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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相關管理制度篇一
一、住戶不許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內設備,不許隨意在墻壁、地面 上開門挖洞。
二、宿舍區公共活動場所內,住戶不得任意蓋小房、消防通道、 地下管道和院內整體布局不受影響。
三、樓內供水、供電、供暖設備,嚴禁隨意拆動、改裝。
四、戶用電度表及電線設備,因住戶自行增加設備而超負荷燒壞 電器設備由用戶照價賠償。
五、堅決查處竊電行為,發現竊電者,除按電業局規定罰款外, 并通報本人所在單位。
六、戶用煤氣表的修理、更換、電表測試等費用由住戶自理。
七、戶內碰鎖、電視接收端盒、引線、燈泡、燈管、 燈具、風扇、玻璃等非房屋設備一律自費解決。
八、因使用不當造成門窗損壞由住戶自費修理。
房屋安全相關管理制度篇二
為加強本公司生產區的管理,確保本公司員工及外來單位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確保本公司和外來單位的財產安全,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適用于進入本公司生產區的外來單位及所有外來人員。
3.1各類外來合同中,必須訂有明確具體的安全內容和要求。
3.2外來單位人員進入生產區作業前,必須由總經辦及外來單位負責人對其進行以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規定進行登記。
3.3我公司與外來單位屬于甲方、乙方關系,按有關規定,乙方在生產中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3.4外來人員進入車間必須遵守本公司各項有關規定。
3.5外來單位人員工作時間按我公司作息制度執行,如果要提早或推遲下班,需經總經辦同意。
3.6外來人員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操作,其他專業工種也要有合格的業務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礎知識,普工、雜工等一律不得從事技術性的工作。
3.7外來單位在廠區生產,運輸行車路線必須按本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執行,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5公里。
3.8外來單位所用的噪音設備,不能超過九十分貝,以免影響正常的生產和工作。
3.9外來單位沒有安全防護裝置的機電設備,不得在生產區使用。
3.10外來單位使用本公司電源時,必須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請,再由外來部門按照規定辦理,不得自行其事。
3.11外來單位人員進行危險性的.作業時,須報總經辦審批,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3.12廠區內各種防護設施,如護欄、設備預留口的蓋板、跳板、安全網繩、地溝、操作臺板等,未經本公司生產部同意,不得移動或拆除。
3.13外來工程生產過程中,如遇與合同不同處或合同中難以包括的具體問題須經雙方妥善商定有關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進行。
3.14外來單位人員在生產過程中,要注意保證生產現場道路和通道暢通。每項生產作業完后,必須及時清理現場,否則不予辦理工程結算。
3.15外來人員要遵守本公司各項管理制度,違反者按本公司制度處理。
3.16外來人員在裝卸作業時,須作到文明裝卸,嚴格遵照“操作規程”作業。
3.17外來人員未經有關負責人同意,不得隨意進入與作業無關的生產區域,不準動用生產工具、原料、設備、車輛、設施等。
3.18因外來單位人員在生產區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項損失及其后果,全部責任應由外來單位負責。
3.19本公司對外來單位及生產人員負責監督管理。
3.20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發生事故進行急診或須用救護車輛時,我公司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
房屋安全相關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電務段出租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出租房屋,是指承租方以租賃或者企業委托承租方經營、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場地和處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電務段管轄內租賃房屋。
第四條成立電務段經營安全監督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主管副段長
副組長:綜治辦主任,安全科科長,辦公室主任,經營開發科科長,綜合車間主任、書記。
組員:綜合車間成員。
第二章承租條件
第五條凡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房屋(場所)租賃、承包關系,首先要對承租方的身份、房屋使用用途、經營業務及資信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對從事特種行業的須要求承租方出示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嚴禁將房屋(場所)租賃、承包給非法經營者從事非法活動。
第六條出租房屋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承租方應取得衛生防疫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第七條按有關規定需要取得治安管理許可證的,必須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條與承租方達成協議后,要按照路局關于合同、會簽制度,逐級、逐部門審議、簽認后,方可按照《北京鐵路局多元經營系統出租房屋租賃合同》文本,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承包合同。
第九條出租房屋租賃協議時間為一年。
第十條合同簽訂一式三份(電務段、出租房、承租方),各區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員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臺帳,承租方經營發生變化或承租資金發生變化時,要及時簽訂新的合同文本,保持日常管理的常態。
第四章安全協議
第十一條承租方簽訂出租房屋合同的同時,按照路局《關于修訂經營(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協議書)的通知》中《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協議書》文本,簽訂出租房屋(場所)消防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出租方對所出租房屋(場所)的消防安全負有管理責任,必須明確專人,定期對各種在用設備、電氣線路進行檢查,建立安全檢查記錄,并督促承租方整改各種火災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進行房屋(場所)承包、租賃時,承租方應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自備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工具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配備,并在消防安全協議中明確責任。
第十四條承租方要嚴格遵守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北京鐵路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及當地政府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服從出租方和各級安全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及時整改各種安全隱患。對不執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不服從管理,不及時進行整改隱患的,出租方可終止承包、租賃合同,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管理規范
第十五條各區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員要加強對管內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堅持每10天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禁止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性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七條出租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第六章協議終止
第十八條安全檢查中發現不具備承租條件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不能按期整改的,要終止出租。
第十九條安全檢查中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終止出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請各房管科室、車間遵照本辦法執行,加強出租房屋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電務段經營開發科負責解釋。
房屋安全相關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第4號令)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城鎮各類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房屋改造系指對原有房屋進行加層、擴(搭)建、拆改房屋主體結構以及改變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動。
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系指對房屋結構安全進行管理,從而減少房屋安全隱患,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中心具體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和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定工作,統一使用“xx市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建設、規劃、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對房屋安全性能有疑慮時,可以向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遭受火災、洪水、碰撞等自然、人為因素損害的和未按正常建設程序建造的房屋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六條從事房屋租賃、買賣、抵押、交換等活動,法律、法規對房屋安全有要求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房屋產權人出售危險房屋的,應當告知對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對危險房屋的治理作出約定。
(一)受理申請,制訂鑒定方案;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現狀和結構情況;
(三)現場查勘,詳細檢查、測試、紀錄各種數據和狀況;
(四)復核驗算,進行結構和構件計算、整理技術資料;
(六)簽發文書,使用統一術語,簽發鑒定文書,整理匯總鑒定資料,歸檔備查。
第八條鑒定機構受理申請后,應及時派2名以上鑒定人員至現場查勘。一般項目在15個工作日內、復雜項目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及采取安全措施建議。
第九條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專門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第十一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房屋改造應保證房屋的原有安全性能,并符合城市規劃、抗震、消防、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方面的規定。
不得因改造房屋影響毗鄰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在住宅改造中,不得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不得進行改造:
(一)嚴重損壞未經維修處理的房屋;
(二)有險情或存在危險隱患未經加固處理的房屋;
(三)整幢危險房屋。
(一)在墻體上開門、開窗、開洞口,拆改墻體;
(二)擴大原有門、窗洞口;
(三)明顯增加樓面靜荷載,降低室內地面;
(四)在樓面上開設洞口或擴大洞口尺寸;
(五)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
(六)改變使用功能的;
(七)對原有房屋進行加層、擴(搭)建的;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批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改造結構安全審批申請表》;
(三)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改造結構安全審定書》;
(四)拆改異產毗連房屋相關連承重墻體的,應提供上、下住戶表示同意改造的書面證明。
第十六條房屋改造申請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必須嚴格按審定的改造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和損壞房屋結構。
第十七條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大型建筑物,應指定專人經常進行安全檢查。
在暴風、雨雪季節,或遇其他災害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作好排險解危的各項工作。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達到解除危險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九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所需費用按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發現白蟻蟻情,應按規定向白蟻防治機構報告,及時進行治理。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發現業主或者使用人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行為時,應當及時勸阻,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造成損失的;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又不作出采取安全措施建議而發生事故的。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不如實對房屋安全性能、改造方案的使用安全出具結論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險不查、不報或損壞不修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和用途的;
(四)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改造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改造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改造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七條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各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24日xx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第2號令《xx市市區危險房屋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房屋安全相關管理制度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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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為加強外來單位及人員到我廠作業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隱患,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范圍:適用于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安全作業制度化管理。
責任人:外來施工單位、人員。
內容:
1、進入我廠進行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正確使用、穿戴勞動安全防護用品,消除事故隱患。
2、由于施工單位安全及防護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人身安全、生物安全)方面的一切損失、法律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3、施工單位車輛、人員進出應聽從我廠門衛保安及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排管理。
4、施工單位人員嚴禁進出我廠生產、實驗區域。
5、進出我廠的施工單位材料、物品,須接受我廠門衛及管理人員管理。
6、施工單位用電、用水必須告知我廠設備管理部,由我廠水、電工安排供給;拆除水、汽管道及供電線路時,必須告知設備管理部安排水、電工監管。若自作主張拆除及安裝使用造成浪費及安全事故、人員傷亡的,由施工方負責。
7、暫住我廠施工工棚的施工人員必須遵守我廠作息時間,不許留宿不相關人員,遵守我廠行政辦公室相關管理制度,違者必須按規定接受處罰。
8、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務必積極配合我廠管理人員,協調好各種事項,安全、有序、按質、按量、按時完成我廠施工項目。
9、具體安全方面規定及條款,由我廠與相關單位協商訂立專項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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