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漢語詞語,公文的一種格式,是指對上級有所陳請或匯報時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那么,報告到底怎么寫才合適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報告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法律案件分析報告篇一
案例一:鑫鑫是剛剛入園的小朋友,比較淘氣。一天,幾個孩子都說自己的彩筆不見了,也有的說鉛筆不見了,在對附近幾個小朋友的詢問中得知:原先是鑫鑫小朋友拿的,最終這些東西真的在他的書包里找到了。
案例二:寧寧小朋友帶來了可比克餅干,餅干盒里是一個包裝精美的金屬圓筒,寧寧吃完餅干后把圓筒放入了書包,但是在進行過戶外游戲后,圓筒卻不翼而飛了。當我問起圓筒跑到誰的書包里去了,千萬抓好啊,要不然,圓筒還會往外跑的,見劉文琪小朋友神色有異,原先圓筒被她拿去了。
以上三個案例均是在幼兒園里小朋友拿別人東西的行為,如果這樣的行為發生在成人身上就是名副其實的偷竊,可當這些事情發生在四五歲的孩子身上時,我們能說他是偷嗎當然不能,非但不能說,還要慎之又慎地處理。
深究孩子出現上述行為的原因,我認為有以下三點:
這個年齡段的孩子好玩,好奇心強,見到新奇的、喜歡的東西總是愛不釋手。加上孩子們的思維總被想象所左右,不能夠清楚地區分“自己的”和“別人的”這兩種概念,一不留意就會把別人的東西藏起來據為己有。從幼兒心理學的角度去分析,這種行為也就不足為奇了。案例二就是這種狀況。包裝精美的金屬圓筒十分好玩,琪琪小朋友特別喜歡,因此便把它放入自己的書包里,并沒有任何別的復雜動機。在見到劉文琪的神色有些慌張后,我就和她講道理:“琪琪,寧寧丟了東西多著急呀!圓筒是寧寧的,你要是喜歡,就讓媽媽去買,好嗎要是你喜歡的東西也丟了是不是也著急呀你幫他把圓筒送回家吧。”透過一番講道理,孩子也逐漸明白了別人的東西不能拿的道理,并把圓筒送還了回去。
這種狀況應引起我們的重視,同時和家長之間的溝通也十分重要。
案例一中,鑫鑫小朋友剛剛上幼兒園,媽媽還未曾給他買彩筆、鉛筆和本子,自己沒有而別的小朋友有,而別人的正是自己想得到的。別人能夠寫字、畫畫、涂色,自己卻不能,孩子必須會想“那要是我的該多好”,所以把想要的東西統統放人自己的書包,愿望最后得到滿足了。在與鑫鑫的媽媽交談后,他也有了自己的彩筆、鉛筆,這種現象就再也沒有發生過。
這類狀況十分嚴重,案例三就屬于這一種。
此刻每個孩子都生長在蜜罐里,是家中的小太陽,處于中心位置。家長對于孩子的要求,不論合理不合理都會盲目滿足,致使孩子習慣了想要什么便來什么的生活,養成了自私任性、心中沒有他人的不良習性。別人的東西我此刻沒有,但我想要就拿了;別人帶了好吃的我想吃,于是就給吃了;他的玩具好玩我喜歡,就放進自己的書包里帶回家了。這就屬于一種十分霸道的行為了,這與孩子在家中處于中心地位是有著很大關系的。因此我們務必與家長做好溝通工作,請家長不要一味地遷就、迎合孩子。俗話說“慣子如殺子”,這樣下去對孩子是沒有好處的。
針對“小朋友拿別人東西”的行為,認真地總結出原因,然后對癥處理,想必一切就會迎刃而解了。但在處理的過程中,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因事而異
所謂“一把鑰匙開一把鎖”,事情發生了先要看嚴重程度如何,能自己處理的盡量自己處理,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要事事都與家長溝通,因為孩子在園有了問題尤其是像這種事情,家長總是有些避諱。
(二)因材施教
每個孩子都有自己的性格特點,每個家長的文化層次、素質水平也不盡相同,一旦出現問題時必須要因人而異,針對不同的孩子不同的家長采取不同的方法。對素質高、明事理的家長,能夠開門見山地說,并一齊討論處理辦法;對文化層次低、態度強直的家長,能夠委婉地講明事情,并以商量的口氣征求他們的意見。
(一)透過教育使孩子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別人帶來的麻煩,千萬不要對孩子說“偷”這個字眼,幫忙孩子建立‘‘自己的”和“別人的”這兩種不同的概念。
(二)不能大發雷霆,夸大嚴重性,給孩子心中留下陰影,帶來心理壓力。
(三)不能不管不問,聽之任之,助長其不良行為。孩子小時候的不良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長大后很容易鑄成大錯。
(四)不能礙于面子,漠然處之,使孩子認識不到自己已經做錯事了,子不教父之過,長大后再出現問題則追悔莫及。
“老師,××拿我的東西了。”這樣一句看似很平常的話,其實里面隱藏著很大的學問,不可忽視。作為老師,要以敏銳的眼光洞察孩子的行為,用專業的理論研究孩子的心理,春風化雨般地化解孩子成長道路上的種種問題.潤物無聲地幫忙孩子逐漸樹立正確的觀念,力求讓孩子健康快樂、用心向上地成長。
法律案件分析報告篇二
中心接待大廳主要用于接待遇到法律難題的群眾的來訪。作為法律援助愛心大使,援助中心的法律咨詢員,我的職責就是每天坐在大廳里接待來訪群眾,向他們耐心解答相關的法律問題。大部分案子法律援助程序的開端也來自于接待大廳的工作,如果我們一旦發現符合法律援助的情況或者當事人到中心來申請法律援助的時候,我們就會立刻向中心主任進行申請批準。在中心接待大廳作法律咨詢員的時間里,我接待了很多來訪的群眾,也接受了很多符合條件的群眾的法律援助申請,學到了不少東西,在向別人解答問題的時候,我很高興能夠把自己學到的東西服務于社會,在服務社會的同時也提升了自己的專業水平。
做咨詢員對我影響最大的方面是接人待物。因為來訪的大部分都是處于弱勢地位的群眾,這部分人可能在來中心咨詢之前已經遭受過很多的不幸,因此很多帶著對社會不滿、對法律持懷疑的態度,而且很多人的情緒也不穩定,這就鍛煉我與人打交道的能力方面起到了考驗作用。接待來訪群眾,我認為要達到兩個目的,一方面恢復他們作為一個正常社會公民對法律、對社會的信任;另一方面讓他們能夠得到解決問題切實可行的方法。但是要達到這兩個辦法,確實要使出渾身解數,有時候如果遇到情緒很激動的群眾時,更是難上加難。我的做法是,盡量使自己的語氣變得平緩,多聽當事人敘述,解答問題時一定要緊扣法律依據,如果遇到情緒激動的群眾,一定要更加耐心地向他們解釋相關的法律條款和政治制度。
法律援助熱線是整個xx地區的法律援助熱線,接線員的職責是義務為他人電話解答法律咨詢。每天除了來訪的群眾外,還有眾多的來電咨詢法律問題。因為電話咨詢的特殊性,很多事情沒有面對面咨詢的那種方便,因而解答電話咨詢要求咨詢員能夠更加簡單明了地回答當事人的問題,需要比較好的概括能力,也要求咨詢員對法律精神的理解有更高的理會。從電話咨詢的要求可以看到咨詢員能力提高的方面。我在回答電話咨詢的時候,一般盡量做到多問情況、多回答法律條款、少帶感情—色彩和少說無關緊要的事情。
通過基層實踐工作,我也清醒地看到自己還存在許多不足,主要是:
一、對辦公室工作了解還不夠全面,有些工作思想上存在應付現象;
二、工作的創造性還不夠強, 缺少吃苦耐勞、艱苦奮斗的精神;
三、學習掌握新政策、新規定還不夠,對新形勢下的工作需求還有差距;
四、調研工作不夠深透,工作方法上還有待改進。這些不足,我將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改進提高,爭取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
總之,通過努力學習和不斷摸索,收獲很大,我堅信工作只要盡心努力去做,就一定能夠做好。一年的基層鍛煉,我感受到法律的神圣與莊嚴,盡管我接觸的工作還是有限,或許所作的僅僅是法律咨詢、行政工作;然而卻系統掌握一些程序上的東西和對待工作的那份嚴謹。或許在外人看來,法律援助工作是清閑的,當我真正走進去的時候才發現事實并非如此,他們的工作要不的半點馬虎,并且有些工作還需要主動地克服困難去開展。有的.時候也覺得自己有經驗,或是由著自己的判斷來處理事情,所以出現了不少的問題,給領導添了不少麻煩,使自己當時無法解決難題,最后在領導的幫助下都解決了問題,事后才知道自己的社會閱歷缺乏,或是處理方法不當,我決心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多提高自己的素質與休養,結合實踐的所見所聞所想,試圖從思考中開始,在學理的角度上分析、接觸、論證新事情、發現新問題。多學習為人處世的哲學,才能夠超越自己,爭取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更大的進步!
法律案件分析報告篇三
一、選題范圍
在具體的案例或者某一類型的案例做分析報告。
二、報告內容
所有報告均應為對實際案例的分析論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案由
即對案例提供內容的高度概括,
2.案情
案情材料應當事實完整、要素齊備、行文簡潔、層次清晰、,涉及個人隱私的,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不得使用與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當事人名稱、地名等具有明確指向性的內容(案件原始材料應當附隨報告提交,并注明案件來源或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
3.案件焦點
應當根據案情歸納、提煉、列舉出案件焦點所在,如“本案焦點在于:1.關于合同的效力問題;關于合同的履行方式問題;3??”等。
4.爭議與分歧
意見
從學理和司法實踐的角度,提煉出
法學理論
研究的問題,應當至少具有兩種以上的觀點、主張或意見,并清晰、明了地敘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據。5.研究結論
應當明確表作者對于案件性質或其處理意見的觀點和看法,并從法學理論和
法律
規定兩方面詳細闡明其理由和依據,使研究結論有助于解決案例本身,或者為解決類似案件提供有益幫助,或者提出理論上需要深化的問題。一個完整的案例分析材料應包括以下幾個基本要素:
摘要
關鍵詞
正文
a) 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i.
ii. 緒論(包括研究背景,本行業情況,本公司概況) 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分析(包括公司取得的成績與存在的問題)
iii. 公司擬采取的解決問題的對策分析與相關文獻理論(即針對公司存在的問題現擬采取解決
措施
)iv.
v.
vi. 基本結論與對策建議 案例問題討論 參考文獻資料
尾頁要有參考文獻
例,參考文獻:
(目錄)
(正文)
5號,宋體,三級標題式,至少3000字。
br/>法律案件分析報告篇四
父母外出打工后,孩子留在了家中(主要在農村),他們被稱為留守兒童典型的弱勢群體,由于親情和家庭教育的雙重缺失,據調查顯示,父母外出打工后,與留守兒童聚少離多,溝通少,遠遠達不到其作為監護人的角色要求,而占絕對大比例的隔代教育又有諸多不盡人意處,這種狀況容易導致留守兒童“親情饑渴”,心理健康、性格等方面出現偏差,學習受到影響。出現了各種問題:學習情況不佳、行為習慣不良、人格發展不健全等。
我校地處蘇北偏遠落后地區,經濟十分落后、消息異常閉塞、生活很是貧苦,許多村民為了家庭和兒女毅然決然地放下一切牽掛,奔赴都市,加入到洶涌的打工大潮之中。粗略統計,我校75%以上的學生都是留守兒童,而且60%以上是父母雙親外出務工的留守兒童。
在我任教的班中,除了三人父母親在家務農外做小生意外,其余的二十五人都是留守兒童。在這個小團體里有一個學生特點最典型。她就是王藝錦,今年還未滿十歲的她父母常年在外,有時過年過節都難得回來一次,跟隨著年邁的爺爺奶奶生活。
王藝錦是個學困生,成績很差,作業總是不能按時完成,多數時候是不交作業,課后作業完成的時候更是少之又少的。這個孩子非常的內向,說話聲音很小很靦腆。上課的時候很少用心聽講,總是做小動作,老師問個問題要嗎不說話,要嗎說的什么都聽不到。經常做些莫名其妙的小動作,你一批評她她就撇撇嘴聳聳肩,滿不在乎的樣子。不愛勞動不做值日。叫家長吧爺爺來了就說,她爸媽不在家,我們不識字什么都不懂,老師多累累吧。真叫人無語啊。
經過半年的接觸、觀察和分析,我深刻地了解到王藝錦有如此表現的主要原
因:父母的離開和祖輩的溺愛使得他的個性就像一匹脫韁的野馬一般自由散漫,毫無拘束。學習作業無人問津,久而久之形成了習慣。
根據王藝錦的實際情況,我制定了一套較切實際可行的計劃:一方面和方林的父母取得聯系,要求他多多關心自己的孩子,至少兩周就打個電話詢問一下他的學習和生活情況,并隨時和老師進行交流與探討,讓她知道自己生活在父母的關愛之中。另一方面和她的爺爺奶奶相互配合,要求他們嚴格管教方林,不要給他過分自由的空間。而應給他適當的壓力,讓他在一次又一次的活動鍛煉中學會自己管理自己。此外,我還根據他的性格特點和她談心告訴她她的優點,增強她的自信心,從小處要求她但求點滴的進步。對她他身上的眾多缺點在善意謙和的教導和嚴厲公正的批評中幫助他逐漸改正。樹立正確的學習觀念和習慣。
經過將近一年的教育,王藝錦有了明顯的進步,現在的她成績有了明顯的進步,學習態度端正了許多,不完成作業的習慣和不認真聽講的習慣有了很大的改善,課堂紀律有所改進,小動作和交頭接耳少多了,情緒也相對穩定了不再自顧自做自己的事了,對勞動也有了初步的認識,值日主動認真熱心肯干了,但是要想徹底改掉她身上的那些不足與缺點還需要經過長時間的努力,我相信在我不懈的堅持下,王藝錦會有更大的進步的,因為我知道每個孩子都是天使,只要你給他一對翅膀他就可以自由飛翔。
法律案件分析報告篇五
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法律案例分析報告范文,歡迎大家觀看。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案情簡介:
20xx年5月27日,陳某駕駛豫akb888號廣州雅閣小型轎車沿國基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國基路163路公交站牌處,與張某駕駛的輕騎牌電動車相撞,致張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陳某不旦沒有求助受傷者(張某),反而駕車逃逸。
事故發生后,群眾報警,張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總醫院(以下簡稱煤炭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1、創傷性失血性休克;2、腦外傷;3、左側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窩處皮膚挫裂傷,肌腱斷裂;6、面部皮膚裂傷;7、腸粘連,腸系膜裂傷等。治療至20xx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張某無錢繼續治療而被迫出院。出院證上顯示:1、建議繼續治療;2、加強左下肢腘窩處傷口換藥;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強下肢活動預防血栓形成等。
20xx年6月18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五大隊(以下簡稱交警五大隊)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事故認定書),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負事故責任。
20xx年6月23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以下簡稱事故鑒定所)依法對受害者張某傷情程度作出《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以下簡稱損傷鑒定書),結論為“張某傷情程度評定為重傷”。
20xx年6月16日,陳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xx年(批捕沒)。即將被移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本案爭議焦點:
1、交警五大隊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瑕疵
2、事故鑒定所依法作出的損傷鑒定書是否有瑕疵。
3、誤工費的的賠償期間是多久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5、交通費賠償多少的問題(我方有沒有票據)。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時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么(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療費用是否應該賠付,數額如何計算?
四、爭議焦點分析:
1、交警五大隊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瑕疵?
該事故認定書從形式角度講,載明了:交通事故時間,交通事故地點,當事
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構成要件。如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存在瑕疵,該認定書是應該被司法機關所采納。
2、事故鑒定所依法作出的損傷鑒定書是否有瑕疵?。
該鑒定書是依據煤炭醫院住院病歷和輔助檢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鑒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請重新鑒定該鑒定書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況的發生。
3、誤工費的的賠償數額及期限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但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無法計算。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但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難以計算。
5、交通費賠償多少的問題(我方有沒有票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因此,受害方應就該部分提供適當的票據加以證明方可。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時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據河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的規定1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30元:期間為從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數額大約為(30×15﹦450)450元。
說明:住院期間較短,所以數額較底。
受害者出院后購買四千元藥物繼續用藥進行治療,但沒有正式票據。
訴訟是以證據為基礎的,如沒有證據則對負有舉證責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該部分費用將不被支持。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么(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受害者還沒有做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持)?
純粹從民事角度講精神撫慰金是應該得到司法部門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撫慰金爭議較大,如判決難以獲得支持,但是我們應抓住在判決前的機會力爭通過調解得到較大的賠償。
10、后期治療費用是否應該賠付,數額如何計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沒錢治療而且肇事都駕車逃逸亦未給任何治療費用(?)。后期治療費用可通過鑒定或待二次手術發生后另行主張權利。
五、相關法律法規: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論轉化型搶劫的構成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歲。
林某初中畢業后,經常到某面粉廠其姨家中居住,并幫姨做早點。一天,林某向其母親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絕。為了籌集路費,林某產生盜竊邪念。20xx年7月間,林某從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只住一個女人,而且可以從樓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時,林某問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幾點鐘睡覺,丁某告訴林某差不多11點多到12點就會睡著“。當晚11時許,林某攜帶水果刀并戴上毛線帽蒙面爬圍墻進入面粉廠職工宿舍區,沿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案發后,林某被公安機關捉捕歸案。20xx年3月5日,檢察機關以林某涉嫌犯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被告人林某的辯護律師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二、分岐
法院在審理中,對案件的定性存在兩種分岐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實施的行為屬盜竊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轉化問題。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發現后有拿小刀指著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從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從街上買的而被告人原本計劃用來撬窗戶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發現有人進入房間喝問后就趕快躲到陽臺上,在將受害人推進房間后便迅速從原路逃離,這一系列舉動來看,被告人的行為僅僅是為了能逃離現場,這里一些過激的行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懼。根據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構成搶劫罪(未遂),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已經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是對搶劫罪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顯著特證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是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按搶劫罪定罪處罰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轉化為搶劫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轉化為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犯盜竊等罪,行為人不僅實施了盜竊等行為,而且已構成犯罪;二是必須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須具有當場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本案中林某不僅實施了盜竊行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再之,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本案中被告人已著手實行了犯罪,由于陳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識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個犯罪行為中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及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此,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三、評析
筆者贊同上述第二種意見,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為符合搶劫罪(未遂)的構成要件,林某犯罪行為屬轉化型搶劫罪(未遂),應當認定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一)對無罪、搶劫罪(未遂)的司法認定
1、法律對犯罪和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關于“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法律對犯罪未遂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
3、法律對搶劫罪的規定:(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于“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的規定;(2)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法律對盜竊罪的規定:(1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于“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的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關于“被告人犯盜竊等罪,為抗拒逮捕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搶劫罪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為了抗拒逮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按搶劫罪處罰,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盜竊未遂,只有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才定罪并依法處罰。”;(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本案認定被告人犯搶劫罪(未遂),不宜認定被告人無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案情,筆者認為: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也方法,強行立即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權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是于盜竊罪等最顯著的特點。上述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者任其隨即劫走財物。這個脅迫,一般是針對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針對在場的被害人親屬、朋友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通常是以明確的語言作出威脅,使有驚恐而不敢反抗。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財物的當場是否實際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盜竊和搶劫兩手準備,攜帶兇器,于夜晚潛入作案地,發現作案地的人員睡著等,輕而易舉地偷走了財物,應定為盜竊罪;如果盜竊過程中驚醒作案地人員,遭到抵抗或呼喊,當即拿出兇器使用暴動力,將物品搶走,則構成搶劫罪,沒有劫走物品,構成搶劫罪(未遂);3、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一般搶劫罪,應以是否搶得財物為既遂與未遂標準。即搶到了財物,沒有傷人,為既遂;沒有搶到財物,也沒有傷人,或者沒有搶到財物,致人輕傷的,均為未遂。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難以察覺有人作案之機竊取財物, 它與搶劫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狀態,從而劫走財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國刑法,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被搶的財物數額;而構成盜竊罪等則規定“數額較大”是必要條件。
轉化型搶劫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這條文所列的情況,綜合起來,已使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該條文:一是前提犯盜竊罪等,一般是指具有這些犯罪行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搶劫罪處罰;二是目的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機關或者任何公民特別是失主對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條件以暴力相威脅等,這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他的人實施足以危及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強暴行為,或者以將要實施這種行為相威脅,情節嚴重的,這是本條的關鍵之處,也是區別其他罪的根本點。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如果沒有傷害意圖,只是為了擺脫抓捕、盡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認為是使用暴力;四是時間必須是當場,這是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五是犯罪性質,由于上列情況的發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而搶劫罪是當面以使用暴力相脅迫,當場劫財,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的整個犯罪行為過程中,即林某在2220xx年12月23日晚11時許,林某竄至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陳某家,沿外墻爬上,用水果刀撬開窗戶入室,在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并大聲質問:“誰,你是誰?”。開燈后在陽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陳某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構成犯罪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犯罪未遂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搶劫罪(未遂)上述四點搶劫罪特征和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定的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并符合其的五點特征,同時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發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所規定的構成案件。特別是林某在被房主發現時拿刀出來威脅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并用語言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節嚴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為,而使盜竊(未遂)的性質轉化為搶劫罪(未遂)。這是本案的關鍵點。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為構成搶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盜竊行為時,如果沒有拿刀出來威脅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沒偷到東西跑掉,林某則構成盜竊(未遂)。根據盜竊未遂及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尚未達到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程度等,在此情況下才可以認為林某無罪。本案的案情不是這樣,而是林某在盜竊過程中被發現而使用暴力相威脅,性質發生變化,符合搶劫罪(未遂)構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綜上評析,本案應認定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而不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為了適應現實及發展的需要,我們設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職,但在實際的行政活動及效果中我們卻發現由此而來的很多問題。比如機構臃腫、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職之間、正副職之間關系復雜,內耗嚴重;行政層級過多,管理成本過大;副職職責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現為副職的設置過多過濫。必須遏制“副職過多”現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減事,基層常常抱怨“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并非沒有道理。所以,減事是減人的前提,政府不該管的事一定要放開,形式主義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這樣,那些忙而無用的崗位才能退出。二是減支出,公共財政預算的“錢袋子”管住了,吃財政飯的副職“帽子”才會減少。三是暢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當前一大突出問題,不出格、不到齡、不惹事,就難以通暢地退出領導崗位。在“官本位”的思維主導下,干部出口很難拓寬。當務之急,是要實行嚴格的干部任期制,屆期滿了必須退出崗位。
關于副職干部過多過濫問題的案例
調查報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來源
關于副職干部過多過濫問題案例來自于《半月談》(內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內容概要
最近,在陸續召開的地方“兩會”上,副職過多的問題也再次成為代表委員的議論話題。一些地方配備的副市長、副秘書長等竟然超過了兩位數。
客觀上說,領導干部的職數配備有嚴格的規定。特別是xx大前的新一輪地方黨委政府換屆中,中央對地方黨委“副書記”職數作出了減少的統一規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還是出現了副職干部過多、甚至過濫的問題,副秘書長10多個,副鎮長一大桌還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減牌子難減人。一些地方啟動了大規模的撤鄉并鎮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員難消化,所以只能都擠在一個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難減老人,干部退出機制不暢,導致干部走得少,來得多;三是掛職干部“身份需要”。雖然掛職干部不占職數,但客觀上還是多出了不少帶有副職名頭的官員。
二、案例分析及對策
(一)案例中發現的問題
第一,機構臃腫,人浮于事,嚴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對于高層的領導來說,多幾個副職的位子便于他們控制下屬,層層設人,領導不必躬身于職工和群眾當中;副職多是導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設副職,豈不“精壯”?副職配多必然引起權力均衡、利益均等、關系協調等問題,最后歸結為加重百姓負擔。荀子曰“士大夫眾則國貧”。南宋的史堯弼指出:冗員多生曠職,無其事虛設其官,無其功空食其祿,坐無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祿,盡無窮之欲而有窮之財。致使財政入不敷出,農民負擔苦不堪言。
第二,副職過多,分工不明確,職能交叉,有利的事爭著辦,無利的事互相推諉,造成出勤不出力,辦事效率低下。有人不無諷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搗蛋。現實中副職之間互相扯皮導致工作效率低下且從事一線工作的人手嚴重不足的例子卻屢見不鮮。凡是副職過多,冗員過剩的單位和部門,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難調動和發揮廣大干群的積極性,最終下場難逃“為官一任,山河依舊,星星還是那個星星,月亮還是那個月亮”的結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則,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決不了問題。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門,互相制肘,無所適從。副職也都不是省油的燈,為了一點實權也是明爭暗斗,正職整天疲于平衡關系,權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攤,不能有絲毫的偏心和馬虎大意。否則,矛盾不斷,小事難辦,大事叫你出亂。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權”力之乎也,權是角逐的最終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們平衡關系,你塞一個人,我也塞一個人,皆大歡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敗的領導批發官帽,坐地收錢。當然,還有重要的一條,因為多設副職的位子產生的各種成本由國家埋單,領導個人并不掏半文錢。
(二)行政管理學理論依據
第一,主體部分失靈,政府機構與人員設置的體制出現問題,現在更多的是根據上級的好惡來設置官位的多寡。管組織人事干部任免編制部門沒有決策權,不管編制的手里握著使用權。編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擔任機構編制委員會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決定權卻在黨委部門的一把手;這樣自然會造成管事者說了不算,不管事者說了絕對管用。有時再加上文件規定有彈性,諸如可配副職若干和可適當增配副職,無形告之副職配置可隨意性,久而久之,副職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書長任用程序簡單,又無需人大部門通過,更為副職泛濫開了綠燈。
第二,作為監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選舉權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時為了一團和氣和怕得罪黨委政府,放棄監督權和主張權,褻瀆了人民賦予的職責和權力。副職的多而濫增加了國家的運行成本,而這些成本最終要轉嫁到納稅人的頭上,加重他們的負擔。社會上現在都質疑大量超員的副市長、副縣長、副鄉長是怎么能通過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應承擔責任,不能一推了之。監督者不主張自已的權力,就必然導致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國舊體制帶來的老病,只要沒有“新藥”對癥下藥,很容易舊病復發。比如特權思想和官官相護等,一旦發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樣迅速蔓延。身體多病最容易被細菌乘虛而入,是貪官腐敗的絕佳時機,收了人家的錢不提撥人家怕被“撕票”,違規提拔又怕出問題,只好給人搞個容易的“肥缺”(副職),多一個少一個都無所謂,最起碼不會踩紅線犯錯誤。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讓法律使想犯錯誤的人不敢犯錯,讓制度使有機會犯錯的人犯不了錯,讓正義使有機會犯錯的人不愿犯錯,讓道德使犯了錯的人自已認錯,讓良心使犯了錯的人感到懺悔和自責。用法律和制度去約束手中的權力,改變權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現象,科學設置機構編制數額,精兵簡政,不因事設廟,因事設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隊伍。
開競爭結果,才能讓人心服口服,彰顯競爭魅力。對違規提撥副職者實行追究制,負連帶責任,輕者丟官,重者法辦。歷史不會重復它的事實,歷史會重復它的規律,對待副職過多的最佳方法是對癥下藥,最好的狀態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規,還要加強對執行的監督和檢查。組織和人事部門對下屬單位報批的干部提升報告應當嚴格把關,違反規定的堅決不預批準。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強對機構編制和副職設置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職能部門要自覺接受監督,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各司其職,各盡其力,有監督職能的盡到監督責任,有實施設置職能的要盡到科學合理的責任,有權力提拔副職的要盡到不違規的責任。管好一個職位,選好一個人,避免勞民傷財,提高辦事效能。克服職能交叉,多頭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人力資源浪費。
三、分析的結論及其推論
(一)結論
民意希望政府精簡不合理的官員設置、切實減輕地方財政負擔、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要精簡機構、精簡人員,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設“廉潔、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來越甚,機構設置越來越多,人員越來越臃腫,干部隊伍越來越龐大,副職配備越來越豪華,干部級別越來越高,無限度、無節制、無約束地配備和任命副職的豪華陣容,副職過多過濫似乎成了一種趨勢,大有蔓延擴展之勢。冗官冗員似乎成了中國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員不僅占用了過多的公共資源,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增加了財政預算和行政開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員互相制肘,互相推諉,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時也助長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為人民服務的公仆意識錯位,實在是弊大于利。
(二)理論及實踐推論
副職抑或下屬,都需要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調整關系,協調矛盾。增多的人員和機構造成了管理時間、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浪費,使得管理上的經費開支、人員配備、設備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從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三)感想
官職本是一種公共資源,其數量和范圍應該受到嚴格的限制,過度開發和使用就會引發諸多社會問題。解決無限度、無節制、無約束地任用干部尤其是副職,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待破解的沉重話題。副職過多過濫造成分工過細、職能交叉又各自獨立成圈,反而愈發難以協調和統籌兼顧。它直接導致層級和環節的增多,摩擦增大,效率低下。有的事看似人人都管,實際卻誰也不管;有利的事又人人搶著管,棘手的事卻個個都推諉。一個合理的解釋是所謂的領導是人民公仆是觀念已經異化了,異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權的官僚了。其實,對于行政工作來說,金字塔的結構才是合理的結構,越處于上面的領導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員組成塔基,因為決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員是要到一線中干具體事情。如此,才能讓工作有效開展,也才能體現行政效率。
法律案件分析報告篇六
【案件概要】
1、雙方當事人的主體情況:
原告:七名參戰退役人員
被告:羅湖區民政局
2、案 由:
不服民政行政管理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種類:行政撤銷)
3、訴訟請求:
撤銷被告作出的《關于取消參戰涉核退役人員退休后生活補貼的通知》
4、原告依據的事實理由:
原告訴稱自己系參戰退役人員,根據《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07】99號第二規定、《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09〕135號第四條規定,經原告申請、被告核查,確認原告符合上述通知規定的優撫對象資格,享受通知中關于“參戰退役人員”的各項待遇,在國家相關部門沒有取消“參戰退役人員”待遇的情況下,被告作為政策執行機構,依照其上級機關的指示擅自取消了原告的優撫待遇,被告的此項具體行政行為違背法律法規規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訴求撤銷,并要求繼續執行國家財政部、民政部對原告作為參戰退役人員的各項待遇。
5、被告答辯要點:
原告辦理了退休、領取了退休工資、生活不再困難,失去或不具備繼續享受“參戰退役人員”待遇的資格條件。
【訴辯依據】
1、原告的訴求依據:
2、原告訴求應提交的相關證據:
身份證件、申請優撫待遇審查表、參戰證、傷殘、疾病等證明、下崗或失業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生活困難證明(證明符合優撫條件及向被告交納過的證件資料)或直接提交曾發放優撫待遇的賬卡等證據,以證明被告曾對原告的資格條件審核確認。
3、被告答辯依據:
應當向法庭提交其作出《關于取消參戰涉核退役人員退休后生活補貼的通知》職權范圍、法定資格主體、支持其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具體法律規范性依據。
4、被告應當提交的證據:
【案件爭點】
1、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合法性審查的原則,法庭應要求被告出示和提供其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證據依據、事實依據。
2、被告先前審核后確認原告符合享受“參戰退役人員”優撫待遇的資格條件,并發放相應的待遇,事后又取銷原告的優撫待遇,如此前后不一致的認定,涉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程序應作為法庭審理的重點。
【法理辯析】
由于此類案件進入司法程序的情況不多,相應的法律依據較少較原則,給法庭審理和判決帶來一定的困難;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審判行政案件的思路和程序,原告只要向法庭提供其具備享受相關待遇的資格條件(被告先前行為已有認定),即完成舉證和訴求義務;被告理應提供關于作出涉訴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主體、證據、事實、法理依據,如被告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和法據支持其具體行政行為,就應當承擔敗訴的后果。
1、為防范法庭將本案的審理重點切換到對原告是否應享受“參戰退役人員”優撫待遇的復審方面,針對是否應當享受待遇的問題,已有被告的前期行為確認,法庭不易重復審理,否則就有替代被告履行行政審核職權之嫌;本案審理的重點是被告取消原告優撫待遇的證據、法律、程序性內容。
2、律師特別提到一點,根據全案分析可知,本案還存在著對《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立法宗旨的把脈。
被告只所以取消原告的優撫待遇,主要原因是原告辦理了退休、領取了退休工資、生活不再困難。據此,法庭需要審查被告是否提供明確的法律法規對“領取退休工資、生活不再困難”應當取消的條款性規定。
據本律師了解,現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優撫工作的通知》、《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規定,并無附條件取消原有待遇的條款,因此,被告的此項理由缺乏法律依據。
3、《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第四規定的補助對象為“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從“農村““無工作單位”“家庭生活困難”三個客觀性條件與“參戰退役人員”主體資格兩方面做出規定,并無被告所述應當停止優撫待遇的附加條件。對家庭生活困難的理解可參照“當地家庭人口平均生活水平”,關于停止優撫待遇的“條件、程序、由哪一級機關”作出均無明確規定,被告的“停發通知”顯然缺乏法律依據與事實根據。
筆者認為,本案關鍵在于如何認識優撫的實質內容和立法性質問題,重在保障退役參戰人員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限制,更不是停留在有無“工資”,國家對參戰人員的優撫待遇性質上不能等同于政府對社會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優撫待遇是特殊人員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具有人身專屬性。
【專家評案】
1、國家對“參戰退役人員”的優撫政策,體現的是憲法精神:
《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堅持“思想教育,扶持生產,群眾優待,國家撫恤”的工作方針,堅持“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優撫制度,保障優撫對象的基本生活、維護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提高優撫對象的社會政治地位,目的在于鞏固國防,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兩個文明建設。
隨著形勢的發展,優撫工作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主要是撫恤補助標準低,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與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對擴大;烈屬、傷殘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等重點保障對象進入老年,生活、住房、醫療難的問題日益突出;一些相應政策沒有跟上,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和落實,影響國防建設,為解決當前優撫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困難,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優撫工作,國家財政部、民政部及時調整和頒發了《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明確規定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適當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使其生活達到當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負責落實。通知特別強調“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70元,達到每人每月20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80元”。《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民發〔2008〕152號規定,要保障優撫對象在享受相應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的基礎上,按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各地要引導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當地有關規定,制定針對優撫對象的具體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政策,在掛號、就診、取藥、住院等服務環節中體現對優撫對象的優先。通過社會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報銷、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和醫療機構優惠減免等多種措施,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保證同屬別優撫對象待遇大致相當,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財政部 民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8]35號規定,認真落實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他們的醫療困難,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責任。中央財政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優撫工作的重視和對優撫對象的關心,各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多渠道籌集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制定和完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和醫療優惠政策,建立解決優撫對象醫療難問題的長效機制,確保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凡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內的重點優撫對象,全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在單位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門通過優撫對象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幫助其繳費參保。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內的城鎮重點優撫對象,在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時,應將他們優先、優惠納入。對繳費有困難的,可通過優撫對象大病醫療救助基金補助參保。參加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后個人負擔醫療費較重的,可享受城市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大病醫療救助,具體救助辦法由各地制定。同時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的部分困難人員(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發放生活補助。
裁判案件時要準確把握各項政策的精神實質、核心內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理清貫徹落實的思路、對策、措施。
原告的情況符合通知規定的優撫對象條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條規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第三條規定,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民政部兩個通知強調“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參戰退役人員列為優撫對象,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2、被告停止原告優撫待遇缺乏法律依據:
從2007年8月1日起開始,中央、國務院和相關部門,針對當前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存在的實際困難,把部分參戰退役人員列入重點優撫對象范疇,給予部分曾參加作戰和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完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以及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再就業,住房、社會保險接續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擴大和提高優撫對象、優撫標準。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七條僅僅規定了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三)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本案被告取消原告的優撫待遇,顯然不符合本條規定的情形。因此,被告取消(實際是停止)原告的優撫待遇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缺乏法律依據。
有關對象及范圍的界定:“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勢,與城鄉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發展相銜接的新型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在補助繳費參保和體系外補助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有關待遇范圍的界定:“完善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落實部分復員干部的住房和生活救助措施”、“落實有勞動能力和條件的人員的勞動保障措施”。
依據全國職工平均工資和城鄉居民人均生活水平,制定統一的基本標準并隨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進行調整。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對按中央統一標準仍達不到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區,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補足。
對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政策落實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通過及時向政府和民政部門報告的方式妥善解決,通過各種形式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把黨和政府對廣大優撫對象和軍隊退役人員的關心愛護傳達到每一個人,使各項政策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妥善處理好在政策落實過程中可能引發的其他矛盾和問題,積極穩妥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堅持解決實際問題與做好思想工作相結合的原則,防止一停了之,引發不穩定因素。
原告等人如果是退休(或病休)人員,其原有工作單位難以保障所獲工資或生活費標準與當地平均生活水平持平的,或原告有患病造成生活困難的,或原告系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人員,原告享有的生活補助就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
本案涉及到新類型法律前沿問題,法庭如何詮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立法宗旨,如何正確認定國防建設事業的保障措施,如何維護退役參戰人員基本生活穩定方面將給出樣板答案,同時從宏觀上考驗審判人員能否正確駕馭法律和微觀上充分展示當審者對案件高超的審判技能。
本律師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委員會委員,實踐中特別注重司法前沿疑難復雜案件的研究,為解決此類案件,從不同的角度深入細致剖析核心法律問題,為當事者提供正確的分析意見。
※本文僅屬法理研討,未經律師本人允許,請勿轉作他用。
法律案件分析報告篇七
病案管理學認為:歸檔病歷應保持病歷的完整性及正確性。病歷的完整性包括保持病歷不缺少相關醫療護理文件;醫療護理文件均有相關人員簽字(包括醫師、護士、患者)。醫療護理文件的正確性是指書寫內容客觀、真實。但由于某些客觀原因使歸檔病歷缺少某些醫療護理文件的情況時有發生;也常常出現醫療護理文件在歸檔時仍然缺少醫師或護士或患者簽字;也時有醫療護理文件記錄的正確性不夠。醫療護理文件是患者在住院期間的記錄,保持歸檔病歷的完整性及正確性是醫學研究的需要;是患者能夠及時查閱病歷的客觀依據;是患者進行醫保結算的依據;是醫師對再次入院的患者進行病情分析和治療的依據。目前,由于患者在就醫過程中的自我保護意識及法律知識的不斷增強,而使醫療糾紛次數明顯增多,歸檔病歷的完整性及正確性就成為院方和患者產生糾紛時患者或者院方進行舉證的法律依據。因此,保持歸檔病歷的完整性和正確性就顯得特別重要。
1 歸檔病歷檢查內容 2013年三季度我院患者出院總人數為2953,病案室主任抽查歸檔病歷共66份,病案室質檢員檢查歸檔病歷共2593份。病案室主任主要檢查歸檔病歷的內涵質量。病案室質檢員檢查如下內容:首頁是否有漏填寫項目,是否缺少出院記錄、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小結、手術同意書、麻醉知情同意書、麻醉前記錄單、麻醉計劃單、麻醉記錄、麻醉后監護記錄單、麻醉后隨訪記錄單、麻醉總結、手術安全核查表、待產記錄、手術風險評估單、麻醉、手術記錄、產時記錄、手術護理記錄單、術后病程記錄、會診單、醫患溝通記錄、醫患雙向承諾書、臨床路徑同意書、護理記錄單、病理報告單、器械檢查單、常規化驗報告單、特殊化驗報告單、長期醫囑單、臨時醫囑單、體溫單、住院病歷質量評定標準等醫療護理文件。檢查病歷首頁是否缺少相關醫護人員簽字,檢查病歷首頁是否有漏填寫項目。檢查醫師或護士的病歷書寫是否有漏簽字,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麻醉知情同意書、手術同意書等知情同意書是否缺少患者簽字,檢查醫囑單是否有醫師或護士漏簽字,檢查護理記錄的書寫內容是否正確,檢查體溫單是否有漏填寫項目。檢查病歷的排序是否按規定的順序排序。
2歸檔病歷質量存在的主要問題
病案室主任檢查歸檔病歷所發現的問題
病程記錄缺少內涵質量;
病程記錄不簡練,陰性癥狀、體征記錄記錄過多;
診斷不完整,“肺炎”是左肺炎還是兩肺炎;
醫囑給予中藥治療缺少治療分析;
上級醫師查房不能完成每周一次;
檢查異常結果無分析、未復查;
溝通記錄缺少實質性內容;
病史有筆誤;
病程記錄不能反應疾病波動情況及治療效果;
對陽性癥狀、體征、輔助檢查異常結果缺少診斷、治療分析。
病案室質檢員檢查歸檔病歷所發現的問題
醫師未簽字就把病歷歸檔;
病歷首頁有較多的漏填寫項目;
病歷順序排列錯誤;
入院宣教患者簽名為患者家屬簽名不妥;
病歷首頁缺少責任護士簽名;
護理評估單缺少患者姓名;
婦產科病歷首頁新生兒出生體重未寫;
病歷首頁用手工書寫不規范;
護士未把護理評估單等護理文件及時歸檔;
病歷首頁各科室聯系人關系均空白;
醫囑重新抄寫后有漏簽字;
首頁地址填寫不全,如江蘇省、鎮江市空白;
兒科病歷首頁過敏藥物未寫;
醫師和護士之間的病歷質控流程不規范;
護理記錄字跡潦草;
護理記錄有鉛筆書寫的護理內容及簽字;
兒科病歷缺少臨床路徑同意書;
新上崗的醫師疾病診斷書寫不規范;
缺少相關檢查報告單。
轉科病歷護士未對護理文件進行檢查和完善就被送入其它科室。
3 病歷質量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個別醫師責任心不強;
個別醫師病歷書寫規范掌握不熟練;
個別醫師安全意識不強;
個別醫師法律意識不強;
科室病歷質控醫師責任心不強;
科室病歷質控護士責任心不強;
科室對屢次出現的問題持續改進力度不強;
科室對病歷質量持續改進意識不強;
上級醫師質控病歷責任心不強;
科室對病歷質控不重視;
科主任對病歷質量管理意識不強;
科室對病歷書寫、質控培訓不夠;
科室質量小組督查不夠;
科室制度落實不到位;
個別住院處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
個別住院處工作人員業務不熟練;
病案室培訓病歷書寫不夠;
病案室指導各科室不夠;
病案室病歷質量統計指標不完善;
醫務科對病歷的督導、檢查不夠;
醫務科考核、處罰力度不夠;
醫務科病歷專項考核標準不詳盡;
電子病歷系統不完善;
科室制度落實不到位;
新制度、新規定宣傳不到位;
新制度、新規定培訓不到位;
新制度、新規定科室醫師掌握不到位;
科室人力資源配備不到位;
醫師在質控病歷時,有其他人干擾;
醫師和護士之間的質控流程不規范。
醫師和護士之間協調不夠。
4 2013年三季度和二季度病歷質量比較分析(見表1和表2)
2013年3季度和2季度年病歷質量存在問題的分析比較(病案室質檢員所查病歷)
2013年3季度和2季度年病歷質量存在問題的分析比較(病案室主任所查病歷)
表25 結論 2013年3季度病歷質量大于2013年2季度年病歷質量。
6 持續改進建議
切實提高思想認識,重視病歷質量。
各科室要組織醫師認真學習并切實落實《住院病歷書寫基本要規范實施細則》。
組織學習優秀樣本病歷,要互相交流、學習、討論、虛心請教。
醫療、護理文件書寫要及時完成,醫務科進一步加強病歷環節質量督查工作。
病歷質量與獎懲掛鉤,對質量較差的病歷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對不合格病歷限期整改,對病歷書寫質量好的人員給予表彰。
檢查結果立即反饋科室以予以整改。
科室主任要嚴查、嚴抓病歷質量。
護理部嚴查、嚴抓病歷質量。包括在院病歷質量和歸檔病歷質量。護士在檢查病歷時要認真、細心。護士要加強護理業務知識的學習,才能保證護理文件書寫的正確性。
護士在把病歷送入病案室之前,如果發現有醫師未簽字,立即通知醫師簽字后方可把病歷送入病案室。
病案室工作人員向婦產科醫師講解病歷首頁填寫新生兒出生體重的重要性。
護士長對關于護理文件書寫、病歷整理的新制度落實要進行督查。
護理部把護理文件存在的問題和改善措施制作成ppt,在護士長例會上進行講解,使護士長把護理文件存在問題的改善措施落實到每位護士。
護士長要督促護士把護理評估單等護理文件和病歷一起送入病案室。
病案室工作人員發現醫師用手工書寫的首頁,立即通知醫師重新用電腦書寫并打印病歷首頁。
病案室工作人員去掛號室調查,發現是掛號室的聯系人關系代碼和病案信息系統的聯系人代碼不一致,已請計算機工程師把掛號室的聯系人關系代碼和病案信息系統的聯系人修改為相一致。
病案室工作人員向各科護士長講解入院宣教患者簽名為患者家屬簽名的不妥之處,因為其他人查閱病歷時不知道患者簽名為患者家屬簽名的入院宣教是否屬于該患者的入院宣教,而且入院宣教患者簽名為患者家屬簽名也不符合邏輯。如果患者本人不能親自簽名的,由患者家屬代簽名,可以這樣簽名,患者姓名:××× (家屬的姓名代)
護士排列病歷順序紊亂的現象已經大大好轉,護理部要及時給予表揚,以使護士能夠鞏固良好的表現。但對于新增加的醫療文件和護理文件的排序仍需掌握一定的技巧,如與麻醉記錄有關的醫療文件和麻醉記錄放在一起(根據時間的先后),手術風險評估單和手術記錄是一個類別,把手術風險記錄放在手術記錄前面。
醫師把醫囑重新抄寫后,暫時不要把醫囑單原件丟棄,通知護士簽字,并且經2人把重新抄寫后的醫囑單和醫囑單原件核對后方可把醫囑單原件丟棄。若病案室工作人員再次發現重新抄寫的醫囑單護士均沒有簽字,給予相關人員扣款500元/份。
護士在檢查、整理病歷之前先詢問醫師病歷是否已檢查和完善,病歷經醫師檢查和完善后,護士再對病歷進行檢查、完善和整理。
責令護士整改書寫潦草的護理文件,杜絕下次再出現書寫潦草的護理文件。
掛號室、病案室、醫師、護士、醫務科召開病歷首頁書寫方面的聯席會議,共同把病歷首頁填寫正確、完整。
病案室主任向兒科醫師講解病歷首頁填寫過敏藥物的統計學意義。
病案室工作人員向醫師講解病歷首頁填寫江蘇省、鎮江市的重要性和意義。
病案室工作人員向護士講解護士把護理記錄重新抄寫后,如有其他護士書寫的護理記錄,應把其他護士的姓名、患者的住院號碼和姓名、需要重新抄寫的護理記錄日期、時間寫在黑板上,限期其他護士在3天內完成補寫護理記錄和補簽字。
新上崗的醫師上崗前需到病案室查閱病歷,從中學習高年資醫師書寫的疾病診斷,經病案室主任考核疾病診斷書寫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病區護士根據醫囑進行整理病歷和對病歷進行排序[1]。如婦產科護士在對住院號碼為“0049972”的病歷進行排序時,根據醫囑查看檢查報告單,醫囑表明病歷應該有絨毛組織病理檢查報告單,但在整理、排序時發現缺少絨毛組織病理檢查報告單,就可立即通知醫師完善病理報告單。
病案室工作人員對歸檔病歷缺陷進行精確統計。
運用根本原因分析方法對歸檔病歷缺陷進行分析,找出歸檔病歷缺陷的根本原因。
患者轉科時,所在科室護士要把護理文件檢查并完善后方可送入其它科室。
參考文獻
法律案件分析報告篇八
1.公司背景
哈特曼箱包公司成立于1877年,從1930年開始生產皮包。剛開始它的產品是同行業最昂貴的,是針對需要最好、最耐用皮箱的消費者設計的。公司只在百貨商店和箱包專賣店銷售自己的產品,一直到1955年以前,它限制分銷,在每一個區域市場只通過選擇一個中間商銷售產品。在新一任領導卡茲上臺之后,哈特曼公司
拓展
了它的分銷覆蓋面,消減了產品線,制定出了一套全面的零售人員培訓方案。1980年,哈特曼公司總收益是3300萬美元,年銷售增長率22%,卡茲試圖將哈特曼公司的年收益增長率提高5%-10%,同時,增大它在高品質箱包的市場占有率。公司的產品線包括框架式與軟邊式兩類皮箱的四個系列,其中價格最昂貴的是4700系列。現在,卡茲正考慮對哈特曼產品線加一些變化,用新產品代替已經銷售疲軟的超麂皮產品。哈特曼公司的最主要的直接競爭對手是lark公司和french公司。
2.決策背景
1981年,哈特曼公司總裁卡茲對公司過去實行的價格促銷策略進行評價,同時考慮在新的一年里是否繼續實行這一策略。關于是否繼續這一策略,專家研究的結果與營銷副總裁舒斯特的看法產生了分歧。除了價格促銷策略之外,哈特曼公司還實行過:饋贈禮品與連帶購買促銷策略。
二、決策選項
1.卡茲不支持繼續實行價格促銷策略
專家研究報告認為,價格促銷策略雖然增大了銷售,但是所生成的貢獻卻低于不實行該策略所獲得價值。而且,卡茲認為價格促銷會有損哈特曼公司的形象。
2.舒斯特支持繼續實行價格促銷策略
舒斯特認為價格促銷能夠增大顧客對哈特曼箱包的
興趣
,吸引新的消費者,鼓勵現有顧客增加對哈特曼產品的購買,從而增加銷售量。三、決策標準
1.公司利潤
經濟利潤是資源優化配置的指標器,它指導人們把資源用在最有價值的地方,正因為如此,經濟利潤是決策的基礎。任何一個公司都是以盈利為目的,為了實現價值最大化,利潤的不斷提高,從而回應對不同階段而實行不同的決策。
2.產品銷售量
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需要根據產品銷量靈活的調整產品定價、存儲策略、銷售方案等。合理的銷售預測對于決策者做出正確的決定有重要的意義。
3.品牌形象
隨著國內外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面臨的競爭較以往大的多,當企業計劃推出一種新產品時,由于
廣告
成本的急劇增加,使得新產品的風險相對提高。因此企業的經濟模式逐步從產品經濟轉向了品牌經濟,企業希望通過建立品牌形象減少產品的銷售成本,減少產品開發的風險,增加企業的競爭優勢。4.公司戰略目標
公司會為自己在未來幾個月或幾年的時間內制定自己公司的戰略目標,而企業公司,為了實現自己的戰略目標,實現利益最大化,不斷推進自身的發展。會根據不同階段的不同戰略目標而制定不同的決策,從而影響決策的實行。
四、決策標準的論據
1.公司利潤的案例論據
表1哈特曼公司產品定價資料
但相反一面,哈特曼公司在實行零售促銷計劃時受到零售商的歡迎。1979年其4200系列產品的稅前凈利潤達到21%,4700系列達到36%,而samsonite公司的silhouette系列只達到13%。到1980年5月,哈特曼建議的零售價格向零售商提供了54%的毛利潤率,相比之下,整個箱包行業的平均毛利潤率只有46%。
所以說,不實行價格促銷策略也可以為公司帶來高額利潤。
2.產品銷售量的案例論據
1979年4月22日到5月6日,哈特曼公司對全部四種箱包系列中三種最流行的手提式皮包實行20%的削價促銷。但在促銷結束之后的一段時間,對三種手提式皮箱的訂單量明顯低于1978年的同期水平。1980年的促銷合同中,大約銷售出了144000件促銷產品,只達到了預期數量的一半。
根據專家研究結果表明,促銷活動造成4400產品線在銷售量上互相殘殺;1978年3月-5月,4400產品線的銷售量為15130件,低于17020的預期數量,使貢獻毛利潤減少40366美元。
所以說,哈特曼可能在促銷中蒙受了損失,銷售量迅速增長和銷售收入大幅增長是不可能同步的。
3.品牌形象的案例論據
_年,哈特曼公司對年齡在25歲以上、家庭年收入超過25000美元的消費者進行調查,結果只有12%的消費者認識哈特曼品牌,而美國
旅行
者的品牌認知水平超過了90%。只有5%的被調查者回憶起曾見過哈特曼的廣告,而哈特曼的價格促銷活動只能通過,較大的零售商進行地區性廣告宣傳,廣告著力突出公司的名稱和聲譽。所以說,即使實行價格促銷,而不提高企業形象,消費者對該品牌的認知度仍然較低,從而并不會增加其銷售量以及顧客對其產品的購買需求。
4.綜上所述
我們認為,不應該繼續實行價格促銷策略。
五、行動計劃
1.繼續實行饋贈禮品和連帶購買策略
為促銷專門制作生產禮品或連帶購買的商品,促銷結束以后,此商品不再進行售賣。
2.加大企業形象和品牌認知度的推廣
在高端雜志、報紙期刊刊登廣告;在奢侈品展銷會進行展銷;利用名人效應,進行代言;請專業人士宣傳,進行口碑營銷。
3.實行特殊
節日
營銷方案在店慶、特殊節假日、vip顧客生日等具有紀念意義的時候,進行饋贈典藏版箱包活動。減少庫存,將存貨改裝為限量版非賣品。
4.體驗式營銷
重視顧客的體驗和對產品滿意度的反饋。可以將公司在新一季度的新產品和特殊性產品在上市前,免費發送給限定的vvip顧客體驗,并進行及時的反饋信息的
收集
。對產品進行及時的修改和更進。5.經銷商,消費者訂貨優惠
實行提前訂貨,享受分期付款,優惠折扣,贈送產品等優惠。
六、行動計劃的風險
1.不能合理預測銷售量,造成連帶購買或饋贈的產品數量無法控制。導致供不應求或庫存積壓,影響銷售額和產品成本的預估。
2.提升品牌形象可能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而充足資金流是對企業的一大考驗。對于顧客對品牌的認知度和形象的提升,需要一定時間的接受過程,見效慢,短期收益不會有太大的提高。
3.關于體驗式營銷的方案,可能導致顧客只體驗不購買。一旦,該產品在顧客體驗過程中,得到滿意度低的結果,那么對于后來產品在營銷過程中有很大的不利影響。
4.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容易導致資金一時無法到賬,企業正常營運受到影響。容易出現壞賬等現象,造成企業的損失。
七、風險的解決方案
1.合理預測促銷中連帶購買品或饋贈品的數量,并且在促銷活動結束后,該產品不再進行生產和售賣。
2.提高自身的信譽度,聯系好與銀行或其他風投的關系,以便獲取更多的資金支持,為公司經營和擴大企業規模和產品線做后盾。
3.提高產品品質和顧客滿意度。在體驗期一旦出現問題,及時修改,并將改進品再次進行體驗,避免負面影響過大。
4.在產品設計上加大重視,吸取行業精華,力求走在行業的最前端。滿足更多客戶的產品
時尚
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