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小區業主公約合同篇一
(一)寫作概述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如何提起?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認為,人民法院有告知義務: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應當告知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4條第1款)。這是法律為保護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利而作出的原則規定。
有關提起附事民事訴訟的問題,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起訴要符合起訴條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有4項,即:原告人是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告人(以全部或部分刑事被告人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有請求的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被害人的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9條)。
(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未得到被償。根據刑法第60條的規定,司法機關在沒收犯罪分子的財產前,犯罪分子負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這就是說,如果被告人有個人財產,在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前,被告人已經以自己的財產對因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的物質損失進行了足夠賠償的話,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就不能因同一事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這一賠償,也包括被告人的親屬代為賠償的部分。只有在被害人根據刑法第60條的規定得到的賠償仍不能彌補損失時,才可以就不足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6條)。
(3)有權提起附事民事訴訟的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時間限制。根據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以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是對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所作的時間限制。如果第一判決宣告以前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過后被害人又想向被告人索取賠償的話,應該怎么辦呢?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的但書為此規定了一個被救方法,即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可以在第一審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不受前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間的限制。
(4)在刑事訴訟中,常有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的。對此,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1條規定了處理方法,即: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后,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但是應該知道,一般說來,該條規定主要是基于當事人的訴權而作出,并不意味著此附帶民事訴訟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如無其他足以表明被害人應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事由,則被害人最好不要起訴。
在刑事公訴案件中,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5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1996年在檢察院刑事訴訟文書格式中專門規定了在此情況下使用的訴狀格式,名稱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般制作6份,每增加一名被告及辯護人增加2份,有關單位1份;送達人民法院2份,被告、辯護人各1份,有關單位1份,歸檢察卷1份,檢察內卷1份。除前述被害人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已經提出賠償要求并被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審判人員應當對原告人的口頭訴訟請求詳細詢問,并制作筆錄,向原告人宣讀;原告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二)寫作方法
附帶民事起訴狀雖然因使用者不同而有兩種格式,但兩種格式的訴狀的用法和使用目的基本上還是相同的。其主要的相同點在于:(1)都適用于刑事公訴案件;(2)在使用附帶民事起訴狀之前都有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為;(3)訴狀的使用目的都是為了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獲得賠償。因此,兩種格式的附帶民事起訴狀的寫作方法也是基本相同的,只是人民檢察院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格式不要求文書正文標題居中。
附帶民事起訴狀的格式將其內容分為三個部分:
1.首部
(1)標題
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標題可稱作“附帶民事起訴狀”或“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人民檢察院作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起訴的,標題寫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2)當事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確定根據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依據比較容易確定,共有4類:被害人,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被害人死亡時,其繼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檢察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項目按格式要求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確定需要注意的是,附帶民事訴訟雖然從屬于刑事訴訟,但負有賠償責任的被告人并不受限于刑事被告人,即在多人共同作案的情況下,可能有一些人會因未被提起公訴而不能成為刑事被告人,這并不意味著其應負的民事責任也同時消滅。負有賠償責任的下列當事人可以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對刑事被告人的行為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如在刑事被告人為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況下,其監護人可被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人,即在刑事訴訟中未被起訴的其他同案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項目與起訴書相同。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事民事起訴狀中,起訴人寫作“原告:×××人民檢察院(本院)”,另起兩行分別寫“所在地址:(本院地址)/代表人:(姓名),職務(本院檢察員)。”被起訴人就寫作“被告人”,項目與起訴書相同。
(2)訴訟請求
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77條則是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提出的程序法律依據。根據上述法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被告人賠償的損失有明確的范圍,即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刑法規定),或者物質損失(刑事訴訟法和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不包括精神損害。就經濟損失而言,應該包括已經發生的經濟損失,也包括將來必然要發生的經濟損失,即直接經濟損失,但將來可能發生的經濟損失或可預期的經濟利益的損失不在其中。比如人身傷害賠償,訴訟請求部分應該包括醫療救治費、藥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被助費、續醫費、被害人本應承擔的贍養費、撫養費等費用。在司法實踐中,營養費被認為是一項合理的費用,但鑒于營養費不易確定,通常被納入精神撫慰金或直接以精神撫慰金的名義出現。但精神撫慰金具有明顯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而這一賠償范圍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均無確切的依據。作為一種廣為人知且獲得相當的社會承認的賠償項目,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附帶民事起訴狀中提出是可以理解的。除此之外,訴訟請求的寫作要求與民事起訴狀中訴訟請求的寫作要求是一致的。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不止一人時,訴訟請求部分應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連帶責任。
(3)事實與理由
與民事起訴狀事實與理由部分的寫作結構一樣,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在結構上也分成兩部分,先寫案件事實,后寫證據訴訟請求的理由。
事實部分的寫作有其特殊性。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由人民檢察院追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只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民事侵權部分提出索賠請求,包括當人民檢察院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也是如此。按理說,在這種情況下,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事實部分就只需要寫出被告人的民事侵權行為的發生、侵權過程以及侵權結果,而不需要寫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但附帶民事訴訟有其特殊性,即雖然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事實在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中要作為指控事實提出,但刑事犯罪事實仍然不能不出現在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因為刑事犯罪事實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兩者的聯系在法律上十分緊密;這就象雖然刑事被告人的民事侵權結果不是人民檢察院刑事指控的主要內容,卻可以作為一個酌定量刑情節寫入起訴書中一樣。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為,實際上也就是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民事侵權行為,只是刑事犯罪行為的情節或給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損害結果與被告人的民事侵權行為及該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才對案件的不同性質產生決定性作用。因此,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事實部分仍然應從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為入手,寫被告人實施刑事犯罪行為(實際上也就是實施民事侵權行為)的開始、過程和結果。這一事實的寫作,因有起訴書指控在先,可以依起訴書的指控事實來寫,而把重點放在對于后果的寫作上,且無論是什么樣的后果,最后都要歸結到經濟損失上來。如果原告人所認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認定的犯罪事實不一致,附帶民事起訴狀事實部分的寫作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原告人所認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認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在基本內容上沒有出入,只是細節不同,則原告人在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寫作事實最好不要反映這一差異,因為表明這一差異對于原告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什么幫助,卻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帶來新的舉證責任。如果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認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認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有根本性的差異,即在諸如影響案件定性、量刑和民事賠償責任劃分等問題上有出入,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一方面應該將自己對案件的不同認識向人民檢察院反映,要求人民檢察院重新調查或者提供足以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改變認識的證據,一方面將自己的案件事實的認識作為案件事實寫入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同時提供能夠證明這一事實的確實充分的證據。人民檢察院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可以作為有別于當事人提出的附帶民事起訴的一個例外,在事實部分的寫作方法上較為簡單,可以全部但略為簡要地將起訴書的事實部分全部搬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而將本應作為該文書事實部分重點內容的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害后果作為敘述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自然延伸。這主要是因為同為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起訴,在案件事實的認定上不存在差異。附帶民事起訴狀的理由部分的寫作方面與民事起訴狀有相同之處,也是應該先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民事侵權行為的性質進行分析認定,對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
總結
,仍然從法律上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賠償責任加以證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理由部分應該對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害結果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加以證明,這是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第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需要對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加以證明;第三,如果民事侵權行為人不止一個,可以不具體劃分每一個侵權行為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大小,但應該要求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在法律依據上,應該既引用刑法第36條第1款(實體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2款(程序法依據),以及民法通則有關條款(實體法依據)。(4)證據部分
附帶民事訴訟從本質上說,屬于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因此,在寫完理由部分后,附帶民事起訴狀中應該寫上證據部分,方法亦應采用目錄式,即只需要列舉出證據名稱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而不需要寫出證據的具體內容,不需要對證據進行分析,而且,由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目的不在于追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訴訟請求部分也只是民事賠償,所以只需要列舉有關能證明民事損害后果的證據就可以了。刑事犯罪事實不需要在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加以證明。
(三)范本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起 訴 狀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以下簡稱“原告人”)劉某,男,33歲,漢族,原個體運輸戶,住*市*區魚*路*號。
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以下簡稱“被告人”)長某,男,1971年5月3日生,漢族,高中文化,務農,住*市*區*路*號。
訴訟請求
被告人賠償原告人醫療費、傷殘補助費等64 154.40元。
事實和理由
1998年6月13日晨,原告人從寶嶺駕車去明光,途中王光駕駛的農用車多次故意擋住前方去路,原告人多次鳴笛示意讓路,王光均置之不理。雙方遂發生糾紛。王光邀約被告人長某,共同毆打原告人,其中,長某用扁擔砍中原告人頭部,致原告人硬腦膜外出血,顱骨骨折。經某市法醫學會鑒定,傷害程度為重傷。某市法醫驗傷所鑒定傷殘等級為6級。原告人住院搶救16天,出院休息3個月,花去醫療費111 74.40元,差旅費500元。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為已由某市*區人民檢察院向*市*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停止運營的損失費),傷殘補助費39 000元,鑒定費600元,共計64 154.40元。特訴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證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證據名稱和來源
1.醫療費單據35份;
2.差旅費單據21份;
3. 鑒定費單據2份;
4. 證人名單(已提交*區人民檢察院)。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附:(1)本訴狀副本1份,另交檢察院1份;
(2)賠償費用計算方法及結果清單1份。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
年月日
小區業主公約合同篇二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范例,供大家參考。
原告:劉xx,女,x年x月xx日生,漢族,徐州市泉山區七里溝村x組號。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被告:宋xx,男,xx歲,徐州市泉山區x溝村。
被告:李x ,女,xx歲,系宋xx之妻,住址同上。
訴訟請求:
一、,強烈要求法院從重依法追究被告人宋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二、判令二被告人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xx萬元。
事實與理由:
x年x月xx日早晨x點左右原告及其母親發現自家門口于x年x月xx日才修剪的桃樹枝條被人折斷許多,原告母親(xx歲老人)就說了幾句,被告人宋xx卻出來就罵,語言極其惡毒,被告老婆同時出來幫罵,并揚言要用硫酸潑原告家x歲小孩,用刀砍原告母親的頭。原告聽到后找其理論,被告夫婦當即拿起木棍對被告進行毆打后,被宋xx嫂子當場拉開,結果被告宋xx趁原告不在意一把摟住原告后腰讓其妻子對原告用木棍進行毆打,毆打過后被告宋xx又用用拳頭猛擊原告眼部,造成原告人鼻子當場出血不止、眼眶當即青腫,而且從嘴里往外吐血不止,后檢查大腿部位也嚴重青腫。事后原告報警,經警方處理,原告被送往徐州市中心醫院治療,在丈夫的護理下住院天。原告住院期間,原告及原告母親一直本著“和睦近鄰、友善相處”的原則,愿意接受在派出所和居委會的調解下處理,但是被告不僅無視原告的傷害、也拒不接受派出所和居委會的多次調解,居然在事發后的第四天、居委會首次調解后的第二天也跑去住院。原告住院期間,派出所和居委會又組織兩次調解,被告依然態度惡劣、拒不接受調解。原告被打傷后遭受巨大精神壓力和身體傷害上的痛苦,原告出院時眼眶和大腿部位還青腫、頭部時有陣痛,出院后至今,精神時有恍惚、常在噩夢中醒來,體力嚴重不支,導致長時間不能從事體力勞動和接送孩子上學。
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原告受傷,被診斷為:x、 左眼眶內壁骨折;x、 下肢軟組織挫傷。經徐州市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左眼為輕傷,下肢為輕微傷,并在精神上造成極大的傷害。
綜上所述,被告人宋xx無視國法,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因時至今日二被告毫無悔改之意,拒不賠償原告的損失。故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 致
泉山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劉xx
x年x月xx日
訴訟請求
訴請法院判令被告人:
1.賠償原告人醫療費、鑒定費等人民幣x元
2.退還全部被搶財物.
事實與理由
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原告人造成了下列物質損失:
綜上所述,原告人上述經濟損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為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的相關規定,特向你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一并審理。
證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證據名稱、來源
××區人民醫院病歷、醫藥費、住院費、護理費、車票等原件共張.
此致
x x區人民法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
x年x月xx日
附:1.本訴狀副本x份;
2.證據件.
小區業主公約合同篇三
申 訴 人:楊,男,漢族,1x××年×月×日出生,住xx省濟源市×××居委會,系被害人楊長子。
申 訴 人:楊,男,漢族,1x××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楊xx次子。
申 訴 人:楊,女,漢族,1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臨汾××區××家屬院,系被害人楊之女。
被申訴人:楊,男,1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xx省濟源市××居委會。
被申訴人:朱,女,1x××年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楊妻子。
被申訴人: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該鎮鎮長。
被申訴人: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
負 責 人:張,該辦公室主任
申訴人于x年11月1x日收到xx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申訴人不服該裁定書及(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省高法依法重新審判,撤銷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及(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楊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并改判四被訴人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x123.1x元。
申訴事實與理由
關于刑事部分:
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楊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明顯系量刑畸輕。
1、x5年11月6日楊同楊在學苑大街西留村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后,楊故意破壞現場,將其駕駛的豫l2x326號牌轎車及楊騎的自行車予以移位,并偽造事故現場,該事實在公安偵查卷宗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圖及現場筆錄中有記載,被告人楊也簽字予以確認。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遺漏重要事實。
2、楊從一審、二審到再審一直否認其交通肇事,稱被害人撞到其正常行駛的汽車上。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遺漏重要事實。
3、原一、二審時楊向法庭舉證其向濟源市公安局事故科交納了1x萬元事故保證金,認為其有賠償的意愿,希望法院考慮該情節,原一、二審法院在刑事量刑時考慮了該情節對楊從輕量刑。但在終審宣判的前一天將該1x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至今一年多該案分文未執行。楊將1x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說明其沒有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意愿,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楊有賠償意愿對其予以酌定從輕量刑明顯系認定事實錯誤,對此事實申訴人向再審法院予以舉證說明,但再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不予糾正,明顯系錯誤判決。
4、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的尸體檢驗報告是合法有效的鑒定結論,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楊肺氣腫的鑒定是不客觀、違法的鑒定結論。
1、濟源市公安局的尸檢報告,在原一審開庭時鑒定人依法出庭經公訴人、辯護人、被申訴人及申訴人的質證,該尸檢報告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結論正確。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書是客觀、公正、合法的鑒定結論。
2、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認為楊所患肺氣腫系傷前所患,是楊死亡的重要原因。申訴人認為該鑒定結論是不客觀、不真實的虛假的鑒定結論,不應當被人民法院采納。
首先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人韓子明不具備法醫病理鑒定的資格,其無權對楊死亡原因進行鑒定。
其次濟源市人民醫院病歷載明:楊入院時檢查:……胸部對稱、無畸形、無皮下氣腫及骨擦音,兩肺叩診清音,呼吸音正常、無干濕性羅音……。濟源市人民醫院對楊肺部檢查的病歷記載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只字不提,卻憑空捏造,毫無根據的認定楊事故前就患有肺氣腫,是楊死亡的重要原因,該鑒定結論明顯系鑒定人出于某些人為因素制造出的虛假鑒定。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遺漏重要事實。
綜上,申訴人認為楊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又故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楊犯罪行為屬于情節特別惡劣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判處楊有期徒刑三年為宜。
關于民事部分:
一、楊、朱、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的限額應當是%,而不是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x%。
本案中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xx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事故責任的,對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楊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而非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x%賠償責任。
二、申訴人認為原審在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時適用x6年的統計數據,而計算護理費時卻適用x5年的統計數據,護理費的適用標準明顯錯誤。
申訴人認為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當同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一樣適用x6年的統計數據,即二人護理費應當是21x5x.x5×2=元。
三、申訴人認為楊,朱,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xx省xx市xx區xx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當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x123.1x元。
護理費(21x5x.x5×2=元)加上申訴人無異議的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元。楊等人應承擔民事賠償數額是元×%=32x723.1x元,扣除楊已支付的426xx元,楊等4人應共同連帶給付申訴人27x123.1x元。
四、關于朱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
楊與朱系夫妻關系,楊駕駛豫l2x326號牌機動車載朱一同從商業城回西留村家,系為家庭利益而開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朱對此事故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五、關于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
首先,豫l2x326號牌機動車系計生辦所有的公車(見行車證),對于公車只有以公務性質才能使用,絕不允許公車私用,更不允許將公車出租,出借給非本單位人員駕駛,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多年來三令五申的。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從善意管理人的角度出發,xx鎮計生辦也應參加保險,對豫l2x326號牌機動車進行投保,在車輛發生事故時,能給受害人及時的賠償,xx鎮計生辦應作為而不作為存在過錯。
第三、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認為已將該車轉讓,而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理由也不成立。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提供的兩組證據與楊在公安階段的多次供述及楊在法院執行階段的筆錄是矛盾的,不能證明其主張。況且根據《車輛報廢標準》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使用期為1x年,該車1xx3年x月2日注冊登記,xx鎮計生辦轉讓該車時,該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是法律禁止轉讓的,因此說xx鎮計生辦的轉讓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第四、國家對機動車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xx鎮計生辦在轉讓車時,應當進行過戶登記,但未辦過戶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
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依舊是xx鎮計生辦所有。況且在車輛的年檢中也是xx鎮人民政府計生辦進行蓋章審車的。作為物的所有人因物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五,xx鎮計生辦是xx鎮人民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由其法人xx鎮人民政府承擔民事責任,且xx鎮人民政府也存在過錯,沒有盡到善意管理人的責任。因此該兩單位應當在肇事者楊無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兩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償。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錯誤。
綜上,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對楊刑事量刑明顯畸輕,民事部分判決錯誤,請省高法依法監督,對楊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民事部分改判為:四被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是%,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與誤工費計算標準一致,即適用x6年度xx省的統計數據,并判決朱,xx鎮人民政府、xx鎮計生辦與楊共同連帶承擔27x123.1x元民事賠償責任。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楊 楊 楊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陳x(曾用名陳),男,3x歲,滿族,初中文化,現住xx區xx鎮界力吐村4-1x7,系被害人陳之父。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女,4x歲,滿族,小學文化,現住xx區xx鎮界力吐村4-1x7,系被害人陳之母。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男,1xx6年x月1x日出生于x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區xx鎮機關宿舍3組x5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包,男,1x年3月11日出生于xx區,蒙古族,初中文化,原系通遼鋁廠職工,捕前住xx區xx辦事處五委15組64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付,男,1x年x月4日出生于x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區社路北住宅樓,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賈,男,1xx6年4月3x日出生于xx區,蒙古族,高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區東郊辦事處一委四組,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申請人不服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請求再審。
申請請求:
撤銷原審法院()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賠償之列,元,和搶救費.75”的不公正判決。
請求被申請人張、包、付、賈 (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另行支付死亡賠償金7x,元,被撫養人生活費:7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x,.xx元。
事實及理由:
x年6月11日,被申請人張、包、付、賈將申請人的兒子陳毒打致死,原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等人刑罰。申請人作為原告在一審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申請人張、包、付、賈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所提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為由不予支持。但申請人認為,這里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1、死亡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為侵害其生命權而死亡后,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已經消滅,不能再以賠償權利人的資格主張民事權利,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導致的未來所能繼承的財產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這是因為,在該解釋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這里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賠償的是“假如死者正常生存未來二十年創造的財富”,即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請求賠償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持。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在第十八條則專門規定了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將兩者區別開來。第三十一條則說得更清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而且,《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六條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這說明以前發布的《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死亡賠償金屬于精神撫慰金”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賠償死亡賠償金因其屬于精神撫慰金性質不予受理”的說法,因為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相抵觸,不再具有約束力,應視為作廢。再者,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范圍,也將死亡賠償金列入賠償的范圍之內,也是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作法錯誤,無法律依據
部分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做法無法律依據,是對領導講話或者是行政法規片面地理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不支持受害方索賠的死亡補償費,是助長了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死亡抱有不負責任的客觀性,形成死了白死的謬論,比如說死一頭牛,還可以得到幾百元到幾千元的賠償,哪有死一個人還不如動物值錢而不判賠死亡補償費呢?如不依法判決支持死亡賠償金,則更導致那些無視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尊嚴的侵害人不承擔責任風險的放任性,這完全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精神背道而馳。
二、申請人關于精神撫慰金問題的看法
上訴人從保證法律的統一,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角度上理解應該屬于法院支持之列,除目前部分發達地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支持了精神撫慰金請求外,上訴人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屬不管其是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訴訟,其所得到的最終訴訟結果只能有一個。否則,就精神撫慰金這一問題就會出現“因同一訴訟事實與理由,如果當事人選擇不同的訴訟程序,便會得到兩個不同訴訟結果”的情況出現。望上級法院站在保證國家執法尺度的統一的立場上判決,以維護國家的司法公正,樹立起法律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尊嚴。
綜上所述,本案申請人在原審中提出的被申請人應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屬于適用法律、司法解釋錯誤,不判賠于法無據。現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陳x
二x年五月二十日
小區業主公約合同篇四
授權委托書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全部權限
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聯系電話:1383943588
附帶民事訴訟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委托 律師事務所 律師擔任 案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
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代理權限為:
委托人:
年月日
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 根據法律的規定,特聘請北京市華泰(成都)律師事務所 律師為 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
委托律師代理權限: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全部權限
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小區業主公約合同篇五
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相關問題,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上訴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高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張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被上訴人:權xx,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被上訴人:徐xx,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上訴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x年3xx月xx日()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第二項,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共同賠償受害人史xx醫療費8147.9元、喪葬費10467.5元、死亡賠償金229541元、被扶養人扶養費155904.98元,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80000元,減去原告與刑事被告人張xx親屬協議賠償的50000元費用,共計434061.38元。
2、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理由:
1、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存在共同侵權行為,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公訴機關提供的筆錄、供述及證人證言可以看出,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參與群毆的意圖非常明顯,也就說他們在主觀上存在著侵權傷害的共同故意。客觀上,他們也參與了群毆行為,這一點在一些供述及筆錄能夠得到充分的證實。被告人張xx在供述中稱,"我見有個稍胖的男的和徐xx、權xx在旁邊動手打起來了";徐xx在陳述中稱,"張xx被拉的彎下了腰,我就去拉那個瘦的,這時另一個胖子來到我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轉身跑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關于"徐xx、權xx到達案發現場后并未繼續找人打架"的認定,并不是客觀事實。從整個事情的經過可以看出,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抱著幫權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發地點,中途遇到史xx等人,發生群毆,致使史xx被傷害致死的嚴重后果,權xx、徐xx及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理應對這一共同侵權的后果承擔相應的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將這一共同侵權行為割裂看待,認為"無證據證明徐xx、權xx在案發時曾與被害人史xx發生毆斗,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一認定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共同侵權的歸責原則。
2、原告撤回對刑事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訴訟請求,并不能免除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被告人張xx在群毆過程中,手持兇器傷人,已經觸犯刑律,除承擔主要民事責任外,還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張xx的家屬積極主動與被害人家屬協商賠償事宜,并按照雙方協議積極理賠,對被害人家屬的心理創傷起到了積極的撫慰作用,上訴人鑒于此種考慮,撤銷了對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但并沒有放棄對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作為共同侵權人的被上訴人權xx、徐xx,不能免除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年xx月xx日
《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解釋》)在第138-140條則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縮小到“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
司法解釋不當的縮小了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將大量的因財產犯罪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之外,而僅僅就“毀壞”一種情形除外,這種規定明顯不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規定,也不利于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和節省訴訟資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可以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但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近親屬不同于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6條之規定,這里的近親屬僅僅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同時,根據對法律條文的意思,如果被害人能自己提起的當然可以,委托律師提的也可以,但是只有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才有權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至于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僅僅爭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而這個在司法實踐很少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41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對于符合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可以”告知其權利,并不是“應當”。所以作為當事人一定要自己主動提起,如果是當事人的辯護人也應當提醒當事人此項權利,以防錯過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9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5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第138條“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只賠償物質損失,精神撫慰金不予賠償,而且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司法解釋也予以回避,在司法實踐中除非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一般不予支持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
其實,從法律規定來看,個人認為司法解釋并沒有規定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不予賠償,只是回避了這個問題,而且在用了“等”字予以規定。關鍵還是司法實踐中,司法工作人員需要善意理解法律,不能因為被告人賠償能力低等原因就剝奪受害人的合法的民事賠償權利。
法律并沒有禁止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很多受害人也是單獨提起了民事訴訟,而不是走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只是,因為身體侵權的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為1年,當事人在選擇的時候需要注意不要超過訴訟時效。
同時在案件的審理上,現行法院都是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則,先審理刑事案件再審理民事部分。
其實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建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先提附帶民事訴訟,這樣有二大好處:第一,不會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第二,如果被告人及其親屬有賠償能力和減刑的需求,可以要求到較高的賠償,而且此賠償更容易落實,不用走執行的程序。如果最后,賠償談不好,再刑事審判之前撤回起訴,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也為時不晚。
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三)死刑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愿代為賠償的,應當準許。”、第一百四十六條“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已經從其他共同犯罪人處獲得足額賠償的除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范圍比較廣泛,只有在逃同案犯情況比較特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都明確規定,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法院可以確定從寬處罰的幅度。換句話說,積極賠償被害人確實可以從輕處罰,但是并不是只要賠償了就一定從輕,必須綜合考慮案情和被告人的情況來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