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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教育課心得體會500字篇一
一、以立法形式設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不怕千日無患,就怕一日不防。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隨著我國綜合國力不斷提升,全社會物質和精神生活都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全民國家安全意識并未因此而同步提高,一些領導干部對國家安全風險挑戰認識不足,社會公眾自覺維護國家安全的意識不容樂觀。有的群眾和部分黨政領導干部忘記了“生于憂患、死于安樂”的古訓,忘記了“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的要求,支持、配合、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意識不強,甚至有所淡薄和退步。因此,國家安全立法必須要有使命感和緊迫感,采取有力的舉措,喚起人們居安思危的憂患意識,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基于以上考慮,國家安全法在第十一條中規定了全民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并在第六章細化了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在國家安全法起草之初,一些意見提出,國家要加強國家安全教育,就要為全民參與國家安全教育活動提供一個大眾化、社會化的載體。依法確立一個每年都能讓全體公民共同接受國家安全教育的日期,通過定期宣傳教育活動,推動提升全社會國家安全意識,教育領導干部和廣大人民群眾時刻繃緊國家安全這根弦,提高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整體合力。根據這一意見,國家安全法起草之初,就將設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設想寫進了起草大綱第一稿中,并一直保留到法律出臺,始終得到了各方面的認可。需要說明的是,2014年12月全國人大會初次審議和2021年4月二次審議時,這一規定是放在國家安全法第五章最后一條關于宣傳教育保障的第二款。在審議過程中,有些會組成人員提出,從國防教育法等法律對紀念日、活動日的規定看,一般都在總則中規定,為了突出設立國家安全教育日的重要意義,應當將其提前至總則中規定。這一意見得到了采納,2021年6月的三次審議稿,將這一規定提前至總則,并單列一條。
以立法的形式設立國家安全教育日,體現了其重要性、權威性,也符合立法慣例。關于節日、紀念日、活動日確定或者設立的主體、程序和方式,我國憲法和法律沒有規定。2001年6月18日,中辦、國辦聯合發出《關于節日、紀念日、活動日設立程序的通知》(廳字〔2001〕16號),提出:設立具有重大社會意義的全國性節日、紀念日、活動日,由全國人大會或者國務院決定。實踐中,由全國人大會直接設立全國性的節日、紀念日、活動日,有四種方式:一是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設立。如2008年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規定了全國助殘日,并規定具體日期為每年5月的第三個星期日。2012年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設立了老年節,并規定具體日期為每年農歷九月初九。二是先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設立,然后根據法律規定就具體日期再作出決定。如全民國防教育日,先是在2001年4月通過的國防教育法中作出規定,后又在同年8月由全國人大會作出關于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的決定,明確了國防教育日的具體日期。三是以決議的方式設立。如1979年2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會第六次會議作出決議,規定每年3月12日為我國的植樹節。四是以決定的方式設立,如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兩個決定,將9月3日確定為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將12月13日確定為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決定,將9月30日設立為烈士紀念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決定,將12月4日確定為國家憲法日。國家安全法以法律形式確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并且明確了具體日期,使得這個活動日更具權威性和嚴肅性,也體現了維護國家安全對于國家和民族的重要性。
二、為什么要選擇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關于“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日期選擇,大家的認識也十分統一。2014年4月15日,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召開,在這次會議上,中共中央、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國安委主席同志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重大戰略思想,為新形勢下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確立了重要遵循。這是我國國家安全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中的一件大事。4月15日,是一個具有重要里程碑意義的日子,因此將其確立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今后每年這個時間都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在全社會營造時刻不忘國家安全的良好氛圍,動員全黨全社會共同努力,匯聚起維護國家安全的強大力量,夯實國家安全的社會基礎。
國家安全法起草之初,也曾有意見提出,日本策動“九一八事變”,發動局部侵華戰爭,這是中國的國恥日,應當讓中國人民牢記,把國家安全教育日定在9月18日,有更深刻的內涵。另外,全國人大會關于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的決定,規定全民國防教育日是“9月第三個星期六”,從實踐情況看,基本是在9月18日前后,也可將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和全民國防教育日“合二為一”,都設定在9月18日。
這一意見沒有得到采納,主要有兩點考慮,一是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對國家安全的定義的角度看,不宜將兩個教育日“合二為一”。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國家安全”成為國際政治中一個常用的概念。最初,國家安全概念主要涉及國家的軍事、政治和外交斗爭。傳統的安全觀注重國家面臨的軍事威脅及威脅國際安全的軍事因素,把軍事安全視為國家安全的核心。后來,國家安全又擴展到非傳統安全領域,包括諸如經濟安全、金融安全、信息安全、能源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反恐、防擴散、打擊跨國犯罪等領域的安全問題。我國國家安全法對國家安全的界定,是總體國家安全觀語境下的“大安全”概念。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國家安全法著重規定了維護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金融安全、資源安全、糧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信息網絡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核安全、新型領域安全和海外利益等多個方面國家安全任務,涉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五位一體”總布局的方方面面,而且國家安全不限于列舉出來的安全領域,只要涉及國家核心利益和重大利益,都應納入國家安全范疇。而軍事安全,只是國家安全領域一個非常重要的領域,設立國防教育日的目的是,喚起人們居安思危的憂患意識,夯實全體公民隨時準備抵御戰爭的思想防線。
二是從日期確定的科學性和教育效果看,也不宜將兩個教育日“合二為一”。在確定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具體日期過程中,我們專門檢索了各種假日、紀念日、活動日的分布,發現9月是紀念日、活動日比較多的一個月,包括抗戰勝利紀念日(9月3日)、《辛丑條約》簽訂日也稱國恥日(9月7日)、教師節(9月10日)、中秋節、九一八紀念日(9月18日)、烈士紀念日(9月30日)等。如果將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確定在9月份,與其他幾個紀念日靠得太近,也易沖淡教育效果。
國家安全法不僅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還明確規定了宣傳教育活動如何開展,即第七十六條規定:“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因此,我們要按照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為契機,把深入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開展好豐富多彩的宣傳教育活動,匯聚強大社會正能量,動員各方力量,構筑起維護國家安全的銅墻鐵壁!