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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篇一
1.為了加強公司的日常生產管理,強化生產值班管理機制,落實值班人員的工作職責,解決生產中的突發事件,保障公司正常的生產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生產值班由生產技術部統一管理,主要負責值班人員的安排與調配,并負責各值班記錄的檢查,值班人員的考勤等,保障生產的正常運行。
3.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值班人員。
二、值班模式及人員組成
1.值班時間
值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19:00——次日8:00
周末、節假日:全天24小時
2.值班分為公司、分廠和電鉗工值班。公司值班人員主要有:總經理,生產副總,生產技術部部長及部長助理,質檢處負責人;分廠值班主要有:各分廠、車間主要負責人;崗位值班主要是指電工和鉗工值班。
公司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安排1名公司領導人員、1名分廠或車間以及若干名電工、鉗工人員值班。特殊情況下按公司文件執行。
3.公司領導值班由公司生產技術部負責安排,生產系統人員由各分廠負責安排。
三、值班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1.公司值班領導的職責
1) 負責公司生產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
2) 負責處理公司的緊急事件;
3) 負責對崗位存在的問題進行抽查;
4) 負責值班期間公司的安全保障和治安管理工作;
況、員工勞動紀律情況;
6) 負責認真填寫值班記錄;
7) 負責處理好值班期間公司緊急情況下的車輛使用;
8) 公司交辦的其它事務。
2.公司值班領導的權力
1) 處理公司突發事件的權力;
2) 監督公司生產運行情況的權力;
3) 緊急情況下調用公司車輛及其它物資的權力;
4) 公司賦予的其它權力。
3.分廠值班的職責
2) 負責巡查各生產系統的運行情況,及時作好相關記錄;
3) 負責做好生產現場的安全管理;
4) 負責處理生產現場的突發事件,值班期間發生安全、生產質量以及設備等事故,負責及時到現場組織有關人員處理,并負責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7) 負責監督員工的考勤管理;
8) 負責認真檢查員工的工作完成情況,并記錄考核;
9) 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務。
4.分廠值班領導的權力
2) 有直接安排員工的工作的權力;
3) 有對突發事件先進行處理后匯報的權力;
4) 有管理和監督員工考勤及勞動紀律的權力;
5) 有對不服從管理的員工作提出處理意見的權力;
6) 公司賦予的其它權力。
5.電、鉗工值班的職責
1) 負責設備的巡檢和維護工作,并及時做好相關記錄;
3) 發生設備故障及時參與處理;
4) 負責對現場安全隱患進行檢查和處臵;
5) 公司領交辦的其它事務。
6. 電、鉗工值班的權力
2) 有對發現違章作業行為向值班經理或相關領導匯報的權力;
3) 有對發生設備故障立及進行排除的權力;
4) 公司賦予的其它權力。
四、值班規定
1.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各分廠、部室、車間管理人員仍然是各分廠、部室、車間生產、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負責人,負責各分廠、部室、車間的生產、質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2.每天下午下班之前,各分廠、部室、車間應將當天晚上值班工作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項寫于交班記錄上,并與當天值班領導或值班經理溝通。各值班領導和值班經理應認真閱讀交班記錄,如遇不清楚的,應及時詢問。
3.值班期間,各值班人員應遵守公司相關紀律,穿戴好工作服和其它勞動保護用品。
4.在值班期間,各分廠、部室、車間員工的作息時間由各分廠、部室、車間管理人員安排(包括員工的換班、換休和加班等),若上班人員有變化的,應提前通知值班經理。
5.值班人員應認真填寫好值班記錄,對生產設備運行情況以及在生產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都必須記錄清楚、詳細。在巡檢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方式和處理時間、處理人等都應有詳細的記錄,各值班記錄應妥善保管,以存檔備查。
6.值班經理在值班期間,有權直接安排其它員工的工作,遇到崗位操作或其它技術上的問題,應先詢問中控人員或其它專業人員,不得違章指揮。對不服從管理的員工,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7.值班人員實行值班簽到制度,所有值班人員,包括電鉗工、鏟車司機必須到調度監控室進行簽到,簽到時間公司另行規定,以公司規定為準。
8.值班領導或值班經理,在自己值班期間,應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管理好員工的勞動紀律、安生、設備運行情況等。對發現的“三違”人員要及時根據公司相關制度提出處罰意見。值班期間經公司領導檢查發現員工有違紀行為的,值班經理負連帶考核責任。考核違紀責任人的50%。
9.公司實行值班巡查制度,公司值班領導,要求每4小時對生產廠區巡檢一次,值班經理及其它崗位值班人員, 每2小時對生產廠區巡查一次,并將巡檢情況記錄在案,在記錄本上確認簽字。
10.不值班的管理人員、車間主任、電鉗工、其它相關人員,手機應保持24小時開機,以便聯系工作,不得出現無人接聽或關機等情況。
11.值班人員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場所連續執行任務,不得中途停歇或隨意外出,并須在本公司所指定的地方食宿;值班人員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應先行請假或請其它員工代為值班,請假或請其它員工代為值班的,并按規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出差時亦同,代為值班者應負一切責任。
五、考 核
1.值班人員違反規定的按以下情況予以考核:
度》的相關規定處罰;
2) 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到調度值班室簽到的,罰款20元;
3) 值班人員未對生產廠區進行巡檢的,罰款50元;
4) 值班人員未填寫值班記錄或填寫不認真的,罰款50元;
8) 值班人員不進行工作交接的,罰款50元;
9) 值班經理在值班期間,遇到崗位操作或其它技術上的問題,不詢問其它專業人員,進行違章指揮的,罰款500元。
10) 值班記錄保管不完善,造成記錄損壞或丟失的,罰款50元/本;
11) 值班人員對員工的違紀行為不過問、不制止、不糾正、不處罰的,罰款50元。
2.在值班期間,工作表現突出,或遇緊急情況處理及時、方法妥當,公司根據情況給予獎勵。
六、附 則
1. 本制度經批準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生產技術部管理、監督執行。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篇二
破損定義:只要是不完整的餐具,就視為破損餐具。
目的:降低餐具破損率,提高酒店服務檔,將餐具管理制度責任到人。 原則:誰打破誰負責,無人負責再平攤;員工打破損按餐具原價賠償。
餐具損耗控制在千分之二范圍以內的,為正常損耗。如果破損金額超出酒店規定的破損率2‰時,將按要求直接找到責任人。(自然損耗不包括客賠)。
平攤比例:洗碗間、傳菜1‰;樓面部0.4‰,廚房部0.6‰
三個環節:廚房部;傳菜、洗碗;樓面部
1廚房出品不用破損餐具。
2 傳菜生不傳破損餐具。
3服務員破損餐具不上桌。
監督的機制:
菜肴從廚房出品后會先經過傳菜間,在傳菜間,跑菜的服務員如果發現盤碗有破損,原菜退回廚房換餐具,此破損餐具由指定人員登記(一般是當日廚房間的領班),其破損就歸廚房。
而只要菜一上桌,破損責任就由樓面部承擔(服務該桌的服務員)。
洗碗組清洗后的餐具進入消毒間,每天晚餐結束后,廚房的安全檢查組負責清點洗好的餐具,如有破損,要歸洗碗組。
責任化分:
樓面部經理、廚房廚師長、傳菜部負責人負責登記和直接管理責任;
酒店所有員工都有監督權利。
整體流程:
洗碗間、傳菜部
1.餐具分類擺放、按次序清洗。
2.大小分類。
3.在員工清洗餐具時,領班要監督有無破損。
4.洗碗部領班要經常到后廚查看是否有餐具破損,對破損登記表進行檢查。
5.撤餐具用筐撤,不要超載。
6.餐中隨時撤走空盤(根據工作情況)。
7.傳菜員若打破餐具,未仔細驗收餐具有無破損者,責任分到個人。
8.傳菜員監督服務員。
9. 破損餐具有傳菜主管負責登記。
樓面部
1.嚴格按碼筐標準執行。
2.若打破餐具,未仔細驗收餐具有無破損,服務員承擔責任。
3.員工之間互相監督。
4.破損餐具有樓面部經理負責登記。
廚房
1.餐具要求人工搬運,要輕拿輕放。
2.嚴格驗收盤子有無破損,責任到個人頭。
3.廚房人員相互監督。
4.破損餐具有廚師長負責登記。
門衛、保安
做好監督工。
控制破損管理
傳菜部負責人:真實記錄每日破損情況,破損餐具,詳細登記破損地點、時間和責任人,統一放入破碎桶內,月底由財務部核準并監督處理。
激勵措施:
1.對私藏餐具,私自處理破損餐具隱瞞不報的員工給予開除,工資、押金一律作為破損餐具的賠償。
3.舉報有私藏破損餐具者,酒店對舉報者按餐具賠償價若干倍進行先進獎勵。
4.部門的破損餐具當天未能及時登記的,給予部門負責人50元處罰。
5.不按操作要求使用而造成的破損需賠償2倍。
6.對故意損壞需賠償5-10倍。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篇三
一、目的:為了控制生產成本,規范公司物料管理,保證生產正常進行,物流暢通,加強倉儲人員責任心,特制定本制度。
二、運用范圍:公司所有倉庫及涉及部門
三、內容:
1、物料管理包括:物品購買程序、物品入庫程序、物品領用程序、工具管理程序、倉庫管理制度。
2、物品購買程序:
(1)凡因生產或工作需要,需購置原材料或其它物品,必須由需求部門組長提出申請,并填寫《請購單》,統一由主管審核,廠長批準以后采購部門方可購買,否則由采購部門負責。
(2)玻璃原片由生產部計劃文員申請,生產廠長審批;五金、輔料、勞保用品由其倉管員申請,采購經理審批;機械零配件、電器由機修工負責申請,生產廠長審批,百葉原材料、輔料由其倉管員負責申請,技術部經理審批;其它由各部門負責。
(3)各部門在編制采購計劃時,必須確定合適的數量,保證所需的物品不應發生囤料。造成倉庫占用大量資金。為避免數量嚴重超標,各責任部門應根據生產實際需要和采購周期,制定安全庫存量上報審批。
(4)采購人員必須按照《請購單》上寫的物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進行采購,并確保按時到貨。
(5)倉管員在到貨時憑送貨單驗收到貨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供應商的名稱、到貨時間等內容。做好與質檢部門的聯系,填寫《入庫單》并會同質檢人員簽字,同時做好電子檔臺賬。
(6)采購員必須做好返工與退貨的跟蹤,以免使公司造成損失。對本公司造成實際性損失的,則須向供應商進行索賠。
3、物品入庫程序:
(1)玻璃原片由生產部叉車司機負責點數接收,倉管員進行質量檢驗、簽收,填寫《入庫單》會同叉車工簽字。
(2)玻璃輔料及公司工具由倉管員簽收并填寫《入庫單》,采購經理簽字。
(3)百葉原材料、輔料由其倉管簽收并填寫《入庫單》,技術經理簽字。
(4)倉管人員進行數量清點,確定要入庫的材料數量與《送貨單》、《入庫單》相符。如倉管員沒有進行清點,而將貨物入庫時,造成的損失由倉管員負責賠償。
4、物品領用程序:
(1)各部門領用材料必須憑《出庫單》到倉庫領用材料,嚴禁私自到倉庫領用材料。
(2)《出庫單》由用料部門組長開具,由各部門主管或廠長審核批準,倉庫才能辦理發料。
(3)各部門主管在審核時,必須抱著對公司負責任的態度,嚴格把關,審核所要領用的材料是否真是工作所需要,是否需要那么多的量。
(4)倉管員發料時,必須根據《出庫單》上載明的物料名稱、規格、數量進行發料,不得多發。屬于連續性的物品,不得多發給一個部門(例:手套,護腕等)。
(5)各部門的倉庫領用材料必須指定專人,并經各部門主管同意,領用人員名單在各部門主管,公司管理部備案。
5、工具管理程序:
(1)工具管理涉及工具保管、購買、使用、報廢、調換、退回等內容。
(2)倉庫須建立專門的工具賬本,對每件工具祥細記錄,工具的入庫、在庫、出庫、退回、報廢、調換等詳細內容。
(3)員工領用工具需填寫《工具領用單》經各部門主管批準同意后倉庫才能發放。沒辦理手續倉庫私自發放的,由倉庫管理員負責。
(4)員工領用工具由本人保管,在使用時應文明操作,做好維護保養工作,凡使用不當或丟失、損壞的由本人負責賠償。
(5)員工因各種原因離開公司須先到倉庫辦理工具退庫手續,并有倉庫管理員簽字。人事部門才能辦理離職手續,對缺損的工具由人事部門在核算工資予以扣除。
(6)倉管員在辦理退庫手續時,倉管員仔細檢查工具的好壞,如不能確定則叫設備管理員共同確定。否則損失的工具由倉管員負責。
(7)因使用時間或其它原因工具要求調換的,則應填寫《工具調換申請單》同所在部門主管及設備管理員審核同意,才能到倉庫辦理調換手續。
(8)各部門提出所要的工具,須有各部門提出填寫《請購單》,報請廠長同意,采購員才能采購。
6、倉庫管理制度:
(1)要求各部門,特別是各倉管員必須嚴格按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序進行操作,嚴禁私自更改。
(2)財務部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立即匯報廠長,并提出整改意見。
(3)對不能按本制度進行操作,視情況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經濟處罰。對屢教不改的,又屢次屢犯的,作調離工作崗位或開除出廠處理。
(4)對提出完善意見被公司采納的,特給予公開表彰并給予經濟獎勵。
四.其他規定
1.本制度的修訂權和解釋權屬公司管委會
2.本制度自20xx年3月1日公布執行。
xx有限公司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篇四
二、使用醫保計算機系統,為參保人員提供規范收據和購藥明細,并保存兩年以上,嚴禁在聯網接入設備安裝與醫咻結算無關的軟件,嚴禁聯網設備與國際互聯網聯通,嚴禁在聯網篡改結算數據及ip地址等參數,嚴禁通過專網對信息及網絡系統進行攻擊和破壞。
三、應在藥店顯要位置懸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進政部門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辯認購藥,不得拒絕參保不修改密碼,不得代替參保人員輸入密碼,同時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作明顯標識及明碼標價,區分甲、乙類藥品,營業員要佩帶服務標志,文明用語,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并設參保人員意見投訴箱。
四、必須配備專(兼)職醫療保險管理人員和系統管理人員,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處方調配等崗位的工作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符合州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并持證上崗;營業員須對醫保政策,對所經銷的藥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熟悉并正確宣傳醫保政策,幫助參保人員解決購藥困難。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無償提供政策咨詢、圈存、修改密碼、醫保卡余額查詢等服務。
六、要保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的供應,經營品種不少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的80%,并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備藥清單,包括藥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劑型等詳細資料向藥店備案,藥品合格率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發生假藥案件。
七、從符合規定的渠道采購藥品,保證體系,嚴格藥品驗收,儲存、零售管理,確保藥品安全有效。
八、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政策,實行明確標價,接受人辦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醫保經辦機構,藥品監督部門、物價部門、衛生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參保保員的監督。
九、參保人、證(居民身份證)卡(醫保ic卡,不同)相符,發現就診者與所持卡,證不符時,應拒絕配藥,因病情原因醫保人員本人不能親自前來開藥的,其委托人須持委托書,方能按規定開藥,經查驗證有關項目所持處方相符無誤后調劑的處方必須由藥師審核簽字以備核查。
十、醫保人員到藥店購藥時,應認真按照以下原則給藥,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藥量,相同治療效果的.藥品原則上不能超過2種,輔助的藥不能超過2種。
十一、必須每天將售出藥品有關醫保數據上傳,并保證上傳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上傳內應包括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卡id卡)號,藥品通用名,規格、劑型、價格、數量、金額、購藥、時間必須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的24小時之前上傳完當月數據,次月2號前(遇節假日順延)。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篇五
第一條 為保持清潔、整齊的環境,以保證人住公司宿舍的人員在工作之余能夠得到充分的休息,建設一個良好的集體生活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居住公司宿舍的員工和工人。
術 語
第三條 公司宿舍包括公司在a地的宿舍和在各工廠的宿舍,分為員工宿舍和工人宿舍。
第四條 員工宿舍指專門為公司員工提供的宿舍,包括總部員工宿舍和工廠員工宿舍。
第五條 總部員工宿舍指公司為所有在公司工作不滿6個月(自人職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員工及工作滿6個月以上外派到××市以外地區長期工作的員工所提供的宿舍。
第六條 工廠員工宿舍指公司在各工廠為駐廠工作員工提供的宿舍。
第七條 工人宿舍指公司為在公司各工廠工作的工人提供的宿舍。
工作職責
第八條 行政部負責公司所有宿舍的安排、管理、協調和控制。
第九條 各工廠辦公室負責對所在工廠宿舍的管理和協調。
第十條 各宿舍舍長負責對本宿舍的管理和協調。
第十一條 行政部負責解釋此制度。
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宿舍入住的條件。
1.在公司工作不滿6個月的員工可人住公司宿舍。
2.在公司工作在6個月以上但外派到××市以外地區長期工作的員工可人住公司宿舍。
3.在各工廠工作的工人可人住公司在工廠安排的宿舍。
4.所有住宿人員必須符合身體健康,無傳染病,無吸毒、賭博等不良嗜好等條件方可入住。
5.所有人員在人住前必須自愿接受并保證遵守此制度方可人住。
第十三條 宿舍管理。
1.住宿人員在申請住宿之前應填寫《住宿登記表》,由公司行政部或工廠辦公室統一整理備案。
2.宿舍租金由公司統一支付,水電煤氣費及物業管理費由住宿人員個人承擔(工廠自建宿舍由工廠統一支付水電費),住總部員工宿舍的員工不再享受公司有關制度中規定的相應的住房補貼。
3.住宿人員離職(包括自動辭職、辭退等)或住宿期限已到,應于離職或到期之日起3日內搬離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補償費或搬家費;如發現損壞宿舍物品者,要照價賠償。
4.嚴格宿舍分類,員工和工人不得混住。
5.住宿人員不得將宿舍轉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居住資格,并追究相關責任,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6.公司宿舍一般不允許留宿外來人員,但如有特殊情況而需要留宿的,應提前征得行政部或工廠辦公室的同意,并填寫《外來留宿人員登記表》。
7.宿舍內由公司提供的所有器具設施(如電視、床鋪、床墊、衣柜、桌子、凳子及宿舍原有廚衛設備、門窗、墻壁和地面等),住宿人員有義務維護其完好。如有疏于管理或惡意破壞者,由其負擔修理費或賠償,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8.公司行政部及工廠辦公室應當定期對宿舍進行檢查,并填寫《公司宿舍檢查情況表》,住宿人員不得拒絕接受檢查。
9.每間宿舍設舍長一名,其職責如下:
(1)負責監督管理宿舍的一切內務。
(2)負責監督宿舍人員維護宿舍環境衛生。
(3)負責住宿人員的相關材料的管理,如個人安全、緊急聯絡人等。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宿舍長應當及時通知行政部或工廠辦公室。
1.違反宿舍管理制度,且情節嚴重。
2.宿舍內出現違法行為或火災等事件。
3.住宿人員身體不適以至病重的,并且應當及時送醫院及通知其親友。
4.住宿人員需要留宿親友的。
第十五條 公司宿舍住宿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服從公司的安排、監督和管理。
2.不得在宿舍內使用或存放危險品、易燃品和違禁品。
3.起床后將被褥疊放整齊。
4.換洗的衣物不得堆積在室內(陰雨天除外),暫時不用的衣、鞋等必須放人櫥內和床下,不得隨意擺放。
5.使用電視、收音機時,不得妨礙他人休息;就寢后不得影響他人睡眠。
6.貴重物品應存放妥當,盡量不要存放于宿舍,否則出現丟失情況后果自負。
7.宿舍內的垃圾應當集中傾倒在指定地點。
8.房間衛生由住宿人員輪流負責,由宿舍長制定值日表并嚴格執行。
9.提高安全意識,注意防火防盜。
第十六條 住宿人員發生一下行為之一的,應立即取消其住宿資格,并如實呈報其部門經理和總經理進行處理。
1.不服從公司安排、監督和管理的。
2.在宿舍賭博、斗毆、酗酒的。
3.蓄意破壞宿舍內物品或設施的。
4.經常妨礙宿舍安寧,影響宿舍安定團結,屢教不改的。
5.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的。
6.有偷竊行為的。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實施。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篇六
為了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藥物合理應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總后勤部衛生部共同制定了《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全文共七章四十六條,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藥物合理應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是指醫療機構以病人為中心,以臨床藥學為基礎,對臨床用藥全過程進行有效的組織實施與管理,促進臨床科學、合理用藥的藥學技術服務和相關的藥品管理工作。
第三條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軍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軍隊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和藥學工作是醫療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定設置藥事管理組織和藥學部門。
第五條 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方可從事藥學專業技術工作。
第六條 醫療機構不得將藥品購銷、使用情況作為醫務人員或者部門、科室經濟分配的依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得在藥品購銷、使用中牟取不正當經濟利益。
第七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其他醫療機構應當成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
二級以上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委員由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臨床醫學、護理和醫院感染管理、醫療行政管理等人員組成。
成立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的醫療機構由藥學、醫務、護理、醫院感染、臨床科室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藥師、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組成。
醫療機構負責人任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主任委員,藥學和醫務部門負責人任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副主任委員。
第八條 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應當建立健全相應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藥學部門負責。
第九條 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的職責:
(二)制定本機構藥品處方集和基本用藥供應目錄;
(七)對醫務人員進行有關藥事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合理用藥知識教育培訓;向公眾宣傳安全用藥知識。
第十條 醫療機構醫務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與醫療機構藥物治療相關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功能、任務、規模設置相應的藥學部門,配備和提供與藥學部門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
三級醫院設置藥學部,并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二級科室;二級醫院設置藥劑科;其他醫療機構設置藥房。
第十二條 藥學部門具體負責藥品管理、藥學專業技術服務和藥事管理工作,開展以病人為中心,以合理用藥為核心的臨床藥學工作,組織藥師參與臨床藥物治療,提供藥學專業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藥學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操作規程和工作記錄,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二級以上醫院藥學部門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等學校藥學專業或者臨床藥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及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除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以外的其他醫療機構藥學部門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等學校藥學專業專科以上或者中等學校藥學專業畢業學歷,及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五條 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是對醫療機構臨床診斷、預防和治療疾病用藥全過程實施監督管理。醫療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合理用藥原則,尊重患者對藥品使用的知情權和隱私權。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依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和中成藥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制定本機構基本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建立并落實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級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由醫師、臨床藥師和護士組成的臨床治療團隊,開展臨床合理用藥工作。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遵循有關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路徑、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
說明書
等合理使用藥物;對醫師處方、用藥醫囑的適宜性進行審核。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配備臨床藥師。臨床藥師應當全職參與臨床藥物治療工作,對患者進行用藥教育,指導患者安全用藥。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臨床用藥監測、評價和超常預警制度,對藥物臨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經濟性進行監測、分析、評估,實施處方和用藥醫囑點評與干預。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藥品不良反應、用藥錯誤和藥品損害事件監測報告制度。醫療機構臨床科室發現藥品不良反應、用藥錯誤和藥品損害事件后,應當積極救治患者,立即向藥學部門報告,并做好觀察與記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用藥錯誤和藥品損害事件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結合臨床和藥物治療,開展臨床藥學和藥學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制訂相應管理制度,加強領導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處方管理辦法》、《國家處方集》、《藥品采購供應質量管理規范》等制訂本機構《藥品處方集》和《基本用藥供應目錄》,編制藥品采購計劃,按規定購入藥品。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訂本機構藥品采購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藥品成本核算和賬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藥品購入檢查、驗收制度;不得購入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藥品。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臨床使用的藥品應當由藥學部門統一采購供應。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審核同意,核醫學科可以購用、調劑本專業所需的放射性藥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藥品的采購、調劑活動,不得在臨床使用非藥學部門采購供應的藥品。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訂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定期對庫存藥品進行養護與質量檢查。藥品庫的倉儲條件和管理應當符合藥品采購供應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化學藥品、生物制品、中成藥和中藥飲片應當分別儲存,分類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性藥品應當另設倉庫單獨儲存,并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制訂相關的工作制度和
應急預案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的藥品,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使用。
第二十八條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處方管理辦法》、藥品調劑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認真審核處方或者用藥醫囑,經適宜性審核后調劑配發藥品。發出藥品時應當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指導患者合理用藥。
為保障患者用藥安全,除藥品質量原因外,藥品一經發出,不得退換。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門急診藥品調劑室應當實行大窗口或者柜臺式發藥。住院(病房)藥品調劑室對注射劑按日劑量配發,對口服制劑藥品實行單劑量調劑配發。
腸外營養液、危害藥品靜脈用藥應當實行集中調配供應。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要建立靜脈用藥調配中心(室),實行集中調配供應。靜脈用藥調配中心(室)應當符合靜脈用藥集中調配質量管理規范,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技術審核、驗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調配靜脈用藥。在靜脈用藥調配中心(室)以外調配靜脈用藥,參照靜脈用藥集中調配質量管理規范執行。
醫療機構建立的靜脈用藥調配中心(室)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制劑管理按照《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藥品的藥學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本機構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8%。建立靜脈用藥調配中心(室)的,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另行增加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數量。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任務、規模配備適當數量臨床藥師,三級醫院臨床藥師不少于5名,二級醫院臨床藥師不少于3名。
臨床藥師應當具有高等學校臨床藥學專業或者藥學專業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并應當經過規范化培訓。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考核和管理,制訂培訓計劃,組織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畢業后規范化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將完成培訓及取得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情況,作為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考核、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專業崗位聘任的條件之一。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藥師工作職責:
(八)其他與醫院藥學相關的專業技術工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的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從事藥學專業技術工作或者聘其為藥學部門主任。
(四)非藥學部門從事藥品購用、調劑或制劑活動的;
(六)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違反藥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其情節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臨床藥學:是指藥學與臨床相結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為中心,研究與實踐臨床藥物治療,提高藥物治療水平的綜合性應用學科。
臨床藥師:是指以系統藥學專業知識為基礎,并具有一定醫學和相關專業基礎知識與技能,直接參與臨床用藥,促進藥物合理應用和保護患者用藥安全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危害藥品:是指能產生職業暴露危險或者危害的藥品,即具有遺傳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對生育有損害作用以及在低劑量下可產生嚴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藥品,包括腫瘤化療藥物和細胞毒藥物。
藥品損害:是指由于藥品質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造成的對患者的損害。
用藥錯誤:是指合格藥品在臨床使用全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藥不當。
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中藥飲片的管理,按照《醫院中藥飲片管理規范》執行。
第四十五條 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可不設藥事管理組織機構和藥學部門,由機構負責人指定醫務人員負責藥事工作。
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可不設藥事管理組織機構和藥學部門,由中醫藥和民族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藥事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衛醫發〔20xx〕24號)同時廢止。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篇七
一、認真落實各項醫療核心制度,開展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保證醫療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醫務科深入科室,現場提問首診負責、三級醫師查房、疑難病例討論、危重患者搶救、會診、術前討論、死亡病例討論、交接班等核心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為了達到醫療質量安全管理與持續性改進,我院成立的“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委員會制訂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方案,醫務科每周下科室抽查運行病歷,病案室每月查看歸檔病歷,進行病歷內涵的查看,查看會診到達時間及會診內容的填寫等,對查出的問題,醫務科及時與科室主任及相關人員進行溝通,每月下發“督導反饋”,要求及時整改。督促各科室嚴格落實《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手術安全核對制度》等,規范病歷書寫和手術安全核對工作,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為促進醫療質量進一步提高,保障醫療安全,提高醫務人員專業素質,醫務科每月進行一次以上院內培訓,每季度進行一次三基等業務考試,鞏固和提高了醫務人員的理論知識。
三、落實患者安全目標,妥善處理醫療安全不良事件,醫務科統一收集、核查醫療安全事件,制訂了防范預案和處理程序,對全體員工進行了培訓和教育。建立和完善特殊情況下醫務人員之間的有效溝通,制訂了“危急值”報告制度和處置流程,制訂了手術患者術前制度,制訂了手術安全核查與風險評估制度等。
四、加強重點科室的管理。現場對急診科所有人員進行心肺復蘇考試,對綠色通道執行情況及急會診落實情況進行模擬訓練等。
五、自查中存在問題:
1、個別人員對核心制度掌握不到位;
2、醫技科室搶救設備、藥品準備不充足;
3、個別科室會議意見過于簡單,字跡潦草,有缺簽名現象;
4、我院未實施臨床路徑。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篇八
根據《無錫市住院病歷質量判斷標準》要求,結合我院住院病歷運行實際,特制訂本規定。醫務科作為質量控制部門,負責對本規定進行監督和實施。
一、有關醫護人員均應熟知《病歷書寫規范》及《無錫市住院病歷質量判斷標準》并認真執行,科主任、護士長對本科室病歷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研究解決,科室有關會議應該把病歷質量管理問題作為重點內容之一,科主任為病歷質量第一責任人,各科室的病歷質量監督員要按要求及時向科室負責人反饋病歷運行情況。
二、住院病歷必須在24h內完成,首次病程錄必須在病人入院后8h內完成,病人出院后病歷必須在24h內歸檔。首次病程錄8小時內未完成的每次扣10元,住院病歷24小時內未完成的每次扣10元,病人出院后病歷72小時內未歸檔的每次扣50元。
三、病歷不允許用膠帶、刀片等涂改,如要修改需用雙橫線,如發現兩處以上明顯涂改,每份病歷扣20元。
四、在檢查中發現主訴不能導致第一診斷的扣50元。
五、現病史中必須要有診斷資料,無鑒別診斷的扣20元。
六、首次病程記錄中對待診、待查病人缺診斷討論(鑒別診斷)或診斷討論無針對性(形式化,未結合實際病情展開討論)或無主治以上醫師審簽,發現一次扣20元(對于上級醫師的審簽意見應尊重,可以探討,或探討后達成一致后執行)。
并追查上級醫師的責任)。如未完成每份扣20元。
八、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未對危重、疑難病人進行查房或者查房后未對病情進行分析和對進一步診療提出意見,發現一次扣20元(為避免出現上級醫師已做以上工作,但床位醫師未記錄的現象,對床位醫師一并處罰,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有責任對所查病人的查房記錄及時審簽)。
九、在病程記錄中,應及時記錄對病情變化、檢查結果異常的分析、判斷、處理及處理結果,如未記錄,追查床位醫師的責任,每次扣20元。(床位醫師不在,追查值班醫師的責任,絕對不允許因為要完成以上工作而不去處理病情,或四處尋找床位醫師而置病人病情于不顧,應該是邊處理邊與床位醫師聯系)。
十、病程記錄應對會診意見和執行情況進行記錄,如無及時記錄每次扣10元。
十一、對重要醫囑的更改理由,重要治療措施,在病程記錄中必須及時記錄,如檢查未有記錄每一處扣10元。
十二、對于確診或治療有困難的病人和應討論的手術病例,病程記錄中應記錄以科室為單位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床位醫師有權利向科室提出科內討論,討論結果必須要有進一步的診療意見,病歷質量判斷標準也明確指出,如果這種討論僅有床位醫師和主持者的發言記錄則視為重度缺陷,如未開展這項工作每次扣50元。
十三、手術記錄的完成時間為當日當班完成,未及時完成扣50元。
十四、植入體內的人工材料的條形碼未粘貼在病歷中扣50元。 十五、病程記錄中缺術后3天內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的每一次扣20元。
十六、治療措施明顯不正確,或不及時而貽誤搶救與治療的,這對于病歷質量來講屬重大缺陷,從醫療行為來講則是對病人的極端不負責任,院部將另行討論處理。
十七、慢性消耗性疾病患者臨終前按照新標準要有搶救與治療記錄,如無記錄每次扣20元。
十八、病歷質量標準對死亡病例要以科室為單位進行討論,討論中有兩項內容必須寫清,即:死因分析和診療過程中的經驗教訓,且以上內容不能僅為床位醫師與主持者發言,無討論每次扣50元,討論記錄不符合規定每次扣30元。
十九、病程記錄與護理記錄必須一致,否則每次扣20元。 二十、知情同意(包括手術、特殊檢查的患者簽名)或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均要落實到位,落實不到位每次扣10元。
二十一、病危病人一定要發放書面病危通知書,在檢查中發現未發放的每次扣50元。
二十二、遇上級部門抽查病歷時,對于甲級病歷達標科室給予1000元獎勵,另甲級病歷書寫者每份200元獎勵,若科室出現丙級病歷,扣除科室獎金500元,該份病歷書寫者扣100元,并影響晉升晉級。
注:鑒于臨床工作的特殊性和工作量的不可預測性,對醫務科在實施督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院長辦公會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討論并作出處理的決定。每份病歷累計扣款不超100元。
宜興市周鐵醫院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篇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頒布了《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辦法》,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規范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保證用藥安全、有效、經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是指醫療機構內以醫院藥學為基礎,以臨床藥學為核心,促進臨床科學、合理用藥的藥學技術服務和相關的藥品管理工作。
第三條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 醫療機構藥事工作是醫療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醫療機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應設立藥事管理組織和藥學部門。
第五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方可從事藥學專業技術工作。非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藥學專業技術工作。
第二章 藥事管理組織
第六條 二級以上的醫院應成立藥事管理委員會,其他醫療機構(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除外)可成立藥事管理組。藥事管理委員會(組)監督、指導本機構科學管理藥品和合理用藥。
三級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委員由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臨床醫學、醫院感染管理和醫療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二級醫院的藥事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情況由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上述人員組成。其他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組,可以根據情況由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上述人員組成。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委員會(組)應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
第七條 藥事管理委員會(組)由5~7人組成。其中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名。機構主管負責人任主任委員,藥學部門負責人任副主任委員。
藥事管理委員會(組)的日常工作由藥學部門負責。
第八條 藥事管理委員會(組)的職責是:
(二)確定本機構用藥目錄和處方手冊;
(三)審核本機構擬購入藥品或配制新制劑及新藥上市后臨床觀察的申請;
(七)組織藥學教育、培訓和監督、指導本機構臨床各科室合理用藥。
第三章 藥學部門
第九條 醫療機構(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除外)應根據本機構的功能、任務、規模,在保質保量完成醫療機構藥事工作的基礎上,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相應的藥學部門。
第十條 藥學部門在醫療機構負責人領導下,負責本機構藥事管理,按照《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監督、管理本機構臨床用藥和各項藥學服務。
第十一條 藥學部門要建立以病人為中心的藥學保健工作模式,開展以合理用藥為核心的臨床藥學工作,參與臨床藥物診斷、治療,提供藥學技術服務,提高醫療質量。
經藥事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核醫學科可購售本專業所需的放射性藥品。其他科室不得從事藥物配制或藥品購售工作。
第十二條 三級醫院藥學部門負責人應由具有藥學專業或藥學管理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擔任;二級醫院藥學部門負責人應由具有藥學專業或藥學管理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并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擔任;一級醫院和其他醫療機構藥學部門負責人應由具有藥學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并具有藥師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擔任。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根據藥學工作實際需要配備與其任務相適應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 藥學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技術操作規程和相應的工作制度。制定自配制劑質量標準,負責自配制劑原料和成品的質量檢驗;抽檢購入、貯存和調配的藥品的質量。
第十五條 各項檢驗記錄(原始記錄、檢驗依據、檢驗結論)必須完整,檢驗報告書寫清楚,并經復核簽字后存檔。
第四章 臨床藥學管理
第十六條 臨床藥學工作應面向患者,在臨床診療活動中實行醫藥結合。臨床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參與臨床藥物治療方案設計;建立重點患者藥歷,實施治療藥物監測,開展合理用藥研究;收集藥物安全性和療效等信息,建立藥學信息系統,提供用藥咨詢服務。
1.深入臨床了解藥物應用情況,對藥物臨床應用提出改進意見;
3.進行治療藥物監測,設計個體化給藥方案;
4.協助并指導護士做好藥品請領、保管和正確使用工作;
6.提供有關藥物咨詢服務,宣傳合理用藥知識;
7.結合臨床用藥,開展藥物評價和藥物利用研究。
第五章 藥物臨床應用管理
第十八條 藥物臨床應用是使用藥物進行預防、診斷和治療疾病的醫療過程。醫師和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藥物臨床應用時須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第十九條 醫師必須尊重患者對應用藥物進行預防、診斷和治療的知情權。醫務人員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在做好觀察與記錄的同時,必須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二十條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發現處方或醫囑所列藥品無治療意義或可能對患者造成嚴重損害,應提出質疑或拒絕調配;對違反治療原則,濫用藥物或藥物濫用者應按規定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的新藥臨床研究必須嚴格執行衛生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任何醫療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新藥臨床研究。違反規定者,將依法嚴肅處理,所獲數據不得作為新藥審批和申報科技成果依據。
第六章 藥品供應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藥學部門要掌握新藥動態和市場信息,制定藥品采購計劃,在保證藥品供應前提下,加速周轉,減少庫存。同時,做好藥品成本核算和帳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藥品采購要實行公開招標采購或參加集中招標采購。藥學部門要參與藥品采購工作,建立并執行藥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藥學部門必須制定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藥品倉庫應具備冷藏、防凍、防潮、避光、通風、防火、防蟲、防鼠等適宜的倉儲條件,保證藥品質量。
第二十五條 化學藥品、中成藥和中藥飲片應分別儲存、分類定位、整齊存放。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性藥品必須另設倉庫,單獨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并監督使用。
第二十六條 定期對庫存藥品進行養護,防止變質失效。
過期、失效、淘汰、霉爛、蟲蛀、變質的藥品不得出庫,并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七章 調劑管理
第二十七條 藥品調劑工作是藥學技術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門診藥房實行大窗口或柜臺式發藥,住院藥房實行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單劑量配發藥品。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處方管理制度,認真審查和核對,確保發出藥品的準確、無誤。發出藥品應注明患者姓名、用法、用量,并交待注意事項。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超劑量的處方,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為保證患者用藥安全,藥品一經發出,除醫方責任外,不得退換。
第二十九條 根據臨床需要,可建立全腸道外營養和腫瘤化療藥物等靜脈液體配制中心(室),實行集中配制和供應。
第八章 臨床制劑管理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配制制劑,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應當是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取得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文號的品種。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配制制劑,必須具有能夠保證制劑質量的設施、管理制度、檢驗儀器和衛生條件。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的,憑醫師處方在本醫療機構使用,不得在市場銷售。
確屬臨床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方可在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配制制劑所用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應符合藥用標準。
第九章 藥學研究管理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創造條件,支持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結合臨床實際工作需要開展藥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藥學研究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4.開展藥學倫理學教育,遵循職業道德,改善并不斷提高藥學研究質量。
第三十七條 藥學研究必須尊重受試者的隱私權和知情權,不得損害受試者利益。
第十章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與管理
第三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在醫療機構內從事相應的藥學專業技術活動。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負責對本單位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十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重視臨床藥師的培養和使用,充分發揮其在臨床藥物治療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要制定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計劃,組織醫療機構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按規定參加規范化培訓和繼續教育,并將完成培訓計劃和取得規定的繼續教育學分,作為考核和晉升高一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及聘任的條件之一。
(一)在執業活動中,醫德高尚,在醫院藥學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對藥學學科的發展和藥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的;
(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