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委托合同糾紛篇一
乙方:(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辦法,甲方自愿將本單位(項目名稱: )(計劃編號: )政府采購項目委托給乙方組織實施采購。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在甲方委托范圍內依法組織政府采購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委托項目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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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購計劃編號: 項目名稱: 項目技術規格、參數及要求(詳見附件): 預算金額: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的具體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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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編制、發售、解釋采購文件; 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媒體上發布采購信息公告; 供應商資格預審(邀請招標等方式時采用); 制定評審方法、步驟、標準; 依法抽取專家組建評審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 邀請紀檢有關部門現場監督; 落實評審地點,主持評審活動,并做好評審記錄; 組織評審工作; 整理評審報告送采購人及有關部門;
10. 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媒體上發布中標、成交公告,發送中標(成交)通知書;
11. 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12. 采購活動有關文件報送備案及存檔;
13. 組織履約聯合驗收事項;
1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應指定一名采購人代表,代表甲方與乙方處理政府采購過程中的有關事宜。
2.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委托項目的用戶需求書,包括詳細的技術規格、參數及要求和服務內容等書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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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方應對乙方編制的采購文件予以審核并簽字確認。 甲方有權就委托的項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供應商或指定品牌,不得提出含有傾向性、限制性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要求。
5. 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可派一名采購人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但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審方法的確定、評審過程和結果。
6. 甲方有權按照評審報告中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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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甲方有權對乙方組織的采購活動進行監督。 甲方有義務保守采購活動中的商業秘密。 甲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項政府采購制度。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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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乙方應接受甲方監督,維護甲方和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乙方應依據甲方要求為甲方提出科學的采購方案。 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編制采購文件,并報甲方確認。 乙方應滿足甲方的合法、合理要求,但對違法違規以及無理的要求應予拒絕。
5. 乙方可以依據需要或根據規定,就采購文件征詢有關專家或者供應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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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乙方應當依法組建評審委員會。 乙方應依法及時答復甲方委托范圍內的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乙方應當保守采購活動中的商業秘密。 乙方可依法收取采購代理服務費用。
10. 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項政府采購制度。
第五條 委托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甲乙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在采購法和合同法許可范圍內對委托協議內容做出變更,如作出變更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如發生了不可抗力或重大變故等原因,致使采購項目發生更改或取消的,應簽訂補充協議或終止本協議。
第六條 有關費用
1.
2. 乙方承擔組織項目采購活動的全部費用。 乙方按照有關規定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收取服務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協議的約定,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違約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
第八條 其他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2.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后解決。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合同糾紛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貴公司委托代發網上直投廣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委托代發網上直投廣告。
2.數量:(____萬封)價格:____元(人民幣)/ 拾萬封,費用總計:____元整(注:先付款,后發送)
3.甲方需預先設定聯系業務信箱:
(注意:請不要使用常用工作信箱,以免堵塞!)
4.發送對象:
a:(1)國內(_________省/市 )
(2)港澳臺地區
(3)國外
b: 行業
c:(1)企業
(2)個人
d: 備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付款:甲方通過(1.銀行匯款; 2.郵局匯款;3.信用卡劃款;4.其他方式)將費用支付給乙方。
6.乙方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甲方的文件不致丟失或泄露。廣告信息的真實性由甲方負責,由于使用代理服務器而引起的其他糾紛,由乙方承擔責任。
7.本協議一式兩份;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有效期一年。期滿雙方根據合作意愿續簽或終止。傳真件與協議書正本一樣有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合同糾紛篇四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等合同詐騙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委托乙方作為甲方所涉擔保合同詐騙一案之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為:
甲三家合同詐騙一案的退賠。
第三條雙方協商同意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甲方按支付代理費,退賠額以年月日乙方接受代理后甲方收到的款額計算。
2、合同簽訂后甲方預支付乙方10000元代理費,結案后據實結算,但甲方支付的代理費最低基準為5000元
第四條乙方須本著勤勉、謹慎、誠信原則,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為甲方謀取最大權益,格守職業道德,為執行代理事務中獲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嚴格保密,如有違反,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如乙方不按規定程序從事代理事務,或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條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八條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第九條本合同條款共十條,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委托合同糾紛篇五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因申請股票上市,現委托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辦理有關法律事務,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師為甲方辦理股票上市的有關法律事務。
二、甲方應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提供有關的全部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本合同,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三、乙方律師應認真負責,對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進行法律方面的審查,出具法律意見書,但對甲方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不負責任。
四、由于乙方的過錯,造成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出現錯誤,如果受損害的善意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甲方負責賠償后,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最高賠償額以_________保險公司規定的為準。
五、乙方律師應對甲方尚未了結的經濟仲裁、訴訟和有關爭議勝訴敗訴及其經濟后果作出認真的預測分析,但該部分的法律意見書只是一種參考意見,乙方律師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甲方應為乙方在辦理法律事務時提供便利,并承擔乙方因此而發生的交通、通訊及材料等費用,該費用為律師的辦案費。
七、參照中國司法部制定的《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經雙方協商同意,律師費的計算方法一般情況按_________計算,二項總和為律師費。如果甲方委托的事務難度較大,所需時間較長,律師費的`數額,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收費。
八、乙方先按半數計收律師費,即_________元,在簽訂本合同的三天內支付,該律師費無論甲方的股票最終能否上市,乙方都不予退還。余下部分的律師費在甲方的股票得到批準上市交易后付清。
九、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退還用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律師費不子退還。甲方未付的律師費用,乙方有權追索。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股票上市為止。
委托合同糾紛篇六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性別: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原因、事項、權限:
委托人______是位于北京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產權共有人。現我們同意出售上述房產。因為我們______________,不能親自辦理該房產的買賣及相關手續,故委托__________為我們的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我們辦理如下事項:
1、 在符合依法出售的前提下,代我們辦理此房的買賣交易手續;代為簽署以上房屋的買賣合同;
2、 代為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此房產權轉移、過戶等相關事宜;
3、 代為辦理與出售此房相關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暖氣、公共維修基金等交割手續;
4、 協助買方以買方名義辦理銀行貸款相關手續并簽署相關文件;
5、 代為收取相關售房款;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范圍內所進行的一切行為和所簽署的一切文件我們均予以承認,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上述委托事宜辦完為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合同糾紛篇七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
代銷方(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銷下列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上列代銷價格按以下辦法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商品包裝應按運輸部門規定辦理,否則運輸途中損失由甲方負責。如因不符運輸要求,乙方代為改裝及加固,其費用由甲方負責。
四、交貨地點:憑乙方發貨通知單,由甲方代辦托運直撥至購貨單位。
五、代銷商品發貨數量必須根據乙方通知。
六、手續費收取與結算按下列辦法:按銷貨款總額____%收取手續費;待乙方收到貨款后,即給甲方結算并扣回代墊費用。
七、甲方代銷商品應與樣品相符,保質保量,代銷數量、規格、價格,有效期內如有變更,甲方必須及時通知乙方,通知到達前,已由乙方簽出的合同,應照舊履行。如因質量或供應脫節而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包括手續費),均由甲方負責。
八、附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協議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自簽訂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委托合同糾紛篇八
原告楊林,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漢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區五里堆晏家塘115號。
委托代理人陳暉,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漢族,長沙市人,住長沙市芙蓉區蔡鍔中路2號12棟2405房。
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維多利廣場a座1803號。
法定代表人朱芙蓉,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楊林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過偉國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雷達、人民陪審員 傅旭光參加的合議庭,于xx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謝艷輝擔任法庭記錄。原告楊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林訴稱:xx年7月10日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根據約定,原告于7月10日當天通過工商銀行向被告賬戶匯入100 000元,被告對原告開具了《收款收據》確認了與原告的加盟合作關系,并對原告開具了《授權書》,授權原告與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華隆店洽談合作事宜。原告回到湘潭后,依合同和加盟經營的需要完成了全部籌備工作,包括依《授權書》通過代理人有償取得了和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貨專柜審批手續后,卻突然接到步步高華隆店通知:被告正式通知步步高華隆店取消對原告的授權,并授權另一加盟商與步步高華隆店洽談合作事宜。原告詢問被告,被告承認了上述行為,卻沒有給原告終止加盟關系的理由。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并負擔本案的訴訟費。
原告楊林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
1、 被告單位注冊登記資料,證實被告主體資格;
2、xx年7月10日原、被告簽訂的《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證實原、被告之間的加盟合作關系;
3、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證實原告匯款的依據;
4、工商銀行匯款單,證實原告依證據2的約定向被告賬戶匯入100 000元;
5、xx年7月10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據》,證實被告確認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系;
6、被告開具的《授權書》,證實被告確認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系,確定了加盟經營的位置;
7、原告和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百貨專柜合同新簽審批表》,證實原告依證據2、6已經完成了基本籌備工作;
8、被告開具的另一份《授權書》,證實被告無故終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系,又授權另一加盟商與步步高華隆店洽談合作事宜。
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書面辯稱:《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是一個合作意向書,不具備合同生效條件,原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實際。答辯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作,將原告的首批貨款無息退還原告即可。
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交證據材料。
以上證據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沒有到庭質證,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書面答辯意見中認可原告陳述的事實經過,因此本院對上述證據1-8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根據以上認定的證據,以及原告的陳述和被告的書面答辯意見,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xx年7月10日,原告楊林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一份,原告依《確認單》之規定向被告賬戶匯入100 000元,被告對原告開具了《收款收據》,隨即被告對原告又開具了《授權書》。原告持被告公司的《授權書》辦理了和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貨專柜審批手續。但此后,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授權書》給另一加盟商,終止了原告所持有的《授權書》的法律效力。經原告到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核實,了解到被告在沒有和原告解除加盟關系的前提下,單方取消了對原告的授權,終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系,重新對另一加盟商出具了《授權書》,原告對此向被告提出異議,但被告拒不理睬。原告遂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訴,提出如訴稱之請求。
本院認為,xx年7月1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雖然沒有標明合同的名稱,但該《確認單》能確定當事人名稱、標的和數量,具備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同時《確認單》是被告一方預先擬定的合同條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確認單》可以認定為格式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該合同應該認定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約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認可了雙方的加盟關系,且原告為履行合同完成了基本準備工作,應當認定為要約不得撤銷;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辯稱《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是一個合作意向書,不具備合同生效條件,與本案實際情況不符,被告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證據證實存在上述五種情形情況的存在。第九十六條規定,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辯稱其依據《確認單》中的約定,有權單方面解除合作,將原告的首批貨款無息退還原告即可。經本院審查,《確認單》中對此約定的內容為:“在簽訂此合作確認單后一個月,被告若無法與原告確認最終合作事宜,則無條件全額無息退還首批貨款給原告。”該條款是被告免除其責任、加重原告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該條款與《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相悖,該條款為無效條款,對原告沒有約束力,故對被告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無正當理由終止加盟合作關系、撤銷授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楊林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雙方于xx年7月10日簽訂的《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為格式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繼續履行合同。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過 偉 國
審 判 員 雷 達
人民陪審員 傅 旭 光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