及村民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村民反映問題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見箱由村民代表會議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見應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宣讀。村“兩委會”要重視村民意見建議,認真研究處理。處理情況及時在村民代表會議上通報,必要時在村務公開欄上公開。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承擔的各項行政性事務工作,可以采取簽訂責任狀形式下達給各個村民小組或有關組織,也可以和村民訂立完成任務合同,具體形式由村“兩委會”根據情況決定。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務的同時,應當積極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村的貫徹落實。本村村民以及村內各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依法承擔的各項國家任務,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督促完成。

第十四條 全村村干部都必須對村民負責,接受村黨支部的領導和鄉(鎮)政府的工作指導,服從村民委員會的管理,恪盡職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項工作。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村民服務的思想,帶頭履行黨員義務和村民義務,不準做特殊村民,不準侵占村民利益,不準倚仗職權為自己和親屬謀取私利,不準貪圖享受,不準違法亂紀。

第十五條 建立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每月組織召開一次村民委員會全體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況,落實任務。

第十六條 實行村干部分工負責制。根據本村現有干部和村務管理的要求,實行按崗位分工和按任務定員相結合的辦法,將全部村務工作分解落實到每一位村干部。

第十七條 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標考核制度。根據本村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制定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目標,研究落實實現任期目標的辦法和措施,確定分年度工作目標。并將任期考核和年終考評相結合,年終根據各人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采取自評、互評和村民評議相結合的辦法,對每個村干部工作業績進行考評,考評結果與村干部的補貼直接掛鉤。

第十八條 村主要干部的補貼,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報鄉(鎮)政府備案;村主要干部補貼,是由縣、鄉(鎮)政府支付的,則每年根據縣、鄉(鎮)政府制定的責任制完成情況確定。其他村干部補貼根據財務狀況和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后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補貼一年一定,年終結算。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評議干部制度。每年組織一次評議活動,結合年終工作總結,對照個人年度目標,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對每一位村干部進行民主評議,評出優秀、稱職、不稱職的評定結論,對評出的優秀村干部,要進行宣傳、表彰;對不稱職的村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適合繼續擔任村干部工作的,按產生程序進行罷免、勸辭。

第二十條 建立村民生產服務組織,選用有一定文化基礎和技術專長,熱心為村民服務的人員,成立專項服務小組,以便民利民、促進生產、發展經濟為宗旨,為村民生產、生活提供服務,服務小組在村“兩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實行合作醫療,開展大病醫療統籌。組織村民參加社會保障。搞好五保戶統籌供養,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村民。

第二十二條 為了確保本村各項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經費投入,實行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制度,由村民義務出工,用于本村公共建設和公益事業。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費用,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也可以向村經濟合作社、社辦企業或者村民籌集。具體集資辦法、集資對象和數額,由村“兩委會”提出方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滿18周歲至60周歲的男性村民和年滿18周歲至55周歲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員外,都要負擔義務工。凡符合出工條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負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用于公益事業的“兩工”,由村民委員會統一安排,對投入情況及時登記、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于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經費使用情況和收支賬目,村民委員會應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村集體經濟包括村集體企業、村集體種養殖業等經濟實體和集體資產,屬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經營管理,村民委員會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并有權對集體經濟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村區域內所有土地、山林、礦產經營權均屬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實施監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二十七條 為加強村鎮建設規劃管理,需要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鋪設道路和管線都必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議申請,并呈報鄉(鎮)有關方面審批,嚴格服從規劃管理。

第二十八條 村民民主理財小組對村財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和規定,實行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發揚自力更生的精神,堅持勤儉辦事業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支持和督促村經濟合作社履行下列職責:

3、興辦、管理集體企業,發展農村第二、三產業,實行農工商綜合經營;

6、協調本社范圍內各業、各隊(組)、各單位之間的經濟關系;

8、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

9、組織實施村內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

對沒有很好履行上述職責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在查清責任的基礎上,酌情由責任人賠償。村務監督委員會在鄉(鎮)指導下,有權對村經濟和村務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 上級政府下撥的各種農用物資,農業投入經費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兩委會”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各項款物分配使用情況要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黨支部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負總責,實行村民委員會成員分片包干。設立計劃生育專職管理員承擔日常事務。凡居住本村的人員,包括本村的村民、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服從村計劃生育管理。對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村“兩委會”有權報上級政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符合婚姻法、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并持有《計劃生育證》的夫妻,允許生育子女。違反計劃生育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處理。

第三十三條 實行育齡婦女定期查環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齡婦女孕情,及時發現計劃外懷孕,及時進行人流引產,防止大月份流產。

第三十四條 嚴禁棄嬰、溺嬰,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不得藏匿包庇外來人員躲避計劃生育。

第三十五條 為了維護本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委員會,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義務調解隊伍,企業負責人、村民小組組長為義務調解員,協助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本村的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三十六條 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群防群治”,加強安全防范,勇于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同一切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三十七條 協助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嚴禁賭博,發現為賭博提供場所條件的,應予以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機關處理;對吸毒人員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搖撞騙者,應予教育、勸阻并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 加強對歸正人員、問題青少年的管教和幫教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外來人員在本村居留的,應向村治安保衛委員登記,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為外來人員提供違法犯罪場所的,報送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執行情況由村民委員會按年度作出總結,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重要情況應隨時報告。

第四十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制定單項工作細則;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有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

村民自治章程內容篇七

(4)優秀的規章制度通過合理的設置權利義務責任,使職工能預測到自己的行為和努力的后果,激勵員工為企業的目標和使命努力奮斗。

(5)良好的規則制度為企業節約大量的人力物力為企業的正常運行提供保障。

制定規章制度既是用人單位的法定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根據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可見完善的勞動規章制度有助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完善的規章制度可以使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行為規范化,從而排除用人單位任意發號施令,亂施處罰權,保障勞動者合法權利。然而不合理的違法的規章制度會大面積的侵犯職工權益,當然最終受損失的還是企業。

合理的規章制度有助于職工明確自己的權利職責,同時遵守規章制度比完全聽從隨意性的長官意志更容易接受。好的規章制度通過賦予特定的職位特定的權利義務責任,使職工能預測到自己的行為和努力可能對自己和單位產生的結果,激勵職工的工作熱情。

對法律明確規定需有職代會或職工大會通過的規章制度,企業制定該類規章制度時必須通過職代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這是職工通過民主程序參與單位民主管理的形式。

2分類

公司規章制度涉及面很廣,包括經營企業管理制度,組織機構管理制度,辦公總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會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員工勤務管理制度,員工培訓制度,員工福利管理制度,生產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質量管理制度,采購管理制度,倉儲管理制度,銷售管理制度,代理連鎖業務管理制度,廣告策劃制度,ci管理制度,進出口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緊急預案,涉危涉化緊急預案,公司產品、技術、信息保密制度等方面。我們的興趣是從合法性的角度和規章制度制作技術層面的視角來對待規章制度。

3注意事項

企業在實際操作中,對于規章制度內容的設置要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合法合理

就是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這是企業規章制度能夠被法律認可的大前提。

具有可操作性

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條款對企業來說沒有比有更好,比如很多企業規定:“員工不遵守執行領導合理指示的視為一般違紀”,何謂“合理”?各有各的說法,實際可操作性極弱。企業一旦按照此條款操作,往往引發勞動爭議。因此,規章制度的條款需要可操作性強的表述。

完備性

盡可能多地考慮生產經營、員工管理中可能發生的情況,避免發生情況后“無法可依”。

邏輯性

特別是在獎懲制度中,對于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采用邏輯遞進的懲罰模式,能夠較好地達到治病救人的效果。

村民自治章程內容篇八

第一條:為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保證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二條:本章程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本村實際,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制定。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范,無論黨員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須嚴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會具體負責實施,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大會監督執行。

第二章:村委會

第三條:村委會由主任一人,委員二人組成,任期三年,受鎮黨委、政府指導,村黨支部的領導。

第四條:村委會工作職責:

1、組織村民認真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2、協助鎮政府開展各項工作,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3、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促進經濟發展,帶領村民致富。

4、為村民辦好事、辦實事、舉辦各種公益事業開展社會救災救濟活動。

5、大力協助維護治安綜合治理,努力解決好村民反映的.問題,促進生產、生活的穩定。結合本村所在規劃區的地理位置,抓住機遇,立足長遠,根據當前黟縣縣委、政府對新區規劃要求,提議本村盡快配合好縣委、縣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規劃,切實有效地對該村亂葬墳地進行規范。

本村委會決定成立公墓管理小組,實行村民自治權利。將對村內村外所需在我村葬墳戶實行專人管理。統一安排地點,統一收取土地占用費。按上級有關部門規劃要求,在過境路外300米以內嚴禁私自葬墳,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違者職責自負。

6、在黨支部的組織領導下,組織村民學習《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切實推進公民道德建設。

第五條:村委會的工作制度

1、村委會成員除參加支部組織學習外,自身還要對黨和政府的有關知識進行自學,不斷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和思想意識,虛心聽取群眾意見。

2、實行村務公開,時間不定期。公開資料:村、組財務收支情景;救濟、救災款物發放情景;上級撥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資金使用情景等。

3、村干部必須以身做則,廉潔奉公,勤奮工作,不以權謀私,充分發揚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與村民商量,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六條:充分發揮村民、黨員的聰明才智,協助村委會解憂排難。

1、調解工作: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調解民間糾紛,協助政府、公安部門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發動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會治安,簽定有效職責書,全面協調政府公安保衛部門做好工作。

3、公共衛生工作:依靠群眾,共同努力,做好本村范圍內的公共衛生和環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第三章:村民小組

第七條:村民小組是村委會的下屬機構,是實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層單位,村委會應加強對村民小組的建設。

1、向本組村民宣傳和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2、執行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及時反映本組村民的合理化意見和要求,并做好本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帶領村民搞好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發展多種經營,進取完成村委會下達的各項任務。

4、辦好本村民組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四章: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第九條:村民會議由村委會召集本村年滿18周歲以上村民過半數參加或三分之二的農戶代表參加,每年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

村民會議行使職權: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2、聽取和審議村委會的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情景報告,評議村委會成員的工作。

3、制定村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4、修改和否決村民代表資格,村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第五章村務公開制度

第十條:村委會應根據本村多數代表意見和提議,對村財務、村務加大力度進行監督。采取有效機制措施,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組成的五人監督理財小組。

1、督促村委會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項制度。

2、檢查、督促村委會落實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

3、反映村民合理化提議、意見、督促村委會即使辦理。

4、檢查、督促村委會村務公開及財務收支情景,協助開展對村團體財務、財產進行審計,并及時公布上墻。

第六章:民主評議黨員干部制度

1、此項工作由支部書記組織實施總負責。

2、上級鎮黨委政府下派干部根據實際情景,應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參加對黨員干部進行民主評議。

第七章:“一事一議”制度

1、村內興辦公益事業籌資項目和標準必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經過,采取“一事一議”專題討論經過,方可實施。

2、實施項目結果情景,定期公布,理解群眾監督。

第八章:社會秩序管理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守法,自覺遵守維護法律尊嚴。各戶家長應做到以身作則,教育好子女學法、懂法,增加自身防范意識。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時刻注意交通安全。

1、不打架斗毆,不尋釁鬧事。

2、禁止捕野生動物。

3、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

4、嚴禁偷盜個人或團體財物,要自覺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害水利、交通、通訊、廣電等公共財務。

5、加強道德修養、講禮貌禮貌、尊老愛幼、鄰里團結和睦相處。

6、學習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做到晚婚晚育、優生優育,嚴格執行“一上二扎”節育措施,杜絕計劃外生育。

第九章:違章處罰

1、情節較輕的由村民小組給予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節較重的,但未能觸犯刑律和治安處罰條例,由治安委員協同村委會給予相應處罰。

3、觸犯法律的由司法公安等機關處理。

第十章:附則

本章程如有與上級機關部門新規定有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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